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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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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2017自考“国际私法”过关全套试题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D.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2.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A. 冲突规范 3.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4.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B. 阿塞尔荷兰 5.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D. 里斯 6.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D. 间接反致 7.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B. 《永徽律》 8.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 9. 凯弗斯提出了()。★D. 结果选择说 1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11.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12. 意思自治原则是()提出来的。★D. 杜摩兰 13. ()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D. 区际法律冲突 14.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C. 学说法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 B. 不采用反致 16. 冲突规范由()组成。 ★C. 范围系属 17. 根据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观念,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系统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的学者是()。★A. 胡伯 18.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原则。 ★ A. 本国法 19.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 适用国际惯例 20.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侵权行为地 二、多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以下属于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C. 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 ★D. 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法律的平等 2. 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有()

法理学第一章 读书笔记

法理学 (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张文显主编 读书笔记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的内涵和外延。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其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即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法学体系的分类。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类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中提出,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并可进一步分为7个部门: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跨国家法;国内法;附属法科。 日本《万有百科大词典》中把法学分为四大类: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诉法、劳动法,国际私法;刑事法,包括刑法、刑诉法、刑事政策学;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前苏联法学家一般把法学体系分为四类:方法论和历史科学(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的历史);与各法律部门相联系的专门科学(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研究外国国家和法以及对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科学;辅助法律科学(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法律化学)。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每个部门法学对该部门法的历史研究,构成部门法专史;每个部门法学对本国的与外国的同类法的研究构成比较法(学)。这些专史和部门法学分别属于相应的部门法学,而对于各部门法总体即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独立的法制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构成比较法学。也可根据法律属于国内法或国际法,而把法学分为两大类,即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国际私法笔记(自考必备)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 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 1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 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的只是在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因此二者不是处于同一层面; 但二者相似的是都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被称为动态冲突”的。如对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禁止上市交易,而被其 所有人带到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的的合同的合法性时,究竟是适用现在的所在地法还是应适用其原所在地法,此即动态冲突”。又如:一自然人在原国籍国依法可承认为成 年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其新国籍国却认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即时际私法中的动 态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往往会导 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性。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 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民事关系应适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间接调整作用,属于间接调整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 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或法律 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开题报告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本课题的研究方法:本文研究的方法主要是文献资料方法,通过研究前人的研究成果,结合实际进行总结分析,得出自己的思路和观点。

本课题的参考文献资料 [1] 张晓东董金鑫?冲突法性质、归属的法理学分析一一对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和范围 的反思[J].法治研究,2010(1) [2] 刘仁山.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J].中国法学,2002(2) [3] 章尚锦.也论国际私法的范围[J].法学杂志,2002(2) [4] 于泓.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范围之理论初探[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 报,2001(3) ⑸谢石松?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J].法学评论,2007(3) ⑹ 孙亚芹 姚旻.国际私法的性质新论[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5) [7] 金明.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J].社会科学,2007(8) [8] 杜涛陈力国际私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9] 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 [10] 梅仲协?国际私法新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0 [11] 金明?论国际私法的性质一一兼评“国内法”论者的主要观点 [J],甘肃政 法学院学报,2008(98):13-19. [12] 张仲伯.国际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3] 陈安.国际经济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14] 张翔宇.现代美国国际私法学说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 [15] 李玉生.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新论[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 版),1997:36-41 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确定选题,安排、落实指导教师 完成文献资料的收集、筛选、做读书笔记、外文资料翻 译、向指导教师提交论文开题报告和初纲 向指导教师提交论文细纲,确定论文写作框架 完成论文初稿,提交指导教师评阅 根据指导教师意见进行论文修改,并提交审阅、再修改 论文修改定稿,并按要求装订成册、装袋上交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和评审教师填写论文评语、评定成绩 2011.12.20-2012.1.20 2012.1.21-2011.2.28 2011.3.1- 2011.3.10 2011.3.11- 2011.3.20 2011.3.21-2011.4.10 2011.4.11- 2011.4.30 2011.5.1- 2011.5.20 2011.5.21-2011.6.15 论文答辩,填写答辩评语、评定答辩成绩

企业战略管理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企业战略管理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1. 什么是企业战略? 企业战略是企业面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环境为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进行的总体谋划。是企业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科学规定,又是制定各项具体策略和计划的基础。企业战略又是一个以变革为实质内容的概念。 2、企业战略构成要素 经营范围 资源配置 竞争优势 协同作用 3、企业战略包括哪些层次?各层次战略的主要内容是? 企业层战略:1)决定企业整体的业务组合和核心业务 2)根据业务组合和各类业务在组合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基本战略业务单位及对各战略业务单位的资源分配方式和分配次序3)建立战略变革决策机制 业务层战略: 1)决定本业务对实现业务发展应作出的贡献类别和数量,决定

本业务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远景,以及本业务活动与企业内其他业务活动的关系,包括需要与企业内其他业务共享的资源和职能。2)决定本业务的涵盖范围,明确业务活动所采用的基本技术类型和技术开发潜力,研究其目标市场的类型、结构、竞争状况和变化趋势 3)确定本战略业务单位内各项职能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4)制定实现业务发展目标的计划,对各计划期和各方面负责的人员及业务活动进程提出明确要求,并根据计划对本战略业务单位的资源进行分配,建立对业务内各项活动资源使用效果的控制和评价机制。 5)协调和平衡本战略业务单位中的各项职能战略 职能层战略:1)明确并满足业务战略成功实施对本职能的具体要求 2)确定本职能活动与其他相关活动的关系,寻求本职能与其他职能可以共享的活动和资源。 3)对本职能的各项具体活动进行组织安排 4)确定本职能的发展方向和资源分配 4、如何理解企业战略管理过程 l 战略分析: 1)明确企业的使命和宗旨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 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 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 (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若受统一实体规范得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得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得任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同方面得问题,可以分别采用不用得方法进行调整。 四、国际私法得法律渊源。 1、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2、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不承认一般得法律与国际私法之原则。 五、国际私法得基本原则。 网页: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就是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也就是国际私法得基本原则,就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得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得前提。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就是国际交往得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供复习使用。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三国法名师讲义汇总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法制史背诵笔记 法律规范:1.实体规范;2.程序规范(管辖等);3.冲突规范(指引法律适用)。(管辖问题的规定不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解决且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连结点:根据其在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可以变化,分为静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不会变化的,如,侵权行为地)和动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可能会变化的,如,侵权人本国)。* 属人法的连接点: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经常居住地(我国)作为连结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如,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准据法一定是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可考】2.反致(广义):包括转致和狭义反致;3. 【重点可考】外国法的查明(查明义务、查明途径);【可考】4.公共秩序保留;5.法律规避;* 我国司法实践不允许转致、反致:我国只能适用国外实体法。* 法律规避:《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重点可考】* 一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有查明义务;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 查明途径:民通意见193,(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资料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资料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 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 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 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

国际市场营销政治法律环境读书笔记

国际市场营销学政治法律环境—— 1 第六章政治环境:一个关键问题如何结合本国资源状况及政治观点,最大限度地促进本国利益,是政府所关心的焦点并反映在政府的政策之中. 当代社会,任何经济活动都不可能独立于政治因素之外。因此,{HYPERLINK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3371982.html,/wiki/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市场营销人员必须具有敏锐的政治眼光和较强的洞察力,审时度势,以规避,减少经济损失,当然也包括抓住机遇,以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概述一、(一)含义及分类国际市场营销的政治环境指各种直接或间接影响和制约国际营销的政治因素的集合。其分为母国、东道国和国际性的政治环境因素3类。(二)政治环境与营销全球的国际政治环境和东道国的政治

环境,都会对企业的国际营销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国际营销者不仅要研究东道国的国内政治环境,而且还应关注其国际政治关系。国际关系,特别是企业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家关系,对营销活动的业绩和前途会产生直接而强烈的影响。两国友好,经济往来频繁,就能给营销活动创造较为宽松的国际关系环境;相反,两国敌对,相互封锁,管制、禁运、壁垒森严,就会给营销活动设置障碍,增加风险。例如,在尼克松访华前后,在中日邦交正常化前后,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日本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1960 年以前,古巴是美国公司国际市场营销的一个主要目标,卡斯特罗一上台,这些商务活动马上就中止了。还必须关注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如果该国是某一区域性组织(如、等)的成员国,应认真分析这个事实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然后对是否进行贸易或投资做出。如果某国有特别友好的或特别敌视的国家,企业应认真研究该国进出 2 口贸易的方向,从而调整相应的。例如,许多阿拉伯国家不与以色列进行,而且联合抵制在以色列投资设厂的任何一个国

战略管理重点整理

1、21世纪的企业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巨大冲击 经济全球化 信息-生物技术的高度融合 超级竞争 2、企业建立竞争优势的途径主要有二: 渐进性的自然竞争 革命性的战略竞争 3、战略管理所面临的基本挑战 帮助企业人员突破因专业教育及部门经验所形成的局部思维,以动态、发展及综合的眼光,正确理解组织战略定位、选择与执行的动态复杂性(dynamic complexity),确保组织的长期成功, 4、企业战略的定义 战略是一个组织长期的发展方向和围,它通过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调整资源配置来取得竞争优势,从而实现利益相关者的期望。 5、何谓“利益相关者” 依靠企业的成功运营来实现其自身目标和期望的个人、团体和组织。 6、利益相关者分类 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 产品市场利益相关者 组织部利益相关者 7、战略的基本特点 关注企业竞争优势;关注长期发展方向;关注组织活动围;关注组织战略适应;关注战略延伸;关注资源调整;关注运营决策;关注利益相关者期望 8、核心能力的四个标准: 有价值的 高度稀缺 难以模仿 不可替代 9、战略决策的本质 决策本质的复杂性;决策环境的不定性;战略思维的整体性;外部环境的依存性;组织变革的艰巨性10、战略决策的本质 a决策本质的复杂性 b决策环境的不定性 c战略思维的整体性 d外部环境的依存性 e组织变革的艰巨性 11、战略类型 最常见的多元化公司由四个基本层面所构成 不同的层次肩负着不同的责任和使命,故而,企业战略(公司层战略)也可分为四层 公司层战略——高层战略 业务层战略——业务单位战略、竞争战略 职能战略——职能者,功能也 运营战略——一线管理者 战略管理课程的重点:公司层战略;业务层战略 12、公司层战略的定义 也称总体战略,关注公司的整体目标和活动围。 13、公司总部存在的理由是什么? 决定是否进入某一产业,怎样增加业务单位价值。其基本角色包括: a、组合管理者 b、业务重组者

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资料整理

1、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2017年4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9)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不属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A.中国公民李芳和英国公民杰在新加坡缔结的婚姻. B.中国某投资公司在乌拉圭与当地一家公司合资成立企业 C.新加坡公民肯与中国公民李刚进行毒品交易而被拘捕 D.中国某公司与法国人里奇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 2.国际私法所特有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胡伯 D.萨维尼 4.“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系属是 A.宣告失踪 B.宣告死亡 C.自然人经常居所地 D.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 5.“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6.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 A.法院地法 B.准据法 C.行为地法 D.物之所在地法 7.在反致制度中,最终导致第三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是 A.一级反致 B.转致 C.闻接反致 D.双重反致 8.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通常是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法院地法 D.旗国法

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_读后感

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 蔡淋芬 08519013 摘要:冷战之后,人们开始寻找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或者某种能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可的共同体,很多政治家和学者立足于政治体系和经济制度的研究,然而塞缪尔亨廷顿却另辟蹊径,从文化的角度去建构一个世界政治的思维框架,从文化的角度解读了国界关系。在把握了整本书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我对作者的观点有许多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作者写作目的的剖析。 关键词:基本框架理解和观点剖析 刚开始拿到此书很迷茫,里面全部都是数学中的多元变化,文化、国别、地域差别、语言差别等等的各种变化,根本读不懂,总觉得无从下手。没有一个明确的思路帮我完成阅读,我很难找到一个自己可以立足的基点,更没有办法下笔了。多读两次之后,我从总体上对本书有了一个笼统的的把握,但对其内容也有一些质疑。他提出了很多精辟的观点,对冷战后的世界格局的解读起到了轰动世界的效果。此书之所以能一鸣惊人,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从一个常人不会选择的角度下手谈论世界格局的变化。例如“随着冷战的结束意识形态不在重要,各国开始发展新的对抗和协调模式……文明的冲突模式唤起了人们对文化因素的注意”,又如“文明的冲突是对世界和平的最大威

胁,建立在文明之上的国际秩序是防止世界大战的最可靠保障”等。 一、对本书基本框架的把握和观点分析 首先从整体上讲,作者从西方文明写到了东方文明,从中世纪文明、华夏文明写到冷战结束后的文明以及对未来文明的预测,采用纵横结合的方式将文明对整个世界局势的影响剖析得非常精湛。通过用对比的手法将每一地域的文明特点表现的淋漓尽致,用议论的方式论述文化对政治和经济等领域的影响,并从此得出结论及:“文明的冲突是对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建立在文明之上的国际秩序是防止世界大战的最可靠保障”。也就是说世界要和平,国际要稳定,只有建立在被世界认同的文明基础之上的秩序才是可靠的的,才能起到作用的。其次,在作者定好文明维护国际秩序的基调之后,开始以时间为轴,以地域为半径画起各文明范围来,对各种文明的历史、现状和前倾进行了特点性分析。也对一些基本的范畴进行的论述,例如文明的概念、普世文明的问题、权利和文化之间的关系、文明之间军事的转移、文明的政治界和中国对自身文化的伸张所导致的冲突等等。最后,作者对国际的发展趋势做了自己的预测。贯穿了这些内容,作者将整个内容分为四大部分,下面将谈谈我对这四大部分的逻辑分析和内容的理解。 (一)“一个多文明的世界” 第一部分这个题目主要是借助世界发展的多极化趋势而得来的,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 (2)两者调整方法的对立和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若受统一实体规范的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的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任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同方面的问题,可以分别采用不用的方法进行调整。 四、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1、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2、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不承认一般的法律和国际私法之原则。 五、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网页:

国际私法读书笔记

国际私法读书笔记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姓名:刘研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读书笔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人员、技术、货物、资金和信息的跨国流动越来越频繁,跨国婚姻、海外务工、国外购房、境外旅游等国际民事活动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而正因为此,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也日益深入中国人的生活,这便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来保证其有序进行。因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变得十分必要。通过基础课程的学习和阅读肖永平老师的《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在此我浅显的谈一谈我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自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作出判决后,法律规避问题便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个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提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 通过对书中观点的分析总结,可以看出法律规避至少应该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过失情形下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存在的。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改变的连结点的事实构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改变事实状况(如住所、所在地、行为地);二是改变法律状况(如国籍)。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但在现实生活中,连结点的改变有时是正常的,只有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意图时方有构成法律规避的可能。因而便引出了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 葡萄牙、澳门学者采用了列举的方法列出以下五种情形认为不应该视为法律规避: (1)某当事人改变了国籍,但他在其新的国籍所属国连续居住,且该国籍正是该当事人长期期望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改变其国籍不能视为法律规避。 (2)某当事人错误地规避不存在的某项实体规范的适用,这种行为可以不视为法律规避。 (3)某当事人改变连结点时,选择了一个错误的连结点,即该当事人选择了一个并不指向其所希望适用并对其有利的法律的连结点。 (4)某当事人拟改变或创设一个新的连结点,但事实上他未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避没有成立。这也就是说,不存在未遂的法律规避。 (5)如果某法人在特定国家有一个“有效的住所”,不论其选择此住所的用意如何,不能将此项选择视为法律规避。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国际私法读书笔记

姓名:刘研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读书笔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人员、技术、货物、资金和信息的跨国流动越来越频繁,跨国婚姻、海外务工、国外购房、境外旅游等国际民事活动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而正因为此,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也日益深入中国人的生活,这便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来保证其有序进行。因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变得十分必要。通过基础课程的学习和阅读肖永平老师的《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在此我浅显的谈一谈我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自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作出判决后,法律规避问题便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个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提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 通过对书中观点的分析总结,可以看出法律规避至少应该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过失情形下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存在的。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改变的连结点的事实构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改变事实状况(如住所、所在地、行为地);二是改变法律状况(如国籍)。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但在现实生活中,连结点的改变有时是正常的,只有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意图时方有构成法律规避的可能。因而便引出了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 葡萄牙、澳门学者采用了列举的方法列出以下五种情形认为不应该视为法律规避: (1)某当事人改变了国籍,但他在其新的国籍所属国连续居住,且该国籍正是该当事人长期期望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改变其国籍不能视为法律规避。 (2)某当事人错误地规避不存在的某项实体规范的适用,这种行为可以不视为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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