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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先行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限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15085700.html,

民诉先行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限制作者:甘永琼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期

【摘要】面对我国多变的社会环境和人们日益增强的法制观念,本文就“先行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的运用限制。

【关键词】民事调解制度;弊端,反思

在立法趋于完善,司法开始改革之际,新修民诉法第122条规定先行调解制度作为我国其他调解制度的重要补充,对替代法院判决,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一种制度尤其优点也有其不足,如果审判机关随意滥用,那么就改变了立法机关制定该法条的初衷,并且对于案件当事人会产生不良的后果。

一、社会大背景发生变化

(一)现代社会主要是“半熟人社会”或者“陌生人社会”

以前,乡土社会是以宗法家长为主的熟人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习的,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到是自动的。”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经济利益成为社会公众普遍追求的目标,人们之间更多地是关心自身利益得失,而不是伦理道德,人和人之间的人情道义逐步淡化。加之,城镇化速度以及人口流动速度加快,这就导致中国社会陌生化程度增加,当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人们不再选择甚至无法选择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而是希望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这些无疑增加了调解难度。

(二)社会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化

社会发展的快速化带来的便是人们之间关系的多样化,从而延生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化、诉讼目的多元化。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大中型国内外企业迅速崛起,随之而来的便是一系列知识产权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该纠纷已不是以前单纯简单的家庭邻里纠纷,而是涉及复杂多变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些也增加了调解制度的有效运用。

二、人们思想观念发生变化

(一)对西方法律的移植引起思想观念的变化

从鸦片战争开始,西方列强大肆侵略我国,国人为了救亡图存,秉承“师夷长技以制夷”的理念,大量引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甚至照搬照抄国外发达国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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