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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标准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重点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学校教育管理的整体水平,提供满足社会各方要求的教育服务,使技工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相适应,依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思想、原则和方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重点技工学校。

第三条学校应运用下述质量管理原则建立、改进其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一)以学生、家长和用人单位(以下简称顾客)的需要为出发点,按照市场需求设置专业,确定培养目标,满足顾客要求并争取超越其期望值;

(二)学校领导应始终关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动员全校教职员工积极参与;

(三)在管理和教育服务工作中,应采取过程方法和系统方法,通过有效运作,提高学校实现目标的效率;

(四)应根据实际需要,持续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及工作内容。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与质量管理体系相配套的文件和其他形式予以记载(以下简称形成文件),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实施,保持有效运行,并不断改进和提高其工作水平。学校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做到:

(一)满足《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要求;

(二)识别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有关活动;

(三)确定这些活动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四)确定有效控制这些活动过程的准则和方法;

(五)确保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支持这些活动的开展和监控;

(六)检查和评估这些活动;

(七)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这些活动的预期效果,并得到持续改进。

第五条学校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质量手册;

(三)本标准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

(四)学校为有效策划、实施和控制其质量活动所必需的文件;

(五)本标准所要求的记录。

第六条学校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对学校质量体系做出系统、完整而又扼要的描述。质量手册包括:

(一)学校的质量方针;

(二)学校的组织机构、质量责任及其相互关系;

(三)为建立学校的质量管理体系所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四)与质量管理相关联的活动及其相互作用的文字表述。

第七条学校的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形成的文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控制。控制的内容包括:

(一)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

(二)文件更新时需再次得到批准;

(三)确保使用现场可获得有效版本的相应文件;

(四)保持文件清晰,确保易于识别;

(五)确保识别外来文件,并控制其分发;

(六)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作废文件留存时应进行适当标识。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并保持质量工作的记录,以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必需的控制准则和方法。

第三章学校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校应根据质量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教学开发、招生、学生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就业推荐等相关职能科室,明确规定其职责和权限,并确保得到沟通。

第十条校长应通过以下活动,确保达到顾客满意:

(一)向学校各级人员传达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政策法规要求;

(二)确定顾客的要求并确保在服务过程中予以满足;

(三)制定学校的质量方针;

(四)制定学校的质量目标,确保为实现该目标所需要的策划工作;

(五)进行管理评审;

(六)确保获得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资源。

第十一条校长应确保在制定学校质量方针时体现以下原则:

(一)与学校的办学宗旨相适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其政策法规的要求,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的要求;

(二)满足顾客要求和持续改进的内容;

(三)提供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的框架;

(四)在学校内得到沟通和理解。

第十二条校长应确保建立质量目标,并在相关职能科室和岗位职责上得到分解。质量目标包括满足教育服务要求所需的内容。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校长应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工作,并代表校长行使以下职责和权限:

(一)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二)向校长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改进的需求;

(三)确保在整个学校内增强满足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十四条校长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管理评审,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在管理评审时,学校应确定、收集和分析适当的数据,包括内部审核结果,顾客反馈意见,质量目标的完成情况,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况,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情况,以及可能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外部环境的变化。

管理评审应对质量管理体系及其工作的有效性、教育服务质量与顾客要求的符合性和资源需求情况做出评价。管理评审还应对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做出评价,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评审,并应保持管理评审的记录。

第四章学校资源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确保获得各种资源,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以满足顾客要求,提高顾客满意度。

第十六条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配置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领导班子和教职工队伍,确定各类人员的素质要求,提高全员的服务意识,确保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方面符合要求,并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学校应通过对教职员工进行培训或采取引进、外聘等其他措施,满足学校工作的需求,并保持对教职员工业务档案的适当记录。

第十七条学校应确定、提供并维护满足教育服务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包括教室、实验室、专用教室、实习教室或工厂、图书馆等)和运动场地等;

(二)理论教学、综合技能培训、实习、实验、体育等设备设施;

(三)教学资料、专业书籍、图书、报刊杂志;

(四)生活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学校应确保校园环境安全、卫生、美观,保持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和育人环境。

第五章教育服务的实现

第十九条学校应策划和开发教育服务所必需的工作过程,其方法和内容应与本标准第四条的要求相一致。内容包括:

(一)质量目标和要求;

(二)所需工作及其相互关系;

(三)为确保有效控制这些工作过程应建立的文件;

(四)质量的评估方式;

(五)所需的资源等。

第二十条学校应确定顾客的要求和期望,包括顾客明示的要求、预期目标的要求以及增强顾客满意度的附加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在充分的市场调查和毕业生信息反馈的基础上进行教学设计和开发,主要包括新专业的开发和对已有专业的改造。设计开发的全过程应得到控制,并保持记录。设计开发的基本要求是:

(一)设计和开发的依据是顾客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设计和开发的成果必须满足上述要求,并形成文件,经批准后执行。文件包括:专业描述、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目录以及资源配置要求;

(三)在适宜的阶段,应对设计和开发的成果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

(四)设计和开发的更改应在实施前得到批准。适当时,应对更改的局部或整体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所招收的学生,应确定他们实际的文化和技能水平,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教学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实现教育目标。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对教育服务工作的控制进行策划,对直接影响教育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控制。主要控制点应包括德育工作、学生管理、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就业推荐、后勤服务等。控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制定服务规范,明确各类员工提供服务时应达到的要求;

(二)必要时提供作业指导书,描述提供服务的程序;

(三)使用适宜的设备、设施,并有计划地进行维护和保养;

(四)针对教育服务的不同阶段和内容,设计并实施适当的检查、考核和监测。

第六章质量评估和改进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对教育服务的质量进行考核、检查和评估,以证实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符合社会各方需求,确保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及其持续改进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作为对质量管理体系业绩的一种考评,学校应就学生、用人单位对学校教育服务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并确保这些信息得到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得到有效实施和保持。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有关责任人应确保及时采取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不合格及原因。内部审核应保持记录。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对学生操行、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职业技能进行定期考核,以证实达到质量目标的情况。当未达到规定的质量目标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纠正,以确保教育服务实现规定的目标。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对教育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以验证教育服务要求已得到满足。这种检查和评估应在每一学期进行,并需要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同时保持符合要求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确保教育服务中不合格项的控制,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不合格项的类别、不合格项的确认、不合格项的评审和不合格项的处置。应保持对不合格项控制的相关记录。

第三十条学校应采取措施,消除教育服务中的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的原因。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持续改进学校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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