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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签使用方法及管控办法

关于标签使用方法及管控办法
关于标签使用方法及管控办法

关于标签使用方法及管控办法

标签简单的说就是产品的身份证,是对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态、客户、订单号、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基本描述,用以区别不同客户的订单需求,不同批次的产品生产及发货状态。

标签的种类

出货标签,用于包装外箱,产品标签、客户标示LOGO标签,实际意义不大,可以用来做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区分。

制程标签,周转箱,框,等以批为单位又叫做标示卡

进货标签,仓库摆放区域标示、种类标示、货架标示,目录+标示卡、供方标示、标签

标签的来源

1、按客户要求使用的标签----用于做OEM贴牌时,客户提供的带有条形码的内、外标签。

一般用于成品包环节。

2、自主设计的标签---- 自主研发生产的产品,和仓储物流、工序流转过程中用以区分物料

归属性的标示卡。

3、临时性标签------- 临时盘点数量,工序流转自然形成的标示卡。

标签的颜色

白色标示正常流转的合格品

绿色合格品

红色不合格品

黄色有问题的产品

标签颜色的应用,其目的主要在于区分物料品质状态,使之一目了然,当管理者看到不同颜色的标签应采取相应措施,从而满足物料需求和保证生产进度,生产计划运作原理上要求不投入多余的物料,不生产库存产品,减少资金占用,计划数量和实际生产数量应该保持一定的平衡,生产计划数量越近似订单数量说明生产运作越正常,反之就是管理差或者加工工艺受到局限,等等未能突破的各种瓶颈影响计划的达成。

实际生产数量=订单数量(客户需求)+提前废率(考虑减去库存)

生产线上一旦出现红色或者黄色标示物料,就意味着不能按时发货,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或者是打乱生产计划等等问题出现,管理者会不约而同的来到现场对其进行分析和处理。

正常情况下,当生产线出现有警示颜色的标签时,生产部和品质部管理者都应该收到《信息反馈单》在警示标签和信息反馈单的双重示警作用下,不良品问题应该迅速得到解决。

标签的统一性

标签和ERP系统中的BOM数据统一,即名称、规格、型号实现三统一,在各个生产工序及仓库流转过程中统一标示,体现物料的唯一性和输出端,(客户)还要体现的就是生产计划中的物流信息。无论何种标签上的信息一定是按照生产计划中的BOM代码标示。

举例说明

金工车间统计员拉料(半成品)到装配车间,物料标示与《生产指令单》的产品名称内容不相符。

如此就会造成后工序必须派人调查这批物料的用途,及此批物料和生产指令单对应关系的准确信息。

这里面有几个问题,;(现场讨论)

1,金工车间半成品能不能直接拉料到装配车间

2,我们管控数据的节点是什么

3,这个看起来省事的环节,会对后工序及整个生产管理体系数据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4,仓库收料时有没有核对物料标签,与生产指令单不符合的物料,可否流通。

5,为什么我们的ERP动态数据老是不准,仓库老是不能准确的体现生产进度状态。

标签、标示卡信息来源于生产指令单,生产指令单信息来源于ERP系统,ERP系统信息来源于客户需求,如此这般一环扣一环形成一个严密的管理流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将会影响最终结果。

标签的保管领用和发放

出货标签由仓库统一保管,发放时按照生产指令单规定的数量发放,如果批量过大,(大于车间日生产能力)最好是按照车间日产能发放,尤其是装配车间,原则上车间生产线上不允许有,除在产物料以外的其它物料出现,标签更是如此,防止混料,混装,或者标签吊卡张冠李戴,按照产能发放物料可以使车间干净整洁,便于管控且不良品返工,物料归集相对容易处理,反之4条流水线都领用超出自身产能的不同物料,使生产现场可用面积缩小,物料摆放产生交叉,极易造成混料现象,且生产现场杂乱无章,物料提前出仓可追溯性降低,易发生物料丢失,不良品责任归属界限不清等等现象。

标签对于产品数量的控制

在生产运作过程中,严格控制标签发放数量,以标签数量控制生产制程中产品的数量,就可以使生产管控数字量化过程更加简单,不用加派人手刻意地去点数,标签数量对应等量的产品数量,生产管理者根据标签的耗用数量就可准确判断实际生产数量,只要数一数手里剩下的标签数量,就可以准确掌握生产进度。

举例说明

《生产指令单》数量为1050pcs包装要求每1pcs产品贴一张吊卡,仓库实发1050张吊卡,当生产人员手里还剩下30张吊卡时,说明还有30pcs产品没有完成,数一数剩下的产品数量就知道生产数量够不够出货需求。这里体现了生产数量,生产进度。

《生产指令单》数量10000pcs包装要求100PCS产品装1个外包装箱,那么仓库应该发100PCS外箱标签,当手里的100pcs标签都已用完,生产线还有产品没有装完说明产品做多了,超出了生产计划,或者是现场剩余物料是另一张指令单所需求的相同规格的物料,至此管理者要果断停止生产,对这100箱产品采取入库隔离措施。

如果产品都包装完了,手里还剩下一张标签,说明产品生产数量不够,还差1箱=100只,需要立即补货。

尾数的控制;

举一反三我们了解了标签的发放原则及管控原理后就要想到,包装内盒的控制,包装外箱的控制,甚至包装胶袋的控制,都应该原同此理,在生产现场进行互相验证,只要我们控制物料发放的源头,生产现场势必会井然有序。

制程中的标签

目前用标签控制生产数量只适合装配和包装这样的,标签数量和产品数量有对应关系的生产

段,(一个产品对应使用一个标签或一箱产品使用一个标签)那么对于毛坯及半成品的管控,标签是不是具有同样的意义和效果,那么我们先分析一下数据对于生产进度及生产计划的影响;

生产计划简单的来说就是PMC部对于何时、何地、何人、生产何种物品、生产多少数量的具体规划要求,生产计划一旦运作起来,就会产生数据动态,由此就产生了《生产进度表-日报表》这些动态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PC管理者对于生产进度势态的判断。

据此我们设置了仓库,使每个阶段的生产运行都有一个管控节点,这些节点可以短暂的反映出实际的生产进度态势,在节点(仓库)内部会对物料进行分区、分货架、分箱、分件的标识管理,梳理物流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MC人员将这些信息通过ERP系统发布,形成物料配套信息,促使PC人员作出生产计划调整,生产人员对已经完成配套的物料进行组装生产。

物料的出库要开具领料单外,跟物料一同出舱的还有标签,或者是标示卡,目的还是为了说明产品的型号、数量,规格和相关的客户信息。(包括生产指令单信息)

这些被领用出库的物料标签上的数据作为生产基数(起始数据)开始在车间工序间流转,从而产生某某道工序多少只产品这样的零散数据,到各个工序完工时又会汇集到一起,变成领用时的初始数据,这也就是PMC所要求的《生产指令单数据》为了准确描述生产进度,和完成指令单的任务所要消耗掉的时间,各车间统计员要不停的对这些工序上的零散物料进行标示卡更换,提供当日的某一单产品的进度信息,

换一种说法就是流动于各个车间生产现场的物料,在各个工序之间流转,这就需要临时性的标示管理,用以区分不同客户、不同订单、不同指令单的各种产品在车间的流转情况。(这里指标示卡),每个周转箱内都应该有标示卡,

标示卡的作用一是物料区分,二是数据统计,仅第二点而言,要求统计员根据标示卡来统计生产数据,一般情况下,

同一种物料反映在同一订单上时;

车间物料数量=生产指令单数量。

换句话说就是;车间不允许,超出生产指令单数量的物料流通,如果有相同物料的不同订单,则要求统计员,区分不同订单的相同物料,这就要求每一个周转箱的标示卡填写准确,并注明《指令单号》到最后统计出来的数据才能够和《生产指令单》建立关系,才能够确切掌握每一单的生产进度,而不是某一种物料的生产进度,这样的数据输出到ERP系统,才是PC 计划员的真实需求。

标签在车间的管理

标签在车间的管理----发货标签

除上面提到的,用标签控制生产数量外,还要注意的是;每当生产线换线的时候,车间生产线上,不允许有与生产规格不符的标签存在,生产线与生产线之间不允许有标签流通,标签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每当换线时,保管和使用者必须检查标签,对标签进行数据核查,检查生产线有无上一批次遗漏,杜绝张冠李戴现象。

生产线上的标签一般是由

组长或者统计员保管,

用多少取多少,生产进度完全掌控。对于不同客户的不同标签,要有明确的对照样板,注明xx客户内标签,外标签,挂卡,LOGO标签等还需注明使用的数量和相应的贴标位置。

如图:

标签的生产日期填写

标签的生产日期填写是一个规范的操作,大部分情况是以生产组装的当日日期为填写内容,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则填写客户要求的填写日期,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会影响到产品的保质期,现在国外客商对于商品的保质与失效非常重视,

再有就是生产日期是标签追溯某一时间段,某一个操作者的质量责任凭证,不可忽视其重要意义。只有我们工厂内部管理做好了,才能够满足客户需求。

标签对于产品质量的影响

出货标签和制程标签上一般都要填写生产者的信息,无论是个人还是班组信息都是为日后产品质量保证打基础,即生产者信息将被用来追朔品质责任,目前这个做法已经是国际惯例,没有人想自己买到的产品是没有质量保证的产品,标签上的防伪标志及条形码、激光防伪等等科技手段,是多年来国际贸易摩擦的产物,标签已经上升到法律地位,生产者在制造过程中要承担相关质量保证的法律义务,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要遵守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沿着标签线路直接可以追溯到责任者,这就要求制造者,用心工作,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维护公司和自己的质量信誉。

标签上质检员盖章,确认产品质量信息

经过质检员盖章的标签,贴在产品上说明产品是在有人检验的状态下完成生产的,是在品质部的监督之下生产出符合客户要求的,或符合某一标准的产品,这种做法也不是我们首创,这样做还是外国人研究出来的比较可靠的质量保证手段,我们中国企业对于品质检验盖章处于“走形式”状态,如果不走这个形式,则外国客商不收货,为了满足外商需求,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如下之一幕;一个40-50岁的大妈坐在生产线上,手里拿着一沓标签,在盖合格章。这样的质量意识和对于企业信誉的理解,完全是不负责任的,这就是企业的症结所在,八达不会这样做,八达的质检章是一个个检验后的结果,检验员盖章后产生的信誉效应和责任,早已上升到法律层面,请质检员以更加认真的态度,慎重盖章。

标签的仓库应用

仓库里的标签使用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成品仓使用发货外贴标签:(主要内容是品名及物料去向信息),应用于成品包装上,半成品单发物料也会用到,对于打包好的整卡板货物外贴要求发货前严格核查信息准确性。

成品仓库必须合理划分库区,有规划的对不同客户存储物料按订单实际数量进行核实摆放,每一单物料必须有明确的标示卡,物料周转员必须按照仓管员指定位置码放物料,闲杂人等不可入内,防止混料,仓库储存库区的调整,及标示卡更换由仓管员负责,其他人任何人不得接触。

对于客户来厂验货所需物料必须按照《仓库管理程序》先开单后拿货,一切行动必须在仓管员监督之下进行。

半成品仓库

除上述管理原则之外还要保证合格品,不合格品,样品,等物料分区标示,对于样品数量少、品种多、规格杂现象要悬挂货架目录,或者存放区位置目录表。

配件仓

配件仓由于物料品种更加繁杂,要求小件物料上货架,货架分区,标示卡除分区以外,还要求有货架区域标示目录,来体现每一个隔层物料储存分布情况。

原料仓

原料仓物料分区与其它仓库有所不同,不能够按规格摆放,一定要按性质划分大类,同一材质的物料建立一个区,再细分规格进行标示,不同来源(供应商)的物料也要区分标示。结束语

标签虽小,事关重大,我们要将企业管理提高到一定境界,就要从小事做起,我们不要沉迷在各种花样翻新的管理词汇上,只要认真的做好身边的小事,尽到自己的责任,没有什么比这个更加高档的管理方法了,返璞归真必将是将来各种管理讲座的大趋势,任何繁文儒节必然都将被现实所抛弃。

赢在细节,根据公司实际情景,做符合实情的管理方案,将一些经过长期实践,且行之有效的简单方法普及给公司广大员工,是我们工厂应尽的义务,我们还没有打算赢在起跑线,但是我们最起码不能输在起跑线,关于各种工厂管理的专业知识,我们会经常性的讲解,使大家有一个基本的概念,怎么做才算是做对了,我们会给大家指明方向,至于怎样纵深发挥就靠大家的理解,和基本职业道德理念发挥。

王仁志

台州八达阀门有限公司

标签的使用方法及管控办法

部门:技术部

作者:王仁志

培训受众:统计员、仓管员、班组长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工程现场标识管理制度

工程现场标识管理 制度 1

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仅适用于xxxx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金属结构加工、安装过程的标识管理。二标识方法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文件规定,标识可采用低应力钢印标识法,书写标识法,标签标识法,涂色标识法等。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标识,均不能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当需要时,应对标识情况作以记录,但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时, 不允许使用钢印进行标识。 a)厚度小于或等于6mm的钢材; b)不锈钢和有色材料; c)低温产品用钢; 除此之外,还可使用施工记录进行标识。三物资标识 3.1钢材的标识 3.1.1钢板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与涂色标识相结合的方法。在 2

钢板的两端用白色标识出其规格、材质、批号、厂家等,若是成捆到货,在最上一张标识。钢板在分割或打捆时进行标识移置。为区分合金钢板与普板的区别,对合金板进行色标,具体见附表-1; 3.1.2型钢同钢板标识基本一致; 3.1.3钢管标识与钢板标识方法基本一致。 3.2配件标识 3.2.1法兰标识,采用钢印、色标、标牌相结合的办法,到货法兰钢印作为原始标识,色标作为直观识别材质标识,具体色标见附表-1,库存法兰应有标签标识; 3.2.2弯头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表明规格型号、材质,为直观区分材质,用色标作为辅助标识,色标规定见附表-1; 3.2.3螺栓标识,用标签和色标相结合的方法,将颜色涂在螺栓两端具体规定见附表-1; 3.2.4其它不便直接标识配件用标签标识,材质直观区分用色标标识。 3.3其它物资本体有出厂原始的不再对其本体做重复性标识,如有出厂铭牌、出厂钢印、其它出厂标记。 3.4标识控制 1、物资的具体参数标识与材质单、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编 号一致; 2、合格证编号的具体方法; 3

标签管理办法

标签管理办法 题目: 页数登记号 SMP-WL-1011-01 1/2 标签管理办法 起草人及日期: 审核人及日期: 批准人及日期: 颁布部门:质量部 颁布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部门:生产技术部、质量部、供应部、制剂车间、资料室 正文 1.标签的设计与订制: 1. 1标签的式样、内容、文字由QA按有关批件制定文字稿。供应部依据QA提供的 文字稿责任设计单位设计黑白稿~经QA审核后制定质量标准。 1.2供应部据审核后的黑白稿由印制单位设计彩稿~经QA校对无误后方可印制。 1.3 供应部门在订制标签时,应与供应商签订防止标签外流的合同。 2.标签的验收与贮存: 2.1标签进厂,仓库保管员应按标准样本检查外观、尺寸、式样、颜色、文字内容~查看有否污染、破损~凡不符合要求~点数封存~指定专人及时销毁~做好记录~并由监销人审查签字。符合要求的及时填写请验单~交质量部抽样检验。 2.3质量部按规定取样~并按质量标准和标准样本核对内容、式样、文字和规格~还应检查印刷质量~符合要求后发放检验合格报告单。 2.4入库的标签~必须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专柜,库,存放~并上锁专人管理。

2.5标签入库后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入帐~并作好领发发放记录。 3.标签的发放使用: 3.1各种标签应按批包装指令上的数量由车间专职人员领取,仓库保管员按批包装指令中包装材料清单上的数量限额发放,并填写标签发放记录,领、发料人均应在领料单上签名。 3.2 当所领用标签不够使用时~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补领~当补领量超过1%时需查明原因确定无潜在质量事故时才能发放。 3.3车间领取的标签由专职领取人员负责妥善保管。标签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存放在专柜内并上锁保管~做好出入数量帐册。 3.4产品贴签工序由专人向车间领取标签~车间根据生产指令上的数量限额发放~并填写领取记录。 3.5产品贴签工序应填报实用数量。如果实用数与领用数发生差额时~应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 题目: 页数登记号 SMP-WL-1011-01 2/2 标签管理办法 正文 3.6标签不得改作他用或涂改后再使用。 4.标签的销毁: 4.1车间或贴签工序剩余的印有批号的标签,不得退回仓库,应指定两人负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4.2停止使用的标签的销毁,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4.3印刷药品标签的模版,在未终止使用前,应采取严格防止标签外流措施;模版要淘汰时,应收回保管或销毁。 5.印有品名、商标等标记的包装材料~应视同标签管理。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符合应有的营养品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营养标签包括下列内容: (一)营养成分; (二)营养声称; (三)营养知识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第二章 营养成分的标示 第四条 营养成分可以标示下列内容: (一)能量 (二)蛋白质 (三)脂肪(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四)胆固醇 (五)碳水化合物 (六)糖 (七)膳食纤维 (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 (八)维生素:维生素A (b-胡萝卜素),维生素B 1(硫胺素),维生素B 2(核黄素),维生素B 6,维生素B 12,维生素C ,维生素D ,维生素E ,维生素K ,烟 酸(尼克酸),叶酸,泛酸,胆碱,生物素。 (九) 矿物质:钠,钙,钾,镁,磷,铁,锌,碘,硒,铜,铬,锰,钼。 标示上款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和顺序。 第五条食品营养标签必须标示下列营养成分: (一)能量 (二)蛋白质 (三)总脂肪 (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四)胆固醇 (五)总碳水化合物 (六)糖 (七)钠 (八)钙 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营养成分可自愿标示。 第六条 营养成分的含量应当以每100ml 、每100g 和/或每份中的实际“数值”标示。膳食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 )或适宜摄入量(AI )的百分比按占每份含量的多少标示。 第七条 营养成分的定义、标示和数值的核准、判断应当执行《营养标签标示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标注营养成分: (一)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或单份食品含有的营养素低于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 )的5 %的食品; (二)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装总面积小于10cm 2的食品。 第三章 营养声称的标示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 【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6.21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年第7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7年6月21日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以及出厂)保持适当标识,并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合格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 2.范围 适用于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管理。 3 .职责 3.1仓管部:负责所属区或内物料(包括原辅料、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及控制,并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各种物品的标识。 3.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与维持,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3品管部:负责组织对物料进行质量状态标识,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4 .定义 5.程序 5.1原料标识 原料、添加剂预混料、编织袋和标签等原辅料必须分区堆放,上锁存放,防止流失。原辅料进库后由仓管员编写《原料标识卡》,并挂上相应的堆头上,注明名称、供应商、数量、规格、进料日期等,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在《原料标识卡》填上质量状况和使用要求。有毒有害物资必须与形成饲料的物料隔离堆放,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性标识。 5.2.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标识 5.2.1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先经仓管员同意,查清楚相应的标识卡,确定是合格的原辅料后才能领用,根据领料情况填写《原料出库单》和《原料耗用日报表》以便追溯,注意必须填写清楚供应商、检验编号和数量等可追溯信息。 5.2.2在生产过程中,若完成上一工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物料,须挂上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下一工序,确保信息传达准确无误。 5.2.3各种返工料必须按分类要求进行归类堆放和使用。 5.2.4 从车间拉出来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在叉料方向的两侧标明品种或编号、产生原因、数量、日期和班次等内容,以防误用。 5.3 成品标识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

标签、说明书管理制度

标签、说明书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标签、说明书、纸盒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标签、说明书和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 三、职责:营销部、仓库保管员、质量部、生产部。 四、规定: 1.标签的设计: 1.1标签的式样、内容、文字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2.标签验收入库、贮存: 2.1标签进厂,仓库保管员应按标准样本检查外观、尺寸、式样、颜色、文字内容,查看有否污染、破损,凡不符合要求,点数封存,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执行。符合要求的及时填写《请验单》,交检验室抽样检验。 2.2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材料放置合格区域。 2.3检验合格的标签,必须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专柜(库)存放,并上锁专人管理。 2.4标签入库后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入帐,并作好标签发放记录。 3.标签的发放使用: 3.1按生产部需料单,仓库保管员备料。 3.2仓库所发的标签有合格标识,并有检验合格报告单,发放时执行先进先出原则。3.3仓库保管员与送料员核对实物后,仓库保管员按需料单上的数量限额发放, 由送料员将标签送到生产部门指定地点,由生产部门材料员点收,仓库保管员、送料员在标签发放记录上签字,收料人在《出库单》上签字。

3.4每次发料后,仓库保管员在《物料货位卡》上及时填写货物去向,库存材料应定期盘存,做到帐、物、卡一致。发料时应复核库存量,如有差错,应查明原因。 3.5 当所领用标签不够使用时,经生产部门批准后方可补领,当补领量超过偏差时需查明原因,确定无潜在质量事故时才能发放。 4.标签销毁: 4.1车间或贴签工序剩余的印有批号的标签,不得退回仓库。 4.2停止使用的标签、说明书销毁,保管员应填写销毁申请,注明日期、品名、批号、数量、销毁原因,报公司领导批准,批准后在质量部监督下进行销毁,销毁人、监督人在销毁记录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方法。由保管员仔细整理记录。 4.3印刷药品标签的模版要淘汰时,应收回保管或销毁。 5.印有品名、商标等标记的包装材料,应视同标签管理。

零部件标识管理办法

零部件标识管理规定 1.目的 防止不同材质、不同检验状态产品的混用和误用,加强对重要零部件和重要过程实现可追溯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产品类别和检验状态标识。 3.职责 3.1生产部 3.1.1负责各类库存产品的标识和分区摆放。 3.1.2负责生产过程中产品加工状态的标识和《机加工工序流转卡》的填写。 3.2质量部 3.2.1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过程中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 3.2.2检验记录的保存。 3.2.3根据本规定对工作现场的标识情况进行检验,确保本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3.3 采购部 3.3.1采购部负责将技术要求发给供应商。 4. 工作程序 4.1 标识与可追溯性的基本要求。 4.1.1可提供可追溯性零件的范围。 产品编号、产品规格、材料、炉号/批号 注意、;对于零件较小,无法打印全部标识(规格、材料、炉/批号)的情况,可与技术部联系省络部分标识,标识省络的优先顺序为;炉/批号、材料、规格,其中的炉/批号、材料必须进行标识。 4.1.3 产品标识方法 铸出、锻出、打低应力钢印、电刻、腐蚀或油漆。 4.2外购零部件的标识方法(供应商负责部分)。 所有采购零件,由供应商对标识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且标识不得影响产品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4.2.1主副阀体毛坯(锻件、棒料)的标识位置、内容和方法

4.2.2 紧固件标识 4.3.1原材料标识的移植 当零件上的标记因加工等原因被去除或者破坏时,操作者必须将标记进行完整的移植。主要有: 4.3.2本厂锻件、棒料等加工 加工过程中,第一道工序车工应将锻件、棒料等原材料炉号抄到“工序记录卡中”,加工完成后,最后一道工序车工用电刻笔将所有标识移植到外圆表面上。 4.3.3外协锻件、棒料等加工 由供应商以电刻的形式,将原始的炉号、规格等标记移植到工件的外圆上。 4.3.4生产过程中“工序质量记录卡”的填写 阀门机加工操作者与检验员必须正确、完整地填写 机加工工序流转卡 球阀检验记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质量合格标记;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质量合格标记;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 或15ml 的); 5.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 质量合格标记; 7.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6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

24号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药监局的说明(ppt): 一、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 (2)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23号令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4)个别品种因特殊情况如设备技术等原因,其内标签印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减少标注内容。 二、与23号令相比: 第二十三条有效期的表示方法: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具体表示方法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第二十五条 对药品通用名称的书写的要求: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第二十六条 对商品名称的要求有较大变化: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实用文档】标签管理办法

新桶标管理规范 Q/ZHS —PK —001—2003 1目的 规范新桶标的领用、保管、使用和鉴定;防止新桶标的非正常使用和流失。 2职责 品控部负责对新桶标进行进料检验和判定,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破损的新桶标进行数量和质量确认。 仓库负责对新桶标的进货数量和发料数量确认,并对退回仓库的数量进行清点。 生产车间负责按要求领用、保管、使用并负责收集生产过程中不合格的新桶标。 3流程 4领用和退仓 4.1每班生产前由制桶车间领班领用。 4.2如因生产计划调整而不能生产则不予考核,必须全数退回仓库。 4.3退仓时必须数量准确无误,保证Q ≤A+B+C ,如果虚报破损,一经查出每次当班罚款50元并追究责任。 4.3.1品控人员应每月至少定期对数量检查核对一次,并进行1—2次不定期的抽查。 4.3.2退仓的新桶标应在下一次首先发出使用。 4.3.3仓库管理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监督生产车间在生产结束后将新桶标准时退回仓库,并有权利对不执行的领班和统计员处以10—20元的罚款。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报告品控主管查找原因。 4.4领用时,仓库必须确保数量准确,领用人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出,如有误,由仓库核实补齐。 4.5每班生产完毕新桶标都必须退库,在非生产时间如果检查发现,每张罚款1元。 5生产过程管理 5.1在生产过程中由制桶车间领班亲自保管和分发给操作员。 5.2生产过程中如发现新桶标数量不够,必须报告领班调查并作出说明。 5.3生产过程中的破损由制桶车间领班收集在指定的收集箱内,必须齐全,交品控确认数量和质量。 6不合格管理 6.1经确认的不合格新桶标必须由品控如实登记。 6.2不合格的新桶标由品控亲自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本管理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品控人员负责解释。 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 中山分公司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五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发布日期】 2009-10-22(修订) 【生效日期】 2008-09-01 【效力】 【备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新)上传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试题(A卷) 姓名: 部门: 分数: 一、填空题(4分/题,共20分) 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起施行。 2、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或者制作,能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 调试、、使用、、保养的技术文件。 3、、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4、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 5、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和的显著位置。 二、判断题(5分/题,共50分) 1、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2、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不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4、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5、一次性使用产品不必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6、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7、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及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人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 签的相关内容。() 8、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9. 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不用附有说明书。() 10、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三、选择题(10分/题,共30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A.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B.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C.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D.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2、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C、《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 D、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E、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F、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期限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G、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 A、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B、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C、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D、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E、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F、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G、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 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H、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标识管理规定

编号:SM-ZD-60316 标识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标识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了对产品及原辅材料进行必要的标识,防止不同产品及原辅材料的混用、误用及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以及有序规范企业的各项工作,特对企业标识做如下规范,希望各部门、车间严格按此规范制定相应的标识规定并在实施中不断寻求改进,以确保企业的各项质量得到保证。 一、原辅材料的标识 1.原辅材料在仓库内应采用挂牌标签标识,标识内容应注明名称、产地、规格。如产品自带上述标识,企业不再标识。 2.原辅材料的标签标识、规格尺寸、纸克重可自选定。 二、产品状态标识 1.印刷车间、装订车间的所有半成品都应用状态标签标识,以表明所处的状态,防止混用及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2.状态标识的分类及颜色规定: B)合格品:经检验员检验确定合格,可以转序交付的产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商标管理总则 第一条商标管理的目标 商标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正确运用品牌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策略 建立规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提升。 第二章商标管理职能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 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核; 4、指导或参与公司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 5、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6、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 7、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8、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业职责 1、负责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2、履行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3、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

4、物流管理控制中心对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 5、各管理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将各管理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第四条的履行情况纳入工作考评。 第三章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 第六条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商标注册。 第七条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初审公告——核准 1、提出名称 各相关部门、所属企业向办公室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2、检索 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办公室在十个工作日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3、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 申请单位应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组合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图样应在10*10—5*5围)。在接到申请的十五个工作日,办公室完成对申报文件进行初步核对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办公室在接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将在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单位。 第八条办公室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07-9-6 17:13:08 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8.27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008/10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管理规定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1.目的 建立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称印字包装)管理规程,使其设计、订制、验收、贮存、发放、销毁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2.范围 说明书及印字包装的设计、验收、贮存、发放、使用、销毁 3.职责 物资部、生产部、技术部、质量管理部 4.程序 4.1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设计与订制 1)产品说明书、印字包装统一由技术部提供内容、要求,通过包装材料设计会议审核,由技术部经理签字批准。 2)会议审核批准后试印,标准样本分发给质量管理部、生产部、物资部等部门作为验收核对标准。 3)标准样本和文字说明资料由质量管理部存档,标签说明书应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内容一致。 4)物资部在订制说明书、包装时应与印制商签订合同,内容包括防止成品外流、模板的保存、废品的销毁及有关技术质量事项。 4.2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验收贮存 1)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进厂,数量是否准确,库管员应认真查看外包装,检查品名、批号、规格、数量、供货单位,查看有否污染、破损,凡不符合要求,要查数封存,按《不合格品管理规定》执行。 2)初检合格后,作好待检标志,填写请验单,通知质量管理部取样、检验。 3)质量管理部应对每批包装按质量标准检验内容、材质、印刷质量等,符合要求后签发检验合格报告单。 4)库管员凭质量管理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单,撤去原待检标识,更换合格标识。 5)包装必须按品种、批号、规格分类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在显著位置放标示牌。 6)每批新印说明书、印字包装必须留样存档并注明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刷数量,验收入库日期。 4.3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发放 1)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按批包装指令专人领取,库管员按车间填写的领料单计数发放,并填写《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领取发放记录》,领发人均应在领料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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