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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其中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征税范围的劳务。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其中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三)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应当于期满后10月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10日之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的税率主要有三档,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金融保险业为8%。娱乐业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5%-20%)内确定。

(六)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收费,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七)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优惠税率

按照国发[1997]5号和国税发[1997]039号文件规定,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下同)的营业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

按照财税字[1999]21号文件规定,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在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农村信用社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征收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征收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三、起征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的起征点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四、税项扣除

如前所述,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营业额和会计上的营业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一般情况下,营业额即为企业当期所实现的营业收入,纳税人可以直接根据其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营业收入和营业额会有一定的差异。导致这种差异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有些企业主要提供应税劳务,但同时兼营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在会计核算时,不管是提供应税劳务实现的营业额还是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并计入企业的营业收入。但是在计算纳税时,对于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当缴纳增值税。当然,混合销售行为除外。(2)价外费用。有些价外费用,如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在会计核算时并不计入营业收入,但是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一并计入营业额计算纳税。(3)营业成本。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有些行业和业务中,营业收入是按照其收到的或者应收的全部款项计算的,有关支出直接列为营业成本。比如,旅游企业在组团旅游时,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为营业收入,而替旅游者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费用则列作营业成本。又比如,金融企业从事转贷款业务,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部作为营业收入,而借入款项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全部作为营业成本等等。所以在计算纳税时需对企业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进行分析调整,从而确定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营业额。特别是在第三种情况下,如果按照营业收入计算纳税,将会大大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比如中国投资银行某分行承担世行贷款转贷业务,借入利率为6%,借出利率为6.5%,1999年1月份收到借款企业偿还的利息650万元,同时向世行支付利息600万元,如果按照其营业收入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为52万元(650×8%),投资银行不仅不能从此项业务中获益,反而要亏损2万元(650-600-52)。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可以扣除某些费用:

1.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样,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也应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则》)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

4.转贷业务,包括转贷外汇业务(即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5]079号文件)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

6.保险企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简化手续,也可由初保人按全部保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分保人不再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实施细则》)

7.单位和个人举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有关单位、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实施细则》)

8.旅游企业组织旅游业务,以其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门票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实施细则》)

9.广告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

10.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谓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其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营业税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

11.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财税字[1997]045号文件)

12.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某旅行社1999年1月份共实现营业收入2400000元,另外根据有关账户资料,企业当期内向其他单位支付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等代付费用420000元,旅行社组织赴俄罗斯旅游团5个和赴新马泰旅游团4个,到当地后改由当地旅行社接团,共支付给接团社旅游费56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当全部计入营业收入,实际支付时列作费用支出;而按照税法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代旅游者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样,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境内、境外旅游,改当地旅行社接团的,其支付给接团社的旅游费直接列为营业成本,不冲减营业收入;而按照税法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在境内、境外旅游,改由其他企业接团的,应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则该旅行社1月份应纳营业税额为:

营业额=2400000-420000-560000=1420000元

应纳税额=1420000×5%=71000元

五、减免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包括: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则》)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包括工会疗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则》)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其中: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相关的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则》)

6.纪念馆、博物馆(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院)、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这里所说的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则》)

7.按照(94)财税字第002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残废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94)财税字第002号、财税字[1998]095号、财税字[1998]120号和国税函[1999]181号文件具体规定各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除了附件所列险种以外,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按照财税字[1996]102号文件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8.按照(94)财税字第002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9.按照(64)财税字第002号文件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10.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

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一张发票上的。

照规定,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图纸、资料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的价值明显偏低,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科技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以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11.按照(94)财税字第011号文件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其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2.按照(94)财税字第011号和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13.按照财税字[1999]38号文件规定,对于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保管储备棉而获得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14.按照财税字[1999]30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肉、储备糖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15.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为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限于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16.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17.学校举办的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18.按照财税字[1998]087号文件规定,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其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指世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但不包括世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所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营业税。世行项目单位在招标后应当及时向世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2)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地方税务局审查确认后办理有关免税事宜,并为承包商出具承包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免征营业税的证明。

19.按照国发[1997]5号文件规定,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0.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对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这里所说的下岗职工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比照执行。

这里所说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包括以下8项内容: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必须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的项目,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规定,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21.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

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2.按照财税字[2000]025号文件规定,对于从原高校后勤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在2002年底前,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服务性收入,应当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性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当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23.按照财税字[1999]303号文件规定,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4.按照财税字[1999]4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25.按照国税函发[1996]656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15号文件,为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3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凡是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收入,继续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其他各项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按照财税字[1997]045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15号和财税字[1996]002号文件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国税发[1994]088号文件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

按照财税字[1995]079号和财税字[1997]045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财税字[1997]063号文件规定,社会团体(指在我国境内经国家社会团体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按照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此规定执行。

按照财税字[1997]005号文件规定,除国务院有专门规定者外,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均不征收营业税;否则一律征收营业税。在具体操作时,按照现行规定,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纳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见附件5.六、先征后返

按照国发[1997]5号和国税发[1997]039号文件规定,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下同)缴纳的营业税作为国家资本金投资返还给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金额之日起,返还政策停止执行。按照财税字[1999]237号文件规定,停止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营业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为支持民航事业的发展,财税字[1996]032号文件规定,对于民航的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由税务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

具体营业税返还的具体办法参见“七、先征后返”的有关内容。

附件1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普通人寿保险

(1)简易人身保险

(2)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

(3)福寿安康保险

(4)团体定期保险

(5)团体人寿保险

(6)少儿两全保险

(7)金婚保险

(8)终身保险

(9)买房贷款人寿保险

(10)家庭收益两全保险

(11)一生平安人身保险

(12)儿童保险

(13)定期定额人寿保险

(14)农村计生人员两全保险

(15)独生子女保险

(16)夫妻恩爱保险

(17)义务兵父母人身保险

(18)人身安康保险

(19)定期定额简身险

(20)少年儿童终身保障保险

(21)金婚恩爱纪念保险

(22)子女备用金保险

(23)大额人寿保险

(24)独生子女青少年两全保险

(25)企事业职工安抚保险

(26)少年儿童未来幸福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

(2)个人养老金保险

(3)乡镇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

(4)计划生育干部养老金保险

(5)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金保险

(6)独女户夫妇养老金保险

(7)民办教师养老金保险

(8)个体工商户养老金保险

(9)村干部养老金保险

(10)农民养老金保险

(11)农村放映员养老金保险

(12)城镇居民养老金保险

(13)还本养老年金保险

(14)团体年金保险

(15)企业年金计划保险

(16)义务兵养老年金保险

(17)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

三、健康保险

1.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

(1)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特约住院医疗保险

(3)成人住院医疗保险

(4)老年人住院医疗保险

(5)个体劳动者人身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6)健康保险

(7)大病医疗保险

(8)大额医疗保险

(9)长效医疗保险

(10)传染病保险

(11)出境人员医疗保险

(12)特殊疾病(如癌症、肿瘤、心血管疾病等)医疗保险

2.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

(1)学生幼儿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2)中小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3)青少年健康医疗还本保险

(4)青少年平安医疗储蓄保险

3.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类:

(1)农民医疗保险、

(2)农民住院医疗保险

(3)农民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

4.公费、劳保医疗保险类:

(1)公费医疗保险

(2)劳保医疗保险

(3)公费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

(4)劳保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

附件2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免税险种

一、平安福寿保险

二、平安康利保险

三、平安长寿保险

四、健康长寿保险

五、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

六、婴少儿储备金保险

七、购物贷款人寿保险

八、平安永乐保险

九、平安幸福保险

十、平安长乐保险

十一、养老金保险

十二、少儿终生平安保险

十三、养老金甲款保险

十四、养老金乙款保险

十五、递增养老年金保险

十六、平安福临门保险

十七、平安综合养老保险

十八、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

(一)乳腺癌保险

(二)住院医疗保险

(三)住院津贴保险

(四)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五)附加医疗保险

(六)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七)母婴安康保险

(八)计生手术保险

(九)麻醉责任保险

(十)医疗安全保险

(十一)重大疾病保险

(十二)平安康乐保险

(十三)住院安心保险

(十四)团体住院津贴保险

(十五)团体住院安心保险

(十六)住院医疗还本保险

(十七)住院津贴还本保险

(十八)重大疾病还本保险

(十九)团体住院安心还本保险

十九、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

(一)学生平安保险

(二)儿童健康保险

(三)学生健康保险

四)学生平安还本保险

附件3 中保人寿保险及各地分公司免税险种

一、普通寿险

1.88鸿利终身保险

2.99鸿福终身保险

3.66鸿运保险(A型)

4.66鸿运保险(B型)

5.88型终身保险

7.99型终身保险

8.锦锈前程保险(A型)

9.锦锈前程保险(B型)

10.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11.终身安康保险

12."为了明天"人寿保险

13.美满人生保险

14.一生安康保险

15.福寿安康保险定额保险办法

16.一生幸福保险

17.平安康利保险

18.团体定期定额简易人身保险

19.短期定额团体简易人身保险

20.定额、长效、还本人身保险

21.定期分红人寿保险

22.生活后援保障计划保险

23.老年团体寿寝保险

24.老人长寿保险

25.离退休人员寿寝保险

26.离退休人员终身保险

27.幸福安康综合保险

28.幸福长寿保险

29.长寿保险

30.分期增额给付长寿保险

31.福源增额终身保险

32.增额人寿保险

33.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34.独生子女成长保险

35.独生子女及少儿两全保险

36.少儿幸福保险

37.少儿终身幸福保险

38.儿童贺岁综合保险

39.子女成才保险

40.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41.儿童两全保险

42.子女教育金保险

43.高等教育备用金保险

44.子女婚嫁金保险

45.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

46.少年儿童幸福综合保险

47.少儿未来幸福保险

48.婴少儿健康长寿保险

49.婴少儿幸福保险

51.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两全保险

52.婚姻纪念保险

53.结婚纪念保险

54.幸福婚姻保险

55.长寿还本人身保险

56.人身健康满期还本保险

57.大额人身平安保险

58.见义勇为省级先进个人终身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鸿运养老金保险

2.团体福利保险

3.个人养老保险定额保险

4.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

5.个人养老金还本保险

6.幸福养老金保险

7.松鹤养老保险

8.递增型终身年金保险

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1.乡镇企业养老保险

12.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13.基金制养老保险

14.专职保险代理员养老综合保险

15.农村双女户绝育养老保险

16.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

17.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

18.计划生育干部养老金还本保险

19.独生子女养老保险

20.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

21.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养老金保险

22."夕阳计划"养老保险

23."夕阳红"养老保险

24.少年儿童养老保险

25.少年儿童幸福养老保险

26.儿童养老金保险

27.婴少儿养老保险

三、健康保险

1.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2.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3.青少年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4.学生团体平安保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5.终身防癌还本保险

6.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

7.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特约

8.特约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

9.住院医疗津贴特约保险

10.团体成人住院医疗保险

11.成人疾病住院医疗附加保险

12.普通健康保险

13.住院医疗特约保险

14.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5.附加手术保障保险

16.医疗手术保险

17.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8.养老金保险附加医疗保险

19.附加重大疾病康复保险

20.病员医疗平安保险

21.特种安康保险

22.生命急救健康保险

23.团体人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4.团体人身保险附加癌症特约保险

25.职工工伤保险附加职业病保险

26.育龄妇女还本保险

27.育龄安康保险

28.母婴安康保险

29.计划生育妇幼安康幸福保险

30.计划生育妇女孕产期平安保险

31.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

32.儿童计划免疫健康保险

33.女性安康保险34.女性健康保险

35.妇女安康保险

36.住院医疗安全保险

37.机动车辆驾驶员、乘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

38.厂长、经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

39.团体人身满期还本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附件4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办的免征营业税的险种

一、普通人寿险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2.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3.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4.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5.平安附加定期保险(利差返还型)

6.平安育英才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7.平安万家福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8.平安永安福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9.平安团体终身寿险(利差返还型)

10.平安新一代成长年金保险(利差返还型)

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优缺点分析(完整)

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优缺点分析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界限划分 1、增值税征税范围 ①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演进 我国从1979 年起引进增值税并在部分城市实施,其间进行了三个阶段的改革。一是1983 年增值税改革,为过渡阶段。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机械、农用机具等,1984 年扩大到12 种产品,1986 年、1987 年、1988 年、1989 年又相继“扩围”。二是1994 年增值税改革,为规范阶段。征税范围扩大到一切生产、销售货物和从事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由于当时,我国建筑业商品化程度较低,交通运输业凭证不健全,加之税收征收水平较落后,现代化征管手段匮乏,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财务制度不健全等,无法全面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未涉及各交易领域。三是2009 年增值税改革,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但征税范围未扩大。 ②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 a.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 I、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II、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b.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I、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II、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i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ii 销售代销货物; iii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iv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v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vi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vii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viii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营业税政策学习资料

营业税政策部分 一、2008 年营业税政策回顾学习: (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8 】24 号)沾地税政【2008 】10 号:1、关于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此优惠政策自2007 年8月1日起执行。2、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 %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此优惠政策自2008 年3 月1 日起执行。 3、是否是住房:税务机关要依据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区分商住房与非住房标准。商住房:也有住房和商业用途的,要严格区分,分别适用。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在2009 年12 月31 日前,个人将购买超过二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请示省级明确:(1)普通住房:仍按《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3 】173 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执行。我省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在280 平方米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280 平方米以下的为普通住宅。(2)对个人超过二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省级不再另行下文, 具体减免程序((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销售该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销售该房屋时

建筑工程分包营业税政策汇总

分包工程营业税 作者:合同律师版权:合同法网发表时间:2009年免费法律咨询>> 分包工程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 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竞争,在纳税实践中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有时也成为焦点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人应缴的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具体来说就是: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②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果分包或转包人将工程再一次分包或转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该段跨省工程的营业税亦由总承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如中铁公司(驻北京)承包郑州至武汉的某高速公路工程,把其中两部分分包给甲、乙两施工企业,分段分包或转包后,如果没有跨省,则这两个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如果工程跨省,则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北京缴纳;如果甲企业将所分包的跨省工程的一部分再次分包给丙、丁两企业,若丙企业所分包的工程未跨省,其应缴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若丙企业所分包的工程跨省,其应缴营业税仍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北京缴纳。 另外,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且其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者的,不管此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在会计核算时,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等流转税由承包方代扣代缴,并由承包方从每期的分包进度款中扣回,这部分流转税形成分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承包方自行完成部分的营业额相关的流转税形成承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分包工程营业税 分包工程营业税分包工程营业税<合同法律知识网站:合同法网 新营业税条例下总分包发票应如何处理? 上一篇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前如何申报扣除?/ 下一篇预收账款确认为收入的年限有强制规定吗?2009-12-01 17:25:35 / 个人分类:施工企业财税问题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的是自然人) 二、“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新增)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7.以下利息收入

5个案例解释过渡期房地产销售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竟出现这样的结果

5个案例解释过渡期房地产销售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竟出现这样的结果 【广州国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问题解答2016.6.3 由于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周期长,可能跨越营改增前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部分款项在2016年5月1日后收取,是否可以在2016年4月30日前全额缴纳营业税、全额开具发票?否则将出现一套房部分缴纳营业税部分缴纳增值税。 答:2016年5月1日后收取的款项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看似广州国税一个“踢皮球”式的高雅回复,小编不得不用举例的方法来说明一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多么的重要: 例1:一套房子,100万元,预售4月30日前收了100万元,5月1日之后没有收款。解答:此时全额计缴营业税,因为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100*5%=5万元营业税。 例2:一套房子,100万元,预售4月30日前答应汇100万元,但没有钱,5月1日之后才付款。 解答:此时按增值税的预缴税款方式计税(纳税义务并没有发生),因为预收款并没有约定“应收”计税的义务,预收是一个结果才是计税,这一点易跟纳税义务发生后的应收款计税判断方式弄混。 例3:一套房子,100万元,预售4月30日前收50万元,5月1日后收50万元,最后交房时没有尾差。

解答:50万元计缴营业税50*5%,后50万元先预缴增值税再可以按老项目5%计算增值税结果:50/1.05*5%,这比营业税下划算的。所以一套房子计缴营业税,又计缴增值税是完全有依据出现的结果。 例4:一套房子,100万元,预售4月30日前收99万元,5月1日后收1万元,最后交房时没有尾差。但建筑服务在4月30日前,施工前预付10万元,施工后约定支付2万元,5月1日后约定支付余下的60万元(假设共72万元)。 解答:4月30日前99万元计缴营业税,5月1日后1万元计缴增值税,4月30日前12万元不能抵扣(发票可能是营业税也可能是滞后取得专用发票,征收率5%),6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1)如果选择1万元简易计税,可能认为是最有利的,但其实没有利! (2)如果选择1万元一般计税,1万元的11%可以抵60万元对应的5%(假设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这明显是有利啊。 但有人“抗议”,这不对啊,应按99+1作收入比例分摊,有一些收入是对应营业税下的,不得抵扣,大家知道,增值税是不讲收入配比之类的,我有增值税收入,我取得的进项抵扣,这是两个线条关系,又因两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这个事就易错位出现这么怪的结果。 例5:一套房子,100万元,预售4月30日前收100万元,5月1日后收0万元,最后交房时没有尾差。但建筑服务在4月30日前,施工前预付10万元,施工后约定支付2万元,5月1日后约定支付余下的60万元(假设共72万元)。 解答:相较于例4,这儿一点儿销售都没有,那就对不起了,并不是对于应税行为发生的,小编此时谨慎的认为是不得抵扣的。 最后小编想说,过渡期这个事儿,其实“不合理”的事儿多了,既然是过渡,有人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资

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容,符合《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容附后)。 (七)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的航运公司。 (八)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资

资产重组 营业税与增值税

资产重组营业税与增值税 关于XX爱都酒店转让经营权及全部资产征税问题的批复2 1997-10-31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73号2 关于XX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2 1997-12-28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00号2 关于企业托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3 1999-07-19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492号3 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3 2000-11-28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961号3 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4 2002-02-21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65号4 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4 2002-05-17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420号4 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4 2002-06-11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69号4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 2002-12-10 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2002]191号5 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的通知5 2003-01-03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2号5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 2003-02-17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37号5 关于XX万科集团进行XX市东丽湖土地使用权交易及存续分立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6 2003-09-30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108号6 关于XX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6 2004-03-01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316号6 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7 2004-05-3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7 关于XX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7 2005-05-13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504号7 关于XX南山旅游发展XX企业重组中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7 2005-12-13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174号7 关于XX集团销售实业XX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8 2008-11-13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916号8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8 2009-10-21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585号8 关于XX集团资产经营管理XX所属研究院整体注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XX有关税收问题

限售股出售有关营业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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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出售有关营业税政策解读 【标 签】营业税政策,限售股转让 【业务主题】营业税 【来 源】 限售股的股东包括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 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明确: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但财税〔2009〕111号文件对于企业股东转让限售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则没有具体的规定。鉴于企业股东出售限售股规定的缺位,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很模糊,导致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企业股东出售限售股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众说纷纭,但是总的来说,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限售股不应该缴纳营业税,理由如下: 一、从营业税的立法目的看,营业税是对提供劳务(这里指金融劳务)等经营活动征税,属于流转税,而不是对资本增值征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和期货买卖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正说明了营业税的立法意图。 二、持有限售股的股东大多是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公司的经营,获得经营的收益,这和代表着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的买卖具有本质的不同。 三、限售股的持有阶段具有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不能够自由的买卖,这违背了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的核心价值理念即可变现性。既然它不能够流通,不能够变现,不能够实现利益,就不能认定它是金融商品,或者说不是完整的金融商品,也就不应该完全适用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规定。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项规定除了直接明确了股权转让不征收营

营业税年度政策盘点

2011年营业税政策盘点 在2011年国家颁布的税收政策中(包括2010年签发2011年公布的政策)涉及营业税的有30个,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在工作中参考: 一、征收治理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明确:自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时,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此前未作处理的,也可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物资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明确:自2011年12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缴纳营业税。此前未处理的也按此规定处理。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规定,从2011年1月26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6号)明确: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0”和“10699998”分不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同意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 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 明确:自2011年9月26日起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

物流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汇编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c35680953.html, 物流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汇编 物流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新兴产业。物流是指通过运输、保管、配送等方式,由商品的产地到商品的消费地所进行的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物流业中涉及的主要营业税政策归纳分析如 下: 一、物流业涉及的营业税税目税率 1、交通运输业,税率3%. 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2、邮电通信业,税率3%.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单位和个人从事函件、包件的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服务业,税率5%.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物流业中的代理、仓储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服务业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汽车运输公司6月取得运输业务收入20万元,装卸业务收入4万元,仓储业务收入3万元,计算该公司6月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运输、装卸业务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20+4)×3%=0.72(万元) 仓储业务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按5%税率纳税,应纳税额

=3×5%=0.15(万元) 该公司6月业务收入应纳税额=0.72+0.15=0.87(万元) 二、物流业计税依据 1、交通运输业计税依据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陆路、水路、航空、装卸搬运等的计税依据均应按此原则确定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办税指南广州市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广州市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序号 减免方式 减免对象 政策依据 1 直接免税

农膜、部分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部分农药;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粤财法[2001]78号) 2 直接免税 饲料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粤财法[2001]76号) 3 直接免税

废旧物资回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粤财法[2001]59号) 4 直接免税 军队系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粤税发[1994]191号) 5

直接免税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粤财法[1998]2号) 6 直接免税 粮食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粤国税发[1999]247号) 7

直接免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 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粤国税发[1995]194号 8 直接免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等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粤国税发[2000]081号)

2011年营业税政策

2011年营业税政策 2011年营业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1]92 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法规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 号)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 制定本方案。【法规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们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法规全文】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法规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 税[2011]101 号)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法规全文】

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模式方法 (1)

一、清单模式营业税所做的工程需要导入增值税模式时的操作方法。【操作步骤】: 1)在软件“单位工程”的报表页签选择“载入报表”功能,载入附件“表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带分部子目”,载入完成之后选择该报表,点击鼠标右键选择“导出到excel文件”功能导出该报表excel版; 如果是项目工程,可以在项目管理界面一次导出所有单位工程中报表,打开项目管理界面点击“预览整个项目报表“然后点击“批量导出到EXCEL”选择需要导出的报表,如果单位工程多可以选择一张报表后点击“选择同名报表”一次选中本项目工程中所有名称相同的报表,然后点击确定进行导出。 2)新建增值税模式工程,根据营业税工程正确选择定额库、定额专业、纳税地区海拔高程等。

3)单位工程新建完成后点击工具栏“导入导出”功能下的”导入excel文件“功能,如下截图所示: 4)弹出”导入excel文件“对话框,选择需要导入的“表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执行“选择excel中数据表”和“选择导入位置”功能,导入即可。 5)导入完成之后软件会弹出导入成功的提示,点击确定之后同时会生成excel导入日志,根据错误原因修改分部分项界面导入的内容。

【注意事项】: 1)该报表只需要识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5列即可,其余均不需要识别; 2)在导入excel识别的过程中需要检查清单定额行类别是否识别正确,有问题的直接点击蓝色字体“识别行”选择正确类别,检查无误后点击右上角“导入”功能直接导入即可。 3)人材机市场价修改方法 营业税模式下工程中的市场价可在人材机汇总界面直接点击“市场价存档”按钮将市场价文件进行存档。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

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第二章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附件三);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查: (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

(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如需进行实地查验的,应指派2名(含)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根据查验情况出具实地核查报告,重点查验以下内容:(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与申请情况是否相符; (二)申请减免退税产品或劳务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三)根据账载数据计算比例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在实地查验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以上内容规定要求之一的,不得给予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会计继续教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政策解读及实务案例分析(2016)答案

一、单选题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适用于增值税税率为()。 A、3% B、5% C、6% D、11%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 A、免征增值税 B、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C、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D、减按1.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3、纳税人在销售新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销售行为是()。 A、视同销售行为 B、折扣方式销售 C、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D、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4、航道疏浚服务属于()。 A、建筑服务 B、物流辅助服务 C、文化体育服务 D、租赁服务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A、1% B、2%

C、3% D、5%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6、电信业中的基础电信的增值税税率为()。 A、13% B、5% C、6% D、11%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7、下列适用零税率的是()。 A、国际运输服务 B、金融服务 C、增值电信服务 D、农产品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8、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A、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B、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C、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D、5%的征收率减按3%计算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9、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B、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C、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发出商品的当天 D、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2012年度最新营业税政策

2012年度最新营业税政策 单选 1、以下各项中,不属于2012年出台的新营业税政策最新规定集中体现的是(营业税计税依据方面的最新规定)。 2、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应(差额征收营业税)。 全额征收营业税 差额征收营业税 免征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 3、自2012年2月1日起,在《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著作权 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4、在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和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中,中央分享比例分别为(100%;60%)。 60%;60% 60%;100% 100%;60% 100%;100% 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相关因素比重在地区间分配,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货运周转量)。 货运发送量 客运发送量 货运周转量 客运周转量 6、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增值税 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服务业”税目征收增值税

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自2012年2月1日起,在《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著作权 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8、财政部每年将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转至地方国库的库款报解整理期是(1月1日至1月10日)。 1月1日至1月31日 1月1日至1月20日 1月1日至1月15日 1月1日至1月10日 9、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00% 70% 80% 90% 判断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正确) 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全部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错误) 3、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正确) 4、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正确) 5、对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不予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错误) 6、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规定的税收政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正确) 7、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错误) 8、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中央收入。(错误) 9、 10、 11

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如何影响企业利润的呢? 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甲公司某月营业额200万元,商品成本100万元,营业税税率5%,月底计提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万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利润表中: 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 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 营业税金及附加 10万 营业利润 90万 营业税,计算简单,易于理解,计入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直接冲减企业利润。 增值税是针对商品或服务流转过程中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现分为两种观点,举例阐述:乙公司(一般纳税人)本月采购商品A所支付的全部价款为117万元,销售商品A所收取的全部价款为234万元。 观点一:对甲公司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分析:

采购商品A时,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销售商品A时, 借:银行存款 234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影响,利润表中: 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营业利润 100万元 从这个角度分析,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不会影响企业的营业利润。 观点二:现对甲公司的经济业务进行现金流量分析: 采购商品A时,现金流出量为117万元; 销售商品A时,现金流入量为234万元; 现金净流入量为234-117=117万元,上缴国家增值税17万元,剩余100万元。

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

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 纳税人如何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答:财税[2016]23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的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通知》规定,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财税[2016]23号对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和操作落实作了哪些规定? 答:对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新契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答: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如何理解新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答: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有关营业税优惠的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其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销项核算征收。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政策规定的部分特定应税货物或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由于特殊原因,部分货物或服务销售业务无法正常取得进项,如按适用税率征收税负明显过高,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就是为了解决税负公平的一项重要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总的来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有以下政策要领。 一、统一征收率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经过几次调整已经统一为3%,而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未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调整保持同步,形成了6%、4%、3%等多档征收率并存的现状。明显造成税负不公,也给日常税收征管带来混乱。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二、特定货物、劳务或服务征收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仅指政策规定的销售特定货物、劳务或服务。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上述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否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销售旧货,统一按照简易办法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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