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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

2008年11月第30卷第6期

缆‘弋汜罗

ModernLawScience

Nov.,2008

V01.30No.6

文章编号:1001—2397(2008)06—0060—11

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

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要:在学界倡导、实务界推动与官方决策的共同作用下,中国十多年的司法改革取得了突出成就,呈现出学术话语鼓动与牵引、实务界跟进与展开、中央决策指导与把关的基本面相。总结与回顾改革的历程,中国的司法改革存在诸如司法公正有待提升、司法效益有待提高与诉讼成本有待降低等现实难题,这与应然改革主体缺位、改革理想偏失以及改革条件匮乏等有关。中国未来的司法改革首先应让应然的改革主体归位,并在合理确定改革理想的基础上,采取本土意识上的建构与试错路径来推进。

关键词:司法改革;反思;前瞻

中图分类号:DF82文献标识码:A

迄今为止,中国的改革开放已有30年。在这一时刻,有必要回顾与反思中国的司法改革,前瞻其未来。

(一)中国司法改革的既往成就

如果说当代中国法治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话,那么中国司法改革的真正起步则可以追溯于20世纪90年代。回顾十多年的改革历程,不难发现中国的司法改革已取得突出成就,这尤其表现在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司法程序的制度化、司法功能的扩大、司法独立的增强等方面。

第一,司法人员的职业化。改革之初,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与司法能力一直为学界所诟病。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司法人员的职业化成为了司法

收稿日期:2008—10—06

鸣谢:感谢林喜芬、郭松、马静华、刘方权、胡志如等同学对本文提出的修改意见!

作者简介:左卫民(1964一),男,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60制度建设的中心之一,尤其是《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大大地提高了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准入标准。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法官与检察官的专业素养有了明显的提高。①第二,司法程序的制度化。一方面,通过大规模立法,一些具有现代性的司法程序得以制度化。以刑事司法程序为例,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就在诸多方面顺应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而且

①1983年6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江华描述四川的法官队伍情况是,“法院干部中,党团员占84%……政法院系的大专毕业牛仅498人,占4.6%,而小学以下程度占15%,其中还有相当数量是文盲和半文肓。”(江华.江华司法文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307.)有资料表明,截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达到法律大专程度的法官仍然大约有近一半。(参见周敦和.从“重视教育、重视人才”谈法官教育、培训问题.人民法院报,1994年5月12日.)进入21肚纪以后,法官与检察官的学历提高的幅度更大,2004年全国法官的学历水平大专以上的已有90%。2005年,全国法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1万余人增至9万余人,占法官总数的比例从6.9%提高到51.6%。全国检察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12724人增加到77686人;具有硕士研究牛以卜学历的,从216人增加到4690人。参见吴兢.我国法官检察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人民日报,2005年0r7月17日).还有资料显示,2005年,法官、检察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分别达到60.8%和63.2%,比《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实施以前提高r53个百分点和46个百分点。参见http://news.sohu.corn/2(X)60826/n245009860.shtmL)

左卫民: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

根据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

的事宜已经列入人大议事日程。另一方面,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以规范司法程序的运作,如制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第三,司法功能的扩大。其一,司法机关在中国纠纷解决系统中的地位与功能有所提高。这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的受案范围逐渐扩大,一些过去法院不受理的纠纷逐渐纳入了法院的受理范围,特别是随着社会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些新型纠纷也常被受理。①与此相关,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②,其二,司法机关的延伸性功能,尤其是权力制衡功能逐步扩大,这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发展上。有资料表明,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数量逐年增多③作为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也逐渐升高,这显示了司法机关权力制衡功能的增强。④

第四,司法独立性的增强。一方面,在司法机关内部权力结构方面,法官与检察官的独立性较以前有所增强。以法院为例,合议庭的案件审理与决断功能得到了强化,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与工作机制不断调整,一种更符合司法规律的法院内部权力结构正在成长。另一方面,在司法机关其它国家权力机关的外部关系上,经过多年努力,法院与检察院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了作为其附属的尴尬地位,独立性与改革之前不可同日而语。⑤

(二)中国司法改革的主要推动力

纵观中国司法改革的风雨历程,可以说,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与学术界、实务界以及决策层的积极参与和推动密切相关,三者的活动构成了中国司法改革的主要推动力。

1.学术界的倡导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学界的一些有识之士就已开始倡导“司法改革”⑥,这一时期论者的主要议题是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对抗式制度的引进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⑦到90年代中后期,直至20世纪初。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包括审判方式改革在内的司法改革的呼声达到高潮。倡导司法改革学者的学术研究背景也日趋多样化,先是法理学与诉

①实务部门的调研报告显示,当前法院除了受理一些传统的财产与人身民事纠纷之外.以下的一些纠纷也常常被诉至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村委会委员与村委会的报酬纠纷、农村集体收益的分配纠纷、拆迁纠纷、返还特定财产的纠纷、体育比赛中的伤害纠纷、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王学”(学籍、学历、学位)行政案件、教育与培训合同纠纷、“性福权”赔偿之诉、关于性骚扰之诉、执行程序转化为破产程序时执行与立案的协之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之诉前保伞及担审查、执行程序中的司法鉴定评估赔偿之诉、信访之诉、公证赔偿之诉、关联主体之诉、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效力之诉。参见刘天运、王建设.新型疑难案件受理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J].载www.zwmsep.corn/list.asp?unid=6794。

②以民事案件为例。2005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显示,自1993年以来,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具体如下:1993年为2089257件,1994年为2383764件、1995年为2718533件、1996年为3093995件、1997年为3277572件、1998年为3375069件、1999年为3519244件、2000年为3412259件、2001年为3459025件、2002年为4420123件、2003年为4410236件、2004年为4332727件。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2005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为4360184件,2007年《晟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披露,2006年全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为4382407件。

③据统计,《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lO月1日实施以来,人

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平均每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1992年受案不足3万件,至1999年全国共受理行政案件57.5万件,2001年达到102620件,突破10万。案件的种类由原来主要只有公安、土地、林业等几种,增加到50多个种类,几乎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参见“民告官”突围.中国改革?农村版,2004(12).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至2007年的丁作报告显示,2003年至2006年全国人民法院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均在95000件左右,具体如下:2003年为114896件、2004年为92192件、2005年为95707件、2006年为95052件。

④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14896

件,胜诉率为30%。到2004年,我国共受理“民告官”案91.3万件,

平均每年6.8万件,胜诉率为31.28%。在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度增

长的情况下,政府部fJ败诉率高是一个普遍特点。通常有30一柏%的败诉率。而在一些基层法院,政府部门的败诉率甚至高达50%以上。(参见参见南方网.寻求司法独立:中国“民告官”胜诉率解读._nw.southen.corn/law/f1pL/200404190051.hnrL、

⑤例如,法院与检察院不再参加政府部门的行风评议活动;司法机关在与人大的关系上,沸腾一时的个案监督在实践中最终被基本否定。

⑥相关文献可参见黄明利.司法改革问题之我见.政法论坛,

1985(1);孙爷源.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初议.人民司法,1989(8);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等等。

⑦如围绕民事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讨论有辜汉福.市场经

济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法学,1993(10);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4(1);王怀安.论审判方式的改革.人民司法,1994(10).等等;围绕对抗式制度的讨论有贺卫方.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法学研究.1995(4);苏力.关于对抗制的几点法理学和法社会学思考.法学研究,1995(4);龙宗智.“抗辩式”诉讼利弊谈.人民检察,1995(10).等等;围绕刑诉法修改的讨论有陈光中.市场经济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中国法学,1993(5);樊崇义.刑事审判程序的修改和完善.政法政坛,1994(4);李文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审判方式的改革载.法律科学,1994(6);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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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讼法学的学者①,逐渐地刑法、民商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学者也相继投入其中②,甚至一些政治学的学者也开始讨论司法改革的问题。③在此期间,一些学术机构通过出版学术著作与组织学术讨论会的形式,对司法理论与司法改革理论也做出了贡献。④学界的诸多讨论对司法改革的展开起到了推动作用。如学界针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反思与检讨就对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起到了重要的理论指引作用;关于“复员军人进法院”的论争,引起人们对中国法官素质与司法职业化的思考,间接促成了2002年开始的统一司法考试;⑤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利弊”的争论,引发了关于法院内部权力结构的思考与改革;⑥诸如此类,不一而足。2003年以来,由于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与任务,学界的改革热情进一步高涨。一方面,学界似乎已不满足于司法制度点与面的“零碎性改革”,改革的话语诉求直指司法制度的一些根本的问题,如司法权力结构配置性、司法体制与政治体制的关系等。另一方面,学界关于司法改革的话语策略也发生了转变,一改以往理论评说的“被动方式”,而是采取直接向权力决策部门提出司法改革建议的形式来推动改革。⑦

值得注意的是,在学界对司法改革的倡导与呼唤逐渐升温的过程中,一些学者的司法改革主张也逐渐变得多样,思考也更为细致。如有学者关注法锤、法袍等一些关于司法制度权威与象征的问题。⑧.2.实务界的努力

与学界的“主动出击”不同,实务界的动作更多属于一种“被动式应对”。在中国司法改革中有着重要影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对此的最佳阐释。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前,由于法院的案件数量较少,法官可以积极地运用职权深入地参与案件的审理;而且在传统实事求是的诉讼理念之下,法官的职权调查也被肯定与提倡,认为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的体现。但是,随着市场交易活动的频繁与公众权利意识的勃兴。法院受案数量大幅增长,而法官数量却又没有相应地增加。这样,一种为了缓解法院案件负担的策略顺势而出——由当事人举证,法官听审。这被认为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最初肇始…。

此种由当事人举证,法官听审的方式带来了新的问题,即法官如何把握由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于

62是,进一步地又提出了庭审方式的改革: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法官根据质证的情况进行判决。此种改革又引出了这样的思考:既然法官要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情况当庭认证,那么法官就应该当庭宣判。这就直接触及中国审判制度中法官与合议庭权力分配的核心问题,由此先前的庭审方式的改革过渡到了更为深层的审判方式改革,即法院内部权力结构的调整问题。显而易见,庭审方式的改革并不足以解决此间的权力配置问题,而审判方式改革要进行下去,就必须对原有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与制度进行调整…3。由此可见,这一系列改革的展开是实务界需求的一种被动性递序反应。景汉朝与卢子娟将此进程归纳为“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

①法理学的文献如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6);苏力.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5);信春鹰、李林.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等等;诉讼法学界的讨论如景汉朝、卢子娟.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法学研究,1997(5);范愉.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趋势与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学家。1998(2);谭世贵.我国司法改革研究.现代法学,1998(5);江乎,陈桂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陈光中.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一法院体制改革的一种基本思路.法商研究,2000(3).等等。

②刑法学界的如赵秉志.略谈刑事司法改革的意义和原则.法学家,1998(2);陈兴良.诉讼结构的重埋与司法体制的改革.人民检察,1999(1).等等;民法学界的如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梁慧星.关于司法改革的十三项建议.法律科学。2003(5).等等。

③如程竹汝.司法改革:建构中国政治发展的张力结构政治与法律.2000(3).等等。

④比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组织出版了一套名为《司法文从》的系列学术丛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组织召开了“法官培训与法官职业国际研讨会”;《法学研究》编辑部组织了“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研讨会”,等等。

⑤如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南方周末。1998年1月2日.等等。

⑥如贺卫方.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北大法律评论(第】卷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等等。

⑦如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起草了“中国司法改革学者意见书”,并呈交最高司法机关。参见赵凌.司法酝酿重大变革.南方周末,2003年8月14日.

⑧相关文献可参见张志铭.司法改革中的形变与神变[J].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28日;强世功.司法的仪式与法官的尊严.法制日报,2000年3月23日;刘俊武.通过仪式彰显正义.中国青年报.2001年12月19日.

左卫民: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

审方式改革一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p1。

在审判方式改革的推动下,实务部门的改革努力逐步从一些技术性的修改发展到更为宏观与更为关键的问题上,甚至如何塑造新时期司法理念与司法权威的问题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Q)进而,在学界的影响与自身需求的刺激下,实务部门的改革范围更进一步地扩展,即从局部扩展到全局——从法院系统的最先改革,扩展到检察院乃至公安系统的改革。②

3.官方(中央)的决策

在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官方的决策不仅是推动改革的重要动力,也是关系改革方向与具体效果的决定性力量。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这是官方首次明确提出司法改革的主张。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2003年5月,中央政治局常委召开会议专门讨论司法改革问题。5月中旬,中央政法委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并宣布成立由罗干担任组长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国司法体制的改革。这标志着主导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核心机构的诞生,也意味着一种全新的、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模式的确立¨1。2003年6月,罗干在对全国法院开展的司法大检查中作出批示:要从司法大检查中研究如何推进司法改革。在此之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听取了高检、高法、公安部和司法部等部门的意见,同时也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各相关部门也从全国各地调集精兵强将组成了各自的司法改革领导小组。

然而,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各部门制定的方案难免有冲突,一时难以调和。在此情形之下,关于司法改革的调子变低,改革的步伐也放缓。

(三)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特征

透视上述进程,不难发现,中国司法改革基本上呈现出学术话语鼓动与牵引、实务界跟进与展开、中央决策指导与把关的基本面相。

第一,学界的话语鼓动对改革有着一种牵动作用,奠定了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福柯指出,话语不仅仅是一种“思想”和静止的结构,而是应当把它当成一种实践来看待——话语实践与非话语实践(生产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等)相互依赖旧J。正基于此,有关研究指出,中国司法改革领域中学术界的话语主张,尽管在技术上不一定全都能够适应具体情况,全都能够付诸实践,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它的实践意义有限H1。正如前文的辨识,司法改革的很多成功举措都与学术界的话语鼓动有关,学界对域外司法理念与制度的引介与研究,x.-J新型司法观念的塑造、理想司法模式的型构以及司法改革方向的导引,都为司法改革注人了崭新的理论资源。

第二,实务部门的现实需要与改革热情,推动了改革的实际展开。在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司法实务界的现实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司法改革得以展开的直接动力,这种动力将很多学界的理论建言付诸了实践。两者的配合,或者说实务界选择性地吸收学界的主张成了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道独特景象。以法院改革为例,如实务部门对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改革热情即来自于案件压力陡增的窘境;而为了提升法院形象与塑造法院权威,法庭的物质性建设得到强化,法袍、法槌投入使用,司法仪式也得到强调。而上述几个方面的改革都无一例外与学界的话语鼓动有着直接关联。

第三,官方权威部门确定的改革指导思想,决定了改革的基本目标、路径和效果。官方权威的指导思想,为改革提供了政治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中央权威部门的关注点决定着司法改革的目标与走向。以执行程序的改革为例,由于执行难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与经济活动的有序性,中央十分关注,这才会连续下文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使得执行程序的改革成为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正因如此,也必然会使得中央决策与实务部门的改革取向、学界的改革理念存在一定差异。如司法实务部门旨在加强自身权威与独立性的举措,虽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但改革有限。③

①2000年1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的献辞”中,将“公正与效率”确定为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

②如200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确定了业务工作机制、检察官办案机制等6项改革任务。

③比如,在法官属性的定位上,尽管法院系统并不是很愿意,但新的公务员法仍将法官纳入了公务员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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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总之,中国司法改革乃是各方合力的结果。学者为改革的启动提供了思想资源,也为后期的改革评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反思性资源;司法部门的实际需要与自身利益,才是现实的改革驱动力;中央的宏观决策决定了改革的方向与可能的效果。但必须指出,三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融洽,努力目标也绝非完全一致。学界多理想化,常以域外制度为参照,主张全面、大幅、即刻地改革。这与实务界从自身利益与需要出发的改革取向不尽一致,因此,其在改革的全面性、彻底性方面与学界有悖,但在改革的即刻性方面常有相似。至于中央决策部门由于更多考虑司法改革的稳妥性、社会与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因而更倾向于渐进性的缓慢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三者价值取向上的非一致性,才使得中国的司法改革呈现出复杂乃至一定程度抵牾的面相。

中国司法改革的历程虽说曲折,但所取得的进展仍引人注目。然而。诸多的事实也昭示,中国的司法改革还存在诸多的现实难题,一些问题还需要正视与进一步反思。

(一)中国司法改革的现实难题

1.司法公正有待提升

一直以来,中国司法改革就致力于提升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诸如较高的上诉率与申诉率、①涉讼上访以及司法腐败的现象也表明中国的司法公正仍不容乐观,至少说通过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依然任重道远。

第一,公民启动程序内救济的频率较高,且有上升趋势。2000年—2005年全国一审案件的上诉率均在9%左右,且有明显的上升趋势。②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也显示,2003年—20Cr7年全国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占90.01%。一份更为精确的资料则表明,行政上诉案件1997--1999年分别按1I.35%、12.36%、25.92%比率递增,民事上诉案件则按14.34%、13.36%、18.85%递增"]。再审的情况也不容乐观。有资料表明,2002生g--2006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再审的案件总数不仅逐年升高,而且再审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比率也有上升的趋势。③这些情况均在不同程度上说明审判质量存在一定的缺陷,司法公正尚待提升。

第二,公民寻求诉讼外救济的行为较为频繁。由于绝大部分申诉案件无法进入再审程序,或者是申请再审者感到通过再审方式纠正判决结果的希望渺茫,当事人往往会寻找其他救济途径,这其中上访就经常被采用。近年来,涉诉上访的情况非常频繁,甚至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暴力性上访也时有发生。《中国法律年鉴》所提供的数据表明,2002年--2005年全国法院处理的来信来访数量不断上升。④尽管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办理的涉诉信访案件同比下降4.7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涉诉信访案件同比下降11.18%,但总体仍不容乐观。⑤第三,司法腐败亟需治理。近年来,我国司法腐败现象有所蔓延,有的地方甚至有恶化的趋势。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根据近年的媒体披露,司法腐败呈现出规模增大、层级变高的现象。这首先体现在法院的“集体陛腐败”上。比如2002

①尽管上诉率与申诉率不能精确地反应一审法院的审判质量,但如果这两个指标过高的话,则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当事人对司法裁判存在不满,审判质蟹有待提高。

②笔者以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二审案件总数除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各类案件总数,来计算一审案件的上诉率。2000年一2005年全国一审案件的上诉率分别为8.71%、9.01%、9.34%、9.63%、9.89%、10.1%。统计的原始数据分别来源于2000年—20晒年的《中国法律年鉴》。

③2002年—2005年《中国法律年鉴》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披露的数据可以说明这一点。2002年全国法院再审收案54159件、结案55408件(其中发回重审2989件、改判17176件),2003年全国法院再审收案51617件、结案52998件(其中发l旦J重审3056件、改判16938件),2004年全国法院再审收案50500件、结案49394件(其中发回重审3563件、改判16967件),2005年全国法院再审收案47902件、结案46468件(其中发回重审3467件、改判15867件)。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1:作报告》显示,2006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再审案件48286件,结案47270件,其中改判15568件。

④2002年—2005年全国法院的情况依次为3656102件(人)、3973357件(人)、4220222件(人)、4355471件(人)。以上数据来源于2002年--2005年的《中国法律年鉴》。

⑤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T作报告称,“五年来,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71.9万件。同比上升11.69%,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l876万件,同比下降55.58%。”这一事实除了表明当前涉诉上访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之外,也说明了当前涉诉上访有越级上访的势头。

左卫民: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

年武汉中院“腐败窝案”就涉及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其中不仅有当时的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和副院长胡昌尤,还包括副庭长3名、审判员7名、书记员1名。①再如,在2005年—2006年期间,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爆发“腐败窝案”之后,又发生了三任院长“前‘腐’后继”的丑闻峥o;2006年6—10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检“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老法官"1。近年来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与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腐败被查处的情况,也是司法腐败恶化的又一表现,如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原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徐衍东、原云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孙小虹、原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发等。②

2.司法效益有待提高

第一,诉讼拖延现象较为严重。西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说明高效率的诉讼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重要价值。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也都基于司法效率的考虑设定了各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尤其是对审判期限做了严格规定,但实践中还是存在诉讼拖延的现象。这不仅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也有体现。就民事诉讼而言,尽管经过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努力,以往超审限的情况已大为好转③,但在法定期限内迟滞案件处理的现象却比较普遍。有论者将此种现象称为“审限内的拖延”,还概括了其具体的表现。并认为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已经比较严重”1。在刑事诉讼方面,问题同样存在。除了有超审限这种明显违背刑事诉讼制度的现象之外,在其他诉讼环节违反法定诉讼期间的现象也有存在。④类似民事诉讼中“审限内的拖延”的情况也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有论者将此现象概括为“办案期限的最大化倾向”一-,还有论者结合刑事诉讼中羁押情况比较普遍的事实,将此种情况导致的羁押称为“隐蔽型超期羁押”¨0|。

第二,生效裁判的执行效率影响了诉讼的实际收益。官方的统计表明民事裁判的执行率基本在80%左右,执结标的金额占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比例也基本在63%至72%区间徘徊。但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谓“执行率”,并非指判决得到切实执行的比率,而是指执行结案的比率,又称“执结率”。一般而言,执行结案大致包括三部分一执行终结、执行中止和实际执行各占1/3。也就是说,实际能按判决金额执行到位的只占1/3,执行终结、执行中止的通常拿不到钱,或者只能执行一小部分金额¨¨。这样在实践中就经常出现“赢得了官司,赢不了钱”的尴尬情况,甚至前些年还出现令法律威严扫地、司法权威蒙羞的“叫卖判决书”的极端现象。⑤由此可见,我国民事案件的执行效率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否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将变得毫无实际收益。还得注意的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率的状况更是令人揪心。有统计表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率不足10%,每年我国至少有2万个被害人家庭因为得不到被告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㈣。

3.诉讼成本有待降低

第一,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不合理,甚至在某些案件中仍然较重。与以前的《人民法院诉讼收

①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窝案”过后,继任院长周文轩也于2006年9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参见叶铁桥等.武汉中院两院长前腐后继继任者边反腐边违纪.中国青年报,2006年lO月13日.

②以上例证的相关报道分别可参见廖诚文.尚未披露的前大法官受贿内幕.法律与生活,2004(17);简一,李为民.首席法官的罪行.法律与生活,2004(15);子予.拍卖,“拍”倒了高院院长.检察风云,2004(16);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徐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徐衍东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中国纪检监察报,2005年3月16日;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0(2);裴智勇.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4年12月8日.

③200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在民事审判T作中,全部案件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6.06%。一份针对2003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个民事审判庭的调查表明,在审限内结案的比例只有6l%,由此可见前些年超审限问题的严重程度。参见孙海龙、邓娟闰.论超审限之客观成因及其应对[J].http://wWW.ehinalwedu.c㈣/news/2005/9/li778941956103950024256.html。

④有报道披露,仅2003年5月一12月,全国法院系统共清理超期羁押7454人,公安机关清理14270人,检察机关则清理了530人。参见杨新顺.清理超期羁押,搬掉司法公正的绊脚石.法制日报,2003年12月31日.

⑤典型事例可参见郑良.福州一债权人当街拍卖法院判决书引发争议.http://news.xinhuanet.eom/le舟al/2006—08/13/content一

4956063.htm;6人拍卖判决书只引来看众,却无人响应.http://nⅢn.ynet.州image.jsp?oid=22156971;他想“拍卖”判决书.http://

www.sansudaily.corn.伽/20040713门佛/2004729A00477005.htm;佛山:网上拍卖判决书.中山商报,200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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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费办法》相比,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尽管降低了诉讼费用,方便了民众对民事诉讼的利用①,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尤其是还对标的额大的经济案件提高了收费标准。对此,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将其形象地概括为“收费标准两头没动,中间鼓了一个大肚子”【l引。考虑到当前中低收入阶层在中国占绝大数的事实,如果要使更多的民众可以充分地利用司法这一公共产品,享受到司法救济的公共福利,我国诉讼费用还有必要进一步降低。另外,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诉讼调控功能削弱的情况下,一旦出现诉权滥用的情况②,还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包括诉讼费用承担在内的诉讼负担。可以认为,从“促进公民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的标准而言,即使是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并不能完全实现民众自由、平等地接近司法。

第二,律师费用收取制度的缺陷使得当事人承担了一些不合理的律师费用,从而增加了诉讼成本。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针对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混乱的状况,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以前一系列律师收费标准的规范相比,该办法对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有所修改与完善③,但从实现当事人实质性的裁判请求权与接近正义的角度来看,很难认为当下的律师费用收取制度能有效地促进民众对司法制度无障碍地利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现行律师费用收取制度的不合理。比如,缺乏律师费用协商机制的单一化收费方式就为律师利用自己在法律服务上的信息优势获取高额律师费用打开了方便之门。显而易见,这不仅容易导致当事人承担高额的律师费用,更易制约民众对司法制度的利用。再比如,域外较为流行的律师费转付制度的缺失,会使得当事人因支付律师费用而遭遇“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而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显然是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对收入较低的民众来说,往往也会因为可能的律师费用而对司法救济望而却步。

总之,这些现实的问题已经影响了中国司法的公众形象。一方面,这些问题制约了司法社会秩序形成方面功能的实现。近年来出现在媒体中的“暴力抗法”现象与涉法信访大潮,很难说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足以及司法机关本身的权威性有限的状况没有关系。④另一方面,这也导致公众对司法的满意度有所保留。这集中体现在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投票率上。近年来,全国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审议投票通过率一直在75%左右,基本没超过80%⑤,甚至还出现了某些中基层法院的工作报告未通过审议的情况。⑥

(--)中国司法改革的问题反思

客观而言,导致中国司法改革不尽如人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宏观层面来反思,可以将其中的原冈归纳为“应然改革主体的缺席”、“改革理想的偏失”、“改革条件的匮乏”等三个方面。

1.应然改革主体的缺席

第一,作为改革对象的“司法”自身成为了推动改革的中坚主体,即主导与推动司法改革的主体是司法权力机关自己,民众不能发挥充分的影响力。由被改革的对象来推动司法改革本身就是主体的

①有论者以2005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收费案件数为基准,按照新旧的诉讼费用收取办法计算后得出,新标准下法院所收取的费用将减少74.4678亿元,下降58.58%。参见高绍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问题与对策.中国审判,2007(5).

②诉讼费用制度一方面具有惩罚违法者的功能;另一方面它能够调节诉讼案件的数量,合理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和目的,具有控制司法成本、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功能。(参见廖永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检讨.法商研究,2008(2).)

③详细讨论可参见廖永安、魏小凡.论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国司法2006(7).

④《陈望》记者对当事人宁愿选择信访而不诉讼的追踪调查表明,这其中的原因大致有三种,一是诉讼成本高,诉讼风险和诉讼收益之间差距太大;二是即使法院有判决,但也难以得到执行;三是“打关系”、“打金钱”破坏了百姓对法院和法律的信任。(包永辉,吕国庆.他们为何信“访”不信“法”——苏冀等省部分群众越级信访事件调查.隙望,2004(44).)

⑤参见左卫民等.最高法院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38.另外,笔者在网络上检索到了2007年与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得票通过率情况。2007年为83.13%(赞成票2395张,反对票359张,弃权票127张)、2008年为78.11%(赞成票2287张,反对票521张,弃权票120张)。参见:可怜的两高,工作报告通过率再创新低!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eontent/law/I/9:2869.shtrrd.

⑥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经表决未获通过。(参见王尧.沈阳市人大不通过案:吹皱一池春水.中国青年报,2001年2月16日。)2000年4月份,青海省共和县十一届人大j次会议上作出了不予通过法院工作报告并授权常委会继续审议的决议。(参见程刚.沈阳中院事件引发深层法律问题.中国青年报,2001年8月11日。)2001年12月5日。陕西省澄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在人大评议中因大多数代表不满意而未获通过。(参见牛晓波.人大监督的新指向:法院要不要报告工作7.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9月22日.)

左卫民: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

错位,容易诱发司法机关各种功利主义与策略主义的行为。多年的司法改革实践表明,司法机关已经将自身的部门利益渗透在了司法改革的进程之中,对于一些改革动议常常从自己利益的角度来理解与展开:在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时,往往极具改革热情,而在有损自身利益时,则更多是浅尝辄止,甚至使改革动议直接流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各种正当与不正当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时,容易形成所谓的“部I'-J和J益”,这不仅增加了改革的成本,而且这些部门还可能会以正当利益掩盖不正当利益的策略来阻碍改革的进行。

第二,应为改革主体的“民众”,却在改革中明显缺席。本应主导改革的社会民众明显缺位,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社会民众的司法诉求与利益体察不够,其结果是民众既不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切身利益,从能够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出发来主导改革,也不能参与到改革方案的具体讨论与设计之中。尤其是在我国的司法制度本身就没有形成常规有效的民意吸收与交流机制的情况下,这还会导致民众对整个司法改革的疏离感。由此,当前的司法改革基本上是权力本位的,以权力运作为主旋律,改革的出发点往往在于便利国家权力的行使。相应地,整个改革过程缺乏对权力的制约,包括来自国家机关之间的制衡与来自民众的监督都缺乏。

2.改革理想的偏失

改革理想决定着司法改革的预期与未来,也直接影响司法改革的可行性。然而,检视已有的改革进程与具体的改革主张,不难发现我们的改革理想有着相当的偏失。

第一,过于偏重域外经验,忽视本土资源。任何司法制度都是语境式的,中国司法也不例外。但我国的司法改革并未充分注意到本土的特殊性,相反却迷失在了域外的制度丛林之中。以调解制度为例,这个曾被誉为“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改革中并未得到合理的重视,一直受域外话语的影响。在改革之初,受域外司法中心主义的影响,调解制度倍受冷落;而在域外法治国家兴起了ADR机制之后,调解制度又由冷变热。毫无疑问,中国的司法改革需要借鉴域外的经验,但在法律多元的背景下,本土资源也值得珍视。

第二,过于偏重英美法系法系经验,忽视大陆法系法系经验。从司法改革的序幕拉开之始,理论界就对英美法系的制度与经验情有独钟,似乎英美式的司法制度就是现代性司法制度的主要模式.而对与我国亲缘性较近的大陆法系的一些制度经验则有所忽视。以1996年《刑诉法》修改为例,当时学界的主流观点都认为英美的对抗制比大陆法的审问制更能保障人权、更能彰显当事人的主体性,由此一些体现对抗制的制度被大量地引入。但事实却表明,修订后《刑诉法》所确立的一些相关规则在实践中几乎成为“死条款”。此种局面的形成显然与改革目标的偏差相关。

第三,过于“民主”本位,而非“民生”本位。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诸多改革设想与举措所体现的均是司法的民主性,如对司法独立性、权威性与权力制衡性的强调,而非司法的民生性。但在现代社会,司法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的需求,应以民众更好地接近正义为归宿。这就要在司法形象的亲和力、司法方式的便民性、司法服务的可接近性等方面做出努力。然而,多年的改革似乎在这些方面并没有取得多大的突破。

第四,过于学者本位,而非民众本位。长期以来,学界一直都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主要推进者,学者们在担当学术批判与反思责任的同时,对中国的司法改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正如前文所述,学界不仅对实务部门与中央决策部门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甚至还直接影响着实际改革举措的出台。也许我们不得不承认,已有的司法改革表现出了一种学者本位的特征。但这种学者本位的改革特征也并不是不需要反思,也不是没有局限。审视学界的诸多改革举措,不难发现,包括笔者在内的大多数学者的改革建言均流露出一定的域外中心主义色彩,而对中国民众的改革诉求与真正需要却关注不够。

3.改革条件的匮乏

司法改革离不开具体条件的支撑,毕竟司法改革不能凭“空”进行。中国的司法改革之所以无法全面性地展开,一个很重要的现实原因就在于受中国当前一些实际条件的制约。对于这些限制性的条件,笔者以为它们还将在一段时期内继续制约中国司法的改革的进程,因此我们必须予以客观面对。

第一,经济资源有限。对于任何国家而言,一个运转良好的现代司法制度均需要充沛的财政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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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持。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国家整体的财力还

显得不足,司法保障也并不充分。这也是我国很多

法院长期依靠诉讼费用,甚至要依此来维持运转的

重要原因。①在很大程度上,这也说明了一些减轻司法机关负担,降低司法机关司法成本的改革举措何以可能顺利地展开,而一些导致司法成本上升的程序保障机制改革却难以启动或奏效的原因。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从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实践可以看出,受司法资源,特别是财政资源的限制,尽管我国简易刑事程序制度正在逐渐完善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体系,但仍然存在严重问题。②可以预见,在司法制度本身需要消耗大量经济资源的情况下,我国未来的司法改革与司法制度的完善,都将长期面临经济资源紧张的状况,除非是国家倾斜性地进行财政支持。而这也是我们在继续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正视的。

第二,观念资源尚需积蓄。就当前司法改革的现状而言,一些体现现代法治理念的司法改革举措之所以不能推行与贯彻,除了与经济资源的匮乏有关之外,还与当下占据主流的司法观念有关,即决策层、实务界与民众的司法观念不能有效地支持与推动司法改革的展开。

更为具体地说,就是这三者对现代司法的感知与理念相对保守,无法与学界较为先进的改革理念形成共鸣,由此使得司法改革的力度与深度必然会存在一定的限度。以刑事司法改革为例,决策层基于社会秩序控制的考量,始终未在立法中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实务界也因为案件处理的实际压力而反对“过分”地保护被追诉人;至于普通民众则因为各种原因而对被追诉人的程序保障改革持观望或反对态度。可以说,在我国,除学界之外,其他各界还尚未形成普遍化的、实效化的现代法治理念。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现行的精英式改革理念与大众的普世理解之间存在的非整合性,乃至冲突性。在此情形之下,出现多样化的改革声音与各种互相矛盾的改革举措,似乎难以避免,司法改革陷入网境也就不足为奇。这从反面告诉我们,未来中国的司法改革若想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可能还需要长期地积累关于现代性司法的观念,在整个政治与社会层面形成统一的现代司法认知。

对未来中国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笔者以为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重点把握:

(一)改革主体的理性归位

所谓“司法改革”,其本意应该是“改革司法”。换言之,司法改革的对象应该是司法机影制度,而推动司法改革的主要动力应当是普通民众。而非司法机关本身。一如伯尔曼所言:“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Ⅲ1尽管实务界与中央决策层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但由于司法制度的最终福祉面向的是民众,因此未来的司法改革在推动机制上应该做出适当的调整,应当让公民成为司法制度、司法程序的构建主体——司法制度的内容、司法程序的选择均由民众直接或间接决定,特别是应当由民众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进程。这就要求改革方案的确定和实施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的现实司法需求;对司法改革的评价,也应当以满足公民需要的程度为标准。

具体说来,未来的司法改革可以通过以下三种形式来实现民众的参与:其一,通过有公众代表参加的国家权力机构(司法改革委员会)决定司法改革的宏观大计;其二,通过有普通公民参加的司法改革咨询机构积极为司法改革献言献策;其三,通过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法学家、律师以及普通公民参加的司法改革听证会、讨论会等形式检讨司法改革的利弊得失。

当然,要使上面三种形式落到实处,更需要作为主体的民众积极与主动地参与,及时反映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形成司法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改革理想的合理定位

第一,重视域外经验,更重视本土语境。一种

①在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后,一些论者就审慎地指出法院可能会存在的经费保障的压力。代表性的讨论町参见廖永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检讨.法商研究,2008(2).高绍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问题与对策.中国审判,2007(5).

②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讨论可参见左卫民.中国简易刑事程序改革的初步考察与反思:以s省S县法院为主要样板.《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

左卫民: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

优秀的司法文明必定是博览各家所长的司法文明。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必须持开放的立场,借鉴与博览众家所长;但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应当建立在关照本土司法传统与语境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来设计。可以说,这也是尊重人类整体制度文明,尊重各国人民智慧,尊重我国自身传统的表现。只有在立足于我国具体语境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吸收域外制度经验,才能建构起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先进司法制度。

第二,重视英美法经验,更重视大陆法经验。无论是英美法经验,还是大陆法经验,均是在各自内在制度逻辑一致的基础上体现着现代型司法制度的共通趋势¨引,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只有语境意义上的合理性问题,因此,针对我国司法改革“重英美法经验,轻大陆法经验”的倾向,未来的司法改革不应再仅仅局限于借鉴英美法,还应扩展到对大陆法经验的吸收。特别要指出的是,考虑到我国在司法传统等方面与大陆法国家的亲缘性和近似性,似乎更应该去关注与借鉴大陆法国家的司法制度。

第三,重视学者对策,更重视民众诉求。学者对策是专业思考或精英意识的理性结果,民众诉求则是司法改革的最终归宿。如果学者对策符合广大民众的诉求,则学者的改革建言就能够得到民众的充分回应,最终成行的可能性也较大,反之亦然。鉴于已有的司法改革存在着“重学者对策,轻民众诉求”的现象,未来的司法改革应该在吸收学者建言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体现合理的民众诉求。

第四,重视司法的民主性,更重视司法的民生性。民主司法很重要,民生司法也重要,两者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要充分地实现司法民主,必然要求司法具有相当的民生性,两者有机地统一于“司法为民”。所谓司法为民,是指司法的原则、制度以及程序的设计都应符合公民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满足其愿望。司法制度的设计与改革也应当从民本立场出发,便利公民开展诉讼,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因此,笔者以为,未来的司法改革应该从立场、方式和态度三个方面来塑造司法制度的亲和性,并围绕司法方式的通俗性、司法救济的可接近性与司法程序的便利性来推进具体的制度改革¨“。

(三)改革进路的本土意识

受中国特有的改革条件与具体环境的制约,未来的司法改革可能要秉持一种本土取向,由此未来的改革进路应该在一种本土意识下来进行选择。在此意识之下,未来的司法改革,应该在本土特质与语境的基础上,采取建构与试错相结合的进路。

第一,认知与改造相结合。必须承认,未来的司法改革可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都无法超越内生于中国现实的制约性条件,这既有物质性的因素,也有观念性的因素,还有司法本身的一些制度性的因素。有鉴于此,未来的司法改革可能要在一种认知与改造的进路下来推行。首先我们要清晰地认知中国现行的司法条件与本土资源,准确地定位当前司法制度的具体运作,由此来确定科学与合理的改革目标与可行性的改革方案。这就需要我们踏踏实实地对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实证研究来把握中国司法的实际情况、基本特征以及支撑性因素,来了解问题的真正所在与民众的基本诉求。在笔者的思路中,切实地实证研究只是进一步司法改革的基础与前提,它在整体上服务于笔者所主张的“渐进的改造主义”改革策略。这一改革策略来自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在某些现实条件还暂时无法克服的情势下,未来的司法改革与其依照理想主义的司法模式来进行剧烈的改革,还不如针对实证研究所明确的具体问题,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与条件是否具备的原则,进行点滴制度积累式的改造。事实上,只有渐进地改造才能固定基层的制度创新、贯彻决策层的政策意图、实现民众的司法诉求。

第二,建构与试错相结合。无论是基于改革的成本意识,还是考虑改革的实际可行性,未来中国的司法改革还需要坚持建构与试错相结合的改革进路。对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的问题,基于对人类理性的认识不同,学理上有建构性与演进性两种观点。建构论的唯理主义者认为,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人凭藉理性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型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境况的所有细节u引;而演进论则认为,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人类社会现有的各种制度是自然演进的产物,不是人为设计的产物¨“。如何推进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存在建构论与演进论两种主张,一些论者怀着“毕其功于一役”的心态,主张我国应该建构性地推行司法改革。作为后发型的现代国家,我们确实应该考虑如何利用“后发优势”,建构性地推动司法制度的转型。然而,正

现代法学

如演迸论者所指出的,人的理性,就像人本身一样,有着极大局限性,理性的力量很大程度在于它与人自身的历史、经验和传统的联系,理性作用的发挥最重要的前提是充分尊重这种理性自身的局限性¨引。这意味着即使是按照建构理性来推动司法改革,也需要以承认建构理性的局限性为前提,同样也需要演进理性施以援手。

在我国的司法改革实践中,突出的问题乃是立法理性与司法理性过于脱节,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对话和沟通。一方面,现在的司法改革崇拜理性建构却又缺乏真正的建构理性,对改革的目标、司法运作机制缺乏清晰、准确的整体把握。另一方面,现在的司法改革往往又忽视演进理性的功用,轻视通过司法实践进行制度改革的点滴积累效果。为此,笔者认为,未来的中国司法改革。一方面应当科学地、理性地运用建构理性。比如,对于域外相关制度的借鉴,首先就需要对制度本身进行全方位、近距离、深层次地研究,同时还要深入地把握中国司法运作的实际条件,在此基础上再来透彻地分析其弊端,谋划如何有效地借鉴。另一方面,应当允许与鼓励各司法机关在不妨害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改革之试点,以便发现某改进方案、何为最佳的改革进路以及成功的可能条件。特别要指出的是,局部性与区域性的试点性改革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全盘性的改革适宜于在此基础上来推行。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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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JudicialReformattheCrossroads:ReflectionandPerspective

ZUoWet.min

(LawSchoolofSichuanUniversity,Chengdu610064,China)

Abstract:Duetotheacademicappeals,professionalurgesandgovernmentpolicies,thejudicialreforminChinahasmadeabreakthroughinadozenyears.Inthereform,scholarsactaspioneem,legalprofessionfol-lowssuitandcentralgovemmentpoliciesserveastheguidanceandguideline.However,withaviewtothehis—tory

ofthejudicialreform,onecaninevitablyfindsomedefectssuchasimpartialityandinefficiencyofjusticeandexpensivenessofcosts,arisingoutoforpertainingtoabsenceofproperreformers,improprietyofexpecta—

tionorlackofgoodconditions.Toachievesuccessofthereform,the

proper

reformersshouldbeascertained,

theblue

print

bereasonablydrawnupandwaysandmeasuresbetakenwithasenseoflocalcircumstancesandconditions.

KeyWords:judicialreform;reflection;perspective

本文责任编辑:常识70

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

作者:左卫民, ZUO Wei-min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刊名:

现代法学

英文刊名:MODERN LAW SCIENCE

年,卷(期):2008,30(6)

引用次数: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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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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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周崇华法院"空判"需国家救济制度"埋单" 2007

13.高绍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问题与对策 2007(5)

14.伯尔曼.梁治平法律与宗教 2003

15.左卫民.万毅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期刊论文]-中国法学 2003(4)

16.左卫民司法改革的十大理念 2003(11)

17.F·A·哈耶克.刘戟锋致命的自负 1991

18.邓正来自由与秩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研究 1998

19.刘军宁保守主义 1998

20.江华江华司法文集 1989

21.周敦和从"重视教育、重视人才"谈法官教育、培训问题 1994

22.吴兢我国法官检察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2005

23.查看详情

24.刘天运.王建设新型疑难案件受理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

25.以民事案件为例,2005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显示,自1993年以来,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具体如下:1993年为2089 257件,1994年为2 383 764件、1995年为2 718 533件、1996年为3 093 995件、1997年为3 277 572件、1998年为3 375 069件、1999年为3 519 244件、2000年为3 412 259件、2001年为3 459 025件、2002年为4 420 123件、2003年为4 410 236件、2004年为4 332727件,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2005年全国地方各级

26.据统计,《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平均每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

,1992年受案不足3万件,至1999年全国共受理行政案件57.5万件,2001年达到102 620件,突破10万.案件的种类由原

来主要只有公安、土地、林业等几种,增加到50多个种类,几乎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参见"民告官"突围.中国改革·农村版,2004(12).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至2007年的工作报告显示,2003年至2006年全国人民法院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均在

27.南方网寻求司法独立:中国"民告官"胜诉率解读

28.例如,法院与检察院不再参加政府部门的行风评议活动;司法机关在与人大的关系上,沸腾一时的个案监督在实践中最终被基本否定

29.黄明利司法改革问题之我见 1985(1)

30.孙谷源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初议 1989(8)

31.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 1991

32.辜汉福市场经济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 1993(10)

33.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 1994(1)

34.王怀安论审判方式的改革 1994(10)

35.贺卫方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法学研究 1995

36.苏力关于对抗制的几点法理学和法社会学思考 1995(4)

37.龙宗智"抗辩式"诉讼利弊谈 1995(10)

38.陈光中市场经济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 1993(5)

39.樊崇义刑事审判程序的修改和完善 1994(4)

40.李文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审判方式的改革载 1994(6)

41.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 1994

42.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 1997(6)

43.苏力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 1999(5)

44.信春鹰.李林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 1999

45.景汉朝.卢子娟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1997(5)

46.范愉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趋势与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1998(2)

47.谭世贵我国司法改革研究[期刊论文]-现代法学 1998(5)

48.江平.陈桂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 1998

49.陈光中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与中国刑事剐法改革 1999

50.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院体制改革的一种基本思路 2000(3)

51.赵秉志略谈刑事司法改革的意义和原则 1998(2)

52.陈兴良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 1999(1)

5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 2000

54.梁慧星关于司法改革的十三项建议[期刊论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3(5)

55.程竹汝司法改革:建构中国政治发展的张力结构 2000(3)

56.比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组织出版了一套名为《司法文从》的系列学术丛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组织召开了"法官培训与法官职业国际研讨会";《法学研究》编辑部组织了"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研讨会",等等

57.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 1998

58.贺卫方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 1999

60.赵凌司法酝酿重大变革 2003

61.张志铭司法改革中的形变与神变 2002

62.强世功司法的仪式与法官的尊严 2000

63.刘俊武通过仪式彰显正义 2001

64.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的献辞 2000

65.200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确定了业务工作机制、检察官办案机制等6项改革任务

66.比如,在法官属性的定位上,尽管法院系统并不是很愿意,但新的公务员法仍将法官纳入了公务员序列

67.尽管上诉率与申诉率不能精确地反应一审法院的审判质量,但如果这两个指标过高的话,则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当事人对司法裁判存在不满,审判质量有待提高

68.中国法律年鉴(2000-2005) 2005

69.2002年-2005年《中国法律年鉴》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披露的数据可以说明这一点,2002年全国法院再审收案54 159件、结案55 408件(其中发回重审2 989件、改判17176件),2003年全国法院再审收案51

617件、结案52 998件(其中发回重审3 056件、改判16 938件),2004年全国法院再审收案50500件、结案49 394件(其中发回重审3 563件、改判16 967件),2005年全国法院再审收案47 902件、结案46 468件(其中发回重审3 467件、改判15 8

70.中国法律年鉴(2002-2005) 2005

71.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称,"五年来,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71.9万件.同比上升11.69%,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1 876万件,同比下降55.58%."这一事实除了表明当前涉诉上访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之外,也说明了当前涉诉上访有越级上访的势头

72.叶铁桥武汉中院两院长前腐后继继任者边反腐边违纪 2006

73.廖诚文.师复尚未披露的前大法官受贿内幕[期刊论文]-法律与生活 2004(17)

74.简一.李为民首席法官的罪行[期刊论文]-法律与生活 2004(15)

75.子予拍卖,"拍"倒了高院院长[期刊论文]-检察风云 2004(16)

76.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徐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徐衍东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05

77.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0(2)

78.裴智勇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2004

79.孙海龙.邓娟闰论超审限之客观成因及其应对

80.杨新顺清理超期羁押,搬掉司法公正的绊脚石 2003

81.郑良福州一债权人当街拍卖法院判决书引发争议

82.6人拍卖判决书只引来看众,却无人响应

83.他想"拍卖"判决书

84.佛山:网上拍卖判决书 2006

85.高绍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问题与对策 2007(5)

86.廖永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检讨[期刊论文]-法商研究 2008(2)

87.廖永安.魏小凡.文新论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期刊论文]-中国司法 2006(7)

89.左卫民最高法院研究 2004

90.可怜的两高,工作报告通过率再创新低!

91.王尧沈阳市人大不通过案:吹皱一池春水 2001

92.程刚沈阳中院事件引发深层法律问题 2001

93.牛晓波人大监督的新指向:法院要不要报告工作? 2004

94.廖永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检讨[期刊论文]-法商研究 2008(2)

95.高绍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问题与对策 2007(5)

96.左卫民中国简易刑事程序改革的初步考察与反思——以S省S县法院为主要样板[期刊论文]-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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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刊论文方仲炳对我国三十年司法改革的回顾和反思-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作为政治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在近三十年的改革过程中,司法制度改革在司法人民化、追求公平和正义的终极目的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我国司法改革体现出中央机关的主动性和不同系统的特殊性的特点,同时在追求效益与公正、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上做出了重大努力.但是,当今的司法改革也面临不敢触及核心利益、措施不到位、条块分割等缺点.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完全归责为司法改革本身.中国现在的问题应该是进一步推进司法体系的改革,而不是弱化.

2.期刊论文陈金钊.张其山对中国司法改革理论的反思-山东社会科学2003(6)

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理论设计各种各样,但有些思维倾向值得反思,其中最集中地反映在司法改革的观念问题上.我们的司法改革理念应该说并没有问题,这就是反对腐败、公正司法、提高效率,但问题可能在于达到公正与效率的具体方案.我们认为,试图通过形成司法改革的一致意见,并把其作为改革的条件的想法也许是幼稚的;把革命思维运用到司法改革的设计中也是有问题的.在司法改革的问题上,从点滴作起的改良思维是目前形势下的最佳方案,从小处着眼,长期坚持可能是达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最为经济的途径.

3.期刊论文池海平司法改革运动对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启示-理论月刊2004(6)

1952年,新中国建国后对司法队伍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运动.重新反思这次运动,对于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从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吸取教训,避免再犯错误,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本文试图通过这次司法改革运动的反思,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4.期刊论文吕建高.王正顺依法治国司法改革核心的法官独立问题"李慧娟(法官)事件"的深度反思-广西青年干

部学院学报2004,14(6)

李慧娟,名不见经传的洛阳市法官,依国家<种子法>正确判案,却被所在"省人大"认定"严重违法".此为2003年震动中国司法改革核心法官独立问题的"李慧娟事件".中国法律界不得不为此作出尖锐而焦虑的深度反思:法官独立具有现代社会发展内蕴的客观必然性,是司法公正、司法权多样性质、法官承担责任、国家承担WTO国际义务的共同要求.法官独立的现实外部障碍主要来自地方党委、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外"干涉;现实内部障碍来自于上下级法院指导关系的行政化;已明显落伍于时代潮流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官选、用、考、奖、惩、晋等制度的行政管理模式.改革的重点也必然落在法官准入、罢免惩戒程序、行政管理模式消除等,重大相关层面.

5.期刊论文姜小川.Jiang Xiaochuan对司法改革理论上几个误区的思考-理论前沿2005(22)

司法改革中存在的误区,直接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行.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此予以分析.目的在于引起人们对此问题的关注,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

6.期刊论文冯磊日本民事司法改革之反思-法制与社会2009(26)

日本民事司法改革是时代变迁的结果,也是改善诉讼现状的基本要求.本文指出通过考察日本司法改革的成绩和缺陷,可以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7.期刊论文王新清.赵旭光.Wang Xinqing.Zhao Xuguang精英话语与民众诉求——对中国司法改革理论和实践的

反思-法学家2006(5)

我国的司法改革在精英话语的主导下,忽视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最基本诉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呈现递减趋势及与之相对应的信访数量大幅攀升从侧面反映了这个问题.由于没有考虑到中国国民的现实承受力和司法的基本条件,导致审判方式改革后的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为民所用.司法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必须加强实证研究,充分考虑国情,在中央的整体规划下合法进行,并且应该在判断改革目标、评价改革成果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人民的意志.

8.期刊论文胡谦.HU Qian晚清司法改革实践与反思-长沙大学学报2005,19(4)

通过借鉴、移植国外司法制度,晚清政府进行了建立新式司法制度的司法改革,并取得一系列的成果.然而,由于晚清司法改革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司法改革更多的是注重在法律形式方面与外国接轨而忽视本国的实际,因此,这必然导致司法改革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晚清司法改革实践为眼下法律移植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9.期刊论文赵天宝.刘振宇.ZHAO Tian-bao.LIU Zhen-yu传统司法制度价值的一点反思-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10(6)

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一项涉及诸多复杂问题的社会系统工程.中国的司法改革应该把司法制度自身的变革和外部社会环境的培育和改造两方面结合起来.在变革现有司法制度的时候,一方面要充分移植和吸收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同时不应忽视本民族的传统司法制度.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在当今的司法改革中有以下价值:认同、互补、借鉴和反思.

10.期刊论文陈虎.CHEN Hu简易程序改革的反思-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3)

任何改革都需要正确的方向和稳健的步伐,简易程序改革也不例外.从当前的实践看,简易程序改革中存在若干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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