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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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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身份权

一、名词解释题

1.身份权 2荣誉权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A.姓名权 B荣誉权C.名称权 D隐私权

2.基于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身份权,属于()

A.配偶权 B.亲权 C.亲属权 D.监护权

3.基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身份权,属于()

A.配偶权B.亲权 C.亲属权D.监护权

三、多项选择题

1.基于下列事实,可以取得荣誉权()。

A.优秀教师 B.劳动模范 C.三八红旗手 D.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2.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有()。

A.荣誉权

B.姓名权 C.亲权 D.配偶权

3.荣誉权包括下列内容()。

A.荣誉获得权 B.荣誉保持权 C.荣誉利用权 D.荣誉转让权

4.配偶权的内容包括()。

A.同居权 B.贞操请求权 C.生活互助权 D.住所决定权

5.下列关系可以产生亲属权()。

A.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

B.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

C.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D.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四、简答题

1.身份权的特点有哪些?

2.荣誉权的内容是什么?

3.简述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

4.简述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

五、论述题

试述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六、案例分析题

某市针织厂职工兰华经单位领导同意批准,选用本厂生产的服装面料,自己设计缝制了一套宽松式女套衫,以个人名义参加了市纺织局组织的“服装百花奖”竞赛,并获得了“设计二等奖”,但获奖证书和奖金却被单位以厂设计小组的名义领取。兰华向厂领导要求取得纺织局颁发给他的获奖证书和奖金,但厂领导则称,兰华参赛服装之所以获奖,并不是因为服装款式新颖,而是因为其选用了本厂生产的服装面料。因此,获奖证书和奖金只能归厂设计小组。兰华认为,工厂根本没有设计小组,服装完全是自己设计缝制的,获奖证书和奖金理应归其所有。为此,兰华诉至法院。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

1.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2.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或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

二、单项选择题

1 .B 2. C 3.B

三、多项选择题

1 .ABCD 2. ACD 3.ABC 4.ABCD 5.BCD

四、简答题

1.答:身份权具有如下特点:(1)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取得的人身权,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获得特定身份而取得的;(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没有身份权,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受影响;(3)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而不是人格利益;(4)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的也包含着义务。

2.答:荣誉权的内容包括:(1)荣誉获得权,包括获得荣誉的权利和获得因荣誉所生的利益的权利。(2)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于已被授予的荣誉保持归自己享有,非经一定程序不得被取消的权利。(3)荣誉利用权。指荣誉权人可以利用其所获得的荣誉以获取利益。

3.答: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是基于一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发生的身份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1)配偶权。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而相互享有的身份权,主要包括同居权、贞操请求权、扶养权、离婚权等内容。(2)亲权。亲权是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对其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身份权,主要包括抚养教育权、财产管理权、惩戒权等内容。(3)亲属权。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4.答: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中的人身权为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在著作权中,身份权包括四项:一是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是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是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在专利权中,身份权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在商标权中,身份权主要表现为商标权人在商标的使用中有标明自己名称的权利。在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中,身份权主要表现为权利人领取荣誉证书、标明权利人身份的权利。

五、论述题

答: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表现在:(1)主体不同。荣誉权仅为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的民事主体享有,而名誉权是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的。(2)客体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光荣称号或嘉奖所体现的利益,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3)取得程序不同。荣誉权往往需经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而取得,而名誉权的取得无须授予。(4)能否被剥夺不同。荣誉权可以依法剥夺,而名誉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5)损害方式不同。侵害荣誉权的方式主要是否定、贬低、裹读他人的荣誉,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

六、案例分析题

答:在本案中,某市针织厂侵犯了兰华的荣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将获奖证书和奖金返还给兰华。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兰华是在单位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并以本厂生产的服装面料,自己进行设计的,与单位并没有关系。因此,该设计所取得的荣誉应归兰华个人。单位领取兰华的获奖证书和奖金,属于侵犯兰华荣誉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格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 1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人格和人格权(见表12-1) ★★★ 表12-1 人格和人格权 人格的法律内涵 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人格权与财产权 人格权与人权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意义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人 格权概述

考点二: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1.人格权与身份权(见表12-2) 表12-2 人格权与身份权 2.人格权与财产权(见表12-3) 表12-3 人格权与财产权

3.人格权与人权(见表12-4) 表12-4 人格权与人权 考点三: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见表12-5)★★★ 表12-5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12.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析人格权的主要特征。 答: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格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其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其保护范围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②从其权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项人格权皆须以具体的民事主体为依托,并借此表现其价值和个性。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的关系。 答:(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东财《民法》在线作业三 满分答案

东财《民法》在线作业三 1. 公民的身份权是公民于下列情况下享有的权利() A. 出生 B. 年满10周岁 C. 年满18周岁 D. 取得特定身份 正确答案: A 满分:4 分得分:4 2.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A. 组织 B. 团体 C. 组合 D. 社团 正确答案: A 满分:4 分得分:4 3. 甲与乙因故发生争吵,甲用木棒打击乙的头部致乙休克,甲侵害了乙的() A. 生命权 B. 健康权 C. 名誉权 D. 身份权 正确答案: B 满分:4 分得分:4 4.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对() A. 选择之债进行的分类 B. 主债进行的分类 C. 法定之债进行的分类 D. 多数人之债进行的分类 正确答案: D 满分:4 分得分:4 5. 养牛专业户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蒋某恐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为防止传染给别的牛造成更大损失,蒋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农民刘某经过此地发现此牛并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竟成了一头高产奶牛。一年后,蒋某听说了此事,要求刘某将牛还给他,刘不允。依照法律,蒋某() A.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取得此牛是不当得利 B.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病牛支出的费用及劳动费 C.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蒋某的所有权已因抛弃而消灭 D.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有权要求刘某给予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 C 满分:4 分得分:4 6. 司机吴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他代买一箱苹果,吴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为李某多买了一箱。此行为属于() A. 没有代理权 B. 有权代理 C. 滥用代理权 D. 超越代理权 正确答案: D 满分:4 分得分:4 7. 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属于

身份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身份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什么是身份权?身份权包括哪些内容?侵害身份权按照法律应得什么样的赔偿?下文做了一一介绍: 一、身份权的概念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 二、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fumu)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没有亲权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将亲权纳入监护中,在我国虽然没有直接的亲权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权带有亲权的性质。根据亲权的内容,一般分为: (一)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 1、保护权。父母(fumu)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2、教育权。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气。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同时也是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权利的表现。 3、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入,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因此,《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l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的异同

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 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 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的异同: 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是两个很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人身自由权利从广义来说,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而狭义的人身自由权利只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 人身权利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公民所固有的,法律直接赋予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身份权是指公民因某一特定身份的而产生的权利,包括亲属权、监护权、夫权、父权等。 可见,人身权利所包括的具体内容范围要比人身自由权利的内容范围广,人身自由权利包含于人身权利之中,是公民人身权利最基本的权利。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 何谓人格尊严权? 立法和司法上并未有规定或解释,因为人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这几种认识基本一致认为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4章 自然人人格权【圣才出品】

第4章自然人人格权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人格权和身份权概述 1.人身权 (1)人身权的基本特征 人身权是对人格权、身份权等非财产权利的总称。人身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不可分离。权利主体(人)与权利客体(精神利益)混同为一体是人身权最主要特征。 ②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特定身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仅仅表现为精神利益。 ③不能转让和剥夺。人身权的不可分离性决定其不可剥夺性,即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

仅能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能剥夺其人身权利。 (2)人身权的分类 ①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即是对人格利益的支配权。 人格权的特点有: a.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与生俱来。 b.人格权是专属权。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或继承,不得抛弃,也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 c.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性。 ②身份权 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在亲属关系中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也即亲属权)的特点有: a.亲属权仅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存在。 b.亲属权也具有专属性,一般不得转让或处分,不得由他人代行,一般也不得抛弃(继承权可以抛弃)。 c.亲属权具有义务性。 (3)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差异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权利取得上的差异。人格权是基于出生,具有独立人格而享有权利,是对自身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身份权则存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这些法律关系在多数情形下是自愿选择的结果。

身份权的内容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c17556233.html, 身份权的内容 核心内容: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份权有哪些内容呢?身份权的内容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等权利。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身份权的内容。 身份权的内容: 一、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管理和保护权利。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设有亲权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将亲权纳入监护中,在我国虽然没有直接的亲权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权带有亲权的性质。根据亲权的内容,一般分为: 1、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 (1)保护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教育权。 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惯。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这同时也是父母享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权的表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等不良的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即使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权利和义务等等。 (3)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 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因此,民法通则

王泽鉴-清华-第一讲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 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一) 王泽鉴教授(2009.9.21) Ⅰ.课程目的、内容及方法 Ⅱ.侵权法与损害补偿体系 壹、课程目的、内容及方法 一、课程目的 (一)侵权行为法(侵权法)及人格权法的重要性 1.风险社会与侵权法 风险社会、意外事故(accidents), mass tort 2.人格权的保护 3.权益的侵害及损害 (1)人身(person),财产权(property),财富(wealth,纯粹经济损失)(2)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 (二)中国大陆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及人格权法的发展 1.现行规范体系 债权(84-93) 权利体系知识财产(94-99) 民法通则(1986)人身权(广义)(98-107) 一般规定(106-110) 民事责任合同(111-116) (1)立法侵权(117-133) 责任方式(134) 环境保护法(1989) 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产品质量法(2000)等 名誉(199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精神损害赔偿(2001) (2)司法人身损害赔偿(2003) 法院判决

2.侵权责任法及人格权法的制定 (1)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①草案内容 ②比较法研究 (2)人格权法的制定 ①单独立法 ②与侵权法的关系 3.学说理论(学者)的贡献 ①较多的学者,丰富的研究成果 ②外国法介绍与比较法研究 ③侵权法教科书的数量远超德国 ④集体性研究的推动:欧洲法研究的借鉴 4.立法与学说的协力: ①立法前:重要问题的专题研究:立法理由书的撰写 ②立法后:注释工作 二、课程内容 (一)绪论 1.侵权法与人身损害补偿体系 2.侵权法、民法与宪法(基本权利、侵权法的宪法化) (二)比较法 3.比较法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4.Civil law(大陆法)与Common law (普通法);欧洲侵权法及美国侵 权法 (三)侵权法 5.一般侵权行为在比较法上的规范模式与侵权法草案规定:受保护利益 与违法性理论 6.受保护的权益(protected interests);二个比较法的研究课题: (1)Wrongful Birth and Wrongful Life

探析亲属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探析亲属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摘要:在梳理亲属权与身份权关系基础上,笔者认为亲属权属于身份权中一种。目前大部分学者将身份权不加分析的看作绝对权。这种观点忽视了对亲属权具体内容的研究。通过对亲属权具体内容的分析,笔者认为亲属权具有双重属性,即绝对性和相对性。 关键词:亲属权;身份权;绝对权;相对权 在民主和法治思想日益深入民心的当今社会,以人为本的思想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以至于在20XX年修改宪法时候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在法学界人格权法的研究也备受青睐,有些学者指出在将来制定的民法典中要把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但是作为人身权另一重要内容的身份权制度的研究相对冷清。身份权的性质大部分学者认为属于绝对权,笔者认为这于身份权的研究欠缺,特别是身份权具体内容的研 究欠缺不无关系。 一、亲属权属于身份权中一种 在民法学理上人身关系被划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的人身权制度并没有明确指出身份权这一概念。目前对于身份权的界定学者们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种观点认为,身份权亦称亲属权,为由身份关系所生之权利,广义的包括亲属法上及继承法上之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依其客体,可划分为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和监护权。依此观点,法人没有身份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上所谓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关系上的自然人为客体的权利,其内容为作为客体的自然人人身的支配。笔者认为三种观点各有不足。第一种观点将身份权等同于亲属权,并认为继承权属于身份权是不恰当的。身份权除包括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外,还包括亲属法外的身份权,比如荣誉权。从前称亲属权为身份权,但是现在已再没有从前法律中的各种“身份”(如贵族、商人、家长等)。而父母子女间、配偶间、其他亲属间的关系也与以前的身份关系大不相同。继承权跟身份有关,然而,继承权由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并非由身份所决定,而是由被继承人的意思或法律拟制的意思所决定,所以,继承权不应归入身份权。基于此,《法国民法典》将继承规定于取得财产的方法一编中,《德国民法典》则将继承单独成编,以与亲属相分离。第二种观点将亲属权与身份权相等同,并且将法人的身份权排除在外。法人也可以基于身份利益享有身份权,比如荣誉权、专利权。第三种观点将自然人视为身份权

人格权法论文

生还是不生,谁说了算? ——论公民的生育权 14307134 法学院3班王珂 摘要:生育权、人格权、夫妻关系、身份权 引言 说起人格权,第一时间出现在我们脑海中的相必会是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姓名权等种种。这倒是可以理解,因为所谓人格权即是区别于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的,以身份、契约等约束条件为支撑的,基于人的存在而天然存在的权利。也正是因为人格的存在,也就有了人权的存在,没有人这一属性,当然也就没有人格,于是也就没有所谓人权。正因为人格权这一权利的天赋自然属性,使得它成了所要保护的最最基本的权利,因为对于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保护,当然应该是最为重要的。笔者在本文中所要谈的问题,是人的生育权。生育作为人类繁衍生息的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人对于自己身体的一种直接支配,并不服从于任何身份属性,所以只有将其归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之内才能加以分析。 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相比,生育权似乎是极其特殊的存在,因为不管是生命,还是姓名,又或是荣誉肖像等,都是权利主体个体的问题,而生育这一行为,就必须牵扯到相对一方。但是生还是不生,怎么生,

和谁生,究竟如何通过法律来调整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社会关系的多元化,男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生育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长久以来,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我们始终将生育作为夫妻的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也将其视作是夫妻对家庭的一种责任,所以不存在生育权的归属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地位的提高,生育已经不再是一种义务,特别随着人工授精技术的出现,生育也不再局限于夫妻之间。如果将生育权仍置于夫妻身份之下,就难以对非婚生育和人工受孕予以保护。再者,生育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人类作为一种生物进行种群繁衍的一种天然行为,它的存在更多的充满了一种自然意义,即可视作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将生育权看做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不仅这种身份难以固定,而且也是对人性的一种不尊重。既然生育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所以当然被归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二、男性有生育权吗 谈到生育,往往想到的是女性在分娩时所承受的痛苦。的确,在整个生育过程中,男性所扮演的是次要的角色。但是要明确的是,生育是一种对向性的行为,即是双方共同的行为才可以实现的结果。并且,在前文中我们已经非常明确了生育权不是基于身份的权利,而是一种具体人格权,所以,男性也应具有生育权。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的案

人格与法人人格权

人格与法人人格权 [摘要]人格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在罗马法时代被用做区分人与人的技术工具;在近代以及现代法律中,人格一词所指的应该是主体在法律上的一般的地位。然而,对于人格权来说,自然人享有是基于其自然伦理之属性,或者简言之即为“理性”及“尊严”;法人无“理性”及“尊严”可言,故法人享有人格权这一说法即有不妥之处。 [关键词]人格人格权法人人格权尊严 一、人格之内涵 “人格”这一概念产生于罗马法。罗马法上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homo”、“caput”和“persona”。“homo”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权利义务的主体:“caput”的原意是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在古罗马时代,户籍登记时,家长在登记册中占有一章,家属则名列其下,只有家长才具有权利能力,所以“caput”就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而“persona”则表示某种身份,是从演员扮演角色所带的面具引申而来,面具可用以表示剧中的不同角色,“persona”也就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在罗马法时代,只有同时具备自由人、家长及罗马市民三种身份的人才具有人格,即只有同时具有这三重身份的人才能被叫做“caput”,才能成为交易之主体,而其他人,要么是奴隶,要么是从属者,要么是外邦人,都不具有罗马市民社会的主体资格。可见,在当时,人格这一概念带有明显的“组织社会身份制度的工具” 的特性,是一种一些人压迫另一些人的法律技术工具。之后,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将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导入社会生活。法国大革命彻底打破了这之前的社会身份制。《人权宣言》第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社会的差别只可以是基于共同的利益”,其中人权的主体是人(Homme)和市民(Citoyen),而非具有所谓“人格”(personnalité)的人。在《法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所有法国人均享有私权”。从此,身份制在其它国家也逐渐被废止。既然在法律已经宣告天赋人权、人人平等,那么在法律之中再规定每个人的人格平等似乎有显多余。 在我国,有学者认为“人格”一词在法律上有三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第二种含义是指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种含义是指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一)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一) 一、绪言 尽管存在诸多非议,但近年来的势态发展仍然清晰地表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将秉持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九编制”体例进行创设1]。继较早之前已经完成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之后,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亦陆续颁行,人们的目光自然聚焦到除总则之外唯一剩余的工程:人格权法。 虽然权威机关尚未明确表态是否或者何时启动立法,但制定一部可能再创一项世界第一的有关人格权的单行民事法律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朗。而且,在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除了在第2条一般条款中列举了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并概括规定“……等人身、财产权益”;以及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外,其他并无专门的有关人格权的条文设计,此举被认为显然是仍为人格权的单独立法留有余地。 无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毫无疑问地,如何处理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将是未来可能进行的人格权法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和主流观点一样,笔者也认为侵权责任法替代不了人格权法律制度。因为侵权责任法不是规范权利规则的法,不具有确认和规范权利的功能。 但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法,主要保护包括人格权在内的绝对权。由此,对人格权的侵害在性质上都是一种侵权行为除加害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以外,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获得救济;除去法定权利之外,大部分人格利益(最典型者如个人隐私)的损害,是在立法缺乏规定的情况下,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实现救济。 而另一方面,人格权范围的扩大,也历来被作为侵权责任法保障范围扩张的例证。毫无疑问,侵害人格权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是、甚至只能是侵权民事责任。尤其是因侵害人格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更是极大地丰富了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内容。至少从这些意义上说,侵权责任法对于人格权的救济将会直接决定人格权法的实际存在价值。恐怕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者才会指出在未来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只规定人格权的种类和具体内容,严格不涉及权利的保护问题,将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放在侵权责任法编中加以规定。2] 另外不可不注意到的是,与物权法、债法等法律规范不同,法律对于人格权的规定主要在于宣示权利,民法典关于人格权关系的专门规定只有权利和客体,基本不涉及行为规范因此其不仅内容少,而且条文数量不多。按照前述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的民法草案,“人格权法”编仅29条。其中不少章节(如第四章“肖像权”)仅两三条而已。相对于已有的《合同法》的428条《物权法》的247条,乃至《侵权责任法》的92条,其体例结构上的失衡之严重,很难令人接受而在包括笔者在内的部分学者看来,能设计出29个条文,已经是勉为其难。因为有些条文的内容其实可以合并;有的条文则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总体上看,编入侵权责任法更为合适。 所以,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正确认识到并妥善处理好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实在是必须认真对待的课题。 二、分歧概览 在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问题上,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判断。 主张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单独制定的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必然在体系上要求人格权单独成编。我国已经制定了作为单行法的《侵权责任法》,集中规定了侵害各种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旨在保护各项民事权利,这就需要首先在民法典分则中具体规定各项民事权利,然后再集中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从而才能形成权利与责任的逻辑结合和体

身份权应当包括财产权

身份权应当包括财产权 摘要:本文认为,传统民法理论将身份权归为非财产权的做法错误;身份权中应当包括财产权性质的身份财产权;基于前述观点,夫妻财产权、亲权人对相对人财产的照顾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权等均属于财产权性质的身份财产权;因此,因民法总则是财产法总则而不能适用于身分法性质亲属编的说法错误。 关键词:身份财产权民法总则亲属法 基于对《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等国家民法典的理解,部分学者提出,上述民法典之总则编只是财产法的一般规定,不能适用于亲属编。尽管有学者批驳了这一观点,但可以发现,持上述观点的两派学者的讨论前提是一致的,都认为亲属编属于身份法,而在身份法中是不存在财产法,身份权中也不能包括财产权的。在此前提之下,两派学者对民法总则是否适用于亲属编展开了激烈论辩。但笔者认为,在论证总则编是否适用于亲属编时,我们还应考虑这一前提的正确性;若前提错误,则多么激烈的讨论都属无益;但同时这也将为我们论证总则编是否适用于亲属编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因此我们必须反思传统民法将身份权归为非财产权领域的正确性,从而再来讨论民法总则对亲属法的适用问题。

一、身份权亦会产生财产利益而形成身份财产权 (一)身份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中的身份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身份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部门或学科中,其含义不尽相同。民法学界对身份的定义也争议颇多,但归纳起来,可划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身份只是自然人依法在婚姻、血缘和其他亲属关系中而处的一种地位;[1]二是认为身份不特定指于亲属关系中形成的地位,还应包括在亲属关系之外的其它关系中所处之地位。[2]基于前述对身份认识的不同,学者们对身份权的定义也相应地形成了两种观点:一者,身份权是自然人在亲属关系中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3]二者,身份权不仅包括前者,还应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基于一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如:著作权、荣誉权。 [4] 笔者认为,亲属关系中的身份与其它社会关系中的身份有着本质的不同。例如,亲属关系一定具有相对人,而著作权所在之社会关系中未必会有相对人;一般社会关系与亲子 关系、夫妻关系等,在性质上不可划等号。因此,鉴于上述分析以及本文的讨论目的,笔者将身份权限定为基于亲属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二)身份权所体现的利益包括财产权 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又将人

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 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兰大《民法学》18秋平时作业2(满分)

------------------------------------------------------------------------------------------------------------------------------ (单选题) 1: 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水流影响他方生产的,他方有权请求_____________ A: 排除妨碍 B: 赔偿损失 C: 恢复原状 D: 消除危险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甲出差住乙旅馆,晚上在房间休息时,房间的吊灯突然脱落致甲受伤。后查明该吊灯是丙装修队安装,因使用时间过长螺丝松动所致。甲想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应向乙索赔 B: 甲应向丙索赔 C: 甲可以向乙或丙索赔 D: 甲应要求乙和丙共同赔偿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甲与乙系五、六楼邻居关系。甲于1994年购买此房。进住后,甲在五楼通往六楼的楼梯上安装铁栅栏门,铁栅栏门外又安装了铝合金门,并用胶合板将楼梯扶手上的空间封堵。2001年5月,乙购买了进住六楼。2004年5月,乙认为甲严重造成了自己出入及搬运东西的不便,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立即拆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不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为甲安门在前,乙进住在后,进住时乙明知楼中的格局问题B: 不应支持乙的请求,因为甲是建筑物空间共有人之一,可自由使用该空间 C: 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甲侵犯了其共有权 D: 不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其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 ) A: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B: 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 C: 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 D: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下列行为中,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且不负责任的是()。 A: 甲为保护自己的桃园免受小偷侵扰在桃园的四周架设高压电网,致使小偷被电死 B: 甲为看家护院养有狼狗五条,小偷乙要入院中被狼狗咬成重伤 C: 甲因情势急迫将盗贼放在屋前的汽车轮胎扎破 D: 甲见小偷乙在屋中寻找钱物,乘其不备将其左臂砍下。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甲、乙合作建一楼房,前后楼上楼下各2间,中间隔一天井。建成后,双方约定,甲拥有前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拥有后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出入均由前截房屋右侧通行。天井、走廊、楼梯为双方共有。其后,甲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屋租给了丙。现甲打算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卖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甲和乙之间就该楼房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B: 甲和乙之间就该楼房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 乙有优先购买权 D: 丙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关于人格、人格权问题的讨论(马俊驹)

关于人格、人格权问题的讨论 马俊驹 主持人:马俊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与人:张鹤清华大学法学院2003级博士生 蓝蓝清华大学法学院2003级博士生 赵克祥清华大学法学院2003级博士生 张翔清华大学法学院2003级博士生 记录人:张翔 地点:清华大学明理楼 时间:2003年12月1日 以下是清华大学法学院马俊驹教授与名下的2003级博士研究生,就“人格、人格权”问题进行讨论的记录整理,兹予发表仅作一家之言。其中不周之处,欢迎学界各位老师、同学指正。 这次讨论课所涉及的问题,经归纳后罗列如下: 一、从“人格”的历史演进,看“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 1、传统民法中“生物人”与“法律人格”的分离模式与“适格判断技术” 2、法国民法典中的法律人格基础 3、德国民法典中的法律人格基础 (1)“权利能力”概念产生的原因分析 (2)“权利能力”与“法律人格”的关系 (3)“行为能力”在法律人格塑造中的意义 4、关于“无财产,就无人格” 二、“人格权”概念辨析 1、德国民法典与瑞士民法典中,有人格权吗? 2、“人格权”等于“法律保护”? 3、“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吗? 4、什么是“人格权”? 5、传统民法中,“人的伦理价值”与“人”的关系 三、现代社会中,“人格权”概念兴起的原因 1、人的“基本伦理价值”与“扩张伦理价值” 2、德国“一般人格权”为什么是“权利”? 3、“人格商化”与“人格权”的概念 四、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模式选择 1、现代大陆法系民法人格保护的“二元模式”评析 2、建立统一的人格权制度所需要回答的理论问题 3、人格的可支配性:对于“自杀”、“安乐死”及“色情交易”的法律理解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 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 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 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 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 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 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 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 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 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1.涵义不同: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2.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3.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只要活着就有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4.拥有人不同:人格权人人都有,没有例外;而身份权并非人人具有,是要靠后天来取得的。 5.获得来源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从出生就获得了,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是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而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的体系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身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民法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

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②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③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二、人身权的客体 本文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一个复合体,特指随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的与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机体相伴始终、紧密相联的非财产利益(这是就静止状态的法律调整对象而言,在一定条件作用下非财产利益可以物化为财产利益)。我们可把这种非财产利益简称为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集合。人身权的客体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法律关系之对方当事人,人身权的客体只能是一定的人身利益,而人身利益又可分为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三个层次,其利益都通过各自对应的人身权项得以体现和获得法律存在。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白,人身权的客体与财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财产权的客体是法律对物、行为、智力成

民法学人身权考试卷模拟考试题.docx

《人身权》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人身权是一种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 2、人身权与财产权益没有联系。()( ) 3、人身权具有专属性质,是一种相对性权。()( ) 4、人身权是和生命联系在一起的,法人是组织体,谈不上什么人身,故其没有 人身权。()( )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

5、身份权是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民事权利,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热不具有响应的行为能力,因此不享有身份权。()() 6、人格权是公民专有的权利。()() 7、公民有权决定、使用、转让自己的姓名。()() 8、公民死亡后,其人身权益不再受到保护。()() 9、身份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都享有的权利。()() 10、人格权自民事主体产生时就依法享有。()() 11、对人身权的保护只是民法的任务。()()

12、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方法包括返还财产、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13、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只需承担民事责任。()() 14、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公民的姓名权的是()() A.甲(3岁)之父母未经甲同意到派出所将甲的姓名进行变更 B.乙之父母为乙起的姓名与邻村甲的姓名相同 C.甲报社报道某国际会议时未经乙同意披露与会者乙的姓名 D.未达婚龄的甲借用已达婚龄的乙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以乙的名义与丙登记结婚 15、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A.荣誉权 B.名誉权 C.亲权 D.配偶权 16、某报社在新闻报道中披露了某国企领导甲的受贿行为,并称其曾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五一劳动奖章”,该企业员工因此感到脸上无光,甲的子女宣布与其脱离父子关系,后证实甲确有受贿事实,但获得奖章并无不当。该报社的行为侵犯()() A.甲的名誉权 B.甲的荣誉权 C.企业员工的名誉权 D.甲的亲权

人格、人格权、权利能力

人格权与人格、权利能力 【引言】随着《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陆续颁布,我国民法体系渐趋成形。目前立法和理论研究的重点已转移至人格权部分,理论界关于人格权是否独立编的争论已经是甚嚣尘上。对于人格权是否独立成成编,有大量的理论空洞需要解决。然而,从人格的起源、民法对主体用词的基本概念出发,对人格权与人格、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做一个历史与理论的考察,或许,我们对人格权的思考,将有一个新的角度与支点。 人格罗马法上的起源 研究人格权不可避免的要去弄清楚人格是什么,就如在讨论物权时必须把物弄明白,在讨论债权时得把债界定清楚一样。据我国罗马法学者周枏考证,罗马法上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①:生物意义上的人(homo)、被借用指权利义务主体的人(caput)、和借用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的人(persona)。而要作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则需要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拥有这三者就有完全的人格,否则,则会引起人格的变更。 通过对罗马法关于人格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人与人格是可以分离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法律上的人,即使是法律上的人,基于特定目的,也可以把法律上的人做合目的细分,根据法律上的人的人格中所拥有的要素而分配权利义务。 2、人身具有统一性,但又具有层次性。这里的“人”是指人格,“身”是指身份,罗马法根据身份来分配资源。其中最为基本的身份就是自由民、市民和家长,拥有这三种身份的人是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即具备完整的人格。否则,便会引起人格的变更——他权人,外邦人;或者不是法律上的人——奴隶。身份依附于人格之上,人格体现于身份之中。 3、人格是人定的、法定的,而不是自然的、天赋的。人定的人格可以使昨天的奴隶变成今天的市民;法定的人格可以让有些人拥有而有的人没有,有的人是完整的拥有,有的人却是部分的拥有。 4、人格具有合目的的工具性。罗马法上的人格是用来按人身中的因素来分配资源的,是一种技术性的法律安排,通过这个工具性的技术安排,来构建和维持政治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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