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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类别行为代

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

A1-1建设程序A1-1-0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

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的

《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3条、第18条

《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19条、第20

A1-1-02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

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

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10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

8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73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

55条

A1-1-0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城乡规划法》第

40条、第43条

《城乡规划法》第

64条

A1-1-0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12

条《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56

A1-1-0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13

A1-1-0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建设工程质量

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管理条例》第11

A1-1-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

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

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

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

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

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7条

《建筑法》第64

条,《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

57条,《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管

理办法》第10条、

第11条、第12

条、第13条

A1-1-08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

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

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

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49

《质量管理条例》

第56条,《房屋

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第9

条、第10条、第

11条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

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

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17

《质量管理条例》

第59条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

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招标投标法》第

3条,第4条

《招投标法》第

49条

A1-2

招标

发包

方式规避招标的

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9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8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

8条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50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73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

55条第5项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

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11条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52条

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

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

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10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11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

11条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50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73条,《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第51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

告《招标投标法》第

16条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50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73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

55条

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

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12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15条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50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73条

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

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

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20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15条,《工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50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72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

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

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

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

18条、第31条,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14条

《招标投标法》第

51条,《工程建

设项目勘察设计

招标投标办法》第

53条

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

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

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

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

18条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54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79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

57条

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

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

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

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

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招标投标法》第

22条

《招标投标法》第

52条

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

露标底的22条52条

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

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

于二十日的

《招标投标法》第

24条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50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73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

55条

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

接收投标文件的《招标投标法》第

28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73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

55条

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

不重新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

28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73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

55条

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

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投标法》第

37条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中抽取专家的《招标投标法》第

37条

《评标专家和评

标专家库管理暂

行办法》第17条

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

员的人参与评标的《招标投标法》第

37条,《评标专家

和评标专家库管

理暂行办法》第12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54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79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

57条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

标标准和方法的《招标投标法》第

40条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54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第

40条

《招标投标法》第

57条

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

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

42条

《招标投标法》第

57条

A1-2-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

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

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招标投标法》第

43条

《招标投标法》第

55条

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和

评标方法暂行规

定》第40条,《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

招标投标办法》第

56条,《工程建设

项目货物招标投

标办法》第47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81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

58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投标法》47

条,《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54条

管理办法》第45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

结果的《招标投标法》第

45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81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

58条

A1-2-25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的

《招标投标法》第

46条

《招标投标法》第

59条

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

要求中标人垫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62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83条

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

合同的《招标投标法》第

46条

《评标委员会和

评标方法暂行规

定》第57条,《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

招标投标办法》第

81条,《工程建

设项目货物招标

投标办法》第58

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

《招标投标法》第

46条,《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办法》第59条,

《工程建设项目

货物招标投标办

法》第49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81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

58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建筑法》第17

条《建筑法》第68条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

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质量管理条例》

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

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11条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

机构进行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办法》第

12条

《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办法》第

31条

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质量管理条例》

第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

A1-3-0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

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质量管理条例》

第10条

《质量管理条例》

第56条

A1-3质量安全A1-3-02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

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

《质量管理条例》

第14条

《质量管理条例》

第56条

A1-3-03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

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

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

建设质量的

《民用建筑节能

管理规定》第17

《民用建筑节能

管理规定》第25

A1-3-04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

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7条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55条

A1-3-0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

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建筑法》第49

《质量管理条例》

第15条

《建筑法》第70

条、《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

69条

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

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

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

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办法》第13

条,《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办法》第15

《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办法》第31

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

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

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

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

程验收

第16条第58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

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8条、27条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54条、63条

A1-4拖欠

工程款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

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

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

《合同法》第第

286条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行为类别行为代

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

B1-1 资质B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

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13

条、第26条,《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第8条、

21条,《质量管理

条例》第18条

《建筑法》第65

条,《质量管理

条例》第60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

第35条

B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

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13

条、第26条,《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

B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

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质量管理条例》

第18条,《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第8条

《质量管理条

例》第61条

B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第8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37条

B1-2承揽业务B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

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

《建筑法》第17

《建筑法》第68

B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

32条

《招标投标法》

第53条

B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

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

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

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

《招标投标法》第

33条,《工程建设

项目勘察、设计招

标投标办法》第29

《招标投标法》

第54条,《工程

建设项目勘察、

设计招标投标办

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条 法》第52条

B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

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

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

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51条

B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48条 《招标投标法》

第60条

B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28

条,《质量管理条

例》第18条,《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第20条

《建筑法》第67

条《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

例》第39条,《质

量管理条例》第

62条

B1-3

质量

安全

B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第25

条,《质量管理条

例》第19条,《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12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

第40条,《质量

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56条

B1-3-0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

料的

《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建设工程勘察

质量管理办法》

第24条

例》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第24条、第25条

B1-3-03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

者记录不完整的《建设工程勘察质

量管理办法》第14

《建设工程勘察

质量管理办法》

第25条

B1-3-04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

者签字不全的《建设工程勘察质

量管理办法》第13

《建设工程勘察

质量管理办法》

第25条

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

量管理办法》第9

《建设工程勘察

质量管理办法》

第25条

B1-3-06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

档保存的《建设工程勘察质

量管理办法》第17

《建设工程勘察

质量管理办法》

第25条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行为类别行为代

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

C1-1

资质C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

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13

条、第26条,《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第8条、

《建筑法》第65

条,《质量管理条

例》第60条,《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

21条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管理条例》第35条

C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

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

条、第26条,《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第8条、

21条,《质量管理

条例》第18条

《建筑法》第65

条,《质量管理条

例》第60条,《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第35

C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

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质量管理条例》

第18条,《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第8条

《质量管理条例》

第61条

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

8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37条

C1-2承揽业务C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

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

《建筑法》第17

《建筑法》第68

C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

32条

《招标投标法》第

53条

C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

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 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

C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

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

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

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51条

C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48条 《招标投标法》第

60条

C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28

条,《质量管理条

例》第18条,《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第20

《建筑法》第67

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

39条,《质量管

理条例》第62条

C1-2-07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35条, C1-3

质量

安全

C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

C1-3-02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 《质量管理条例》

第63条

C1-3-0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筑法》第57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

40条,《质量管

理条例》第63条 C1-3-0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

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

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56条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行为类别行为代

不良行为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

D1-1资质D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

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13

条、第26条

《质量管理条例》

第25条

《建筑法》第65

条,《质量管理条

例》第60条

D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

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13

条,《质量管理条

例》第25条

《质量管理条例》

第60条

D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

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26

条、《质量管理条

例》第25条

《质量管理条例》

第61条

D1-1-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

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31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

36条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

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16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

32条、第35条

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

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

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

岗,情节严重。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14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

38条

D1-2D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建筑法》第17《建筑法》第68

承揽业务

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

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

条条

D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

32条

《招标投标法》第

53条

D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

33条

《招标投标法》第

54条

D1-2-0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

48条

《招标投标法》第

60条

D1-2-0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

分包的

《建筑法》第28

条,《质量管理条

例》第25条

《建筑法》第67

条,《质量管理条

例》第62条

D1-3工程质量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

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

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筑法》第58

条、第59条,《质

量管理条例》第28

《建筑法》第74

条,《质量管理条

例》第64条

D1-3-02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

管理规定》第20

《民用建筑节能

管理规定》第27

D1-3-0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

《建筑法》第59

条、《质量管理条

《建筑法》第74

条,《质量管理条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四库一平台”是以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数据库为基础,建立的“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是在建筑市场快速发展与管理机制不健全的作用下逐步建立起来的一个开放性信息平台,是 一种以“诚信”管理“混乱”的手段,只为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监管,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四库一平台” 建立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建筑市场中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工程发包,明招暗定,拖欠工程款;一些承包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质量和安全问题;一些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正,扰乱了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迅猛发展—→| 监管等机制不健全—→|促成以诚信为基础的全国开放性信息平台 市场混乱、诚信缺失→| 主导因素: 一是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信用意识较为薄弱,违法违规的失信成本较低; 二是各个管理环节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管理和现场管理缺乏联动。信用缺失不仅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经营成本浪费,也给企业和行业发展带来很大风险。 “四库一平台” 是建筑市场监管之重器,它将改变建筑市场监管的现状,甚至不夸张的说,有望重塑建筑业市场整体环境。四库一平台的建成与运用,将对企业资质挂靠、个人挂证、企业资质申请与动态监管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库: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 企业:与建筑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造价、勘测等所有注册公司,基本囊括建筑市场所有企业集团信息。 注册人员:建筑市场内已取得注册资格证书(一级二级建筑师、一级二级建造师、一级二级结构师等)全部人员信息。 工程项目: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所有在建新建等项目信息。 诚信信息:各公司接受到的行政处罚、处理、通报、奖励等信息。 一平台: 建立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的联动,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四库一平台” 主要功能: 一是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手段,采集各地诚信信息数据,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重点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并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二是整合表彰奖励、资质资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提供展示平台;三是普及和传播信用常识,及时发布行业最新的信用资讯、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信用信息交流平台; 四是推动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全国建筑市场诚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 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4526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Bad Behavior Record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

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

全国的建筑市的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标准重点看施工单位.docx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部建市 2007年 9 号)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 类别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A1-1-01管理规定》第 3 条、第质管理规定》第 19 条、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8条第 20条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73 A1-1-02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标投标办法》第 10条, 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 条,《工程建设项目货 物招标投标办法》第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标投标办法》第 8 条 55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 《城乡规划法》第 40《城乡规划法》第 64 A1-1-03 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 条、第 43条条 行建设的 A1-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A1-1-04 行工程监理例》第 12条 建设 程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A1-1-05 手续例》第 13条条例》第 56条 A1-1-0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例》第 11条 《建筑法》第 64 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条例》第 57条, 《建 A1-1-07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建筑法》第 7 条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理办法》第 10 条、第 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11条、第 12条、第13 条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承诺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201X年X月X日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致(上级有关单位)在此郑重承诺:1.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经营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2.保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约及所经营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如果在该项目资格预审、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过程中或者在申请成功后,上级有关单位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所报的该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不管上级单位有无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的放弃该项目的经营资格和创业扶持基金申请资格。本承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既是我公司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也是我公司获得申请后所递交资料的有限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在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创业扶持基金申请人:(签字)公司法人:(签字)申请公司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日期: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27本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

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我公司承诺 201X 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4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我司决定参与 201X年X月X日至 201X年X月X日在广州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举行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至正式提交报名资料之日止,我司名下无闲置土地、拖欠地价、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不良业绩等不良行为记录。我司

住建部要求全面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

住建部要求全面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 发布时间:2014-8-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今年5月在安徽召开的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保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按照该数据标准、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作为转变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手段的重要工作,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的联动,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据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消息,该部拟于今年年底、明年年中、明年年底分3批完成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工作,计划于2015年年底在全国全面实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结合本地监管实际需求开展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边建设边完善边运用,将信息化建设成果用于本地建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企业人员资信评估、工程建设流程规范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鼓励地方增加监管内容和拓宽监管业务。 通知还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每半年对各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建设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对建设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两次被通报的,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条据书信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无不良记录证明证明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公章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 公章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因业务工作需要,xx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xx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3 、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这个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一般是户籍或工作地所辖派出所开具的;

建市[2014]108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

附件:1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 基础数据库数据 (试行) 2014年7月

目录 前言 (2) 1、总则 (3) 2、术语和定义 (3) 3、基本规定 (4) 4、编码规则 (5) 5、企业数据标准 (8) 6、注册人员数据标准 (11) 7、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13) 8、诚信信息数据标准 (17) 9、标准指标解释 (20) 10、基础数据字典表 (28) 11、省市级工程项目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标准及指标解释 (63) 1

前言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包括企业数据标准、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工程项目数据标准、诚信信息数据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规定;4编码规则;5企业数据标准;6注册人员数据标准;7工程项目数据标准;8诚信信息数据标准;9标准指标解释;10基础数据字典表;11省市级工程项目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标准及指标解释。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2

1、总则 1.1 为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统一全国建筑市场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实现全国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及各地与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 1.3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或制定数据接口标准时,参照本数据标准执行。同时也可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对本标准未规定的信息内容进行增补。 2、术语和定义 2.1 数据 data 是对客观事物的符号表示。 2.2 数据类 data class 是按照某种共同的属性对数据进行的分类。 2.3 定义说明 (1)字段:描述某一特定内容或形式特征的信息。 (2)字段名称:标识一类数据信息的名称。 (3)字段代码:对某一要素个体进行唯一标识的代码。 (4)字段类型:各字段对应内容的数据类型。 (5)字段长度:数据字段中可存放数据的最大字节数。 (6)小数位数:数值型字段的小数位数。 (7)约束条件:字段填写遵守的前提条件,M为必填字段,O为非必填字段,C为符合条件时必选。 (8)备注:对字段的补充描述。 2.4 缩略语说明 Char、Varchar:字符型数据。 Int:整型数据。 Float:浮点型数据,数据长度不包含小数点“.”的位数。 3

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内容摘要: 国家对于物资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等项目设置招投标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设置合理公平的竞争平台,从而选择最合适的承包方达成项目合作。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在树立企业形象,落实国家政策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然而实务中部分国企因利益驱使、权利寻租等原因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等情形,从而作为不良行为被计入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库,使得其再进行招投标时被限制,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本文就国有企业在受到不良行为记录时如何救济以及该记录对国企的影响方面进行探讨,并就企业内部如何进行风险防范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风险防范 加强治理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制化营商环境,各地区有关部门相继发布《关于实行投标人代表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不签署承诺书,可拒收投标文件。投标人如被查实存在围标串标的,签署承诺书的投标人代表将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一是违反承诺将被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案情回顾: A公司(国有企业)作为投标人在某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依据上述有关部门的通知签署了《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但有关部门收到B 公司举报称A公司参与了围标串标,某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调查,情况属实,即将A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告。现A公司在其他区域再投标时,中标后,因资格审查方面有不良行为记录,进而被认定中标无效。A公司认为某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良行为记录处罚行为违法,遂咨询律师如何救济。路漫律师就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一、行为分析 首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服务机构,非行政主体,无行政处罚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负责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及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的平台,通常为市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18、46条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入口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官网在哪里?为了方便大家,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入口,欢迎参考~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入口点击进入 《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解读 近日,在住建部发布的《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明确了要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改革。 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网站公开标准全文! 证明了这次改革的力度和决心将颠覆工程建设标准现状! 紧接着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新版本规范最大的特点是这是我国拟推行的第一本全文强制规范。 一、为什么要改? 与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到底有多少本? 平常用多少本? 有多少本你没听过? 怎么分类的? 同样的现场问题,在不同的规范中有不同的规定怎么办? 上面的那些问题,我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过疑问,而到今天为止,还有绝大多数朋友无法回答上面的问题。 编者与大家一样,我们都有同样的问题,而这也是目前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亟需改革的原因。 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数量,编者也没有具体的数字,但从住建部自行发文的统计数量来看,有00余本。 这个数字在编者来看,可能还没有统计完全。但是,大家只要知道工程建设标准很多、很多就可以了! 如此多的标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能用到多少本呢? 有些人说本,本,但大多数人都没有看过本以上的标准。

标准数量之多,以至于很多工程人员对于名称类别,看似相差无几的标准,失去了分辨能力,甚至更多的人对于很多标准没有听过。 另一方面,虽然标准数量众多,但标准更新慢,技术落后,与现实情况脱节,则是更大的问题。 众多数量标准规范,十年二十年不见更新,都是常态。 标准的更新速度慢,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当中,确实给工程相关人员带来诸多不便。 二、怎么改? 住建部在最新的《意见》中,决定强化强制性标准、优化并发展其他标准。 推行全文强制性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 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新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 强制性标准项目名称统称为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分为工程项目类和通用技术类。 工程项目类规范,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总量规模、规划布局,以及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 通用技术类规范,是以技术专业为对象,以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 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 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应覆盖各类工程项目和建设环节,实行动态更新维护。 体系框架由框架图、项目表和项目说明组成。 框架图应细化到具体标准项目,项目表应明确标准的状态和编号,项目说明应包括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未有的项目,行业、地方根据特点和需求,可以编制补充性标准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建市〔2011〕86号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 (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与记分

标准表》(见附件)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不良行为的认定与记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建设局及其委托的招标监督、造价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建设执法监察队伍等机构和单位是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和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其他部门、机构或行业协会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市场主体被查实的举报投诉事项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认定。 记录部门可按照本细则,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停工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责令停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载入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无不良记录证明

无不良记录证明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公章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 公章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因业务工作需要,2015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2015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公司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对提高施工企业资质和建设项目招投标起着重要作用。那么,我们在哪里可以找到公司不良行为的记录呢? 您可以通过施工网查询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的中标、施工工程师、企业信息、荣誉和资质等信息! 在建建通平台上,用户可以查询中国建筑企业的中标、在建工程、经营信息、荣誉和资质信息。以商业信息为例。进入国内某建筑公司进行搜索,发现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扣款、停止投标、批评通知、安全事故、奖惩、拖欠工资、整改等信息一目了然地警示、违反法律法规。 建建通:它是由健筑网. 旨在提高建筑企业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发展,在全国建筑市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运用现代网络手段向全国征集诚信。信息数据。,用于查询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业务信息,整合表彰、奖励、资质等信息资源。

监理人对施工不良记录的查询主要包括:施工单位不符合建设项目的有关公告、施工单位施工安全公告、全国不良行为记录、减免信用、中标、通报批评等,安全事故、奖惩、拖欠工资、整改警告、违章行为等。 公司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没有不良行为的证据 兹证明,自2011年以来,XXX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承包、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的企业资质、招投标法,《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条例》、《劳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的下列违法行为: (1)超过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施工单位、企业串通投标,或者以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的; (3)无施工许可证施工;

(4)分包或非法分包项目; (5)违反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 (6)三级以上、四级以上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谎报、拖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妨碍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需要从事认证工作的技术工种的经营者未取得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认证机构:(盖章) 具体日期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承诺书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承诺书是否产生法律约束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家知道承诺书的格式吗?下面是帮大家整理的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1 我公司承诺20xx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xxxxxxxxx有限公司(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2 致(上级有关单位) 在此郑重承诺: 1.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经营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保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约及所经营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如果在该项目资格预审、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过程中或者在申请成功后,上级有关单位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所报的该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不管上级单位有无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的放弃该项目的经营资格和创业扶持基金申请资格。 本承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既是我公司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也是我公司获得申请后所递交资料的有限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在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创业扶持基金申请人:(签字) 公司法人:(签字)申请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个人失信记录【2】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个人失信 记录【2】 21.柳某某决定日期:2016-06-29 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受理其建造师注册申请,并将其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 22.李某某决定日期:2016-06-29 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受理其建造师注册申请,并将其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 23.魏某某决定日期:2016-06-29 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受理其建造师注册申请,并将其行为在全

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 24.吕某某决定日期:2016-06-29 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受理其建造师注册申请,并将其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 25.黄某某决定日期:2016-06-22 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并将其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 26.曹某某决定日期:2016-06-22 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并将其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

27.晏某某决定日期:2016-06-20 撤销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8.郭某某决定日期:2016-06-13 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并将其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 29.吕某决定日期:2016-06-13 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并将其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

住建部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

建筑技术开发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 安全质量 Safety and Quality 第46卷第2期 2019年1月 要是针对材料的某一项性能进行检验。在开放性测试中,一般结合工程材料的基本要求选取样本,如混凝土材料的凝结时间,以该项目作为模拟和检测的指标,之后变更客观条件,包括风力、温度、含水量、级配骨料选取等,对获取的数据进行累积,了解不同参数的上限,应用于施工活动中,确保材料选取得当。 约束条件测试是指选取工程要求的某一项指标作为对象,以材料参数作为变量,在约束条件下了解材料性能的下限。如某工程要求钢筋使用年限至少为5年,以该要求作为约束条件,可选变量包括钢筋的规格、碳含量、金属构成等,最终确定满足约束条件(使用年限至少为5年)下的钢筋参数下限,在进行材料检测时保证材料参数大于模拟下限即可。 BIM技术下,主要检查对象为钢筋的受力情况,以公式表达,钢筋受力情况的计算如下: Z=0.0068xQx/x(1/?) 式中:Z为钢筋受力水平;0.0068为固定导力系数;A为钢筋型号下的默认强度;0为钢筋截面积;1加中的"为钢筋总数(绑扎的钢筋作为单根钢筋分析)。 2.3类比检测法 类别检测法目前应用范围并不广,该方式主要通过收集同类工程材料要求的方式进行综合分析,所选工程资料越多,所获结果越精确。 类比检测法下,首先确定检测目标,如木料检测,可收集同类工程信息,了解其使用的木料规格、防水性、重量等,并对所有信息进行汇总,取其平均数,建立一个标准的类比模型,再选取各项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构建一个奇异值类别模型。 以2个模型为基准,对本次工作所用木料进行检测分析,要求工程木料各项指标与标准类别模型接近,且不大于最大值、不小于最小值,符合该标准的木料可判断属于合格木料。 3强化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力度的价值 3.1有利于施工方案制订 2017年2月,辽宁省某地进行建筑工程施工,为保证施工质量,要求强化施工方案,并拟定了其吸纳关系的材料检测计划。包括混凝土终凝时间、钢筋性能等。 混凝土终凝时间检测在实验室条件下进行,选取硅酸盐水泥(C40)作为检测对象,检测参数上,默认温度为24°C,默认湿度为80%(相对湿度)。共进行30次试验,结果上看,混凝土终凝时间平均为5.61(±0.11)h,30次时间平均差为0.15h,满足工程需要。 钢筋性能检测上,以300件为1个批次,进行随机取样测试,共选取64个样本,钢筋接头处无横向袭纹,所有样本接头处的平均弯折角为2°21:轴线平均偏移为1.31mm,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各项指标满足使用要求。 刚度检测方面,64件样本合格率为92.1%,满足使用要求,施工方案也借此得到快速科学的拟定。检验结果和标准结果见表2。 表2试验结果和标准结果 指标弯折角轴线平均偏移刚度合格率 检验结果2°21* 1.31mm292MPa92.1%标准结果3° 1.5mm280MPa90% 是否合格是是是是 3.2有利于资金的合理分配 现代大型工程的造价控制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广泛关注,加强对建筑工程材料的检测力度,也有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尤其是资金的合理分配。 很多工程牵涉到同类材料的多次使用,比如居民小区建设,所有的住宅楼都是类似的,但不同高度、不同结构的建筑对材料的要求并不相同,受到力学传导作业影响,大型建筑需要保证材料的承重能力,低矮建筑则重视材料的刚度。 在进行工程建设前,首先可进行材料检测,加大检测力度,了解不同材料的差别以及其适用范围,避免不同性质材料的混用,也避免高价材料的无端浪费,使资金得到合理的使用。 3.3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的一切检测、管理工作,本质上都是为了更有效的保证和提升工程质量,这要求在后续工作中加大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力度。我国引入材料检测机制,加大检测力度后,相关工作的质量明显提升。 资料统计显示,1892—1942年间,全国各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率为206.2起/年,1949一1999年间,各地先后推行并加大了工程材料检测力度,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率为112.8起/年,降低情况明显。各时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率见表3。 表3各时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率 时期1892—19421949—19991999—20092009—2017发生率 变化 206.2起/年112.8起/年 下降 93.3起/年 下降 72.4起/年 下降 后续工作中,应确定进一步细化建筑工程材料检测的条目、准则,并加大推广范围和力度,更有效地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4结束语 通过分析强化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力度的必要性,获取了相关理论内容。现代工程对材料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检验不到位的材料会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价值,目前常通过抽样检测法、模拟检测法、类比检测法进行材料检测,对上述内容进行综合性分析,可发现强化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力度有利于施工方案制订,资金的合理分配,也能更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应在后续工作中给予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汪良,张超.建筑防水材料检测及影响因素分析[J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8(2):109. [2]王波,高荆,肖然.建筑材料检測中影响检测结果的关键因素分析[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7(9):102-104. [3]柳志萍,梁新,朱琳琳.找谈在节能环保条件下建筑工程材料检測的重要性[J].民营科技,2016(11):129. [4]吴叶茂,张宏,石邢.聚苯模板墙体混凝土缺陷的无损检测方法研究[J]. 建筑技术,2017,48(8):867-869. [5]王震,周孙基.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评定不同结论的分析卩].建筑技术,2017,48(1):61-63. [6]刘纯,卢亦徐,李娟.办公楼结构检测鉴定与加固实例[JJ.建筑技术,201&47(11):1036-1039. 住建部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 项目信息数据标准》 近日,住建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建市(2014)108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现已印发。原数据标准中有关内容与该数据标准不一致的地方,以该数据标准为准。 ?131?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及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标准

目录 前言 (1) 1、总则 (2) 2、术语和定义 (2) 3、基本规定 (3) 4、编码规则 (4) 5、企业数据标准 (7) 6、注册人员数据标准 (10) 7、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12) 8、诚信信息数据标准 (16) 9、标准指标解释 (21) 10、基础数据字典表 (29) 11、省市级工程项目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标准及指标解释 (64)

前言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包括企业数据标准、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工程项目数据标准、诚信信息数据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规定;4编码规则;5企业数据标准;6注册人员数据标准;7工程项目数据标准;8诚信信息数据标准;9标准指标解释;10基础数据字典表;11省市级工程项目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标准及指标解释。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1

1、总则 1.1 为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统一全国建筑市场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实现全国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及各地与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 1.3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或制定数据接口标准时,参照本数据标准执行。同时也可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对本标准未规定的信息内容进行增补。 2、术语和定义 2.1 数据 data 是对客观事物的符号表示。 2.2 数据类 data class 是按照某种共同的属性对数据进行的分类。 2.3 定义说明 (1)字段:描述某一特定内容或形式特征的信息。 (2)字段名称:标识一类数据信息的名称。 (3)字段代码:对某一要素个体进行唯一标识的代码。 (4)字段类型:各字段对应内容的数据类型。 (5)字段长度:数据字段中可存放数据的最大字节数。 (6)小数位数:数值型字段的小数位数。 (7)约束条件:字段填写遵守的前提条件,M为必填字段,O为非必填字段,C为符合条件时必选。 (8)备注:对字段的补充描述。 2.4 缩略语说明 Char、Varchar:字符型数据。 Int:整型数据。 2

湘建建〔2008〕3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公示制度的通知 湘建建〔2008〕3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对《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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