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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word版)

2017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word版)
2017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word版)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

第一讲鉴证业务调查

本讲解的文件依据是:《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所得税指南”)。

本讲解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共分为七讲。前三讲属于鉴证准备的内容,第四讲、第五讲、第六讲等三讲属于鉴证业务实施内容,第七讲是鉴证报告的编制和出具。

本讲解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执业规范的重点、难点串讲,是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管理的角度进行讲解,而不是从鉴证人员实施层面的讲解。对于鉴证人员的取证程序、工作底稿编制、具体业务评价分析等操作层面的内容,作为操作实务另行讲解。

第一讲鉴证业务调查

业务承接阶段包括鉴证业务调查和签订业务约定书等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一般由营销部门负责。一些小事务所不设立专职的营销部门或人员,而设置业务部门负责办理业务承接事项,业务部门同时还要负责承办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调查包括:承接条件调查和被鉴证单位情况调查。被鉴证单位调查内容包括:洽谈业务意向、企业基本情况、委托方声明、会计政策、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被鉴证单位重要事项。

被鉴证单位调查的内容所得税指南写得比较清楚且比较好理解,本讲中不做更深的说明,下面重点讲一下承接条件评估和了解业务环境的有关内容。

一、承接条件调查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条和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承接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承接条件)

(一)是否属于鉴证业务

注册税务师只有在调查阶段正确划分鉴证业务和服务业务,才能正确选择合同的适用类型,从而使所提供劳务与收费标准相对应,与所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从执业角度来看,区分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的积极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量上看,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的程序不同,取证的数量不同,对有关申报事项证明程度不同,直接结果是劳动量不同;二是从质上看,鉴证与服务的责任分配标准不同,鉴证结果的税法责任由事务所直接承担,服务结果的税法责任由纳税人直接承担;三是从风险上看,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如果项目负责人既做鉴证又做服务,由于利益的影响鉴证结论很难做到独立、客观、公正,鉴证风险很难有效防范。

根据基本准则第三条规定和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特点,一是身份,在鉴证业务当中,事务所是第三方身份的鉴证人,而不是被鉴证单位或委托人的身份;二是提供的是证明性的鉴证服务,而不是代理申报或申报有关的咨询服务。具体规定如下: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年度申报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二)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把“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作为判断承接的条件,目的是为了避免过度承揽鉴证业务。

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相应的实施能力,从量上看,是指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从质上看,是指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鉴证人员的业务水平,是要求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分析、判断能力的强弱是注册税务师素质的综合反映。注册税务师必须就鉴证结果出具报告,因此必须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说明能力。

(三)内控机制健全能够保证执业质量

事务所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的要求,健全内部控制并能够有效运行,才能保证鉴证业务质量。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四)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事务所未经鉴证年度纳税申报证据,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支持鉴证结论的有关证据,应符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的证明标准。

根据上述要求,关于证据调查评估的内容,一是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二是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三是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做到运用鉴证结论有关的证据进行证明,证明程度达到证明标准。

(五)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风险是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在调查阶段考虑事务所的风险承担,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要正确、客观、全面地传递风险信息

应当看到风险是一把双刃剑,风险不仅可以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也可能带来超出预期的收益。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活力就来自于风险,风险既可能为经营者带来莫大的机会也可能带来难以想象的损失。风险是市场的灵魂,无数风险的集合就构成了市场。赢利能力与其防范风险的能力是企业经营的左右手,赢利是讲如何追求风险所带来的有利结果,防范风险是讲如何控制风险所带来的不利结果。注册税务师考虑承接鉴证业务的风险,不能仅仅因为有不利结果,就向事务所传递应放弃承接的信息,而应从收益和损失两个方面传递风险的客观信息。

2. 选择承接还是放弃应考虑事务所的风险控制能力

事务所的风险控制能力,一方面体现在管理层的决策上面,另一方面体现为鉴证人员的执行能力。做决策时不能因为有风险就犹豫不决,这样会错失良机。执行决策时不能因为有风险就四平八稳,这样会降低效率,丧失执行力。事务所面对风险时,在提高赢利能力同时,努力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是唯一的选择。注册税务师在调查阶段面对风险时,应考虑事务所实际的风险控制能力,对本事务所没有能力控制的风险,不要因为利益诱惑盲目承担,承接没有能力承办的业务。

3. 不能过度追求低风险或零风险

税务师事务所不能因为风险可能带来不利的结果,就选择零风险项目。选择风险控制目标时,控制风险要讲究一个恰当的度,应本着成本效益原则把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不能一味追求低风险甚至零风险,不要追求完全消除风险及其影响。

4. 应根据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判断是否承接

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风险有刑事风险、行政风险、民事风险。这三种风险性质是不同的,调查时应区别对待。承接如果面临刑事风险的业务应无条件的选择放弃,如委托方利用鉴证合同进行贪污、行贿、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如果面临行政风险就应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有条件的选择承接或放弃;如果仅仅是民事风险一般情况下应选择承接,道理很简单民事风险是经常遇到的市场风险,通常情况下都是可控制的。

5.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判断是否承接

根据后果发生的时间顺序划分,风险可以分为过去风险、现实风险和未来风险,这三种风险的期间不同,调查时同样应区别对待。

(1)过去风险,是指被鉴证单位过去税务处理不利后果,对本次业务带来的不确定影响。对这类业务,应根据过去税务处理方法是否正确,提出承接或放弃的建议。

(2)现在风险,是指由于被鉴证单位不良税法环境或自身税法理解程度影响,承接后委托人不接受鉴证结果的不利后果。对这类现实风险,应根据被鉴证单位是否能够考虑未来风险客观对待事务所的鉴证结论,提出承接或放弃的建议。

(3)未来风险,是指鉴证过程或鉴证结果存在的错误,在未来被发现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对未来风险,应根据事务所的鉴证水平和鉴证事项的难度,提出放弃或承接的建议。

二、业务环境调查

所得税指南第四条规定,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约定书主要事项。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委托目的。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报告使用人的需求。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法律环境。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涉税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意识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应取得的有关资料。

1.基本情况资料。根据所得税准则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2.会计制度资料。根据所得税准则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3.内控资料。根据所得税准则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资料,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4.重大交易资料。根据所得税准则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三、业务调查工作底稿

业务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有关工作底稿编制承接条件评估和务环境评估报告,作为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制定业务计划的依据。

(一)承接条件评估报告

承接条件评估报告,应对承接条件调查评估的五项内容的评估情况做出全面说明,并提出是否承接的建议。还应就签订业务约定书和制定业务计划的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中税协的工作底稿所得税指南没有关于承接条件评估报告的范本,主要考虑各地区各事务所的具体要求和操作习惯有很多差别,统一的范本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事务所应设计承接条件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为调查人员提供调查工具和可遵循的程序,使一个事务所的调查工作能按规范的程序进行,并形成同样质量水平的评估报告。

(二)业务环境评估报告

业务环境评估报告,应对业务环境评估的五项内容的评估情况做出全面说明,并提出是否承接的建议。还应就签订业务约定书和制定业务计划的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中税协的工作底稿所得税指南中,没有提供有关业务环境评估报告的工作底稿范本。事务所根据鉴证需要,设计相应的工作底稿,如:《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内部控制调查表》、《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查

表》等等。

第二讲业务约定书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的前提,也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确定合同责任的前提。合同的订立一般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第一讲鉴证业务调查阶段,已完成了甲乙双方的要约程序,本讲有关业务约定书签订的程序属于承诺程序。签订业务约定书,是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确认委托关系(承诺)的最后环节。

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具体时间,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必须在实施阶段之前,经常是先通过电话、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作出承诺,当鉴证业务实施到一定阶段时再签订正式的业务约定书。一般情况下,在提交鉴证报告草稿之前应签订正式的业务约定书,否则事务所可能面临收费风险。

一、业务约定书的主要事项

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有十项,所得税指南提供了业务约定书的范本。签订鉴证业务约定书时,应对鉴证年度、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

下面介绍几个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委托事项

1. 项目名称

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业务约定书项目名称,一般情况下的文字表述为:“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如果还包括对某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专项鉴证,为了避免一项鉴证失败而牵连整个年度鉴证失败,原则上应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协议。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业务、抵免所得税额加计扣除业务、弥补亏损鉴证业务、企业特殊重组鉴证业务等等,应单独签订专项鉴证业务约定书。

2. 具体内容及要求

(1)具体内容。对委托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在业务约定书中,重点主要约定接受委托事项具体内容、委托方未委托的鉴证事项具体内容。如,“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这是委托事项,在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会计资料审核、内部控制调查、会计与税收差异事项的调整、鉴证年度内专项申报等等。对这些申报事项,委托人可能会全部委托也可能部分委托。对于全部委托的就应考虑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与专项业务约定书,在内容上的划分问题,尽量避免全部写到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当中。对于企业实际发生企业所得税专项申报业务,如果未委托鉴证的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说明。

(2)具体要求。对于“要求”主要是约定,鉴证的深度和应承担的责任。前面说过专项申报应另行约定,这就是关于专项申报事项的要求,在约定书中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审核、内部控制调查有两种选择,一是纳税人不委托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这时协议中就应该明确未委托会计资料审核,并约定会计资料审核、内部控制调查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二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这两项业务属于接受委托的具体项目,在接受委托时应明确鉴证的深度。对会计资料审核,应约定仅关注会计核算的差错调整,不负责对纳税人的会计报表发表鉴证意见;对内部控制调查仅限于调查纳税人管理层对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而不实施评价程序;

3. 完成时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完成时间,在委托人没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一般应约定为汇算清缴终止日,如,被鉴证年度次年的5月31日,实际经营终了之日后的第60天的日期。

(二)约定事项的收费

关于约定事项的收费问题,范本列举的比较详细,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参考。在签订约定书时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1. 不要因急于承揽到业务就过多的做出收费让步,尤其不能在承揽鉴证业务时以免费咨询为促销手段。很多企业在承办鉴证业务时按标准收费,但对同时涉及咨询筹划业务免费服务,以高层次、高智能的免费服务,维护低层次劳务型的收费服务市场,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卖一把勺子,送一个大饭碗(或送个金饭碗)”。事务所对待这类业务则采取了相反的做法,即“送把勺子,卖个碗”,更多的是既“卖勺子”,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doc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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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04-30 浏览次数:6406字号:[大中小] 在企业所得税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都对企业特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不同的优惠内 容,具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为了方便对比,避免经验主义”,现将与人员”有关的十项企 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1、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 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 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 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 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从业人数”、“ 105资产总额(万元)”和“ 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的指南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备 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建立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部控制,应按照企业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在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涉税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意识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第三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资产损失情况,应注意以下问题:(一)了解实际资产损失发生情况: 1、询问被鉴证人实际处置、转让资产的有关信息资料,了解处置、转让行为是否发生; 2、了解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形成损失的合理性; 3、询问实际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资料,了解会计上是否已做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部分修订。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申报表修订背景 2018年以来,财税部门相继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多个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决定对《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部分修订。 二、申报表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原《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主要修订思路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修订《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9张表单。 (二)简并优化表单 在不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基础上,对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4张表单相关项目进行优化、整合。 (三)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实际填报情况和反馈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3张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局部修订。 三、申报表具体修订情况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集成基础信息,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方便纳税人填报;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修改表单名称,将原《企业基础信息表》名称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明确基础信息表的用途。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模版-保留意见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单位××(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公司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一)经审核可以确认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 经对贵公司××(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除××持保留意见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具体税前扣除的金额外,我们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其中: 1.×××(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具体内容项目) 2.×××(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具体内容项目 3.………… 4.…………

具体审核项目及其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二)持保留意见审核事项的说明 1.阐明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因税收规定不够明确、产生歧义或证据不充分,不能确认该审核事项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理据。 2.提出该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初步意见,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审核表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

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 索引 索引 委托单位名称:委托单位联系电

一、利润总额计算类(共29张) 主营业务收入鉴证表索引号: 主营业务收入鉴证表 索引号:会计期间或会计截止日:金额单位: 一、根据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填写。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二、对会计资料的审核,重点是审会计核算中的差错。对审出来的差错,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要在附表三中进行纳税调整;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不作为纳税调整事项。 三、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行次,根据会计核算资料记录的汇算清缴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后,发生的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其他业务收入鉴证表索引号: 其他业务收入鉴证表 索引号:会计期间或会计截止日:金额单位: 一、根据在会计核算中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填写。 二、对会计资料的审核,重点是审会计核算中的差错。对审出来的差错,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要在附表三中进行纳税调整;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不作为纳税调整事项。 三、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行次,根据会计核算资料记录的汇算清缴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后,发生的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银行业营业收入鉴证表索引号: 银行业营业收入鉴证表 索引号:会计期间或会计截止日:金额单位: 页脚内容5

二、对会计资料的审核,重点是审会计核算中的差错。对审出来的差错,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要在附表三中进行纳税调整;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不作为纳税调整事项。 三、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行次,根据会计核算资料记录的汇算清缴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后,发生的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页脚内容6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完全版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全版 (年度)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 告之事项 一、本套表使用对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并进行清算的或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也须使用。 二、填报申报表种类要求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6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4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5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 三、填报要求:申报表填写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退还纳税人保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数据真实、逻辑关系及主表与附表之间制约关系正确。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数据项,应填写“0”不能空项。 四、报送时间要求:无论纳税人采取何种申报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都须于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事务所鉴证报告号: (委托单位名称)_____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____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贵单位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等行业规范要求,对贵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所有重大事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鉴证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审核、验证、计算、抽查和职业推断等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经对贵单位_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我们认为,本报告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1 金额项目序号1 会计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2 3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4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5 纳税调整后所得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 应纳税所得额7 适用税率8 应纳所得税额9 10 减:减免所得税额 减:抵免所得税11 应纳税12

2017年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2017年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下面是YJBYS小编整理的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欢迎参考! 2017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一、征收范围: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二、所得税的申报方式:上门申报(包括:自助机,无CA)、网上申报(CA)、微信申报(国税核定征收) 三、征收方式有两种: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四、申报期限:按季申报 五、区别(税率:10%、25%) 一般企业(25%)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超过100人,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超过80人,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10%)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计算方式;查账征收的计税依据是应纳所得额(利润总额),不是净利润,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是收入的本年累计数。查账:(不含税收入-成本费用)*税率 核定:(不含税收入*核定率)*税率 注意:企业所得税在国地税都会有的,看税局核在哪里,看行业,现在营改增之后的企业所得税是在国税了;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预警税负率参考 1 餐饮业2.00% 2 道路运输业2.00% 3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1.50% 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00% 5 房地产业4.00% 6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0% 7 纺织业1.00% 8 纺织业--袜业1.00% 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0% 1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50% 1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1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4.00% 1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00% 14 计算机服务业2.00% 15 家具制造业1.50% 16 建筑安装业1.50% 17 建筑材料制造业3.00% 18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2.00% 19 金属制品业2.00% 20 金属制品业--弹簧3.00% 21 金属制品业--轴瓦6.00% 22 居民服务业1.20% 23 零售业1.50% 24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00% 25 农、林、牧、渔服务业1.10% 26 农副食品加工业1.00% 27 批发业1.00% 28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 29 其他采矿业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 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B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此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发生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当年1月1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当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根据申报税款所属期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选择填报。 (二)行次说明 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7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0行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对贵单位XX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元;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元; 其中销售(营业)成本:元; 3.纳税调整前所得额:元; 4.纳税调整增加额:元; 5.纳税调整减少额:元; 6.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元; 7.应纳税所得额:元; 8.适用税率:%; 9.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 10.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 11.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清单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清单 日期:2019-03-14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9年第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 6.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6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 1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8年第4号) 1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八批)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8年第3号) 15.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2018年第4号) 16.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八批)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2018年第3号) 17.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1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22.财政部税务总局应急管理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6.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27.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8〕41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嘉和公益基金会等60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沪国税发〔2018〕50号)

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

审字(2011)第034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一)贵公司设置了与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有效执行。

贵公司建立了会计核算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支票管理制度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经过对贵公司财务核算原则和方法以及内部管理的了解和审核,认为该公司的财务核算及内控有效。(二)与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是相关的和可靠的。 贵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会计报表,准确地反映了贵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在收入核算方面能及时提供向客户收取收入的发票,能与会计核算的收入相互核对,在支出核算方面能提供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能准确地核算成本费用。 贵公司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依据的相关文件包括: 所得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我们己对贵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了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运用了职业推断。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基础。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232,612,元;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226,340,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12,913,元; 其中销售(营业)成本:207,516,元; 3、纳税调整前所得额:19,698,元; 4、纳税调整增加额:元;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04-30 浏览次数:6406 字号:[ 大中小] 在企业所得税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都对企业特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不同的优惠内容,具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为了方便对比,避免“经验主义”,现将与“人员”有关的十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1、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 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和“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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