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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业务交易对手授信风险管理办法版中文版

资金业务交易对手授信风险管理办法版中文版
资金业务交易对手授信风险管理办法版中文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201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金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促进资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银监发[2011]10号)及我行信用风险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办法(2011年版)》(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对手是指与我行叙做资金交易业务的、除个人客户以外的交易方,包括金融机构客户和公司客户。其中,公司客户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各类机关、团体、部队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在交易合约最终结算前出现违约的风险。

第四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资金交易业务包括:各种本外币即期交易、各类非结构性场外(OTC)衍生产品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及二级市场债券交易等。

第二章交易适合度评估

第五条叙做交易前,在综合考虑交易产品分类和交易对手

分类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对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一)实需原则。应与有真实交易需求背景的交易对手叙做衍生产品交易。

(二)风险与承受能力匹配原则。应与交易对手叙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衍生产品交易。

(三)套期保值原则。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得叙做投机性衍生产品交易。

(四)充分揭示原则。衍生产品交易应向交易对手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第六条公司客户交易适合度评估

(一)产品及客户分类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负责评估产品风险及复杂程度,进行产品分类,报总行风险管理总部审核;产品分类应每年复核,动态管理。

公司金融部门负责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衍生产品交易经验等评估客户成熟度,进行客户分类;客户分类应每年复核,动态管理。

(二)交易适合度评估

对于结构简单、风险度较低的产品,金融市场部门可会同公司金融部门采取标准表的方式完成交易适合度评估;对于结构复杂、风险度较高的产品,金融市场部门应会同公司金融部门对每笔交易逐笔进行适合度评估;评估结果应由金融市场部门和公司

金融部门共同签字确认。

(三)交易适合度评估结果运用

交易适合度评估结果应作为资金交易业务授信发起、额度切分及额度调剂审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四)条线管理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应会同公司金融总部共同制定公司客户交易适合度评估流程及实施细则,共同做好条线管理。

第七条对金融机构客户的交易适合度评估遵照我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用审批及管理

第八条授信管理原则。我行对交易对手交易业务授信应符合“统一授信、动态监控”的原则。即对交易对手的交易业务授信纳入我行对该交易对手的统一授信管理;交易存续期间,对交易业务信用风险状况动态监控。

第九条交易初始授信额计算公式

E = Q —G = V ×I —G

其中:

E: 交易初始授信额;

Q:交易信用风险当量(Q = V ×I);

V:合约交易额;

I:产品风险权重;

G:向交易对手收取的初始保证金金额。

第十条资金产品风险权重的设定、调整和重检由总行风险管理总部(市场风险模块)负责;资金产品风险权重表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交易初始保证金的收取

对于我行信用评级BB(含)以上的公司客户交易对手,原则上可不收取初始保证金,占用交易对手额度。

对于我行信用评级BB(不含)以下的公司客户交易对手,应在收取不低于交易业务信用风险当量20%的初始保证金的基础上,占用交易对手额度。

对于不占用额度叙做交易的公司客户交易对手,叙做交易前,应收取不低于交易业务信用风险当量100%的交易初始保证金。

第十二条额度占用

(一)金融市场部门申请额度占用时,公司金融部门(公司业务、金融机构)应结合交易适合度评估结果,在充分评估交易对手授信需求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根据金融市场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从交易对手授信总量中切分额度。

(二)资金交易业务根据交易期限,以交易初始授信额按1:1占用交易对手对应期限的额度。

(三)交易初始授信额为一笔交易在整个存续期内可占用的最大额度。

第十三条资金交易业务额度的释放、循环使用

在交易对手无违约事项发生的前提下,对于已切分的资金交易业务额度,在额度效期内,一笔交易终了,该笔交易所占用的额度自动释放;释放后的额度可叙做满足交易适合度评估管理要求的新交易,但叙做新交易的期限等条件应符合授信批复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额度调剂

授信发起时,应对交易对手包括资金业务在内的授信需求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为满足交易对手突发性、临时性资金业务授信需求,允许将交易对手的非资金业务额度按以下要求调整为资金业务额度:

(一)除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额度外,交易对手的非资金业务额度可按1:1调剂为资金交易业务额度。

(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资金交易业务可按以下方式调剂占用贸易融资额度:

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资金业务应占用的贸易融资额度= (资金交易额X资金产品风险权重)÷拟占用贸易融资额度对应产品的风险系数

第十五条资金交易业务授信年审按我行授信总量年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授后监控

第一节公司客户交易对手交易授后监控

第十六条估值

总行运营服务总部直接从相关系统中抓取交易估值结果,或由总行财务管理部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运营服务总部提供交易估值结果;总行运营服务总部应将收到的交易估值结果不晚于次一个工作日内发送分行运营服务部门;分行运营服务部门负责缮制估值通知书并独立于前台部门向公司客户交易对手发送交易估值结果。估值通知书的缮制、发送方式及发送频率按照我行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动态管理

(一)交易存续期间,运营服务部门负责根据交易估值结果对每笔交易的保证金、额度占用实施动态监控,并对金融市场部门与公司金融部门进行风险提示。

(二)保证金追加、预警及强制平仓

1、当交易估值结果与交易现有保证金及授信额度轧差后低于交易实际所需信用风险当量50%(警戒线)时,运营服务部门制作《保证金增补通知书》,交公司金融部门通知客户增补保证金;当交易估值结果与现有保证金及授信额度轧差低于交易实际所需信用风险当量20%(平仓线)时,向金融市场部门与公司金融部门提交强行平仓通知书。

2、对于突破警戒线的交易,金融市场部门应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制定相关预警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评估、向交易对手发送风险提示函、提高保证金追加等。对于突

破平仓线的交易,金融市场部门进行强行平仓。

3、交易担保充足率警戒线及强制平仓线标准。

交易担保充足率警戒线:(现有保证金+交易初始授信额+估值结果)÷交易信用风险当量= 50%

交易担保充足率平仓线:(现有保证金+交易初始授信额+估值结果)÷交易信用风险当量= 20%

其中,现有保证金包括交易初始保证金和已追缴保证金。

第十八条资金交易业务涉及的保证金/额度管理,由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会同运营服务总部负责制定管理流程及操作细则并负责相关工作的条线管理。

第二节金融机构客户交易对手交易授后监控第十九条交易存续期间,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应对每笔交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动态监控,并对相关交易前台模块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与ISDA协议相关的CSA协议项下及NAFMII 协议项下合格押品的动态管理按我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监控报告

第二十一条一级分行金融市场部门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统计、分析辖内突破警戒线及强制平仓的交易情况,并报送分行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日统计、分析全辖突破警戒线及强制平仓的交易情

况,并报送总行风险管理总部。

第二十三条对于重大交易违约事项,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应根据我行重大事项管理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总行风险管理总部。

第五章不良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催收

(一)发送催收通知书

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时,运营服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违约情况书面通知公司金融部门。公司金融部门客户经理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交易对手发送催收通知书。交易对手须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并盖章。如交易对手不予签章,客户经理须以公证送达等方式将催收通知书送达交易对手。

(二)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及债权确认

客户经理应采取有效措施,在不良资产产生的初期力争使交易对手归还我行垫款,履行交割责任。可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方式,催收频度不低于每旬一次。

客户经理须做好债权确认工作,避免丧失主债权诉讼时效;须关注交易对手的资产状况,防止交易对手将有效资产转移。

第二十五条移交

金融市场部门应协助公司金融部门办理资金交易不良资产移交工作。资金交易不良资产原则上应以户(即交易对手)为单

位、与对交易对手的其他不良资产一起整体移交。资金交易不良资产移交时,移交部门(公司金融部门)与接收部门(授信执行部门)须明确责任,办好交接手续。移交部门需对授信项目管理期间的履职情况自我认定,界定阶段性责任,接收部门需对移交部门的移交报告进行确认。具体按我行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处置

对移交至授信执行部门的交易不良资产,由授信执行部门负责清收。

第二十七条对于因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垫款,交易对手不得用我行贷款清偿垫款。

第六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金融市场部门

(一)总行金融市场总部

1、负责会同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拟定公司客户交易对手适合度评估流程及实施细则并负责相关工作的条线管理;

2、负责对金融机构客户交易对手交易业务授信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

3、负责定期统计、分析全辖交易业务信用风险情况,并定期报送风险管理总部;

4、对于重大交易违约事项,负责根据我行现行重大事项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并将相关情况报送风险管理总部。

5、负责协助公司金融总部办理相关资金交易不良资产移交工作。

(二)分行金融市场部门

1、会同公司金融部门,对交易进行适合度评估;

2、负责向授信发起部门申请交易额度;

3、根据交易估值结果,与公司金融部门协商确定保证金收取比例、制定预警措施及交易平仓;

4、负责定期统计、分析突破警戒线及强制平仓交易情况,并报送分行风险管理部;

5、协助公司金融部门办理资金交易不良资产移交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金融部门

(一)配合金融市场部门对交易业务进行适合度评估;

(二)负责对交易对手授信总量的授信发起;根据金融市场部门业务需求,向其切分授信;

(三)根据估值结果,负责与金融市场部门协商确定保证金追缴比例、制定预警措施,并通知公司客户交易对手;

(四)负责资金交易不良资产的移交前的催收及移交。

第三十条总行财务管理部

总行财务管理部负责应总行相关部门要求,对于无法直接从相关系统中抓取估值结果的交易,定期发送估值计量结果。

第三十一条运营服务部门

(一)总行运营服务总部

1、负责对辖内行代客资金业务保证金/授信监控的有效性进行管理和监督;

2、负责对总行本级代客资金业务保证金/授信的动态监控,并对相关部门进行风险提示。

(二)分行运营服务部门

1、负责对代客资金业务保证金/授信的动态监控并对相关部门进行风险提示;

2、负责向公司金融部门通知交易对手相关违约情况。

第三十二条风险管理部门

(一)总行风险管理总部市场风险模块负责资金产品风险权重的设定、调整与重检;

(二)信贷审批条线负责交易对手授信总量审批;

(三)授信执行条线负责不良资产的接收及处置;

(四)信用风险管理条线负责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情况的窗口指导和后评价。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境内分行、境外分行及附属行。本办法相关规定与境外分行及附属行所在地监管规定不一致的,按孰严原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发送<关于资金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银险[2002]453号)废止。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业务风险连续性风险管理办法

业务连续性和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共13页 (包括封面)

目录 一、目的 2 二、定义 2 三、流程 3 四、范围 5 五、影响业务连续性的风险管理 5 六、重要电话号码 6 七、重大变更时对客户的通知 6 八、业务连续性计划(BCP) 8

业务连续性和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了使公司有效控制业务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风险,从而实现保证公司和客户利益,保证公司业绩持续增长。 二、定义 2.1 风险管理计划 风险管理计划是由生产部门和质量部门定期编制和维护。该计划明确定义风险管理行动范围、目的,风险管理要求、风险等级评估标准等等。 2.2 风险管理登记表 风险管理登记表用于记录识别出来的风险,针对已识别的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行动计划,通过定期回顾和评估,将高风险逐步降低到低风险,采取有效行动来避免风险发生,保证公司业务按既定计划高效运行。 2.3 业务连续性计划 业务连续性计划是保证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工具文件,它是由生产部门和质量部门负责定期编制和维护的文件。该文件针对风险要识别出来的对公司存在潜在威胁的影响因素,并为恢复及有效响应能力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机制,来保障公司和关键客户的利益。业务连续性管理流程包括应急反应流程、事件决策及业务恢复、培训、监测、检查和计划维护等。 三、流程

公司风险协调员组织建立公司级风险团队,重点识别并管理风险项目的缓解和消除行动,公司级风险团队成员分别来自于公司各个业务部门,他们将代表各个业务部门分析、提出风险项目。 公司风险管理团队负责识别、确认所有影响公司业务的风险项目,公司风险协调员负责组织将确认出来的风险项目记录到风险登记表中。 公司风险协调员分别组织管理团队对风险项目进行评估,按照风险评分标准确定风险优先级别,汇总出高风险项目提交公司经理层讨论认可。 风险项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 设备、设施或人员(独苗岗位) ?替代设备备份 ?关键过程或供应商风险 ?计算机数据备份 ?计算机信息系统备份 使用如下标准进行评估 评估初始 P (可能性) 和初始I(影响)和需要采取的行动 “风险矩阵”图上的行和列分别表示初始 P(概率)和初始I(影响)。可以用"L"(低)、"M"(中等) 和"H"(高)表示。 设置风险级别必须基于以下因素: ?概率排名“L”的可能十年发生一次 ?概率排名“M”,可能每年发生一次 ?概率排名“H”,可能每年发生在一次以上 ?影响排名“L”,影响轻微,可以忽略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试行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 贷款免责的范围 (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 尽职免责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业务有序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银行机构及有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联分公司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坚持“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商户与收单机构双向自主选择、同一商户“一柜一机”、联网通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收单机构管理 第七条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须在浙江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板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 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 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 5.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 6.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 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 8.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 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 10.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 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某某县支行信贷业务存量客户移交及管理实施办法

某某县支行信贷业务存量客户移交及管理实施办法 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存量客户的管理,巩固、扩大现有客户群,有效杜绝因信贷员区域调整而造成存量客户管理的失控,现制定某某县支行信贷业务存量客户移交及管理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客户移交 1.原营销中心的信贷员在跨支行调动或调离信贷员岗位时,将原营销区域内的所有存量小额贷款统一移交原所属营销中心; 2.所移交的存量客户由信贷业务部结合逾期、不良等综合情况选择营销中心的信贷员接收。 3.移交的客户由原管户信贷员与接收信贷员一同上门走访,并填写贷后检查记录,并履行移交手续。 二、客户管理 1.存量客户移交后的贷后管理工作由原所属营销中心及接收信贷员负责,如出现不良,原管户、辅助信贷员有责任协助催收。 2.接收移交客户的管户信贷员要按中心要求切实做好客户日常催收和维护工作,严禁出现因维护不到位而造成的客户流失等现象。 3. 接收移交客户的管户信贷员要按规定时限和频次对接收的客户进行回访,并填写贷后检查报告。 4.当移交客户出现风险需要责任认定追究时,仍将追究原管户、辅助信贷员的责任,并根据贷后维护管理的情况决定是否追究接收信贷员的贷后管理责任。 三、相关要求 1.在相关竞赛中,调片信贷员所移交客户形成余额下降的计入原营销中

心余额增减额。 2.各中心一律不得要求、提醒移交的客户提前结清贷款后再次重贷,发现要求客户结清重贷的信贷员一律追究责任并纳入考核。 此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信贷业务存量客户移交管理方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滨海县支行综合管理部 2O11年7月12日印发 校对:于广权打印:15份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 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 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 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 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 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2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 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 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 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 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报备申请表 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 备咨询回复书 3 附件1: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存放期限与本单位资金加权期限相匹配。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目录

一、目的 为了完善保理公司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事前防范、事中评估与监控、事后收款管理机制,加强保理业务风险的合法防范和合理规避,更高效地利用信用资源,保证业务回款的及时和完整,促进业务健康有效开展,确保公司持续盈利。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明确公司名下涉及风险管理中的名词定义、额度管理、各职能部门管理分工、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流程、责任划分和追究及开始实施日期等。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保理业务模式下产生的信用额度占用及相关应收账款管理的所有业务。 四、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4.1 风险管理全员防范体系 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是实施全员风险防范。建立全员性的、责任清晰的管理体系是保障经营质量和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全员风险防范体系的重点内容是保障业务和客户真实,员工诚信,呆帐清理、诉讼及时,决策快捷。 因此,确定公司各管理层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4.1.1公司董事会: 1.确定总体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策略; 2. 推进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

3. 监督有关部门风险防范实施状况。 4.1.2业务部总经理、业务人员: 1. 保证客户和项目基本信息准确、完整,开发和维护优质客户,保障业务的真实性; 2. 保证不私自向客户承诺额度、帐期等未经审核信息; 3. 负责客户信息的维护工作,健全信息管理; 4. 负责确保业务运作遵循风控部意见; 5. 时刻把握客户经营状况和项目进度,了解市场和客户信息,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6. 在授权范围内正确判断和决策; 7. 把控授信的风险防范条件,预警恶性事件前兆,杜绝恶性事件的引发的重大损失; 8. 把控回款的条件和应急措施,承担回款责任,提出预警并追踪结果; 9. 保证授信与客户可承担风险的经济实力匹配,个人担保有效。 4.1.3 风控部、法务部: 1. 与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制订风险管理策略和制度,并及时调整以促进业务发展; 2. 对客户进行评估、授信、调整、冻结、取消额度等全过程操作和监控; 3. 负责回款分析,有关报表报告报表体现授信和应收质量及趋势,提出信用状况预 警并追踪结果,并建议解决方案; 4. 定期走访客户和进行市场调查,保障客户动态管理有效; 5. 负责合同中条款的审核及合同保管,规避合同风险; 6. 识别风险回款,提出业务人员预警应收款并追踪结果; 7. 负责客户档案管理工作,规避证据风险; 8. 提供法律文件保障和咨询服务; 9. 推进诉讼程序和结果跟进。 4.1.4 财务部: 1. 负责发票开票、银行回单的收集和保管; 2. 对退票进行登记备查,对空头支票即时向风控部通报; 3. 负责与客户对帐,保证应收帐信息准确,及时核销应收帐款。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拟稿)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

+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 (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 (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 (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授信担保方式 第六条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具体要求以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对于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客户,可采用信用方式申请。 第四章授信用途、额度及期限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9号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5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

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

银监127号文

银监会127号文全文 文章摘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

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41797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

信贷业务分级授权管理操作流程

信贷业务分级授权管理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明确信贷业务分级授权管理操作流程,规范分级授权管理下的信贷行为,根据********的规定,特对有关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明确规范。本操作流程是因联社信贷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而制定。 一、分级授权管理下营业部、分社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一)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办理流程 1、组织结构及人员安排。根据信用社现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成立相应的审贷小组(三人以上奇数),分社(含营业部,下同)主任任小组组长,组长享有一票否决权,但不享有一票同意权,在贷款调查金额范围内可以减少额度,但不能增加额度。在坚持岗位分离的情况下,明确具备一定专业业务素质的员工作为信贷业务的调查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审查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各营业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安排好相关人员,成立审贷小组报联社同意后实施。 2、信贷业务办理流程(见附表一)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展示我社信贷业务快速、方便的特点,贷款的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信用社的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要及时通知客户,对符合我社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要及时进入贷款操作流程。操作各环节时间限制:个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时间为*个工作日内,

审查时间为*个工作日,审批时间为*个工作日;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时间为*个工作日,审查时间为*个工作日,审批时间为1个工作日。 3、审贷小组工作职责。审贷小组成立后,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纪律,建立定期信贷例会制度(学习信贷制度、分析本社信贷资产质量,安排信贷工作等)、定期审贷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信贷例会会议记录和审贷会议记录作为信贷工作与信贷决策的依据。 (二)超权限信贷业务办理流程 1、超权限信贷业务办理流程(业务发展部权限内)(见附表二) 2、超权限信贷业务办理流程(联社权限内)(见附表三) 3、档案管理:营业部、分社权限范围内审批的贷款由本部或本社按照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装订档案,管理档案。超权限的信贷业务资料一式两份,贷款管理责任人负责按照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将信贷档案装订成册,在贷款发放后*个工作日内移交一份给业务发展部管理,业务发展部建立信贷档案交接管理台帐,信贷档案移交时,交接责任人双方在管理台帐上签字移交,一份信贷资料由分社自行留档保管。 二、分级授权管理下业务发展部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一)组织结构及人员安排:业务发展部在联社授权的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联网通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 (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

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我行原则上主要针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外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且确实有业务需求的,经高管层批准同意后可以纳入授信范围。 第七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法人机构授信,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三章授信范围及授信条件 第八条对同业间下述各类低风险交易,可直接由我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可以对其免于授信。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 (二)银行间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

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风险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司科学规范的风险管理机制,形成科学规范的风险评审制度、风险监管体系和法律保障制度,提高资产与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和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平稳健康运行,坚持以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为基本原则,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与授权下开展工作,负责公司资产、业务和管理风险识别、防范、控制、转化等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组成应突出成员的学识水平、知识的专业性、知识结构的复合性和实际的业务经历。 第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坚持集体审议、充分论证、独立表决的审议决策原则;追求科学缜密决策,确保业务质量,有效识别防控风险,实现预期效益的决策目标。 第二章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高级管理层在担保业务、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审监督;并具体审定以下公司业务: 1.担保类业务; 2.委托贷款等资产类业务; 3.项目融资类业务; 4.短期资金拆借类业务; 5.信息咨询、顾问、理财等中间业务;

6.其它业务。 (二)尽职评估担保业务风险,充分发表分析意见,客观公正地投票表决; (三)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掌握业界动态,研究银行政策,关注担保企业风险状况。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或者审定公司业务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七条涉及业务核销、以物抵债、抵债物变现与报损等不良资产处置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超过董事会授权权限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上报董事会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第十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设常务委员7人,包括以下方面人员:(一)公司总经办公室2人,总经理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副总经理任第一副主任; (二)市场业务部门3人,部门经理任风险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 (三)风险管理部门1人,部门经理任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会议秘书1名,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资料的收集、整理、打印和分发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和委员投票统计工作等。会议秘书由风险管理部门派专职人员或派员兼职。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设候补委员1-3人。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与第一副主任由公司董事担任。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授信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不予授信、清收退出四类。 第五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含关联企业,下同),本行对该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明确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具体依据《**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六条客户授信分基本授信、调整授信和临时授信。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或存量客户授信;调整授信是指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临时授信是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进行临时性追加额度的授信,临时授信根据客户临时性资金需求情况从严控制。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促进收单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终端设备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特约商户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特约商户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结算交易的商户;交易终端设备是指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机具。 第三条我行收单业务实行“直联模式,联网通用,规模与质量并重”的经营管理原则,在获取收单收益的同时,承担由此项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我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个人金融业务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内设客户管理岗、设备管理岗和风险控制岗。 客户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特约商户资料的审核及保管;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变更和机具密钥下载; (三)负责组织我行员工和特约商户进行收单业务培训; (四)负责商户后期管理、定期回访等; (五)负责商户服务工作及受理投诉。

设备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机具和耗材的采购工作; (二)负责机具的布放安装工作; (三)负责对已布放的机具进行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做好耗材配送; (四)负责机具管理,包括对机具的收、发保管工作以及已布放机具的监管工作等。 风险控制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新增商户资质初步审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及违规商户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录入后的复核; (三)负责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及风险防范工作; (四)负责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不能成为我行特约商户; (五)负责机具程序、密钥的安装; (六)在接收到电子银行部的调单通知后进行调单处理; (七)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第六条电子银行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清算数据接收和账务查询及差错处理的管理部门,内设业务处理管理岗。 业务处理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接收银联清算数据并及时提供清算资金入账流水明细; (二)负责受理账务查询及差错查询工作,及时与中国银联协调处理; (三)负责银联差错平台发起的调单接收,并将调单申请提交个人金融 业务部。 (四)负责相关差错、手工退货、手工预授权类交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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