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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粤人职〔1999〕33号

3.粤人职〔1999〕33号
3.粤人职〔1999〕33号

广东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粤人职[2000]3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0.03.01 【实施日期】200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人事厅二OOO年三月一日以粤人职[2000]31号发布)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完成难度较高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较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成绩突出,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学术专著1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或省授予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0月19日以粤人社发〔2010〕30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 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确认程序 第七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三)主管部门核实报送。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经省直主管部门核实报送省人社厅;属地级以上市直的,经市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人社局;属县(县级市、区)的,经本级主管部门、人社局核实后,报送地级以上市人社局。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须由其档案挂靠管理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送。 (四)资格确认机关核实确认、发证。 (五)确认结束后,确认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第四章确认材料 第八条申报确认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或《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2); 2.《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附件3);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和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一份;

1粤人职[1999]35号电力(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职[1999]35号 电力(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电力局组织拟定的《广东省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电力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电力专业从事勘测、规划、设计、电力工程建筑、安装、调试、技术开发、试验研究、发供电运行、检修、修造、电网调度、用电管理、电力环保、电力自动化、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 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 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 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 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 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 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 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 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 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优秀设计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建设、 更新改造工作,其设计水平、施工技术、工艺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技术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 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 (摘自粤人职[1999]27号) 评定标准:实验师须对本学科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及实验室科学管理方法和有关技术规范;有熟练的实验技能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对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管理、排除故障;独立开设实验课,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论文或实验报告;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实验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资格。 (二)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广东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2000]15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委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研究、设计、施工、安装、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

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 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 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8号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职[2000]2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人事厅 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目录: 1. 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2. 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实验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教学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实验教材;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的,可认定高

粤人职199928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粤人职[1999]28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作者: 时间:2009-6-15 粤人职[1999]2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一、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 教授、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的进步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或年轻教师,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访问学者的能力;熟悉运用一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二) 未具上述学位,但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位,且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①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 ②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 ③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以上(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①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 项或三等奖2项(前2名)。 ②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 项以上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

广东省人中级职称评定要求

广东省人中级职称评定要求 广东省人事厅 文件 粤人职[2000]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 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须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规范,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门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建筑陶瓷、墙体材料、化学建材、非金属矿产加工及制品、建材机械设备、建材生产自动控制与电气以及其他硅酸盐材料等建筑材料专业的研究、设计、生产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环保安全、综合利用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1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二等奖以上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

粤人职(1998)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职〔1998〕15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报告省人事厅职称处。 广东省人事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根据人事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省组织的自觉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学历的毕业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档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认定对象,是指在多种所有制的事业、企业单位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及硕士研究生,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即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进行全面考核的合格者,可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五条取得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学历的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和条件要求的,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根据国家规定,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符合中级资格条件,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须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份; 2.《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件五份;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4.论文、成果业绩及证书、证明材料各一份(硕士研究生对照中级资格条件提交); 5.黑白正面免冠后期的相片一张 第八条为做好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企事业单位应组建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填入《广东省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第九条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小组由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及人事干部5~7人组成,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十条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设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接受市、县人事职改部门或上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的指导,并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1.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 2.按规定的程序公正、客观、自主地开展考核评议工作; 3.保守工作秘密,不泄露考核评议及表决情况。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1.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2.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或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4.未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业绩材料,或提交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工程师粤人职19993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发表单位: 发表时间: 2007.09.20 [字号大中小] [打印][关闭]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水利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水利水电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

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水利水电专业从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的水文、规划专业、水工建筑专业(含港口、土建)、水利机械、电气及金属结构专业、工程地质、勘探专业(含测试、岩土)、工程测量专业以及相应的生产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生产计划管理、技术推广、标准化和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

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 粤人职[2000]15号

附件1 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 粤人职[2000]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委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建筑材料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设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研究、设计、施工、安装、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文件摘自粤人职[1999]28号文、粤人发[2003]178号文、粤人发[2004]108号文、粤人发[2005]177号文、粤人发[2002]81号文、粤人发[2004]223号文、粤人发[2006]122号文、粤人发[2007]120号文、 穗人社发[2010]85号文) 一、思想政治条件(粤人职[1999]28号文)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粤人发[2003]178号文、粤人发[2004]108号文) 凡申报评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取消现行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对破格条件的要求。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三、外语条件(粤人发[2007]120号文) Ⅰ、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 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 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 [200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资格条件” 广东工作[2月14日,[XXXX] 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评价标准: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够将新的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困难的技术问题,成绩显著。 获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者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良好成果的;公开发表编辑专业较高层次的论文和作品;具有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精通使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适用于在我省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研究、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在职工程技术人员。第二条思想政治状况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目前的工作中,他被评定为称职或以上。 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将延期一年: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低于通报批评的,申报将延期一年。(2)受到上述处罚或被认

定为技术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报告。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学历、剽窃、拖延3年申报的。第三条资格和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二)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三)大学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超过XXXX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取得资格后,工程师应被聘用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资格,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已受聘担任工程师5年以上;或具有上述教育背景(学位),并在获得工程师资格后已被聘为工程师3年以上。在目前的工作期间,他满足了以下两个条件:1 .他被国家或省批准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的主要完成人,市(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3。主持完成了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开发研究、设计、施工,其技术达到了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了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第四条外语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语:获得博士学位。

粤人职[2000]1号

文件 粤人职[2000]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 格条件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拟定的《广东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一月十九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1.获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3.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发明人)。 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监测及治理技术、工艺等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得到有关方面的鉴定认可或通过验收。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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