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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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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 4 版 潘静成、刘文华 经济法总论 史际春、邓峰 黄皮的 绪言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一)研究对象(不考)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 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b5E2RGbCAP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 1、产生 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 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世界经济年鉴》 (1906 年) , “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 2、传播及研究现状 日本 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 苏俄 欧洲大陆 英美法系国家 (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 港、澳、台 (研究较少) 大陆 开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 1979——1992 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 1993——现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 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
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 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p1EanqFDPw
区 分 概 念
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 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 1 / 44

的立法活动 DXDiTa9E3d 经济法规→广义: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颁 行的规范性文件 RTCrpUDGiT (2)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主要是民商法的调整,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条件
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市场有需要;学者对此的研究 ①主观方面 蒲鲁东最早提出了经济法学说 德国学者对新型法现象进行概况和总结,经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在德国产生 ②客观方面 经济集中和垄断:主要发达国家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经济矛盾激化,要求 公权力直接介入经济生活,将此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5PCzVD7HxA 战争需要:战争和相关的法制实践,使有关经济和法律关系的直接国家意志性凸显无遗,成为经济法学说 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沃土。jLBHrnAILg (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沿革 ①战争经济法 是初级经济法,与市场机制和规律相悖 ②危机对策法(罗斯福新政) 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危机被动形成的经济法,立法本身消极被动,具有相当的盲目性 ③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在西方发达国家 日益形成。xHAQX74J0X (二)前苏东国家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自己看书,P32~36,小小作业) 二、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一)德国和日本经济法形成之初对中国的影响 受到经由日本传来的德欧经济法现象和学说的影响,国民政府时期已开始粗略使用经济立法和经济法 规的概念,但当时经济法学说及经济法部门并未形成。 (经济法规汇编)LDAYtRyKfE (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 20 世纪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受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和日本经济法学说的影响,学者开始发表关于经 济法的文章、编写教材。Zzz6ZB2Ltk 同时,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制实践,为经济法研究及其发展提供了基础。 由此,经济法在中国出现。
思考:什么情况下会出现经济法?中国出现的背景和国外有什么不一样? 为什么以前没有→奴隶、封建社会是自然经济,国家干预少,不要经济法,而且也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强调自由平等,国家不进行干预 dvzfvkwMI1
三、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原因规律 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社会化大生产是以发达的科学技术为后盾的大机器工业生产。生产的连续性、分工协作的复杂性使社 会经济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rqyn14ZNXI 为了消除私有制与它的不兼容和垄断经济对竞争和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要求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 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经济健康发展。EmxvxOtOco 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伴随国家的存在而存在,但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等存在 2 / 44

差异。 生产和经济的社会化、经济的关系日益复杂,社会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 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日益加剧,在经济领域内要求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中心,从社会 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是这一角色的合适充任者。SixE2yXPq5 20 世纪以来,各国均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和监 督经济方面的职能。国家的这些职能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由此经济法得意产生。6ewMyirQFL 3、 “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作用 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经济法才会产生。 4、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对立统一 经济民主,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在经济法领域,经济民主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决 策的公众参与,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kavU42VRUs 在宏观层面,经济民主要求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各种利益冲突, 将宏观调控觉得决策建立在充分对话的基础上;在微观层面上,经济民主则体现为国家在充分尊重企业自 己的前提下,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经济民主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促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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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实行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获得发展的重要条件。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 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M2ub6vSTnP 5、经济法学说的产生 经济法学在一国确立,特别是统治者对它的认可和推广。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尽管经济法现象受到普遍关注和认同,但国内外对其概念尚无定论,有各种不同的见解。 (一)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多种表述(错误观点→全大小无) 1.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含义表述(不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 (1)学科经济法说(否定的“经济法规说”) 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在法的体系中不存在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基本部门的手段来调整 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是这些部门法的具体化。0YujCfmUCw (2)综合经济法说(综合法律部门说) 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eUts8ZQVRd 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具有特定调整手段的法律部门为基本法律部门,而经济法是多种基本法律部门 的规范的集合或综合,是“综合的法律部门”。sQsAEJkW5T (3)经济行政法说(经济行政管理) 认为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其分支之一。其与行政法其他部分的区分在于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 管理关系兼有经济性和行政性。GMsIasNXkA 2.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含义的表述(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 (1)大经济法说(最初的理论,现在消退)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肯定的)经济法规说 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 济法规的总称。TIrRGchYzg (3)企业法说 3 / 44

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它是关于国民 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7EqZcWLZNX (5)宏观调控法说(错误)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 (6)经济管理法说(纵向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纵横统一说(管理协调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本书观点(限定的纵横统一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此概念是基于纵横统一说。 统一,指(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是)经济和国家意志两者的统一; “纵”,不包括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或应由当事人自治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 (纵 向→,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lzq7IGf02E “横”,不包括公有制组织自由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以及其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任何经济 关系。 (横向→平等协商的关系,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zvpgeqJ1hk 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一)经济管理关系 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包括宏观和微观层面。 宏观层面: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的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 土地利用规划,等等。NrpoJac3v1 微观层面:税收征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技术监督,企业登记管理,等等。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是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 成社会经济关系。1nowfTG4KI 经济法并不是一般地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其主要由民法来承担。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竞争关系,是 在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即只有在竞争执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当事人依竞争法发动争议, 或者某种民事行为或状态为法律禁止是,才产生经济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民商法调整基础上的二次 调整fjnFLDa5Zo (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 这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国家机关或必须执行国家政策的主体,合同内容需要体现国家的政策 或意志; 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三、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性或专业性 经济法的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 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 经济法具有专业性表现为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 1、经济性 经济制度上升为法律的表现: 4 / 44

《预算法》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 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tfnNhnE6e5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经济活动的内容上升为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货币政策工具;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佣金、 折扣和回扣,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5000元等。HbmVN777sL 2、专业性 经济法具有专业性表现为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 典型的例子是《会计法》 。从1992年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会计法规,这些规范与工程、电信等规范一样,既 是法的规范,又是专业性经济技术规范。 (食品标准→强制性标准)V7l4jRB8Hs (二)政策性 1、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2、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受其影响也经常处于变动之中。 3、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三)行政主导性(政府主导性) 1、经济法中不乏命令与服从性质的强制性规范,依法享有经济管理权力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在规范都 是实施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83lcPA59W9 经济法授予政府以法规制定权、自由裁量权和准司法决定权等。 2、对合同关系的经济法调整中也不乏行政主导性。 这些合同的基本条件由政府确定,作为合同一方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被赋予监督合同履行的 权利。 (四)综合性 1、公法和私法因素的综合 经济法或以行政法、刑事等“公”的手段调整“私”的关系,或将“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 加入、为公共利益考量的“公”的关系。mZkklkzaaP 2、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褒奖的、社会性的(专业调控、专业约束、专 业)等。 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专业调控以及专业约束和制裁。 3、经济法的调整体现了统分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精神。 统分结合,指国家统一领导、调控与地方分权、公有主体自主经营管理相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指除 了运用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定外,经济法还创制和运用指导性,诱导性规范。AVktR43bpw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一、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地位的涵义 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即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 性如何。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对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法学界基本持肯定的态度。 1.传统法的部门划分理论 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相结合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依据或标准。 2.传统法的部门划分理论存在的问题 法律调整的方法和手段只有极为有限的几种,对于日新月异的社会关系和不断增长的法律规范该如何 进行分类? 5 / 44

3.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当客观上出现了某种新的社会活动领域,或者既有的某种社会活动领域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以至于国 家法律按一定的宗旨对由该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的时候,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之结合,就可称之为“法律部门”。ORjBnOwcEd ——由实践需要决定的立法者或统治者在法律调整中表现出来的特殊关注或不关注,是现代法的某个 部门成立与否的重要标志。2MiJTy0dTT 4.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当政府既基于政权承担者身份干预经济及充当市场“裁判”,同时也以所有者、股东等身份订合同、办企 业,以种种方式参与公开市场操作时,法学家对由此出现的公、私法相融合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进行研 究,科学地揭示其与生产社会化、社会活动及其法律调整专业化和技术化的内在联系,认为出现了经济法 部门,并得到普遍认可,经济法部门即产生。gIiSpiue7A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商法的关系 联系:调整对象、渊源、独立地位、作用 区别:调整对象、主体、作用、调整方法 参阅杨紫烜主编: 《经济法》 (2010年第四版) ,北大、高等教育出版社,第42-43页。 1.调整范围不同: 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 系; 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 产及人身权益。uEh0U1Yfmh 2.宗旨和作用不同: 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 利益发挥其积极作用;IAg9qLsgBX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 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 WwghWvVhPE (二)与行政法的关系 参阅杨紫烜主编: 《经济法》 (2010年第四版) ,北大、高等教育出版社,第45-47页。 1.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以行政组织及其权力的设置和行政救济等为主要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2.救济方式不同: 行政法的救济倚赖行政机制,如行政监察、行政处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经济法更多地借助于民事诉讼,以及其他社会性救济方式,如专业机构和自治团体的救济等。 3.宗旨不同: 行政法的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经济法的宗旨是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责权利效一致等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直接反映。 三、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渊源的含义:是指经济法存在或表现的形式。 (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1.宪法—经济法主要从中汲取有关经济制度的精神和零星规范;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构成经济法的核心和主体部分; (学习基本法搭配部门规章和 行政法规)asfpsfpi4k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数量较多; 6 / 44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为全国性立法起先行 摸索作用)ooeyYZTjj1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规章、命令和指示等; 7.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8.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经济案件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法律解释; 9.中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或协定; (有争议,认为其属于国际法的渊源,而不属于国内法的渊源。 ) 教材认为属于国内渊源BkeGuInkxI 10.政策、习惯(国家承认的习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 ; 11.学理和理念—间接渊源。 四、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指由一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的部门法体系。 2.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经济组织法—主要是企业法(广义企业法主要是民商法部分,但国有企业等体现国家意志的部分属于 经济法) ,企业法是经济法的起点;中央银行、独立监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等)和行业团体等组织法; 农村社区合作组织的相关制度;PgdO0sRlMo 经济管理法—包括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是经济法的核心; 经济活动法—调整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济合同法和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二)经济法学体系 1.经济法学体系的概念 指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体系。 2.经济法学体系和经济法体系的关系 ①联系:经济法学的体系由经济法的体系决定和影响,经济法体系为经济法学体系提供客观的基础与研究 素材;经济法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会指导和推动经济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为经济法体系提 供主观基础与理论论据;3cdXwckm15 ②区别: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三)与经济法体系相邻的概念 1.经济法律(规)或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是指由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属于经济法律(规)或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组成部分。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广义:指我国的整个法的体系,包括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刑 法、行政法等)和不调整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教育法等) 。h8c52WOngM 狭义:仅指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的体系。 经济法是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子法律体系。 第四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自己看书) 一、经济法的制定 (一)经济法的制定的概念 指狭义的经济立法,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 也就是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 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等。v4bdyGious *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辨析 7 / 44

经济立法有两种基本含义: 1.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与广义的经济法规同义。 2.指一种立法活动。 广义: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狭义:仅指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 我国法学界、国家政策和民众多是从经济法规和广义立法活动的角度理解经济立法,但实际部门和经 济法学界偶尔也在狭义上使用经济立法一词。J0bm4qMpJ9 (二)我国经济法制定的情况(P37~39) 二、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实施概说 1.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指经济法被遵守、适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过程、方式和手段。 2.经济法实施的要素及我国经济法实施的情况 知法: 守法: 执法: (二)经济法律关系 1.概念 是指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也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2.种类 (1)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宏观方面表现为在一定职权职务范围内实施相应行为,主要是因抽象行政行为, 而形成的职权关系;微观方面主要是因具体行政XVauA9grYP (2)竞争法律关系:是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中形成的。是在民商法对一般意义上的竞争关 系进行规范的基础上,从维护宏观和微观的公平竞争秩序出发,以经济法的原则和规范进行二次调整所形 成的法律关系。bR9C6TJscw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因本质上为政府商事合同的经济合同关系,也包括公有主体参与 的股东协议等企业关系,以及平等财政主体开展经济协作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等。pN9LBDdtrd 3.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 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力)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DJ8T7nHuGT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与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样,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 人格和身份四类。QF81D7bvUA (3)经法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职责。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意志性和经济性、公私 因素相交织的特性所决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即它所包容的权利义务。4B7a9QFw9h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涵义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 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力)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ix6iFA8xoX (二)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比如反垄断委员会,行政法中没有规定,只规定于反垄断法中) 8 / 44

(这种涵义的缺陷:比如自然人资格是根据民法取得的,不是经济法)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一)经济管理主体 1、概念 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 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当一定管理职能的 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wt6qbkCyDE 2、种类 (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特殊企业(首先是一个企业,但不以营利为目的,比如北京公交车公司) ? 概念:是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 ? 划分标准:特殊企业和普通企业是以企业适用法律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 这类企业一般不受公司法等普通企业法调整,因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被称为法定公司或法定机构。 ? 存在领域:从事政策性经营或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能,以及从事军工、航天等关系国际民生的重要活动。 (政策性银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Kp5zH46zRk ——具有公共性,国家或政府给予社会的要求或公共利益,对其组织和运作加以一定程度的直接控制。 (4)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既非政府机关也不是特殊企业,但因法律或政府对其特别授权而获得一定的管理职能。 独立监管机构: 指依法设立并履行职责, 区隔于政党、 政治和一般行政机关的专业性经济调控监管机构。 (法 定、独立、专业)反垄断委员会、银监会等等,不是企业!Yl4HdOAA61 对其负责人和主要成员设置不同于政府内阁的任期,赋予制定监管规则的准立法权和裁判、处罚的准司法 权。 设立原因:经济的调控监管涉及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专业性强,为使管理目标相对集中、明确,免受其他 政策目标和当前政治的干扰,按照所调控监管领域的内在要求做好调控监管。ch4PJx4BlI 普通企事业单位团体也可以依法获得某种管理职能。 (判断分析题:一般企业不能成为经济管理主体,错误) (二)经济活动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和经济管理主体相互转化) 1、概念 主要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2、种类 (1)各类企业 (2)其他社会组织(也可能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组织机构的内部机构、单位、成员等(比如会计法,会计属于企业内部事务,国家干预,但注意不是 全面的控制)qd3YfhxCzo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5)公民个人(税收关系中、消法、产品质量法等等) 第六章 企业 第一节 企业和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 1、概念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主体。 9 / 44

2、特征 (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2)企业从事的是经营性活动; 企业不是享有和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也不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经营性≠营利性(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利润;企业依法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 政策性、公益性经营的企业所追求的并不是在每一项具体的经营或交易活动中获利,也未必是为其自身获 取利润,而是执行某种政策或追求一定的社会利益;E836L11DO5 (3)企业是拥有固定地址、相对稳定经营的组织或个人; (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一般来讲,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没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独 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S42ehLvE3M (二)企业的分类 学理分类:是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作的理论上的 解释与分类; 法定分类: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 1、传统的典型企业(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501nNvZFis 标准:按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划分 (1)个人独资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没 有法人资格)jW1viftGw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xS0DOYWHLP
? 广义的独资企业 泛指一人(自然人和法人)单独出资和经营的企业。 分类: 按出资主体的不同:个人和单位独资企业; 按法律地位的不同:具有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 ? 独资企业 国内自然人独资设立的企业 外资独资设立的企业(只要资本来自国外就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 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比如国有独资公司 企事业单位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在我国,境内自然人与境外自然人单独出资设立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前者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 后者适用《外资企业法》 。LOZMkIqI0w (外国公司:根据国外公司法在国外成立的公司) (2)合伙企业 合伙契约 合伙 非经营性的 合伙组织 经营性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共担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ZKZUQsUJed 法人合伙可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可以各自承担无限的不连带责任。 10 / 44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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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 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 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 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 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尽管在解释上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这里的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干预”,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 三是人为割裂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跟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干预者(国家),另一方是被干预者(市场主体),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双方违

201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 个人学习笔记精编 呕心沥血整理版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预计分值6分左右】 【考点一】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包括所有人-自然人。组织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考点二】民事行为】(★★)1.无效的法律民事行【【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 民事行为合同 欺诈、胁迫无效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合同。 未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无效可变更、可撤销 恶意串通无效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 无效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民事行为,属于无 效民事行为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 的无效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接受赠与、奖励,日常生活行为]直接有效 (1)重大误解(2)显失公 平 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合同],自民事行为开始[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考点三】代理;一.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1.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考点四】-经济仲裁;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 2.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官与民的纠纷](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1)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受理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仲裁协议的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仲裁范围;[如约定继承纠纷仲裁](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4.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1)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2)法院为大。 【考点四】诉讼管辖;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最新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 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经济法笔记整理_6_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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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 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

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 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记账程序的核心是如何登记总分类账。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4. 全国人大: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5.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适用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 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 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 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 6.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a.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 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纠纷 b.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因为学习经济必须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我在选择书目时选择的是一本经济法关于民商法的书目。这本书是鉴于经济类学生一般没有学过法律,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定不了解,这本书就从民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商标法、票据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解释说明。下面主要是对于公司法和票据法的阅读理解。 公司法 对于公司法,本书中以十一个章节来介绍了公司法部分法律条例对公司生产管理的约束和影响。 第一节公司法和公司的概念 一是介绍的是公司法的概念。 在这一部分中,我重点标记的是其中提到的在公司法中公司与企业的区别。公司法仅仅是规定公司企业的法律,而不是规定所有企业的法律。而在我国,公司法规范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介绍了公司的概念 主要内容是介绍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①公司是企业法人

会计学中的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资金来源。二、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④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这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上层结构的说明以及对各个组织机构权责的说明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其主要关注国有独资企业在组织机构上与一般企业的区别。国有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为它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具备团体性。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其解释说明是为了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四个主要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①设立的条件 ②设立的方式 ③章程的规定 ④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是关于筹资的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自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并创立大会。其中补充的是关于发起人在整个公司创立中的一系列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成员全体股东5—19人,可 有公司职工代 表不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其中职工比例不低于1/3 地位公司的权利监督公司业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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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国际经济法笔记(武大)

国际经济法 1 跨国公司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的规定,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企业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点:1 跨国性 2 战略的全球性与管理的集中性 3 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 2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都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具体表现为: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3 特许协议(国际投资法)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 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特征:1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投资者)2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与公用事业建设3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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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版 潘静成、刘文华 经济法总论 史际春、邓峰 黄皮的 绪言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一)研究对象(不考)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 1、产生 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 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 2、传播及研究现状 日本 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 苏俄 欧洲大陆 英美法系国家 (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 港、澳、台 (研究较少) 大陆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 1979——1992 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 1993——现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 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 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 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经济法规→广义: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 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 区 分 概 念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按“月”计税 3. 税率 税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4.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月工资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有关“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考试试题中会给出,无需考生去背。 (2)外派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外企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非外企的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 (3)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知识点】:特殊规定 (3)特殊规定: ①离退休的人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免税规定 (2)免税规定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1. 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 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 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 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 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

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之意。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 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 *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他 *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 *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 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 答:*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 的偏差 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可能小)+社会收益(尽可能大) 社会成本有形:道德规范 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 二.效率与公平原则 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大神吐血整理)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 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 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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