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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人体器官移植伦理

第十一章人体器官移植伦理
第十一章人体器官移植伦理

第十一章人体器官移植伦理

[案例11-1]眼球丢失案

1998年10月,在北京某出版社工作的张女士因患癌症在北京某医院去世。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前,她的家属惊异地发现,死者的眼球被人换走了。后被证实,她的眼球是被该医院一位专供角膜移植手术的医学博士高某摘走的。

高大夫在接收一个化学性烧伤、角膜穿孔的急诊病人之后,认定必须马上做角膜移植。准备工作做完之后,大夫发现保存的角膜不能用了。他就到太平间,看到一具比较新鲜的尸体,就取了眼球,安上义眼,从外表看,死者与生前没有什么差别。

角膜给两个病人做了移植,使两个病人恢复了视力。死者家属当时并没有觉察,是后来在殡仪馆整容时发现的。死者家属报案,公安和检察机关介入,并且以毁坏尸体罪立案。但在同事们眼里,高是个好大夫。他是医学博士,业务娴熟,包揽了该医院的所有角膜移植手术。

高大夫自己说:“我在手术前根本不认识患者,我之所以要急着为他移植角膜,就是因为如果再不马上手术,他的眼睛就没有任何希望了。手术前一天晚上8点多钟,我取出自己保存的一个角膜,发现已经不能用了,而医院里再没有其他的角膜,我非常着急。情急之下,我想到太平间里可能会有适用的。于是我马上行动,没想到一下子真找到了,当时我的感觉就是高兴,非常高兴。手术能做了,病人有救了,其他什么也没想。第二天手术顺利。我没有想法律伦理,没有想后果,在有关部门找我之前,我心情很平静。后来找我了解情况时,我实话实说,作为医生,我问心无愧。事后想想,没有征得死者亲属同意是不对的,但是如果去征求意见,结果会有两个患者的复明吗?”

那位化学烧伤的患者姓韩,是河北唐山的农民,41岁。他在化工厂打工时,因阀门破裂,氨水烧伤了他的双眼,左眼视力严重下降,右眼完全失明。他多次进京求治,但都是因为没有角膜不能手术。氨水每时每刻都在腐蚀他的眼睛。角膜已经出现小穿孔,再不手术,他的眼睛将变成一个黑洞。抱着最后一线希望,他来到了北京这家医院。没想到,仅一天,医生就为他安排了手术。术后,他的视力一天天恢复了,看东西也越来越清楚了。他一再表示,真不知道该怎样感谢医生,不知道自己的眼睛给医生惹了这么大的麻烦,真不知道该怎样向死者的亲属表示深深的谢意,因为他只是一个没有钱的农民。

2000年10月,死者张女士的丈夫和两个孩子将该医院和高博士告上法庭。

[案例11-2]交叉换肾案例

17岁的何姓少女与39岁的何姓男子来自湖南省常德市两个不同的家庭,身患尿毒症的他们都急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来挽救生命,但是两个家庭的亲人都未能配型成功。正当两个家庭为找不到合适的肾源陷入绝望时,情况出现转机。在常德市肾病协会会长周某的联系下,两家人的血型全部送到广州某三甲医院来进行匹配检测,一个惊人的结果让之后一个大胆的想法在该院潘教授的心里产生,受捐少女的血型是O型,其作为捐献者的父亲的血型是A 型;而受捐男子的血型是A型,其作为捐献者的表哥的血型是O型,如果能交叉互换一下,将是一个可以称为“绝配”的选择。

然而,正当双方达成协议,准备进行“交叉换肾”时,广州这家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投票以8:1的票数否决了该手术,手术被叫停。理由是,2007年5月1日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明确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两个家庭的情况不符合法律条例要求的配偶与血亲关系。

就在两家人十分失望的时候,海南省某医院得知了此事,经研究决定邀请他们来海南进行手术。2008年1月6日,两家人到达海南。当天下午,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就紧急召集了由医学专家、伦理学者、医院负责人和律师等13个人组成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对手术进行伦理审查。经过紧张的、认真的讨论,从伦理上讲,大家一致认为他们之间绝对没有存在器官买卖的情况,所以13个委员全票通过了这起“交叉换肾”手术。

1月7日,海南省这家医院为患病何姓少女和39岁男子及他们的两位亲人成功实施了交叉换肾手术。

讨论:

1.如何评价高医生摘取眼球的行为?

2.交叉换肾是否存在伦理问题?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医学成就之一。通过这项技术,许多濒临死亡的患者走向新生,过上了健康人的生活。但是这一技术自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处于巨大的争议之中,因为它涉及到病人之外的他人器官。虽然这一技术今天已广为使用,但是仍然有很多伦理问题在讨论中。本章探讨人体器官移植引发的伦理讨论,确定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原则。

第一节人体器官移植概述

一、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

人体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是指用健康的器官置换功能衰竭或丧失器官,以挽救病人生命的一项高新医学技术。目前,器官移植是治疗某些疾病的一种有效方法,如尿毒症、白血病、肝癌等。

广义的器官移植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若献出器官的供者和接受器官的受者是同一个人,则这种移植称为自体移植;供者与受者虽非同一人,但供受者(即同卵双生子)有着完全相同的遗传素质,这种移植叫做同质移植。人与人之间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不同物种的动物间的移植(如将黑猩猩的心或狒狒的肝移植给人),属于异种移植。此外,根据移植位置的不同,器官移植又可以分为原位移植与异位移植。器官移植分类图示如下:

自体移植

同种移植同质移植(同卵双生

器官移植异体移植子间的移植)

异种移植异质移植

二、人体器官移植的历史与现状

古人很早以前就形成了移植器官和组织的幻想。如中国古代有医师给两个人做交换心脏手术的故事。大约公元前600年,古印度的外科医师用从病人本人手臂上取下的皮肤来重整鼻子,古印度外科著作《妙闻集》中记载了这一技术。1这种植皮术实际上是一种自体组织移植技术,是今天器官移植技术的先驱。

最先取得成功的异体组织移植技术是眼角膜移植。1824年赖辛格(Reisinger)首次设计出了角膜移植术式,并成功地给鸡-兔施行了异种角膜移

植。1840年前后,一位爱尔兰内科医师比格则完成了以人为受体的异种眼角膜移植。他在第一次撒哈拉沙漠战争中被阿拉伯人俘虏。在被拘禁期间,他做了角膜移植手术,将从羚羊眼球上取下的角膜移植到人的眼球上。

器官移植要比组织移植要复杂得多。完美的器官移植,至少要解决三大技术问题。首先,被移植的器官一旦进入受者体内,必须要立刻接通血管,以恢复输送养料的血液供应,使移植的器官得以存活。因此这需要一套不同于缝合一般组织的血管缝合技术。1903年,美籍法国外科医生卡雷尔(A·Carrell)创造了这样一种完善的血管缝合方法。后来美国人古斯里(C ·Guthrie)对这一技术做了改进。由于卡雷尔最早尝试了移植(动物)心脏,并缝合血管成功,因此他的工作被看作现代器官移植的开始。卡雷尔因多项研究成果获得1912年诺贝尔医学和生理学奖。其次,被摘取的器官在常温下短期内(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就会死亡,不能用于移植。因此完善的器官保存方法十分重要。1967年和1969年,两名美国人分别找到了实用的降温和灌洗技术,解决了器官的保存问题。再次是免疫排斥问题。每个人的免疫系统都能识别自己的细胞和组织,并排斥异己的细胞和组织。移植器官有两大类主要抗原:ABO血型和人类白细胞抗原(HLA),它们决定了同种移植的排斥反应。寻找ABO血型相同的供受者并不难;但是HLA异常复杂,除非同卵双生子,事实上不可能找到HLA完全相同的供受者。所以,同种移植后必然发生排斥反应,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是尽可能寻找与受者免疫系统相似的供者,二是抑制受者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第一个办法,人们在同卵双生子之间进行了器官移植,获得了较高的存活率。第二个办法是抑制受者的免疫系统功能。1953年,彼德·麦德沃(Peter Medwar)发现,蛋白质标识或“抗原”出现在细胞表面上,并且被称作T型淋巴的白细胞先识别出外来抗原,进而给抗体发出进攻信号,高级物种抗体的发展排斥高级物种的抗原。麦德沃的工作促进了免疫系统是如何工作的及被移植器官的排斥压力这两方面的研究。260年代以后,医学界陆续发现了有临床实效的免疫抑制药物,如硫唑嘌呤(1961)、泼尼松(1963)、抗淋巴细胞球蛋白(ALG,1966)、环磷酰胺(1971)等。1979年,环孢霉素(cyclosporin)和其他免疫抑制剂的开发与应用,使异体器官移植取得迅速突破,大大提高了移植成功率。

1954年,默里(Merrill)在波士顿于一对同卵双生子之间进行的肾移植获得了成功,移植后的肾脏立即发挥了作用,患者的健康状况得到了改善,并存活了8年。被视为真正成功的现代器官移植案例,成为人体器官移植划时代的标志。此后器官移植获得了飞速发展,1956年,世界第一例骨髓移植获得成功;1963年斯塔茨尔(T·Starzl)进行了第一例常位肝移植;同年,哈迪(Hardy)进行了临床肺移植;1967年,南非医师巴纳德(C·barnard)又进行了震惊世界的第一例心脏移植手术。尽管这些器官移植或由于技术不完善,或由于免疫排斥反应而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失败,但是毫无疑问,今天的器官移植正是建立在这些手术的基础上的。

20世纪50年代以前,器官移植还是一种被人怀疑的技术。但随着显微外科技术、低温生物技术的发展,以及免疫抑制剂的发现,以及解决了器官移植中血管吻合、器官保存和器官排斥三大难题,从而使脏器移植得以顺利运用于临床。此外,由于1968年美国医学会接受了新死亡概念,并确定了“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使得一大批欧美国家通过了“脑死亡”立法或以“脑死亡”为技术前提的器官移植立法,使器官移植获得了法治保障,并有效地扩大了移植器官的来源。所有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器官移植的发展。

目前,人体的绝大部分器官都可以被移植。有人统计了人体可以再利用的器官和组织包括:两个角膜;内耳、锤骨、砧骨和镫骨各两个;一个颔骨(用于整容);一个心脏;一个心包(用于手术后包裹大脑);四个独立的心脏瓣膜;两个肺;一个肝;两个肾;一个胰脏(移植该器官可以治疗糖尿病);一个胃;206块骨骼,包括四肢骨(用于四肢修复)和肋骨(用于整容);两个髋骨);大约27块韧带和软骨(用于修复膝及肘关节)等;大约20平方英尺的皮肤(用于覆盖烧伤处);超过6万英里长的血管(主要是静脉,能用于血管搭桥手术);大约90盎司的骨髓。3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器官移植日益进入普通民众生活,每年有数以万计的病人在接受器官移植后得以生存。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球共进行各种器官移植935,792 例次,其中肾移植585,877例次、肝脏移植112,153例次,心脏移植66 559例次。肾移植是目前慢性肾功能衰竭的唯一有效治疗方法,而且5年存活率已经超过70%。

在我国,最早的器官移植发生于20世纪60年代,是由吴阶平教授施行的。1977年,我国的瑞金医院完成了第一例肝脏移植和心脏移植。统计至2007年6月底,我国肝脏移植累计14613例4,心脏移植534例(最长存活超过15年),肺移植128例,小肠移植12例。在器官联合移植方面,肝肾联合移植254例,胰、肾联合移植207例,心、肺联合移植18例。5在所有器官移植中,肾移植数量最多,截止2003年已经超过5万例。

第二节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分析

一、人体器官移植中存在的伦理问题概述

(一)器官移植者人格的完整性问题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否会影响到器官移植者人格的完整性。比如,一个人接受了别人的器官,他还是原来的那个人吗?他的个性或人格是否会受到影响?一个人的器官与其人体、与人的人格完整性是何关系?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中,这些问题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孝经》里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此种观念在中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这使得摘取器官成为涉及个人尊严的敏感伦理问题。因此,器官与人体的完整性问题需要得到解析。被摘取器官的人,其人格的完整性是否会受到侵犯?接受他人器官的人,是否意味着也同样接受供体的人格或其一部分?接受他人的器官与接受他人的物质馈赠有何区别?捐赠器官与捐赠物品有何区别?器官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吗?如果不是,它应该是什么?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否会影响到器官移植者人格的完整性问题,实质上涉及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对人的尊重问题,涉及到是否符合尊重医学伦理原则问题。

(二)器官移植的成功率问题

器官移植技术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虽然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未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病人接受器官移植后往往需要终身服用免疫抑制剂,这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可能导致病人易被感染,并增加了病人罹患癌症的危险,使得病人生活质量不高,二是极大地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削弱了病人从经济方面改善生活的能力。就另外一些病人来说,接受器官移植的命运更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概述 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一)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原则 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禁止买卖人体器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人体器官的捐献 一、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二、捐献人体器官公民的条件 基本条件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捐献意愿表示具体情形生前不同意捐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生前未表态捐与否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表示捐献意愿 捐献志愿书公民应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并有权予以撤销捐献意愿 不得摘取情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活体器官接受人的条件 ①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②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人体器官的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和条件

一、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二、条件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器官移植科资质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②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③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④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三、对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检查和接受人的风险评估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四、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审查 程序 附审核内容 ①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②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③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④表决:经2/3以上委员同意,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 五、移植的伦理审查及摘取器官要求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问卷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问卷 所在单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的原则。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原则和。 3、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4、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 的原则。 5、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6、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7、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8、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9、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进行医学检查,对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10、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和 的个人资料保密。 二、判断题 1、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3、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经院方与器官捐赠人亲属协商同意后,可以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

4、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5、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7、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8、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10、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即可,不需要随访。() 三、选择题 1、下列适用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 A、骨髓 B、角膜 C、肾脏 D、细胞 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于年通过施行。 A、2006 B、2007 C、2008 D、2009 3、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报告。 A、省卫生厅 B、中华医学会 C、卫生部 D、原登记部门 4、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 A、1/2 B、1/3 C、1/4 D、1/5 5、违反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A、3 5 B、5 7 C、8 10 D、2 6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研究生课程论文 题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基本问题界定 学院政法学院 课程名称刑法学分论 专业年级2012级刑法学 学号20120056 姓名于泽洲 任课教师冯慧敏教授 2013年8月12日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基本问题界定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增设了有关器官犯罪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新增了一个罪名。该罪名应确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简单分析此罪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是罪名的确定。通过比较几种不同的罪名,分析各自的特点,最终确定认为应叫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其次分别界定“组织”“他人”和“人体器官”三部分。然后分析了本罪的既遂未遂状态与共犯罪数形态。最后区别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从而简单界定了本罪的几个基本问题。 关键词:人体器官;犯罪形态;器官捐献;故意伤害; 引言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器官移植等方法进行医疗的实例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器官移植的供需严重失衡,客观上导致了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形成了相关的复杂的利益链条,并且滋生了大量的关联犯罪,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破坏了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并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的反思,正因为如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 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入罪。然而仅是对某种行为罪状及刑罚处罚的描述,相关的罪名、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和相似罪名区别的基本问题还是需要进一步界定。 一、罪名之确定 由于《刑法修正案( 八) 》颁布的时间尚不长,关于本款所规定的罪名,理论界的相关论述还比较少见。下面对几个常见的说法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1。这一概括忽略了本罪成立最本质的“组织”行为的特征,会使人误认为一般的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也一律构成犯罪,而事实上本罪只处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至于罪名中是否有必要突出“非法”两字,笔者认为,综观我国刑法中以组织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组织恐怖组织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越狱罪、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等,均未在“组织”前冠以“非法”两 1武新.卖肾男倒卖他人器官获刑买器官患者多“沉默”[N].北京晨报,2011 -02 -18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综述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综述 摘要: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也日益成熟。许多的患者从器官移植技术中获得生命的延续。但是对于器官移植手术,人们存在巨大的争议。本文主要从器官移植过程中的伦理问题;手术后可能出现的的并发症及预防;移植技术的新发展;以及器官移植后的法律风险。四个方面对器官移植技术进行综述。关键词:人体器官移植、伦理态度、不相容器官移植、法律风险 (一)器官移植过程中的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的含义:只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人体内的手术,以取代患者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丧失功能的相应器官。在体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有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赞成者认为:在不危害供者自身的生命及降低,自身生存质量的情况下,其出自完全自觉自愿,捐献活体器官,去帮助一个生命垂危的患者,并能拯救受者生命,是一种高尚,的利他行为。反对者认为,活体器官移植无论对受体还是供体都存在着风险。 第二方面,是提供器官的供者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器官:是否自愿或事先有无同意捐献器官的意愿?是否供者可以不需要这个器官而保持其生活质量?抑或供者已经不再需要所提供的器官? 第三方面,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有限的移植器官供体如何分配,谁能先得到器官,由谁做出裁。根据什么原则进行裁决等。 第四方面,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器官移植手术费用昂贵,而且有些患者不能一次成功,即使成功存活的时间也不长,这就存在一个有限卫生资源如何合理分配的伦理难题。 (二)术后可能出现的的并发症及预防 在移植受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免疫或非免疫因素引起的移植物失功阶段的阶段,恶性肿瘤的发生仅仅被认为是移植后的一种并发症。但是器官移植受者都应当被认为是恶性肿瘤的高危人群。 植后肿瘤的发生通常认为同免疫抑制相关,抗肿瘤免疫监视作用和抗病毒活性功能受到破坏是导致肿瘤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临床治疗中,黑色素瘤、肾细胞

医院器官移植工作制度

文档序号:XXYY-ZWK0- 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器官移植工作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 器官移植工作制度 一、开展器官移植工作的科室和医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业

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必须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具有从事人体器官移植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严格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三、全体医护人员应当恪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规范,任何人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器官移植牟取不正当利益。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四、我院的器官移植工作,在省卫生厅和院领导的统一指导下开展,由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医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器官移植专业由科主任负责管理。 五、根据患者病情选择治疗方案,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征。 六、在每例器官移植前,科室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向委员会提交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征、禁忌征、手术方案、并发症及处理措施以及向病人及家属的临床告知情况,并同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经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为患者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七、在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各科室医护人员应充分重视,严

格术前准备的各个环节,严格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不允许出现任何的疏忽。 八、在实施器官移植前, 医护人员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九、在进行活体器官移植前,应当有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愿望,无买卖人体器官或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器官移植。 十、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未经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 十一、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十二、各临床科室对人体器官捐赠者和需要移植的人体器官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防止患者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其他疾病,保证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 十三、各科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主动 接受患者及其家属有关医疗费用的查询和监督,禁止乱收费。 十四、手术医师应当在手术结束后的48 小时内向医院医学伦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gai 江西财经大学 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题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名的性质认定 专业法律 学生姓名徐珂论文编号28 准考证号012210150349 指导教师易虹 2012 年度下 (上/下)

江西财经大学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指导登记(一)姓名:徐珂专业:法律编号: 28 论文撰写成绩(百分制):论文题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名的性质认定

开题报告(选题研究的意义及主要内容): 意义: “人体器官”应做广义理解。不同国家对“人体器官”的认定不完全相同,医学中的“器官”概念与法学也存在一定差异。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对于打击我国人体器官非法交易,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名既遂未遂如何认定分歧较大,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这一问题。首先,本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构成要件要素中是否包含结果,构成要件中只规定了行为内容的犯罪就是行为犯,规定了结果内容的犯罪就是结果犯罪。 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在《刑法》第234条后面增加了一款作为第234条之一。本条规定为新增规定,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的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没有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分析

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分析 【摘要】近年来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非法人体器官移植的事件,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无法对所有的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惩罚,因而查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会使我们更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将器官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器官犯罪;成因;制度 一、我国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特点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于供不应求的器官移植患者而言,经常会出现器官难求的局面,为了快速得到救命的器官,患者及其家属往往不惜高价求购,这就催生了器官买卖的繁荣,虽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层出不穷,形式各异,但是纵览该类行为,可以归纳出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如下特点: 首先,非法器官移植行为已经呈现出规模化、集团化的趋势。 就拿组织出卖器官而言,犯罪行为从起初的个人单线联系供体的单打独斗变为有组织、有计划、有分工、有规模的犯罪集团。犯罪也从最核心的中介行为扩展为自始自终的一条龙服务,比如:通过各种手段网罗供体,然后将供体豢养起来派专人看管,有专人负责联系买家,还有人专攻证明造假,欺瞒医院的审查,还有人专门负责拉拢器官移植科的医生,为顺利实现器官移植做好准备,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其次,器官交易中介机构及人员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强[1]。 再次,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主体大多依靠网络实施危害行为。 器官交易的达成无一不是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通过网络汇集供体,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寻找潜在的客户——急需器官移植的受体,一旦达成意向,再通过即时网络详细沟通器官移植事宜,即器官移植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在网上完成的。器官交易之所以能够通过网络实现交流、对接主要缘于网络的发达以及监管的缺失,器官中介正是借助了信息资源的共享,从而缩短了联系供需双方的时间,加快了人体器官买卖的进程,同时又逃避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 二、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 查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会使我们更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将器官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器官犯罪是一种综合性的犯罪,它涉及伦理、制度、道德以及法律,其中制度的建立、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制衡都是非法器官移植行为泛滥的原因。 (一)器官犯罪之所以愈演愈烈归根结底都是因为器官的供不应求,之所以

器官买卖合法化

关于器官买卖合法化的审视 随着现代医学科技的快速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成为一种广泛应用的医疗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最大的障碍是器官供体来源,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明文规定了器官供体的合法来源。受医学发展制约以及捐献意愿低,器官需求远大于供给,买方市场的客观需要使得非法人体器官交易现象大量存在,从国际上来看目前大多是国家都将器官买卖认定为犯罪行为。 器官买卖是否应该合法化,不仅关系着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而且极大程度上涉及法律的介入。从伦理学来分析,支持器官买卖的一方主要有以下两个角度:第一,功利主义认为应当使整体福利最大化,不考虑一个人的动机和手段,仅考虑行为结果对快乐最大值的影响。在功利主义的角度看来,器官买卖会增加供体来源,形成合理的器官交易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利于解决穷人患者的经济问题。第二,自由主义一方坚守法律赋予人维护自身完整,不受侵害的权利,人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个人有对自身肢体进行支配的权利,因为人的自主权是不能被剥夺的。 然而在我看来把人体器官当做商品那样流通,人的尊严和人格也被物质化了。康德从道义论的角度指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因为有理性而区别于其他生物,人不是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从根本上否定了把人当成商品的伦理可能。形成器官买卖市场看似公平实际上加剧了两极分化,凸显了社会不公。从伦理上讲它强化了富人和穷人在生死面前的不平等,亵渎了发展器官移植业造福人类的初衷,满足了中间商获取暴利的愿望,这样的买卖会带给穷人无法承受的压力。有钱人可以任意购买器官,而穷人则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出售自己的器官。 此外,器官买卖也会带来以下问题:(1)由于市场上总是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人体器官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中间商为了牟取暴利可能会选择器官供给方的患病情况,致使购买者具

浅谈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写入刑法的必要性

浅谈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写入刑法的必要性 人体器官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是人体保持正常机能的保障,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近些年来,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经常出现在各种新闻报道之中,令人们心惊胆颤并且深恶痛绝。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我国的法律并未对买卖人体器官的后果有明确的规定,一些案例中处治该行为的也都是比照我国刑法的其他罪如“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盗窃、侮辱尸体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等进行定罪量刑的,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若是不符合其它以上罪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将作为无罪处理,这显然成为了一个法律的漏洞所在。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次我国首次将非法买卖器官罪写入刑法。笔者认为,将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完全必要的,理由如下: 一、人体器官买卖违法了社会的善良风俗。 一个方面来说,买受人体器官的行为是通过购买他人的身体器官以满足自身或亲友的身体健康的行为,健康的需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以他人健康的损害来保障自身健康的需要,即所谓的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行为,是一种极端自私的行为,是不尊重他人人身权的行为,这应该是受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另一个方面来说,我国自古就有百善孝为先的说法,孝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之一,而孝经上亦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毀伤,孝之始也。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我们身体上所有东西,包括四肢毛发、五脏六腑都是父母赐予的,我们要珍惜和爱护它们,不能伤害它们,这是孝顺的基本。出卖自身器官是在器官与自身脱离的前提下,以损害自身健康为代价换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行为,是不爱惜身体发肤,忽视生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传统观念、伦理道德,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背道而驰的。 由此可以看出,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不加以禁止,将直接诱发社会生命伦理的丧失和人们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信仰的危机,社会的善良风俗将遭到破坏。

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由国家、省(区、市)和部分地市)及以下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构成(附图1)。 一、国家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一)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及相关部委共同组建,下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负责制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规划、方案、政策及重大工作事项;监督、指导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及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协调相关国家部委支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日常执行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全国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负责组织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队伍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人文关怀、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培训;负责建立和维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指导参与捐献器官的获取及分配工作;负责接收政府拨款与社会捐赠,建立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基金;建立激励和救助机制,对困难捐献者家属实施人道救助;开展对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负责协调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和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开展工作;对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进行监督指导。

(三)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 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捐 献专家委员会由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卫生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拟订全国人体器官捐献技术应用规范;负责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等提供政策建议、决策参考和技术咨询;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对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进行监督指导等。 (四)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 责协调、指导、实施 人体器官获取工作;负责对人体器官获取专家开展技术方面 的培训;对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一)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省级人体器官捐 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组成部分,由省级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下设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负责依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人道救助实施办法。日常执行机构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省级红十字会。 (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器官捐献宣传推动工作;负责招募并管理辖区内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队伍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负责对辖区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移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 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6]4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25 【实施日期】2016.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做好审批下放后的有关工作,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管理,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委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有关工作,并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9月25日 附件1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队伍建设,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和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和提高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是指在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完成培训,经培训基地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考核合格后,获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注册,能够独立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和认定工作,指导监督

案例3 器官非法交易案

案例3 器官非法交易案 随着器官移植手术的日益增多,单靠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器官难免不足。德国图托根医药公司在过去一直从事人体器官生意,庞大的美国市场让他们大赚特赚。 2004年8月5日,乌克兰工程师安纳托里·卡尔扎克在基辅去世,他的尸体被送往当地的法医研究所尸检。当晚,安纳托里的女儿丽娜就接到电话,让她第二天早晨尽快赶往研究所商谈重要事。 当她来到研究所时,和这个法医研究所有关联的一家公司工作人员向她坦述移植皮肤的事项。最后,丽娜在文件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但是现在,丽娜知道自己是被忽悠了。这个乌克兰公司因为向德国图托根医药公司提供人体器官正接受检方的问询。而后者又转手将这些人体器官推向美国市场——不光是皮肤,跟腱,骨头甚至软骨都是这家德国公司的“产品”。“这让我太震惊了,”丽娜说,“如果我知道这些,我绝对不会签字。” 一份调查文件透露,2000年,图托根医药公司的仓库中已经存有688个膝盖骨腱、1831个膝盖骨、1848个腓骨、1196个脚骨以及其他20000多个人体器官。让人瞠目结舌的是,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曾经认定20家乌克兰公司有资质向美国市场提供人体器官,但是在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数据库中,这些公司的联系方式都是相同的,都指向位于德国巴伐利亚的图托根医药公司。 问题: 1、In the nineteen eighties, American and some European countries have already announced the sale of organs is illegal. Why would appear organ trading phenomenon in this case? 2、What is the ethical arguments against the sale of organs?

器官捐献公益广告词

器官捐献公益广告词 篇一:六年级课外辅导 1、请指出下列句子中的错别字并改正。 a.海伦不分昼夜,像一块干躁的海棉吮吸着知识的甘霖。 B.秦兵马俑惟妙惟肖地模拟军阵的排列,在雕塑史上决无仅有。2、请解释“顾”在词语中的意思。a.相顾一笑B.三顾茅庐c.奋不顾身 3、请根据意思和举例,写四字成语。 a.指恭敬谨慎,竭尽心力去效劳。例:臣只有一片愚忠,愿~,追随陛下。 B.形容景物繁多,来不及观赏。后多用来形容来人或事情太多,应付不过来。例:汽车向神农架山区奔驰,只见奇峰异岭扑面而来,令人~。 4、下面句子中标点没有错误的是哪句?请填序号。a.李白,杜甫,白居易都是唐代的著名诗人。 B.“妈妈,”我轻声喊道,“您过来一下。”c.我不知道那个人是不是他哥哥? d.周总理亲切地说:“同志,你辛苦了,人民感谢你”!5、改句子。 a.妹妹说:“我晚上去参加活动,叫妈妈不要等我吃晚饭了。”改成转述句:B.缩句 ①水平如镜的西湖不是汹涌澎湃的大海。 ②在所有的世界著名人物中,玛丽.居里是唯一没有被盛名宠坏的人

③颤颤巍巍的母鸡顺着墙根,扯长了如怨如诉的声音。④广场上千万盏灯静静地照耀着天安门广场周围的宏伟建筑。⑤夏天,老人们都爱到河边的树阴下钓鱼。⑥英勇无畏的战士们如猛虎下山,直扑敌人的阵地。⑦我的喉咙被心中激起的强烈情感堵住了。 ⑧加拿大政府为了表彰这位杰出的优秀科学家,把他誉为”用双手掰开原子弹的人"。⑨她用各界为表彰她的功勋而捐赠的一笔巨款创建了南丁格尔护士学校 1 生命的礼物 那年,在美国考得驾驶执照,同时 发给一张淡红色的小卡,卡上写着:按照统一的人体捐献法规,当我死之时,我作如下选择: a、捐献我的任一器官和部件。 b、捐献我的心脏起博器官(植入日期为某年某月某日) c、捐献下列部件和器官—— d、不捐献我的任一器官部件和心脏起博器。以下是亲笔签名和日期。真新鲜!要是我母亲见了,一定大惊失色。美国人简直是疯子!她虽然不相信“来生转世”之类的说法,但刚领到驾驶执照就谈死,她会认为不吉利。再说捐献器官,把尸体弄得支离破碎,她会认为太残酷。不过,我在a项上作了选择,就是说,一旦发生意外而死亡,我愿意捐献我的任何一个器官和部件。我签上自己的大名,把卡贴在驾驶执照后面,并把“捐献者”三个字的小红点贴在驾驶执照正面。我端详

捐献人体器官有什么限制

捐献人体器官有什么限制 有的人在去世之后,其家属会将其尚能正常使用的器官捐献给有需要的人,造福社会。但是,进行人体器官捐献的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那到底▲捐献人体器官有什么限制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捐献人体器官有什么限制 为了保障捐献个体器官的个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捐献器官规定设有几方面的限制: (一)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二)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

体器官用于移植。 (四)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五)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的意愿。(注意:公民死亡的,应由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都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二、注意:关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的捐献器官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有关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对于完全无民事行为人的精神病人捐献器官,监护人非为精神病人的利益处分其人体器官的,该行为应当无效。 ▲三、器官的捐赠要符合哪些要件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关于法律行为,不管法学家如何定义,都是把意思表示作为核心的要件,器官捐赠同样符合其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 ▲1、标的需确定可能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解读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解读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02日 随着器官移植手术的迅速发展与成熟,许多以前被认为“绝症”的疾病得到救治。但器官受体与供体数量差距悬殊,器官供体的不足造成器官移植市场混乱,客观上导致了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随着黑色产业链的发展,盗窃人体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 莫洪宪杨文博 鉴于涉及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已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规定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司法认定 1、“组织”、“出卖”的内涵及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关于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罪状这样描述:“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其属于简单罪状。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 正确理解“组织”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认定。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 对于“出卖”应做广义理解。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2、“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应理解为“组织贩卖”。条文中规定行为人组织的行为是“出卖”人体器官,但是本文认为该罪名应当表述为“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不宜使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或者“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从字面上理解,“买卖”包含收买和出卖,是一种交易性、双向性的商业化行为,其与“贩卖”一词内涵一致。而“出卖”则仅仅是单方的卖出行为,两者差异较大。 从目前器官犯罪的情况看,一是“黑中介”组织他人出卖自身的器官;二是行为人主要从事收购“黑中介”所获得的器官,然后再出卖给他人;三是行为人以收购人体器官为主要活动,其收购的对象包含以窃取、伤害、杀害等手段而得来的器官,意图从事出卖活动的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典型的“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后两种则主要表现为“贩卖”,而且后两种行为往往与前者有着密切的黑色交易联系。现实中,人体器官的黑市场往往是以一条黑色商业链的形式出现,有别于通常的组织犯罪。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5101455.html,/Content-5926.htm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5101455.html,/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1号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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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

目录 一、我国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 (1) 二、我国《刑法》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 (1) (一)《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 (1) (二)《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 (2) (三)《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 (3) 三、我国《刑法》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3)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入罪后的司法认定缺乏统一标准 (3) (二)组织出卖器官犯罪中人体器官的范围不明确 (4) (三)对介绍人体器官买卖行为涉及犯罪的处罚缺位 (4) 四、完善我国《刑法》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建议 (5) (一)尽快确立脑死亡的认定标准并且扩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主体 (5) (二)对胎儿器官移植、摘取精神病人的器官等情形做出法律规制,构建完整的规制体系 (6) 五、结语 (6) 参考文献 (7)

器官移植的刑法问题研究 摘要:器官移植是指为恢复患者完全丧失功能的器官的功能,而相应地将他人健康的器官移植于患者的一种医疗技术。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在服务人类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它的出现为患有器官功能障碍患者带来了福音,然而在器官移植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与此同时它的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法律、伦理等问题。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器官移植条例》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相关的器官移植行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又将器官移植保护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这是我国关于器官移植刑法规制的一次超越。本文阐述了我国《刑法》关于器官移植规定及处理的现状,进一步分析我国《刑法》关于器官移植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最后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儿立法建议。 关键词:器官移植犯罪;刑法;完善措施 一、我国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 我国器官移植活动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而器官移植立法活动在8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我国台湾地区最早在1986年就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我国内地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性法规。2007年的3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于5月1日生效。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新增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二款和第三款则以注意规定明确了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隐瞒强迫和欺骗摘取活体尸体器官行为的定性。这使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从而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及使人体器官医疗管理能够良好有序的进行,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国际化的趋势,具有极其远大的意义。 二、我国《刑法》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 我国目前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处理依据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一)《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

人体器官移植的物权法解读

人体器官移植的物权法解读 作者:李云波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学术论坛2008年第8期(总第211期) 内容摘要:物权法留给人们在其框架中探讨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的余地。供体权利人同意器官移植之后,器官脱离供体之前,拟摘取之器官存有双重法律属性:其一为人格权之保护对象;其二为器官移植合同的标的物。后一属性强于前一属性。器官脱离供体之后到植入受体之前,仅具物的属性。器官植入受体之后,该器官只属于受体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不再具有物的属性。作为物而存在的人体器官属于动产、限制流通物、特定物。物权法的总则、所有权、占有三部分的相关条文可以适用于人体器官移植行为。 关键词:器官移植;物权法;物 [中图分类号]D923.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8)08—0074—06 正文: 对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讨论,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这些角度如医学的、伦理学的、生理学的、社会学的、法学的等等。不同角度的探讨会使人们对这一客观现象的认识更加深入和全面,并进而更理性地把握它。本文选取的角度是物权法。能否把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纳入物权法领域进行讨论,如果能的话,这种讨论有何意义?我们如何在物权法的视野中认识人体器官本身及人体器官移植这一过程的法律属性?物权法的规则在何种范围内可以适用于人体器官的移植过程?这些都是本文所拟讨论的。 一、物权法视野中讨论人体器官移植问题如何可能? 提到物权法与人体器官移植,一般认为二者不会产生什么联系。更多的人在直觉上认为民法领域中可能与人体器官移植相对应的部分是人身权法而非财产权法,这其中既包括身份权法,如对尸体器官移植应取得死者近亲属的同意,又包括人格权法。人们大多把活体器官供应者同意器官移植的行为视为其行使人格权的行为。人们通常不把器官移植问题从财产法的角度去考虑,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前提:人体器官——无论是脱离人体的还是未脱离人体的,基于伦理因素都不能视为财产。即使人们迫不得已要在财产法领域内寻求解释,也多勉强把这一活动从合同法而非从物权法的角度上加以解释。然而无论是从人格权法的角度去考察还是从合同法角度去考察者,都仍然不免会留下理论盲点:第一,合同法角度只解决意思表示一致的问题,但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意思表示一致缘何是合法且有效的,尚须从当事人何以有权处分所涉器官的角度来论证。当供体是活体时,我们可以把这种意思表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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