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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名词解释

《环境保护法》名词解释
《环境保护法》名词解释

一、常用有关环境的名词解释

环境

环境通常是指围绕人群的空间和作用于人类这一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环境有所不同,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的环境。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给环境所下的定义为:“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这一定义把环境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天然的自然因素总体”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然环境,其特点是天然形成,无人工干预;

一类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即在天然的自然因素基础上,人类经过有意识地劳动而构造出的有别于原有自然环境的新环境。如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我国环境保护法对这两类环境均予以保护。

环境科学

广义:环境质量及其保护的科学。

狭义:它是探索全球环境演化的规律, 揭示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关系,探索环境变化对人类的影响和研究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技术及管理和措施的科学。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其内容主要有:

(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废液、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

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生活环境

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总体,它由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物质环境所组成。严格说来,社会环境中的精神环境不属于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

生活环境按其是否经过人工改造来划分,可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自然环境是各种天然因素的总体。如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空气、水源、土地、野生动植物等。人工环境是指经过人工创造的用于人类生活的各种客观条件。如用于人类生活的建筑物、公园、绿地、服务设施等。生活环境按其从小到大划分,可分为居室环境、院落环境、村落环境、城市环境等。按其用途可分为休息环境、劳动环境、学习环境、工作环境、旅游环境等。生活环境的保护与每个人生活质量的好坏息息相关,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把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作为该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

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

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四千年前的古代国家,但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环境法出现在世界上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在70年代未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环境保护的宪法规范。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组成的体系,成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范围主要包括:

环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自然环境要素保护法,如森林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

文化环境保护法,如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环境管理、监督、监测及保证法律实施的法规,如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另外还有各种环境标准,包括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环境法制工作的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将不断充实和完善。

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生态环境的破坏,最终会导致人类生活环境的恶化。

因此,要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就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其主要任务之一,正是基于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的这一密切关系。

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是两个在含义上十分相近的概念,有时人们将其混用,但严格说来,生态环境并不等同于自然环境。自然环境的外延比较广,各种天然因素的总体都可以说是自然环境,但只有具有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才能称为生态环境。仅有非生物因素组成的整体,虽然可以称为自然环境,但并不能叫做生态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环境仅是自然环境的一种,二者具有包含关系。

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对某些环境要素所作的统一的、法定的和技术的规定。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环境标准用来规定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考核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效果。

环境标准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根据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的需要确定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浓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污染源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应遵守的浓度和数量限值;分析方法标准,如分析方法、测定方法标准、样品标准;还有排污收费标准等。另外还有一些关于标准的环境词汇、术语、标志等的规定。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

环境标准是按照严格的科学方法和程序制订的。环境标准的制订还要参考国家和地区在一定时期的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环境标准过于严格,不符合实际,将会限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过于宽松,又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造成人体危害和生态破坏。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根据适用时段的不同,又可分为现行标准和超前标准。另外,由于国情有所差别,各个国家的环境标准也不完全相同。为保障人民健康,我们制订了严格的环境标准,但鉴于当前科技水平和城乡建设、经济建设的需要,相比发达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做了事实求是的考虑。

环境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是进行环境规划、环境管理、环境评价和城市建设的依据。环境质量

环境质量是衡量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适宜程度的一种“指标”。良好的环境质量适宜人们的生产生活;反之恶劣的环境质量会危害人体的健康。环境质量还可以用于表示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程度。

根据环境要素的不同,环境质量可以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根据环境工作对象还有城市环境质量、农村环境质量、居住环境质量、生产环境质量等。广义的环境质量是自然的、社会的、工程的和美学的各种要素的综合反映。

另外,为方便考察环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影响和评定环境污染的程度,需要制订一些可比的量化指标。这些指标以生态平衡和人体健康为基准,用环境中允许存在的某些物质的最大浓度来表示,称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浓度超过这些标准,环境质量就被认为不适于或危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在环境管理和环境研究中,环境质量评价是按照环境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特定区域的环境质量

进行评价。按地理范围可分为局部的、区域的、流域的和全球的环境质量评价;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水环境质量评价,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等;还可针对某种污染物进行单项要素评价或针对多种污染物进行综合评价;按时间因素又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容量

容量是一定空间容纳某种物质的能力。环境容量是指某一环境区域内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的最大容纳量;就环境污染而言,污染物存在的数量超过最大容纳量,这一环境的生态平衡和正常功能就会遭到破坏。

环境容量大小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环境本身具备的背景条件,如环境空间的大小,气象、水文、地质、植被等自然条件,生物种群特征,污染物的理化特性等等。举例来说,长江的流量比北京地区的潮白河的流量大得多,向长江排放100吨酿造废水不会造成很大环境影响,而向潮白河排放100吨废水就有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水体污染。二是人们对特定环境功能的规定。这种规定经常用环境质量标准来表述。以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为例,在城市居民区,国家规定二氧化硫的年日均值为0.06毫克/立方米(国家二级标准),而工业区则为0.1毫克/立方米(国家三级标准)。为了满足区域功能,在城市居民区的排放二氧化硫的燃煤锅炉可能要采取与工业区不同的燃烧技术和脱硫技术。

鉴于环境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的复杂性,准确计算一定环境的环境容量是十分困难的,一般可借助数学模拟估算一定条件下的环境容量。就浓度而言,特定区域的某种污染的绝对容量(R)可用环境标准浓度值(W)和环境中已存在的浓度值即背景值(B)之差来表示,即R=W-B。

十大环境问题

?地退化。沙漠化面积多达40亿公顷(4X1013 M2),每年约增600万公顷。

?森林覆盖率锐减。76X41.5 公顷,年减 2000万公顷。

?淡水资源缺乏。世界上有3/5 的居民难以得到安全的饮用水。

?海洋污染

?大气O3 层的破坏。

?温室效应引起全球的气候变化。

?生物多样性减少。

?酸雨蔓延

?大气污染

?固体废气物污染

环境污染

指由于某种物质或能量的介人使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在法律上,环境污染则是指由于某种物质或能量的介人使某一特定区域的环境质量劣于适用该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的现象。能够引起环境污染的物质称为污染物,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SO2和其它有害气体,各种重金属等。能量介入使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通常也称为污染,如热污染等。

环境污染既可由人类的活动引起(如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也可由自然的原因引起(如火山爆发释放的尘埃和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

环境保护法所要防治的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污染。

环境污染,按其污染物的性质可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按被污染的环境要素分,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等;按污染产生的来源,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运输污染、生活污染等。

防治环境污染是环境管理和环境科学研究的基础,也是开展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又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最主要的任务之一。

大气污染

大气中污染物或由它转化成的二次污染物的浓度达到了有害程度的现象,称为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物主要分为有害气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物、光化学烟雾和卤族元素等)及颗粒物(粉尘和酸雾、气溶胶等)。它们的主要来源是燃料的燃烧和工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对人的危害主要表为卢呼吸道疾病;对植物可使其生理机制受抑制,生长不良,抗病抗虫能力减弱,甚至死亡;大气污染还能对气候产生不良影响,如降低能见度,减少太阳的辐射(据资料表明,城市太阳辐射强度和此外线强度要分别比农村减少10~30%和10~25%)而导致城市佝偻发病率的增加;大气污染物能腐蚀物品,影响产品质;近十几年来,不少国家发现酸雨,雨雪中酸度增高,使河湖、土壤酸化、鱼类减少甚至灭绝,森林发育受影响,这与大气污染是有密切关系的。

公害

公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对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和生活环境的舒适性等造成的危害。公害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与私害相对而言的。也就是对他人可行使或可享受的权益造成妨碍的行为;如果只影响到个别人(3人以下),并只侵害专属其所有的权益,就称为私害;如果其行为影响到3人以上并侵害其作为公众成员而享有的权益,就称为公害。由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振动、恶臭等所影响和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公众,所以由此产生的危害一般均称为公害。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害通常与公益相对应。

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将公害定义为:由于事业活动和人类其他活动产生的相当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包括水的状态以及江河湖海及其他水域的底质情况的恶化)、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采掘矿物所造成的下陷除外)以及恶臭,对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的损害。后来,妨碍日照、通风等,也被法律规定为公害。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人们通常把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而对公众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叫做公害。

环境治理

研究与环境治理有关的化学机制和工艺技术问题,为发展高效污染控制技术提供理论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

通常意义上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指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它是在开发建设项目建设以前,对项目的选址、设计、拟定的各种方案以及不同阶段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分析和预测,为项目的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提供科学依据,是保证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是一切环境保护活动的“耳目”。在实际工作中,环境监测可分为两类。

一是污染源监测,即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一般是在污染物排出口,定期、定点采集样品,分析、测定不同形态有害物质的浓度、排放量以及时空分布规律。

二是环境监测,也就是对环境中的污染物质及其变化规律、环境影响进行分析、监视,明确

其数值、范围、污染程度,通过综合分析描述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

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环境监测分为大气污染监测、水体污染监测、土壤污染监测、生物污染监测等;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又可分为化学毒物监测、热污染监测、噪声污染监测、放射性污染监测等。大气污染监测常用的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气象参数和总悬浮颗粒物(TSP)、降尘、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臭氧(O3)等;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项目一般包括水文、气象参数以及温度、酸碱度(pH)、悬浮固体(SS)、溶解氧(DO)、生物耗氧量(BOD)、化学耗氧量(COD)、某些毒物等。

环境监测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遵照国家和国际上规定的监测方法和标准来进行,监测结果要编制成专业文件。对监测过程要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人类的许多活动都向大气、水体、土壤等自然和人工环境排放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自然界的一些变化也影响环境的质量。环境监测就是按照国家或地方关于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质量的各种环境标准,对污染源排放情况和环境状况进行定性、定量的测试,并为科研、决策、立法、处理污染事故和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环境监测有关名词

生化需氧量(BOD5)

指表示水中有机化合物等需氧物质含量的一个综合指标。当水中所含有机物与空气接触时,由于需氧微生物的作用而分解,使之无机化或气体化时所需消耗的氧量,即为生化需氧量。以毫克/升表示。它是通过往所测水样中加入能分解有机物的微生物和氧饱和水,在一定的温度(20℃)下,经过规定天数的反应,然后根据水中氧的减少量来测定。

溶解氧(DO)溶解氧量受水温、气压和溶质(如盐分)的影响,随水温升高而减少,与大气中氧分压成比例增加。由于水被污染,有机腐败物质和其他还原性物质的存在,溶解氧就被消耗,所以越干净的水,所含溶解氧越多;水污染越厉害,溶解氧就越少。

化学需氧量(COD)

是在一定条件下,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的量,以氧的毫克/升表示。它利用化学氧化剂,将水样中的还原物质加以氧化,然后从剩余的氧化剂的量计算出氧的消耗量。它的测定,可用重铬酸钾法,也可用高锰酸盐法。

空气污染指数(API)

空气质量周报就是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几种常见污染物例行监测的结果,评价城市一周内的空气质量,并以空气污染指数的表征形式来向公众发布。

空气污染指数(AIR POLLUTION INDEX,简称API)是一种反映和评价空气质量的方法,就是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的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数值形式、并分级表征空气质量状况与空气污染的程度,其结果简明直观,使用方便,适用于表示城市的短期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

空气污染指数的确定原则:空气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各种污染物中危害最大的污染物的污染程度。空气污染指数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各项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来确定污染指数的分级及相应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目前我国所用的空气指数的分级标准是:(1)空气污染指数(API)50点对应的污染物浓度为国家空气质量日均值一级标准;(2)API100点对应的污染物浓度为国家空气质量日均值二级标准;(3)API200点对应的污染物浓度为国家空气质量日均值三级标准;(4)API更高值段的分级对应于各种污染物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同影响时的浓度限值,API500点对应于对人体产生严重危害时各项污染物的浓度。

根据我国空气污染的特点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目前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污染物项目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物。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和监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再调整增加其它污染项目,以便更为客观地反应污染状况。

空气污染指数的计算与报告:污染指数与各项污染物浓度的关系是分段线性函数(见表1

和图1),用内插法计算各污染物的分指数In(具体计算方法请参见《环境监测简报》1997年第9期),取各项污染物分指数中最大者代表该区域或城市的污染指数。即:API=

max(I1,I2···Ii,···In)。

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产生的污染物排入大气环境,导致大气质量下降。造成大气污染的自然因素有火山爆发、不利气象条件等。但更重要的因素是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如工业生产中会排放有害的工业废气和粉尘;采暖供热要燃用大量煤炭,排放烟尘和其它污染物;各种交通工具也会产生有害气体。

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降尘、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等。大气污染的危害包括严重影响人体健康,造成癌症、呼吸系统疾病等病症,影响动植物生长,破坏自然景观和人工设施,改变大气能见度、温度、风速、

降水等。严重的大气污染还可造成大范围、突发性的人体危害,如伦敦烟雾事件和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均使成千上万的人同时发病。另外,长期生活在低浓度大气污染环境中的人群的健康状况也会不断恶化。

按影响的范围,大气污染可分为全球性污染和地区性污染。全球性污染指人为污染物排放造成的全球气候变化。地区性污染发生在城市地区和冶炼、化工、建材等工业污染源的周围地区。由于城市是人类活动的中心,城市地区的大气污染普遍严重。除集中排放工业废气、燃煤大气污染物及机动车排气之外,大城市的出现还会导致“热岛”效应,即形成特有的城市气候,加剧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北京市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由于北京以煤为主要燃料,冬季煤烟型污染突出;随着机动车辆的迅速增长,汽车排气污染日益加重。来自生产过程的粉尘和地面扬尘也是常年影响北京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春季风速较高,尘污染尤为突出。北京和其它地区均采取了各种积极措施预防和治理大气污染,改善人类住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对策包括:

(1)依托科技进步,加强宏观管理。①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量;②完善城市布局,搞好区域功能规划和环境规划;③改善城市燃料结构,提高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的比例,减少城区煤碳的直接燃烧和利用;④改变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低物耗、低污染和高附加值的工业及第三产业;⑤依托科技进步,提高生产工艺水平,包括提高机动车制造水平。

(2)实行各种削减污染产生和排放的控制措施。①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集中供热,增调电子,发展公共交通,加快道路建设等;②开发清洁燃料技术,如清洁煤技术,太阳能、风能利用技术等;③加强城市和郊区绿化;④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工业污染;⑤推行高效消烟除尘、脱硫、型煤等预防污染和治理污染的技术措施,加强污染源治理。

(3)强化环境管理。①加强环境保护立法,逐步严格环境标准,加强执法力度;②控制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结合交通规划,严格控制机动车数量;③深入推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等管理工作;④加强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机动车排气的监督检查。

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主要是指人类活动产生污染物进入河湖、地下水等,使水质恶化,水的使用价值降低。造成水污染的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工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大量消耗水资源,致使河湖新

鲜水量减少,地下水位下降,水体的环境条件改变,环境容量降低。二是人们的生产生活直接排出大量污水进入水环境,使环境质量恶化。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水污染原则上可分为:点源污染,即城镇地区有组织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面源污染,即来自城镇地面、农田、森林、矿区的径流和农灌退水等;还有些污染物来自大气污染,如酸雨、降尘等,其来源称为扩散污染物。这些污染源所含的污染物大体分为耗氧污染物、酸、碱、油类、病原体、水体营养化物质(如氮、磷),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如农药、放射性物质、有毒重金属及其它有机毒物。当时,我国的城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是重点控制的污染源。被污染的水资源除了使用价值降低之外,还可能引起饮用者中毒、传染病流行、破坏水产等大范围、突发性的污染事故。

水污染防治主要对策包括:

(1)宏观对策。①坚持以防为主的方针,鼓励节约用水;②加强科学管理和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③改善产业结构,控制耗水量大、排放水污染物多的行业的发展规模;④依托科技进步,提高生产工艺水平,推广先进的生态农业技术。

(2)控制措施。①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和建设污水收集、处理系统;②加强与上游地区的经济和环境保护合作,保证水质清洁;③完善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的供水联调;

④加强工业污水处理或预处理,特别是乡镇企业的治理;有毒有害污染物必须就地处理,达标排放;⑤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工业耗水和水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⑥加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⑦加强水资源利用和污水处理的科学研究,提高废水回用率,改善农灌污水的水质,合理确定城市污水的适用处理级别区别一级物理处理、二级生化处理和污水深度处理的适用规模和范围。

(3)环境管理。①加强水环境保护立法,加大执法力度;②由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污染防治的复杂性,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规划;③控制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④深入推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⑤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检查。

二、有关水污染的名词解释

水体:指表面被水覆盖的自然综合体,它不仅包括海洋、湖泊、河流、沼泽、水库和地下水,它还包括水中悬浮物、底泥及水中微生物等。

水污染:指水因物质、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变更质量,致影响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

水质标准:指由主管机关对水体之质量,依其最佳用途而规定之量度。

水污染物:指任何能导致水污染之物质、生物或能量。

废水:指事业于制造、操作、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或作业环境所产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污水:指事业以外所产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建筑物污水处理设施:指建筑物之化粪池、合并式建筑物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设置废(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污水下水道系统、土壤处理、委托废水代处理业处理、设置管线排放于海洋、海洋投弃或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防治水污染之方法。

废(污)水处理设施:指废(污)水为符合水污染防治管制标准,而以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之设施。

事业废水:指工厂、矿场、废水代处理业、畜牧业或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所排放之含有污染物之水。

畜牧废水:指饲养猪、牛、马、免、肉鸡或肉鸭、蛋鸡或蛋鸭等之畜牧业,所排放之含有污染物之水。

污水处理厂:系泛指都市小区、工业区所设置之污水处理设施而言。

放流水:指进入承受水体前之废(污)水。

放流口:指废(污)水进入承受水体前,依法设置之固定放流设施。

放流水标准:指对放流水质量或其成份之规定限度。

水体分类:水体依其客观条件,可能作为一种或多种用途,而予以人为之归类。

农业生产污水:它主要是农村污水和灌溉水。由于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致使灌溉后排出的水或雨水流经中含有一定量的农药和化肥,造成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

地表水:流过或静止在陆地表面的水。

富营养化:一种氮、磷等植物营养物质含量过多所引起的水质污染现象。当过量营养物质进入湖泊、水库等缓流水体后,水生生物特别是藻类将大量繁殖,使水中溶解氧含量急剧变化,以至影响到鱼类等的生存。

富营养湖:湖水中氮、磷等生物营养物质丰富、浮游生物种类少但生物量高的湖泊。

涵容能力:指在不妨害水体正常用途情况下,水体所能涵容污染物之量。

溶氧量(DO):指溶解于水中的氧,为表示水污染状况的指标之一,简称为DO。一般清净的河流,DO可接近于其温度之饱和值,水温愈高,其饱和溶氧量愈低。

化学需氧量(COD):指在规定的条件下,用氧化剂处理水样时,在水中溶解性或悬浮性物质消耗的该氧化剂的量。计算时折合为氧的质量浓度,以 mg/L表示。应用重铬酸钾为氧化剂在强酸情况下与废水加热二小时,使水中有机碳氧化为二氧化碳及水,其所消耗之重铬酸钾量换算成相当于氧之量。

生化需氧量(BOD5):系指于一定时间内,在一定的温度下,有机物因受微生物的作用而氧化,所消耗的氧量。通常表示废水污染度是指在20℃下5日之BOD。

氨氮(NH3-N):水中之氮之NH4+NH3形态存在者。

重金属:指原子量超过钙(40)以上之金属,累积在生物体或人体会造成损害,如铜、镉、汞等。

百万分率(ppm)(mg/L):表示百万分内几分之分量。

十亿分率(ppb):表示一亿分内几分之分量。

水的自净:水体能在其环境容量的范围内,经过自身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作用使排入水体的污染物的浓度,随着时间的推移、流动的过程而自然降低。这就是水的自然净化作用。

重铬酸盐值(CODcr):用标准步骤以重铬酸盐为氧化剂测定的化学需氧量。

高锰酸盐值(CODmn):用标准步骤以高锰酸盐为氧化剂测定的化学需氧量。

总有机碳 (Total Organic Carbon, TOC): 用废水中总含碳量表示有机物含量。它是评价水中有机物的一个综合指标。其测定结果用C含量表示,单位mg/l。

总氮(Total Nitrogen, TN)

总有机氮:是反映水中蛋白质、氨基酸和尿素等含氮有机物总量的的一个指标。

无机氮:NH3、NH4+、NO2-和 NO3-等分别称为氨氮、亚硝酸氮和硝酸氮等。这几种形态的含量均可为水质指标,分别代表有机氮转化为无机物的各种不同阶段。

总氮(Total Nitrogen, TN):包括从有机到无机全部氮含量的水质指标。

总磷:以水中可被强氧化物质氧化转变成磷酸盐的各种形态磷的总剂量。

固体悬浮物(Suspended Solid): 水中的悬浮物是指水样通过孔径为0.45mm的滤膜, 截留在滤膜上并于103-105oC 烘干至恒重的固体物质。

耗(需)氧污染物:污水中能通过生物化学和化学作用而消耗水中溶解氧的物质,统称为需氧污染物。

营养性污染物:废水中的含磷和含氮化合物。当N、P等植物营养物(如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尿素、磷酸盐)大量进入水体,水体过分肥沃,一种或几种浮游生物在一定条件下爆发性繁殖或高度聚集,引起海水变色,这种现象在江河湖泊中叫做水华,在海中叫做赤潮,国际上通称为‘有害藻华’,注意赤潮是一个历史沿用的名字,实际上,不一定都是红色的,它可因赤潮的生物种类和数量不同而呈现不同的颜色。因此赤潮实际上各种色潮的统称。

酸碱污染物:使水体的pH发生变化的污染物。

油污污染物: 包括“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

热污染:废水的温度过高而引起的危害。

氰化物:是剧毒物质,急性中毒会抑制细胞呼吸,造成人体组织缺氧,人只要口腹0.3-0.5mg 就会致死。我国饮用水标准规定,氰化物含量不得超过0。05mg/l。水中氰化物主要来源于电镀废水,焦炉和高炉煤气洗涤废水以及金银选矿废水等。

砷:毒性As3+>AsO3->AsO43-。因为三价砷能在蛋白质中的磷基反应。砷是累积性中毒的物质。当饮用水中砷含量大于0.04mg/l时,就会导致累积。我国饮用水标准规定砷含量不大于

0.04mg/l,农业灌溉水标准规定砷含量不大于0.05mg/l。

镉:极易被植物吸收,虽对植物本身上伤害不明显,但通过农作物影响人类的健康。如:水溶性镉很容易通过土壤转移到蔬菜作物中去,间接引起人畜中毒,产生毒性的浓度范围为

0.01-0.001mg/l。它的来源主要是硫镉矿及其它锌、铅、铜和锰等。镉能在肾和肝中,引起贫血,肾功能衰退高血压。口腹CdSO4 30mg/l即可致死。

铬: 三价及六价铬都有毒,其中,六价铬比三价铬的毒性大100倍。铬的化合物对消化道和皮肤具有强刺激和腐蚀作用,铬污染还会导致畸胎,制突变和制癌作用。目前它主要来源于电镀废水。

有机氯化物:有机氯化物被人们使用的有几千种,其中污染最广泛的是多氯联苯(PBC,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和有机氯农药。后者的污染是世界性的。从水体中的浮游生物到鱼类,从家畜到野生动物体类,几乎都可以测出有机氯农药。

酚:中等强度的化学毒物,以在世界上造成了广泛的污染。化学、冶金、火电和煤气等工业排出大量的酚。化学工业中,产生酚污染的石油裂解乙烯、合成染料、有机农药和酚醛树脂的生产等。

多环有机化合物:一般有很强的毒性,可能导致遗传变异,其中3,4-苯并芘和1,2-苯并蒽具有强致癌性。多环芳烃存在于石油和煤焦油中,它能通过废油、含有废水和柏油路面的雨水等流入水体中,造成污染。

环境激素:环境激素通过环境介质和食物链进入人体或野生动物体内,干扰其内分泌系统和生殖功能系统,影响后代的生存和繁衍。专家们已经筛选出70种化学品为环境激素类物质,其中有7种最危险的多用来制造人们日常用的涂料、洗衣剂、树脂、可塑剂等。

色度:是一种通过感观来观察污水颜色深浅度的指标。

色度的表示

稀释倍数法:用将原水稀释至‘无色’是的倍数来表示。

铂钴标准比色法:用氯铂酸钾和氯化钴溶液配成标准色系列,规定含1mg/l铂的溶液所具有的颜色的色度为1度。

浊度:规定1mg/l白陶土水溶液的浑浊程度为1个浊度单位。浊度可用浊度仪来测定。

水的硬度:我国规定每升水含相当10 mg CaO的阳离子的硬度为一度(络合滴定,德国硬度)。

气浮(全称:气泡浮上法):利用高度的微小气泡(〈0.1mm〉)作为载体去粘附废水中的污染物,并使其随气泡浮升到以实现固液分离的技术。

渗析:在某一驱动力的作用下,利用特殊的薄膜对液体中某些成分进行选择性透过技术的统称。分离溶质时一般叫渗析;分离溶剂时一般叫渗透。

离子交换膜:是高分子电解质薄膜,当浸入水溶液后其活性基团在水中发生离解。

污染治理的生化法:模仿自然界自净的规律,通过工程学的措施为污染物的分解者-微生物提供合适的环境(温度、pH值、营养、溶解氧等)以强化微生物对污染物的降解和转化,达到消除环境污染的目的。

微生物:一般用微米级量度、它既包括细菌、放线菌、支原体、衣原体等原核微生物,也包括酵母菌、霉菌、原生动物、微型藻类等真核微生物,还包括非细胞型的病毒。

厌氧消化法:在无氧条件下,通过厌氧微生物包括兼氧微生物的作用,将污水中的各种有机物分解转化为甲烷和CO2等物质的过程,故也称为厌氧生化法。

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ular, TSP): 指能悬浮在空气中, 粒径£ 100 μm

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Particlu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 PM10 ): 指能悬浮在空气中, 粒径£ 10μm 的颗粒物。

空气污染指数:是一种反映和评价空气质量的方法,就是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的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数值形式、并分级表征空气质量状况与空气污染的程度,其结果简明直观,使用方便,适用于表示城市的短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

常见废水处理单元解释

混凝沉淀:混凝的主要目的在增进颗粒碰撞的机率,以增进颗粒粒径,经由粒径的成长增大,而有利于尔后的沉淀作用。其主要目的在进行有效的固液分离,以降低悬浮固体。

初沉池:沈淀法之目的在去除可沈降悬浮固体物质。初沉池大约可去除30~50%的有机物质,55~65%的悬浮固体。因而可降低曝气池的有机负荷,并因去除一部分的细小颗粒物质,避免泥砂等颗粒性物质在曝气槽中累积沉淀,而降低曝气槽中的有效体积。

曝气槽:曝气槽为活性污泥法的主要单元,因为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在此被微生物分解成简单的有机物,并进而转化成二氧化碳,一部分则被同化成微生物质体,即形成微生物的增殖,废水中的有机物(BOD)因而被去除。曝气池中积极的分解作用须有三种要素配合,即活性良好且数量足够的微生物、有机物及充分的供氧(曝气)。

终沉池:终沉池的目的是经由简单的沉淀作用,产生澄清的放流水,使放流水中的悬浮固体降至最低,另一作用则是利用压密等作用将沉淀下来的污泥经由浓缩而提高其浓度,以利后续之处置。

活性碳吸附:传统的活性污泥生物处理单元,对简单的有机污染物具有很好的去除效果,但对一些特殊的污染物或微量的有毒及难分解物质,活性碳吸附法则可予以有效去除。

三、有关工业污染治理的名词解释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指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数量。

工业废气排放量: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总量,按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算。

工业废水排放量: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工业废水处理量:指报告期内各种水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和处理后回用的工业废水量和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量。如车间和厂排放口均有治理设施,并对同一废水分级处理时,不应重复计算工业废水处理量。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指各项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未经处理外排达标和经过处理后外排达标两部分。

海水可养殖面积:指利用滩涂、浅海、港湾进行鱼、虾、蟹、贝、藻等海水经济动植物的人工养殖的水面面积。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指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数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水体的措施。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指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数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处置方法有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等。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

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废石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工业粉尘排放量: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重量,如钢铁企业的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不包括电厂排入大气的烟尘。

四、有关名词的解释

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生命系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和环境系统在特定空间的组合,简单地说是生物和环境的复合体。

生产者:包括绿色植物和自养微生物,它们可以进行光合作用生产有机物同时还能将光能转化为化学能储存在生命体的有机物中,一方面供给自身生长发育,同时也是其他生物食物和能源的供给者。

消费者:消费者属异养生物,主要包括各种动物(食草动物、食肉动物)。它们不能制造有机物,只能依靠利用生产者制造的有机物来供给自身的需要。

分解者:主要指各类微生物及土壤原生物动物和小型脊椎动物,它们可以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生物残体分解为简单无机物归还于环境中,再供给生产者。分解者对生态系统的“自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非生物组分:指各种环境要素,包括土壤、大气、水、气候、地形、各种矿物质和非生物成分的有机物等。它们为生物提供了必要的生存环境和营养元素。

草地面积:指牧区和农区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盖度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面积。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种植或改良的草地面积。

地下水:陆地上的水因空间分布不同,可以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指分别存在于河流、湖泊、沼泽、冰川和冰盖等水体中水分的总称,又称陆地水。地下水指储存在地面以下饱和岩土孔隙、裂隙及溶洞中的水。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指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价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价值,留作生产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价值。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指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销售后所得到的利润。

中国人居环境奖(水环境治理优秀范例城市):是属于“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范畴的专门奖项。

世界水大会

世界水大会至今已举办到第五届,前四届分别于2000年、2001年、2002年及2004年在法国巴黎、德国柏林、澳大利亚墨尔本和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在国际上拥有极高的声望,堪称水行业的盛会。第五届由国际水协会和中国国家建设部主办,于9月10日~15日在中国北京召开。

循环经济

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实现经济持续增长,使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和谐。

环境税

即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

部分发达国家的环境税,都是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设置的,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其课征范围极为广泛。并且都把环境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目前在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

震惊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

(a):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1930,比利时,SO2)

(b):多诺拉烟雾事件(1968, 美国,SO2)

【独家】环保部权威解读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

【独家】环保部权威解读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 (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记者郭小燕) 新《环境保护法》已实施近一个月的时间,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公布前就备受关注的4个配套办法,是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工具,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之一。套用文中的一句话,可以很形象地描述新《环境保护法》与4个配套办法的关系———如果把新《环境保护法》比作利剑,那么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4大措施就是最锋利的刃。《中国冶金报》本期《纵深》将根据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情况,并结合钢铁行业的环保现状,剖析这4个配套办法的提出背景、内容、特点,以及相关政策对钢铁行业的影响,以期为钢铁企业提高自身环保水平、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有益的参考。 事件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同时,为了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对违法排污“零容忍”,打“组合拳”严惩不法企业,同步实施的还有4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

部令第30号)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深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主要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明确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报请政府关闭的适用情形,细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加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即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4个问题。 背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表示,新《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如按日计罚、查封扣押、

行人保护报告

编号: - CSFX-006 行人保护报告 项目名称:A级三厢轿车设计开发 项目代号: CP08 编制:日期: 校对: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2011年03月

目录 1 分析目的和意义 (1) 2 使用软件说明 (1) 3 整车参数 (1) 4 下腿型对保险杠的试验仿真 (2) 4.1 边界条件定义 (2) 4.2 位置1模拟结果分析 (3) 4.2.1 下腿弯曲角度 (3) 4.2.2 下腿动态剪切位移 (3) 4.2.3 下腿上端加速度 (4) 4.3 位置2模拟结果分析 (4) 4.3.1 下腿弯曲角度 (4) 4.3.2 下腿动态剪切位移 (5) 4.3.3 下腿上端加速度 (5) 4.4 位置1模拟结果分析 (6) 4.4.1 下腿弯曲角度 (6) 4.4.2 下腿动态剪切位移 (6) 4.4.3 下腿上端加速度 (7) 5 儿童头型对前舱盖的试验仿真 (7) 5.1 边界条件定义 (7) 5.2 冲击区域的选择 (8) 5.3 碰撞结果分析 (9)

6 总结 (10)

1 分析目的和意义 为了在汽车的设计阶段使被设计车辆更好的满足耐撞性的要求,采用动态大变形非线性有限元模拟技术,进行了XXCP08车型行人保护仿真分析,主要是根据《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GB/T 24550-2009)进行的仿真模拟。GB/T 24550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适用于M1类车辆(M1类车辆为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本文通过对XXCP08车型模拟结果进行分析,为发生事故时,整车对行人的安全性提供参考。 2 使用软件说明 在本次模拟中,主要使用了Hypermesh前处理软件和Ls-Dyna 求解器,Hypermesh是世界领先的、功能强大的CAE应用软件包,由美国Altair公司开发,目前在世界上的应用非常广泛。LS-DYNA 是一个以显式为主,隐式为辅的通用非线性动力分析有限元程序,可以求解各种二维、三维非线性结构的高速碰撞、爆炸和金属成型等非线性问题。 3 整车参数 根据项目组提供的整车零部件明细表及质量、材料特性,材料主要由 DC01,DC03,DC04,DC05,DC06,B400/780,B250,B340/590Dp,HC40 0,B210P1,B280Dp,HC450/980,b280Vk等组成。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和试题答案资料

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单位: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30个小题,共30分,每个小题1分,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 1.新环保法明确规定,本法自起施行。每年6月5日为。( C ) A、2014年10月1日;联合国环境日 B、2014年11月1日;世界环境日 C、2015年1月1日;环境日 D、2015年1月1日;世界环境日、 2.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ABC) A、技术; B、设备; C、材料和产品; D、工艺; 3.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ACD)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 C、综合治理; D、公众参与; 4.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CD ) A、社会教育机构; B、职业技术学校等; C、教育行政部门; D、学校; 5.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和负责。(BC ) A、科学性; B、真实性; C、准确性; D、及时性; 6.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和,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AB ) 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B、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C、国际环境质量标准; D、环境质量标准协会标准; 7.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

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ABC) A、环境保护技术装备; B、资源综合利用; C、环境服务; D、环境保护研发; 8.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和,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AC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B、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C、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D、国家环保部;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D ) A、不允许制定; B、可以制定; C、低于; D、严于; 10.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BCD ) A、补贴; B、财政; C、税收; D、价格; 11.国家实行和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CD ) A、环境保护监督制度; B、环保公开制度; C、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D、考核评价制度; 12.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保障,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AD ) A、生物多样性; B、自然资源; C、和谐可持续发展; D、生态安全; 13. 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和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

行人保护知识培训

行人保护知识培训 CAE部碰撞分析科 部门:CAE部 1

目录 一、行人保护开发背景 二、法规介绍 三、FEM模型建立标准 四、设计改进思路 五、最新技术 六、总结 2

一、行人保护开发背景 在目前阶段,对行人保护进行明确强制法律要求的体系主要有欧盟和日本两个。最有代表性的是欧盟指令2003/102/EC,共分两个阶段,主要针对最大质量不超过2.5t的M1类车及最大质量不超过2.5t的M1衍生N1的任何机动车辆,未来可能扩展的3.5t的最大质量。除欧盟范围外瑞士和以色列作为典型的车辆进口国均决定采用当前的欧盟法规。日本的TRIAS 63-2004只做了第一阶段的正式规定。 3

同时,北美(加拿大和美国)和韩国都积极参与了全球技术法规GTR的开发,目前被动安全专家组GRSP正在讨论该GTR,目标是在2010到2012年开始实施这些技术内容。日本宣称未来将优先应用全球技术法规GTR,只有当GTR出现问题时,日本才会开发自己的腿部测试,可能会使用自己的测试对象。欧盟在第2阶段中也可能采纳GTR法规。 正是由于这些强制性法规的实施,因此主机厂在产品开发设计的过程中也必须考虑相应设计对策。 4

二、法规介绍 鉴于日本TRIAS 63-2004的约束范围只限 于日本,而EC指令第二阶段也并没最终定 稿,因此,法规介绍主要以欧盟指令 2003/102/EC的第一阶段为主。 EC指令的第1阶段时间为2005.10.1至2012.12.1,第2阶段时间为2010.9.1至2015.9.1,但第2阶段讨论稿若能尽早通过,则最早可能在2008年中开始生效。 5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1、为什么将保护环境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国策是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基本准则。《环境保护法》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首先,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缺少大气、水等任何一个环境要素,人类都难以生存,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其次,保护环境具有长期性。改善环境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还是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都是十分艰巨的任务。最后,环境保护是一项战略任务。我国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 2、为什么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答:环境保护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重点解决了这一问题,提出多种强有力的措施。一是赋予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二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是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是规定了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为什么将6月5日环境日在《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规定?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世界环境日最早是在1972年确立的。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宣言》,会议同时建议将本次会议开幕日这一天,即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1972年10月,第二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接受了该建议。 我国从1985年6月5日开始举办纪念世界环境日的活动。自此之后,我国每年的6月5日都要举办纪念活动,并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的世界环境日主题,确定中国的环境日主题。《环

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试验规程》

《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试验规程》 编制说明 一 任务来源 本标准制订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项目编号2009-2430T-QC,项目名称《汽车对行人碰撞保护试验规程》。 二 标准制订过程 本标准制订工作自2010年初开始,对关于行人保护的欧洲法规、日本法规、GTR全球技术法规进行了全面研究,决定分区内容参考采用欧盟指令639/2009《对于2009/78/EC指令《关于机动车碰撞时对行人及弱势道路使用者保护》的技术说明》中ANNEX II的CHAPTER II中3.3条款划分小腿冲击点,采用ANNEX II的CHAPTER III中3.3条款划分大腿冲击点,采用ANNEX II的CHAPTER VII中3.1.1和3.3条款划分头型冲击点,起草本标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作为主要起草单位,负责承担了标准起草的全部技术内容,并于2009年5月经过碰撞标准工作组成员对标准文本进行讨论后,经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修改后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编写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三 标准内容说明 本标准作为GB/T 24550—2009《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的补充,将试验规程明确,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 GB/T 24550—2009《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标准中尽管对试验过程有相关规定,但是并不十分明确,特别是对行人头型、腿型的冲击试验区域和数量没有规定。本标准对相关内容加以明确,提出划分方法和试验数量、判定依据及试验报告。 本标准的使用范围与GB/T 24550—2009《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相同。 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采用GB/T 24550—2009《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中3.1、3.10、3.12、3.13、3.15定义的术语。 本标准分区内容仅采用欧盟指令639/2009《对于2009/78/EC指令《关于机动车碰撞时对行人及弱势道路使用者保护》的技术说明》中ANNEX II的CHAPTER II中3.3条款划分小腿冲击点,采用ANNEX II的CHAPTER III中3.3条款划分大腿冲击点,采用ANNEX II的CHAPTER VII中3.1.1和3.3条款划分头型冲击点内容。其余相关内容采用GB/T24550-2009《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中对应条款。 增加第9条试验报告格式内容。 四 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有关基础和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本标准的要求与现行标准和法规,不存在任何冲突和矛盾。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一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一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保法的直接目的;保障公众健康是环保法的根本任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我国新时期的发展观和基本理念,是对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的重大修改。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环境定义的规定。本法对环境作广义理解,环境是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的其他海域。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域,如驻外使馆;还包括在境外的飞行器、停泊在境外的飞行器、船舶。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根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任何外国人、外国组织在中国从事各 种活动,也要遵守本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环境、破坏生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环保执法主体和现场检查制度的规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律中明确了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同时,将被检查的单位由“排污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有必要强调的是,环保部门委托环保监察机构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时,不论环境监察机构的性质如何,它依据委托行使职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性质。

道路勘测设计复习资料(名词解释解析)

现代交通运输系统包括铁路、道路、航空、水运和管道运输。 交通运输系统,要符合我国国情:一是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存在长中短途运输;二是东部经济发达,西部资源集中,形成北煤南运,西气东输,南梁北调,以及集中的暑运和春运等;三是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生活小康水平,余姚大量运费低廉,安全可靠,便捷的运输方式。 道路运输的作用:1便捷的唯一既有直达功能的运输方式。2衔接其他运输方式的纽带作用。3深度光,覆盖面达。4是实现个助攻运输方式高效快捷转运的重要手段,起主导作用。5是各国发展速度最快和主要的运输方式。 道路的种类:公路、城市道路、林区道路、厂矿道路、乡村道路。 最早的道路——驰道,其次是直道。 我国道路存在的问题:一数量少。二是质量差,标准低。 1993年正式发布实施《五纵七横规划》里程3.5万公里,投资9000多亿元,2004年发布《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由7条首都放射线,9条南北纵线,18条东西横向线,简称“7918”网。 道路功能:通过功能和通达功能。 公路按功能分类: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地方公路。按行政区划分国道、县道、省道和乡道。 城市道路分类: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道路勘测设计主要的技术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_2006)《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道路勘测设计相关的依据:《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_2007),道路勘测设计其他的技术依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 006——98)。 鞍式列车适用于大型集装箱运输,可作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有大型集装箱运输的公路的设计依据。其他公路必须保证小客车和载重汽车的安全顺利通行,绞式列车使用于城市道路控制之用。小客车的最小转弯半径6米,载重汽车和鞍式列车的12米。确定路缘石或交通岛的转弯车道半径时,一般以鞍式列车的转弯半径为控制。 设计速度:气候条件良好,交通密度小、汽车运行只受道路自身条件限制的影响时,中等驾驶技术的驾驶员能保持安全顺利行驶的最大行驶速度。是决定道路几何形状的基本依据。一级公路为100或80,二级为80 ,三级为40,四级为20,单位千米每小时。 运行速度:中等技术的驾驶员在良好的气候条件、实际道路状况和交通条件下能保持安全行驶的速度。 交通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截面的车辆数,单位常用年平均日交通量或小时交通量。设计交通量是指拟建道路到预测年限所能达到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八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八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受到环境损害提起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而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则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中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规定。本条对克服环保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有重要意义。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提示:

汽车碰撞行人保护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711495779.html, EUROPEAN NEW CAR ASSESSMENT PROGRAM (EuroNCAP) 欧洲新车评估程序 PEDESTRIAN TESTING PROTOCOL 行人保护协议 Version 4.1 March 2004

EUROPEAN NEW CAR ASSESSMENT PROGRAM (EuroNCAP) 欧洲新车评估程序 PEDESTRIAN TESTING PROTOCOL 行人保护协议

Where text is contained within square brackets this denotes that the procedure being discussed is currently being trialed in Euro NCAP. Its incorporation in the Test Protocol will be reviewed at a later date. 在本协议中如果出现有包括在方括号里的内容,这表示这些程序当前被用于欧洲新车评价程序但处于试验和讨论阶段,这些测试协议需要在以后再加已确定。

In addition to the impact points chosen by Euro NCAP,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will be required from the manufacturer of the car being tested before any testing begins. 本协议中增加的设置说明,为了使待测车能够正常快捷的做好测试准备工作,制造厂商必须提供下列各项信息。 Manufacturer Nominated Test Zone(s) 制造厂商推荐测试项目 Impact or Type 冲击类别Notes 备注 Maximum of 3 Bumper Tests 三次最大值的前保险杠试验To be nominated by the manufacturer由制造厂商提出 Maximum of 3 Bonnet Leading Edge Tests三次最大值的前缘试验To be nominated by the manufacturer由制造厂商提出 Maximum of 6 Child Head form Tests 六次最大值的儿童头部试验To be nominated by the manufacturer由制造厂商提出 Maximum of 6 Adult Head form Tests 六次最大值的成人头部试验To be nominated by the manufacturer由制造厂商提出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首次修订。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1、保护环境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环境保护第一次被提到与政治、经济同等的高度上来,意味着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迫在眉睫。 2、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法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3、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4、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5、政府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行人保护相关名词解释.

NCAP—New Car Assessment Program(新车评价规程) GTR-GLOBAL TECHNICAL REGULATION全球技术法规 EC-European Community 欧共体 EEC-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欧洲经济共同体 ECE-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欧洲经济委员会 European New Car Assessment Programme(欧洲新车安全评鉴协会) 使用柔性卷尺在车辆纵向垂直平面内围绕车辆前部结构,柔性卷尺的一端在车辆前部结构外表面上所形成的几何轨迹。在全部操作过程中,卷尺处于拉紧状态,卷尺的一端与地面基准平面接触,垂直地落在保险杠前表面的下面,卷尺的另一端与车辆前部结构接触(见下图)。车辆处于正常行驶姿态。选择适当长度的卷尺来确定 1000 ㎜(WAD1000)包络线、1700 ㎜(WAD1700)包络线、2100 ㎜(WAD2100)包络线。 2

一、BLERL-BONNET LEADING EDGE REFERENCE LINE发动机罩前缘基准线 长 1000 ㎜的直尺与发动机罩前表面的接触点的几何轨迹。几何轨迹是由当直尺平行于车辆的纵向垂直平面,且从垂直方向向后倾斜 50°以及直尺底端距地面为 600 ㎜时与发动机罩前缘接触点所构成(见图)。对于发动机罩上表面倾斜 50°的车辆,直尺是连续接触或多点接触而不是一点接触,此时直尺应从垂直方向向后倾斜40°来确定基准线。直尺与车辆接触,则在侧向位置上这些接触点就构成发动机罩前缘基准线。如果保险杠上缘与直尺接触,那么保险杠上缘认为是发动机罩前缘。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八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八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 时起计算。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受到环境损害提起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明确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而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受 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则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从受害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 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中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规定。本条对克服环保执法中的地方保 护主义有重要意义。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 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一、立法概述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我国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环保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环保法》的实施,提高了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环境意识,推动了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加强了环境管理,促进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对保护与改善我国的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发生深刻的变化,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越发暴露出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缺陷。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环保法》,充分体现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是目前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是针对目前我国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重大制度建设,对于环保工作以及整个环境质量的提升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二、亮点解读 修订后的《环保法》共七章七十条,具有很多突出亮点。 (一)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新《环保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另外,新《环保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这些规定进一步了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二)突出强调了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

(完整word版)《环境保护法》名词解释

一、常用有关环境的名词解释 环境 环境通常是指围绕人群的空间和作用于人类这一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环境有所不同,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的环境。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给环境所下的定义为:“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这一定义把环境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天然的自然因素总体”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然环境,其特点是天然形成,无人工干预; 一类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即在天然的自然因素基础上,人类经过有意识地劳动而构造出的有别于原有自然环境的新环境。如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我国环境保护法对这两类环境均予以保护。 环境科学 广义:环境质量及其保护的科学。 狭义:它是探索全球环境演化的规律, 揭示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关系,探索环境变化对人类的影响和研究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技术及管理和措施的科学。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其内容主要有: (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废液、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

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拟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3.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4.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5.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6.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7.行政法学:是以行政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8.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被行政法调整后即为行政法律关系。 9.所谓“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10.法源:指法的存在形式,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亦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法律的载体形式,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 11.判例法: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 1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13.自己不做自已的法官:就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14.不单主接触:是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对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15.行政效率: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16.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17.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8.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19.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20.行政命令权:是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入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解读新环境保护法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为此,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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