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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民法教材

第八章 民法教材
第八章 民法教材

第八章民法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特点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财产关系是指具有经济内容和利益的社会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第二节、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自然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医学角度的自然死亡和法律角度的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与自然死亡有相同的法律后果,被宣告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两年,

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重新出现

本人宣告死亡期间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有效

由于其被宣告死亡而出现的法律后果:婚姻——配偶再婚有效子女——未成年子女被领养有效

财产:被继承无效,被出售有效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二)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含义

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满十六不满十八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从事与其能力相符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岁精神病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活动

公民权利能力和公民行为能力的区别1、一出生就有和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才有2、公民的权利能力都相同行为能力由于年龄和智力的不同而不同

3、监护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父母

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祖父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的,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

没有,父母单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精神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它近亲关系密切亲属朋友经精神病单位或居村委会同意的

对担任争议的单位或居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指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决

宣告失踪

被宣告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后财产的所有权婚姻关系仍受保护重新出现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宣告

三)其他非法人组织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民事权利的特点(相对于自然人而言)

存续依据不同:法人从依法成立开始至被撤销或破产时终止

能力的能容有差别:法人受自身存在状态的限制,不能像公民那样享有如生命权之类的权利

能力本身有差别:受核准经营限制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自身存在时间相吻合而公民与生命存续期不一致

法人由义务规范和法律来规定公民与年龄和智力状况有关

法人:一致公民:不同年龄和精神状态不同

行为人法人: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公民、;自己或代理人

第三节民事行为制度

一、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行为的概念: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行为的基本特征:

(1)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要素

(2)已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是一种合法的行为41

(二)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1.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得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1)口头形式——当面交谈、电话接洽

(2)书面形式——协议、信件、电报

(3)其他形式——默认、推定

(4)对形式有特别规定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无效的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公众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变更或撤销后无效)

是指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包括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

享有变更或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自改民事行为成立起一年内行使过期则失去法院保护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1、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

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特征

(1)名义

(2)权限内独立实施

(3)具有法律意义

(4)责任

3、代理中几种行为法律责任的认定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任满或事务完成取消或辞去死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

2.法定代理法律直接规定为根据的代理

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已发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民商事活动中,对职务行为的认定适用外观主义原则,只要在客观上具备执行职务的特征,又以法人名义实施,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形成职务上的表见代理。

这是因为,合同上的交易安全是交易环境应当具有的一种确定状态,即:交易者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而进行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

第四节、民事权利制度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具体权利

2.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二、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得排除他人的权利

1.物权包括所有权(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2.所有权: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

3.所有权的种类: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私营经济财产(非法人企业财产)

4.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取得:1.必须有法律上依据

3.取得所有权的途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合同继承接受

5.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权客体的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的抛弃,

所有全被强制消灭

6.财产共有:概念: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种类: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人的优

先购买权

7.相邻关系

三、债权

债的概念: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发生的根据:合同之债:要约,承诺

不当得利之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无因管理之债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侵权之债财产或人身权利

债的担保保证(能力的担保)定金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主动)留置(强制)

债的履行实际履行正确履行协作履行

债的消灭依据履行协议当事人死亡抵消提存

四、人身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逾期人身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人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没有财产内容担忧一定的联系只能有权利主体享有不能转移

人身权的种类:人格权公民: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法人:名称权名誉权

身份权:公民: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婚姻家庭中的亲属权监护权

法人: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五、继承权继承法概述

继承被继承人,继承人继承权

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成为遗产:特征:时间上的特定性性质上的合法性范围上的限定性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为承方式

范围顺序同顺序平等

代位继承

放弃先死权利无效部分涉及的未处分的

遗嘱,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

最后的有效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丧失继承权的

第五节、民事责任制度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国海洋大学 思修第八章民法

我国民法典的起草 第一次起草是在1954年;第二次起草1962年开始;第三次起草1982年开始;第四次2002年12月《民法(草案)》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首次审议 《民法典草案》 草案包括九部分总则;物权法(07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实施);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案例1 年仅15岁的宋姣搞成了项发明,各种荣誉也将接踵而至,其发明专利权、荣誉权由谁享有呢?是宋姣?还是她的父母?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2 张某是个司机,外出遇车祸不幸死亡,家有老母和怀孕7个月的妻子李某。 张某的遗产折算3万元人民币。 问:胎儿能否得到遗产? 胎儿的特殊地位 《继承法》:“遗产继承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死亡的时间 我国以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为特征 呼吁人们接受脑死亡标准 案例3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一日,当小强在玩耍时,遇见有人用车拉着镜子。小强当即拿起石头砸过去,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 被砸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说,小孩小,不懂事,以此拒 绝赔偿。 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答:付某。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年龄和智力,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 案例4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镇的啤酒厂打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 李某处买一旧彩电,遭到了其父母的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 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 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张某与李某的彩电交易是否有效?有效。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第八章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先占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占有他人财产并将该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基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一个前提,两点效力,三个条件,所说一个前提是指善意取得仅存在于无权处分的情况,对于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因此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不为传来取得。 所谓两点效力,一点是指原物权消灭,产生新物权;另一点是指原物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基于违约责任,或者基于侵权责任,甚至基于不当得利。 所指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为取得人的善意,对于该善意从时间上来看是指受让人受让时的善意,这里的受让时不是指缔约或者履约时,而是指受让时,因为如果认为是缔约或者履约时,其前提是合同有效,而善意取得的前提往往是合同无效;如果认为合同有效,则为合同取得,不为善意取得。对于该善意的内容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人,如果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存在意思联络或者明知处分人为无权处分人,则不仅不存在善意,而且可认定为恶意串通,该行为无效,权利人可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可要求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认定受让人不应当知道,可从不合理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推定;第二个条件为有偿,即约定了合理的价格,注意不是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有偿排除无偿,即赠与、继承、遗赠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个条件是取得,这里的取得是指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标志是交付,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标志是登记。 【例题】(1)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丙支付了对价且受让了手表的占有。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 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C. 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 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答案【ABC】 本题涉及效力未定的合同问题,无权代理的问题,善意取得问题。本题中,甲将该手表出让给丙,如以自己的名义出现,该行为属于欠缺处分权的效力未定的合同;如以乙的名义出现,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也属效力未定的合同。丙支付了对价,且为善意时,就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不以乙的追认为要件。故本题选项为ABC。 【难点辨析】 第一,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追回,但是受让人是在商店或有营业执照的公共场所取得的,适用善意取得,权利人不得追回,第二种观点认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其理由是,依照《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如果遗失物是在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或者通过拍卖包括权力机构的拍卖的方式取得,权利人请求受让人返还。但该返还请求权应当受两年时效之限制且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所购买该物的价款和必要费用。考试中应采第二种观点。

(法律法规课件)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 B、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C、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 D、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 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9 个月 B、 1 年 C、 2 年 D、 4 年 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A、否定解除条件 B、否定延缓条件 1 C、肯定解除条件 D、肯定延缓条件 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A、动机错误 B、表示内容错误 C、表示行为错误 D、传达错误 7、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 8、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则()。 A、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有效 B、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无效C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有效D、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9、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0、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 B 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 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子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 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 2 A 公司收到机械表后,发现不好销,遂以合同无效要求退货。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无效 B、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可撤销 C、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效力未定 D、该购销合同无效 11、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与乙汽车制造厂订立一份汽车买卖合同,价格50万元。乙厂如约运汽车至甲公司所在地时,甲公司其他董事及股东以公司章程规定,因公司规模较小,每名董事对外所签订合同,如标的额超过2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而张某擅自订立购车合同乃属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收货拒付货款。乙厂对甲公司章程规定并不知晓。则张某所订合同,其效力如何?()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对《民法通则》第八章的发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民法通则》第八章的发展 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田映钧 全球范围内的人员、资金、货物、技术和信息等要素流动日益频繁,在此过程中必然产生各种社会关系进而引发各种纠纷。上述社会关系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其中的主体、客体或标的物等某一要素已经突破某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范围,因而在由此引起的纠纷诉诸某国法院时,应该使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审理就成了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实施改革开发政策,社会、经济生活领域逐渐结束闭塞状态,与国外的人员和经济往来在数量、范围和复杂性等方面都快速提高,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多。为应对这一局面,我国立法机关开始重视涉外民事法律适用问题。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设专章即“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定。2010年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近25年后专门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二者相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民法通则》第八章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立法体例上实现了从专章规定到专门立法的实质性突破 这一点是《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对《民法通则》第八章最直观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发展。1986年《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

系的法律适用”,从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条共计九个条文,内容较为简略,仅对适用范围、公共利益保留等原则性问题及婚姻、继承、抚养和合同等常见案件法律适用作出规定。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一方面,毕竟1986年还处于改革开发帷幕初启阶段,涉外民事关系数量和复杂程度都有限;另一方面,从立法技术角度来看,1986年也处于法制建设重新起步的初期,国内的民事诉讼法尚且没有成形,更遑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甚至可以说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能在《民法通则》设专章用九个条文作出基本规定已属不易,不该苛求。 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之后的二十多年,时过境迁,就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而言有三个因素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是改革开放推进的力度和速度都前所未有,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市场的开拓都取得巨大成就。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公民与国外公民的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及财产关系,以及货物服务贸易、技术进出口、外资引进及海外投资等经济活动急速膨胀,而且这样的趋势必将持续下去。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解决所需要首先明确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八章九个条文显然已经远远不够用了。二是我国的国际私法学科日渐复兴,通过国内相关学者的努力以及与国外相关法学领域的交流学习,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的研究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深度和广度,多位学者提供了质量颇高的草稿,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和智力支持。三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要求,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制

071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 包括两种情形:①经营危险活动,②持有危险物。 二、责任承担 1、一般规定 1236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2、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1244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三、不同情况下的赔偿原则及举证责任 最高院: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前四种情形都是这种举证责任。这一举证是很难的。 (一)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 1237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二)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1238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三)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1239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 1240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五)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1241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完整版)民法习题——第8章

第八章代理 一、单项选择题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自己 B.被代理人 C.自己和被代理人 D.第三人 2.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 A.放弃追认权 B.不同意 C.同意 D.他人以后可任意进行代理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是() A.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 B.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C.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D.一经告知被代理人,即对其有约束力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如果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将导致()终止。 A.委托代理 B.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C.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D.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5.公民甲委托好友公民乙代其在外地购买一套时装,乙同时为甲看中两套时装,并特意为甲代买下来。乙多买一套时装的行为属于()行为。 A.滥用代理权 B.无权代理 C.有权代理 D.部分有权代理,部分无权代理 6.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因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A.委托代理人承担责任 B.转托代理人承担责任 C.委托代理人和转托代理人共同承担责任 D.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 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7.甲委托丙购买一套房子,乙委托丙出卖一套房子,于是丙同时代理甲、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 A.部分有效 B.有效 C.无效 D.既可有效,也可无效 8.祖父母代理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进行民事活动,该代理属于()代理。 A.委托 B.指定 C.法定 D.指定代理和法定 9.甲委托乙代卖鲜鱼,途中乙的拖拉机被撞坏,无法行驶。由于天气炎热,乙怕鱼变臭,就转托路过出事地点的丙将鱼捎到鱼市。但因鱼已不新鲜,丙未卖得好价钱,损失不小。根据

第八章 民法教材

第八章民法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特点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财产关系是指具有经济内容和利益的社会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第二节、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自然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医学角度的自然死亡和法律角度的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与自然死亡有相同的法律后果,被宣告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两年, 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重新出现 本人宣告死亡期间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有效 由于其被宣告死亡而出现的法律后果:婚姻——配偶再婚有效子女——未成年子女被领养有效 财产:被继承无效,被出售有效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二)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含义 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满十六不满十八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从事与其能力相符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岁精神病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活动 公民权利能力和公民行为能力的区别1、一出生就有和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才有2、公民的权利能力都相同行为能力由于年龄和智力的不同而不同 3、监护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父母 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祖父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的,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 没有,父母单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精神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它近亲关系密切亲属朋友经精神病单位或居村委会同意的 对担任争议的单位或居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指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决 宣告失踪 被宣告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后财产的所有权婚姻关系仍受保护重新出现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宣告

第八章 民法上的物

第八章民法上的物 【教学目的要求】 学习本章,需达到以下目的: 了解物、货币及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 明确物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掌握有价证券的种类。 【教学重点】第一、二节 【教学难点】第一节 【教学过程】 第一节物 一、物的概念 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民事主体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与物理学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物理学上的物体、物质是由物的自然属性决定的。而法律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还具有法律属性。不为物理学上的物,自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但虽未物理学上的物,也并非就为法律上的物。 二、物的法律特征 (一)物存在于人体之外 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体之外的物质,而不能是人身。现代法上人只能为主体,而不能为客体。人的身体为人所附,以个人尊严为基本原理的近代法思想,不允许对生存的人的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具有排他性或全面性的支配权。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人死亡后已无生命,不为主体,因而尸体可成为物。 (二)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民法上的物一般指有体物。所谓有体是指具有一定的形体,能够为人的感官感触到。 (三)物须独成一体 民法上的物还须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如不能独成一体,则不能单独用于交易,不为民法上的物。通说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无体物的权利。 (四)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 民法上的物须具有可使用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为只有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可为主体所有,才可用于交换。不能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实际需要的物,在法律上没有意义。物可以是由劳动创造的,也可以是天然存在的物(如钻石、黄金等)。 (五)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能成为民法上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上的物,除了具有效用外,还需具有稀缺性。 (六)物必须能为人力所控制或支配 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物,才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只有这样的物,才能满足主体的个体需要,才能用于交易。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如日月星辰等),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 重点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是难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是难点 民事行为的效力,也是难点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案情:甲15岁,是初三学生。一日放学捡到乙抛弃的电视机,经修理

仍能够使用。甲将电视机卖给20岁的丙,价款200元。甲先交付电视机,并还未付款。就在甲的父母要求丙付款之前,并通知甲的父母其不要电视机。丙在返还电视机的途中,将电视机摔坏,不能显示图像。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本是民法上的概念,但已被其他部门法所借用。包括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所以法律行为在我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阶概念。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八章 物权概述

民法 -- 第八章物权概述 主讲教师:李显冬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①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⑤第三节《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物权................................... ⑦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下面我们就开始切入主题,复习物权。第一个重点当然是要注意物权的概念了。物权的概念一定得背熟! (一)概念 所谓物权的概念,其实只有一句话,就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这个概念一定要背熟,知道什么叫物权,而且一定要理解物权制度的意义和本质。当然说得具体一些,民法上的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物直接占有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和权利人可以对抗一般人的权能为其构成要素的。 (二)物权的意义和本质 物权制度的意义和本质是什么呢?用最简单的话表述,即所谓“定份止争”。何谓“定份止争”呢?我们就简单地从头讲起。话说当年秦国商鞅变法的时候,商鞅给秦国的王公大臣们作思想政治动员,于是他就给大家讲了一个寓言。他说,如果有一只兔子现在跑到了大家的面前,会发生什么现象呢?那样的话,肯定是一只兔子在前面跑,100个人在后面跟着追。商鞅又问,为什么只有一只兔子,而会有100个人都去追那只兔子呢?是因为一只小小的兔子能够满足100个人的需要吗?非也,而是因为兔子的“名分”未定也,也就是说,谁先抓住了兔子,谁就是兔子的所有人。用今天的话来说,这就是邓小平同志的政策,“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抓到兔子的人,就是先富起来的人!但商鞅又问,你如果到了集贸市场去看看,情况就不同了,“积兔满市,行者不顾”。就是说,到处都摆着兔子,为什么大家不会去抢呢?他说这是因为那些兔子的“名分”已定也。其原文在《吕氏春秋·慎势》一文中曰:“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分未定。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矣。”所以说穿了,物权制度的本质就是,就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生存空间而言,客观物质是有限的,起码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条件来讲是有限的,而人们的需求却是无限的。相对于人们无限需求的那些有限的物质财富,在人和人之间在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时候,就要发生一定的利益冲突,这样,法律就不得不把直接支配物并且享受物的特定利益规定为了一种权利。这样的一种法律制度就是我们讲的物权,也就是所有权制度。只有当人们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能够控制并使用他们所发现的东西时,只有当他们能够控制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东西时,只有当他们能够控制其在现存经济秩序下取得的东西时,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才有可能。任何社会关系其实都是一种利益关系。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会通过其自身固有的规范功能,来认可和调节种种社会关系。物权无非是确认那些有利于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内在利益因素的一种特有的法律形式。明确了这些问题,就容易理解物权的法律特征了。 (一)核心性 物权的第一个法律特征,就是物权在整个法律制度中所表现出来的核心性。所有权作 ①

第八章 民事行为

第八章民事行为 一、填空题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2.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 3.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和。 4.根据民事行为的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条件,民事行为可分和。 5.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自条件时生效。 6.在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7.代理权欠缺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属于实践性行为的是()。 A.买卖行为 B.租赁行为 C.借用行为 D.赠与行为 2.根据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民事行为可分为()。 A.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B.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 C.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 D.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3.甲与乙订立一赠与合同,其中约定,若乙未考上大学,甲给予乙5000元助乙参加就业培训。该民事行为属于()。 A.附消极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附积极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C.附消极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D.附积极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4.李甲将其价值500元的山地车赠与11周岁的侄子李乙,该行为属于()。 A.无效民事行为 B.可撤销民事行为 C.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D.有效民事行为 5.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A.当然无效 B.仍然有效 C.经修改后有效 D.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有效 6.根据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 A.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B.主行为与从行为 C.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 D.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 7.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因有某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8.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收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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