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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类)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类)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类)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安装于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的仪器(简称在线监测设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省级以下监控中心包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省监控中心)、设区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市监控中心)、县(市、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县监控中心)。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组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组织开发全省统一的监控平台软件,并按要求与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督促指导各地进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并对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实施考核。第四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运行情况实施监管。确定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建立健全监控数据“日调阅、周分析、月报告”制度。根据本地情况,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管理机制,对系统网络运营商的委托运营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明确各自职责。

(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及日常管理,核定上报监控数据;监督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建设、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依法查处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各级环境信息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管理软件的开发,指导并协助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联网及监控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具体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仪器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监测监控数据有效性意见,指导相关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一)列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四)其他影响公共利益,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须重点监管的污染源。

对要求与省监控中心联网的污染源,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计划;各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要求本辖区内的其他重点污染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实施自动监测监控的重点是污染源废气排放的流量及二氧化硫浓度、废水排放的流量及化学需氧量浓度。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逐步扩展实施对其他污染因子的监控。

第七条排污单位购置安装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相关仪器设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并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及全省统一的技术要求,有关在线检查设备应具有RS232或RS485数据输出端口。

(三)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结果输出应自动转化成标准状态下的污染物浓度,并可同时检测输出烟气流量(流速)、烟温、湿度、含氧量等相关参数。要根据污水排放的特点,选择适合工作原理的COD在线监测设备。COD在线监测设备如使用总有机碳(TOC)或紫外吸收(UV)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校准确定相关仪器的监测结果与COD Cr的转换系数,结果输出应为COD浓度值。

污水流量计必须具有数字输出接口,并且可以同时输出瞬时流量和实时累计流量信号。

(四)排污单位必须进行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应安装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站房,采样位置的设立应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式使用前,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比对监测。

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合格并稳定运行后,排污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相关设备进行验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结合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已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实施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比对监测。内容包括:现场比对试验、质控样试验,对运行数据和日常运行记录进行审核检查等。经验收(校验)合格后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停止运行,其维修、停用、闲置、拆除或更换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一)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单位称为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单位(以下简称监控设施运行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二)排污单位应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企业的日常环保管理范畴,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时运行、同等维护管理;为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提供通行、水、电、避雷、温控和防盗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所供电(水)质量,设置专用通讯线路并确保线路的畅通。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的监督指导下,鼓励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三)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按照规程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监控设备。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有整机或关键布局,设备日常使用过程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更换。

(四)因突发原因导致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在故障发生24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采取措施,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修复时限内恢复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无法按时修复设备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的方式报送数据,人工采样监测的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五)生产工况或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时,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条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做好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和校验工作。

(一)在污水连续排放情况下,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设备至少每小时获得1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24个监测数据;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分钟获得1个监测值。

污水间歇性排放的,根据实际排水时间确定监测频次。经市监控中心确认同意后,报送盛污染源监控中心备案。

(二)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每10秒应获得1个累积平均值,自动生成分钟、小时(至少45分钟有效数据)均值数据传送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

(三)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在线监测设备的比对试验和日常校验工作,每次比对试验和校验应有书面记录。

(四)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计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流量计实施强制检定。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运营管理。委托运营单位应依法取得运营管理资质证书,依照运营管理合同,对监控设备、传输设备、网络设备等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排污单位应配合做好运营管理,保障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所需的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数据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到现场核查;需现场采样监测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通知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实施。数据核查结果应在5个工作内报送上级环境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有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按照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大气、噪声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高限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与省监控中心联网的重点污染源,其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或异常时,有关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除按上述相关条款处罚外,还将予以全省通报,并抄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再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要将排污单位有关环境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建议金融机构降低其信用等级。对电力企业还将通报电监部门和省物价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将通报省建设厅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网络的委托运行(营)单位违反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运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委托人或委托运营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委托运营单位自动监控运营管理资质。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远程通讯系统说明书

江苏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远程通讯单元 实施规范说明书 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2007年1月

目录 第1章系统简介 (3) 1.1 概述 (3) 1.2 系统组成 (3) 第2章DTU-H7远程通讯单元安装 (4) 2.1 概述 (4) 2.2 开箱 (4) 2.3 安装与电缆连接 (4) 2.4 接地 (5) 2.5 供电电源 (5) 第3章CEMS计算机安装配置 (6) 3.1 安装远程通讯单元 (6) 3.2 安装通讯服务软件 (6) 3.3 通讯服务软件配置 (8) 第4章通讯接口编程方法 (11) 4.1 接口定义 (11) 4.2 接口调用代码实例 (12) 第5章系统启动 (14) 5.1 运行前检查 (14) 5.2 系统启动 (14) 第6章参数范例说明 (15) 6.1 ServiceConfig数据上传目标地址配置信息 (15) 6.2 EquipmentConfig设备(排口)配置信息 (15) 6.3 PointConfig测点配置信息 (15) 6.4 EquipCmdCyc设备数据上报周期设置信息 (15) 6.5 DataStatMode:历史统计方式 (16)

第1章系统简介 1.1 概述 江苏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是一套基于Web Service结构、GIS界面管理、无线实时通讯的在线监控系统,用以提高环境监察的水平与针对性,强化环境监察快速反应能力,使管理部门实时共享监控信息资源,并为建设集监测、监控、监管一体化的环境信息综合平台奠定基础。 1.2 系统组成 CEMS远程通讯系统由远程通讯单元DTU-H7和通讯服务软件CEMS Terminal Service 两大部分组成: ?远程通讯单元DTU-H7 是用于各监测点位监测数据上传的无线通讯硬件设备,主要特点如下: ●采用GPRS DTU方式运行; ●按工业现场设备标准设计,一体化,抗干扰,可靠性高; ●使用方便、灵活,配置简单; ●远程通讯单元永远在线。 ?通讯服务软件CEMS Terminal Service 是用于CEMS系统与环境监控中心连接通讯服务软件,主要特点如下 ●采用NTService在线服务方式运行,可靠性高; ●与监控中心的连接采用环保国标通讯协议和江苏省通讯协议; ●与CEMS系统的连接采用COM标准。

最新设备状态监测管理制度

设备状态监测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设备状态监测的管理,保证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设备状态监测管理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设备状态监测。 3 职责 3.1 主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厂领导,依据《设备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设备状态监测的管理工作。 3.2 生产设备技术部职责: 3.2.1 负责甲醇厂设备状态监测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甲醇厂设备状态监测的有关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考核。 3.2.2 建立甲醇厂设备状态监测管理体系,根据设备分级管理要求,制定不同级别设备的状态监测管理策略。 3.2.3 将状态监测数据进行保存,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总结。 3.2.4 负责定期组织监测数据的归纳、整理、分析,了解设备运行状况,为转动设备运行、维护、检修提供依据,对监测发现异常的设备,组织有关人员对故障进行分析并处理。 3.2.5 负责组织状态监测相关技术交流和培训。 3.2.6 负责或参与状态监测系统配置技术方案的设计审查、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

3.3 各车间职责 3.3.1 负责本单位状态监测的日常管理,制定状态监测计划,落实状态监测责任,做好本单位状态监测管理工作。 3.3.2 负责组织监测数据记录,依据分析结果,评价设备运行状态,对发现的故障征兆,及时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诊断、处理。 3.3.3 归纳、整理状态监测数据、收集技术资料。 3.4 车间主操作人员职责 3.4.1 严格按照工艺卡片参数操作。 3.4.2 及时通报设备状态监测信息,指导运行和检修。 4 内容 4.1 设备状态监测组织机构(参照设备管理组织机构) 4.2 甲醇厂的大型机组空压机、氧压机、合压机、焦压机、增压膨胀机应逐步建立、完善在线监测系统。 4.3 对已建立的原厂监测系统,应完善诊断系统,按时检查、分析监测数据。 4.4 未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的转动设备,按照分级管理要求,认真做好离线监测计划,依据“定人员、定设备、定测点、定仪器、定周期、定标准、定路线、定参数”的原则进行状态监测,对监测结果及时进行分析提出运行、维修建议。 4.5 监测发现转动设备异常时,应增加监测频次,必要时采用精密诊断故障进行分析,及时掌握故障的发展趋势,防止事故发生。 4.6 加强状态监测、故障诊断技术培训和交流,定期总结成果和经验,提高状态监测人员的技术素质。 5 相关文件记录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9771

集团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集团公司总体安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提高集团公司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视频监控系统,是指集团公司所辖的各部门单位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监控室管理制度 第三条视频监控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五条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八条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遇可疑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或公安机关,不得延误。 第九条要按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条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一条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非监控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十四条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或使用无关功能。 第十五条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六条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

洁净区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1.目的: 洁净区是药品生产及药品微生物检测的重要场所,为确保药品生产及检测环境符合要求,因此需要对洁净区(室)、层流工作台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洁净区(室)、层流工作台环境的监测。 3.职责: 质量管理部QA、QC以及生产人员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 区域划分: D级,口服液体和口服固体制剂的暴露工序区域;C级,主要用于物料微生物检测背景区域;A级,微生物检测暴露操作区域; 4.2 监测项目:尘埃粒子数、微生物、温度、相对湿度、换气次数、压差、照度; 4.3 测试方法依据:悬浮粒子测试方法按国家标准GB/T 16292-2010及ISO14644-1执行,沉降菌测试按国家标准GB/T 16294-2010执行,浮游菌测试按国家标准GB/T 16293-2010执行;灯检区照度应在3000LX,其他工作区域不低于300LX。 2000 ~ 4.4 监测状态:压差、温、湿度的监测应动态测试,换气次数、尘埃粒子和微生物在静态条件下测试;照度每班需检查灯管是否完整,如发现灯管损坏或更坏需仪器检测。 4.5 洁净区空调系统,在非生产班次时,空调系统作值班运行,使室内保持正压并防止结露; 4.6 各项指标监测工具、标准、监测点及监测周期见表1; 4.7 空气洁净度超过标准时的纠正措施 4.7.1 当空气洁净度中的悬浮粒子数量超过规定的标准时,由质量部联合设备部查明原因,如果换气次数和风速均正常,则可通过进行洁净环境重新清洁,按要求净化至少半小时,依法测定,应符合规定;如属过滤器问题,由设备部对初效、中效过滤器进行处理或更换高效过滤器; 4.7.2 当微生物数量超标时,则必须对此区域进行重新进行清洁,然后重新监测,测试结果应符合规定。 4.7.3 若仍旧不符合规定,则彻底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经过重新监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或生产。 4.7.4 若相对湿度及压差不符合要求,由设备部对空气净化系统进行调整,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4.8 当生产间断10天以上,必须在生产前对洁净室进行清洁消毒,并监测悬浮粒子及微生物,应符合规定。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苏环规〔2011〕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1 —

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50份 —2 —

附件: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3 —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定期对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市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以外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运行、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控机构,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环境监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总量控制(污染控制)、环境信息等机构 —4 —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81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更好地服务矿井安全生产,调度监视监控系统应用于生产中,现对该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 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设施时,必须对安全检测系统作出设计,内容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一、安全监视系统: 在使用过程中探头及线缆、接线盒由该地点的施

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监管,否则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安全监控系统: 1、各分站点由各分站地点的单位负责监管。线缆、接线盒、甲烷传感器由责任区内的使用单位监管,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甲烷传感器3千元)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分站主机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看、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内,其离地板高度不小于300mm或吊挂。 3、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吹甲烷传感器。 4、工作面完工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撤设备及线

缆并及时交回调度室。 三、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回撤的距离不小于 100M,放炮后挂在距迎头6M,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向外回撤不小于50M,放炮后挂在距工作面10M范围内,线缆吊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此项工作由本工作面班组长负责回撤及敷设。 2、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5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提出安设监控申请单,交于调度室。掘进巷道从风机至工作面由使用单位敷设,采煤面从分站以外由本单位敷设。 3、机电处要建立校验制度,负责对各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工作,校验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使用单位要给予配合,机电处要制定甲烷传感器的使用制度、维护保护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视频监控系统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条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除, 更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信息记录。 第四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五条严守保密制度,非监控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应用与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必须由部门经理和督察部负责人同意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相关

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第七条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但必须经过督察部领 导同意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工作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其他 单位或个人,原则不予提供视频资料,如确有必要须分管 领导书面同意,方可提取,发生重大特殊事件提取录像资 料,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方可提取。 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相关肇事者给予开除 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 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制度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

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 维护,充分发挥安防监控系统实时监视的作用,保障总站总体安全;为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职责,规范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总站安全管理能力,维护总站利益,结合总站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总站安防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与周界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就是指总站办公楼、以及总站下属各单位等区域所装设的视频信息采集、摄像探头、信号传输、信号处理、显示监视设备与信息存储的综合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就是指安装在总站办公楼、以及总站下属各单位等被保护区周界或围墙上的红外对射探测器、周界报警器及设在终端控制室的报警控制主机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总站、以及总站下属各单位(不包括单独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所有安防监控系统的采购、安装、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与工作人员。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总站保卫处的职责 一、总站保卫处负责总站办公楼、以及总站下属各单位所辖区域内的视频监控系统与周界报警系统设备、易损易耗品或备品备件的采购与安装。 二、单独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中包含的安防监控系统的采购与安装由工程建设部门负责。工程建成并交付使用后其安防监控系统移交总站保卫处纳入统一管理、使用、维护与检修。 三、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的交接及专管员的培训。 四、根据供应商或安装单位提供的安防监控系统的操作说明,结合总站实际制定操作使用手册。 五、总站保卫处定期对总站所有安防监控系统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与故障进行登记,联系维修单位,及时解决问题、排除故障,督促各使用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切实保障安防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建立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档案。 七、制定与完善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安防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设专管员负责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专管员设置操作员的管理权限,并设置管理员密码与操作员密码,严禁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做好视频监控系统所辖区域的实时监控。 四、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自我检测与维修,及时发现问题与故障,及时解决并做好纪录,需专业人员维修或更换设备,包括主要零部件的应及时上报总站保卫处,由总站保卫处统一安排。 五、配合总站保卫处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测与维护工作。 六、由专管员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安防监控系统的操作使用手册的规定操作与使用。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

环境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机房环境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含消防、漏水、温湿度、配电、UPS及视频系统)和监控传感器的运行维护统一管理工作,熟悉监控设备的功能和使用方法,确保监控设备稳定、高效地运行,并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环境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 一、此管理制度应张贴在机房明显位置。 二、各营业部电脑机房应指定专人负责机房环境监控系统。责任人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应熟悉环境监控系统的设置和使用方法,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加强监控设备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维护机房环境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机房人员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报警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并做好记录,重要信息不得误报、延报、漏报。 四、发现机房环境监控系统故障后,应立即联系深圳中联通公司进行维修;同时报公司信息技术中心;尽快恢复环境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并将维修结果报公司信息技术中心。 五、故障报警电话至少应设置3人以上,并报公司信息技术中心备案。报警电话应包括机房电脑主管、营业部保安、营业部经理等的电话。上述人员如有调整,应及时更换报警电话,同时必须报公司信息技术中心。 六、机房人员应认真学习机房环境监控系统使用说明书和常见故障处理方法,了解各子系统的监控设备功能,掌握环境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和基本故障处理方法。 七、保持监控采集箱电源24小时开启,各种监控设备电源正常运行,电话报警器处于布防状态。不能随意更改监控数据服务器、视频服务器的IP地址和各种监控传感器的参数设置。如必须改IP地址,应先报公司信息技术中心,待信息技术中心同意后方可更改。 八、每月对环境监控系统各种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做好检查记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及时发现、报告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保证监控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九、检查监控设备时打开采集箱门,眼看、鼻闻来观察元器件状态。特别注意空开上接的220V火线,不要让交流电源线碰到各种微控器。若检查出现问题,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 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 第四条对于涉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全部实施社会化运行;对于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开展社会化运行由排污单位自行选择,但进行自运行的排污单位必须具备和社会化运行单位同等的运行维护资质。 第五条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省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进行公开招标,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申请财政全额补助,并根据年度运行维护考核情况予以拨付。非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财政申请解决。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科技标准机构负责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现场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环境监察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控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八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 理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新 版) 一、建立健全瓦斯监控系统。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 二、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在市局审查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安全监测人员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器。 六、各种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20%。 七、配备监控设备校验议,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配足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检验维护人员,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调校,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1人。 八、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等采取载体催化元件的检测设备,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运行,提高监控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在公司进行作业的相关方工作人员。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监控控制平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所属区域内视频监视器、安全报警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管理部负责公司内治安保卫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内消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章细则 第七条凡安装配备有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单位,单位主管领导应教育广大员工对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及线路进行监管和维护,不得对监控系统实施破坏。

第八条确保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正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设置障碍物阻挡监控视线,影响正常监控。 第九条公司相关单位安装配备有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移动视频监视器安装位置和监视器线路。 第十条监控系统值班 (一)监控系统值班员由公司保安担任。 (二)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感,随时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敏锐掌握监控信息,发现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三)监控系统值班员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需离开时,经直接领导批准,在接班人员接班后方可离开,做到监控系统二十四小时有人监控管理。 (四)监控系统值班员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因特殊情况需会客时,必须经直接领导批准,会客时要严守秘密,不得将客人带入监控室内。 (五)在监控中发现的可疑人员及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进行跟踪监控,情况紧急时,可根据情况灵活果断进行处置。 (六)监控系统值班员要严格控制监控室内人员进出,无关人员不得在监控室(值班室)内聊天和处理其他事务。

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保证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自动监控系统需经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保证 正常运行,其数据作为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公司在线监测设施包括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废气在线监测设施、数据采集传输设施和流量测量设施及相关平台、管路、伴热等设施。 第四条在线监测设施所属单位为在线监测设施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巡检、记录、卫生、药剂更换等具体工作,根据公司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在线监测设施使用管理工作; 安全环保管理部为公司在线监测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公司在线监测设施进行总体监督管理,对责任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提出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就设备使用、问题处理及时同生厂商、第三方运行商等沟通,协调问题处理工作,并对责任单位在线设施使用、维护、管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公司其他单位、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担负相应责任。

第五条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管理 1、设备巡回检查 (1)在线监测主体责任单位要根据在线分析仪设备特点,制定在线分析仪设备日常运行检查和数据记录、故障记录等。 (2)各主体责任单位每天应安排专人负责设备的巡回检查,项目包括:在线监测室内室外的设备、仪器运转情况,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数据显示是否超标,是否正常;现场设备是否有明显的损坏;系统测量的管路是否有漏水、破损,是否堵塞;室内屋顶是否漏雨,门窗是否锁紧等。 (3)安全环保管理部主管人员负责每周不定期对各在线分析仪设备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包括:设备周围及设备内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数据上传情况;样品采样处理及数据是否超标情况;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所需药剂和标准气体,及时更换;和第三方运营商沟通,做好在线监测设备的定期校核工作及记录如零点、量程的检查和校正;详细做好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检查和记录台帐,包括日常定期维护、保养、消耗品更换、易损件更换、停电等检查及详细记录;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检修并上报公司调度室和公司环保部备案等情况。 (4)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每月应对在线监测运行、管理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在线监测设备故障处理 巡检人员发现在线监测设备出现问题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

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

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 数采仪通讯协议规范(试行) 适用范围 本协议规定了符合《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安装、运行技术规范(试行)》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之间的通讯格式。 允许仪器采用下述Modbus和ASCII字符格式两种方式之一作为通讯协议。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中部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16706-199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 GB/T19582-2008 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HJ 525-2009 水污染物名称代码 HJ212-2017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HJ/T 354-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HJ/T 355-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EIA RS-232C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交换的数据通信设备之间接口 《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安装、运行技术规范(试行)》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扩展标准(试行)》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online monitoring systems of pollutant 由对污染物实施自动监控(监测)的仪器设备、数采仪、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3.2 监控中心monitoring center 安装在各级环保部门、通过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并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指令的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等,本规范简称“上位机”。 3.3 数据采集传输仪equipment of data collector and transmission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rogrammable Automation Controller,PAC)或可编程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PLC)等,本标准简称为数采仪。 3.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指由实现废水流量监测、废水水样采集、废水水样分析及分析数据统计与上传等功能的软硬件设施组成的系统。 3.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equipment 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用于在线连续监测污染物浓度的仪器、仪表,以下简称“在线仪”。 3.6 斜率和截距slope and intercept 本规范中指在线仪用于由吸光度值(或电压值)计算测量结果的工作曲线中的斜率和截距。 3.7 中间测量值median measured value 在线仪由吸光度(或电压值)通过工作曲线计算得出的污染物浓度。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16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确保井上、井下监控通讯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服务生产,确保安全,提高监控人员工作积极性,增强人员责任心,强化人员劳动组织纪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监控中心站实行8小时值班制度,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连续监测监控。 2、监控维护人员实行早班、贰班入井对井下设备进行维护、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值班主要负责地面监控设备维护、修理及夜班井下突发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 3、早班8∶00~15∶00,贰班14∶30~22∶00,值班24小时,每班两人。

4、入井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及矿有关规定,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5、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应密切注意井下瓦斯及各种开关量传感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6、中心站值班员应对中心站内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7、监控人员严禁出现迟到、早退、空岗、脱岗、缺岗、睡岗(中心站)等违纪现象。 8、监控维护人员每月入井不少于22次,入井时间每次不少于4小时。 9、值班人员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清扫工作及设备、记录等要摆放合理,不得乱扔乱放。 10、对井上、井下出现的监控故障要及时、有效处理,不得拖延或拒不处理。 11、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对井下监控设备布置进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司总体安全,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公司所辖的公司办公楼、厂区内、车间、库房内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监控室管理制度 第三条视频监控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 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五条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90 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第八条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遇可疑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公司有关领导或公安机关,不得延误。 第九条要按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条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一条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非监控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四条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或使用无关功能。

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部门:万宝沟电站 年度:2016年度

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万宝沟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计算机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运行管理、维护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四条电站是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计算机监控系统各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管理制度;负责保障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正常工作所需条件,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系统运行率指标负责;负责电站计算机监控相关设备的日常巡视;负责自动化数据可靠上传、缺陷处理等维护、定检工作。 第五条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安全是电站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集中中心负责计算机监控系统软硬件的管理和维护,运行值班人员负责在操作员站上监视和控制。 第六条运行值班人员对计算机监控系统各设备进行定时巡检,及时发现计算机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并及时汇报处理。巡检内容应包括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各主机是否运行正常,各设备运行指示灯指示应正常,监控程序数据正常刷新,和各监控装置、智能设备通讯正常,监控功能正常。 第七条运行人员可按照现场运行规程的规定,对监控装置进行断电复位等简单缺陷处理工作。 第八条监控主机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退出监控程序。 第九条运行人员严禁修改监控系统数据、配置,严禁在监控画面私自添加用户帐号和更改监控画面。 第十条运行人员如果发现监控装置设备紧急故障,如设备电源起火、有冒烟现象等,应立即断开监控装置电源,缓解故障情况后,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电站维护专责对电站所有监控计算机及信息进行统筹管理,对电站所有监控计算机、设备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和维修;对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改造。 第十二条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维护包括:系统故障后的系统软硬件、应用软件重新安装、根据运行需要对原有系统的功能完善,数据及系统备份,以及版本的升级等。 第十三条凡在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设备上的检修、试验、故障处理等工作,包括软件的修改、测试、对网络及硬件的维护等,必须办理工作票。 第十四条计算机监控系统的验收应按设备检修的验收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应用软件(逻辑控制程序、数据库、画面及配置文件等)和硬件的更改必须经电站批准,重大技术更改须经总工程师批准。修改工作完成后需填写《计算机监控系统软硬件修改记录表》,集控中心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电站根据定期工作计划,每月对计算机监控系统进行一次检测维护,并填写《计算机监控系统日常维护检测表》,班组审查、存档。 第十七条在对软件、监控程序、数据库、通讯规约、配置文件等进行修改之前及修改完成后均需对系统进行备份,以备意外情况下的及时恢复。 第十八条未经电站负责人批准,不允许任何人改变计算机监控系统网络拓扑结构。禁止计算机监控系统与Internet及其他系统连接。 第十九条计算机监控系统必须使用专用磁盘。 第二十条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监控程序、数据库、通讯规约、配置文件、历史记录进行备份,应有不少于两份的可用备份,并存放于不同介质与不同地点。 第二十一条新增监控设备需经相应的验收程序后,方可投运。 第二十二条电站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各装置由运行人员负责清洁。 第二十三条电站应建立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定期巡检、定期校验、轮换规定,建立巡检记录簿、检验记录簿、缺陷处理记录簿,上述各项工作均应详细记录在相应的记录簿上。

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自查情况汇报

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 2014年第**季度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自检报告 ***环境监察局: 我公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的要求,开展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自检工作,现将本季度工作报告如下: 一、企业生产及设施运行情况 通过有序、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投运时间达到我公司生产时间的99.5%以上,上传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的数据量达到应报数据量的99.5%以上,设施运转连续、稳定、正常。 二、制度执行情况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公司认真执行自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具体工作如下:(一)每日远程(登录省、市监控平台)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记录。 (二)每天到现场进行一次设备巡检,并填写巡检记录。内容包括: 1、对现场环境的巡检。观察CEMS小室内的温度、湿度是否正常,必要时对空调设施的控制温度进行调节。检查平台上的设备是否有积水、积灰,是否会进行系统,必要时进行清扫。 2、对烟气监测子系统的巡检。对采样探头、采样探管、采样反

吹装置、伴热管、采样泵、管路接头、流量、冷凝装置、过滤器、电磁阀等进行检查,保证采样管路畅通。 3、对烟尘监测子系统的巡检。检查烟尘分析仪的光点是否偏移,必要时进行调整。检查探头玻璃镜面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洁。检查烟尘监测数据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标定检查。 4、对烟气流量监测子系统的巡检。检查皮托管的反吹管路是否正常工作,是否堵塞,监测流速值是否正常等。必要时进行相应的检查维护、校准、易损件的更换。 5、对数据采集子系统的巡检。检查分析仪、工控机、数采仪上的数据是否一致,检查系统参数是否正确,检查速度场系数,颗粒物校准参数是否正确。检查历史数据的存贮情况,分钟、小时、日、月、年历史记录等原始数据库记录,检查是否有缺失数据等异常现象。检查通讯系统是否正常,上传省、市、县数据是否同采集端一致。 (三)每月进行一次设备维护保养,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内容包括: 1、对探头过滤器芯、分析仪内各种过滤器芯、泵膜、密封圈等易耗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及时更换。对采样管线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伴热温度和仪表的进气流量,检查系统管路冷凝水管壁吸附情况,及时吹扫干净。 2、检查冷凝装置工作情况,热交换管是否堵塞,排液蠕动泵是否正常工作,冷凝液是否正常排出。 3、检查分析仪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的检查和校正,并有标定记录。标定用气体均在有效期内,每次更换标准气体均有更换记录表。 4、清洁烟尘监测系统的玻璃窗口,防止灰尘附着在玻璃镜片上引起测量光的散射而造成测量误差。并定期对光路进行校准,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还要对仪器光源电压、电流、温度等内部参数进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标准版)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 制度(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27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标准 版) 一、按要求配足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4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 二、监控系统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

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2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20%。 六、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七、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八、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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