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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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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幼儿园收费管理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省价综﹝2012﹞241号

【发文日期】2012-10-12

【实施时间】2012-10-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经济发展局)、教育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向住宿幼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在现阶段,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水电费、取暖费、修缮费、幼儿活动和生活用品及所需设备设施折旧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园等级确定最高标准(如表),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

注:城区所辖乡镇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县(市)标准掌握。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小学附设幼儿园(班)保教费标准按不高于全日制幼儿园其他等级收费标准的70%核定。 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当地确定的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按不超过50%的标准核定。

第八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等级证书;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办园成本测算资料;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市(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备案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近三年的收入、支出状况或新开办后预计一年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应于每年8月份完成。

第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标准经审批或备案的,应至少保持学年内稳定。

第十四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

(一)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确定,不得营利。幼儿园应建立伙食台账,按月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二)代收费:班车费,班车由政府或幼儿园出资的,收费要尽可能体现公益性原则;由社会或个人出资的,收费按保本或微利原则确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五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外语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按月收取。

第十八条 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请假的,保教费按以下标准退还幼儿家长预收费用:幼儿实际在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退费;超过半月的,不退当月费用。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天数计算。

幼儿园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足月的按天退费。

第十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按《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按分级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登记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代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在长的中省直单位及各大专院校、部队举办的幼儿园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其他公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同级国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单独立账,在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今年5月19日16时左右,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驴溪河发生一起群体溺水事件。6名小学女生在结伴游泳时发生险情,中学男生杨彬在救起1人后不幸遇难,其余学生中有4人溺水身亡,1人失踪。这是一起惨痛的学生群体性溺水死亡事故。为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学生溺水事故,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将以上事件作为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到学校。所有学校要以此为鉴,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做好学生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自护自救技能教育,全面落实《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切实开展学生防溺水专题教育。各地各校要建立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制度,通过“课后一分钟”安全教育、播放安全教育光盘、开展主题班队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专题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明确要求中小学生不得擅自下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三、做好对学生家长的防溺水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校通”等途径,通过印发《告家长书》、给家长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提醒和教育学生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监护,增强家长特别是民工子女学生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要求教育家长特别注意“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孩子的游泳安全。 四、加强预防溺水事故的宣传。各地教育部门要联系当地的电视台、电台和报社等新闻媒体,加大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预防学生溺水的良好氛围。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农村和城市近郊河流、溪坑、池塘、江边和水坝附近区域的管理,设立安全警示牌,并在事故多发地段和时段安排安全巡视员和义务监督管理员等,确保学生安全。 五、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各地各校要从学生溺水死亡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好学生死亡事故上报制度以及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

附件一: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2010年1月25日

感谢你的观看 目录 第一章指引总则2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专用术语3 第三章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6 第一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6 一、信息公示方面6 二、资料处理方面7 三、佣金与必要费用8 四、机构间合作8 第二节深圳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遵守的服务操守8 一、经纪人员的执业范围8 二、经纪人员的回避制度9 三、经纪人纪律与惩戒9 四、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9 第三节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9 第四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0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尽义务10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1 第四章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程序指引12 一、卖方放盘12 二、买方寻盘15 三、带买方实地看楼16 四、达成交易协议18 五、签署《深圳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买方缴纳定金19 六、银行监管买方购房款21 七、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结清佣金22 八、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3 九、剩余楼款结算25 十、交楼25 十一、售后服务26 第五章二手房租赁代理服务流程指引27 一、出租方放租27 二、承租方求租29 三、经纪人员带承租方实地看楼30 四、达成租赁协议31 五、签署《房屋租赁及经纪合同书》、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押金及首月租金32 六、经纪机构向出租方、承租方收取佣金33 七、出租方将物业交予承租方使用34 八、售后服务34 二手住宅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36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81 二手住宅租赁代理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29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41 房地产经纪行业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范156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鲁教基字〔〕新编号

鲁教基字〔2009〕20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 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 为正确引导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教师不得进行有违职业道德的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学科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和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 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和实施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

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要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四、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认真研究国家课程要求,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具有并不断提高课程开发和课程资源整合的能力,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能够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认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学科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特点,熟悉学段或各年级之间教材的衔接,熟悉相关学科之间教材的联系与整合要求,熟悉整册或整个模块教材的完整结构。在实施课程教学时,能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实课程目标。 五、要精心备课。备课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课堂学习的认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确定教学目标,准确把握教学重点难点,预测学生的认知障碍,科学设计课堂作业,备好所需教具学具,选择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提高备课效率和质量,采取集体备课与个人备课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资源,开展网上研究与备课。教学目标的设置要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测评、可达成。重视引发学生认知和思维障碍的教学环节和“引桥性”课程学习资源的设计。课堂练习的设计要有针对性、层次性。认真撰写教案,教案要因课程、教师、学生和教学环境的不同而异,突出个性化教案的设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 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9.09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配合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9月9日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和除技师学院以外的其他技工学校、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根据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C三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其中: “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承担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教学研究任务的教学研究机构参照A类学校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学校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 《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材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鲁教办字 [2005]5 号 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发改委(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国资监管机构、工商局、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校办企业是高校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产学研结合的基地。在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校教学科研与国家经济建设实际相结合、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以及促进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管理,推进校办办企业改革,实现投资注义多元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有效规避学校及校办企业的经营风险,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省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 [2003]62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重点突破高校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建立新型的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促进全省高校校办企业的发展。 ?基本原则 1 坚持“校企分开、规范管理,政府推动、学校运作,明确职责、确保稳定”的原则,促进高校教学、科研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2 坚持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以发展高校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多种形式促进高校具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与社会资本的结合,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校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因校、因企制宜的原则。区分不同企业和不同情况,多种形式,分类指导,维护学校、企业、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企业的改组改制,成熟一个改制一贯,不搞一刀切。 4 坚持依法保护国有资产、防止高校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确保高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坚持构建规避企业运营风险、实现资本良性循环机制的原则,合理体现校办企业的一些特殊要求。 ?主要目标 1 高校校办企业要积极引进社会资金、产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和先进管理方法,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 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照章纳税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2 通过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应运体系,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 3 建立高校教育、科研和校办企业协调发展的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创办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社会化。 二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方式 ?根据我省高校校办企业的现状,主要形式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采取联合、兼并、出售等形式。

广东电子税务局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财务报表报送简要操作手册 中山国税 2017年07月 1

1.网页申报 (3) 2.查询财务报表 (14) 3.常见问题 (14) 2

1.网页申报 1.1操作准备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必须使用IE8以上,推荐使用IE浏览器9或以上版本,首次登录前请在网站登录界面下载“IE检测下载”安装后执行一次“系统检测”及“一键配置”。若IE不符合要求的,请联系电脑技术人员升级处理。需安装使用Ad obe Read er11或以上版本。 1.2、登录:实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网址为) 1.3、点击【申报缴税】-【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国地税联合财务报送】。其中季度财务报表申报应选择【申报月份】为季度结束后次月,即1月、4月、7月、10月,年度财务报表为1-5月其中一个月份。 注:纳税人在报送财务报表之前,应首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准则)及核算软件备案,确定其3

财务报表的报送范围和报送属期。 以下为演示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报送 ,季度申报操作基本一致。选择申报月份201705,点击【填写财务报表】 4

5 1.4、核对引导页面资料,点击【下一步】。 1.5、系统出现财务报表录入界面,按系统提示录入数据或点击【下载模板】通过模板方式导入数据。采用直接 录入数据的方式应逐份表格录入完毕后方可点击【下一步】。为避免误操作导致重复录入,建议点击【下载模板】通过模板方式导入数据。 以下为通过模板导入申报方式。

6 . 1.6、点击申报界面上方的【下载模板】,将模板保存到本机。 1.7、将下载模板cwbbbsmb.rar解压,解压后选择并打开对应的财务报表(与申报界面的财务报表类型应一致) Excel模板。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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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公车改革补贴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日期】2007-06-21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年度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 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黔教基发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黔教基发〔2011〕85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作者:基教处采集时间:2011-05-06 各市(州、地)教育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 近日,省教育厅出台了《关于坚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黔教基发〔2011〕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件),对规范我省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为认真抓好85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确保减负提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推进我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规范办学、减负提质的重要意义 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由来已久,是长期困扰基础教育发展的顽症,直接损害广大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与素质教育背道而驰,是现阶段我省基础教育领域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85号文件下发以来,反响强烈,社会各界纷纷表示支持和拥护,同时也对文件能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表示了担忧,少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也持观望等待态度。规范办学、减负提质是“十二五”期间我省基础教育的重大任务,事关《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事关人才培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深刻认识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带来的严重危害性,以对学生、对家长、对社会、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不争论,不观望,不懈怠,克服一切困难和阻力,坚决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规范办学、减负提质的贯彻落实 一要加强学习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85号文件转发至所属中小学校,要利用中心组学习、业务学习及专题学习等形式,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规定,积极推动贯彻落实;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规范办学、减负提质的“八个严控”、“八个制度”、“八个突破”;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通过教职工大会、班会、家长会、宣传栏、墙报等形式,把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个校长、每一名教师、每一位家长和每一名学生。通过宣传引导,统一思想认识,达成减负提质共识,使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减负提质工作,提高社会认可度,营造有利于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7〕20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内涵发展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任务。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执行《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来抓。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落实《规范》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规范》的意见,定期、不定期对中小学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教育强乡镇、验收规范化学校、个人评优以及职务升降结合起来。市、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综合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 三、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范》的各种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出现多个学校多次违反《规范》行为的县(市、区)、乡镇,要撤消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已经被评估认定为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建议省政府撤销其称号。对因违反《规范》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或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试行) 一、办学方向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管理 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注重教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 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后函[2009]3号 【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3.11 【实施日期】2009.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 知 (鲁教后函[2009]3号) 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使全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达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确保高素质人才培养和高校的安全稳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 (一)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无小事。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科学发展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宿舍管理的领导责任。 (二)理顺和完善高校学生宿舍管理体制与机制。各高校要成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最新整理税务局联合稽查实施方案.docx

最新整理税务局联合稽查实施方案为提高县域内税务稽查工作质效,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特制定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努力开展“一案一户”式稽查,按照“制度简明、程序简化、操作简便”的要求,构建“稽查管理联动、协作机制联动、资源共享联动”的“三联动”联合稽查模式。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在县国税、地税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领导小组,为联合稽查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和领导保障。一是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地税联合稽查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协作事项、职责分工与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实行轮值制,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分年度轮流担任,成员国、地税稽查局人员担任;二是成立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案件的集体审理工作,在案件定性、定量上应统筹考虑联合稽查成果,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确定移送责任单位;三是在国、地税稽查局设立联合办案办公室,具体负责案件的部署和实施、一般案件的审理、信息交换工作,加强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规范管理,降低联合办案工作的成本。办公室分年度设在县国税局稽查局、县地税局稽查局,办公室主任分年度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担任(与领导小组组长任期一致),轮流牵头负责联合稽查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和协调。 三、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为确保联合稽查切实有效开展,国、地税稽查局在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互相协作。双方应分别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事件处理。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1]407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 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 五、《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六、《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4-2015学年度全省中小学开学及放假时间的通知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4-2015学年度全省中小学开学及放假 时间的通知 作者:文章来源:基教处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5日 黔教办基〔2014〕262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普通高中: 根据《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省教育厅关于下达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修订)的通知》(黔教基发〔2009〕62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课程安排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配套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办基〔2010〕137号)等文件精神,经征求部分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意见,现将全省中小学2014-2015学年度开学及放假时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2014-2015学年时间安排 (一)义务教育阶段 1、全学年52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小学低年级不安排),寒暑假13周。 2、学校机动的2周时间,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各1周。其中,第一学期机动的1周作为寒假增加到放寒假的时间中,第二学期机动的1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可用于组织开展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夏令营、社会实践等。 3、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 (二)普通高中阶段 1、全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寒暑假11周,社会实践1周。 2、高一、高二全学年教学时间40周,其中授课35周,复习考试3周,社区服务和劳动技术教育2周。 3、高三全学年36周教学时间,其中授课22周,复习考试12周,社区服务和劳动技术教育2周。 二、开学及放假具体时间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鲁教师字[2009]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2.20 【实施日期】2009.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教师字〔2009〕1号)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我厅制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高等学校要把教师资格作为聘用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师范)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依法对高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应成立专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申请人所提供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为学历核查、普通话测试等级核查、体检结果核查、思想品德鉴定及教师身份核实等。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受理二次。具体时间为: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提交申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 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学字[2013]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 (鲁教学字〔2013〕24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2013年,我省开展了3年中职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4”)、3年高职教育与2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要求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学生转段考核测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转段考核测试原则

(一)过程考核与综合测试相结合的原则。过程考核强化对学生中职或高职学习期间日常表现、学习成绩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的考核和评价;综合测试突出对本科段人才培养所需知识和能力的考查。 (二)体现贯通培养的原则。过程考核和综合测试内容要体现试点专业在中职段或高职段所学文化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内容,同时也要体现本科段学习对学生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要求,保证培养的贯通性。 (三)激励导向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测试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科学确定考核测试内容,严格考核测试办法和程序,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二、过程考核 (一)凡参与“3+4”“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的中职学校、高职院校试点专业录取(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了录取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 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湘教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5.27 【实施日期】2013.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教发〔2013〕17号) 各高职院校,成人高校: 现将《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3年5月27日附件 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教育教学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1.近年来,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按照“对接产业(行业),工学结合,提升质量,推动职业教育深度融入产业链,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办学条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在我省“四化两型”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强劲需求,广大人民群众让子女“上好学”的热切期盼,对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切实加强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不断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成为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的一项紧迫任务。 2.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教学有效作用于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关键。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时间不长,高等职业院校管理基础较弱,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在专业设置、学籍管理、教学常规管理、实习实训管理特别是校外实训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广大高等职业院校应站在培养合格技术技能人才、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思维,抓住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 二、进一步加强专业管理 3.学校专业(专业方向)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

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的通知》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2〕19号) 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教基〔2001〕2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验区的实际,我厅对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做了进一步细化,制定了《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请认真贯彻实施。 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各实验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对实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 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 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 课程 年级周总课 时 (节) 占九年课 时总计比 例%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品德与生活336 228%思品与社会332210 思想品德2226 历史与社会历史与社 会 33399 3.3% 历史2226 10 3.6%地理224 科学 科学222246523238.4%生物336 14 5.1% 物理235 化学33 语文887766545565620.4%数学444455445393914.2%外语223344422228%

体育33333333327279.9% 艺术艺术44444422230 3010.9%音乐22222211115 美术22222211115 综合实践223333319 4616.8%地方与学校课 程 44332243227 周总课时数 (节) 262630303030343434274 学年总课时 (节) 91091010501050105010501190119011229522 说明:1、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5周。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复习考试时间2周,其中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增加2周,实际上课时间为33周。1-6年级每课时40分钟,7-9年级每课时45分钟。 2、设综合课程(历史与社会、科学和艺术)的不再设置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音乐和美术课程。 3、表格内各门课的周课时安排为指导性意见,各实验区在执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学年课时总数和周课时数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鲁教基字〔2008〕9号 各市教育局: 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鲁教基字〔200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地方课程是义务教育三级课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和完善课程管理体制、增强课程的适应性,提高地方建设课程的积极性和水平,激发中小学生的学习兴趣、转变学习方式、完善智力结构、增强创新意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中小学校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督导,确保地方课程的开设。 二、调整课程结构,建立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地方课程体系,实行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地方课程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地方课程的开设,确保地方课程实施的整体效果,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设置必修地方课程,包括安全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文化、人生规划四门课程与假期生活指导,形成必修地方课程和选修地方课程相结合的地方课程体系。除假期生活指导外,必修地方课程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规定的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课时中统一

安排课时(具体课时安排见附件1,鉴于部分教材暂不配套,本学年课时安排可由各市进行适当调整),使用相对统一的教科书。我厅将制定印发必修地方课程实施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学校开好课程。选修地方课程在确保开足课时的前提下,由地方和学校根据当地实际在我省制定的地方课程框架内自主开设。 三、组织对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的开发建设。根据义务教育必修地方课程实施指导意见,面向省内出版单位受理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编写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同时,结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对部分原有地方课程教科书进行修订和审查。 四、加强对地方课程教科书的管理。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由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审定,经我厅批准后,列入《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由各市统一组织选用。2008至2009学年地方课程教材暂从已审查通过的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今年下半年,我厅将根据必修地方课程实施指导意见和选修地方课程开设的需要,立项开发部分新的地方课程教材。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地一律不得组织编写和出版供中小学生使用的乡土教材类、专题教育类图书,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征订发行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任何地方性和专题类教育用书及教辅材料。 五、免费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根据国家要求,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省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在各市选用的基础上,由省里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城市学生按照“一费制”标准交费购买。各地在选用时要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内容概述:校务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教育科研管理、安全管理、校园管理、后勤管理、档案管理等。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苏教基[2006]3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江苏基础教育,加强新形势下学校的常规管理,切实提高我省中小学的管理水平,我厅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切实予以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管理规范》。 当前,我省基础教育已经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向管理要质量和效益,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已经成为中小学内涵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合格学校重点工程,增添了大量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后勤设施,如何通过加强学校管理,提高这些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也是当前摆在我省中小学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最近,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召开了加强中小学管理的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强调了新形势下加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颁发的《管理规范》就是在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常规管理,指导广大学校依法管理、自主管理、创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巩固发展合格学校建设成果,优化育人环境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学校管理工作,切实把贯彻落实《管理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工作,认真抓紧抓实抓好,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管理水平,为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全面开展培训,推动各地各校贯彻执行《管理规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大规模的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高对做好学校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各地和各中小学贯彻执行《管理规范》的自觉性;明确《管理规范》的内容、特点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推动《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分期分批开展对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各中小学校要对广大教师进行校本培训,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所有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都接受一次《管理规范》的专题培训。 三、细化目标要求,大力开展以贯彻执行《管理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和谐校园”创建活动。 各地各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创建和谐校园的部署要求,把中小学校贯彻执行《管理规范》作为我省“和谐校园”创建的重要内容和标准,制订创建方案,细化目标要求,落实各项措施,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力争在近两年内使全省所有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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