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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公告栏内容

职业危害公告栏内容
职业危害公告栏内容

职业病公告栏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二、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基本要求

1、做好厂区的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

2、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3、制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结合三级教育培训和老员工培训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及维护保养;

5、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发放用品并佩戴;

6、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7、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8、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9、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做好处置与报告工作;

10、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并定期评估修订;

11、保障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及正常使用。

(二)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4、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5、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6、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7、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8、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购置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危害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

格检验证书。

9、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10、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11、其他方面的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总则

为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及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2、职业病防护操作规程

(1)防尘措施

改革工艺设备和工艺操作方法、采用新技术消除粉尘污染,采用湿法除尘、密闭尘源、通风除尘、个人防护等方法防尘。

(2)防暑降温措施

①合理布置生产性热源,采取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

②高温车间安装水冷空调,降低车间温度;

③补充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温度低于常温;

④针对露天高温作业,调整工休制度,避免长时间接触高温;

⑤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认真做好高温季节到来之前的体检工作,避免职业禁忌证者从事高温作业,如Ⅱ期高血压、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未控制的甲亢、糖尿病和大面积皮肤疤痕患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3)防噪声措施

改革工艺设备和工艺操作方法、采用新技术消除噪声,采用吸声、消声、隔声、阻尼与隔振等措施减小噪声,做好个体防护措施。

四、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

1、粉尘

①粉尘污染较为严重时应迅速撤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用清水冲洗口、鼻。

②隔离泄露污染区,限制人员出入。

③联系相关岗位调整运行方式,控制粉尘产生。开启通风换气装置,降低空气中粉尘浓度。必要时采用雾化洒水进行降尘处理。

④参与处置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并根据粉尘的性质选戴相应的防尘口罩。参与处置人员若发生头晕、胸闷等不良反应,应及时撤离到空气清新区域休息,有条件的给予吸氧。

⑤处置粉尘飘逸时应做好防止粉尘爆炸的措施。

2、噪声

①发生噪声危害症状者,迅速撤离至安静的地方休息。

②造成耳朵听力下降、身体不适等情况及时到医院接受治疗。

3、高温

轻度患者:在正常作业时出现头昏、乏力、目炫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防止出现二次事故,其他周边员工应将症状人员安排到阴凉、通风良好的区域休息,供应其凉水、药品、湿毛巾等。并通知车间或部门领导。

严重患者:(昏倒、休克、身体严重缺水等)出现中暑时,作业周边人员应立即通知车间或部门领导,并及时将事故人员转移至阴凉通风区域,观察其症状,以便于医疗人员来临时掌握第一手医治资料。公司办公室立即组织救援人员在第一时间将中暑患者转移到最近的医院进行观察、治疗。并上报公司。

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

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作业场所还应设置

警告标识:

指令标识:

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等警示标识。

示例:

禁止标识:

警告标识:

指令标识:

提示标识:

职业卫生公告栏范本

职业卫生公告栏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二、范围:全体员工。 三、责任部门:安全部及相关主管单位 四、程序: 1、总则 ⑴、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⑵、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实行总经理负总责,公司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⑶、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安全、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建立、执行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⑷、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⑸、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2、机构与管理 ⑴、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主管职业卫生工作,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⑵、公司安委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⑶、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⑷、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保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 复伤残费、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 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应列入公司年度资金 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⑺、各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职业病危害公告栏

职业病危害公告栏 一、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设置了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了专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 2、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制定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4、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检查实际情况。 5、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安监部门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6、建立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 7、建立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按照《建立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向安监部门申请。 9、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1、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总则 为了保证职工的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防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2、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 (1)防尘措施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和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 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危害公告栏内容

职业病公告栏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二、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基本要求 1、做好厂区内的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 2、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3、制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结合三级教育培训和老员工培训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及维护保养; 5、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发放用品并佩戴;

6、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7、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8、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9、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做好处置与报告工作; 10、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并定期评估修订; 11、保障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及正常使用。 (二)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4、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5、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6、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7、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8、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购置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危害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是2014年11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牌、公告栏、检测结果公示等需要补充的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 地面原煤筛分楼选矸皮带、原煤装车、地面各检修车间、机加工车间、坑木房、锅炉房、各平硐井口、井下采掘工作面入口等醒目位置悬挂“注意防尘”警示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的指令标识,示意图见图1。 图1 粉尘警示、指令标识 在地面风机巡视处、空压机巡视处、地面原煤筛分楼选矸皮带、筛分机、地面各检修车间、机加工车间、坑木房等醒目位置悬挂“噪声有害”的警示标识和“必须戴耳塞”的指令标识,示意图见图2; 图2 噪声警示、指令标识 在地面检修、机加工车间悬挂“当心弧光”的警示标识和“必须戴防护面罩”的指令标识,示意图见图3。 图3 噪声、电焊弧光警示、指令标识 在地面检修车间、机加工车间、机车修理充电间、锅炉房等醒目位置悬挂“当心有毒气体”的警示标识和“必须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必须戴防护手套”的指令标识,示意图见图4。

图4 化学毒物警示、指令标识 在锅炉房醒目位置悬挂“注意高温”的警示标识和“注意通风”的指令标识,示意图见图8-5。 图8-5 高温警示、指令标识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栏 补充职业病常识、防治知识、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知识、职业中毒急救知识等(内容可自选),做成2~3张宣传画,张贴在工业场地主井口。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 在工业场地主井口补充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告知卡内容应包括粉尘、噪声,详见图6、图7。

火警:119 急救:12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或者是矿上的电话)图6 作业岗位粉尘危害告知卡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或者是矿上的电话) 图7 作业岗位噪声危害告知卡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卡 工作地点:XX 检测时间:2014年X月检测项目职业接触限值检测结果 检测单位:四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研究院责任人:XXX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txt小时候觉得父亲不简单,后来觉得自己不简单,再后来觉得自己孩子不简单。越是想知道自己是不是忘记的时候,反而记得越清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附件》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鼓励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告知 第十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法人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设置公告栏: (一)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二)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三)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四)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警示

职业卫生公告栏内容(锅炉区域)

一、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应当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 2、企业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4、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检查实际情况。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6、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按照《建立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9、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1、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三、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总则 为了保证职工的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防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2、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粉尘作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各除尘用具应有效使用,在接触灰尘的工作地点必须佩带防护设施(口罩、防尘面具、防护眼镜),不得随意取下拒用; 2.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附件》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鼓励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告知 第十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法人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设置公告栏: (一)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2014]111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 理规范[2014] 2014-11-21 10:53:43 来源:评论:0点击:2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13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宣传栏主要内容

制作数量: 共做四个大的公告栏,其中副井联建楼设置二个,厂前区办公楼设1个,食堂入口设1个。 工作地场所悬挂相应的《岗位职业操作规程》,共计20个,尺寸大小为长X高(75X20cm)。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牌》,尺寸大小为长75cm,高根据内容调整,共计21个牌子。 警示标示数量:一氧化碳告知卡4块(其中夜光3块),硫化氢告知卡3块(其中夜光材质1块),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告知卡1块,氯告知卡1块,告知卡大小为40*80cm,警示标示数量共计63块(其中夜光材质共计22块),大小标示30*30cm。 注意事项: 副井联建楼设1个《职业病危害防治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再设一个《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栏》,公布内容如下,可网上节选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内容,以图文结合形式制作。 厂前区、食堂入口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栏》可根据情况以图文结合形式增加以下内容,三个宣传栏不得重复。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三、煤矿存在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煤矿工作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煤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噪声等。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造成的危害 1、煤尘 煤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的粉尘称为煤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5%的煤尘称为单纯性粉尘。 煤矿工作场所煤尘主要来源于井下采煤、掘进及运输过程中,除此之外,地面原煤转载、运输等过程均有煤尘产生。 健康危害:煤尘主要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主要损害人的呼吸系统,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和局部刺激。如长期吸入煤尘引起煤工尘肺。煤尘侵入呼吸系统后,对呼吸道黏膜产生局部刺激,引起鼻炎、咽炎、气管炎等。 接触限值:我国规定工作场所空气中煤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为总尘不超过4毫克/立方米,呼尘不超过2.5毫克/立方米。 预防的措施:向煤层中注水,在采煤工作面喷雾洒水,有效通风等。 2、生产性噪声 定义:生产性噪声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噪声,噪声作业是指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根据持续时间和出现的形态,噪声可分为稳态声、波动声和脉冲声。 煤矿工作场所噪声主要来源于井下凿岩、打眼、放炮、割煤、运输、机修等作业环节,使用的凿岩机、风镐、风扇、煤电钻、乳化泵、采煤机、掘进机、胶带输送机为常见噪声源,此外,地面选煤厂、提升机、胶带输送机、通风机、破碎机、振动筛、洗煤机、脱水机、鼓

(完整版)职业卫生公告栏

职业卫生公告栏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5、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职业卫生相关的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7、劳动者享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一、总则 1.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作为工作规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为了搞好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协调发展,特制定此操作规程,要求职工在作业中不折不扣执行操作规程。劳动者遵守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等于珍惜生命、保护健康。 2、职工在作业活动中要互相提醒,共同遵守,不能认为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是保护个人的,可以不予遵守。培训职工遵守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二、操作事项 1、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创建清洁工作场所; 2、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预防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 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正确配制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制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制职业 病防 护措 施防尘防噪声防高温防毒物 氨20mg/m3噪声85dB(A) 设有通风除尘装置;劳动者佩戴防尘口罩工艺设计中尽量选用低噪声 设备;劳动者佩戴防护耳塞 车间内配备工作风扇、轴流 风机、空调,劳动者佩戴防 护面罩、防尘口罩、三防鞋 车间内配备独立通风和强制 通风机;劳动者佩戴防毒口 罩、防护眼睛、防护手套 磷酸1mg/m3高温工作场所30℃其他粉尘8mg/m3- -

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内容

职业病防治制度 1. 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2.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立危害告知卡,配备有效的紧急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用品,并有应急救援的组织措施。 3.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5.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工种)的劳动者,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必须调离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 6.接触职业危害岗位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7.在岗期间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接受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8.接触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讲究个人卫生。 9. 必须为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10.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在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喷洒装置(或洒水车),确认无异常时,开启喷洒装置(或洒水车)洒水抑尘。喷洒装置(或洒水车)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以便安排人员对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正常运转。 3.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做好值班室卫生清理工作,防止粉尘危害。 4.岗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严禁在生产现场饮水、就餐,饮水、就餐必须在无污染源的值班室进行,并认真对面部及手部进行清洗后方可饮水、就餐。 6.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

职业健康公告栏内容

涞源鑫鑫矿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公告栏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一、岗前告知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 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告知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 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职责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工作,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领导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一、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安志仓 成员:杨成、吴金生、张志明、张建军、杨建东、杨树明、金龙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审定职业安全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和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二、职业健康工作管理机构 职业卫生科:设在安全科 科长:张志明 成员:吴金生、杨树明、金龙 职业卫生科职责:

职业危害公告栏

职业病危害公告栏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二、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单位班组。 2、基本要求 (1)凡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的工艺、设备及附加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2)危险化学品工艺、设备、建设工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要修改应有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6)各相关单位、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8)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9)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

公告书之车间公告栏内容

车间公告栏内容 【篇一:职业健康公告栏内容】 涞源鑫鑫矿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公告栏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岗前告知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 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 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 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 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 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告知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 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 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 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 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 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六、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 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职责

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内容

公告栏内容 我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噪声,放射线。 存在位置: 粉尘;储运原煤皮带,翻车机,刮板等原煤,精煤运输过程中产 生粉尘。 噪声;香蕉筛,分级筛,压风机房等开车过程中产生噪声。 射线;存在放射源岗位 1. 枚铯-137密封型放射源用于2台密度计;(主厂房328,329混料桶) 镅-241和铯-137各2枚密封型放射源(共计4枚)分别用于4台在线煤灰份仪。(上仓604-1,605-1皮带)粉尘危害操作规程及防护;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在开车前,必须先开启除尘设备或设施。 3、岗位人员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除尘和卫生清理。 4、加强各种防护设备、设施检查保养,确保完好。 5、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噪声危害操作规程及防护1、接触噪声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加强各种机械设备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减少噪声。 3、加强各种防护设备、设施检查保养,确保完好。

4、实行时间防护、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停留时间。 5、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射线危害操作规程及防护1、接触射线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定期对射源泄露情况进行检测,做好防护。 3、检修射源设备前,必须穿好防护服,将射源开关闭后方可作业。 4、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危害(射源丢失)应急救援措施: 射源丢失措施射源丢失事故发生后,射源泄漏丢失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立即通知保卫科对现场进行保护,并在向集团应急救援领导办公室汇报的同时,拨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职业病危害(射源泄露)措施; 射源泄漏事故发生后,先启动车间级应急预案由事故单位负责人负责抢险救援工作,车间救护、治安和泄漏处理组参加抢险和现场警戒。 6.3.2.3厂级应急救援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起本组的工作人员及抢险装备,然后赶往事故现场,向现场第一负责人报到,接受任务,了解现场灾害情况,实施统一的救援工作。 6.3.2.4救护组和治安组组织受照射人员的救护和危险

职业危害安全告知制度(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危害安全告知制度(最新版)

职业危害安全告知制度(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

职业病危害公告栏

职业病危害公告栏 本生产区域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包括:硫酸、磷酸、盐酸、氨、噪声与粉尘等 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结合各岗位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尘口罩、防毒口罩(面具)、降噪耳塞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对岗位的工艺设备设施及配置的通风除尘等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认无泄漏,通风除尘等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3、如通风除尘等防护设施或工艺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导致岗位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正常范围,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及时安排对工艺设备设施或通风除尘设施进行维修处理故障,确保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浓度正常后,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4、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 5、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生产现场严禁吸烟、饮水、就餐。吸烟、饮水、就餐必须在无污染源的值班室进行,并认真对面部及手部进行清洗后方可吸烟、饮水、就餐。 7、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它人员。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污染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污染物进入体内。 9、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三、职责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或告知书)中写明。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分厂或人事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告知补充合同。 4、公司在各分厂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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