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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拘留所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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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拘留所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

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

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条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条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二条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

第二十三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闹、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条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二十九条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

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三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拘留所,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看守所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规定,结合看守所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看守所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二章收押、出所检察 第一节收押检察 第五条收押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 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 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拘留所条例

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正确执行拘留,惩罚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人员在拘留所内执行拘留: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以下称司法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以下称拘留审查)的人; (四)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以下称行政强制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人民警察应当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的监管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工作。 第五条拘留所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拘留所的设置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拘留所,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拘留所应当符合拘留所建设的国家标准,设置拘留区、活动区、办公区和会见场所等功能区域。 被拘留人居住的拘室应当坚固、整洁、通风、透光、防暑、防寒。 第八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九条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收拘

公安英模在全省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报告词

公安英模在全省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上 的讲话报告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我叫XX,是XX市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今天,做为一名基层的公安民警,能在这里向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工作,我心里感到既惭愧又感动,惭愧的是,我做的工作很平凡、很普通,也是我应该做的。感动的是,党和人民给了我很多的荣誉、很高的评价,使我有幸成为全国“我最喜爱的十大人民警察”,并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称号。说实话,从警25年来,我从来没想得什么荣誉,我做的也是我身边的战友们每天都在做的事,我确实觉得,这些荣誉,是属于关心培养我多年的XX市公安机关的,是属于长期默默无闻地奋战在各自岗位的XX市公安局全体战友们的!在这里,我向大家由衷地说声:谢谢!也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一下我心里的体会和感受: 我是在看守所这片沃土上成长起来的一名基层民警,我非常幸运能工作在这样一个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融入到监所管理中的优秀集体,他所力主力推的文明监所管理理念已深深扎根在我们看守所每名民警的心中,我所做的事,也正是我身边的战友们总在做的事。

今天,我也借这个机会, 在管教岗位上已经工作了15年。我是警察,更是一名女人,多年管教工作的磨砺,让我懂得了一个道理,看守所就是一个“家”,只有真心的对待这个“家”里的每个人,再难做的工作,就不难了。15年来,可以说,我所有的付出与汗水,都是为了这个“家”。 我是1995年调到看守所工作的。刚当管教那会儿,许多熟人对我说,一个女人家,干什么不好,非得去和犯人打交道?说实话,刚到看守所工作时,我也很打怵。那时我对看守所的印象就是“高墙电网,武警站岗”,论生活环境,封闭、艰苦,论工作方式,单调、枯燥,有人说,在押人员还有个期限,而我们管教却是“无期”的。这些还不是主要的,面对在押人员,尤其是那些不安心改造、故意刁难管教的犯人,经常吵架闹监,寻死觅活,让我整天吃不好睡不香,提心吊胆怕出事故,于是我就按照监规从严管理,每天很严格、很严肃地对待每个犯人,可这招儿根本不好使,她们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你前脚一走,她后脚就大吵大闹,大喊大叫,往往是按下葫芦又起来瓢,一天到晚疲于应付。 要说转变,还得归功于所里的引导。XX年,针对存在的管理工作简单粗暴等问题,我们所开展了转变执法理念的“四破四树”教育,主要就是让我们每个管教把犯人当人看,尊重他们的人权,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通过一段时间的

(完整版)取保候审申请书(完整版)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第一篇: 最新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xx乡xx 村xx号,居民。公民身份证号: 37282219xxxxxxxxxx。系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之夫 被 申请人: 冯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xx乡xx 村xx号,居民。公民身份证号: 3201X519xxxxxxxxxx。 申请事项 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201X年6月6日,某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刑事拘留,现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且对冯某某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再危害社会。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贵局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某某县公安局 申请人: 201X年x月xx日 第二篇: 怎样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写作内容和方法 1 首部 标题。居中写明: 取保候审请书。申请人身份,是律师的写明律师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以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2 正文 犯罪嫌疑人姓名及其涉嫌的案件。取保候审的理由。有保证人的,写明保证人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保证: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四点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 尾部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

拘留所制度

被拘留人员会见制度 1、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 的人与他人的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 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2、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 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3、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 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4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 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5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6、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 拘室。 7、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见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 求会见人。

在拘人员随身物品保管登记制度 为规范拘留所在拘人员随身物品保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和《拘留所执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结合我县公安监管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拘留所采用一人一柜妥善保管被拘留人的财务。 2、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 3、对被拘留人员入所时随身携带的非生活、学习用品和贵重物品,要认真验收、分类存放、专人保管。 4对被拘留人员的财务要登记造册,认真填写《暂存物品收据》,把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填写清楚,并让被拘留人员签名,被拘留人和拘留所各存一份。 5、被拘留人员存放的贵重物品或难以核对的物品,应当封存,并由被拘留人员在封口上签字捺印。 6、被拘留人员存放的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7、领取保管物品应严格核对身份证件和》暂存物品收据》,对发还的保管物品应当场点清签收。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题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 题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题(刑事案件) 一、填空题 1、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2、几个同级森林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早受理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3、受案后,应当立即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4。 6、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连同受案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 8、森林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佩戴刑事犯罪现场勘验证。对刑事案件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2人。 9、 10、11、执行搜查的侦查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搜查人或家属出示搜查证。 12、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13、 14、办理森林刑事案件鉴定费用,由管辖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承担。 15、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对犯罪场地进行辨认的,应当制作呈请出所辨认报告书,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凭提讯证,征得看守所的同意和配合,对犯罪嫌疑人必须加戴械具,配备足够警力,防止逃跑和发生意外事故。

16、选择辨认陪衬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 17、选择辨认陪衬照片,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 18 19、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0、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2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员对其进行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1)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人民检察院退回森林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案件侦查过程中改变办案机关的。 24、 25、立案后,应当立即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6、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间为3日,自执行拘留后次时算起。特殊情况可延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27、逮捕后羁押期限为2个月,自执行后次时算起。 28、办案部门送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证,由看守所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羁押期限。 29、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押解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对抗或者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沙溪中学2011年秋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犯罪,减少违纪,保证学生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对我校任何一个学生同样适用。 第二条:处分等级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转学 第三条:主管部门 学校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机构为德育处,凡处分学生的公告或决定必须由德育处撰写并由学校盖章后方可生效,其它职能部门的学生违纪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材料送交德育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供参考。各部门自行宣布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负担被打伤者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或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 触发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械打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三人以上参与打架为聚众斗殴,对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或提供学校尚不清楚的线索或证据者,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4、策划他人打架或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帮助“解决矛盾纠纷”或暗中指使其殴打在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未经登记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内,放学后在校门口聚众逗留或生事,与社会闲杂人员过分接近,充当各种帮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外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偷窃、敲诈、欺骗、勒索或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证卷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偷窃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偷窃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2、在校内外未经他人同意并强行“借”、“要”钱、物(包括饭卡)即视为敲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享有以下权利和遵守以下义务: 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仍然享有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歧视、谩骂、体罚、虐待; (二)通信会见。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辩护律师按规定程序和证件会见;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三)生活卫生保障。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证清洁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定期组织在押人员洗澡、理发;在押人员生病应当及时给予治疗; (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可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五)检举、控告、申诉。在押人员对看守所民警体罚、虐待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在押人员发现看守所民警贪污、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在押人员对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违法扣留款物

不还、刑期折抵有错误、超过规定羁押期限、加戴械具、关禁闭等行为不服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六)诉讼权利。 1、家庭困难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帮助; 2、有权聘请辩护律师; 3、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4、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5、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申诉; 6、提审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7、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应当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其中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8、羁押期限期满,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为犯罪嫌疑(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或变更强制措施; 9、犯罪嫌疑(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限届满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向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提出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在押人员必须遵守的义务 (一)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看守所的管理规定;不将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带入看守所;不准私藏刀具、利器、

拘留所管理条例

拘留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拘留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4号 《拘留所条例》已经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考试 测试试题 监所.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执法规范》测试题(监所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发现看守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 A. 将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服刑 B.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混管混押 C.其他违反留所服刑规定的 D.对有期徒刑判决一年以下留所服刑人员 2、看守所检察收押检察应当如何建立《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 A. 逐人 B.按批次 C.每季度 D.按照工作安排 3、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被监管人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监管机构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A.应当,应当 B.可以,可以 C.应当,可以 D.可以,应当 5、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 A.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B.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C.分管检察长 D.检察长 6、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提请或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B.提请或呈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提起或呈报是否经过政法机关批准

D.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是否提请或者呈报。 7、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领导、领导 B.领导、监督、主管 C.指导、监督、主管 D.领导、指导、主管 8、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受理、调查。 A.其所在人民检察院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同级政法委 9、监狱检察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一个月 10、事故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被监管人脱逃 B.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C.被监管人不按时劳动 D.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 11、派驻检察机构发现入所人员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发现后()内,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劳教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A.三日,十五日 B.五日,十五日 C.五日,十日 D.三日,十日 12、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收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及时填写执法过错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在()内审核完毕,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A.十五日 B.一个月 C.四十五日 D.三个月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色的原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置器 材。配备医疗器材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监管场所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匹配。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3。 (二)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 四、其他 (一)对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在押人员,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办理。 (二)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医疗机构的设置参照本标准执行。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增配性病治疗仪器、设备。 附件:1.看守所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一览表 3.看守所医疗机构基本医疗器材设备配置一览表

中共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

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国务院颁布拘留所条例 异地收拘须当地警方批准

国务院颁布拘留所条例异地收拘须当地警方批 准 禁止强迫劳动 明确禁止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异地收拘须经异地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南都讯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拘留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月15日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通过了这部行政法规。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法律专家认为,《条例》以行政性法规代替此前的部门规章,有所进步;但因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还是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法律。 法律位阶升级行政性法规代替22年的部门规章 《条例》共6章35条,对拘留所的设置、拘留的实施、拘留人员的管理教育,以及解除拘留做出规定。《条例》曾在2009年征求社会意见。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条例》少了一章、4条,删去的一章是明确拘留所内警察法律责任的部分。 对于拘留所的规范,此前一直依据的是公安部1990年出台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此次《条例》出台,被认为具有一定进步意义。法律学者尚爱国称,拘留所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影响重大,此前仅仅由一个部门规章进行规范,显然不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指出,由国务院出台《条例》代替此前的部门规章,在法律位阶上层次更高,更具有权威性;同时也是考虑到各方的平衡问题,因为国务院会更加考量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如果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就容易从本部门的考量出发。 保障被拘留人权益应告知被拘留人权利并及时通知其家属 《条例》公布的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媒体答问,介绍了《条例》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几点举措,主要包括权利义务告知方面、生活饮食方面、医疗卫生、日常作息、通信权和会见权以及被拘留人的检举控告权方面,对于被拘留人的权益保护将更加有法可依。 一是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二是在生活饮食方面,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在我国行政拘留要带什么

在我国行政拘留要带什么 题要 带些随身衣物就行了。根据拘留所条例的规定,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要进行法律、道德、文化等学习;要参加拘留所卫生清理;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 被行政拘留的当事人,肯定是在日常生活当中的某些行为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普通公民如果在生活当中不管做什么都是遵纪守法的,这一辈子都不会接触到关于行政拘留的相关事宜,所以大家可能平时也根本就不会专门的去了解国家在行政拘留方面的一些规定。可能也有些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当事人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在我国行政拘留要带什么? ▲一、在我国行政拘留要带什么? 带些随身衣物就行了。 根据拘留所条例的规定,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要进行法律、道德、文化等学习;要参加拘留所卫生清理;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三条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

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二、哪些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原来规定,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按照每日 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提出,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适当的,但又不适宜规定以罚款折抵拘留。经研究,法律委建议删去这一规定,明确规定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

纪律处分条例试题及答案

纪律处分条例试题及答案 最新版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自律准则竞赛题题库及答案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测试题及答案大全,欢迎阅读。 纪律处分条例试题及答案一 1.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 2.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错) 正确答案: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

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 3.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错) 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4. 《纪律处分条例》中所指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错)正确答案: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5.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 6.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 7. 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

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色的原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置器 材。配备医疗器材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监管场所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匹配。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3。 (二)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 四、其他 (一)对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在押人员,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办理。 (二)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医疗机构的设置参照本标准执行。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增配性病治疗仪器、设备。 附件:1.看守所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一览表 3.看守所医疗机构基本医疗器材设备配置一览表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题 姓名_______ 得分________ 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2、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7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3、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 5、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看守所、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不得参与。() 6、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7、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该在24小时内层报至监管局。()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 9、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10、严管的实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小时内书

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A、24 B、8 C、12 D、48 2、对未成年人或者()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批注。 A、55 B、60 C、65 D、70 3、下面哪项不是夜间进入监区的必备流程()。 A、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 B、紧急情况下,可以通知劳动犯先一同进入监室 C、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 D、要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 4、下列对象中()一般应列为深挖犯罪的重点。 A、交通肇事犯 B,涉黑恶势力犯 C、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D,家庭暴力犯 5、对于在押人员自伤、自残的,看守所应当()。 A、不予治疗 B、应当及时给予治疗,但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C、应当及时给予治疗,治疗费用由看守所承担 D、以上都不对 6、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得少于原判刑的()。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7、根据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要求,管教民警对分管的重点在 押人员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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