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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附表四)

行为

类别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

J-1资质J-1-0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规定的执业范围的

《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五条

J-1-02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三条

J-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四条

J-1-05

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三条、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

J-1-06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1-07

聘用单位破产、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聘用单位被吊销或

者撤回资质证书、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注册有效

期满且未延续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以及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下,未办理变更注册

而继续执业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六条

J-2执业J-2-01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2 执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3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4 实施商业贿赂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5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6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7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8 未向注册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二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八条

J-3 其它J-3-01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相关规定中禁止的行为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相关规定

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一、本公司在湖北省地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 不良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我公司近三年在浙江省范围内政府采购领域中,在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期间无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记录。若我公司虚假承诺,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在此郑重承诺: 1.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经营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保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约及所经营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如果在该项目资格预审、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过程中或者在申请成功后,上级有关单位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所报的该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不管上级单位有无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的放弃该项目的经营资格和创业扶持基金申请资格。 本承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既是我公司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也是我公司获得申请后所递交资料的有限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在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创业扶持基金申请人:(签字)公司法人:(签字)申请公司地址: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 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4526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Bad Behavior Record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

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

全国的建筑市的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标准重点看施工单位.docx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部建市 2007年 9 号)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 类别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A1-1-01管理规定》第 3 条、第质管理规定》第 19 条、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8条第 20条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73 A1-1-02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标投标办法》第 10条, 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 条,《工程建设项目货 物招标投标办法》第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标投标办法》第 8 条 55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 《城乡规划法》第 40《城乡规划法》第 64 A1-1-03 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 条、第 43条条 行建设的 A1-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A1-1-04 行工程监理例》第 12条 建设 程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A1-1-05 手续例》第 13条条例》第 56条 A1-1-0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例》第 11条 《建筑法》第 64 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条例》第 57条, 《建 A1-1-07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建筑法》第 7 条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理办法》第 10 条、第 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11条、第 12条、第13 条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 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条据书信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无不良记录证明证明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公章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 公章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因业务工作需要,xx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xx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3 、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这个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一般是户籍或工作地所辖派出所开具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7-7-4 16:39 【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市[2007]171号 发布日期:2007-7-4 执行日期:2007-7-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制定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附: 注册建造师 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 序号工程类 别 项目名称单位 规模 备注 大型中型小型 1 一般房 屋建筑 工程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 筑工程 层≥255~25 <5 建筑物 层数 米≥10015~100 <15 建筑物 高度 米≥3015~30 <15 单跨跨 度 平方米≥30000 3000~ 30000 <3000 单体建 筑面积住宅小区或建筑群 体工程 平方米≥100000 3000~ 100000 <3000 建筑群 建筑面 积其他一般房屋建筑 工程 万元≥3000300~3000 <300 单项工 程合同

额 2 高耸构 筑物工 程 冷却塔及附属工程平方米>3500 2000~ 3500 <2000 淋水面 积高耸构筑物工程米≥12025~120 <25 构筑物 高度其他高耸构筑物工 程 万元≥3000300~3000 <300 单项工 程合同 额 3 地基与 基础工 程 房屋建筑地基与基 础工程 层≥255~25 <5 建筑物 层数构筑物地基与基础 工程 米≥10025~100 <25 构筑物 高度基坑围护工程米≥83~8 <3 基坑深 度软弱地基处理工程米≥134~13 <4 地基处 理深度其他地基与基础工 程 万元≥1000100~1000 <100 单项工 程合同 额 4 土石方 工程 挖方或填方工程 万立方 米 ≥6015~60 <15 土石方 量其它挖方或填方工 程 万元≥3000300~3000 <300 单项工 程合同 额 5 园林古 建筑工 程 仿古建筑工程、园林 建筑工程 平方米≥800200~800 <200 单体建 筑面积国家级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的古建筑修 缮工程 平方米≥200<200 无 修缮建 筑面积省级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的古建筑修缮 工程 平方米≥300100~300 <100 修缮建 筑面积 其它园林古建筑工 程 万元≥1000200~1000 <200 单项工 程合同 额 6 钢结构 工程 钢结构建筑物或构 筑物工程(包括轻钢 结构工程) 米≥3010~30 <10 钢结构 跨度 吨≥1000100~1000 <100 总重量

无不良行为承诺书

无不良行为承诺书 我方在此声明,本公司包括企业本身、企业法人代表及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在检察机关无行贿犯罪记录;我方拟派往*****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也没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2015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 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 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 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

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无不良记录证明

无不良记录证明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公章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 公章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因业务工作需要,2015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2015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公司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

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 一、本公司在湖北省地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2015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与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特指发生在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报名或投标的行为;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恶性低价投标,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或我署建议主动放弃中标,而在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其中标资格(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标结果公示表》三个工作日)后放弃中标的行为; (五)中标候选人未经我署同意放弃中标的行为; (六)收到我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的行为; (七)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 (八)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九)勘察设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行

为; (十)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时间进场施工的行为; (十一)不按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造成工期延误的行为; (十二)不按投标时承诺配齐施工必须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为; (十三)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十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十五)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行为; (十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十八)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行为; (十九)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二十)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控制责任的行为; (二十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检测等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的行为; (二十二)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或检测等单位未能按投标时承诺配齐配足专业人员,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 模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制定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 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附: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通信与广电工程) 序号工程类别项目名称单位规模备注 大型中型小型 1 通信通信线路工程跨省通信线路工程或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省内通信线路工程且投资在1000 万~3000万元内投资小于1000万元 微波通信工程跨省微波通信工程或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省内微波通信工程且投资在800万~ 2000万元内投资小于800万元 传输设备工程跨省传输设备工程或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省内传输设备工程且投资在1000万~ 3000万元内投资小于1000万元 交换工程 5万门及以上; 1万门及以上 1万门以下 卫星地球站工程天线口径12米及以上(含上下行);500个及以上VSAT 天线口径6~12米(含上下行);500个以下VSAT 天线口径6米以下卫星单收站 移动通信基站工程 50个及以上基站 20个及以上基站 20个以下基站 数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工程跨省数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工程或投资1200万元及以上省内数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工程且投资在600万-1200万元内投资小于600万元的项目 本地网工程单项工程投资额1200万元及以上单项工程投资额300万元及以上单项工程投资额 300万元以下 接入网工程单项工程投资额300万元及以上单项工程投资额300万元以下 通信管道工程单项工程合同额200万元及以上单项工程合同额200万元以下 通信电源工程综合通信局电源系统配套电源工程 2 广电电视中心工程自制节目2套及以上自制节目1套

湘建建〔2008〕3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公示制度的通知 湘建建〔2008〕3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对《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建

防城港市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最后修改)

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不良行为记录认定 和公示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市[200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行贿、受贿、渎职等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见附件1: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不良行为认定和公示标准)。 第二条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原则: (一)同一项目同一不良行为只做一次认定和记录; (二)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认定和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相关责任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四)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认定和记录的,其任职单位有

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第三条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将不良行为记录在《防城港日报》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具体分工如下: 市建规委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交通局负责对公路、桥梁、港航等交通建设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农田基本建设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施工企业虚报冒领、编制的竣工结算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未切实履行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等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农业局负责对农业基本建设和水产畜牧工程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进行统一协调。 第四条对已认定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公示,一般公示时间为3个月至2年(见附件《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不良行为认定和公示标准》)。 第五条认定的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整改合格,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但缩短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原公示期限的50%。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一、本公司在湖北省地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2015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

无不良记录证明(完整版)

无不良记录证明 无不良记录证明 第一篇: 无不良记录证明 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兹有我公司xxx,男,身份证号xxxxxx,公司营销部xx区域业务经理。该同志自入职以来,尽职尽责,乐于助人,团结友善,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职期间,该同志无任何违规和违法犯罪记录。 特此证明。 广西润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第二篇: 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公司及项目负责人胡浪近几年来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均无违规违法行为。 特此承诺! 投标单位: 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1X年3月29日 第三篇: 无不良记录证明

不良记录证明 关于出具《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 因业务工作需要,201X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并郑重承诺08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附表四) 行为 类别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 J-1资质J-1-0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规定的执业范围的 《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五条 J-1-02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三条 J-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四条 J-1-05 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三条、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 条 J-1-06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1-07 聘用单位破产、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聘用单位被吊销或 者撤回资质证书、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注册有效 期满且未延续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以及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下,未办理变更注册 而继续执业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 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六条 J-2执业J-2-01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2 执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3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4 实施商业贿赂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5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6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7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8 未向注册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二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八条 J-3 其它J-3-01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相关规定中禁止的行为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相关规定

不良行为记录

关于印发《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 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招投标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丽水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单位制定了《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2、《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报送函》 遂昌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快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行贿、受贿、渎职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1、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行贿、受贿行为; 2、有不配合、协助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或阻挠、妨碍执法部门正常工作行为; 3、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的承诺事项、达到的条件、工作安排、人员落实等材料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执行不到位; 4、不履行合同约定和不执行廉政责任书,有不诚信行为; 5、市外企业在丽承接业务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6、未按合同或招标投标活动中约定的人员、机械设备、资金到位; 7、岗位人员未履行国家规定和企业赋予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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