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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1.总则

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

2.1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

3.1头皮血肿

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

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 头皮撕脱伤

3.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3.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60~9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3.3 撕脱面积>20 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3.4 头皮缺损

3.4.1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3.4.2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45~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5 颅盖骨骨折

3.5.1 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3.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2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3.6 颅底骨折

3.6.1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6.2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3.6.3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3.7 开放型颅脑损伤

3.7.1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3.7.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3.8.1 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2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3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4 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5 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6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面部损伤

4.1 眼部损伤

4.1.1 眼睑损伤

4.1.1.1 眼睑血肿:误工10~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1.2 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1.1.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4.1.1.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4.1.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4.1.3 泪器损伤

4.1.3.1 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4.1.3.2 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3.3 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4 结膜损伤

4.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7~10日,无需营养、护理。

4.1.4.2 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4.1.5 角膜损伤

4.1.

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10~15日,无需营养、护理。

4.1.

5.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

5.3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6 虹膜睫状体损伤

4.1.6.1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6.2 瞳孔永久性散大或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6.3 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4.1.6.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6.5 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7 巩膜裂伤

4.1.7.1 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4.1.7.2 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45~60日。

4.1.8 晶状体损伤

4.1.8.1 晶状体脱位:误工60~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4.1.8.2 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4.1.9 玻璃体损伤

4.1.9.1 玻璃体脱离:误工3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4.1.9.2 玻璃体疝,玻璃体脱出:误工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4.1.9.3 玻璃体积血:误工90~18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0 眼底损伤

4.1.10.1 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30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4.1.10.2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10.3 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0.4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1 视神经损伤: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2 眼球摘除:误工30~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

4.1.13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1.14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45~60日。

4.1.15 眼球后血肿: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4.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1.17 眶壁骨折

4.1.17.1 不需手术治疗的:误工90 日,营养30~45日,护理15~30日。

4.1.17.2 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2 耳部损伤

4.2.1 耳廓损伤

4.2.1.1 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4.2.1.2 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4.2.1.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耳廓离断后再植:误工期4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4.2.1.4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4.2.2 外耳道损伤

4.2.2.1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4.2.2.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4.2.3 鼓膜穿孔

4.2.3.1 鼓膜穿孔可自愈的:误工15~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4.2.3.2 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误工30~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2.4 听骨链损伤

4.2.4.1 听骨脱位、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2.4.2 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2.5 内耳损伤

4.2.

5.1 迷路震荡:误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

4.2.

5.2 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4.3 鼻部损伤

4.3.1 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3.2 鼻骨骨折

4.3.2.1 鼻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4.3.2.2 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20~30日。

4.3.2.3 鼻中隔损伤:误工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3 鼻窦损伤:误工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4.4 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

4.4.1 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15~2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4.2 颌面部皮肤裂伤

4.4.2.1 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4.2.2 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20~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4.2.3 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45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4.4.3 上、下颌骨骨折

4.4.3.1 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4.4.3.2 粉碎性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4.4.4 颧骨、颧弓骨折

4.4.4.1 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4.4.4.2 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4.4.5 牙槽骨骨折: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4.4.6 牙齿损伤

4.4.6.1 牙齿脱落或折断:误工30~45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4.4.6.2 需复位固定的: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7~15日。

4.4.7 颞颌关节损伤: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4.8 舌损伤:误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4.9 腮腺损伤:误工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4.4.10 面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4.4.11 三叉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5.颈部损伤

5.1 颈部皮肤裂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1.1 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功能:误工60~1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5.2 咽部损伤:误工30日,营养7~20日,护理7~20日。

5.3 喉损伤

5.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15日,无需营养和护理。

5.3.2 喉切割伤:误工30~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3.3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3.4 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4 食管、气管损伤

5.4.1 非手术治疗: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10~20日。

5.4.2 手术治疗: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4.3 烧灼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4.4 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者:误工期最长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5 甲状腺损伤

5.5.1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5.2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5.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5.4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6 甲状旁腺损伤

5.6.1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6.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6.3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胸部损伤

6.1 胸部软组织损伤

6.1.1 皮肤擦、挫伤:误工10~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6.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6.1.3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6.1.4 胸壁异物存留:误工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6.2 肋骨骨折

6.2.1 一处骨折:误工30~4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6.2.2 多根、多处骨折:误工90日,营养45日,护理15~20日。

6.3 胸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6.4 气胸

6.4.1 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6.4.2 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4.3 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6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6.5 血胸

6.5.1 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误工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6.5.2 中量(胸腔积血500ml~1500ml):误工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5.3 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误工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6.5.4 剖胸手术: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6 肺损伤

6.6.1 肺挫伤:误工30~45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6.6.2 肺裂伤行肺修补术: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6.3 肺叶切除: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6.4 一侧全肺切除: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6.6.5 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7 心脏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8 胸内大血管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9 胸导管损伤:误工70~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10 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11 膈肌损伤

6.11.1 外伤性膈疝: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6.11.2 非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6.11.3 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6.12 乳房损伤:误工30~40日,营养7~30日,护理1~15日。

6.13 外伤性窒息: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6.14 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误工9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腹部损伤

7.1 腹部软组织损伤

7.1.1 皮肤擦、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7.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7.1.3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1.4 腹壁异物存留:误工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1.5 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2 肝脏、胆道损伤

7.2.1 经保守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7.2.2 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7.2.3 胆囊破裂:误工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7.2.4 胆囊破裂:误工60~12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60日。

7.3 脾损伤

7.3.1 经保守治疗: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7.3.2 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7.3.3 延迟性脾破裂: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4 胰腺损伤

7.4.1 胰腺挫伤: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7.4.2 行胰腺修补术:误工90~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7.4.3 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10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00日。7.5 肾损伤

7.5.1 挫伤:误工30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7.5.2 破裂:误工9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60日。

7.5.3 肾切除:误工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7.6 胃、肠等空腔脏器损伤

7.6.1 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误工9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7.6.2 部分切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情况决定。

7.7 输尿管、膀胱损伤

7.7.1 输尿管、膀胱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膀胱、输尿管、尿道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膀胱、输尿管、尿道破裂: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需造瘘行二期手术修补: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遗留输尿管、尿道闭锁等后遗症,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7.7.2 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误工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需定期扩张者,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8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卵巢、输卵管、子宫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卵巢、输卵管、子宫破裂: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7.9 腹膜后血肿: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脊柱、骨盆部损伤

8.1 脊柱骨折:误工6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8.2 椎间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30~45日。

8.3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误工120日。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

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8.3.1 椎弓根崩裂、滑脱: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期60,护理期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8.4脊髓损伤

8.4.1 脊髓震荡: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8.4.2 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5 骨盆骨折

8.5.1 骨盆稳定型骨折: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8.5.2 骨盆不稳定型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60~90日。

8.5.3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误工180日,营养90~150日。

8.5.4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误工2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6 阴茎损伤

8.6.1 挫伤:误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8.6.2 脱位: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8.6.3 断裂或缺损:误工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8.7 阴囊损伤

8.7.1 阴囊血肿、鞘膜积血:误工6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8.7.2 阴囊撕裂伤: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8.8 睾丸损伤

8.8.1 睾丸挫伤或脱位: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8.8.2 一侧睾丸切除: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8.9 女性外阴裂伤、缺损: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8.10 阴道损伤: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8.11 外伤性流产、早产: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20~30日。

9.肢体损伤

9.1 肢体软组织损伤

9.1.1 皮肤擦、挫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9.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日,营养1~10日,护理1~7日。

9.1.3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日,营养10~20日,护理1~15日。

9.1.4 瘢痕挛缩影响肢体功能: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1.5断肢(肢体离断):误工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9.2 骨折

9.2.1 锁骨骨折: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2 肱骨外科颈骨折: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9.2.3 肩胛骨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4 肱骨干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9.2.5 肱骨髁上、髁间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6 尺骨鹰嘴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7 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8 尺桡骨双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9.2.9 桡骨远端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9.2.10 指、掌骨骨折:误工7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9.2.11 腕骨骨折:误工1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12 股骨颈骨折:误工270日~365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240~360日,营养90~15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36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

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3 股骨粗隆间骨折: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2.14 股骨干骨折: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9.2.15 髌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90日。

骨折后发生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6 胫腓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其中,胫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腓骨骨折:误工3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开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胫骨远端Pilon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7 踝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其中,单踝骨折:误工9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双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伴有韧带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8 舟、楔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19 跟、距骨骨折:误工1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其中,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距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20 跖趾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3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肩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1肘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3.2髋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9.3.3其他关节脱位

9.3.3.1胸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2肩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3腕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4腕掌关节脱位:误工3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5掌指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6指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7距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3.3.8跗骨间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9跗跖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3.3.10跖趾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3.3.11趾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3.3.12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4 关节韧带损伤: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其中,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误工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误工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5 主要肌腱断裂: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9.6 周围神经损伤

9.6.1 臂丛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2 尺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3 桡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4 正中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5 胫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6 腓总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7 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8 坐骨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9 股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10 腋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11 肌皮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7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9.7.1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误工30~45日,营养30日~45日,护理7~60日。

9.7.2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误工9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10.其它损伤

10.1 烧烫伤

10.1.1 轻度:误工30~45日,营养30日,护理1~30日。

10.1.2 中度:误工7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10.1.3 重度: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10.1.4 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 冻伤

10.2.1 局部冻伤

Ⅰ度:误工15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Ⅱ度:误工3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

Ⅲ度:误工6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Ⅳ度:误工14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10.2.2 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3 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0.4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5 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6 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7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附录

11.1 本准则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解释。

11.2 本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A.1 颅脑损伤的分级

A.1.1 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A.1.2 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A.1.3 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A.1.4 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

出现呼吸停止。

A.2 烧烫伤程度分级

A.2.1 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2.1.1 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1.2 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A.2.1.3 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A.2.1.4 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20%。

A.2.2 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2.2.1 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Ⅲ度烧烫伤。

危重患者肠内营养护理

危重患者肠内营养护理 一、护理评估 1、既往史及相关因素 (1)患者近期的饮食情况,如饮食习惯和食欲有无改变,有无明显厌食,饮食种类和进食量;是否因检查或疾病治疗而需禁食,禁食的天数;有无水和营养物质的额外丢失;是否存在消化道梗阻、出血、严重腹泻或因腹部手术等而不能经胃肠道摄食的临床情况。 (2)患者近期或既往有无消化系统手术史、较大的创伤、烧伤、严重感染或慢性消耗性疾病。 2、身体状况 (1)有无腹部胀痛、恶心、呕吐、腹泻、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张等腹膜炎体征。 (2)患者生命体征是否平稳,有无休克、脱水或水肿征象。 3、辅助检查 了解患者的体重、血浆清蛋白、细胞免疫功能等检査结果,以评估患者的营养状况及其对营养支持的耐受程度。 4、营养途径:包括经口腔、鼻胃管、鼻肠管、胃造瘘或空肠造瘘途径。 (1)管道位置是否正确,对于不能确定位置者,必须用多种方法或者多人证实后方能给予肠内营养。 (2)评估造瘘口周围皮肤是否正常,有无感染或者糜烂,有无渗液。 5、心理和社会支持状况:患者及家属对营养支持的重要性和必

要性的认知程度、对营养支持的接受程度和对营养支持费用的承受 能力。 二、护理措施 1、严格无菌操作,包括瓶装管饲、袋装管饲、输注设备或能引起腹泻的导管。输注设备每天更换,开瓶后应储存于冷藏处不超过24 小时,通过瓶装系统进行导管输注应该在 8 小时内结束。 2、鼻部护理:为保持鼻黏膜的敏感性,移除旧的固定胶布后毎天用棉纸和水清洁鼻部,并应用润滑乳剂于鼻孔周围和内部。 3、口腔护理:经鼻插管的患者不能口服进食,正规的口腔护理非常重要。包括用牙刷和牙膏清洁牙齿;用规定的漱口水冲洗口 腔;口腔黏膜脱水会导致感染,人工唾液的使用对唾液分泌失调有 帮助。 4、导管护理 (1)每天按标准重新实施导管固定。 (2)防止导管扭曲、折叠、受压。 (3)规律冲洗导管避免管道堵塞。导管冲洗 20-30 毫升温开水,管饲输注前后、胃液误吸后、药物输注的前、中、后均应冲洗 导管,长期没有管饲输注者导管至少每天冲洗一次。 5、预防误吸: (1)通过标记导管长度检测导管位置,防止移位。对胃排空迟缓、由管鼻胃管或胃造瘘输注营养液的患者取半卧位,防止因反流 而误吸。 (2)测量胃内残余量,在输注营养液过程中,每 4 小时抽吸 1 次胃内残余量,如大于 150 毫升应暂停输注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 准则(试行)》的通知 津司鉴协发[2013]3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1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2.1目的

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 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误工期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肠内营养的护理常规

肠内营养的护理要点 一、概念 将可直接被消化或经简单的化学性消化就能吸收的营养剂经口或通过鼻置管或 胃肠道造口注入胃肠道的方法称为肠道内营养。 二、途径和方式 ( 一) 经胃:分鼻胃管和胃造瘘管。 ( 二) 经空肠:空肠造口或鼻肠管(营养管的管尖位于幽门后高位空肠)。 ( 三) 灌注方式 1. 一次性输注:每次定时用注射器推注200-250ml 肠内营养液进行喂养的 方法。此方法仅适用于经鼻胃置管或胃造口患者。空肠置管或肠造口患者 不宜使用,可导致肠管扩张而产生明显的症状,使患者难以耐受。 2. 间隙重力滴注:指在1h 左右的时间内,将配制好的营养液借重力作用 缓缓滴入患者胃肠内的方法。一般4-6 次/ 天,250-500ml/ 次。间隙滴注法多数患者可以耐受。 3. 连续输注:指营养液在输液泵的控制下连续输注18-24h 的喂养方法。 适合病情危重患者及空肠造口喂养患者。优点为营养素吸收好,患者大便 次数及量明显少于间隙性输注,胃肠道不良反应少。实施时输注速度由慢 到快,营养液浓度由低到高。 三、护理问题 1.腹泻/ 腹痛/ 腹胀 2.返流及误吸 3.胃潴留 4.并发症 四、评估 ( 一) 营养途径包括经鼻胃管、鼻肠管、胃造瘘或空肠造瘘途径 1. 位置是否正确,用多种方法证实管道末端在胃肠道内:回抽、拍片、听诊 等,对于不确定位置者,必须用多种方法或者多人证实后方能给予肠内营 养 2. 评估造瘘口周围皮肤是否正常,有无感染或者糜烂,有无渗液 ( 二) 营养液类型 ( 三) 肠内营养液灌注方式 ( 四) 肠内营养液灌注的剂量及灌注的速度 ( 五) 胃肠道 1. 胃肠道耐受情况:肠鸣音,有无恶心、呕吐、腹胀、腹痛、便秘、腹泻等 2. 有无胃潴留 3. 大便颜色、性状、量和次数

粤鉴协指[2012]2号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粤鉴协指[2012]2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1.总则 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 2.1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 3.1头皮血肿 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 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 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外科护理学第三章 营养支持的护理

第三章营养支持的护理(一)A。型题 1.外科病人进行营养支持时应首选 A.肠内营养 B.周围静脉营养 C.中心静脉置管营养 D.完全肠外营养 E.部分肠外营养 2.肠内营养的严重并发症是 A.误吸 B.高血糖 C补水补足 D.肠道功能紊乱 E.低血糖 3.肠外营养的滴速,首日一般为 A.40ml/h B.60ml/h C.80ml/h D.100ml/h E.120ml/h 4.关于肠外营养的叙述,正确的是 A.肠外营养时,应首选中心静脉置管营养 B.不能经中心静脉导管给药、输血和取血 C.怀疑导管脓毒症时,继续观察并用大量抗生素 D.肠外营养能避免发生糖代谢紊乱 E.应将葡萄糖、氨基酸和脂肪乳剂依次单独输入 5. 进行全胃肠外营养时中心静脉插管处常选用 A.头静脉 B.肘正中静脉 C. 锁骨下静脉

D.颈外静脉 E.足背静脉 (二)A2题 6.病人男性,68岁。在鼻胃管管饲过程中突然频咳,咳泡沫样痰,心悸。口唇发绀。 P120次/分,R30次/分,胸部可闻及少许湿啰音。应首先考虑: A.病人对食物过敏 B.管饲液误吸 C.肺水肿 D.心力衰竭 E.病人精神紧张 7.病人女性,行肠外营养第5日,出现寒战、高热、恶心呕吐。血压曾降至50mmHg,脉搏细数。请问最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是 A.损伤性并发症 B.感染性并发症 C.代谢性并发症 D.胃肠道并发症 E.过敏性并发症 8.病人女性,40岁。身高160Cm,体重45kg其营养状态处于 A.营养过剩 B.营养正常 C.轻度营养不良 D.中度营养不良 E.重度营养不良 9.病人男性,39岁。因颅脑外伤昏迷已5天,其营养疗法宜选用的补给途径是 A.口服 B.管饲 C.经周围静脉 D.经中心静脉 E.经周围小动脉 10.病人女性,50岁。因腹部刀刺伤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脾和回、结肠数处刀刺伤口,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评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f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nursing period, vegetative period of personal damages 2014-11-26发布 2014-11-2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2) 1范围 (2) 2术语和定义 (2) 3总则 (2) 4头部损伤 (3) 5面部损伤 (3) 6颈部损伤 (6) 7胸部损伤 (6) 8腹部损伤[] (7) 9脊柱、骨盆部损伤 (8)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9) 11其他损伤 (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 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头部损伤 5面部损伤 6颈部损伤 7胸部损伤 8腹部损伤[S39.905] 9脊柱、骨盆部损伤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1其他损伤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 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危重病人肠内营养试题

危重病人肠内营养试题 一、填空题 1.肠内营养是指经胃肠道用(口服或管饲)的方法,为机体提供代谢需要的营养基质及其它各种营养素。 2.肠内营养分为(短)期肠内营养和长期肠内营养 3.肠内营养糖代谢异常以(高血糖)多见。 4.经胃肠营养患者应严密检查胃腔残余量,避免误吸的危险,通常需要每(4)小时后抽吸评估一次。 5.(鼻胃/肠管)短期肠内营养的首选 二、选择题 1.鼻饲管常见的方式有(A) A十二指肠/空肠管B胃造口喂养C空肠造口喂养D胃造口/空肠喂养2.短期肠内营养的首选(A) A十二指肠/空肠管B胃造口喂养C空肠造口喂养D胃造口/空肠喂养3.肠内营养制剂主要成分(ABCD) A能量B蛋白质C碳水化合物D脂肪 4.(B)不含牛奶蛋白,适用于对牛奶蛋白过敏的患者。 A能全力B瑞代C瑞能D蛋白质粉 5.并发症的预防强调“六度”不包括(D) A浓度B速度C温度D高度 6.肠内营养并发症(ABC D) A胃肠道并发症B代谢性并发症C机械性并发症D感染性并发症

7.肠内营养耐受不良评分表不包括(D)评估 A腹胀/腹痛B恶心/呕吐C腹泻D年龄 8.肠内营养耐受不良评分为(A)分,继续肠内营养,增加或是维持原速度。 A0-2分B3-5分C3-4分D大于等于5分 9.(A)抽一次胃残留 A4小时B8小时C24小时D12小时 10.肠内营养时床头抬高(B) A.20-30°B30-45°C60-90°D15-30° 三、判断题 1.胃肠道功能存在(或部分存在),但不能经口正常摄食的种植患者,应优先考虑肠内营养(√) 2.肠内营养前认真评估危重患者的基础情况,对不耐受经胃营养或有反流和误吸高风险的重症患者宜选择经空肠营养(√) 3.营养支持时“六度”浓度、速度、温度、舒适度、清洁度、角度(√) 4.如果潴留量≤200ml,则增加鼻饲速度20ml/h(×) 5.营养液高渗透压或鼻饲速度过快,肠腔内渗透压负荷过重。胆盐不能再吸收或小肠吸收不良(√) 四、问答题 1.肠内营养并发症 答:胃肠道并发症、代谢性并发症、机械性并发症、感染性并发症2.如何预防感染性并发症

外科营养支持病人的护理试题及答案(五)

外科营养支持病人的护理试题及答案 一、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1.保存要素饮食的要求是 A.常温下保存24小时 B.12℃冰箱中保存48小时 C.8℃冰箱中保存1周 D.4℃冰箱中保存24小时 E.O℃冰箱中保存48小时 2.确诊败血症的依据是 A.有原发感染病灶 B.起病急骤,寒战、高热 C.全身中毒症状 D.白细胞增多 E.血细菌培养阳性 3.全身化脓性感染做血细胞细菌培养,其最佳采血时间是A.发热时 B.高热间歇时 C.寒战、高热时 D.输入抗生素时 E.输入抗生素后 4.男性,20岁,破伤风患者,频繁抽搐,引起肘关节脱臼,呼吸道分泌物多,有窒息可能,此时,应首先处理的是 A.气管切开 B.静脉点滴破伤风抗毒素 C.脱臼复位 D.鼻饲流质 E.输液应用青霉素 5.开放性损伤后预防破伤风的有效措施是 A.清创并注射青霉素 B.清创并注射破伤风抗毒素 C.注射破伤风类毒素 D.清创并注射破伤风类毒素

E.注射人体破伤风球蛋白 6.不符合丹毒临床表现的是 A.多有寒战、高热 B.局部肤色鲜红 C.烧灼样疼痛 D.一般不化脓 E.与正常皮肤界线不明显 7.破伤风治疗最重要环节是 A.注射破伤风抗毒素 B.镇静,解痉 C.局部创口处理 D.全身支持疗法 E.病室安静,减少刺激 8.男性,25岁,患颈部蜂窝织炎,颈部肿胀明显,应特别注意观察A.呼吸 B.体温 C.神志 D.血压 E.吞咽 9.女性,21岁,拟在局部麻醉下行脓性指头炎切开引流术,术前饮食管理要求是 A.禁食4小时 B.禁食6小时 C.禁食8小时 D.禁食12小时 E.不必禁食 10.刘先生,30岁。因鼻部疖挤压后出现寒战、高热、头痛,眼部周围组织红肿、疼痛,应考虑并发 A.颅内海绵窦栓塞症 B.急性蜂窝织炎 C.败血症 D.菌血症 E.脓血症 11.非特异性淋巴结炎的主要特点是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1.总则 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 2.1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 3.1头皮血肿 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 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 头皮撕脱伤 3.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3.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60~9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3.3 撕脱面积>20 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3.4 头皮缺损 3.4.1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3.4.2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45~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5 颅盖骨骨折 3.5.1 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3.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2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头皮血肿 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头皮裂伤 ≤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头皮撕脱伤 ≤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头皮血肿 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头皮裂伤 ≤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头皮撕脱伤 ≤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头皮缺损 ≤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严重烧伤患者的营养支持与护理

严重烧伤患者的营养支持与护理 摘要:目的探讨严重烧伤患者营养支持的护理经验。方法分析给予早期肠内、肠外营养治疗的 24例严重烧伤患者的临床资料,所有患者均给予有效的护理,观察临床疗效及并发症情况。结果本组24例严重烧伤患者经肠内、肠外营养治疗后血浆总蛋白、白蛋白、血红蛋白、氮平衡水平较治疗前有显著改善(P<0.01)治疗期间患者未出现腹胀、腹泻、水电解质紊乱及消化道出血等并发症。结论严重烧伤患者的营养支持是肠外、肠内营养相结合原则,并加强护理,对促进大面积烧伤患者的创面愈合起重要作用。 关键词:严重烧伤;营养支持;护理 烧伤是一种严重的创伤,由于应激反应引发机体能量消耗增加,分解代谢增强,机体出现高代谢综合征,糖异生、脂肪动员、蛋白质分解及尿氮排量均加,出现低蛋白血症,若各种营养素得不到及时补充,导致创面延缓愈合;降低机体抵抗力,使感染和各种并发症难以控制。目前,营养支持已成为严重烧伤患者的重要治疗手段之一,途径有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两种,重视烧伤患者的营养护理是大面积烧伤综合治疗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可避免或减少自身蛋白的分解,纠正代谢紊乱,增强机体免疫力,促进创面修复。我科3年来对24例严重烧伤患者应用肠内、肠外综合营养支持治疗

护理,效果显著。现将护理体会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自2011年3月~2014年3月,我科共收治严重烧伤患者24 例,其中男性 18例,女性 6 例,年龄 19~60 岁,碱烧伤 12 例,热液烫伤 6 例,火焰伤 2例,电灼伤 4 例,烧伤面积45%~92%,烧伤深度Ⅱ度 -Ⅲ度。本院24 例患者经过综合治疗及营养支持护理,创面愈合良好,未发生严重并发症,全部治愈出院。 1.2方法首先应对患者进行营养风险筛查,采用NRS2002评估患者是否具有营养风险,根据筛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营养支持。肠道外营养主要指静脉营养法,肠内营养包括口服法和管饲法,各阶段要求不同。 1.3观察指标观察患者治疗前后的血浆总蛋白、白蛋白、血红蛋白、氮平衡变化情况,同时记录并发症情况。 1.4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 15.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x±s)表示,采用t 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本组24例严重烧伤患者经肠内、肠外营养治疗后血浆总蛋白、白蛋白、血红蛋白、氮平衡水平均较治疗前有显著改善,见表1。治疗期间患者未出现腹胀、腹泻、水电解质紊乱及消化道出血等并发症。

ICU机械通气危重患者肠内营养误吸的原因分析及护理对策

ICU机械通气患者肠内营养误吸的原因分析及护理干预 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ICU 李静 胃肠内营养(enter nutriation,EN)应用是危重病患者早期实施治疗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尤其是需行机械通气的危重患者,病情重,且机体处于应激状态,其营养代谢发生一系列改变,最终导致体液、电解质失衡,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代谢紊乱[1[。早期合理的胃肠内营养支持可减轻蛋白质消耗和营养不良,维持机体重要脏器的结构和功能,从而可降低病死率[2]。因此,早期胃肠内营养的应用在重症监护病房已成为危重病患者治疗中的一项重要措施,虽然肠内营养能改善患者的营养状况,但仍有一些并发症发生,其中误吸是最严重的并发症之一,严重者可增加患者的病死率【3】;因此我们对产生误吸的相关因素进行回顾性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护理措施,为肠内营养安全实施提供保障,现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本组选用我院ICU 2007年1月~2010年2月收治的54例行机械通气的危重患者。其中男36例、女18例,年龄3~82岁,平均49.8岁;保留胃管后,保持肠道通畅后均给予肠内营养鼻饲饮食,每日摄入量遵医嘱进行喂养,实施胃肠内营养4~35 d,平均19.5 d,其中4~15 d 35例,16~35 d 19例。在喂养过程中出现误吸11例,占20.4%。 1.2 方法营养支持方法是在危重患者早期保证肠道通畅的前提下给予肠内营养。根据不同年龄选择不同的鼻肠管、鼻胃管,证实胃管已进入胃内后,缓慢注入150~250mi糖盐水(生理盐水与5%糖水各半);观察患者是否有腹胀、腹痛、呕吐等不适,如无上述现象方可进行肠内营养。肠内营养液以米汤为主,最后过渡到匀浆饮食。营养灌注方式一次性投给、间歇重力滴注及持续泵入,使用肠内营养泵控制速度10~100ml/h,从小剂量开始,根据患者肠道耐受情况调整输注速度和数量【4】。 1.3 判定标准误吸的判断:(1)出现明显的气促,肺部啰音多。(2)患者有明显的呕吐症状,血氧饱和度突然下降,心率加快。(3)从患者的气道中抽出胃内容物。(4)影像学可见早期由于异物刺激支气管发生痉挛,为不完全阻塞,表现为肺气肿和支气管炎性改变,肺门影增宽,肺纹理增粗或出现炎性反应斑片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09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津司鉴协发[2013]3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1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总则 2.1目的 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 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误工期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

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

营养支持病人的护理

肠外营养适应证、禁忌证及应用 肠外营养(PN)系指通过静脉途径提供人体代谢所需的营养素。当病人被禁食,所需营养素均经静脉途径提供时,称为全胃肠外营养(TPN)。 1.适应证 当外科病人出现下列病症且胃肠道不能充分利用时,可考虑提供肠外营养支持。 (1)营养不良。 (2)胃肠道功能障碍。 (3)疾病或治疗限制不能经胃肠道摄食。 (4)高分解代谢状态,如严重感染、灼伤、创伤或大手术前后。 (6)抗肿瘤治疗期间不能正常饮食者。 2.禁忌证 (1)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 (2)出凝血功能紊乱。 (3)休克。 3.肠外营养的应用 (1)肠外营养剂主要包括能量物质(糖类和脂类)、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和矿物质等。 ①葡萄糖:是肠外营养时主要的非蛋白质能源之一,成人需要量为4~5g/(kg·d)。当供给过多或输入过快时,部分葡萄糖可转化为脂肪沉积于肝脏,导致脂肪肝;故每天葡萄糖的供给量不宜超过300~4009,约占总能量的50%~60%。为促进合成代谢和葡萄糖的利用,可按比例添加胰岛素,一般为1g糖:4~8单位胰岛素。 ②脂肪:20世纪60年代初,Wretlind等研制成功以大豆油为基础的脂肪乳剂,使临床结束了主要以葡萄糖为非蛋白质能源的静脉营养的历史,开创了真正意义的肠外营养的新纪元。 脂肪乳剂是一种水包油性乳剂,主要由植物油、乳化剂和等渗剂等组成。应用脂肪乳剂的意义在于提供能量和必需脂肪酸、维持细胞膜结构和人体脂肪组织的恒定。 ③氨基酸:构成肠外营养配方中的氮源,用于合成人体蛋白质。复方结晶氨基酸溶液都按一定模式配比而成,可归纳为二类:平衡型与非平衡型。平衡型氨基酸溶液所含必需与非必需氨基酸的比例符合蛋白质合成和人体基本代谢所需,适用于多数营养不良病人;非平衡型氨基酸溶液的配方多系针对某一疾病的代谢特点而设计,兼有营养支持和治疗的双重作用。临床选择须以应用目的、病情、年龄等因素为依据。氨基酸的供给量为1~1.59/(kg·d);约占总能量的15%~20%。 近年来,个别氨基酸在代谢中的特殊意义已受到重视和强调,较具代表性的有谷氨酰胺(glutamine,Gln)。谷氨酰胺属非必需氨基酸,但在严重感染、手术、创伤等应激状态下,人体对Gln的需求远远超过内源性合成的能力,严重缺乏时可影响多脏器的代谢功能,故又将之称为“条件必需氨基酸”,现已有谷氨酰胺双肽制剂,可加入肠外营养液中应用。 ④维生素和矿物质:是参与人体代谢、调节和维持内环境稳定所必需的营养物质。维生素的种类较多,按其溶解性可分为水溶性和脂溶性两大类。前者包括维生素B族、C和生

误工期、护理期等实用标准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 行)》的通知 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

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 头皮缺损

外科营养支持病人的.护理

第四章外科营养支持病人的护理 【案例】 王女士,72岁,左半结肠切除术后第4天,禁食,胃肠减压,治疗除使用抗生素外仅每天补液1500ml。体检:T38.5℃;P100次/分;R24次/分;BP90/60mmHg;腹平软,无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实验室检查:血清白蛋白25g/L;血红蛋白术后第1天100g/L,术后第3天97g/L,术后第4天95g/L;粪便隐血试验(+++)。 思考: 1. 您将为该病人实施何种营养支持,为什么? 2. 该种营养支持方式输注营养液的途径有哪些,如何选择? 【职业综合能力培养目标】 1. 专业职业能力:具备为外科营养支持病人配制营养液的能力;具备为肠营养支持病人进行鼻饲的能力。 2. 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外科病人的代特点及营养需要,掌握鼻饲液的温度,掌握外科营养支持病人的护理。 3. 职业核心能力:具备对外科营养支持病人进行病情评估的能力;具备在护理过程中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备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的能力。 【新课讲解】 营养支持疗法是指在饮食摄入不足或不能摄入的情况下,通过肠或肠外途径补充或提供维持人体必需的营养素。 一、外科病人的代特点(图片)(小先生) (一)禁食饥饿状态下的代变化 1、分泌变化 许多分泌物质都参与了饥饿的反应;如饥饿时血糖下降,胰岛素分泌即减少;为维持血糖水平,高血糖素、生长激素、儿茶酚胺分泌增加,以加速肝糖原分解;受这些激素的支配,脂肪酶使脂肪水解增加,以提供源性能源。分泌的变化也使肌肉和脂肪组织对糖的摄取减少,促进氨基酸自肌肉动员、糖异生增加,为脑和其他需糖组织供能。 2、能量贮备耗竭 在无外源供能的情况下,机体便动用自身组织供能。肝糖原是首选的供能物质,但其贮备量小,不足维持机体24h的能量需要,而肌糖原只能被肌肉自身利用;虽然体最多的是蛋白质,但均以功能性组织和形式存在于体(如肌肉、酶、血浆蛋白等),若大量丢失,必然产生明显的功能障碍;脂肪由于贮备量大,供能密度高,其消耗又与器官功能关系不大,因此脂肪组织是饥饿时最主要的源性能源。

重症医学科100例危重病人鼻饲肠内营养剂的护理体会

重症医学科100例危重病人鼻饲肠内营养剂的护理体会 发表时间:2012-07-04T10:21:09.607Z 来源:《医药前沿》2012年第3期供稿作者:杨云华[导读] 及时处理大便,保持肛周皮肤清洁、干燥。 杨云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四川新都 610500)【摘要】重症医学科的病人病情危重,多以昏迷、长期卧床病人多,需要早期通过鼻饲进行肠内营养支持,在临床治疗护理中,多选用肠内营养剂为病人鼻饲。此具有操作简便,价格低廉,有效,易于保管,耐受性好等优点,更符合正常生理要求。肠内营养剂的目的:肠内营养不仅能满足机体对营养的需求,保存电解质、液体平衡、而且能维持肠道的完整性,提供足够的热能,改善胃肠粘膜屏障,促进胃肠蠕动功能的恢复及激素的分泌,保护机体其它组织器官的功能,维护细胞的代谢,参与生理功能调控与组织的恢复,改善机体免疫功能,预防继发性机体免疫功能低下,对创伤、手术后患者的恢复,减少感染性并发症有重要意义。肠内营养剂适应症:由于长期昏迷、严重口腔疾患、存在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胃肠功能正常,或者胃肠功能不良,胃肠功能基本正常但伴有其他脏器功能不良者,不能经口进食者。肠内营养剂的禁忌症:不能口服或肠内进食的患者,包括肠梗阻、肠麻痹、短肠症、上消化道出血、半乳糖血症及牛乳或豆蛋白过敏者。肠内营养剂鼻饲后出现的并发症:常见的有食物返流、腹胀、便秘、高血糖、腹泻、低血糖、胃潴留、导管阻塞、吸入性肺炎,甚至窒息。现将我科100例危重病人鼻饲肠内营养剂的护理体会如下:【关键词】危重病人鼻饲肠内营养剂护理【中图分类号】R4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1752(2012)03-0333-02 1 临床资料 我科从2010年1月—2012年2月收治的危重病人100例,肠内营养鼻饲病人,年龄32—89岁,平均年龄71岁,其中心肺脑复苏术后5例,脑外伤术后病人44例,呼吸衰竭病人24名,急性心肌梗死病人3例,多脏器损伤病人6例,脑血管意外病人15例,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病人2例,格林巴利综合征1例,入院后留置胃管的时间为7—98天。3例出现腹胀、便秘,2例出现低血糖、1例出现高血糖,1例出现胃潴留,25例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 2 护理体会 2.1置管的护理: 选用优质硅胶管,对意识清楚的病人操作前后做好心理护理,置管的目的和方法,解除其紧张恐惧心理,在置管中如何配合置管,置管前病情允许情况下,抬高床头35°—45°,置管过程中有无呛咳,呼吸困难。如发生立即停止置管,对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的病人应彻底吸痰后,气囊暂时放气再行置管易于成功。插管时动作要轻柔,速度要快,成人胃管放置长度为45—55cm。 2.2胃管的护理: 放置胃管后,躁动的、不配合的病人应将双上肢适当的约束,以防拔管,我科采用棉带固定胃管,再固定于头部。或蝶形胶布交叉固定于面部,胃管置入15天更换一次,更换时从另一侧鼻腔置入,在护理过程中要检查管道情况,妥善固定,班班交接。 2.3肠内营养剂的选择: 雅培、维沃、瑞素、安素。我科常用瑞素、荷兰生产的安素,它含身体所需要的电解质、矿物质、葡萄糖、碳水化合物、生物素、烟酸、叶酸、脂肪、蛋白质、维生素等营养较均衡。 2.4鼻饲供给的方法: 鼻饲前后应抬高床头35°—45°,或者采取半坐卧位,鼻饲前应先抽吸胃液,确保胃管保留于胃内,观察胃液的颜色,判断有无胃潴留,鼻饲肠内营养剂液前后均要注入30—50m l温开水,防止胃管堵塞,循序渐进,使胃肠功能逐渐适应,无腹泻,逐渐加量。鼻饲液应缓慢注入(可用注射泵泵入或输液器滴入),鼻饲液温度37℃—42℃,每日4次,病人无腹泻,鼻饲肠内营养剂液中,间隔为病人鼻饲鸡汤、鱼汤、果汁,鼻饲液要现配现用,用物要保持清洁,减少污染环节。 2.5口腔护理: 鼻饲期间要做好口腔护理,每日2—3次,观察口腔粘膜的变化,防止口腔真菌感染等并发症发生,漱口液最好据口腔PH试纸结果选定。 2.6对出现腹胀,胃潴留、腹泻、便秘等胃肠道并发症的护理鼻饲后要观察病人有无腹胀,肠蠕动亢进,胃潴留、腹泻、呕吐、便秘等情况。病人出现腹胀和便秘时,可以被动按摩病人腹部,可以在肚脐按左、右顺时针方交叉按摩,促进肠蠕动,必要时可以用肛管排气,缓解腹胀和便秘,有明显的作用,对便秘者可服用大黄苏打片,保持大便通畅。若出现腹泻需及时通知医生,进行大便常规检查和培养,查明腹泻的原因,为控制腹泻提供依据,据腹泻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大便培养呈阳性者,可据细菌种类选择适宜有效的抗生素,以助于肠道正常菌群的恢复。大便培养阴性者,可暂停或减量肠内营养剂,必要时可口服思密达,每次1包,每日3次,2—3天后好转。严重腹泻的患者,可采用气管插管与胸腔闭式瓶连接进行引流,气管插管插入肛门5~10c m,气囊保持18~20m m Hg,保持肛周皮肤清洁,减少清洗皮肤的次数,防止肛周皮肤受损,节省人力,减少护理工作量。严重腹泻的患者,必要时停止肠内营养剂。 2.7出现低血糖、高血糖、低白蛋白血症的护理: 重症医学科病人病情危重,当危重病人血清白蛋白低于25g/L时,对标准食物不耐受,会出现腹泻。病人应先采用肠外营养纠正低蛋白血症。注意观察病人是否发生脱水,遵医嘱监测电解质、蛋白质、血糖,为病人纠正低蛋白血症、低血糖、高血糖,补充电解质,保持机体内环境平衡,注意腹部保暖,避免引起肠道感染。 2.8肛周皮肤护理: 及时处理大便,保持肛周皮肤清洁、干燥。温水清洗,或用湿巾轻擦,切勿用力擦。病人腹泻次数多、量少时,可用棉垫、纱布填塞肛门,减少刺激肛周皮肤,可用紫草油外涂保护皮肤,出现红肿时可用氧化锌软膏,破皮时可用抗生素软膏,皮肤糜烂时可用贝复济外喷,或者红外线频谱理疗。注意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同时要做好病人及家属的心理护理,介绍肠内营养的优点及必要性,在应用过程中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提高病人的安全感。 3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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