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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折制度

奏折制度
奏折制度

奏折制度

清代高级官员向皇帝奏事进言的文书制度。奏折是重要官文书之一,也称

折子、奏帖或折奏。它始用于康熙年间,雍正以后普遍采用,乾隆年间形成固

定制度。至清亡废止,历时两百余年。

奏折之称最早见于顺治十三年(1656),因是孤证,而且实物至今尚未发现,故史学界对此有所怀疑。比较确切的是始于康熙朝。因康熙帝常令其亲信

官员及部分督抚大员密奏见闻,以便互相监视和探听民情,遂有密折文书的出现。密折就是奏折的一种,故史学界大都认为奏折制度起源于康熙朝。目前所

见世存最早的奏折是康熙二十八年(1689)二月二十七日大学士伊桑阿的“奏谢

温谕赐问平安折”。康熙四十年以后,奏折的使用就比较广泛。至五十年前后,

内而王公大臣,外而督抚提镇均可使用奏折。雍正帝继位以后,更进一步扩大

奏折的使用范围,规定内外诸臣,对凡属宜守机密或应速递上闻的国家庶政,

都可以用密折先行奏闻,然后再用题本正式奏请批示遵行。于是,奏折作为机

密文书遂被普遍使用,成为定制。乾隆十三年(1784),清廷又谕令停止奏本

的使用,从而使奏折与题本并重。但实际上许多机密要务都是用奏折先行上达,而题本则成了例行公事。因此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终于取消题本而专用奏折。

都不能直达皇帝,须先送内阁阅览票拟后再进呈皇帝裁夺,既费时又易泄密,不利于皇权的加强。奏折则一扫此弊,具奏人可派遣专人或通过驿站直接送入内宫,由皇帝亲自折阅并用朱笔批示,然后再交来人或通过驿站发回原奏人遵行,中间不必经过任何机构或个人转手。既速且密,有利于皇帝个人的专制独裁,故得到普遍推广使用。

奏折按其内容可分为奏事折、奏安折、谢恩折及贺折四类,其公文程式各有不同。最初主要用作请安致贺,以后逐渐用作奏事、谢恩,尤以奏事折为最多。它在康熙时

乾隆二十年(1755)汉文录副奏折

及雍正初年,原无一定规则与程式,也未列入国家的正式官文书之内。京内外官员,不论官职大小,只要得到皇帝的宠信和特许,即使是微末之员,甚至寺庙的主持和尚,也可以上折奏事和谢恩。但到雍正后期,尤其是在乾隆时期,因奏折成了国家的正式官文书,就逐渐形成一套严格的制度。首先是只有高级官员,如文官的京官三四品京堂以上或翰詹科道官员;地方官按察使以上或负有特殊使命的钦差官员;武官须总兵以上等员始有资格用奏折奏事。其次在公文程式、运转关系以及缮写的字体等方面,也都有繁琐的规定,违者就会受到处分。

“朱批奏折”。雍正朝以后,奏

折经朱批后,在发还具奏人遵行之前,照例要由军机处抄录一份,以供有关衙

门传抄执行和存案备查,称为“录副奏折”,简称“录副”。也有少数奏折(如言

官风闻奏事之折)皇帝不加批示,即以原折交军机处存档,不再录副传抄。还

有个别事关机密之件,或因具奏人的请求,或皇帝认为不宜公开,即留在宫中,不发交军机处抄录,称作“留中”。雍正帝继位不久,还下令凡康熙帝的朱批奏

折及他本人批过之折,在发还具奏人遵行后,必须于年终汇总缴还皇宫保存,

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和抄录,并且从此成为定制。此前,康熙帝在位期间,也曾

有过缴回“御批”的规定,但未严格执行。

由于奏折是清代雍正以后最重要的官文书,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几乎

概括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所以目前保存在中国第一历

史档案馆及其他一些单位的七十多万件朱批奏折和百万件录副奏折,已成为研

究清代历史最重要的原始资料。

清代宗族制的特点

清代宗族制的特点 1987年,我和常建华教授合撰《清人社会生活》一书①,其中由我撰写的《清人的宗族社会生活》一章,将清代宗族制的特点归纳为三条,即(1)宗族制度的规制的不断完善与其不能彻底实行的矛盾;(2)一般地主拥有了对宗族的控制权;(3)政府注意调节政权与族权的矛盾关系,并拥有绝对的主动权,迫使宗族处于被动地位。近两年,我对古代宗族史作了初步探讨,同时陆续读到李文治的《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论封建所有制是宗法家族制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源》等三篇宏文②,受到很多启发,今因从我国古代宗族发展史的角度,从宗法宗族制度的变化过程,进一步考察清代宗族史,有了一些新的理解,故不厌其繁,草此小文。其中有史料重复利用之处,尚乞读者惊宥。 一、宗族的绅衿化与富裕地主商人化 有血缘关系的人相互之间是为族人,但他们是否成为一个社会群体,还要看他们是否有组织,这组织在古代就体现于祭祀祖先的宗庙祠堂。在周代,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祭于寝③,即天子所祀之祖先百世不祧,诸侯五世而祧,大夫祭曾、祖、父三世,士只能祭父亲一世,庶人无庙制,祭祀自然不能超过一世。不同社会集团的人有不同的祭祖法则和宗族组织,社会层次越低,祭祖祖先的权力越小,宗族组织因受到较多的限制而不健全。到了我们所要论述的清代的前一个王朝的明朝,如李文治在《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一文中所说的,明朝政权废除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于是“庶民户皆有权建置祠庙,在一村镇中几乎所有农民都被纳人一个族姓的宗祠或家庙,由祠庙所联系的族众人数大为增加”。这就是说,由于祠堂的被允许在民间设立,宗族组织民众化了④。 清承明制,宗族政策亦然,允许民间建设祠堂,追祀远代祖先。清人,尤其是农村居民,大多聚族而居,因而设置祠堂。乾隆朝协办大学士陈宏谋说:“直省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众而聚,族皆有祠”⑤。他说的闽、赣、湘三省宗祠多,自是事实,此外,江苏、安徽、浙江、湖北、广东、四川宗族建祠堂的也很普遍,北方各省亦有宗祠的建立,尤其是山东,为数不少,不过要比南方少得多。聚族而居的人们建立宗祠祭祖,在清代是一个普遍现象,宗族组织确实是民众化了。现在要提出的问题是宗祠由什么人掌握,它的性质如何?与古代有何不同?由于宗祠是以祭祖的名义设立的,所以需要从祠堂祭祀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自从明朝解除民间祭祖代数的限制之后,清代民间追祀远祖,所谓“自始祖以下皆立主而祀之”⑥。而且亲尽不祧,故祀至十几代、几十代,正如嘉道间学者李兆洛所说:“今士庶家宗祠,动辄数十世,族之繁者,木主几无所容”。①这些宗族,皆把祖先牌位放在宗祠的正堂,有的宗族考虑到正堂不可能容纳那么多神位,就有选择地在正堂设始祖木主,并另辟享 ①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②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论封建所有制是宗法家族制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另二文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与宗法宗族制》,见《历史研究》1989年第5期;《西周宗法制释义——论西周典型宗法制从属于封建领主制》,见《谱牒学研究》第一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出版。 ③《礼记正义》卷12《王制》,十三经注疏本上册第1335页 ④早在1944年,高达观在《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一书中,对宗族普遍化已有所涉及,见该书正中书局版第72页。 ⑤《皇朝经世文编》卷58《寄杨朴园景素书》;卷58陈宏谋《选举族正族约檄文》;卷58辅德《请禁祠宇流弊疏》;卷23《复方本府求言札子》;卷59《别籍异财论》。 ⑥张惠言:《茗柯文四编·嘉善陈氏祠堂记》。

奏折制度

奏折制度 清代高级官员向皇帝奏事进言的文书制度。奏折是重要官文书之一,也称 折子、奏帖或折奏。它始用于康熙年间,雍正以后普遍采用,乾隆年间形成固 定制度。至清亡废止,历时两百余年。 奏折之称最早见于顺治十三年(1656),因是孤证,而且实物至今尚未发现,故史学界对此有所怀疑。比较确切的是始于康熙朝。因康熙帝常令其亲信 官员及部分督抚大员密奏见闻,以便互相监视和探听民情,遂有密折文书的出现。密折就是奏折的一种,故史学界大都认为奏折制度起源于康熙朝。目前所 见世存最早的奏折是康熙二十八年(1689)二月二十七日大学士伊桑阿的“奏谢 温谕赐问平安折”。康熙四十年以后,奏折的使用就比较广泛。至五十年前后, 内而王公大臣,外而督抚提镇均可使用奏折。雍正帝继位以后,更进一步扩大 奏折的使用范围,规定内外诸臣,对凡属宜守机密或应速递上闻的国家庶政, 都可以用密折先行奏闻,然后再用题本正式奏请批示遵行。于是,奏折作为机 密文书遂被普遍使用,成为定制。乾隆十三年(1784),清廷又谕令停止奏本 的使用,从而使奏折与题本并重。但实际上许多机密要务都是用奏折先行上达,而题本则成了例行公事。因此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终于取消题本而专用奏折。

都不能直达皇帝,须先送内阁阅览票拟后再进呈皇帝裁夺,既费时又易泄密,不利于皇权的加强。奏折则一扫此弊,具奏人可派遣专人或通过驿站直接送入内宫,由皇帝亲自折阅并用朱笔批示,然后再交来人或通过驿站发回原奏人遵行,中间不必经过任何机构或个人转手。既速且密,有利于皇帝个人的专制独裁,故得到普遍推广使用。 奏折按其内容可分为奏事折、奏安折、谢恩折及贺折四类,其公文程式各有不同。最初主要用作请安致贺,以后逐渐用作奏事、谢恩,尤以奏事折为最多。它在康熙时 乾隆二十年(1755)汉文录副奏折 及雍正初年,原无一定规则与程式,也未列入国家的正式官文书之内。京内外官员,不论官职大小,只要得到皇帝的宠信和特许,即使是微末之员,甚至寺庙的主持和尚,也可以上折奏事和谢恩。但到雍正后期,尤其是在乾隆时期,因奏折成了国家的正式官文书,就逐渐形成一套严格的制度。首先是只有高级官员,如文官的京官三四品京堂以上或翰詹科道官员;地方官按察使以上或负有特殊使命的钦差官员;武官须总兵以上等员始有资格用奏折奏事。其次在公文程式、运转关系以及缮写的字体等方面,也都有繁琐的规定,违者就会受到处分。

清朝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 【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 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而对各省的死囚,明朝要派官员到该地审决,并将审决名单奏明皇

2020年吉林省高考历史考前模拟试卷(一)(含答案解析)

2020年吉林省高考历史考前模拟试卷(一)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12小题,共48.0分) 1.周初的分封有两类:一类是对周以前各地原有方国进行的册封(“褒封”),这种 分封并不包含实际的授土授民,而只是对旧有政治势力在新兴王朝中的地位做重新认定;另一类是对周王子弟、同族、亲戚和功臣的分封,这是“实封”。由此可见,周初分封() A. 巩固了中央集权 B. 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 C. 稳定了统治秩序 D. 完善了官僚政治体系 2.某学者总结了汉武帝决心实行“独尊儒术”的历史背景,如下表所示。据此可知, 汉武帝实行“独尊儒术”旨在() 序号历史背景 1长期的“清静无为”导致中央政府对一部分农民失去控制。 2一些皇室贵族、官僚和大地主大商人的势力膨胀。 3匈奴的势力一天天扩大,直接关系着西汉政权的生死存亡。 4“挟书律”的废除使各家思想都不同程度地活跃起来。 践行先秦儒家追求和谐的主张缓解面临的各种矛盾 C. 整合诸子百家治理国家的理念 D. 促成“大一统”的局面 3.由唐入宋,人们的婚姻标准发生了较大的转变:由注重门阀出身到重视科举及第; 财富逐渐成为了婚姻关系中的重要因素。这可以用来佐证当时() A. 政治经济发展引发民众价值观转变 B. 商人社会地位得到了提升 C. 生产关系剧变促进生活方式多元化 D. 商品经济冲击了自然经济 4.如图为清代前期外交体制架构表。这说明清代前期() A. 内政和外交事务混为一谈 B. 仍然奉行传统的“宗藩”外交 C. 对外交往注重实际的利益 D. “督抚将军”可参与外交决策 5.第二次鸦片战争以来,随着规模的扩大、机器的广泛使用,民族企业在会计、采购 销售、工人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改变,西方工厂制度受到了民族企业广泛的关注。这说明() A. 近代中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 B. 实业救国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C. 制度创新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D. 企业生产环境日益受到重视 6.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当中国还丝毫谈不上有什么实际科学的时候,中国的知识分 子就已经从自身的社会危机和文化心态出发,直接获得了关于科学的社会价值包括人生价值的概念意义,但对于科学本身的内容和价值较少有理解。可见,当时知识分子对科学的认识()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 刘飞龙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秋审是清朝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本文主要对秋审制度的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及其利弊和局限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前对秋审制度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 秋审制度;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利弊 秋审是清代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它要求除绞立决和斩立决外的所有拟死犯人都要纳入一个严格的复核程序,并由最高统治者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终清一代始终受到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一、秋审制度运行指导思想 (一)慎刑思想 西周王朝是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各项典章制度比较完备。在法制方面,对人命更加重视。周公吸取了夏商两朝滥刑的教训提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①的明德慎罚思想。所谓慎罚,就是明德指导下的慎刑。慎罚的目的在于准确地惩恶扬善,它要求用刑者要出于善心。如《礼记·曲礼上》言:“八十、九十曰毫,七年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其实,当时情况不仅如此,在讨伐战争中当时人们也要做到“不斩祀,不杀历,不获二毛’,,即不斩尽杀绝,不杀病人,不擒老人。这种以扬善为目的的刑罚在《吕刑》中被称为“祥刑”,它体现了“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②的立法原则。尤其在法律方面,“慎刑”一直为统治者所重视,并把它与孔子所倡导“仁”结合起来,被统治者作为一项仁政施行,以此获得民心,宣扬统治阶级的善政。因为“慎刑”的重要性,所以清朝统治者把慎刑思想作为秋审一项指导思想之一,并对秋审运行过程中“慎刑”是否得到贯彻极为重视。 (二)儒家伦理纲常思想 ①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1年第1版。 ② [明]胡广:《明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版。

清代谏议制度研究

清代谏议制度研究 谏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一种补充,随着专制皇权的不断强化有日渐萎缩的趋势。随着清代皇权的登峰造极和专职谏官的消失,清代的谏议制度似乎无迹可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台谏合一后,科道官匡扶君主、谏争得失的职能并未消失,御史、科道官依然负有谏诤和监察的双重职能。其次,就统治者本身来讲,他也不会取消谏议制度,因为在君主专制的时代,谏议制度的存在不仅是对君主本身的一种制约,还是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一系列问题提供一个群策群言的机会。 因为君主一人的能力毕竟有限,即使君主本身再英明睿智,也不可能解决治国过程中的一切问题,所以清帝不断下诏求言,要求科道官针对有关民生休戚、政治得失、君主不当方面的问题直言无隐。谏议制度,从主体上来讲,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专指谏官对君主过失和各种国家管理事务提出看法、建议;广义上则包括文武百官在治理国家某些方面的看法和建议。谏诤涉及的范围很广,大到军政要事,小至君王自身的不当行为,都可进行指陈,其目的在于拾遗补缺、献可替否,指陈时弊、匡扶君主。 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封驳诏书、朝堂议事和上书言事。本文以清代的谏议制度为研究对象,在时间上包括清入关前的后金时期和整个清代。 由于清代皇权的空前强化,谏官组织日益监察化等原因,学者们的研究多集中于清代监察制度方面,对清代的谏议制度却着墨甚少,对以科道官活动为中心的谏议活动的动态研究亦少,对一个皇权强化时代下的皇权制衡问题缺乏一个全面、系统的论述。为此,本文将清代的谏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将对这些问题进行

进一步探讨与整合性研究。 第一,将御史、科道官的活动从监察制度中分离出来,对清代的谏议制度做一定位。第二,对科道官在专制皇权强化下谏诤职能的萎缩做了深入探讨,分析其原因和表现。 第三,力图动态地呈现清代专制皇权达到顶峰状态下,科道官员的活动,以及在皇权干预下科道官的活动受到限制后,新的言谏道路的开辟。通过对比科道官员的活动和帝王对进谏的态度分析清代历朝帝王在求言、纳谏、拒谏方面的得失,希冀对一个强权笼罩下的有限谏诤作一客观评价。 第四,分析了晚清的谏议制度与前中期相比带有的鲜明时代性,传统的谏议制度在救亡图存的驱使下,开始向近现代议会民主制转变。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为指导,采用历史学和政治学等领域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比、分析、综合,由多维视角系统地对以清代历朝帝王和科道官员活动为中心的谏议制度进行动态研究,揭示清代谏议制度的时代性。 本文运用的史料主要来自官修实录、政书、起居注、上谕档、奏稿、文集、笔记等。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史料来论证史实,坚持论从史出、史论结合的方针,力图结论的客观准确。 鉴于资料和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本文不可能对广义的谏议制度进行面面俱到的研究,而是选取了几个方面作为研究的重点:第一部分:清代谏议制度的确立。包括清以前谏议制度的简单回顾,清代谏议机构和职官设立之前,努尔哈赤、皇太极统治前期的谏议活动,和都察院、六科的组织机构及谏议职能。 努尔哈赤作为满族兴盛的奠基者,在东征西讨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经验,在纳谏方面亦有独到的见解。他不仅在女真原有的军事民主制基础上创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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