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1、(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违反条例规定采集发菜,破坏地表和植被面积不足()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A.五十平方米

B.六十平方米

C.四十平方米

D.三十平方米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

A.编制水土恢复方案

B.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C.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D.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3、(单选题)内蒙古水土保持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A.谁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

B.全面规划

C.保护优先

D.预防为主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4、(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在禁止区域从事取土活动的,对单位取土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罚款。

A.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B.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5、(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定期向()上报监测数据。

A.所在地人民政府

B.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D.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6、(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监测情况。

A.每周

B.每月

C.每季度

D.每年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7、(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关于水土保持工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嘎查村民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B.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C.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D.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8、(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时,应当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A.三十日

B.四十日

C.十日

D.六十日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9、(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

A.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B.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D.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0、(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禁止在()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A.十四度

B.十六度

C.十七度

D.十五度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1、(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行为?()

A.责令其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

B.按照开垦面积,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3元以下罚款

C.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D.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A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2、(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规划草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B.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C.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

D.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

正确答案:A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3、(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

A.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

B.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C.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D.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

正确答案:AB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4、(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内开办的哪些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A.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

B.输油输气管道

C.电力

D.冶炼

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5、(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的土地,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地表土进行分层()。

A.登记

B.保存

C.利用

D.剥离

正确答案:B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6、(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

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生

态效益补偿制度。

A.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B.水土涵养区

C.水源涵养区

D.江河源头区

正确答案:A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7、(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

目发生哪些变化,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A.取弃土(石、渣)场位置变化以及设置数量超过百分之十

B.土石方量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C.建设地点、规模发生变化的

D.实际征占地面积增加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正确答案: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8、(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的哪些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未按照规定发布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水土保持监测公告的

B.未按照规定划定、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

C.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D.未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9、(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下列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A.采集发菜

B.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滥挖苁蓉、锁阳、甘草、麻黄等植物

C.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

D.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

正确答案:AB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0、(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下列哪些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

点预防区?()

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B.水库库区、湖泊、重要湿地

C.潜在退化的草原地区

D.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

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

理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

应当()。

A.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B.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C.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D.编制水土恢复方案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时,应当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A.六十日

B.四十日

C.三十日

D.十日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3、(单选题)内蒙古水土保持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A.全面规划

B.保护优先

C.谁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

D.预防为主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4、(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禁止在()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A.十四度

B.十七度

C.十五度

D.十六度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5、(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违反条例规定采集发菜,破坏地表和植被面积不足()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A.三十平方米

B.五十平方米

C.六十平方米

D.四十平方米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6、(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在禁止区域从事取土活动的,对单位取土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罚款。

A.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D.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7、(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监测情况。

A.每年

B.每月

C.每周

D.每季度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8、(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定期向()上报监测数据。

A.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B.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所在地人民政府

D.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9、(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关于水土保持工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嘎查村民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B.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C.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D.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0、(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

A.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C.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D.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11、(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规划草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B.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C.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

D.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

正确答案:A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2、(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的哪些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未按照规定划定、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

B.未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C.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D.未按照规定发布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水土保持监测公告的

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3、(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

A.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B.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

C.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

D.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正确答案:AB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4、(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下列哪些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A.潜在退化的草原地区

B.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

C.水库库区、湖泊、重要湿地

D.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5、(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如何处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行为?()

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B.按照开垦面积,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3元以下罚款

C.责令其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

D.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正确答案:A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6、(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内开办的哪些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A.输油输气管道

B.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

C.冶炼

D.电力

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7、(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

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生

态效益补偿制度。

A.江河源头区

B.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C.水土涵养区

D.水源涵养区

正确答案:AB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8、(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的土地,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地表土进行分层()。

A.剥离

B.保存

C.利用

D.登记

正确答案:AB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9、(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

目发生哪些变化,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A.实际征占地面积增加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B.土石方量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C.建设地点、规模发生变化的

D.取弃土(石、渣)场位置变化以及设置数量超过百分之十

正确答案:A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0、(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下列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A.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

B.采集发菜

C.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滥挖苁蓉、锁阳、甘草、麻黄等植物

D.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

正确答案:AB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1、(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在禁止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2、(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竣

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组织验收,并设立标志,建立档案,明确管理主体。

A.对

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3、(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进行诚信记录。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4、(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水土保持技术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投资入股、承包、租赁等方式,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5、(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全区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6、(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水土保持工作实行保护为主、预防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7、(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水土保持设施的用途。

B.错

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8、(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分期建设以及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一次性编制完成。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9、(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大学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30、(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适应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增强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消防设施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乡和集镇消防设施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后勤保障设施; (二)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讯机站及配套设施;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建筑消防设施; (六)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和设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消防设施纳入公共安全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确保消防设施的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微型消防队(站): (一)居民住宅小区住户在1500户至4000户; (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总建筑面积为30万至40万平方 米。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集中统一建站;超过前款规定的,应当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普通站。 微型消防队(站)可以单独建设,也可设置在建筑物平街层,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配置不少于2辆消防车及相关的消防装备和设施。 微型消防队(站)房屋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修建,配备其他设施所需费用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6月10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飞月29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U(2006年1月21日)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6月7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地质灾害防治知U(2003年11月24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飞月16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 意见(2006年5月10日)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2006年1月14日)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0日)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 办法(2006年5月飞3日)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006年3月6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 防应急灯具产品(2003年7月1日)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2002年4月5日)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系统产品(2001年12月7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 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 行规定(2001年1月9日)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年3月飞3日)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飞5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 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的意见(2006年9月8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4.01.25 【实施日期】1994.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制定) 中俄边境旅游是我区国际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中央“沿边发展战略”,繁荣边疆经济,使中俄边境旅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边境旅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在全区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俄边境旅游主要包括对等互换团组旅游、中俄现汇旅游、易货补偿旅游等几种形式。 一、中俄对等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根据有关旅游协议,对等互换旅游团组的旅游(人数

对等,提供服务对等,只计算人天数,不动用外汇结算)。 二、易货补偿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旅游者在对方国内消费之后,以货物支付的一种旅游形式。 三、现汇旅游是指以国际流通货币结算的旅游形式。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为全区中俄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旅游局委托呼伦贝尔盟旅游事业管理局、满州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额尔古纳右旗旅游事业管理局分级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 第三条中俄边境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审批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 二、审批中俄边境旅游线路,审核价格构成。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中俄边境旅游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 五、受理旅游者投诉,处罚违章经营的单位和当事人。 六、制发“中俄边境旅游团计划名单”和对外“邀请函”。 七、制定和修改中俄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八、会商海关、商检、物价等相关部门指定赴俄旅游购物定点商店。 第四条出入境口岸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团和俄罗斯人入境来中国的旅游团,必须从双方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作业以及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业绩考核部门报 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在本单位显著位臵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且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渝府令【2002】140号)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鸿举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适应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增强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消防设施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和集镇消防设施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后勤保障设施; (二)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讯机站及配套设施;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建筑消防设施; (六)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和设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消防设施纳入公共安全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确保消防设施的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微型消防队(站):

(一)居民住宅小区住户在1500户至4000户; (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总建筑面积为30万至40万平方米。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集中统一建站;超过前款规定的,应当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普通站。 微型消防队(站)可以单独建设,也可设置在建筑物平街层,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配置不少于2辆消防车及相关的消防装备和设施。 微型消防队(站)房屋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修建,配备其他设施所需费用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根据城市规划和消防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步骤建设消防固定取水点(取水码头)。 水文水资源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水文水资源情况。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和维护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 设置市政消火栓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道宽度超过60米时,道路两侧和城市(镇)主干道十字路口应当设置消火栓; (二)消火栓供水管网符合消防规划要求,城市(镇)主干道改造时,应当同时改造、安装消防供水管网和消火栓,城区主干道供水管道口径不小于300毫米; (三)临近城市(镇)主干道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域内的建筑物外的消火栓,应当设置在消防通道两侧或通道交叉口。 第九条城市供水部门应当经常性对消火栓进行检修,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条设有消防用水设施专用水管的单位,应当在供水管网进户地点安装进户消防用水计量仪表,由供水单位管理。 实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建(构)筑物,应当保证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二次供水涉及消防的安装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无消火栓或消防供水不足的大面积棚户区和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当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水池,且每个水池容量不应小于50立方米。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行政条例汇总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行政条例汇编

前言 为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公司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行政条例进行了识别,编制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行政条例汇编》,为全体员工学习法律法规及标准,提供一份详细的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行政条例》汇集了2017年1月之前有效版本,如遇相关条文变更、废止等情况,公司将及时识别并通知相关方。 如发现有错误之处请与安全环保部联系。 XXXXXXXX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行政条例汇编 审批: 审定: 审核: 编制: 二0二0年一月一日实施

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 (6)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4)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2005] (23)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32)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 (34)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办法[1991] (40) 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41) 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43)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45) 内蒙古自治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 (50)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办法 (54)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7] (55)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2007] (63)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正)[1997] (66) 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73)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 (78)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1] (82)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 (90) 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97) 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0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08)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承包经营 第五条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草原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承包方交回承包草原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草原时,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投资,建设畜牧业生产设施、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草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形确需对个别农牧户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木乡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下列草原可以用于调整: (一)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草原; (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的草原; (四)通过治理增加或者自然变化形成,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草原。 第七条按规定已经预留的机动草原,应当用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内政发电[2013]3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6 【实施日期】2013.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电〔2013〕30号2013年10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13年10月12日,自治区主席巴特尔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听取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切实加强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持续向好,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处于高位运行,特别是工矿商贸领域较大事故时有发生,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屡禁不止,企业主体责

任不落实、政府监管不到位和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依然存在,形势不容乐观。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构建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业,落实到每一个班组和岗位人员。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真正做到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总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二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负有安全生产主管、监管责任的领导、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把安全准入关,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使监管工作深入到企业、深入到基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是各类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获取、识别适用于本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及时评审、更新并传达给有关人员及相关方,实现法律法 规及其他要求在各项管理制度中的融入,保证员工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适用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融 入、评审与更新等方面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70号) 2.2《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3 职责 3.1公司生产部负责获取、识别、评审、更新、传递与本企业相关的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2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业务相关的安全法规,并汇总到公司生产部。 4 管理要求 4.1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收集内容包括: 4.1.1 国际公约和条约: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 4.1.2 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4.1.3 法规: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有关条例和实施细则;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有关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七)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日内作出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4号)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九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消防工作情 况,逐级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促进本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1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04】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盟市、旗县编制和实施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包括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应当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框架下进行编制,并遵从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管理。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旅游区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开发、旅游产品开发都要按照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方案进行,不得随意、盲目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自治区各盟市、重点旅游旗县都要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都要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 第七条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全区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盟市和旗县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的范围

第八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区域范围划分可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旅游发展规划分为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跨盟市的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盟市旅游发展规划、旗县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十三条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按规划层次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十四条旅游区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分析旅游区客源市场,确定旅游区的主题形象和旅游产品体系,划定旅游区的用地范围及空间布局,安排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提出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至20年,同时可根据需要对旅游区的远景发展做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对于旅游区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亦应做出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3至5年。 第十六条在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为了近期和当前建设的需要,编制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区内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

2、内建建[2015]149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发布人:信息中心发布日期:2015-04-27 内建建[2015]1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委托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最新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资料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 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 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08年1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投入; (五)旗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六)建立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审查; (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辖区)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建立苏木乡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三)组织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落实居民区、嘎查村和部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所属部门、派出机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公布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承包经营 第五条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草原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草原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草原时,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投资,建设畜牧业生产设施、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草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形确需对个别农牧户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下列草原可以用于调整: (一)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草原; (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的草原;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