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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疏散设计与审核



公共场所安全疏散设计与审核


摘 要:本文根据几起特大火灾事故实例,分析出安全疏散设计不合理,安全出口管理不力,是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并系统地论述了安全疏散的设计与审核。
关键词 公共场所 安全疏散 设计 审核


1 疏散人数的确定
1.1 明确固定座位数的场所:
疏散人数N=该场所最大容纳人数N1(座位数)。
1.2 没有明确固定座位数的场所:
其疏散人数的确定主要有二种方式。
1.2.1 按面积乘以换算系数确定。
即N=S·μ 式中S为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μ(人/㎡)的取值见表1.2.1
录像厅、放映厅μ=1.0
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μ=0.5

1.2.2 按每人占有使用面积来确定。
即N=S/V 式中S为使用面积,V为每人占有使用面积,其取值见表1.2.2

2 疏散宽度的确定
2.1 百人宽度指标
百人宽度反映标是指每百人在允许疏散时间内,以单股人流形式疏散所需的宽度。
百人宽度指标=N∕(A·t)·b
式中:N—疏散总人数
t —允许疏散时间,min
A—单股人流通行能力,人/m
b—单股人流宽度,m。
为便于操作,防火设计规范根据上式计算给出了相应的值。
2.2 疏散宽度的计算
2.2.1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按表2.2.1计算。

2.2.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和走道各自总宽度,按表2.2.2计算。

表2.2.2

2.2.3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按表2.2.3计算。


2.2.4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外门、走道 和楼梯的各自总宽度,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2.3 疏散楼梯、走道 和门的最小宽度
2.3.1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4m,室外疏散小巷的宽度不应小于3m。
2.3.2高层公共建筑疏散走道、楼梯和外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表于2.3.1




2.3.3 影院、剧场、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及座位排列应满足下列要求: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宽度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不宜小于0.80m。

横走道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间的座位数,剧院、影院、礼堂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当前后排距不小于90cm时,可增至50个。
3 安全出口数量的确定
3.1 建筑物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一般不应少于两个。
3.2
人员密度超过1.2人/m2的建筑物,如剧场、电影院、多功能厅等,应按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计算;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部分,可按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400人计算。
3.3 体育馆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3.4 三层及三层以下、占地面积不大(不超过500平方米)、使用人数不多(不超过100人)的小型建筑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4 疏散距离的确定
4.1 房间最远点到房门的距离
(1)多层建筑按表4.2.1中,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确定。
(2)高层建筑内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从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宜超过30米,其它房间不宜超过15米。
4.2 房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4.2.1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4.2.1
表4.2.1

4.2.2 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4.2.2

4.2.3 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米。
5 安全疏散设施
5.1 楼梯间
5.1.1 基本要求
(1)楼梯间竖向要保持上下直通,在各层位置不娈。
(2)首层楼梯间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3)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4)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安全疏散的突出物,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物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地下室与首层之间应有防火分隔措施,且不宜与地上共用楼梯间。
5.1.2 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是指设有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及外开门的楼梯间,高层工业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的封闭楼梯间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一)设置范围

1)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
(2)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公共建筑。
(3)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三层的建筑。
(二)设置要求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设防排烟设施。
(2)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封闭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
5.1.3 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是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前室(面积不小于6㎡,并设有防烟设施)或设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一)设置范围
(1)一类公共建筑。
(2)超过32m的二类公共建筑
(二)设置要求
(1)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不应小于10㎡,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3㎡。
(2)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5.2 消防电梯
(一)设置范围及数量
(1)一类公共建筑。
(2)超过32M的二类公共建筑 。
(3)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设置1台;大于1500㎡不大于4500㎡时,设置2台;大于4500㎡时,设置3台。
(二)设置要求
(1)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
(2)应设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与防烟楼梯间合用时,面积不应小于10㎡。
(3)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4)消防电梯从首层至顶层运行时间不应超过60s。
(5)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线电话,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消防电梯首层应设专用操作按钮。
(7)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5.3 疏散指示和火灾事故照明

在公共建筑的出口、通道等部位设置足够的疏散指示灯和火灾事故照明灯,可以弥补空间组合设计上的不足,也是实际使用的需要。我国现行规范中对火灾事故照明的设置要求较松,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可能的基础上建议加强对该项的设计与审核。
5.4避难层和停机坪
由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较少,避难层和停机坪的有关设置要求不再缀述。

6 参考资料
1、《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3、公安消防监督员业务培训教材(建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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