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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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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备案号:

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团体标准

XXXXX—XXXX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

技术规范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abel and instructionsof food contact products

Plastic Reusable Tableware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201109)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标签标识的基本原则 (2)

4.1真实 (2)

4.2合规 (2)

4.3规范 (2)

4.4完整 (3)

4.5方便获取 (3)

5要素及要求 (3)

5.1产品信息 (3)

5.2生产者(或)经销者信息 (3)

5.3合规信息 (4)

5.4日期信息 (4)

5.5产品使用说明 (5)

5.6标志 (5)

5.7其他信息 (5)

66标签标识制作 (6)

6.1形式 (6)

6.2材料 (6)

6.3印刷 (6)

6.4安全 (6)

7安全警示 (7)

8其他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产品标签标识示例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安全警示示例 (1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可重复使用塑料

餐饮具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产品的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的技术规范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主体材质为塑料的各种可重复使用餐饮具,包括餐盒、盘、碗、杯、勺、筷子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注: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如果最新版本未包含所引用的内容,那么包含了所引用内容的最后版本适用。

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T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

GB/T7408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T16288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3064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

GB/T2893.1-2013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plastic reusable tableware

预期用餐或类似用途的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器具,包括餐盒、盘、碟、勺、筷子、碗、杯、罐、壶、等。

3.2

标签标识label identification

用以表示产品名称、规格、质量等级、商品数量、使用方法、生产者或经销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本规范中的标签标识包括标签、标识、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形式的随附文件,不包括符合性声明文件等证明性材料。

3.3

规格specification

反映产品的大小、容量、尺寸、质量、数量等指标,一般由数字、字母加计量单位组成。

3.4

最小销售单元minimum sales unit

作为一个完整商品销售的、最小单位的食品接触产品,可以是1件或1个,也可以是一套或一组。如每一个保温杯都可以作为一个完整的商品进行销售,都是最小的销售单元。同样的保温杯,两个一组以“套装”作为一个完整商品销售时,那么这时一组即为一个最小的销售单元。再如由多个部件组成的带吸管的保温杯等产品,则一个完整的带吸管的保温杯为最小销售单元。

3.5

销售包装与最小销售包装sales packaging and minimum sales packaging

以销售为目的,与食品接触产品一起交付给使用者的包装物,即为销售包装。作为一个完整商品销售的,最小的包装单位,即为最小销售包装。

4标签标识的基本原则

4.1真实

产品标签所有内容应科学、真实、准确,与所销售产品相符,不得以虚假、夸大、易造成误解或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

4.2合规

产品标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3064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其它标称执行标准关于标签标识的规定。

产品标签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a)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具有保健作用的;

b)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产品的;

c)附加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d)文字或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或侮辱性描述的;

e)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示的。

4.3规范

产品标签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产品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注册商标、进口产品的国外制造商名称、地址和网址除外。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内容应与中文有

对应关系,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所有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

产品标签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产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应用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某一产品或产品特性与其他产品混淆。

4.4完整

产品标签除应满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基本要求外,还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选择性标示体现产品功能特性,以及安全使用限制等特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获取足够的信息对产品进行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

4.5方便获取

产品标签应选择合适的标示载体或方式,便于使用者获取。

5要素及要求

5.1产品信息

5.1.1名称

应标示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中规定了某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一个或者等效的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中无明确规定时,则应标示不误导、不易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通俗名称。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专用名称或标准规定的名称。

5.1.2产品材质

应按照GB4806.6及相关公告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

产品由多个部件构成的应分别标注材质的名称。应按含量多少的顺序标注直接与食品接触部分和(或)部件材质主要成分的通用名称。各类成分名称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5.1.3型号规格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的规格型号。

5.1.4数量

若最小销售包装内含多个单件产品时,最小销售包装的标签应标示包装内的产品数量。数量的标示由数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质量的标示由质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当同一包装内含有同种类单件包装产品时,应标示为如:“数量:2个”;“数量:1套”,“数量:3件”。当同包装内含有不同种类单件食品接触产品时,应分开标准数量如:“数量:A产品1个,B产品3双”;“数量:1套A 产品,1件B产品”。

5.2生产者(或)经销者信息

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示产品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之一:电话

(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国内生产的产品产地应按照行政区划标示到市级地域;进口产品产地应标示原产国或地区的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示: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示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示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示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

——进口产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能够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3合规信息

5.3.1执行标准

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执行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5.3.2产品质量等级

有质量等级要求的产品应按照其执行标准中规定的质量等级进行标注。

5.3.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明可以用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合格印章等形式表示。如产品执行标准中对合格证有规定的按执行标准要求执行。

5.4日期信息

5.4.1应清晰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同一包装内含有不同种类产品单件时,对于有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单件,应分别标示生产日期。组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产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

5.4.2有保质期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无保质期的产品应标注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5.4.3日期标示若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应标示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位置。

5.4.4日期的标示方法应符合GB/T7408的规定。日期的年代号一般为4位数字,小包装的食品接触产品年代号可为2位数字。月和日为2位数字。其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同时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5.4.5生产日期的标注应采用“生产日期”引导语,如标示“生产日期20190807”,表示2019年8月7日生产。

5.4.6保质期可直接标示“保质期×年”,也可采用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日前使用”的形式标示。如标注:“请在20251105前使用”,表示在2025年11月5日前使用。

5.4.7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覆盖、补印或篡改。

5.5产品使用说明

5.5.1为保护消费者安全及生产者和(或)经销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使用说明应做到风险提示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显著清晰,使用方法、条件、禁忌应详细而周全。

5.5.2产品有特殊使用要求时应注明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明确规定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安全使用范围或限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5.5.3安全使用范围或限制应根据产品特性标示,示例见附录B。

5.5.4食品接触产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标注食品接触产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5.6标志

应优先采用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的方式声明产品适合用于接触或包装食品。如果产品预期接触食品的用途很明确(如筷子、炒锅等),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可无需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

5.7其他信息

5.7.1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可以在编号前加上相应省级行政区域简称。

5.7.2其他标志

塑料回收标志应符合GB/T16288塑料制品的标志的规定,商品条形码标志等信息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66标签标识制作

6.1形式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应模压、印刷、连接或粘贴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非食品接触面上或最小销售包装上,且不应与销售单元或销售包装分离,确保相关信息有效传递给制品使用者。当直接模压、印刷、连接或粘贴在最小销售单元上,应无销售外包装或确保透过外包装能够清晰识别标注内容。

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模压、印刷、连接或粘贴于最小销售单元或者最小销售包装上时,应印刷、连接或粘贴在随附最小销售单元、最小销售包装的印刷品上,如产品说明书上。

6.2材料

标签标识应有足够的强度,固定在销售包装外面的印刷品应保证在流通环节中不易变得模糊甚至脱落,以保证标注内容令使用者清晰可见。

6.3印刷

标签的印刷字体、图案应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多反差、清晰易辨。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宜小于1.8mm。强调安全警示和任何其他有关安全的信息,建议使用较大字号或不同字体,或其他突出醒目的方法,可参照GB/T5296.1标示;当使用颜色来表达安全信息时,颜色选择可参照GB/T 2893.1进行。

6.4安全

印刷、连接或粘贴在产品上的标签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7安全警示

凡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安全风险的产品,应标注安全警示语或警示图形标志。安全警示语应以“注意:”或“警告:”或“禁止:”等作为引导语,其字体高度不小于3mm。

安全警示应标注在产品上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上。安全警示内容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产品盛装热水时,打开盖子请勿朝向脸部或眼部等身体部位,以免喷出烫伤。”

b)“装入热水时请勿过满,以防溢出烫伤。”

c)“当装入热水、热菜时,请将产品放置于婴幼儿触摸不到的地方,以免烫伤。”

d)“在使用微波炉加热食物之前,请打开盒盖。”

e)“禁止放入烤箱、微波炉内使用。”

8其他

应给出产品的适用人群。

其他特殊的附加信息。

建议标注“产品使用说明包含重要信息,请在使用前详细阅读,并妥善保留”。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产品标签标识示例

具体产品标签标识的编制可参照图A.1或图A.2。

图A.1标签标识(示例一)

产品使用说明书

图A.2.1产品标签(示例二)

食品接触用材料及部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具体信息如下:

图A.2.2产品标签(示例二)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安全警示示例

安全警示示例见图B.1

图B.1安全警示示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食品禁用标签标识汇总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

目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生产许可程序 (1) 4 《生产许可证书》 (4) 5 标志和编号 (6) 6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 7 监督检查 (7) 8 违法处理 (8) 9 收费 (8) 10 工作人员守则 (8) 11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9) 12 附则 (9) 附件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10) 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 (19)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20)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21) 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3) 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25) 附件7 《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26) 附件8 《检验报告》 (27) 附件9 《审查意见书》 (31) 附件10《审查报告书》 (32) 附件1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8) 附件1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 附件13《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44) 附件14《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45) 附件15《检验比对报告》 (46)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与受理 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实地核查办法

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1 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 2本办法分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安全防护7个部分,共7章25条55个核查内容。分否决项目和非否决项目。 2.1非否决项结论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2.2否决项目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在55个核查内容中, 生产设施(2. 3.1,2.3.2)、设备工装(3.1.1)、原、辅材料采购( 4.1.2,4.1.4)、工艺管理( 5.1.2)、包装标识(5.4)、安全生产(7.1.2)8项为否决项,在表中加“*”表示。 3 本办法确定核查结论依据以下原则: 3.1合格(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为合格): 3.1.1 一般不合格项不多于8项,无严重不合格项,无否决项; 3.1.2 严重不合格项不多于1项且一般不合格项不多于6项,无否决项。 3.2不合格(具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为不合格): 3.2.1严重不合格项为2项及以上;

3.2.2一般不合格项为9项及以上; 3.2.3否决项为1项及以上。 (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 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2 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总局第 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 2007年 7月 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 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 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 新创名称” 、“ 奇特名称” 、“ 音译名称” 、“ 牌号名称” 、“ 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 商标名称” 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 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 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 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 人造” 、“ 仿” 或者“ 素” 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塑料包装材料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食品安全等专业 大学论文

塑料包装材料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摘要近年来,塑料在食品包装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广泛用于食品及其他产品的包装。食品塑料包装已成为包装材料领域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食品包装是现代食品生产的最后一个环节,起着保护食品质量和卫生、方便储藏和运输、延长或假期和提高商品价值等重要作用。本文介绍了食品包装中常用的塑料包装材料的种类和卫生标准及塑料包装材料内的有害物及危害,并提出了加强塑料食品包装管理措施的问题。 关键词食品包装;塑料包装材料;食品安全; 前言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存和身体健康,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大事,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食品包装是现代食品工业的最后一道工序,它起着保护产品质量和卫生,不损失原始成分和营养,方便贮运,延长货架期和提高商品价值的重要作用。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需求的不断提高,对于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就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食品包装行业面临的形势却不容乐观,市场上各种食品包装材料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难以符合国家对食品安全、卫生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不但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而且影响到我国的食品包装业,甚至整个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而塑料包装材料作为食品包装材料的后起之秀,因其原材料丰富、成本低廉、性能优良、质轻美观的特点,成为近四十年来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包装材料。目前几乎所有的食品,不论多少,都用塑料包装。所以塑料包装材料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关系到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因素。而塑料包装材料的制作过程,材料和添加剂选择得当与否更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1】 1.塑料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 目前我国常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有金属、塑料、橡胶、纸、瓷器、塑料—铝箔复合包装以及纸-铝箔复合包装材料。这些材料由化学原料制成或经过化学反应制成,加下过程可能残留有各种聚合物单体,增塑剂、抗氧化防老化剂。重金属等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成分。在生活中,甚至还有不法厂商非法使用非食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会议企业参加人员签到表( 次会议)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实地核查表 企业名称: 申证单元: 产品名称: 核查日期:年月日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1 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 2本办法分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安全防护7个部分,共7章25条55个核查内容。分否决项目和非否决项目。 2.1非否决项结论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2.2否决项目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在55个核查内容中, 生产设施(2. 3.1,2.3.2)、设备工装(3.1.1)、原、辅材料采购( 4.1.2,4.1.4)、工艺管理( 5.1.2)、包装标识(5.4)、安全生产(7.1.2)8项为否决项,在表中加“*”表示。 3 本办法确定核查结论依据以下原则: 3.1合格(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为合格): 3.1.1 一般不合格项不多于8项,无严重不合格项,无否决项; 3.1.2 严重不合格项不多于1项且一般不合格项不多于6项,无否决项。 3.2不合格(具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为不合格): 3.2.1严重不合格项为2项及以上; 3.2.2一般不合格项为9项及以上; 3.2.3否决项为1项及以上。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一、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外包装未易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的礼盒包装,外包装未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注: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二、名称问题 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属性指事物(实体)本身固有的性质。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例如饮料、啤酒、咖啡、饼干等,观其名即可知道其属性。但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却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如大米标示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 注: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三、配料表问题 1、配料名称不规范,有国标的配料未标准名称,如糖未标注“白砂糖、绵白糖、冰糖、赤砂糖”、盐未标注“食用盐”、酱油未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未标注“鸡精调味料”、鲜蛋未标注“鲜鸡蛋”等;

最新食品安全标识合集

最新食品安全标识合集 绿色食品 是中国对无污染的、安全的、优质的、营养类食品的总称。我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绿色食品定为A级和AA级两个标准。A级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而AA级则禁止使用。A级和AA级同属绿色食品。 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 AA级绿色食品的要求是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下,生产过程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物质,按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AA级绿色食品比A级绿色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高,它可与有机食品相媲美。 有机食品 也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等。有机食品是国际上对无污染天然食品比较统一的想法。有机食品通常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 有机产品包装上都印有各国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可以通过识别以上有机标志来识别有机产品。 无公害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生态环境质量,生产过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规范,有毒有害物质残留

量控制在安全质量允许范围内,安全质量指标符合《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标准》的农、牧、渔产品(食用类,不包括深加工的食品)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产品。广义的无公害农产品包括有机农产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绿色食品、无污染食品等。 森林食品 森林食品是指以森林生态环境下生长的植物、微生物及动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各类食品。 中国森林食品认证(CFFC)是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依据民政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的一项认证工作。通过对森林产品的认证和在林产品上加载标识的方式促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带有中国森林食品认证(CFFC)的声明和/或标识的产品,向客户传递产品的原料源自于可持续经营的森林。 看了上面这些常见的图标,下面我们来看些抽象的国际食品安全图标吧! 危险温度区域 注:切勿将食品置于危险温度区域,热食和冷食必须置于它们所需要的温度范围 冷冻/冷藏 注:冷食温度应维持在41℉(5℃)以下 洗手 注:请用肥皂和流动温水洗手 保温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6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1)各类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 1.谷物和豆类制品 (1)谷类制品(专用面粉、方便面、方便米粉、速冻饺子、挂面、馒头、焙烤食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包装日期,保质期。 饺子馅或包子馅配料表中的蔬菜可以标注具体品种,也可以标注“时令蔬菜”。 (2)豆类制品(速溶豆粉、豆腐等) 食品名称,配料等,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持期。 单一豆类制品可免除标注配料表。 (3)薯类制品(薯条、薯片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2.食用淀粉及淀粉制品 (4)食用淀粉(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制成的淀粉须标注配料表。 (5)淀粉制品(藕粉、粉丝、粉条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的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水果和蔬菜制品 (1)水果制品(果酱、果脯蜜饯、水果干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水果干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

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食用菌制品(蘑菇制品、香菇制品、木耳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食用菌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籽仁、坚果类制品(花生仁、核桃、各种瓜子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加工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肉制品和蛋制品 (1)肉制品(畜肉制品、禽肉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肉禽制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香肠、灌肠、火腿肠须标注淀粉含量。单一冷冻肉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发布日期】 2009-10-22(修订) 【生效日期】 2008-09-01 【效力】 【备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级安全塑料材质有哪些

食品级安全塑料材质有哪些? 食品加工行业是塑料制品应用最为广泛的行业之一,因为食品是最接近人们生活的物质,并且食品种类非常丰富、范围较广,所以对食品级塑料制品应用非常多,主要表现在食品的外包装上。苍南中金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从事塑料包装多年,拥有丰富的实践生产经验,对食品级安全塑料材质加工有深刻的理解,下面就为大家讲解如何分辨食品级安全塑料材质。在以往的业务合作中,一些食品加工企业常常问到他们的产品用什么样的塑料原料制作包装合适?哪些是食品级无毒材质?哪些是对人体有害的材质?哪些是既安全又环保的材质?其实这些问题普遍存在于广大客户中,因为塑料行业的复杂性,及塑料知识普及程度小等因素,致使很多人不那么了解塑料,分辨不清哪些是安全塑料,严重的可能造成使用塑料制品的恐惧心理。 食品级安全塑料材质分类: 一、PET 1、PET 塑料常用于制作塑料瓶、饮料瓶等制品,人们常购买的塑料矿泉水瓶,碳酸饮料瓶都是PET 包装制品,属于食品级安全塑料材质。 2、安全隐患:PET只适合装常温或冷饮料,不适宜装过热的食品,如果温度过热,瓶体会释放有毒物质可能会导致癌症。如果PET瓶使用时间过长也会自动释放有毒物质,所以塑料饮料瓶用完后就即刻丢掉,不要用来长时间装其他食品,以免影响健康。 二、PP 1、PP塑料是非常常见的塑料之一,可制成任何食品用塑料包装,如食品专用塑料袋、食品塑料盒、食品用吸管、食品用塑料件等,安全无毒并且耐低温、耐高温性能好,PP是唯一可以放进微波炉加热的塑料,本公司出口产品透明圆筒的两边提手吊仔以注塑用材料效果非常好,密封坚实且环保,并有高强度耐折性能(50000次),-20℃下高空坠落不会破损。 三、HDPE 1、HDPE 塑料俗称高密度聚乙烯,具有较高的使用温度,硬度、力学强度和耐化学药品性较好。属于无毒安全材质,常用于食品用塑料容器、背心袋、超市购物袋、方便袋、服装袋的制作,目前是我公司进口设备流水线生产的中国唯一家企业。 2、安全隐患:HDPE制作的塑料容器有不容易清洗的特点,故不建议循环使用。最好不要放进微波炉加热。 四、LDPE 1、LDPE塑料俗称低密度聚乙烯,用它制成的产品具有无味、无臭、无毒、表面无光泽的特点。常用于食品用塑料件,食品包装用复合膜,食品保鲜膜、医药、药品塑料包装及高档工业产品包装如自封袋、平口袋是我公司的专业产品等,出口欧美的深受国外的青睐。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07-9-6 17:13:08 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8.27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 搪瓷制品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搪瓷制品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接触用搪瓷制品的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的技术规范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烧煮、煎炸、烧烤食物用的搪瓷烧器和烤器、储存食物的搪瓷器皿及其他接触食物的搪瓷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使用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注: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如果最新版本未包含所引用的内容,那么包含了所引用内容的最后版本适用。 GB/T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480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搪瓷制品 GB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3064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 GB/T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 GB/T7408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T13484-2011接触食物搪瓷制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扁平制品flat products 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小于或等于25mm的制品。 3.2

空心制品hollow products 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大于25mm的制品。 3.3 贮存罐storage tank 容积大于或等于3L的空心制品。 3.4 标签标识identification label 用以表示产品名称、规格、质量等级、商品数量、使用方法、生产者或经销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3.5 规格specifications 反映产品的大小、容量、尺寸、质量、数量等指标,一般由数字、字母加计量单位组成。 3.6 最小销售单元minimum sales unit 作为一个完整商品销售的、最小单位的食品接触制品,可以是1件或1个,也可以是一套或一组。 3.7 销售包装与最小销售包装sales package and minimum sales package 以销售为目的,与食品接触制品一起交付给使用者的包装物,即为销售包装。作为一个完整商品销售的,最小的包装单位,即为最小销售包装。 4基本原则 4.1真实 产品标签所有内容应科学、真实、准确,与所销售产品相符,不得以虚假、夸大、易造成误解或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 4.2合规 产品标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3064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480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搪瓷制品、GB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其它标称执行标准关于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的规定。 产品标签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a)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具有保健作用的; b)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产品的; c)附加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相关标准汇总

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相关标准汇总 1、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3、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4、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5、GB 26687-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6、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7、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8、QB/T 4003-2010 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 9、SB/T 10659-2012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 10、GB/T 12123-2008 包装设计通用要求 11、GB/T 16830-2008 商品条码储运包装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12、NY/T 1655-2008 蔬菜包装标识通用准则 13、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4、GBT 22258-2008 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 15、GB/T 32950-2016《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 16、NY/T 1655-2008 蔬菜包装标识通用准则 17、SB/T 10895-2012 鲜蛋包装与标识 18、、GB/T 10346-200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9、SB/T 10158-2012 新鲜蔬菜包装与标识 20、NY/T 1939-2010 热带水果包装、标识通则

21、NY/T 1778-2009 新鲜水果包装标识通则 22、GB/T 30643-2014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 24、GB/T 25322-2010 消费品安全标签 25、GB/T 16986-2009 商品条码应用标识符 26、GBT/19630.3-2011 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27、SB/T 10570-2010 片猪肉激光灼刻标识码、印应用规范 28、QB/T 4631-2014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29、QB/T 1622.4-1992 不锈钢器皿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0、GB/T 2893.1-2013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31、GB/T 2893.2-2008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2部分:产品安全标签的设计原则 32、GBT 2893.3-2010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3部分:安全标志用图形符号设计原则 33、GB/T 10346-200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4、GB/T 16288-2008 塑料制品的标志 35、GB/T 18455-2010 包装回收标志 36、GB 21660-2008 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 37、GJB 4122-2000 军用食品包装贮运要求 38、QB/T 4631-2014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9、QB/T 1622.4-1992 不锈钢器皿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0、GB/T 2893.3-2010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3部分:安全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公示 一、建设项目概况及污染源分析 项目名称: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宁波益胜塑胶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陈山东路69号2幢1号-1 项目概况:宁波益胜塑胶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食品用包装容器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企业拟租赁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位于北仑区小港陈山东路69号2幢1号-1的厂房(面积为2808m2),进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食品级塑料杯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3亿个(其中90%产品为食品用塑料杯,10%产品为食品用包装盒类),年销售产值5500万元,净利润550万元。2017年9月5日,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经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备案(仑发改备[2017]138号)。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 二、项目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1、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加热制片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破碎过程产生的少量粉尘。 (1)非甲烷总烃 本项目所用塑料制片温度为230~240℃,未达到其分解温度350℃,塑料不会分解,无分解废气产生。但塑料在受热的情况下,塑料中残存未聚合的反应单体挥发至空气中,从而形成非甲烷总烃有机废气。根据《空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手册》(美国国家环保局),在无控制措施时非甲烷总烃的排放系数为0.35kg/t·原料,本项目年消耗聚酯切片3000t,聚丙烯1000t,共4000t,则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1.4t/a。 项目拟设置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引风机风量6000m3/h,有机废气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以80%计,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运行时间以2400小时计,则本项目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量为1.12t/a、排放速率为0.467kg/h、排放浓度为77.83mg/m3,无组织排放量为0.28t/a、排放速率为0.117kg/h。 (2)粉尘 粉尘产生来源于残次品破碎回用过程中。本项目残次品产生量约为32t/a,破碎在破碎间进行,残次品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主要是进出料过程产生的粉尘,破碎的粒径较大,粉尘产生量很少;由于出料口采用布袋式出口,可减少粉尘的散发量,因此散逸在车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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