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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和岗位红线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和岗位红线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和岗位红线

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安全管理过程控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超前防范,“安全生产红线”不可触犯、不可逾越。

第二章通用类

(一)机构设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降职处分。

第三条必须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通防、安监等管理机构。

第四条配齐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采煤、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度建设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考核500元,责任人考核1000元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每月主持召开2次安全办公会。

第六条必须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且下井带班数目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三)劳动用工管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一律不准上岗,外包施工队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

第八条外包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矿统一管理的,出现非法分包、转包的;施工队未到省级煤炭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

第九条入井新员工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未签订师徒合同的,从事本岗位工作未超过半年的,一律不得独立作业。

第十条外包队伍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达不到要求的,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

第三章设计类

第十四条矿井、采区、工作面、供电、防灭火等设计违反《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中煤集团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技术标准》等规范、标准的,一律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探放水设计违反《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中煤集团防治水管理体系》等规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探防水作业。

第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无设计或无《作业规程》而私自施工的,一律停工停产整顿。

第四章基建管理类

第十七条非法转包、违规分包工程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实行以包代管,或挂靠和借用资质施工队伍承包工程和入网施工的,一律停工整顿。

第五章采掘类

采掘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十九条无批复的设计、作业规程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二十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或未采取(未建立)注浆、注氮、三相泡沫等综合防灭火措施(系统)的。

第二十一条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第二十三条巷道掘进施工地点支护参数无依据或擅自更改巷道支护设计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锚杆(索)支护未做拉拔试验的,预紧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巷道三、四岔门施工无专业设计、无专门施工措施施工的。

第二十五条矿井综掘机、综采“三机”等设备,在搬家倒面运行中,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五章通风类

通风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二十六条矿井未编制井下各用风地点通风设计和配风计划的,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第二十七条采掘工作面等主要地点风量不足的。

第二十八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的。

第二十九条采掘工作面之间存在串联通风超过1次的或存在一次串联通风未制定措施的。

第三十条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及时封闭采区、采空区以及盲巷。

第三十二条启封密闭时瓦斯排放不按措施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巷道失修严重的。

第七章机电运输类

机电运输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三十四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设备和工艺的。

第三十五条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的,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三十六条主要提升装置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

第三十八条井下存在电气设备失爆的。

第三十九条条斜巷使用JD-1(11.4Kw)小绞车牵引的。

第四十条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的。

第八章防治水类

防治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四十一条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第四十二条井下探放水单项工程未编制探放水专项设计的。

第四十三条探放水专业人员、专用设备及专业队伍不到位的,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的。

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在探放水过程中发现疑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当采掘工作面临近积水区时未及时下发停掘停采通知单和恢复掘进回采通知单的,正常掘进探放水时没严格履行准掘签字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受冲积层水或地表水体威胁的矿井,未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

第四十七条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未通过防治水专项评估的。

第四十八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施工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时,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的,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仍继续进行采掘活动的。

第九章顶板支护类

顶板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正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四十九条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第五十条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规定不采取强制放顶措施,或强制放顶不彻底。

第五十一条在松软的煤岩层或者流砂层及地质破碎带中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及回撤支架、采掘工作面通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情形下,未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强顶板管理的。

第五十二条巷道顶板离层仪数值进入危险区域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有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或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岗位红线”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红线意识,提高岗位职工工作执行力,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岗位红线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一条调度中心(调度员)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调度员

1)调度员要保证双岗值班,严禁两人同时脱岗;(违反本条考核200元)2)调度员在矿井发生事故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第二条安监部(安监员、“火工品”保管员、“火工品”看库工、井口检身工)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安监员

1)严禁点名不下井,班中脱岗,擅自离开巡查区域、睡岗等行为;(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格按照当班值班人员(班前会)安排的巡查作业点巡查,发现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要规定限期整改;(违反本条考核200)

3)坚持班前、班中、班末汇报制度,重大隐患要及时汇报安监部值班人员及调度中心,以便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直至停止作业。(违反本条考核500)

2、“火工品”保管员、看库工

1)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条考核100元)

2)严禁发放给无放炮证人员及私藏;严格执行领用清退手续;(违反本条考

核500元)

3)严禁脱岗和睡岗;(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4)进入炸药库必须穿戴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3、井口检身工

1)严禁职工酒后入井;(违反本条考核100元)

2)严禁职工穿化纤衣服入井;(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严禁职工不按规定佩带矿灯和自救器入井;(违反本条考核100元)

4)严禁职工携带烟草、点火物品、非防爆电子设备入井;(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5)严禁职工井口及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带;(违反本条考核50 元)

6)严禁脱岗和睡岗。(违反本条考核100元)

第三条地测部(钻探工、地质工、测量工)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钻探工

1)钻机严禁架设于未进行支护或支护不完整的地段;(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钻机安装不牢固情况下异常开钻;(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3)钻探过程中,钻孔水量异常增大时严禁拔出钻杆。(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2、地质工

1)严禁在地质观测资料编录、汇总等工作时弄虚作假;(违反本条考核100元)

2)工作面迎头收集资料时,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测量工

1)严禁使用几何关系不正确的仪器进行现场测量作业;(违反本条考核100元)

2)严禁使用未进行检查的测量点进行导线延升及延线;(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严禁涂改测量记录,不符要求的测量数据必须进行重测。(违反本条考核100元)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设计规划技术员、采煤技术员、掘进技术员)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设计规划技术员

1)严禁设计、技术方案和措施不履行审批程序就要求区队施工;(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设计过程中无地质资料擅自设计图纸;(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严禁发现工程或图纸出现疑问或隐患时,不及时处理。(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采煤技术员

1)严禁在岗期间渎职,对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变化不清楚,施工条件变化未及时制定对应措施;(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违章指挥作业;(违反本条视情况考核200-500元)

3)严禁施工技术资料、记录管理混乱,影响中心决策、计划及生产任务。(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3、掘进技术员

1)严禁不及时掌握矿井拓掘进度,严禁不按坐标点上图;(违反本条考核100元)

2)严禁发现工程中出现测量问题后不制定相关必要措施进行解决。(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第五条通风部(瓦检员、监测监控工、测风工、通风工、束管监测工、密闭工、测尘工、冲尘工、注浆、注氮工)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瓦检员

1)严禁不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巡回检查;(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在检查期间出现空班、漏检和假检;(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3)检查盲巷、密闭或者高冒区瓦斯时,严禁未按作业规定检查。(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监测监控工

1)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气样对传感器进行调校;(违反本条考核100元)

2)严禁改动传感器的规定数值;(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严禁系统报警时不按规定采取措施;(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3、测风工

1)按时测风,严禁假检、虚报;(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格检查通风设施完好情况和风流、风量变化情况,发现通风、瓦斯、防尘防火隐患,要查明原因及时汇报处理;(违反本条考核300元)3)严格按规定对用风地点进行风压、风速、风量、温度、湿度及有害气体浓度的测定工作,超过规定范围时要及时调节进风量,保证工作场所的通风安全,持证上岗;(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4、通风工

1)严禁同时打开风门进行维护;(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2)严禁无人看护时高空作业。(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5、束管监测工

1)未采取措施,严禁进入采空区抽样;(违反本条考核100元)

2)分析有害气体时,严禁弄虚作假。(违反本条考核100元)

6、密闭工

1)严禁施工密闭不掏槽;(违反本条考核100元)

2)严禁未按照措施要求进行施工。(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7、测尘工

1)严格执行粉尘测定计划,按时完成总粉、呼吸性粉尘等数据的测定;(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保养和维护好仪器、仪表,按程序操作,确保粉尘测定数据的准确;(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严禁伪造虚假数据。(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8、冲尘工

1)严禁冲带电的开关、接线盒;(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2)大坡度(大于30度)斜巷严禁无防护时冲尘。(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9、注浆、注氮工

1)进风侧注氮管距老塘小于10米、回风侧注氮管距老塘小于30米严禁注氮。(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在未检查管路的情况下注浆。(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第六条机电部(机电主管、班长[运转、供电、配电、水泵、设备]、技术员、设备管理员、机电维修工、主水泵工、机电材料、设备员、司炉工、压风机操作工、主要通风机司机、机修工、防爆设备检查员井下电工、变电所操作工、电钳工、电气试验工、变配电工、矿井维修钳工、矿井维修电工、吊车工)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机电主管

1)严禁井下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违反本条考核200元)2)严禁使用保护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的机电设备。(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2、班长[运转、供电、配电、水泵、设备]、技术员

1)严禁违章指挥。(违反本条视情况进行考核)

2)严禁无措施施工;(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3)严禁违章作业;(违反本条视情况进行考核)

4)临时停电维修时,馈电开关要严格挂牌闭锁,并安排专人看管。(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3、设备管理员

1)严禁设备入库管理不到位,造成设备丢失、损坏;(违反本条考核100元)

2)严禁在设备安全管理检查中发现设备隐患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4、机电维修工

1)移动和检修电气设备时,严禁带电作业;(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处理。(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5、主水泵工

1)在电动机故障没有排除,严禁开启水泵;(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做好要害场所的管理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主排水泵房。(违反本条考

核100元)

6、机电材料、设备员

1)严禁设备不合格、不符合防爆要求下井使用;(违反本条考核300元)2)严禁检修材料、配件质量不符合安全规定标准的下井使用。(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7、司炉工

保证锅炉有足够的合格用水,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水质(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8、压风机操作工

1)停送高压电源时严禁不穿戴高压绝缘靴、手套,并站在绝缘台板上作业;(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随意变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9、主要通风机司机

1)除故障紧急停机外,严禁无请示、无计划停风;(违反本条考核300元)2)停送高压电源时严禁不穿戴高压绝缘靴、手套,并站在绝缘台板上作业;(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做好要害场所的管理工作,严禁让无关人员进入主扇风机机房。(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10、机修工

1)严禁随意拆除和改动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检测仪表和警戒标志;(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停送高压电源时严禁不穿戴高压绝缘靴、手套,并站在绝缘台板上作业。(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11、防爆设备检查员

1)严禁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2)严禁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不检查周围瓦斯浓度;(违反本条考核500元)3)严禁不合格防爆设备入井;(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4)严禁不贴防爆合格证的防爆电器设备入井。(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12、井下电工

1)严禁带负荷进行刀闸操作;(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违反本条考核200元)3)严禁约时停送电。(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13、变电所操作工

1)严禁无计划私自停、送电;(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2)停送高压电源时严禁不穿戴高压绝缘靴、手套,并站在绝缘台板上作业。(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14、电钳工、电气试验工、变配电工

1)严禁未持证上岗;(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2)严禁带电作业的;(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3)严禁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4)严禁瓦斯浓度超过0.8%时,进行电器开盖、验电、放电等电气作业;(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5)供电系统维护严格按矿规定办理“停送电作业票”进行作业。(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15、矿井维修钳工

1)严禁井筒和登高作业时上下平行作业;(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在斜井、斜巷作业对易滑、易坠物料不设保护;(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3)严禁井筒、井巷登高作业不带保险带和不戴安全帽;(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4)严禁起吊用具超能力使用。(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16、矿井维修电工

1)严禁不按规定停送电;(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2)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违反本条考核500元)3)严禁在未查明故障原因时强送电;(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4)严禁设备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制度;(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5)严禁甩掉井下电气设备保护装置。(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第七条运输部(运输主管、绞车司机、副井把钩工、副井信号工、信号把钩工、小绞车(回柱机)司机、运料工、钉道工、架空人车司机、地面吊车工、带式输送机司机、皮带维修工、皮带维修电工、皮带清煤工、装载信号操作、给煤机司机)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运输主管

1)严禁使用安全设施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的运输设备;(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轨道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进行轨道运输作业;(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严禁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胶带进行作业。(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绞车司机

1)严禁在钢丝绳有死弯、上垛及断丝、磨损超限的情况下开车;(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单手操作绞车或在开车时处理爬绳(斜巷大绞车司机除外);(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3)严禁超载、超挂、蹬钩、扒车、车辆掉道时开车,或不带电松车和放飞车;(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4)严禁在处理车辆掉道时使用绞车强行复轨;(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5)严禁在信号不清、绞车固定不牢、安全设施不全的情况下开车。(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副井把钩工

1)严禁将车辆提前放过前阻车器;(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车场区域安全设施不到位时发出信号;(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严禁超重、超长、超高物料在未制定专项措施时装车入井。(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4、副井信号工

1)严禁上下口信号工在收到任何不明信号时发出开车信号;(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2)严禁不使用专用信号,用其它形式和方法传送信号;(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严禁甩掉保护而发送信号或操车;(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4)严禁工作时打手机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5、信号把钩工

1)严禁在连接车辆时人员站道心或将头和身体伸入两车之间;(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2)严禁用矿灯、喊话、敲管子或约定时间等代替信号;(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全、连接装置不合格时发出开车信号;(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4)严禁在“四超”车辆无措施、物料装的不稳固的情况下挂车。(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6、小绞车(回柱机)司机、运料工

1)严禁行人行车;(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在斜坡上摘挂钩;(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严禁掉道的大件车无措施拿道;(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4)严禁超挂车、不用标准连接装置挂车、不带电松车;(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5)严禁使用无斜巷运行许可证或安全设施不完好的绞车。(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7、钉道工

1)严禁在架线下行走时将撬棍等长工具扛在肩上;(违反本条考核200元)2)严禁道内不挂警示牌施工;(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严禁在不停电架线下装卸物料(开门车从开门处卸料及平板车装卸物料不超过车辆长度的除外)。(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8、架空人车司机

1)架空人车及稳固状况、钢丝绳或信号不完好,严禁强行开车;(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超载人员乘坐猴车;(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严禁带故障强行运行猴车。(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9、地面吊车工

起吊重物时,严禁人员在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停留。(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10、带式输送机司机

1)禁止私甩带式输送机的各种保护装置,强行进行作业。(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2)严禁皮带运行时在皮带0.5米范围内清理皮带;(违反本条考核200元)3)严禁无措施处理堵仓;(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4)严禁开机前不发信号或不用电话联系,擅自开机;(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5)严禁皮带运转时处理故障。(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11、皮带维修工

1)严禁皮带机不闭锁,检修皮带;(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2)严禁强行送电或约时、约定信号送电;(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3)严禁皮带运转时处理故障;(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4)严禁开机前不发信号或不用电话联系,擅自开机。(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12、皮带维修电工

1)严禁不停电、不闭锁、不挂牌,检修皮带;(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2)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违反本条考核500元)3)严禁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4)严禁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和擅自启动机电设备;(违反本条考核500元)5)严禁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13、皮带清煤工

1)严禁皮带运行时在皮带0.5米范围内清理皮带;(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14、装载信号操作

1)严禁在运行时清理皮带或安装调试皮带托辊;(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尾绳托底或设备故障时仍打点走钩;(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严禁发出错误打点信号。(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15、给煤机司机

1)严禁煤仓未清理冲洗干净,进入煤仓检修;(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2)严禁无安全措施处理煤仓堵、卡;(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3)禁止给煤机运行过程中,脱岗、串岗或睡岗;(违反本条考核200元)第八条综采队(支架工、采煤机司机、工作面输送机司机、转载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出口工、泵站工、电工、机修工)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支架工

1)严禁带压更换高压油管和液压部件;(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用高压油管冲洗积煤、积尘及将油管对着他人。(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采煤机司机

1)严禁开机前不发信号开机;(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采煤机滚筒上下3米范围内有人时开机;(违反本条考核300元)3)严禁未打开隔离开关及离合器检修煤机或处理煤机故障。(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工作面输送机司机

1)严禁不发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开机;(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司机正对溜子机头操作。(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4、转载机司机

1)严禁不发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开机;(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开机时清理转动部位;(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3)严禁开机时处理故障。(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5、胶带输送机司机

1)严禁不发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开机;(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司机在正对机头位置操作;(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3)严禁开机时清理皮带传动部位和处理故障。(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4)严禁皮带机综合保护不齐全完好的情况下开车。(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6、出口工

1)严禁提前回撤单体支柱;(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站在转载机或溜子上作业;(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7、泵站工

1)严禁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泵;(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带压检修油泵。(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8、电工

1)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2)严禁甩保护或用铜丝代替保险;(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3)严格执行“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4)严禁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5)严禁“三专二闭锁”不按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9、机修工

1)严禁带电检修机械设备或处理故障;(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2)严禁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械设备。(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第九条综掘队(打眼工、锚杆网(索) 工、综掘机司机、架棚工、爆破工、电工、机修工、小绞车司机、风筒工、胶带输送机司机、喷浆工)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打眼工;

1)严禁空顶作业;(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2)严禁干打眼;(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3)严禁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2、锚杆网(索) 工

1)严禁切割与打设锚杆.网.(索) 平行作业;(违反本条考核100元)

2)严禁在锚杆机操作把旋转半径内有人作业;(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施工前严格进行敲帮问顶,找掉活矸、危岩,规范使用临时支护。(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3、综掘机司机

1)严禁综掘机前、后10米之内有人时开启综掘机;(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综掘机停止工作,检修和交接班时不停电。(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4、架棚工

1)严禁挖腿子窝时不在有效支护下进行;(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空顶作业,架棚前先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找掉活矸、危岩,确保工作安全;(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3)支架、背板的材料规格、数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5、爆破工

1)严禁发爆器或爆破母线不完好的情况下爆破;(违反本条考核500元)2)严禁没有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放炮”的情况下爆破;(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3)严禁警戒未设好或警戒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爆破;(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4)严禁不按规程处理拒爆、残爆。(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5)严格按爆破图表要求进行装药、联线及爆破。(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6、电工

1)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2)严禁甩保护或用铜丝代替保险;(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3)严格执行“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4)严禁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5)严禁“三专二闭锁”不按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7、机修工

1)严禁带电检修机械设备或处理故障;(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2)严禁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械设备。(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8、小绞车司机

1)严禁行人行车;(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在斜坡上摘挂钩;(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3)严禁掉道的大件车无措施拿道;(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4)严禁超挂车、不用标准连接装置挂车、不带电松车;(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5)严禁使用无斜巷运行许可证或安全设施不完好的绞车。(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9、风筒工

1)严禁风筒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风筒吊挂和接头要符合质量标准,及时维护和修补风筒。(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10、胶带输送机

1)严禁不发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开机;(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禁司机在正对机头位置操作;(违反本条考核300元)

3)严禁开机时清理皮带传动部位和处理故障;(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4)严禁皮带机综合保护不齐全完好的情况下开车。(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11、喷浆工

1)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配比拌料,拌料要均匀,杂物硬块要筛选干净;(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格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好自我保护工作;(违反本条考核200元)3)喷浆堵管处理时,严禁枪头对自己或他人;(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第十条各岗位工种一旦触犯“安全红线”,违反一次按照细则进行考核并停工培训学习一周,违反两次按照细则加倍考核并停工培训学习一月,三次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人因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安全红线”的,根据矿责任追究规定,严格追究其连带责任。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邯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Ⅰ标段四项 (K52+000-K64+000)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编制: 复核: 批准: 中铁十局集团邯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第四项目经理部 2011年05月 —1—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邯铁路长第四项目部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项目部所属各部门、架子队: 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依法纠正、处理营业线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保证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京铁建[2011]134号文)结合铁道部开展“三整顿一提高”活动要求,以及项目部所承担的工程特点特制订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中铁十局邯长第四项目部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2—

中铁十局邯长四部营业线施工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依法纠正、处理营业线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保证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8〕435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京铁师函〔2010〕249号)、《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京铁建[2011]134号文)及路局开展“三整顿一提高”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邯长四部承担范围内的营业线各类施工项目。 第二章安全红线范围 第四条审批手续及计划管理方面 1.未经主管和相关部门批准,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行车安全或进行影响路基及铁路设备设施稳定的施工。 2.未按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类别进行的施工。 3.以低类别及等级报批,实施高类别及等级的施工。 4.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 —3—

2018年《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考试试卷(答案)

5、隧道初支、(衬砌)厚度要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设 朝凌项目2018年《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考试试卷 选择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铁路建设项目的工作主题是全面落实“强基达标”、( B ) A.管理目标 B.提质增效 C.责任制度 D.执业资格 2、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理念是牢固树立 “百年大计、(B ) 质量至上” A.综合治理 B.安全第一 C.预防为主 D.防消结合 3、下列不属于“三统一”的是: A.统一部署 B.统一检查 C.统一整改 D.统一记录分析 4、 下列不属于“五定”的是:(D ) A.定人 B. 定期 C. 定岗 D. 定制度 5、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A )。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C.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D.安全生产责任制 6、 双线W 、V 级围岩隧道采用(C )施工时,必须设置锁脚锚杆(管)等 控制拱(墙)脚位移的措施;双线V 级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应设置 横向临时支撑或临时仰拱。墙脚以上 ()m 范围内和整个拱部的超挖部 分应采用同级混凝土回填。 A.台阶法2 B.全断面1 C. 台阶法1 D. CD 法2 7、 隧道开挖进尺应根据围岩情况进行控制V 、 W 级围岩上台阶每循环 开挖 进尺不应大于(A )榀钢架间距,W 级围岩不得大于()榀钢架间距;边 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2榀;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 每循挖进尺不得大于3m A.1 2 B.3 2 C.2 1 D.2 3 8严禁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 B ),有毒有害气体 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A.地质预报 B.超前地质预报 C.技术交底 D.超前预报 9、 C FG 桩的桩身完整性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检测机构按总桩数 (D )抽样检验,且不少于()根。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验。检验方法应变检测。有疑问时,采用钻孔取蕊检验。 A.20% 1 B.10% 2 C.20% 3 D.10% 3 10、 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B ) mm/d 或位移累计达()mr 时,停掘进。 A.4 50 B. 5 100 C.5 50 D.4 100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60分) 1、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 偷工减料:隧道超挖后(故意遮挡)形成空洞;地基处理桩(长度)足、换填(深度)不够;土工格栅铺设(层数)不满足设计。 3、 以次充好:型钢、钢筋( 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使用不合格的 (水泥)、减水剂;砂石料(含泥量)超标,级配不符合要求;防水 板量)不合格。 4、 内业资料弄虚作假:人为修改拌合站(数据);监控量测、沉降观测 (作假);混凝土试块强度检验出具(假报告);隐蔽工程验收 资料作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 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 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 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 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 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 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 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 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 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机电中心主任职务 担任主负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 两闭锁”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发生两次无计 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 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 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 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 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 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 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淮北矿业 二十条红线 3个十条 54321安全生产体系

“54321”安全生产体系 1、 安全支撑体系:安全理论、安全素质、安全制度、安全文化、安全责任 2、 安全保障体系:安全技术、安全投入、安全环境、安全监督 3、 安全防控体系:事故防范、隐患排查、“三违”整治 4、 安全操作体系:自主管理、现场管理 5、 安全目标体系: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对触及以下二十条安全管理红线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 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的当班最高级别管理干部。 2、 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3、 监测监控弄虚作假造成数据失真、上传中断。 4、 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弄虚作假。 5、 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6、 瓦检员、防突员虚报、假报检测数据。 7、 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 8、 放明炮、糊炮。 9、 井下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10、 井筒坠罐、过卷、过放、坠物的主要责任人。 11、 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2、 井下带电作业。 13、 擅自截短锚杆锚索施工。 14、 挂停止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15、 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入井。 16、 井下私自照相、摄像,携带手机、电子表、随身听入井。 17、 冒名顶替在岗在职人员入井。 18、 无规程(措施)施工造成死亡事故。 19、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死亡事故。 20、 违章作业直接造成他人死亡。 强化安全生产严细实作风的十条刚性规定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中不严、不细、不实问题,强化安全工作执行,以

严细实作风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十条刚性规定。 1、 必须及时贯彻落实集团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2、 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和值班制度。 3、 必须切实提高下井质量。 4、 必须严格按章指挥。 5、 必须严格技术管理。 6、 必须保质保量完成灾害治理工程。 7、 必须如实准确上报安全生产情况。 8、 必须严格安全监督检查。 9、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问责。 10、 必须严格执行“禁酒令”和请销假制度。 强化经营管控十项举措 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度过经营难关,特制定强化经营管控十项举措如下: 一、十项举措 1、 实施矿井分类管控(杨庄矿属于二类矿井) 2、 调整相关薪酬标准 3、 压缩成本费用支出 4、 从严控制投资支出 5、 压缩物资采购支出 6、 着力提高精煤产率 7、 调整精煤内部结算基准价格 8、 积极推进非煤单位止亏增盈 9、 加大房地产资源盘活力度 10、 适时推进矿井整合 2、 相关要求 1、 必须解放思想,推进“四个观念”转变。即:由以生产为中心向以效益为中心转变;由以原煤产量为中心向商品煤量、煤种、煤质并重转变;由各自养队伍向以矿井之间市场化服务转变;由以“发工资”向创效益“挣工资”转变。 2、 必须严格考核,强化目标责任落实。

质量安全红线实施细则

.. .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切实践行质量安全红线,不断提高我标段现场质量安全红线管控水平,确保在施工过程安全的情况下为社会提供精品工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针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对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有关键性影响的管理缺陷,经项目质量安全部门识别后划出不可触犯的红线,架子队必须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项目部安质环保部随机抽查或检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南铁路GNZQ-9标项目经理部,不适用非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监管的城际铁路项目部。 第五条:质量安全红线划分,按铁路总公司发[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执行; 质量安全红线划分,按照《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2017]310号令)执行。 违反安全质量红线的责任人划分: (一)红线的直接责任人:违反红线的直接操作人; (二)红线的间接责任人:与责任相关的操作人员; (三)红线的直接领导责任者:项目经理、书记和总工程师及分管领导。 第二章编制依据 依据法律法规及《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 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 . (铁总建设〔2016〕239 号)、《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86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铁总建设〔2017〕328 号)、《关于学习贯彻〈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程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质监督察函〔2018〕1 号)、《云桂铁路广西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铁工程局集团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预防实施细则》、《中铁局三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编制出质量安全红线实施细则。 第三章红线问题 一、质量安全红线 结合本标段的工程特点,本标段可能触碰质量安全红线的项点如下: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隧道不按专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监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III、IV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计划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 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7.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二)建设行为方面。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部、梁场: 为加强我局在云桂铁路施工建设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可控,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现将中铁十局云桂铁路I 标“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在认真组织学习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附: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铁十局云桂铁路I标“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云桂铁路I标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实现安全生产有序可控,长期稳定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I标工程施工的实际,确定营业线施工、运架梁施工和安全管理作为控制重点,制定红线范围,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各分部必须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在施工生产中各负其责,认真履行。 第四条各分部要细化安全红线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能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于违反安全红线管理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各分部在每个既有线开工点开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部安质部,在经过项目部安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二安全红线的范围 第五条“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于施工管理和施工生产的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予以整改或必须停工整改的条款。安全管理红线分为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根据云桂铁路I标工程施工的实际,确定营业线施工、运架梁施工和安全管理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 1、A类安全红线 (1)未按规定与运输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无铁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 (3)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履行职责; (4)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防护员; (5)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移动防护标志; (6)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施工未做到一人一机专职防护,未按规定在来车前停止作业; (7)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三项设备”性能良好;(8)未按规定存放机具、材料造成侵线; (9)达不到列车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10)其他严重危及行车安全情形的。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1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项目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的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监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严禁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移挪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步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领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对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上述触犯“安全操纵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员工举报提出,由矿及

中国铁路总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

铁路总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 1、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偷工减料:隧道超挖后故意遮挡形成空洞;地基处理桩长度不足、换填深度不够;土工格栅铺设层数不满足设计。 以次充好:型钢、钢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减水剂;砂石料含泥量超标,级配不符合要求;防水板质量不合格。 2、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转包和违法分包认定标准,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试点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246号)。3、严禁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内业资料弄虚作假:人为修改拌合站数据;监控量测、沉降观测数据作假;混凝土试块强度检验出具假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作假。 建设项目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工作应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并做到系统、完整、真实、准确,保证其具有有效的查考利用价值和完备的质量责任追溯功能。 监理单位应负责对其形成、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保管。监理单位应对其编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后予以签署。

4、严禁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隧道初支、衬砌厚度要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①超前支护大管棚、小导管、锚杆施作位置、数量、搭接长度应符合要求,大管棚、小导管注浆浆液必须充满钢管及其周围空隙。 ②初期支护必须紧跟开挖及时施作。 ③喷混凝土应采用湿喷工艺,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锚杆必须设置垫板,密贴岩面,数量、间距、角度应符合要求;钢架应及时架设,钢架型号、间距、垂直度和钢筋网片搭接长度应符合要求。 ④双线Ⅳ、Ⅴ级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必须设置锁脚锚杆(管)等控制拱(墙)脚位移的措施;双线Ⅴ级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应设置横向临时支撑或临时仰拱。 墙脚以上1m范围内和整个拱部的超挖部分应采用同级混凝土回填。 ⑤隧道衬砌的厚度严禁小于设计厚度;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应密贴。 ⑥钢筋安装位置、排距、间距、数量、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⑦施工缝要凿除混凝土表面的水泥浮浆,按要求设置接茬钢筋。 ⑧衬砌混凝土的厚度、强度、耐久性、耐腐蚀性、抗渗性及抗冻性应符合设计要求。电缆滑(槽)道、避车洞等位置应预留准确。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方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 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 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 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 撤离的;矿井总风量不足或采掘工作面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 足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 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不执行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 制度的;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 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 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 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 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 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 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 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 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 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 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 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 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 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 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 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矿井提升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 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 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 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197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

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

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和岗位红线

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安全管理过程控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超前防范,“安全生产红线”不可触犯、不可逾越。 第二章通用类 (一)机构设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降职处分。 第三条必须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通防、安监等管理机构。 第四条配齐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采煤、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度建设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考核500元,责任人考核1000元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每月主持召开2次安全办公会。 第六条必须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且下井带班数目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三)劳动用工管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一律不准上岗,外包施工队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 第八条外包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矿统一管理的,出现非法分包、转包的;施工队未到省级煤炭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

第九条入井新员工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未签订师徒合同的,从事本岗位工作未超过半年的,一律不得独立作业。 第十条外包队伍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达不到要求的,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 第三章设计类 第十四条矿井、采区、工作面、供电、防灭火等设计违反《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中煤集团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技术标准》等规范、标准的,一律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探放水设计违反《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中煤集团防治水管理体系》等规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探防水作业。 第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无设计或无《作业规程》而私自施工的,一律停工停产整顿。 第四章基建管理类 第十七条非法转包、违规分包工程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实行以包代管,或挂靠和借用资质施工队伍承包工程和入网施工的,一律停工整顿。 第五章采掘类 采掘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十九条无批复的设计、作业规程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二十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或未采取(未建立)注浆、注氮、三相泡沫等综合防灭火措施(系统)的。 第二十一条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第二十三条巷道掘进施工地点支护参数无依据或擅自更改巷道支护设计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锚杆(索)支护未做拉拔试验的,预紧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完整版)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试题库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培训考试试题库 一、单选题(共30题) 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7〕310号,并于(c )起实施。 A、2017年12月1日 B、2017年12月31日 C、2018年1月1日 2、按照《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质量安全红线问题包括(b )两个方面。 A、偷工减料、转包和违法分包 B、工程实体、建设行为 C、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3、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要求,在建设行为方面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三类红线问题,可视情节严重、各建设单位(b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A、0.5-2年 B、1-2年 C、1-3年。 4、在工程实体方面出现七类红线问题,各建设单位在( a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市场、计入“黑名单”;清洁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A、0.5年 B、1年 C、2年。 5、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承担着多条铁路项目的施工任务,在建设铁路项目如果违反(a ),公司将面临铁路项目停标半年至两年的处罚,这将直接使公司经营工作陷入困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A、铁总质量安全管理“十严禁” B、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C、高速铁路质量验收标准 6、为全面落实(b )工作主题,制定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A、安全第一、质量至上 B、强基达标、提质增效 C、百年大计、预防为主 7、建设单位要将红线管理规定纳入( c ),对于新开项目,要纳入招标文件。 A、不良行为管理 B、黑名单提名管理 C、合同管理 8、建设单位要按照( a )的检查制度认真开展红线管理检查工作。 A、五定、三统一、一查处 B、五定、三统一 C、五定、一查处 9、总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小组,每(c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专项督查。 A、月度 B、季度 C、半年 10、建设单位对于在建项目,要与参建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同时要求还要做出(B )书面承诺。 A、安全质量控制 B、质量安全红线管理 C、实体质量管理 11、凡铁路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工程实体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A )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A、半年 B、1年 C、1年半 D、2年 12、凡铁路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可视情节轻重,各建设单位(C )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编号:SM-ZD-66615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

安全质量红线标语

安全质量红线标语 导读:本文是关于标语大全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整理整顿精神好,品质检点状况好。 3、感情深,一口闷,酒后上班头发昏;上班之前不喝酒,互相提醒够朋友。 4、严师出高徒,精工出细活。 5、安全防范精细到位,质量管理精益求精。 6、未来的成功属于质量领先者。 7、全员参与,强化管理,精益求精,铸造品质。 8、农业发展路千条,质量安全第一条。 9、质量——带给您看得见的未来,说不尽的精彩。 10、质量责任重于泰山。 11、严格要求安全在松松垮垮事故来。 12、要想效益好,就要质量高。 13、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14、强化班组建设,将不良品消灭在本工序。 15、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16、产量诚可贵,质量价更高。 17、百分之一的失误,百分之百的损失。

18、质量是交通建设的灵魂和生命。 19、优质产品,是走向世界的桥梁。 20、要有好的灌溉,才有好的成果。 21、实施三大战略创信誉,培育企业文化树形象。 22、环境优雅,造福大家。 23、简化作业省一时,贪小失大苦一世。 24、建优质工程,树千秋丰碑。 25、累积点滴改进,迈向完美品质。 26、商场如战场,品质打先锋。 27、质量好上好,教育不可少。 28、质量存在于人类生存的一切地方。 29、追求客户满意,是你我的责任。 30、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掌握安全技能。 31、讲究科学、讲求人性化就是整顿的方向。 32、工作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33、今日的质量,明日的市场。 34、自主检验做得好,生产顺畅不得了。 35、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36、自我检验不放松,质量标准记心中。 37、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平安中国。 38、完善质量体系,强化工程质量。 39、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为确保公司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应停产整顿。 三、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四、瓦斯传感器必须定期校验,有标识,灵敏可靠,悬挂位置符合规定,瓦斯员按时检查填写记录,做到三对口。 五、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严禁弄虚作假。 六、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所有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即:完好率高于90%、故障率低于5%、损坏率低于1%)。 八、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九、电气设备检修必须做到挂牌管理或指派专人看守,防止误送电。 十、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运输不超载、不放飞车、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可靠。 十一、运送人员人车、猴车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

十二、锚杆(索)张拉器具、检测器械必须完好有效。 十三、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进迎头的严禁施工,巷道维修必须先加固消除隐患,未事先加固排除隐患的严禁施工。 十四、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未定期进行检测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45 g/m3,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的,严禁生产。 十五、零星工程、大型设备(2吨以上物料)运输必须制定针对性措施,措施、监督、检查三到位,并有一名副区(队)长以上人员现场跟班。 十六、所有井下从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准确、熟练,严禁无证上岗。严禁强令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十七、应急避灾演练必须按年度计划执行,区队更换作业地点应及时进行新区演练,严禁不演练或减少演练次数。

(手册)铁总建设[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_21 (2)

目录 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7]310号) 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

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7.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越界开采或非法组织生产。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2、矿山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降职处分。 3、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4、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5、矿井分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科长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6、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或安装的风带不符合规定的,以及进入工作面分量不足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科长撤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矿用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给予安全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职处分。 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四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斜井蹬钩者,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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