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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头部损伤

5面部损伤

6颈部损伤

7胸部损伤

8腹部损伤[S39.905]

9脊柱、骨盆部损伤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1其他损伤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

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

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 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 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

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

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

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S05]

5.1.1眼睑损伤:

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5.1.2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

b)鼻泪管损伤:

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巩膜裂伤[S05.856]: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

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

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

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2眼球摘除[1

6.491]: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9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S02.8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

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

5.2.1耳廓损伤[S09.906]:

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2外耳道损伤: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

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5内耳损伤:

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

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3.2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5.3.3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5.3.4鼻窦损伤[S02.811]: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

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 3.5 cm或累计大于

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S02.403、S02.602]: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S02.402、S02.401]: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5.4.5牙槽骨骨折[S02.802]: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5.4.6牙齿损伤:

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b)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S03.05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S03.052、颞下颌关节脱位S03.053、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S03.45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20~30日。

5.4.8舌损伤[S09.952]: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5.4.9腮腺损伤:误工30~120日,护理7~15日,营养7~20日。

5.4.10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90~12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S04.351]:误工120~15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6颈部损伤

6.1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

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6.2咽部损伤[S11.251]

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6.3喉损伤[S19.851]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6.3.2喉切割伤: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S13.551]

6.4.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4.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甲状旁腺损伤

6.5.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胸部损伤

7.1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l~7日。

7.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S21.9 01]: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7.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S21.901]: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S21.952]: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2肋骨骨折[S22.301]

7.2.1一处骨折:误工30~4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3胸骨骨折[S22.201]

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7.4气胸[S27.001、S27.011]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7.5血胸[S27.101]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 mL以下):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 mL~l 500 m L):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5.3大量<<>胸腔积血1 500 mL以上):误工90~120日,护理20 -30日,营养30~45日。

7.6肺损伤[S29.951]

7.6.1肺挫伤[S27.301]:误工3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7.6.2肺裂伤修补术[S27.3152/33.491]: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6.3肺叶切除[31.401]: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32.501]:误工12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7.6.5肺爆震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S17.852]: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7食管损伤[S19.854]

7.7.1保守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7.7.2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

7.8气管、支气管损伤[S27.5051、S27.4051]

7.8.1保守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7.8.2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

7.9心脏损伤[S26.901]

误工120~210日,护理90~120日,营养60~90日。

7.10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胸导管损伤[S27.8053]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2纵膈气肿、脓肿、纵膈炎

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3膈肌损伤[S27.8051]

7.13.1膈疝形成[S27.801]: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45~60日。

7.13.2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4乳房损伤[S27.311、S20.151]

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30日。

8腹部损伤[S39.905]

8.1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皮肤擦、挫伤[S30.852、S30.15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8.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8.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8.1.4腹壁异物存留:误工45~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腹部探查术[54.111]: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2肝脏损伤[S36.1052]

8.2.1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8.2.2修补术或部分切除术[50.221]:误工90~15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8.3脾损伤[S36.002]

8.3.1非手术治疗: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8.3.2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41.501]: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8.3.3延迟性脾破裂:误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4胰腺损伤[S36.2051]

8.4.1挫伤: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8.4.2修补术: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120日。

8.4.3部分切除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8.4.4假性囊肿: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8.5肾损伤[S37.001]

8.5.1挫伤:误工3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8.5.2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90日。

8.6腹部空腔脏器损伤

8.6.1空腔脏器修补术: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120日。

8.6.2空腔脏器部分切除术: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120日。

8.6.3腹部探查术: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45~60日。

8.7膀胱、输尿管、尿道损伤[S37.2051、S37.1051、S37.3051]

8.7.1挫伤:误工15~3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8.7.2破裂:误工3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8.7.3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护理40~60日,营养45- 60日。

8.8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S37.5051、S37.4051(创伤性子宫穿孔S37.601、创伤性子宫破裂S37.602、子宫损伤通入体腔开放性伤口S37.6151)]

8.8.1挫伤:误工15~3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8.8.2破裂:误工3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8.8.3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8.9腹膜后血肿[S36.8053]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脊柱、骨盆部损伤

9.1脊柱骨折[T08.X051]

9.1.1非手术治疗:误工45~15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1.2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9.2椎间关节脱位

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20~30日。

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9.3.1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9.3.2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9.4脊髓损伤[S14.101、S24.101、S34.101、S34.401]

9.4.1脊髓震荡:误工30~60日,护理30~45日,营养20~30日。

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5骨盆骨折[S32.801]

9.5.1稳定型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9.5.2不稳定型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9.6阴茎损伤[S39.904]

9.6.1挫伤[S30.252]:误工1~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9.6.2裂伤[S31.251]:误工15~60日,护理1~30日,营养1~30日。

9.6.3脱位: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9.6.4断裂或缺损[S38.20l]:误工3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7阴囊损伤[S39.958]

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S30.202]:误工15~6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9.7.2阴囊撕裂伤[S31.3 51(阴囊开放性伤口S31.301)]: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8睾丸损伤[S39.959]

9.8.1睾丸挫伤或脱位[S30.258]: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8.2睾丸破裂[S31.352]: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9.8.3 -侧睾丸切除[62.301]:误工6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9女性外阴裂伤[S31.452]

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10阴道损伤[S39.955]

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11外伤性流产、早产

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皮肤擦、挫伤:误工7~15日,无需

护理,营养1~7日。

10.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10.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误工20~3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10.2骨折

10.2.1锁骨骨折[S24.0]: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2肩胛骨骨折[s42.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3肱骨骨折[S42.2、S42.3、S42.4]: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0.2.4尺骨鹰嘴骨折[S52.003]: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 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5尺桡骨折[S52.4051]: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30 v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6腕骨骨折[S62.101]:

a)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脱位:误工12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10.2.7指、掌骨骨折[S62.602、S62.3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45~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10.2.8股骨颈骨折[S72.002]:

a)非手术治疗:误工240~365日,护理120~18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80~365日,护理90~150日,营养90~180日。

10.2.9股骨粗隆间骨折[S72.1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护理120~18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护理90~180日,营养90~180日。

10.2.10股骨干骨折[S72.3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

10.2.11股骨远端骨折[S72.404];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20~27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10.2.12髌骨骨折[S82.0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2.13胫骨平台骨折: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2.14胫腓骨骨折[S82.201]:

a)胫骨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b)腓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c)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d)开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e)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0.2.15踝部骨折[S82.801]:

a)单踝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D日,

b)双踝骨折:误工90~L80日,护理30~60日,镕养60~90日I

c)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16舟、楔骨骨折:误工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17跟距骨骨折[S92.00l/S92.101]:

a)单纯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b)累及关节面: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90~120日;

c)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0.3.1肩关节脱位[S43.0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10.3.2肘关节脱位[S53.1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3.3髋关节脱位[S73.052]: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10.3.4其他关节脱位

a)胸锁/肩锁关节脱位[S43.201/S43.151]: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

b)腕部脱位[S63.001]: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c)掌指/指间关节脱位[S63.153/S63.151]: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

d)距骨脱位[S93.054]: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e)跗骨间/跗跖关节脱位[S93.353/S93.35

2]: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f)跖趾/趾间关节脱位[S93.151/S93.101]: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g)趾间关节/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10.4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

误工60-12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5主要肌腱断裂

误工60-15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治疗情况确定。

10.6肢体离断

10.6.1断肢: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90日。断肢需持续治疗的,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0.6.2断指: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日。多指离断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0.7断肢(指、趾)再植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损伤(尺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腋神经/肌皮神经)[S14.301]:误工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10.8.2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坐骨神经/股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S34.451]:误工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11其他损伤

11.1烧烫伤[T20~T32]

11.1.1轻度:误工30~45日,护理1~30日,营养20~30日。

11.1.2中度: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日。

11.1.3重度:误工120日,护理60~120日,营养90~120日。

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冻伤[T33]

11.2.1局部冻伤:

a)I度:误工15~30日,护理1~30日,营养1~30日;

b)Ⅱ度:误工30~45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c)Ⅲ度:误工60~9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d)Ⅳ度:误工12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3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

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致皮下软组织出血

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6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5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6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

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

情况确定。

11.7损伤致挤压综合征

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l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指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期限,需排除既往损伤、疾病。

A.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

A.3人身损害后的临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

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

A.5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

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A.7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

A.8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A.9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所变化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B.l颅脑损伤分级

B.l.l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0.5 h,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B.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 h,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B.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 h 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B.1.4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B.2烧烫伤程度分级

B.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20%。

B.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无Ⅲ度烧烫伤;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15%。

B.3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3.1轻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基础代谢率)-20%~-10%;

c)吸碘率15%~20%(24 h);

d)参考T3(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4(甲状腺素)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2中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一30%~一20%;

c)吸碘率10%~15%(24 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3重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严重;

b)B.M.R.<-30%<>;

c)吸碘率<1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4.1轻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

7 mg/dL~8mg/dL。

B.4.2中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

6 mg/dL~7mg/dL。

B.4.3重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6mg/dL。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 准则(试行)》的通知 津司鉴协发[2013]3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1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2.1目的

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 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误工期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护理依赖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 147-2014) 2016-08-15 15:03:26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葆元、宁锦、王岩、焦晋岩、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 2014年9月3日发布 2015年1月1日实施1 范围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评定,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躯体伤残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 因各种损害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功能丧失或障碍,导致全部或部分活动能力丧失。 2.2 精神障碍 the mentally disordered 因各种损害造成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紊乱或者异常,社会功能受损。 2.3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 人在躯体健康的情况下,日常生活必需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共性的活动能力。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大小便、用厕等能力。 2.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bility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 人在正常思维支配的情况下,自我料理个人日常生活的能力。包括:进食、修饰、更衣、整理个人卫生、大小便、外出行走、使用日常生活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能力。 2.5 躯体移动能力 ability of body moving 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 护理依赖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2.7 护理依赖程度 leVel of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2.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沪高法[1999]5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 【实施日期】199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1999]528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1999年7月23日,本市召开了《全市民事审判质量讲评会》,会议针对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形成了《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于1999年9月15日由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8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审判时参考执行,同时请你们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目前新类型民事案件大量涌现,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和某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鉴此,在国家和地方立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之前,我们对以下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暂先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实施。 一、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与不赔的尺度,赔多赔少的标准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部门认识也不尽一致,法律权威性和社会效果不好,我们认为: 1.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特征。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生命健康等权利遭到侵害时,必然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同时也会导致精神上的创伤,引起痛苦等感受,运用法律手段,尤其是民事救济手段,责令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费,能使受害人精神上得到安慰,物质上得到补偿,同时责令侵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费也是对侵害人应有的制裁,能够使其从错误中汲取教训,遵纪守法,尊重他人,如果偏重于其中一项而忽视了另一项,那么对于公民的保护就是不完整的,不充分的。 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随意扩大。从目前《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看,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可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仅限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五项权利造成侵害而引发的案件,对于侵犯公民其它人身权利的,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因此,我们倾向于在法律、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不明确的,先不考虑。 至于在一些相邻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诸如噪音污染引起精神焦虑,合同期待利益丧失引起精神痛苦等损害赔偿请求的,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后果一般不严重;三是通过责令停止侵害或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他民事救济手段足以弥补损害,所以此类纠纷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粤鉴协指[2012]2号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粤鉴协指[2012]2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1.总则 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 2.1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 3.1头皮血肿 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 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 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汇总

------------------------------------------------------------精品文档-------------------------------------------------------- 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言前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葆元、宁锦、王岩、焦晋岩、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 1 范围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度的评定要求和方法。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 躯体伤残导致全部或部分活动因各种损害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功能丧失或障碍,能力 丧失。 2.2 the mentally disordered 精神障碍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因各种损害造成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出现紊乱或者异常,社会功能受损。2.3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食、包括:基本的、共性的活动能力。人在躯体健康的情况下,日常生活必需反复进行的、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大小便、用厕等能力。 2.4 ability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人在正常思维支配的情况下,自我料理个人日常生活的能力。包括:进食、修饰、更衣、整理个人卫生、大小便、外出行走、使用日常生活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能力。 2.5 ability of body moving 躯体移动能力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 nursing dependency 护理依赖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2.7 leVel of nursing dependency 护理依赖程度 1 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分为完全、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赖。 2.8 end of treatment 治疗终结人身损害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2.9 injury involvement in nursing dependency 损伤参与度损害因素对造成护理依赖后果所起作用的大小比例。 3 一般规定 3.1 评定要求必要时应做相关辅助对被评定人应进行详细询问,

2019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9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3项。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其中涉及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数据的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 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4项。 单位:元/年

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 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评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f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nursing period, vegetative period of personal damages 2014-11-26发布 2014-11-2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2) 1范围 (2) 2术语和定义 (2) 3总则 (2) 4头部损伤 (3) 5面部损伤 (3) 6颈部损伤 (6) 7胸部损伤 (6) 8腹部损伤[] (7) 9脊柱、骨盆部损伤 (8)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9) 11其他损伤 (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 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伤残护理依赖陪护人数

护理依赖陪护人数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00-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 目录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参与度 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附录C(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锦、王葆元、王岩、成映泽、焦晋岩、张宏斌、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杜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l 躯体残疾者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 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或功能 障碍,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的人。2.2 精神障碍者 the mentally disordered 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的人。2.3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 人体日常生活必须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身体动作的能力。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及行走等。 2.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bilities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 人体在正常思维支配下,为满足基本生理、生活需要,必须反复进行的一系列身体动作或活动的能力。包括:进食、更衣、修饰、整理个人卫生、使用日常生活工具、自主外出行走等。 2.5 躯体移动能力 abilities of body moving 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 loss of ADL 躯体残疾者因各种损害因素导致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部分或全部 永久性丧失。 2.7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loss of abilities for taking care of oneself 精神障碍者因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智力等出现异常,部分或全部丧失料理自己日常生活能力。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座--杨立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座 杨立新 今天,我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给大家介绍一下。因为时间比较紧,只有一个上午的时间,在此就只能作比较简要的介绍。 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 先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从第1条到第5条。规定的是关于侵权行为法的总则问题,涉及到侵权法律关系及其主体问题,过失相抵问题,以及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连带责任问题。 第二部分是从第6条到第16条。这11个条文规定的是新类型的侵权行为,都是以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从来没有规定的问题。从《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许多新的侵权行为类型,这些新类型的侵权行为经过总结就形成了现在的11个条文。特别重要的像第6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规定,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作了非常明确、非常好的规定;像第7条是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规定,也是最新做出的详细规定;从第8条到第9条到第10条,这三个条文规定的是法人的侵权责任、雇主责任还有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等。这些都是现实中非常需要规范的侵权行为制度,所以我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36个条文的精华就在这一部分。这一部分对新类型的侵权行为大概规定了九种特别重要的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类型。 第三部分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其中第17条、18条讲的是一般的赔偿项目范畴,从第19条以后讲的是每一项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及计算规则。从30条以后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这部分对实践操作最具有操作意义。 最后一个部分是第四部分即第36条。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的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行为法总则方面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的第一个部分规定的是总则方面的问题,大概规定了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是侵权法律关系的问题,集中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侵权法律关系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关于赔偿权利人,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即“本条所称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侵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里面讲了赔偿权利人的范畴问题。 关于赔偿权利人,我想稍微增加两个在条文当中没有讲到的问题。一种是依法由受害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修订版)精选.doc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头部损伤 5面部损伤 6颈部损伤 7胸部损伤 8腹部损伤[S39.905] 9脊柱、骨盆部损伤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1其他损伤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 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精心整理

评定人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计算标准_-_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在受理的大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受害者及其亲属请求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损失中护理费是一项比较常见的项目。因为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本来能够自主处理自己的生活,无需他人的帮助,而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受害人受伤就医生活不能自理和定残后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就不得不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护理费用。因此该笔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住院期间和休养期间的护理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容易掌握,即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费,而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赔偿问题则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法官为了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需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作出认定。笔者对此情形护理费赔偿的实务操作,发表一点浅见。 一、现行有关的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 完全护理依赖100%;b)大部分护理依赖80%;c)部分护理依赖50%。 二、关于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三、护理级别的确定应注意的问题 1、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伤害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损害及并发症和后遗症导致日常生活能力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为依据,综合评定。被评定人原有疾病或残疾需要护理依赖的,必要时确定本次损伤因素的参与度。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残疾和精神障碍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重的定级。 2、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治疗终结后进行。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精神障碍至少经过一年以上治疗后进行。

2019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9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热门城市:钦州律师漯河律师运城律师辽宁律师丹东律师柳州律师唐山律师江门律师昌都律师大连律师 2017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呢?相信对上海的人民来说,这是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那些有车一族来说,就更是如此了。为此,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了这篇与▲2▲017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数据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海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962元/年;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946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05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52元/年。 ▲二、2017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国标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人身, 评定, 损害 本帖最后由金公于2010-9-2 17:02 编辑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00-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 目录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参与度 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附录C(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锦、王葆元、王岩、成映泽、焦晋岩、张宏斌、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杜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l 躯体残疾者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 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的人。 2.2

精神障碍者the mentally disordered 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的人。 2.3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 人体日常生活必须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身体动作的能力。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及行走等。 2.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bilities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 人体在正常思维支配下,为满足基本生理、生活需要,必须反复进行的一系列身体动作或活动的能力。包括:进食、更衣、修饰、整理个人卫生、使用日常生活工具、自主外出行走等。 2.5 躯体移动能力abilities of body moving 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2.6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loss of ADL 躯体残疾者因各种损害因素导致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部分或全部永久性丧失。2.7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loss of abilities for taking care of oneself 精神障碍者因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智力等出现异常,部分或全部丧失料理自己日常生活能力。 2.8 护理依赖dependence on being nursed 躯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需经他人护理、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 2.9 护理依赖程度dependence levels of being nursed 躯体残疾者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 2.10 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help with touch for the disabled by injury 躯体残疾者需要他人给予抱、抬、搬、背等帮助。 2.1 1 治疗终结medical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固定。 3 总则 3.1 评定原则 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伤害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损害及并发症和后遗症导致日常生活能力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为依据,综合评定。 3.2 评定要求

2020年上海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上海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和方式 第一章:赔偿标准 第二章:赔偿项目 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 第四章:其他备注 2020版白皮书

第一章:赔偿标准 2020年上海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二、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葆元、宁锦、王岩、焦晋岩、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 1 范围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 评定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评定,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躯体伤残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 因各种损害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

人卫 生、大小便、外出行走、使用日常生活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能力。 2.5 躯体移动能力 ability of body moving 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 护理依赖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2.7 护理依赖程度 leVel of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2.8 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 人身损害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2.9 损伤参与度 injury involvement in nursing

2012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2月28日发布《2010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比上年增长13.0%。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增长14.3%。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增长11.0%。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比上年增长19.3%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901元,增长22.7%。 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于2012年02月23日公布的《安徽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安徽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数据已经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 二、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 三、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四、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4957元。 2012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或2012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1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36.4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年;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303元/年 2012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1968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230元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44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102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2元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1.总则 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 2.1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 3.1头皮血肿 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 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 头皮撕脱伤 3.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3.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60~9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3.3 撕脱面积>20 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3.4 头皮缺损 3.4.1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3.4.2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45~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5 颅盖骨骨折 3.5.1 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3.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2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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