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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超说明书用药又称“药品说明书外用法”、“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临床药物治疗中,超说明书用药普遍存在。在美国,有21%已批准药物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其中,在成人用药中占7.5%~40%,在儿科用药中占50%~90%。

一项针对欧洲5 国儿科病房用药的调查发现,46%的处方中存在超说明书适应证用药的情况。另一项针对英国利物浦妇女医院17 695 份用药医嘱的研究显示,该院孕妇用药中有84%的药品品种和75%的用药医嘱存

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58%的药品品种和55%的医嘱用药属于孕妇慎用或禁用,其中超说明书用药分别有16%的药品品种和10%的医嘱用药属于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高危药品目录中药品。超说明书用药在各个治疗领域广泛存在,由此引发了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医疗责任和伦理学等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1 国内外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情况

1. 1 国外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情况

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新西兰、印度和日本已有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除印度禁止超说明书用药外,其余6 国均允许合理的超说明书用药。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日本和南非等10 个国家的政府部门或学术组织发布了与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的指南或建议。在美国,FDA 明确表示,“不强迫医生必须完全遵守官方批准的药品说明书用法”。

美国权威的指导超说明书用药资料如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DrugEvaluations、UsPharmacopoeia:Drug Information 和American Hospital Formulary Service:Drug Information,收录了说明书用药顾问委员会认可以及医疗专家推荐的广泛应用于临床的“说明书用法(labeled uses)”和“说明书之外的用法(off-labeled uses)”,并且定期修改和更新。其中美国药典委员会定期更新的Drug Information,由美国药典委员会顾问小组根据当前的文献资料、临床实践中的用法及合理用药等知识,将“药品说明书用法”和“说明书之外的用法”列为“已接受的用法”,而“不合适的用法(inappropriate uses)”、“未被验证的用法(unproveduses)”

及“过时的用法(obsolete uses)”等,则被列入“不可接受的用法(unaccepted uses)”。

美国的一些学术团体致力于为超说明书用药寻找循证医学

证据,用以指导临床医师合理使用药物。在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制定了《NHS 未批准及超标签用药指南》,该指南为那些未获准进入英国市场的药品以及药品的超说明书使用提供指导性方针、操作程序及参照标准。

1. 2 我国超说明书用药现状及立法情况

目前,我国虽然尚无全国范围内超说明书用药情况的调查数据,但超说明书用药现象非常普遍。虽然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制订了《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多部规范药品使用的法规,但迄今尚无法律法规明确对“超说明书用药”这一行为进行规定,且《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相关条款原则上都不支持超说明书用药。

根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 年版)》要求,

各医疗机构需建立超说明书用药管理的规定与程序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超说明书用药是根据诊疗指南的推荐或有较充分的临床证据,有些则是缺乏相关证据的盲目应用。国内对超说明书用药缺乏统一的管理,这也是造成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超说明书用药的风险远高于按说明书用药,而导致超说明书用药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药品说明书的更新滞后于临床实践的发展。新药批准时往往基于有限的临床数据,而药品上市后经过临床实践会有很多新的发现和经验。由于更新药品说明书内容的审批过程复杂,制药公司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消耗巨额费用,才能完成符合注册要求的临床研究证据,造成药品说明书的更新往往滞后于临床医学实践的发展。此外,一些罕见病、儿童用药等因无法得到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而更易出现超说明书用药的情况。

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超说明书用药,保障患者和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规避医务人员法律风险,广东省药学会于2010 年3 月发布了《药品未注册用法专家共识》,成为我国第一部由专业学会发布的超说明书用药规范。

2 超说明书用药现状调查和专家共识形成过程

在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医患矛盾突出的医疗环境下,上述学术组织发布的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不失为积极、有益的尝试,但仅限于本区域内使用,有一定局限性。2013 年9 月,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风险管理学组(以下简称学组)成立,第一次工作会议上就形成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超说明书用药品种调

研和制订“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的决议,并成立了编写组。

2. 1 超说明书用药情况调查

学组向学组成员所在的45 家医院发出“超说明书用药调查表”。45 家医院涉及全国15 个省或直辖市,其中三级甲等医院43 所、二级医院2 所。调查内容包括超说明书用药基本情况及用药依据。超说明书用药包括超适应证、超剂量、超疗程、超给药途径及超适用人群等;用药依据包括国际指南、国内指南或专业学会专家共识,临床专著或专业教科书,系统评价、Meta 分析、随机对照试验或病例报告等文献报道,以及所在医院有临床使用案例。

填报“超说明书用药调查表”的医院为24 家,占所调查医院的53.3%。24 家医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说明书用药情

况。对24 家医院填报的1 652 项超说明书用药涉及的998 个药品进行分析,排名前6 位的药物分别是抗肿瘤药、免疫调节药、循环系统药、消化系统药、内分泌系统药和抗微生物药,共1 247项,占全部上报药品的75. 5%。从超说明书用药类型分析,超适应证用药所占比例最大,为90.4%(1 493/1 652);其次为用药剂量和频率,占21.1%(349/1 652),用药途径占9. 3%(154/1 652),药品的使用人群不在说明书批准范围占3.9%(65/1 652)。

另外还有部分药品同时存在2个或2 个以上类型超说明书用药。从超说明书用药依据分析,有1 155 项是被国际指南、国内指南、国外药品说明书、专家共识、临床专著或专业教科书收录,或有其他循证医学证据支持(如文献报道、个案报道等),占1 652 项超说明书用药情况的73.3%。

2. 2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形成过程

通过对上述24 家医院超说明书用药情况进行分析,并参考国内相关共识,编写组草拟了《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讨论稿)》,在2014 年9 月召开的“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会暨第三届医院药品风险管理学术年会”上进行汇报和讨论。会后经反复修订,最终达成此版《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

识》。

本专家共识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并非强制性规定,但在法律法规、行政性规章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具有行业规范的作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对本机构内超说明书用药采取“准入制度”,组织医学与药学工作者对超说明书用药进行准入审批、定期评估,以防控用药风险。

3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推荐意见

3. 1 超说明书用药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患者的利益临床诊疗过程中,无其他合理的可替代药物治疗方案时,为了患者的利益选择超说明书用药,而不是以试验、研究或其他关乎医师自身利益为目的的使用。

为了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超说明书用药应当限于无合理可替代药品的前提下,如果市场存在可替代药品,应当优先选择该药品,而不应当超说明书用药。

3. 2 权衡利弊,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

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等,权衡患者获得的利益和可能带来的风险,保证该

药物治疗方案是最佳方案,以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

3. 3 有合理的医学证据支持

超说明书用药必须有充分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等证据支持。具体证据及推荐强度分为以下5 个等级。(1)证据可靠,可使用级:①相同通用名称药品的国外或国内药品说明书标注的用法;②国内外医学和药学学术机构发布指南认可的超说明书用药;③经系统评价或Meta 分析、多中心大样本随机对照试验证实的超说明书用药。(2)证据可靠性较高,建议使用级:①国内外权威医药学专著已经收载的超说明书用药;②单个大样本的随机对照试验证实的超说明书用药。(3)证据有一定的可靠性,可以采用级:设有对照,但未用随机方法分组研究证实的超说明书用药。(4)证据可靠性较差,可供参考:①无对照的病例观察;②教科书收载的超说明书用药。(5)证据可靠性差,仅供参考,不推荐使用:①描述性研究、病例报告;②专家意见。

3. 4 超说明书用药须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并备案

超说明书用药须经所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实施。提交超说明书用

药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超说明书用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急预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抢救等特殊情况不应受此限制,可事后备案。

3. 5 超说明书用药需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并尊重其自主决定

实施已备案的超说明书用药,应向患者或家属、监护人告知用药理由、治疗方案、预期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可根据风险程度、偏离标准操作的程度和用药目的等因素决定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因抢救等特殊情况须实施未经批准的超说明书用药前,必须书面告知患者该治疗方案的利弊,并在患者或家属、监护人表示理解、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超说明书用药。

3. 6 定期评估,防控风险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针对超说明书用

药开展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工作,定期组织医学和药学专家对超说明书用药的药品品种进行有效性和安全

性评估,及时终止不安全、不合理的用法,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降低医疗风险。上述定期评估还应鼓励突破医疗机构,

即在行业内与同行进行分享和讨论。

4 给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议及下一步工作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同时规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急需政府职能部门作为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主体,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与学术机构为超说明书用药提供可靠的循证证据,制定超说明书用药指南,尽快出台政府层面的管理原则和使用条件或规范性文件,编写我国超说明书用药手册;还应鼓励和资助学术团体开展临床研究,加强对上市后药品的循证医学研究;引导企业及时更新药品说明书。

本共识发布后,学组下一步将锁定重点药品进行循证用药研究和相关课题研究,为各级医疗机构慎重评价和使用超说明用药提供技术支持,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也为制药公司及时更新药品说明书提供依据,更大程度上规范临床用药行为,降低医疗机构药品用药风险。来源:重症医学

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1、超药品说明书用药(Off-label uses)的定义是指临床实际使用 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2、指导思想:依据《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侵权责任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保证医院药学服务安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重要性: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 必要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 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之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5、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首先应对药品说明书有深入、细 致、透彻地了解,并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6、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 威的文献依据,并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7、药师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超说明书用药存在严重违反“用法、 用量和注意事项”之规定,即便是已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外,药师也应当依法拒绝调配,或通过《药师与医师联系表》进行合理用药干预,详细指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请开方医师重新开具合理处方,认真把好合理用药关。 8、临床药师对超说明书用药情况认真分析其合理性、并进行调研 核准,对住院超说明书用药患者开展药物监测工作,对超说明书用药疗效进行认真分析、评价,对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医务科和通知相关病区,减少和防止因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临床重症与药学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临床重症与药学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广东省药学会2020年5月28日发布) 药品说明书是临床医师开立药物的主要依据。但随着循证医学的日益发展,药物临床试验周期长,药品说明书更新慢等问题使许多药品说明书中的使用适应证、用量及用法远远落于临床实际应用。药物治疗是抢救重症患者必不可少的重要治疗手段。而重症患者是一个特殊群体,疾病谱涉及多个学科,病情危重复杂,常合并多器官功能损害,甚至需要使用体外生命支持设备。上述多种复杂因素均导致重症患者体内药物的分布、代谢、治疗反应等与普通患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临床上许多药品说明书的用法及用量依据主要来自于以普通患者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药物临床试验。在重症患者治疗时按照普通患者的用药方式进行治疗,常常难以保证疗效。以抗菌药物为例,有文献报道,19%~43%成人重症患者抗菌药物使用为超说明书用药。因此,在重症患者诊治过程中,超说明书用药常常无法避免。其实,超说明书用药不仅在重症患者中常见,在其他学科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风湿性疾病、儿科疾病、肿瘤性疾病等均在各专科领域中发表了多个相关超说明书用药的专家共识。目前我国关于超说明书用药的法规不健全,临床医师选择超说明书用药承担的风险更大。因此本共识的宗旨在于提供常用且有参考价值的药品超说明书使用循证医学证据,不涉及超说明书用药审批程序等。临床医师应该时刻评估重症患者的获益及风险,在遵循国家、地方政府及医院有关法规前提下,参考本专家共识的意见进行个体化治疗。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常规说明书可获得较好疗效时,应尽量避免超说明书用药。 超说明书用药又称“药品说明书外用法”、“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本专家共识根据目前循证医学证据,对临床常用重症治疗的常用药物的超说明书用法进行部分总结。本共识收录药品标准参考《2019广东省药学会超说明书用药目录》的收录标准[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美国、欧洲、日本说明书收录;(2)《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临床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著,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收录;(3)国际主流指南或共识收录;(4)Micromedex?有效性、推荐等级在Ⅱb、证据等级B级或以上;(5)本专业SCI的Ⅰ区期刊发表的RCT研究。由于Micromedex?对临床重症一些常见的超说明书用药没有进行评价,本共识参照Micromedex?的Thomson 分级系统标准,由本共识起草专家组对收录药物从有效性等 14

“超适应症用药”是与非

“超适应症用药”是与非 日期:[2012年12月3日] 版次:[AA26] 版名:[公益周刊企业公民] 稿源:[南方都市报] 多年来超适应症用药一直屡禁不止,背后除了有经济利益的直接驱动,也有许多令医学界进退两难的伦理困境。 在医药界,“试药”的不仅是“小白鼠”。

“拜瑞妥”治疗静脉血栓事件,使“超适应症用药”的医疗内幕在中国被掀开。虽然这早是医药行业“公开的秘密”,在国际上,罗氏、辉瑞、礼来等制药巨头都曾因超适应症用药被开出过巨额罚单,但在中国,至今未有一起同类案例被罚。“仁慈”的中国政策环境,能否换来国际医药巨头主动的社会责任承担? 谁也没有想到,有关“超适应症用药”的内幕会以这样的方式被踢爆。 5月,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心血管外科主任张强率先在微博上发出质疑:“‘拜瑞妥’在欧美仅限于房颤或关节置换术的血栓预防,为何近年来中国出现了大量拜瑞妥用于静脉血栓治疗的情况?” 张强素有“Sm ile医生”之称,在全国各地的医生博客中,其网站的点击量一直名列 前茅,每天均超过4000人次,在网络上拥有大批粉丝。此番开炮,让拜瑞妥的母公司、国际制药巨头拜耳顿时陷入了舆论漩涡、猝不及防。 一家头顶光环的制药巨鳄罕见地在中国受到了商业伦理的拷问。一个生僻的医学概念———“超适应症”也开始走进公众视野。 以身试药 在中国的医疗市场,超适应症用药是业内公开的秘密,想要找出蛛丝马迹并不困难。一旦深入求证,一个隐秘的群体随之浮出水面———试药志愿者。 26岁的刘帅坐在广州市某三甲医院心理科的诊疗室里,身上的白大褂说明了他的身份。一年前,他只是一名医学院学生,多次成功应征为试药员。“试药员”的称谓听上去带着几分惊悚,但在医学院里招募健康大学生参与人体实验却稀松平常。那些具备药理知识的年轻人往往对科学实验持开放态度,而一笔不菲的报酬也具有诱惑力。根据采血时间、试验目的以及不良反应程度的不同,受试者每次均能获得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经济补偿,遇上需要留院观察的情况,则食宿全包。 刘帅曾先后数次参与过人体试验———体检、服药、抽血、报告。多数时候,试验过程都风平浪静、温和无比。但有一次,因服药过量,刘帅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霎那间天旋地转,头昏眼花,躺在床上久久说不出话来。虽然风险较高,但刘帅却有自己的看法。“如果没有试药员的牺牲精神,如何能推动医学的进步和发展?” 现在,全世界几乎所有的新药上市都必须经过临床这一关。据统计,国外每个新药的平均开发费用大约为12亿美元,其中70%以上的费用都用在了临床试验上。值得一提的是, 临床实验包括四个阶段,除了第四期外,前三期都必须在新药上市前完成。每一期都有对受试人群数量和种类的规定。比如,一期以20~30名健康志愿者为主,二期以患病人群为样本,到了第三期时,试验病例必须扩大到上千例。

超说明书用药的规定

涞源县医院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目的: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避免医患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事管理法规。 一、超说明书用药的定义 超说明书用药(也称为“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临床实际使用的药品的适应症、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超说明书用药的具体含义包括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症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不同。 二、在临床工作中,超说明书用药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 1、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 超说明用药时,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权衡患者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危险,保证该用法是最佳方案。 2、用药目的不是试验研究。 用药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患者的利益,而不是试验研究,这体现医疗人员的基本职业权利。 3、有合理的医学实践证据。 如有充分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多年临床实践证明

及申请扩大药品适应症的研究结果等。 4、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批准。 在超说明书用药前,应向医院药事会及伦理会提出申请,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充分研究后决定,但紧急抢救情形下不受此条限制。 5、保护患者的知情权。 在超说明书用药时,应告知患者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在我院临床工作中,医生应书面告知患者“超说明书用药”的性质和该用法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可预测的危险,并在患者表示理解后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超说明书用药的程序 1、当某种疾病治疗需要使用超药品说明书的药品时,临床科室应填写《超说明用药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治疗指南、专家共识、循证医学证据等),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 2、需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医生应告知患者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如果此说明书用法目前正在广泛使用,医生可以口头告知患者;而如果说明书之外的用法尚未被广泛接受,医生应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可预测的危险,并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 3、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应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

超说明书用药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规定 1 2020年4月19日

临沭县中医医院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及程序 一、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三、虽然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可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并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五、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之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六、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应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 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七、药师对超说明书用药存在严重违反“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之规定,即便是已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外,药师也应当依法拒绝调配,或及时与医师沟通进行合理用药干预,详细指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请开方医师重新开具合理处方,认真把好合理用药关。 八、临床药师要对超说明书用药疗效进行认真分析、评价,对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医务科和通知相关病区,减少和防止因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反应的重复发 生。

抗菌药物的适应症与注意事项

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症与注意事项 一、青霉素类 本类药物可分为: 一)主要作用于革兰阳性细菌的药物,如青霉素G、普鲁卡因青霉素、苄星青霉素、青霉素V(苯氧甲基青霉素)。 二)耐青霉素酶青霉素,如甲氧西林(现仅用于药敏试验)、苯唑西林、氯唑西林等。本类药物抗菌谱与青霉素相仿,但抗菌作用较差,对青霉素酶稳定;因产酶而对青霉素耐药的葡萄球菌对本类药物敏感,但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对本类药物耐药。 三)广谱青霉素,抗菌谱除革兰阳性菌外,还包括:①对部分肠杆菌科细菌有抗菌活性者,如氨苄西林、阿莫西林;②对多数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具抗菌活性者,如哌拉西林、阿洛西林、美洛西林、呋布西林、替卡西林。 注意事项: 1、无论采用何种给药途径,用青霉素类药物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有无青霉素类过敏史、其他药物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并须先做青霉素皮肤试验。 2、过敏性休克一旦发生,必须就地抢救,并立即给病人注射肾上腺素,并给予吸氧、应用升压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抗休克治疗。 3、全身应用大剂量青霉素可引起腱反射增强、肌肉痉挛、抽搐、昏迷等中枢神经系统反应(青霉素脑病),此反应易出现于老年和肾功能减退患者。 4、青霉素不用于鞘内注射。 5、青霉素钾盐不可快速静脉注射。 6、本类药物在碱性溶液中易失活。因此溶媒不宜用葡萄糖,而应用氯化钠。 二、头孢菌素类 头孢菌素类根据其抗菌谱、抗菌活性、对β内酰胺酶的稳定性以及肾毒性的不同,目前分为四代。 第一代头孢菌素主要作用于需氧革兰阳性球菌,仅对少数革兰阴性杆菌有一定抗菌活性;常用的注射剂有头孢唑林、头孢拉定、头孢替唑、头孢硫脒等,口服制剂有头孢氨苄、头孢拉定和头孢羟氨苄等。 第二代头孢菌素对革兰阳性球菌的活性与第一代相仿或略差,对部分革兰阴性杆菌亦具有抗菌活性,但对假单孢菌、不动杆菌、沙雷杆菌、粪链球菌无效;注射剂有头孢呋辛、头孢替安、头孢孟多等,口服制剂有头孢呋辛酯、头孢克洛和头孢丙烯等。 第三代头孢菌素对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有强大抗菌作用,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和头孢他定还对铜绿假单胞菌亦具高度抗菌活性;注射品种有头孢

中国儿科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中国儿科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原创2016-08-31略儿科空间儿科空间 cmachild传播儿科学术资讯本文原载于中华儿科杂志, 2016,54(02) 超说明书用药(off–label use of drugs)是指药物的应用超出了国家药监部门认可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药品说明书界定范围,包括超出了适用年龄、剂量、剂型、给药途径或适应证等。但是"超说明书用药"并不意味着不合理用药、违法用药或试验性用药[1],通常是经过广泛临床观察,并且有文献和循证医学证据支持的。在儿科领域,超说明书用药面临一定风险和法律问题。 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临床药理学组经过组内各儿科亚专业医师和组外多位儿科临床药师的集体讨论,经过2年的撰写及修改,形成此共识,以期提高广大儿科临床医生对超说明书用药的认识,建立用药规范化流程,并推进各方力量规避超说明书用药的潜在风险。 一、儿科超说明书用药的现状 目前尚缺乏国内儿科超说明书用药的整体数据。来自国内三级甲等儿童医院的数据显示,超说明书用药在门诊及住院患儿均为普遍现象,住院患儿更为突出[2,3]。来自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门诊数据显示:抽取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门诊处方10 716张,分析处方用药医嘱23 909条,涉及药品451种。按处方数、用药医嘱数、药品总数、基本药物数以及非处方药(OTC)药品数计,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分别为53.0%、29.6%、65.0%、67.0%及79.8%。其中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居前3位的年龄段为幼儿期(29.8%)、学龄前期(29.5%)

和婴儿期(29.2%)。超说明书用药类型主要包括:无儿童用法、用量和信息(61.7%),给药频次(12.8%)和剂量(11.1%)[4]。 对国内外门诊及住院儿童超说明书用药现状的系统评价显示[5,6],(1)门诊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率高于初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6.0%、19.5%;新生儿、婴儿和青少年高于其他年龄组儿童;在药品种类中,呼吸系统用药、全身用抗感染药、感觉器官和皮肤用药的超说明书使用最常见;"无儿童用药信息"的超说明书用药和超年龄用药较常见。(2)住院儿童超说明书用药:超说明书用药在全球儿科和新生儿病房普遍存在,不同国家和病房报告的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差异大。各类儿科病房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中位数为: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ICU)52.5%,儿科ICU 43.5%,普通儿科35.5%,儿科手术病房27.5%。各研究报告不同年龄段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不一致,超说明书用药类型构成比依次为:无儿童用药信息7%~54%,超剂量和疗程8%~86%,超年龄用药3%~67%。 2012年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临床药理学组对北京、上海、湖南、四川、广州、新疆等21家医院的儿科医师进行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问卷调查,通过对收回的578份有效问卷的分析显示:67.19%的医师有开具超说明书用药处方经历,技术职称越高,开具超说明书处方的可能性越大,不同职称医生对超说明书用药的认知存在差异;多数医生认同超说明书用药中知情同意的重要性;82.70%认为超说明书用药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19.10%的医师认为开具超说明书用药处方违法;仅有28.77%的医生所在医院对开具超说明书用药相关制度有统一的规定[7]。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申请表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临床合理用药,降低医患纠纷风险,维护患者用药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定义: 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症、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之内的用药。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具体含义包括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症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不同的用药。 二、临床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原则: (一)为保障病人安全,临床用药原则上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即不得超说明书用药。 (二)特殊情况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影响病人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和疗法。但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权衡病人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该用法是最佳方案。 2、用药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病人的治疗,而不是试验研究。 3、有合理的、确凿的循证医学证据,如有充分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多年临床实践证明及申请扩大药品适应症的研究结果等。 4、病人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超说明书用药的审批流程: 1、临床确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对病人要实行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应充分告知病人用药方案、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使用。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给病人,一份使用科室留存。 2、超说明书用药时需由医师提出用药申请,并提供权威的循证医学依据,由临床科室主任签字,报医务科及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同意。 四、超说明书用药的使用与调剂: 1、超说明书用药必须开具处方。 2、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首先应对药品说明书有深入、细致、透彻地了解,并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3、药师调剂超说明书用药时,需认真核对知情同意书及处方,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

2014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DOI:10.3760/cma.j.issn.1008-5734.2015.02.011 通信作者:陆进,中日友好医院药学部,Email:lujin07091@sina. com;王少华,青岛市立医院药剂科,Email:wangsh5668@https://www.wendangku.net/doc/cc9735629.html, ·指南与共识·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风险管理学组 超说明书用药又称“药品说明书外用法”、“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临床药物治疗中,超说明书用药普遍存在。在美国,有21%已批准药物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其中,在成人用药中占7.5%~40%,在儿科用药中占50%~90%[1]。一项针对欧洲5国儿科病房用药的调查发现,46%的处方中存在超说明书适应证用药的情况[2]。另一项针对英国利物浦妇女医院17695份用药医嘱的研究显示,该院孕妇用药中有84%的药品品种和75%的用药医嘱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58%的药品品种和55%的医嘱用药属于孕妇慎用或禁用,其中超说明书用药分别有16%的药品品种和10%的医嘱用药属于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高危药品目录中药品[3]。超说明书用药在各个治疗领域广泛存在,由此引发了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医疗责任和伦理学等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1 国内外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情况 1.1 国外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情况 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新西兰、印度和日本已有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除印度禁止超说明书用药外,其余6国均允许合理的超说明书用药。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日本和南非等10个国家的政府部门或学术组织发布了与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的指南或建议[4]。在美国,FDA明确表示,“不强迫医生必须完全遵守官方批准的药品说明书用法”[5]。美国权威的指导超说明书用药资料如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Drug Evaluations、Us Pharmacopoeia:Drug Information和American Hospital Formulary Service:Drug Information,收录了说明书用药顾问委员会认可以及医疗专家推荐的广泛应用于临床的“说明书用法(labeled uses)”和“说明书之外的用法(off-labeled uses)”,并且定期 修改和更新。其中美国药典委员会定期更新的Drug Information,由美国药典委员会顾问小组根据当前的文献资料、临床实践中的用法及合理用药等知识,将“药品说明书用法”和“说明书之外的用法”列为“已接受的用法”,而“不合适的用法(inappropriate uses)”、“未被验证的用法(unproveduses)”及“过时的用法(obsolete uses)”等,则被列入“不可接受的用法(unaccepted uses)”。美国的一些学术团体致力于为超说明书用药寻找循证医学证据,用以指导临床医师合理使用药物[6-7]。在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制定了《NHS未批准及超标签用药指南》,该指南为那些未获准进入英国市场的药品以及药品的超说明书使用提供指导性方针、操作程序及参照标准。 1.2 我国超说明书用药现状及立法情况 目前,我国虽然尚无全国范围内超说明书用药情况的调查数据,但超说明书用药现象非常普遍[8-10]。虽然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制订了《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多部规范药品使用的法规,但迄今尚无法律法规明确对“超说明书用药”这一行为进行规定,且《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相关条款原则上都不支持超说明书用药。 根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要求,各医疗机构需建立超说明书用药管理的规定与程序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超说明书用药是根据诊疗指南的推荐或有较充分的临床证据,有些则是缺乏相关证据的盲目应用。国内对超说明书用药缺乏统一的管理,这也是造成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超说明书用药的风险远高于按说明书用药,而导致超说明书用药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药品说明书的更新滞后于临床实践的发展。新药批准时往往基于有限的临床数据,而药品上市后经过临床实践会有很多新的发现和经验。由于更新药品说明书内容的审批过程复杂,制药公司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消耗巨额费用,才能完成符合注册要求的临床研究证据,造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药事管理,保障病人用药安全,降低医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超说明书用药的定义 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者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 二、临床超说明书用药的原则 (一)为保障病人安全,临床用药原则上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即不得超说明书用药。 (二)在临床工作中,特殊情况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影响病人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和疗法。但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权衡病人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该用法是最佳方案。 2、用药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是试验研究。 3、超说明书用药应当有必要的科学依据、会诊意见、充分的临床实践和相关文献、研究报道。 4、病人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超说明书用药的审批流程 1、临床确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对病人要实行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应充分告知病人用药方案、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使用。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留存使用科室。 2、超说明书用药时需由医师提出用药申请,并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如治疗指南、专家共识、循证医学证据等),由临床科室主任签字,报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医务处备案。 四、超说明书用药的使用与调剂 1、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应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

2015抗菌药物超说明书用法专家共识

抗菌药物超说明书用法专家共识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感染疾病专业委员会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编辑委员会 中国药学会药物临床评价研究专业委员会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 2015,38(06): 410-444. DOI: 10.3760/cma.j.issn.1001-0939.2015.06.005 前言 药品说明书是临床医师处方的最重要依据,但因药物在临床应用中不断有新的发现与经验积累,再加上药物临床注册试验周期长、药品说明书更新相对滞后,因此,超说明书用药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在临床中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有时也会成为挽救生命的唯一手段。与其他类药物相比,抗菌药物用于敏感细菌的超适应证用法或用于不够敏感细菌的超剂量用法更普遍、更常见。文献报道,在25个研究共7亿2千余万处方中,成人重症患者抗菌药物超说明书用法处方占19%~43%,普通门诊也占23%@[1]。可见抗菌药物的超说明书用法是一种在临床业已存在的较普遍的现象。 超说明书用法也称未注册用法(off-label uses,unlabeled uses,out of label usage or outside of labeling),其内容包括超适应证、超剂量、超疗程、超适应人群及改变说明书中规定的用药途径与用药间隔时间等。 2013版"赫尔辛基宣言"[2]在最后一节中强调指出:"医生在治疗患者时,如无已证实的有效方法或其他已知方法均无效时,当医生判断有挽救生命、恢复健康、减轻痛苦的可能,在征得患者或监护人同意后,参考专家建议可采用未经证实的方法"。而本共识推荐的用法均是经过临床实践证明较为安全有效的用法。目前,我国有关超说明书用药的法规尚不完善,医师选择超说明书用药将承担更大的风险。本共识的主要宗旨是给读者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常用且重要的抗菌药物超说明书应用的科学信息,并不涉及超说明书用法的批准程序,也不涉及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 临床医师应自始至终时刻权衡治疗对象的获益和风险,在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所在医院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参照本专家共识提供的信息,针对不同的治疗对象制定具体治疗方案,同时本共识也强调,当遵照说明书就能达到安全有效的治疗目的时,应尽量避免选择超说明书用法。 本共识推荐的证据等级划分参照以下原则:A级:国外说明书已载入或国内外权威指南作为A级推荐;B级:本共识制定者认可的指南中作为B级推荐或有循证医学证据支持、发表在权威学术期刊上的研究结果;C级:学术刊物发表的有一定科学根据的研究结果。本共识不收录以个案报告及专家个人意见为依据的用法。 第一章β-内酰胺类 β-内酰胺类抗生素在结构上的共同特点是均具有一个典型或非典型的β-内酰胺环,该环如被破坏则失去抗菌活性。根据结构上的差异与抗菌特点,β-内酰胺类又分为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头霉素类、碳青霉烯类、单环类及酶抑制剂等。该类抗生素在临床应用广泛,毒性相对较低,大多数属于典型的时间依赖性抗生素,也有些品种具有较长的抗生素后效应(postantibiotic effect,PAE),在日剂量不变的前提下,增加用药次数、缩短间隔时间或延长静脉滴注时间,可增加疗效。本章只介绍比较常见的药物超说明书用法。 青霉素G

小儿麻醉常用药物超说明书使用专家共识

小儿麻醉常用药物超说明书使用专家共识 (2017) 左云霞,史琳,庄蕾,李克忠,李超,连庆泉,邹小华,宋兴荣,张马忠(负责人/执笔人),张建敏,陈怡绮,赵平,姜丽华 1 前言 药物说明书经常滞后于临床实践,临床药物治疗中超说明书用药普遍存在。儿科超说明书用药可达50%~90%,特别低龄新生儿、早产儿用药无法获得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因而更易出现超说明书用药。在我国医患关系有待改善的前提下,合理对待超说明书用药、保护超说明书用药的人群及用药医师意义重大,必须引起关注。 目前我国有关超说明书用药的法规尚未完善,一旦发生医疗意外事件,并且合并了超说明书使用麻醉药物,临床一线麻醉科医师将承担较大风险。本文希望为从事小儿麻醉临床一线医师提供参考依据,以便更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现有麻醉药物,促进小儿麻醉事业的发展。 文献参照牛津大学EBM中心关于文献类型的新五级标准[1] ,从证据力强、设计严谨、偏差少至证据力弱、偏差多分为五级,分别为:1a级:随机对照的系统评价研究;1b级:随机对照研究;1c级:全或无病案研究;2a级:队列研究的系统评价研究;2b级:队列研究或较差随机对照研究;2c级:“结果”研究、生态学研究;3a级:病例对照研究的系统评价;3b:病例对照研究;4级:单个病例系列研究;5级:未经明确讨论或基于生理学、实验室研究或“第一原则”的专家意见。 2 常用吸入麻醉药 (一)七氟烷(sevoflurane) 1. 说明书摘要[2]七氟烷用于成年人和儿童全身麻醉诱导和维持,包括住院和门诊患者,应由受过全身麻醉训练的医务人员使用。使用时确保气道通畅,并备有人工呼吸机、给氧设备和循环复苏设备。用法与用量:使用七氟烷专用挥发器。诱导:七氟烷无刺激性气味,不刺激呼吸系统,适用于1岁~18岁儿童和成年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药物经济学评价专家共识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药物经济学评价专家共识 (广东省药学会2016年9月28日印发)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以下简称“超说明书用药”)又称“药品说明书外用法”、“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具体包括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不同的用法[1]。 根据国内外调查报道,临床上超说明书用药较普遍存在[1-4]。我国政府部门先后制订了《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多部规范药品使用的法规,但并没有关于超说明书用药的法律法规。 广东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从2010年至今印发了四份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5-8],明确提出了超说明书用药的五大原则:1.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2.用药目的不是试验研究;3.有合理的医学实践证据;4.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或药事管理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批准;5、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同时还不断更新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目录》。这些共识在一定程度上指导了临床用药,标志着我国专业学会在该方面的大胆探索尝试,不但在全国起到了引领作用,也得到国际同行的高度认可和关注[9]。 上文所指超说明书用药的“不可替代性”除指安全性、有效性不可替代外,经济上的不可替代性也是超说明书用药的主要原因之一。即超说明书用药除对其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评价外,还应包括药物经济学评价。超说明书用药药物经济学评价是通过成本效果分析法(Cost Effectiveness

Analysis,CEA)、成本效用分析法(Cost Utility Analysis,CUA)、成本效益分析法(Cost Benefit Analysis,CBA)以及模型模拟法(Modeling Simulation,MS),如构建Markov模型、离散事件模型(Discrete Event Simulation,DES)等药物经济学与卫生技术评估的常规方法,比较超说明书用药治疗方案的成本投入与临床产出变化及患者偏好改善等来评估该方案短期、长期的临床产出和经济性。 超说明书用药经济学评价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该方法作为比较效果研究(Comparative Effectiveness Research,CER)的一部分,是证据产生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10];2.临床合理用药的三大原则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其中经济性也是衡量所有治疗方案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另外,超说明书用药可能没有经过严格的药物临床试验,其风险须充分预估,经济学评价应包括因此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3. 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与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冲突加剧的今天,政策制定者、医疗服务购买者、医保基金管理及经办方如何高效利用、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事关国计民生。有研究报道某医疗机构肿瘤治疗领域超说明书用药的医疗费用激增,其原因就是缺乏引入药物经济学方法对超说明书用药方案的经济性进行评价,部分费用昂贵的药物被扩大适应证滥用[11],而一些经典廉价的老药、好药却被冷落,或者一些相对廉价的有效方案存在超说明书用药的法律风险。 有国家将贝伐单抗治疗新生血管黄斑变性(AMD)纳入医保报销目录,正是基于其经济学的优势。2011年,Group CR等[12]发表在NEJM的研究结果证实了贝伐单抗超说明书用药与雷珠单抗说明书内治疗AMD的临床疗效没有显著性差异。Stein JD等[13]的经济学评价结果也显示贝伐单抗治疗AMD

常见超说明书用药一览表-教你搞定超说明书用药!

常见超说明书用药一览表,教你搞定超说明书用药! 国内外药物治疗中超说明书用药是普遍现象,普通成人用药中有7.5%~40%。有关资料报道,在美国每一年约40%~60%的处方药被用于“未经FDA 批准的用途”。统计显示,住院儿科患者中超说明书用药占有50%~90%。2013年中国药理学会对全国45家医院进行“超说明书用药调查”,结果显示,24 家医院填报的1652 项超说明书用药涉及的998 个药品,超适应证用药的有90.4%,超用药剂量和频率有21.1%,超用药途径有9. 3%,超药品的使用人群的有3.9%。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定义——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 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点击链接查看→超说明书用药的侵权责任(药师必读!) 指导思想:依据《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保证医院药学服务安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重要性: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之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首先应对药品说明书有深入、细致、透彻地了解,并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各种抗菌药的适应症及注意事项

各种抗菌药的适应症及注意事项 青霉素类抗生素 本类药物可分为:(1)主要作用于革兰阳性细菌的药物,如青霉素(G)、普鲁卡因青霉素、苄星青霉素、青霉素V(苯氧甲基青霉素)。(2)耐青霉素酶青霉素,如甲氧西林(现仅用于药敏试验)、苯唑西林、氯唑西林等。(3)广谱青霉素,抗菌谱除革兰阳性菌外,还包括:①对部分肠杆菌科细菌有抗菌活性者,如氨苄西林、阿莫西林;②对多数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具抗菌活性者,如哌拉西林、阿洛西林、美洛西林。 一、适应证 1. 青霉素:青霉素适用于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对青霉素敏感(不产青霉素酶)金葡菌等革兰阳性球菌所致的感染,包括败血症、肺炎、脑膜炎、咽炎、扁桃体炎、中耳炎、猩红热、丹毒等,也可用于治疗草绿色链球菌和肠球菌心内膜炎,以及破伤风、气性坏疽、炭疽、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李斯特菌病、鼠咬热、梅毒、淋病、雅司、回归热、钩端螺旋体病、奋森咽峡炎、放线菌病等。青霉素尚可用于风湿性心脏病或先天性心脏病患者进行某些操作或手术时,预防心内膜炎发生。 普鲁卡因青霉素的抗菌谱与青霉素基本相同,供肌注,对敏感细菌的有效浓度可持续24小时。适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轻症感染。 苄星青霉素的抗菌谱与青霉素相仿,本药为长效制剂,肌注120万单位后血中低浓度可维持4周。本药用于治疗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及扁桃体炎,预防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引起的风湿热;本药亦可用于治疗梅毒。 青霉素V对酸稳定,可口服。抗菌作用较青霉素为差,适用于敏感革兰阳性球菌引起的轻症感染。 2. 耐青霉素酶青霉素类:本类药物抗菌谱与青霉素相仿,但抗菌作用较差,对青霉素酶稳定;因产酶而对青霉素耐药的葡萄球菌对本类药物敏感,但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对本类药物耐药。主要适用于产青霉素酶的葡萄球菌(甲氧西林耐药者除外)感染,如败血症、脑膜炎、呼吸道感染、软组织感染等;也可用于溶血性链球菌或肺炎链球菌与耐青霉素葡萄球菌的混合感染。单纯肺炎链球菌、溶血性链球菌或青霉素敏感葡萄球菌感染则不宜采用。 3. 广谱青霉素类:氨苄西林与阿莫西林的抗菌谱较青霉素为广,对部分革兰阴性杆菌(如流感嗜血杆菌、大肠埃希菌、奇异变形杆菌)亦具抗菌活性。对革兰阳性球菌作用与青霉素相仿。本类药物适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胃肠道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脑膜炎、败血症、心内膜炎等。氨苄西林为肠球菌感染的首选用药。 哌拉西林、阿洛西林和美洛西林对革兰阴性杆菌的抗菌谱较氨苄西林为广,抗菌作用也增强。除对部分肠杆菌科细菌外,对铜绿假单胞菌亦有良好抗菌作用;适用于肠杆菌科细菌及铜绿假单胞菌所致的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胆道感染、腹腔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本类药物均可为细菌产生的青霉素酶水解失活。 二、注意事项 1.无论采用何种给药途径,用青霉素类药物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有无青霉素类过敏史、其他药物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并须先做青霉素皮肤试验。2.过敏性休克一旦发生,必须就地抢救,并立即给病人注射肾上腺素,并给予吸氧、应用升压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抗休克治疗。3.全身应用大剂量青霉素可引起腱反射增强、肌肉痉挛、抽搐、昏迷等中枢神经系统反应(青霉素脑病),此反应易出现于老年和肾功能减退患者。4.青霉素不用于鞘内注射。5.青霉素钾盐不可快速静脉注射。6.本类药物在碱性溶液中易失活。 头孢菌素类抗生素 头孢菌素类根据其抗菌谱、抗菌活性、对β内酰胺酶的稳定性以及肾毒性的不同,目前分为四代。第一代头孢菌素主要作用于需氧革兰阳性球菌,仅对少数革兰阴性杆菌有一定抗菌活性;常用的注射剂有头孢唑林、头孢噻吩、头孢拉定等,口服制剂有头孢拉定、头孢氨苄和头孢羟氨苄等。第二代头孢菌素对革兰阳性球菌的活性与第一代相仿或略差,对部分革兰阴性杆菌亦具有抗菌活性;注射剂有头孢呋辛、头孢替安等,口服制剂有头孢克洛、头孢呋辛酯和头孢丙烯等。第三代头孢菌素对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有强大抗菌作用,头孢他啶和头孢哌酮除肠杆菌科细菌外对铜绿假单胞菌亦具高度抗菌活性;注射品种有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头孢他啶、头孢哌酮等,口服品种有头孢克肟和头孢泊肟酯等,口服品种对铜绿假单胞菌均无作用。第四代头孢菌素常用者为头孢吡肟,它对肠杆菌科细菌作用与第三代头孢菌素大致相仿,其中对阴沟肠杆菌、产气肠杆菌、柠檬酸菌属等的部分菌株作用优于第三代头孢菌素,对铜绿假单胞菌的作用与头孢他啶相仿,对金葡菌等的作用较第三代头孢菌素略强。 一、适应证 1.第一代头孢菌素:注射剂主要适用于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和肺炎链球菌所致的上、下呼吸道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尿路感染、败血症、心内膜炎等;亦可用于流感嗜血杆菌、奇异变形杆菌、大肠埃希菌敏感株所致的尿路感染以及肺炎等。头孢唑林常用于预防手术后切口感染。头孢拉定、头孢氨苄等口服剂的抗菌作用较头孢唑林为差,主要适用于治疗敏感菌所致的轻症病例。 2.第二代头孢菌素:主要用于治疗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链球菌属、肺炎链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以及流感嗜血杆菌、大肠埃希菌、奇异变形杆菌等中的敏感株所致的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败血症、骨、关节感染和腹腔、盆腔感染。用于腹腔感染和盆腔感染时需与抗厌氧菌药合用。头孢呋辛尚可用于对磺胺药、青霉素或氨苄

临床重症与药学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三):消化系统与免疫篇

临床重症与药学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三):消化系统与免疫篇 一、消化系统用药 1、奥曲肽 奥曲肽(octreotide)化学名为奥曲肽,是人工合成的天然生长抑素的八肽衍生物,可以抑制生长激素(GH)和胃肠胰内分泌系统肽和5-羟色胺的病理性分泌增加。 1.1 说明书摘要 适应证: (1)肢端肥大症; (2)缓解与功能性胃肠胰内分泌瘤有关的症状和体征; (3)预防胰腺术后并发症; (4)与内窥镜硬化剂等特殊手段联合用于肝硬化所致的食管-胃静脉曲张出血的紧急治疗。 用法: (1)皮下注射。肢端肥大症:起始0.05~0.1 mg,q8h,每日不得超过1.5 mg 的最大剂量。胃肠胰内分泌肿瘤:起始0.05 mg,qd-q12h,渐增至0.2 mg,q8h。预防胰腺手术后并发症:0.1 mg,q8h,连续7 d,第1次用药至少在术前1 h进行。

(2)静脉滴注。治疗食管-胃静脉曲张出血时,0.025 mg?h-1连续静脉滴注,最多治疗5 d。 1.2 超说明书用药适应证 肠梗阻: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将奥曲肽作为急性假性结肠梗阻的治疗药物[17]。有随机对照研究显示,奥曲肽0.3 mg ih qd与东莨菪碱60 mg ih qd 相比,可以显著减少肿瘤晚期恶性肠梗阻患者的每日呕吐次数和恶心程度[18](有效性等级ClassⅡb,推荐等级ClassⅡb,证据等级Category B)。 二、其他用药 1、血液保存液(I) 药品英文名:Anticoagulant Citrate Dextrose Solution(I)。 主要成分:本品系枸橼酸钠、枸橼酸和葡萄糖的灭菌水溶液。其组分为每1 000 mL 含枸橼酸钠(C6H5Na3O7?2H2O)22.0 g、枸橼酸(C6H8O7?H2O)8.0 g和葡萄糖(C6H12O6?H2O)24.5 g,均应为标示量的95.0%~105.0%。 1.1 说明书摘要 适应证:血液抗凝保存液。 用法:本品7 mL供采集全血50 mL。保存期21 d。 1.2 超说明书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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