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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

DBJ 15-XX-2019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74)

2 术语和定义 (75)

3 行车与运营组织 (76)

4 车辆 (78)

5 限界 (79)

6 线路 (80)

7 道岔 (82)

8 车站建筑 (83)

10 导轨桥梁 (84)

11供电系统 (91)

12 列车控制系统 (92)

14 综合调度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

16 综合车场 (95)

17 防灾与救援 (96)

1总则

1.0.1 有轨电车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之一,以其胶轮走行,梁轨合一,桥梁结构载荷小,车辆灵活编组,车体轻量化等技术要素,具有运能适应性广、爬坡能力强、转弯半径小、环境景观好,投资造价省,建设速度快等优点。为突出及小运量交通工程的特点,使其符合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完善、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为突出适用范围,针对系统最大高峰小时断面客流量不大于1万人次小运量系统,根据小运量系统的适用范围,车辆构造速度定义为不大于90km/h,线路为全封闭运行。

1.0.5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主体结构安全等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相关要求确定。

2术语和定义

本章对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定义,所列术语和定义中旅行速度、最高运行速度、限界、正线、列车无人驾驶、自动售检票系统、清分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营控制中心、门禁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与《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相同。

3行车与运营组织

3.1.1运营规模是工程建设规模和运营管理规模的基础,包含运输能力、系统能力、列车编组、运行速度等。合理地确定运营规模,不仅能够满足线路运输功能的需要,还能降低工程建设投资和将来长期的运营管理成本。因此,运营规模的确定,一定要考虑充分利用线路能力,提高线路的使用效率。由于客流预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系统能力能够满足适当的客流变化范围内的波动,并留有一定的扩展余地。胶轮有轨电列车行车组织与运营管理的基本任务为:科学的组织客流,经济合理地使用车辆及运输设备;挖掘运输能力,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率,组织与运输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同合作,确保实现列车运行图;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3.1.2 影响列车旅行速度的主要因素有线路条件和车辆性能。列车性能包括列车最高运行速度、站间距和列车加减速性能。胶轮有轨电适用于各种地形城市,胶轮有轨电车交通正线线路半径一般不小于100m,最大纵断面坡度一般不大于60‰,人口集中的市中心车站密度较高,市外区域车站密度相对较小。相对而言,胶轮有轨电的运营线路条件要比地铁列车运营线路条件要苛刻,因此旅行速度难以达到地铁规范规定的35km/h的指标。考虑到胶轮有轨电运营管理系统和设备技术不断发展、胶轮有轨电列车的加减速性能要优于地铁车辆和列车运行时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影响,确定胶轮有轨电车辆的旅行速度不小于25km/h。

参考现行《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中要求,对无站台门的车站越站不停车的最大速度规定为40km/h,而设置站台门的车站,列车越站不停车的最大速度为60km/h。

3.2.1 系统的运输能力,是指列车在定员情况下胶轮有轨电高峰小时单向输送能力,单位为“人/h”。系统的运输能力应能满足各设计年限内不同的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求。并且运输能力在满足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求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运能余量。

3.2.2决定车辆定员的一项重要指标是单位面积上的乘客站立人数,其与车厢内的座位数量成反比,当前,国外对单位面积上的站立人数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国根据国情有较大的差距。根据北京、上海、香港、南京、西安等城市的实际运营统计,站立标准实现不了6人/m2。统计得到高峰时段的站立人数广州为5.12人/m2,上海为5.4人/m2,西安为5.1人/m2。综合104—20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车辆内站立人员密度评价标准,将乘客站立密度确定为4~6人/m2。车内乘客站立人员密度评价标准如表1所示。

表1 车内乘客站立人员密度评价标

信号控制时间、编组越长,列车折返时间越长,折返能力直接影响着全线的通过能力,限制线路能力的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 ㈡位置发生变化的; ㈢须拆除或闲置的; 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㈣.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采样井或采样渠。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第十二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必须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以满足测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明显色差的测流渠(管).

关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附件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各种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维护管理的原则。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减排单位和排放总量控制12种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当首先进行整治。 第三条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污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并创造条件建立在线监测设备。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污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一般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污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装置。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的整治要求 第四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五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长、宽、高要规则,便于测量)。凡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

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 范的排污口。 第六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 排污单位,必须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明显色差的测流渠(管),以满足测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 (一)利用排污渠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堰槽法进行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堰槽测流规范》(SL24-1991)。使用其它方法测流时,可按测流仪器说明进行测量,测流仪器前应设置调节池和平稳过水段,确保水流为稳定流状态,以保证测量精度。 (二)利用封闭管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电磁流量计进行测量。 第七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修建测流段和安装污水流量 计的排污者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 第三章废气排放口的要求 第八条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污口(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合并成一个排污口。 第九条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第十一条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及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 Measurement of discharge by hydraulic structures SL20—92 主编部门:山东省水文总站 批准部门:水利部

目次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施布设与观测 第一节测验断面布设 第二节观测设备的安装 第三节高程、断面、建筑物尺度测量 第四节水位、水头观测 第五节闸门开启高度和开启孔数观测 第六节流态观测与判别 第三章流量系数率定、综合和检验 第一节流量系数现场率定 第二节流量系数综合 第三节模型试验和经验流量系数的应用 第四节流量系数检测 第五节流量系数检验 第四章堰流流量推算 第一节自由堰流 第二节淹没堰流 第三节感潮堰流 第五章孔流流量推算 第一节自由孔流 第二节淹没孔流 第六章隧、涵洞流量推算

第一节有压、半有压自由管流 第二节有压、半有压淹没管流 第三节无压管流 第四节进口段设置有压短管和闸门的无压自由管流第七章水电站和电力抽水站流量推算 第一节水电站流量推算 第二节电力抽水站流量推算 第八章流量测验不确定度估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流量测验误差来源 第三节单项不确定度估算 第四节一次流量推算值综合百分不确定度估算 附录一量的符号与计量单位 附录二测验表式和填表说明 附录三弧形闸门垂直开启高度换算方法 附录四堰流流量系数计算方法和图表 附录五管、洞临界坡计算和流量系数查算表 附录六流量不确定度估算实例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给利用已建的水工泄水建筑物施测流量提供技术标准,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凡使用以下类型的水工建筑物测流者,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中有关水文测验的术语、符号和含义,均遵守国家标准GBJ95—86《水文测验术语和符号标准》中的规定。本规范专用术语和符号规定如本规范附录一所示。流量测验的基本要求和率定流量系数的流速仪法测流、水位观测、普通测量,应遵循国家标准GBJ138—90《水位观测标准》及现行河流流量测验规范的有关规定。流量系数关系线(式)的检验,可参照《水文年鉴编印规范》SD244—87中的有关规定。 第条用于测流的标准型式水工建筑物,其边界条件和水力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堰闸、无压洞、涵等过水建筑物能对水流产生垂直或(和)平面的约束控制作用,形成水面明显的局部降落,产生一定的水头或水头差。遇有淹没出流时,建筑物上下游的水头差不应经常小于m。淹没度(h1/H)不应经常大于。 二、堰闸、无压洞、涵等过水建筑物的上下游进出口和底部均不能有明显影响流量系数稳定性的冲淤变化和障碍阻塞。 三、位于河渠上的堰闸进水段,应有造成缓流条件的顺直河槽。河槽的顺直段长度不宜小于过水断面总宽的3倍。有淹没出流的堰闸,下游顺直河段长度不宜小于过水断面总宽的两倍。

水文测站运行管理规范

水文测站运行管理规范

DB33/T 2084—2017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规定 (2) 5 组织管理 (3) 5.1 管理单位 (3) 5.2 岗位人员 (3) 5.3 管理制度 (3) 6 测报作业管理 (3) 6.1 一般规定 (3) 6.2 水文测量 (4) 6.3 降水蒸发观测 (4) 6.4 水位观测 (4) 6.5 流量泥沙监测 (4) 6.6 其他水文要素监测 (4) 6.7 水文情报预报 (5) 6.8 水文资料整编 (5) 6.9 测站考证 (5) 6.10 水文调查 (6) 6.11 测报总结 (6) 7 检查维护管理 (6) 7.1 一般规定 (6) 7.2 基础设施 (6) 7.3 技术装备 (8) 7.4 监测环境 (9) 7.5 定期检查维护 (10) 7.6 特别检查维护 (10) 7.7 检查维护记录 (10) 7.8 仪器备件和更新报废 (10) 8 档案管理 (10) 9 信息化管理 (11) 10 安全管理 (11) 10.1 一般规定 (11) I

DB33/T 2084—2017 10.2 临水作业安全 (11) 10.3 高空作业安全 (11) 10.4 防雷安全 (12) 10.5 危化品安全 (12) 10.6 设施设备防护安全 (12) 10.7 用电安全 (12) 10.8 交通安全 (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水文测站日常管理记录表格式 (13) 附录B(资料性附录)水文测站定期检查维护记录表格式 (16) II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 置导则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 ㈡位置发生变化的; ㈢须拆除或闲置的; 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采样井或采样渠。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第十二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必须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明显色差的测流渠(管),以满足测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 ㈠利用排污渠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堰槽法进行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堰槽测流规范》(SL24-1991)。使用其它方法测流时,

(技术规范标准)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附件 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 1 范围 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 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排放口规范化 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 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 4.1 一切排污单位都要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

水利技术标准汇编..

水利技术标准汇编

《水利技术标准汇编》简介 为适应时代的要求、满足新时期广大水利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组织专门力量,花了近两年的时间,在广泛征求专家和用户的基础上,以"适用、好用、够用"为收录原则,以现行有效的水利技术标准为主体,同时收录部分与水利行业密切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整理,汇编出版《水利技术标准汇编》(以下简称《汇编》)。 本《汇编》收录了《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所列标准以及直接为水利建设服务的主要相关技术标准。本《汇编》只收录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不收录报批稿或送审稿。收录标准的发布日期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以后,将每年出版年度汇编本作为本《汇编》的补充。 本《汇编》采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的三维结构框架,按专业门类维度划分卷。其中,由于"水资源"门类中标准数量教少,将它与"水环境"合并。对其他重要相关标准的题录,列入本《汇编》的附录。这样,本《汇编》有十卷,33个分册,全套定价约为4000元。 本《汇编》既可方便水利行业职工使用,促进水利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又为全面研究、改进水利标准化工作和提高水利标准化水平创造了条件。本《汇编》的出版、发行是水利标准化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水利部副部长索丽生亲自担任《汇编》的编委会主任并作序。2002年6月水利部举行了盛大的"《水利技术标准汇编》首发式"。

《水利技术标准汇编》的显著特点 权威――水利部副部长挂帅,水利部国科司组织,水利水电行业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参与,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精心加工、制作。 实用――所录标准,以"适用"为首要原则,广泛征求专家和用户的意见。能够做到"一套在手,不用东奔西走"。 够用――全套《汇编》共所录水利行业常用的技术标准860多部,还提供300多部标准的题录信息,基本满足水利水电行业的技术要求。好用――全套《汇编》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的三维结构为分卷、分册依据,分卷、分册合理;分册定价,便于购买,方便使用。新――所录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的技术标准。准――所录标准大多与编制单位取得联系,基本消除文字、排版等错误。 廉――平均每部标准不到5元,比单独购买单行本要实惠、方便。全――全套收录860多部标准的全文,基本满足水利行业的技术要求。

流量授课讲义

前不久,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方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也相应下发了配套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监测方案》,其中废水流量为废水必测项目;在2008年01月15日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源监测会议上,《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讨论稿)中,废水流量也是废水必测项目。废水流量的测试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污染源废水排放总量以及其他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正确与否。可以说,流量测试是污染源总量减排监测和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工作。 下面,我们就流量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基本概念 流量就是在单位时间内流体通过一定截面积的量。这个量用流体的体积来表示称为瞬时体积流量(qv ),简称体积流量;用流量的质量来表示称为瞬时质量流量(qm ),简称质量流量。它的表达式是: t v dt dv q t v ΔΔΔ0lim →== v t m q t m dt dm q ρΔΔΔ===→0lim 式中:qm 、qv ——在时间间隔ΔT 内通过的流体质量或体积; ρ——流体密度。 从t1到t2这一段时间内流体体积流量或质量流量的累积值称为累积流量,它们的表达式是: dt q V t t v ?=21 dt q m t t m ?=2 1 对在一定通道内流动的流体的流量进行测量统称为流量计量。

流量测量的流体是多样化的,如测量对象有气体、液体、混合流体;流体的温度、压力、流量均有较大的差异,要求的测量准确度也各不相同。因此,流量测量的任务就是根据测量目的,被测流体的种类、流动状态、测量场所等测量条件,研究各种相应的测量方法,并保证流量量值的正确传递。 我们这里只针对废水流量监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q m、m可以通过q v、v和相关数据计算得出。我们下面所讲的流量测试一般指q v 测试。 二、相关标准、资料 2.1 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2.2 CJ/T 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2.3 CJ/T 3017-93 浅水流量计 2.4 JB/T 9248-1999 电磁流量计 2.5 SL 24-91 《堰槽测流规范》 三、废水流量监测 1.测量时间和频次 《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规定》(暂行)中第三部分“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减排监测技术规定”中5.3.1~5.3.3中对测量时间和频次做

水质在线监测站房及明渠排放口设计图集

目录 1.编制依据 (1) 2.适用范围 (1) 3.监测站房建设 (1) 3.1.概况 (1) 3.2.建筑设计说明 (1) 3.2.1.外墙做法: (1) 3.2.2.内墙做法: (1) 3.2.3.踢脚做法: (1) 3.2.4.室内地面做法 (1) 3.2.5.顶棚做法: (1) 3.3.结构设计说明 (1) 3.3.1.砌体材料 (2) 3.4.混凝土材料 (2) 3.5.钢筋 (2) 3.6.地基基础 (2) 3.7.给排水设计说明 (2) 3.8.采暖设计说明 (2) 3.9.电气设计说明 (2) 3.10.消防 (2) 3.11.采样取水系统安装 (2) 4.规范化排放明渠 (2) 4.1.明渠内外壁及底板防水做法: (2) 4.2.槽、堰、明渠材料及要求 (3) 4.3.不同类型堰槽的比较 (3) 4.4.关于明渠测流系统的水头损失 (3) 4.5.薄壁三角堰查询表 (4) 4.6.巴歇尔槽查询表 (5) 图表目录 表格1砌体材料 (2) 表格2不同类型堰槽比较 (3) 表格3最大测流流量的薄壁三角堰各部分尺寸与水头损失一览表 (4) 表格4不同型号巴歇尔槽各部分尺寸及水头损失一览表 (5) 表格5不同型号巴歇尔槽水位范围及流量范围一览表 (6) 图件目录 图表1巴歇尔槽水头损失示意图 (3) 图表2薄壁三角堰水头损失示意图 (3) 图纸目录 1.监测站房平面 (7) 2.屋顶平面 (8) 3.监测站房正、侧立面 (9) 4.监测站房细部结构大样 (10) 5.基础、女儿墙、构造柱、挑檐等 (11) 6.屋面板、圈梁配筋、墙体拉结等 (12) 7.监测站房给排水平面布置 (13) 8.给排水系统图、U型储水器 (14) 9.站房内供电接线图 (15) 10.站房内信号线接线图 (16) 11.3薄壁三角堰 (17) 12.排放口明渠 (18) 13.1-1、2-2 (19) 14.排放口明渠配筋 (20)

水文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

水文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 前言 根据水利部标准编制工作计划,在《水文水资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暂行规定》(水文计[2004]95号)试行的基础上,按《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14章27节和6个附录,对水文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深度,章节安排及主要技术内容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综合说明,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的目标、原则和依据,建设任务与规模,建设内容与方案,工程施工,工程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结论与建议等14个部分。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批准部门: 本标准主持机构: 本标准解释单位: 本标准主编单位: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目次 1 总则 (44) 2 术语 (77) 3 综合说明 (88) 4 概况 (99) 4.1 水文 (99) 4.2 地质 (99) 4.3 有关协议 (99) 5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010) 5.1 现状与存在问题 (1010) 5.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010) 5.3 附图、附表 (1010) 6 建设的目标、原则和依据 (1111) 6.1 建设目标 (1111) 6.2 建设原则 (1111) 6.3 建设依据 (1111) 6.4 与其他项目的关系 (1111) 7 建设任务与规模 (1212) 7.1 建设任务 (1212) 7.2 建设规模 (1212) 7.3 工程量 (1212) 8 建设内容与方案 (1313) 8.1 建设内容 (1313) 8.2 方案比选 (1313) 9 施工组织设计 (1818) 9.1 施工条件与施工组织形式 (1818) 9.2 施工要求和施工进度 (1818) 9.3 附表 (1818) 10 工程管理 (1919) 10.1 管理机构 (1919) 10.2 管理办法 (1919) 10.3 运行管理 (1919) 11 环境影响评价 (2020) 11.1 环境状况 (2020) 11.2 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2020) 11.3 综合评价与结论 (2020) 12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2121)

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Measurement of discharge by hydraulic structures SL20—92 主编部门:山东省水文总站 批准部门:水利部

目次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施布设与观测 第一节测验断面布设 第二节观测设备的安装 第三节高程、断面、建筑物尺度测量 第四节水位、水头观测 第五节闸门开启高度和开启孔数观测 第六节流态观测与判别 第三章流量系数率定、综合和检验 第一节流量系数现场率定 第二节流量系数综合 第三节模型试验和经验流量系数的应用第四节流量系数检测 第五节流量系数检验 第四章堰流流量推算 第一节自由堰流 第二节淹没堰流 第三节感潮堰流 第五章孔流流量推算 第一节自由孔流 第二节淹没孔流

第六章隧、涵洞流量推算 第一节有压、半有压自由管流 第二节有压、半有压淹没管流 第三节无压管流 第四节进口段设置有压短管和闸门的无压自由管流第七章水电站和电力抽水站流量推算 第一节水电站流量推算 第二节电力抽水站流量推算 第八章流量测验不确定度估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流量测验误差来源 第三节单项不确定度估算 第四节一次流量推算值综合百分不确定度估算 附录一量的符号与计量单位 附录二测验表式和填表说明 附录三弧形闸门垂直开启高度换算方法 附录四堰流流量系数计算方法和图表 附录五管、洞临界坡计算和流量系数查算表 附录六流量不确定度估算实例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给利用已建的水工泄水建筑物施测流量提供技术标准,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凡使用以下类型的水工建筑物测流者,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 1.0.3条本规范中有关水文测验的术语、符号和含义,均遵守国家标准GBJ95—86《水文测验术语和符号标准》中的规定。本规范专用术语和符号规定如本规范附录一所示。流量测验的基本要求和率定流量系数的流速仪法测流、水位观测、普通测量,应遵循国家标准GBJ138—90《水位观测标准》及现行河流流量测验规范的有关规定。流量系数关系线(式)的检验,可参照《水文年鉴编印规范》SD244—87中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用于测流的标准型式水工建筑物,其边界条件和水力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堰闸、无压洞、涵等过水建筑物能对水流产生垂直或(和)平面的约束控制作用,形成水面明显的局部降落,产生一定的水头或水头差。遇有淹没出流时,建筑物上下游的水头差不应经常小于0.05m。淹没度(h1/H)不应经常大于0.98。

排污口监测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 确定全国入河(海)排污口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规范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 本规定所称入河(海)排污口,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具体普查对象包括: (一)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 —3—

(二)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其中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三)以规模以上入河(海)排污口(日排废污水300吨或年排10万吨以上)为重点,规模以下入河(海)排污口同步调查。 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均须纳入入河(海)排污口普查范围。 三、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为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入河(海)排污口。 (一)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二)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三)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4—

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和开发区的办公区与生活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四、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包括:入河(海)排污口名称、编码、设置单位、类型、规模、地理坐标、污水入河(海)方式和受纳水体名称。 对于代表性的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增加水量和水质指标。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所有入河(海)排污口进行排查,建立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库,登记位置、受纳水体名称,其余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门数据共享为主,视情况开展补充调查。 六、排污口监测 (一)监测范围 在开展生活源普查时,对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海)排污口,选取具备测流条件、能够代表所在区域生活污水排放水平的,开展水量和水质监测。具备有效流量数据但无同步水质监测数据的,补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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