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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经济学分析_以利益平衡观为视角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经济学分析_以利益平衡观为视角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经济学分析_以利益平衡观为视角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

—以利益平衡观为视角

■王新华梁伟栋

本文以利益平衡观为视角,从知识产权的适度保护和知识产权的过度垄断两个维度,对知识产权的法律

保护进行经济学分析,认为利益平衡观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具有核心价值意义。以利益平衡观为指导,通

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制度,能实现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专有权利与经济发展和独占权利与贸易

自由的平衡与协调,从而保障知识创造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精神财富的增长,推动知识技术的

传播。

[关键词]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观;利益衡量论;反垄断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1)06-0157-05

王新华(1960—),男,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梁伟栋(1980—),男,华东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江西南昌330013)本文为国家软科学项目“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编号:2006GXQ3D138)、江西省社科规划项

目“江西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FX11)的阶段性成果。

利益平衡观又称利益衡量论,是在对概念法学批判和运用经济学的实证分析方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西方法学理论和方法。这种理论重视在相互冲突的权利与义务之间调和,以达到利益的平衡,从而实现公平正义。20世纪90年代,该理论由中国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从日本介绍到中国,此后,在中国法学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

法律实际上就是各方面利益博弈的结果。知识产权法涉及各方面的利益,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要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利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要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要为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限制权利人的权利,以保证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矛盾双方协调的结果就是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又要防止这种权利无限夸大。这会影响知识产权的合理传播和公众享有科技和艺术产品的权利。因此,以利益平衡观的视角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进行经济学的分析,无论是深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理论,还是指导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实践,都有着特殊的重要的意义。

一、两个维度范围的选择

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实际上是在权利人、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而对知识产权进行的经济分析不过是想找到一种有效率的激励分配机制。

在知识产权方面,JIA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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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双方中任何一方面的利益都是行不通的。在经济学分析的视野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权,赋予了其所有者独占性地运用某一知识的垄断权力,而垄断会导致对已经诞生出来的知识利用不充分。就专利权而言,专利权厂商垄断经营的后果是使用专利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过低、价格过高。如果取消权利的独占,那么,在更加充分的竞争状态下,产品供给会增加,价格会下降,从而消费者福利会增进。总而言之,知识产权的独占会使整个社会丧失一部分本来可以获得的福利,这被称为知识产权制度给社会带来的“静态效率损失”。另一方面,与静态效率损失相对应的,是社会的“动态效率收益”。即知识产权的垄断在导致静态福利损失的同时,也会由于垄断租金的存在而激励更多的创新在未来诞生。这是社会愿意赋予专利独占权最主要的原因。

法律作为一种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不仅要维护具体权利人的利益,更要维护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不例外。不仅要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要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以牺牲巨大社会财富为代价来保护价值很小的知识产权是非理性的不经济行为,应受到限制。因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要实现“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平衡,“静态的资源配置效率”与“动态的创新效率”的平衡。而要实现这一利益平衡,就是要控制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合适的“度”。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宏观层面,主要有两个维度范围来影响这一个“度”。一个维度范围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主要是对知识产权合理的保护程度。另一个维度范围是知识产权制度中反垄断法律制度。因而我们将选择在这两个维度范围,以利益平衡观的视角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进行经济学分析。[1]

二、适当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创新者以不可侵犯的垄断权,任何一个知识产权政策制定者在制定知识产权制度时都必须考虑知识产权保护长度和宽度问题,即知识产权保护时间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如何确定,由于这不但涉及创新者利益补偿问题,还涉及创新活动的社会成本。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从长度和宽度两个方面来衡量。[2]

经济学家最初是从长度着手来讨论“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才是最好的”这一问题,即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出发来阐述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用成本节约型技术来说明其背后的逻辑。假设一个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不仅可通过不断增加研发费用,采用新技术成果来使成本连续下降,而且能够通过对其研发成果申请专利保护来独享成本下降带来的好处。在既定的保护期限下,企业的均衡研发投入满足投入的私人边际收益与私人边际成本相等这一条件,这时候,如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延长保护期,那么,更长的独占期限意味着该企业从事创新的私人收益增加,从而刺激企业增加研发费用,导致生产技术进一步改进,成本进一步下降。但是,为了实现最大的社会收益,达到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应该无限制地延长知识产权保护期,如果保护期的延长,通过引发技术改进并由此而导致社会收益的增量,在数量上超过在增加的保护年份内由于垄断而导致的消费者剩余,那么就应该延长期限,否则,应该缩短期限。最优的保护期限,应该使得这两者相等。[3]上述的分析是理论化的,采用了保护期内完全垄断、一旦到期便完全竞争、连续性研发、只考虑单项技术、立法者与企业之间信息完全等假设。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立法者面对的是各式各样可能产生也可能不会产生的技术,因此立法者很难在事前了解企业的研发成本和预期收益等信息,而且也很难对未来的社会收益进行预测,并依据这一预测来设定保护期限。于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对于那些具有较大社会收益,但私人收益较低从而无法由私人部门实现供应的潜在创新,虽然立法者本来可以通过延长保护期来增加私人收益,从而使得创新成为现实,但是都无法事前计算出对这些“潜在的创新”而言,究竟多长的保护期才符合最优原则的要求,从而只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通常在20年的保护期)。而且,面对无以数计的潜在创新,也很难逐个去进行准确的量体裁衣。

上述经济学分析在专利法中得到了体现。这种体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技术的大致分类,而不是针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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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潜在技术。对技术的分类,主要基于潜在技术的研发特征。一种分类是将技术分为“大发明”和“小发明”,分别对应于中国专利法中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类型。一般来说,实用新型的特征是研发成本低、技术复杂程度低。对于这类发明,各国专利法通常提供更短的保护期。根据上述分析,这一做法背后的逻辑是更短的保护期,并不妨碍这类小发明的大量诞生。而且保护期缩短,可以早点让更多的公众享受它们带来的好处。

类似专利保护的期限问题同样表现在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之中。就版权而言,如果一个企业是出于经济动机来从事某个文艺作品如电影的创作的话,那么,其投资决策势必会受到版权保护期限的影响。当期限过长时,虽然有助于进一步的创新,但会延迟公众对该作品的共享。这种延期共享所丧失的福利,会超过进一步创新增加的收益。此时我们应当缩短保护期限;相反,当期限过短时,进一步创新增加的收益,会超过延期共享所丧失的福利,此时则应该延长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的保护宽度是指产权权利所覆盖的范围。和知识产权的期限设计一样,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宽度问题上,人们也面临着在静态效率损失与动态效率增加这两大因素之间进行权衡。一方面,随着权利覆盖范围扩大,权利拥有者面临的竞争会减少,从而拥有更强的垄断力量,而这意味着静态效率损失的增加;另一方面,权利覆盖范围扩大,同时会引起创新收益增加,从而激励更多或者更好的创新,实现动态的创新效率。动态效率收益是指随着保护宽度增加,能够促进更多创新;而动态效率损失是指随着宽度增加,对后来的潜在创新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使整个创新速度放慢。知识产权的保护宽度在专利权法律制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发明创造的无形性,使得人们无法依赖发明创造本身来体现权利,法律创设了独特的权利表达方式——

—书面文字,用说明书记载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发明,用权利要求书表达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人必须将客观存在的发明创造转化为以文字形式记载在书面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而借助文字实现的书面描述与被描述对象之间不可能完全一致,在书面文件和无体财产之间总是存在着一道间隙,为防止申请人利用

这种间隙扩张其财产范围,法律为专利文件规定了许多严格的限制条件。专利法要求专利权人明确表述发明的特定目的或者用途,这些要求都限制了该财产的范围。通过对权利要求的起草方法施加更多的控制,以及通过控制纸张的大小、边宽以及图纸的格式、大小和比例,法律就限制了用来说明该发明的方法,而这样一来,就限制了所保护无体财产的范围。

有形财产依据自己的物理存在限定其权利边界,在界定权利范围时一般不会涉及限制问题。而专利却不同,专利的权利表达依赖限制,权利要求书本身就是通过限定发明创造的边界,来表达和界定权利的。表面上看,权利要求是主张权利,而实际上它是通过申请人先自我限制来实现的。文件限制虽属于形式条件限制,但由于书面文件承担着记载和表达专利内容、表示权利范围的重要任务,对权利要求撰写的限制性规范直接影响实体权利能否获得及其权利范围的大小。

为了避免专利权妨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创新活动,法律一般都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和销售、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运输工具临时过境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使用、个人非营利的使用。为防止专利权人拒绝实施专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还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这些制度都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宽度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另外,专利权人必须合法恰当地行使所拥有的专利权,如果企图将权利延伸至自己的专利权范围之外,就可能构成权利滥用,也应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滥用专利权而构成垄断,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4]

三、过度垄断的经济学分析

对创新最好的刺激是竞争而不是垄断。因为处于市场竞争中的公司为避免被淘汰将进行创新,而垄断会导致懒惰。[2]反垄断就是保护竞争,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就是保障自由竞争,其理论基础在于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一方面,在完全竞争的市场里,经济资源能够恰好按照消费者的需求分配不同的产品类型,实现分配上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竞争机制的作用,商品生产者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不得不发展新技术、新工艺以不断降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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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提高生产效率博取竞争优势,从而以最低投入获得最大产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率。这就是自由竞争作为反垄断法以及反限制竞争法的理论基础。

现代反垄断法的管辖范围正在渗透到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从反垄断的角度看,如果知识产权的存在造成了“过度”垄断,尤其是妨碍了创新,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措施来进行限制。这些措施,一般不会涉及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调整,往往只是针对某些具体的权利行使行为进行限制。“对知识产权的过度垄断”不同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通常是指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超过了知识产权法本身所设定的范围和方式。而“对知识产权的过度滥用”所关注的是,即使权利的行使没有超出知识产权法设定的范围,但是,依然可能被反垄断专家们认为是不合适的。因此,“知识产权过度垄断”一词的含义要比“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更为广泛,它还意味着从反垄断和维护经济效率角度来看需要进行限制的更多其他类型的行为。当然,它也包括了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因而,“知识产权过度垄断”富有更多的经济学色彩,而少了一份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自然权利”的法学色彩。[5]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垄断是创新垄断的主要形式,而创新垄断是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那么,为什么还要对其进行限制呢?依据利益平衡观,当权利的行使是以严重损害现有竞争为代价的时候,就打破了权利人利益与社会整体福利之间的平衡,可能会违背反垄断法的宗旨。知识产权许可是实施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当这种许可是以牺牲竞争,削弱消费者今后在更多技术和品牌之间进行选择的灵活性为代价的时候,许可便可能会受到限制。依据利益平衡观,当一个企业在专利许可中出现了过度垄断,其后果是导致在各国市场上的进一步集中和垄断。这既不利于消费者,也不利于其他企业的发展。更为主要的是,从长远角度看,也有不利于更多新技术诞生的一面,因为一个相对分散的产业结构可能要比一个绝对集中的产业结构更有利于产生、应用和推广新的技术。

这体现出一种新的经济理念:创新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但是,自由放任的创新最终可能会导致产业的高度集中,而这种集中,有着不利于进一步创新的一面。如果让产业界保持足够的创新活力,就需要通过采取某些“合理”措施来使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至于妨碍整个产业的创新活力,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这些“合理”的措施无非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减少市场垄断程度加剧带来的静态福利损失,另一个方面是减少产业集中度上升导致的动态创新效率损失。

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创新,而追求创新效率(而不仅仅是静态的资源配置效率)也是现代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目标。涉及知识产权的大多数反垄断判例都体现了某项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能以牺牲更多、更好的创新为代价的理念。此外,现代反垄断法的一个趋势是,如果当前的垄断地位有利于创新,那么,人们就可以对其垄断地位采取宽容的态度。这也是微软在为自己的垄断地位进行抗辩时最有利的理由。因此,从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都以促进效率尤其是创新效率为目标这一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和反垄断制度又是本质上统一的。

适度的垄断地位是让企业有动力创新的必要条件,而过度的垄断可能会破坏有利于创新的产业环境。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反对所有的垄断,而要反对那些不利于产业进一步创新的垄断。从这个角度出发的反垄断法,不可避免地要将触角延伸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就是要限制知识产权的过度垄断。这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尤其重要。但是,中国产业界对知识产权过度垄断问题的认识还是非常有限的。由于没有相应的反知识产权过度垄断措施,占垄断地位的公司在中国市场上行使知识产权权利时,几乎不受到任何约束,为过度垄断提供了有利的环境。这种过度垄断的负面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消费者付出更高的代价。在医药行业,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新药价格比欧美市场上的价格要高。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是欧洲国家的反垄断政策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力量进行了很好的平衡,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却没有一套针对知识产权过度垄断的法规及执法体系,这最终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居民成为新药研发投入的主要买单者。

二是中国产业界的发展空间受到了进一步挤压,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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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了创新能力。知识产权的过度垄断会导致产业集中,而过度的产业集中是不利于创新的。前不久微软的黑屏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

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过度垄断问题只是一笔带过,并没有给予专门关注。从发展的眼光看,中国将经历一个从“弱知识产权、无反垄断”的结构到“强知识产权、无反垄断”再到“强知识产权、强反垄断”的过程,当前正处于向中间阶段过渡的阶段。在这一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慢慢增强,却没有配套的反垄断措施来对权利进行平衡。从跨国公司的角度看,由于没有真正实施反垄断政策,使其在中国的市场环境比欧美更宽松。因此,中国应加强对知识产权过度垄断的限制,这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符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平衡观。

四、利益平衡观的归宿

我们在两个维度范围内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经济学分析,涉及知识产权领域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调整,就制度设计而言,直接关系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知识产权法对专有权利的保护并对其设计必要的限制,体现了法律对涉及知识产品的各种权利予以认识并加以协调,即对社会关系的各种客观利益现象进行有目的、有方向的调控,以促进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因而,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一个核心价值就是利益平衡,利益平衡观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最好归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制度以法律形式保障了权利人的法定权利,而这种法定权利是在一定的时空内的“对世权”,权利的确立和行使是对公众的一种义务要求和权利限制,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也一直在谋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早在200多年前,英国早期版权案例的裁决中就反映出对这种平衡的描述:“此案例的裁决对国家是非常主要的事情,在裁决时我们必须小心谨慎防止两个同等不利的极端:一是不应剥夺尽心尽力服务于社会的有能力的人应得的荣誉,以及对他们独创性的劳动的

报酬;二是世界不能不改善,技术不能不进步”①。

第二,专有权利与经济发展。利用新的科学技术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不仅是一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国际人权中发展权利的集中体现。为了推进经济成长,社会希望应用最新最先进技术,而这些技术往往受专有权的保护。为了解决这一冲突,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紧急状态下自由使用等制度,确保国家基于经济发展对科技成果的吸收和应用。

第三,独占权利与贸易自由。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品质,使得权利人可以控制知识产品的应用,其控制范围的大小、控制力度的强弱,直接影响知识产品流通的环节与地域。为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阻滞知识产品的流通与传播,立法者采取包括“权利穷竭”制度的各种措施。“权利穷竭”制度允许知识产权人仅在含有知识产品的商品首次销售时享有控制权,即权利人无权控制该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成分发出后的自由流转,从而限制了独占权利的垄断,有利于贸易的自由往来。

在一国范围内,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内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是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制度来实现的,在利益平衡观指导下,不仅能保障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促进精神财富的增长,而且也能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推动知识技术的传播。

注释:

①转引自刘华著:《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与绩效分

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

[参考文献]

[1]彭汉英.财产法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徐棣枫.专利权的扩张与限制[M].北京:知识

产权出版社,2007.

[3]吴欣望.知识产权——

—经济、规制与政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7.

[5]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M].北京:北京

大学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叶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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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文章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发现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执法现状及司法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阻碍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发展。发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我们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在文章中本人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列举和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意见和建议。只有不断的发现并决解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问题,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断的向前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属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自我国有知识产权研究以来,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认同的有五特点和四特点。五特点主要指:“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四特点主要指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①等特征。我国的刘春田教授曾对以上各种特征提出过不同的看法,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主要有两个特征即:时间性,权利内容的多元性与多重性。限于篇幅本文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不做太长论述,现将学术界认同的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知识产权正是国家法律确认或授予的保护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复杂性,其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作出具体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是一种制度,但这种制度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其制定也在权衡着资源的合理配置,收益与成本的关系,效率的高低,使得法规的出台能够有利于合理配置整个社会的资源,减少整个社会的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 以“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系统的损害”和“盗窃或损毁计算机”的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的差别为例来分析。 首先,面对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增多和其危害性的日趋严重,我国刑法新制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这一项法律条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其次,法律对于盗窃和毁损公私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也有所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则被判处为盗窃罪。 法律条文对于这二者的规定有以下三点差别: (1)法律对这两种行为的后果严重性的界定的差别。 “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的损害”的后果严重性程度要高得多。必须达到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 与此相对的,是毁损和盗窃罪的后果严重性规定:盗窃金额达两千元就已构成盗窃罪而毁损财物则不以钱财多少来定罪。 (2)法律对这两种行为的刑事责任轻重界定具体程度及可行程度不同。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一)概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

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从经济学及侵权角度看知识产权

从经济学及侵权角度看知识产权 笔者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多年,对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多少有一些认识,以下对一些企业经营者及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对知识产权之于企业作用的困惑进行一些梳理。 企业者,以逐利为其存在之根本,无利不起早,可谓企业之本性。企业之利,有近利、远利之分,与生产、销售相比,知识产权更可归于企业远利之列。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应有“百年树人”的心态。 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应有经营之心态,经营不好,知识产权对企业可有可无;经营的好,知识产权可为企业带来十倍、百倍之经营效益。 经济学理论认为,只有当市场自我调节失灵的时候,政府才有必要通过法律或政策的手段来干预市场,因此才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创新市场失灵,创新市场失灵主要在于创新的不确定性以及创新后被模仿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台湾地区翻译为智慧财产权。不同于天赋人权,知识产权是政府通过法律的手段赋予市场主体的一种法律权利。知识本来是公共消费品,一旦为其加上产权的后缀,便形成了独占性权利。 知识产权,主要类别是专利、商标及版权。 案例一: 2012年厦门乙企业申请了六项实用新型专利,于2014年发明厦门甲企业侵权,乙企业请求厦门市知识产权进行处理,厦门市知识产权进行现场取证后发现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乙企业的某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迫于压力,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如下和解协议:

案例剖析: 在该案调查处理及调解过程中,笔者得知: 1、甲企业和乙企业相互熟知,所诉专利技术在行业内在乙企业专利申请之前可能大家都是如此做,但因该行业企业大都较少知识产权意识,因此乙企业申请专利后导致甲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不得不赔偿了事; 2、该行业在2014年之前市场较好,2014年因大环境所致,企业日子都不太好过,但乙企业依靠专利许可及维权获取了一定的收益,相对甲企业来说,在市场上更好过一些,得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 通过此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如下启示: 1、专利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授予权利人的独占权,企业要获取专利权,不管是委托代理机构还是自己申请,都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的,从本案中可知,乙企业2012年就申请了专利,在2014年才真正让其专利发挥效用,这期间企业要申请、获取、维护其专利权,均需要一定的成本。因此,对企业来说,不管有没有政府补贴、扶持,企业均应先期投入才能获得、维护专利权。 2、对甲企业来说,应时刻关注市场及竞争对手专利情况,在本案中,如果甲企业能够提前关注到乙企业的专利情况,完全可以提早准备,不管是提前搜集证据无效乙企业专利还是提前进行规避设计,避免落入乙企业专利保护范围,都可避免自己陷入被动。而且,笔者从实际情况分析也发现,如果甲企业进行规避设计,很容易跳脱乙企业的专利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重要性及使用与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 经济管理学院 2012级工商管理一班 张晶晶3013 指导老师:杨光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摘要: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是必然的选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它的重要性及使用方法和保护措施也是我们必须明确了解的。知识产权是蕴含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凡是科技发达的国家,都在很早以前就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免受他人的窃用,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向全世界发放许可证或特需经营权来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保障,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工具。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制度完善 正文: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地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它是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其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人的合法物质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公正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措施。只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新能力,鼓励人们创新,这样才能使一个国家真正成为创新型国家。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面对这样的时期,就应该尽到应尽的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实在在的把保护工作做出成效。 对于中国而言,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

知识产权纠纷的经济学分析及应对策略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及应对策略08知识产权3 0801103231 韩敬超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它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麻烦”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下面将会分析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麻烦”、“麻烦”产生后如何更好的解决以及人们的对于这些“麻烦”的启迪。我将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是知识产权的合同责任:二是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关键字:知识产权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成本理论生产要素 正文内容: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自主创新是第一竞争力。第一竞争力主要是通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来体现的。对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应用和保护,已成为企业和国家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论在国际市场,还是国内市场,我们的企业都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越来越巨大的知识产权压力,知识产权在企业的发展和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称为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和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不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将严重影响企业竞争力提高和生存发展。【1】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种知识产权的确权、权属以及侵权案件的与日俱增。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纠纷具有涉及广、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取证困难等特点,造成案件审理时日拖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时间还不是很长,不少当事人由于缺乏经验或滥用诉权,或盲目介入无效、撤销程序,从而加重法院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难度。知识产权案件旷日持久、耗资巨大的司法审判对争议各方都不利的。知识产权纠纷是涉及行为人之间因知识产权而引起的争议,导致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事实。这种争议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被称为合同责任。另一种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知识产权,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被称为侵权责任。下面我将从从两个方面运用经济学的方法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经济效率分析:(1)知识产权合同责任的分析(2)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分析;一知识产权合同责任的分析 知识产权的合同责任仅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就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的转移订立的合同,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违反合同的约定,从而应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责任的情况;【2】合同法的产生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渐产生的。它产生的经济学原因是:假如法律操纵的产权关系系统的费用小于私人预防的全部个人费用的总和,那么由社会拥有一个大规模的武装而不是由许多小规模的私人武装来保卫土地见那个会实现规模经济。雨丝每个私人将通过与这个产权系统的操纵者—政府进行谈判缴纳税费,从而达到得到保护的承诺,每个人就享受到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安全,这被称为“社会契约“。【3】我国《专利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另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合同法》第345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演讲稿.doc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演讲稿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 大家好,我是xx大学的一名大二的学生,我叫xxx,xxx族,很高兴今天可以来到xxx大学,今天我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是人们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10 00多年前,就已经出现了早期的商标和专利,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是在17世纪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形成和逐渐完备的。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缺陷,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起步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以及相应的一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我国还陆续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在短短的20年间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顿博士曾指出:“在知识产权历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我国各地法院都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配备了具有专业知识的审判员,及时、准确地审结了一批知识产权案件,保证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十多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一批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有的地处高科技开发区的地区,也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技术合同案件。这些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都配备了相对素质较高的专业法官,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此外,我国在行政方面也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地相继建立、健全了商标、专利、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构,加强了行政执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利益法学家赫克在一篇题为《利益法学》的讲演中指出:“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各方利益… ”然而,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定权利的确定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权利限制。但对独占权的保护过度,会妨碍知识的传播和应用,限制公众对技术的使用,享有独占垄断权的产权人没有竞争压力,不会努力地进行技术开发,最终不利于社会进步。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过多强调权利人的权利而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或者强化社会公众利益而侵害权利人权利的纠纷屡有发生。因此,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这就要求法学家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尽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有资料表明,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要成员国gdp的50%以上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70%是靠知识的投入,30%才是靠资源、资本、劳动力的投入。由于知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需要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毕业论文(设计)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学生李佳泽Array 指导教师 专业法学 层次专升本 批次 151 学号 w131104151017 学习中心承德广播电视大学 工作单位宽城法院 2017年 2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设计)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农业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毕业论文(设计)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学生签名:李佳泽时间:2017 年2 月 1 日 关于论文(设计)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暂行规定)》对:“成绩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网络教育学院将有权选取部分论文(设计)全文汇编成集或者在网上公开发布。如因著作权发生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完全认可,并同意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可以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有权保留送交论文(设计)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设计)被查阅和借阅,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论文(设计)。 [保密的毕业论文(设计)在解密后应遵守此协议] 学生签名:李佳泽时间:2017 年2月 1 日 密级:(请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蕴含着人类创造力和智慧的结晶,需要有一定的科技文化和社会经济环境,而发明创造活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激励了许多发明家、创作家刻苦钻研与创作,大大促进了我国的发明创造与文化事业的繁荣。由于中国建立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较西欧等发达国家晚许多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不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目前,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国外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随着我国加入WTO,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将显得更加重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侵权,法律保护

剽窃的法经济学分析

剽窃的法经济学分析 周翼① 内容摘要近年来,人们对“剽窃”行为的议论越来越多。本文试图对“剽窃”概念从法经济学角度作一分析。一方面,剽窃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对所谓知识产权的侵权,另一方面,剽窃行为又不只是涉及道德规范的问题,它还是有可能触及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本文对“剽窃”概念作了较为详细的梳理,同时又强调反对剽窃的观念是与重视知识的精神权利的观念密切相关的。 关键词剽窃法经济学知识的精神权利 作者周翼,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上海:200433) 若干年来,国内围绕“剽窃”两个字的事情比过去热闹了不少。也经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诸如此类语重心长的说法:“一定要反对剽窃行为,尊重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和他们的知识产权。”这类写法的作者也许并不知道,当这些科研人员从事的是基础领域的研究时,就他们的研究成果所体现的“思想”而言,在当今世界主流的知识产权体系内,并没有它们什么位置。然而,“剽窃”行为又不只是涉及道德规范的问题,它还是有可能触及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因此,对“剽窃”概念作一定的梳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剽窃”并不一定侵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精神权利一般包括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以及收回权等。与欧陆法系相比,在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中,精神权利在知识产权体系中没有什么地位。最近一、二十年以来,美国才开始逐渐在部分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了有限的有关精神权利的内容。 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开始意识到精神权利的重要性,维持或增补这些精神权利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位置,无疑是一种很大的进步。但另一方面,由于

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本身的重大缺陷,这些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权利并没有把真正的精神权利形式全部都包括进去,甚至并没有包括至少在我看来是最重要的精神权利形式,即与基础研究的“思想”成果有关的精神权利,包括重要发现的居先权(Priority)(其中科学发现的居先权当然是最重要的形式之一)。 由于当今世界的版权法基本上都采用“区分思想(Idea)和思想的表达形式(Expression)”的原则,即版权法通常只保护文字或艺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中所体现的思想,因此,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并不能保护创作者的与其作品中的“思想”本身有关的精神权利。当然,在版权法的框架内,更谈不上与这些“思想”有关的经济权利了。此外,由于当今世界的专利制度保护的是发明和技术创新的成果,而并不保护基础研究领域的“思想”,即它不保护爱因斯坦解释光电效应的思想,而只保护现代社会中根据光电效应原理制造成各种产品所需的五花八门的技术创新或大大小小的发明,因此,现有的专利制度原则上也不能就基础研究领域的“思想”成果为这些思想家授予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当然,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本身的框架内,关于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划分是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的。例如,除了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以及收回权这些通常被认为属于精神权利的权利之外,其实在其他通常被认为属于经济权利的权利中,也可能包含有一定的精神权利的成分,例如美术作品等的展览权、作品的改编权等,都与创作者的精神权利有相当大的关系。 与有关“思想”的精神权利相关的一个话题涉及科学发现权的问题。在谈论科学发现权问题之前,需要指出的是,在基础研究领域内,重要的决不仅仅只是科学发现活动,同等重要的还有思维学科、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等基础研究领域的感知、发现和创作活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固然重要,马克思对近代西方市场经济制度的“恶”的一面的辛辣揭露,同样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自然科学的科学发现权应该是有关重要发现的居先权(Priority)的形式之一。 世界上有些国家长期以来以立法的形式奖励科学发现者,对他们的“发现者”身份予以承认。 [1] 在我国,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知识产权”一节中除提到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之外,还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经济自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6年提出以来,已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1997年联合国研究机构预测,未来30年内人类将逐步跨入知识经济时代。 一、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 产业为支柱的经济。它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显著区别是,它是一种智力经济,智力、知识、信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源源不断地创新,从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文学、艺术领域基于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初生的知识产权,如发明权、发现权、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权和派生的知识产权如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的建立是知识经济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基础。从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第一部专利法算起,世界上知识产权制度已有500多年历史;从1883年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

黎公约》算起,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也有100多年历史。时至今日,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国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发展经济的一种法律保障工具。正如西方国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一份报告中所指出的:“今天,各种形式的知识在经济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无形资产投资的速度远快于有形资产的投资,拥有更多知识的人获得更高报酬的工作,拥有更多知识的企业是市场中的赢家,拥有更多知识的国家有着更高的产出。”基于此,知识产权也随之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升值。世界贸易组织已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并制定了要定期达到的国际统一保护标准。可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为知识财产的增长插上了法律的翅膀,为知识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的座标。在我国面临“入世”和知识经济到来的历史机遇之际,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才能振兴、发展、扶植拥有我国自已知识产权的民族工业,才能真正赢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并在世界经济融为一体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并参加一些国际知识产权的公约和条约。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如国家专利局、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和国家版权局,人民法院内亦有不少地区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查处了大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效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作者:丁晓钦 (摘自《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1期)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总的趋势是更广、更严,并由发达国家主导和控制。发达国家现在积极倡导保护知识产权,似乎代表科学的呼声,但他们的历史并非“清白”。为了在激励发明创造和满足公共利益间达成平衡,发达国家在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适应本国经济、科技、法律、社会等条件的变化,不断调整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发达国家在历史上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采用不同的制度。例如,1790-1836年期间,美国作为当时的技术净进口国一直限制对外国公民和居民的专利权授予,即使到了1836年,外国人的专利申请费也高出美国公民的9倍(如果是英国人,还要高2 /3),直到1861年,外国人在这方面才不受歧视。直到1891年,美国的著作权保护仅限于美国公民,外国著作权在美国仍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如印刷必须使用美国排版),因此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的时间推迟到1989年,比英国晚100多年。直到1883年通过了(保护工业财产的)《巴黎公约》,1886年通过了(保护文学艺术著作的)《伯尔尼公约》,各国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本国制度的性质。当时,这些公

约保留了相当多的自由。《巴黎公约》允许各国将技术领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确定专利保护期限。该公约还允许撤销专利,并通过强制许可机制防止专利权的滥用。 (2)许多国家时常将某些工业领域的各种发明置于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它们的法律经常将某些产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限制在产品生产过程上,这样的产品包括食品、医药和化学药品,理由是不能垄断生活必需品,鼓励自由使用外国技术会比潜在地刺激国内工业的发明收益更多。许多国家采用这种办法,其中包括现在的发达国家,它们大多在19世纪采用这种方式,也有一些国家一直沿用到20世纪晚期,直到最近东亚的一些国家或地区还在使用。 (3)关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在发达国家中一直存在着政治争议。1850-1875年期间,欧洲的学术界和政界就以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专利制度是否是刺激发明的最好实用手段?约翰·斯图尔特·米尔持赞同观点,他认为给予发明暂时的专有权(作为刺激发明的一种手段)是更可取的,因为人们不用再花精力去判断该发明是否有用,发明的用处大小决定了获取回报的大小,发明的用处越大,回报也越大,因为这些回报是那些发明的使用者及消费者给予的。对专利保护制度的反对意见存在于各个领域:专利法授专有权于发明者,明禁令于他人,越来越多不重要但却获得专利的改进技术因此而充斥发明史,而其他与这些技术类似甚至更进步的技术却会长期受到阻碍;专有权对发明的抑制作用已超过其促进作用;每项专利权都会在特定的年限阻止别人对专利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有效运作的法律思考

知识产权保护有效运作的法律思考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实现公民的财产权意义重大,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为了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运作取得更好的效果,本文从增强知识产权观念、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司法保护水平以及改善保护环境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找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效运作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观念;完善运行机制;司法保护 法律的价值在于对人的有用性,有用性则体现在助益于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实现和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价值也在于它的有用性,有用性的实现则在于法律制度的实践运作,唯有将文本上的法律贯彻实施到现实生活中,才能考察它的价值、实现对人的有用性。笔者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以期知识产权保护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一、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观念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良好实施,仅仅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良好的执法环境,而良好的执法环境则有赖于全社会的知识产权观念的树立与弘扬。笔者认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应当是知识产权观念所应有内容,通过这些观念的树立与体行,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并应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知识产权核心价值观,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和保障人权、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秩序。 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观念,我们至少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各级政府在树立知识产权观念过程中应当起到表率作用,要在实际工作中拒绝盗版、坚持使用正版;其次,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水平,树立竞争必须靠技术、靠创新、靠增加企业的品牌效应及提升企业产品诚信度的新观念。倡导各企业自觉抵制制造假产品、拒绝侵权盗版行为;最后,要进一步搞好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宣传和普及工作。我们要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观念,也应当在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方面进行长期的投入,学校应通过设立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系、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产权科目等,把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灌输给各级各类学校的学子们,让他们把这种理念带回到祖国各地、各行各业,以达到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的效果。

(公需课)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作业

2014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公需课程)作业 说明: 初级职称学员“公需课作业”为1-8题; 中、高级职称学员“公需课作业”为7-10题; 所有学员均需按要求提交“公需课作业”。 作业提交时间:以网站通知为准。 1.已经注册商标和原产地标记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冲突时,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种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规处理;一种是运用《商标法》将原产地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 原产地标记与已注册商标在本质是一致的,均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须具有显著特征,并且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从实际工作出发,原产地标记的审查与注册商标的审查应是一体的,必须保证审查原产地标志与审查注册商标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采取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统一,对于国家管理和权利人的利益保证,都是最合理、最实际的。 2.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什么区别? 答: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艺术形式,是一种主观概念性的东西.它需要一定的物理载体承载,也就出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3.根据最新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制度有什么改变? 答: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丁 晓 钦 【内容提要】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不断发展,单纯从经济学的角度无法解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力度的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应该归因于科研强国的政治行为,而非所有成员国的共同经济 利益。为摆脱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约束,发展中国家应进一步协调立场,用集体的力量同发 达国家相抗衡,努力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能力。 【关键词】知识产权 国际政治经济学 技术创新 TRIPS 作者丁晓钦(1977- ),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世界政治经济学学会副秘书长(上海 200083)。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双边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初形式,主要集中在版权保护领域,现在依然存在。由于双边条约具有难以达成和不统一等缺点,多边条约越来越引起重视,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个主要途径。多边条约又分为世界性多边条约和区域性多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主要包括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法语非洲国家和安第斯组织的知识产权多边条约。 1883年以前,各国间共有近70个有关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全部涉及商标,三分之一涉及外观设计,仅有两个涉及专利的跨国保护。1883年,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萨尔瓦多、瑞士和塞尔维亚等11个国家的代表在巴黎签署了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多边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国1985年有条件接受该条约)。《巴黎公约》的签订标志着知识产权多边国际保护和协调的开始,其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对以后的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生效,覆盖工业产权和版权这两个主要知识产权领域的多边国际保护体系开始形成,这个国际保护体系在随后的100多年的发展中得到不断的充实和完善。 从1883年《巴黎公约》缔结,到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的这个阶段内,多边体系不断发展,一方面不断缔结新的国际条约,新增保护规范,另一方面修订已有条约,更新保护规范,国际公约适用的地域范围也不断扩大。从1970年WIPO成立至今,世界性多边保护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WIPO作为协调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事宜的专门权威机构,在推进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和协调各国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与促进合做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 ·45·

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保护措施 1、国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 2、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则是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保护措施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同时,要建立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防止企业的垄断发生,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即科技强国。 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有哪些?

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 (一)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向海关提出查处。 (三)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分为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具体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与具体案例分析 一.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 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 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 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

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三.入世后过渡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WTO勺三大支柱议题之一,从其表现特点上 看,也日趋复杂。入世后的前3年,我国大幅度降低了商品关税,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也按承诺逐步开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这个阶段重点主要体现在商品贸易领域而现阶段,我国处于入世的后过渡期,来自各方的压力都将集中于服务贸易的全面开放,服务业的各个领域都将面临保护期满后的考验,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作为一个核心的问题穿插其中,总的来看,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如下特点: 1.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趋明显,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现阶段,知识密集型产品与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更为重要。通过WTO勺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位列第3,仅次于反倾销和保护措施纠纷案件之后。我国与WTO接轨越紧密,知识产权保护在参与世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大。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知识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要]当下,知识产权在一国经济发展大局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伴随而来的是愈演愈烈的知识产权犯罪。通过对现有资料的研究发现,理论界缺少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正当性的研究。这导致部分专家学者质疑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笔者认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既是全球化视野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新发展的要求,也是国际法下必须信守条约原则的要求。知识产权的权利具有脆弱性和易受侵犯性的特点,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必须有刑法的介入。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法经济学 一、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2004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当下,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占刑事案件的比例逐年攀升。第二,侵犯著作权、商标刑事案件愈加突出,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上升迅速。第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当前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浙江、江苏、上海、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并且有向这些地区进一步集中的趋势。第四,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犯罪主体以单位为主,且知识产权犯罪人侵犯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法益,呈现出高智商、高学历的特点。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以成本收益为视角 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是理性人假设。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人,也是理性的。他们之所以去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因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可以给他们带来巨大收益。知识产权侵权人考虑的损失不是唯一的,且只意味着侵权行为的成本。而是否实施侵权行为则要考虑侵权行为成本和侵权行为收益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侵权人是理性人,不会做“赔本”买卖。实施侵权行为,固然冒着被追究各种责任的风险,但是巨大的收益相比较小的风险更具有吸引力。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成本包括道德成本、直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惩罚成本等。道德成本,是指社会评价的降低。由于受文化、历史传统等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低,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知识产权侵权持宽容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行为人的犯罪感。直接成本,是指知识产权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付出的时间、体力、脑力及其他资源。与物权产生对比,知识产权生产需要花费更多的智力与财力,把知识产权转换为成财富要耗费更多的资源。而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复制成本是极其低廉的,以盗版为代表。时间机会成本,是指在一个时间段内一个只能做一件事情,选择A无法选择B。它和个人受教育程度成正比,因而受过较高教育的知识产权犯罪人的时间机会成本是比较高的。惩罚成本,是指知识产权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违法责任的损失。犯罪行为惩罚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知识产权犯罪主体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知识产权犯罪主体适用刑罚的可能性是极低的。我国立法、司法、执法体系中的固有缺陷导致知识产权犯罪的追究率极低。 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极低的成本,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极高的收益。高收益性在于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投入的成本极低,知识产品具有可复制性,复制知识产品相对于创造知识产品的成本来说微不足道,也就是经济学上的边际成本为零。在经济学看来,成本收益问题存在于人类所有的理性活动中,在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前,行为人不是“一时性起”,而是经过利益考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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