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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续)

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年月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提供的主要资料说明: 1、购买住房 (1)个人购买住房:经核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均为两年内的)(2)团购住房(统一建设住房):组织团购(统一建设)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购买住房的协议或认购书、首付款发票 (3)购买二手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二手房买卖税收缴款书、更名后的房屋产权证明 2、新建住房 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施工合同(协议)或新建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新建住房证明材料 3、大修住房 大修证明材料(需实地查看,并对所需大修的住房进行拍照,查看人员签字存档;无法实地查看的,由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需大修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施工合同(协议)或者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需大修的证明材料、首付款证明 4、翻建住房 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施工合同(协议)或者翻建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翻建住房证明、首付款证明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填写《提前还贷申请书》、当月银行贷款余额对帐单(所提取的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公积金贷款帐户) 6、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需在提取申请中书面承诺) 商业银行贷款合同(或借款凭证)、当月银行余额对帐单或预约还款单(所提取的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商业银行贷款帐户或偿还贷款后必须提供还款单) 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15%) 房屋租赁合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未租住单位周转房证明(配偶方在另一城镇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证明)、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本地无私有住房证明(配偶方在另一城镇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证明)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导致生活严重困难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或受灾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病情属医保部门列举的重大疾病范围) 9、调出区外 调出区外的批复文件、工资转移证明(若在原所在地资金管理中心有贷款,需清偿后办理提取手续) 10、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1、离、退休离、退休批复证明 12、去世 医学死亡证明(或领取抚恤金相关文件)、继承人关系证明、身份证明 13、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凭本人(或配偶)已有的房产证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除以上资料外,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附件10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备注:①联:会计 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清单 一、基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 2.本人身份证件; 3.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二、资金证明用途材料: 1.购买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 2.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建房):购房合同(协议); 3.购买二手房:房屋买卖契约,过户后的房产证或房产过户受理回执单;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或催款通知书; 5.购买公有住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 注: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除规定材料外还需本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证明材料;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房屋鉴定书; 8.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1)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

同(含借款人、还款期限、借款期限等主要信息),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2)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约定还贷提取申请表》;(3)偿还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 9.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贷款方同意提前还贷的证明; 10.支付房租:实际工作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无房产证明的查询结果最近一个月内有效); 11.装修自住住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协议); 12.出境定居: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证明材料或永久居留权证明; 13.离、退休: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不提供); 1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医院出具的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 15.支付子女大中专院校学费:职工与子女关系证明,学校出具的学费缴纳通知书或学费缴纳凭证,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16.患重大疾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专用收据;(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7.遇到不可预见的重大事故、灾难: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灾难证明材料,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证》(一级至四级),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_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导读:【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兹有xx集团公司员工xxx,自2011年2月入职,现已满一年。根据公司规定,已满足公司购买职工住房公基金要求。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 :本人账号,身份证号码, 现在市 (转入地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公积金,个人公积金账号。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还保留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单位名称账号额,单位公积金账号,缴存凭证号元。,个人公积金,尚有住房公积金余 本人委托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内存储余额转入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明 细账内,请贵中心协助办理。特此申请。本人签名:年附:身份证复印件缴存凭证复印件月联系电话:现单位公章:日【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本人系孟连县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干部,年龄**岁,民族*族,籍贯**省,学历本科,个人公积金账号:000014,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住宿区,

面积 67.22 平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 12 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 壹拾贰万元, (小写)120000 元,期限 30 年。申请人愿意遵守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愿意用贷款所购的房产进行抵押。若不履约,同意你中心(管理部)及委托的贷款银行处理变卖抵押物和扣划承诺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申请人:** (手印) 年月日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公司领导:公司已(将)按规定为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本人也已明确住房公积金知识,但因个人原因,现申请放弃此项福利,具体如下: 1、自年月起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2、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特此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年月日 【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1.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2.201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怎么写 5.提取证据申请书范本 6.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7.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怎么写

阿克苏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简介

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阿克苏地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廉租住房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三个月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10、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职工因患特殊慢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办理场所:阿克苏城区内单位在阿克苏市南大街信诚大厦B座3楼地(市)直管理部办理;各县单位在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相应证明材料原件(留复印件一份)。相应证明材料包括: 一、职工凭证明材料领取: 1、《阿克苏地区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二、职工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1)、购买本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2)、购买异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无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提交购房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房产公司的购房账号证明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二)、购房改房的提交:房改部门审定的房价计算表原件、复印件(房价计算表审定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三)、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交:单位集资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集资房协议或证明应注明职工购房详细地址、总房价、已交房款金额、房屋面积、具体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等信息)、房改部门对单位职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如下 (一)、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二)、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四)、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 2、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支取记录单; 3、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 4、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五)、约定提取(只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才可以申请): 1、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此申请书找人力行政部景倩或曹海明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 3、提取记录单(只有之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才有此单据,如之前未提取过,请按上述几种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先办理提取同时将联名卡的账号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备注:如果员工之前办理过公积金的提取,二次提取时只需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无需再提交上述材料。 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百度搜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网上预约”或者“提取”。 进入登录界面,凭公积金账号和密码登录。 选择“个人提取”-->“提取业务预约”。 选择提取原因和受理机构,然后选择预约提取日期和时间,点击右上角“提交”。 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

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委托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号:),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持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本人提供。提取事由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租赁自住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离、退休;□出境定居;□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工作;□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6个月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非广西户籍或非城镇户籍或合同期在一年内的;□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转入集中封存户届满6个月。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遵守下述承诺: 一、委托人承诺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一切资料、证件内容无虚假成分,并授权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民政婚姻登记、公安身份证登记、商业银行房贷核算系统等外部信息系统查询本人及配偶相关信息,核实住房消费、还贷等真实性,因材料错误、信息虚假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如所提交材料、证件虚假,委托人应无条件退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绑定的银行借记卡发生遗失、注销等情况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绑定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对伪造合同、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委托人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申请人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人(指模): 手机号码: 年月日

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格模板

精心整理附件10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备注:①联:会计 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清单 一、基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 2.本人身份证件;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二、资金证明用途材料: 1.购买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 2.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建房):购房合同(协议); 3.购买二手房:房屋买卖契约,过户后的房产证或房产过户受理回执单; 4 5 6 7 书; 8 ;(3) 9 10 11 12 13 14 ; 15 16(提取 17.遇到不可预见的重大事故、灾难: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灾难证明材料,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证》(一级至四级),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备注:1.以上资金用途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2.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缴存银行: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清单 一、基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 2.本人身份证件;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二、资金证明用途材料: 1.购买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 2.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建房):购房合同(协议); 3.购买二手房:房屋买卖契约,过户后的房产证或房产过户受理回执单;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或催款通知书; 5.购买公有住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 注: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除规定材料外还需本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证明材料;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房屋鉴定书; 8 9 10 11 12 13 14 ; 15 16(提取 17 18 备注: 2.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缴存银行:年月日

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市中心各部室、各区县管理部: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已通过中心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设兼职复审岗,复审岗负责复审提取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和系统下账金额的合规性,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以上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12月12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为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化、合法化开展,提高服务效能,特制定本操作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业务。 归集业务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办理,坚持审核责任制,坚持提取资料原件专人复审制(县区管理部根据人员情况可设兼职复审岗),坚持提取业务三级审批制。前台应建立《接件登记簿》,坚持对外承诺工作制。在办理业务中应保证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如有重复账户,应先合并再办理相关业务。 一、单位开户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清册》,同时报盘;

5、填制加盖单位公章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账户卡》一式三份。 开户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缴存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十七条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后第一次发放工资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离岗待退人员,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缴存单位所转入的资金须及时准确地分配到个人账户。当月未分配的暂存款,在下月缴交时冲减抵缴,并分配到职工账户,不得清退;同时,缴存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交公积金中心留存备查。年终时,各缴存单位暂存款必须为零。 (一)汇缴 缴存单位应当每年年初填制《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同时报盘,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职工当年的缴存基数,每月按基数汇缴。单位所报基数必须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对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待遇,其业务主要包括公积金提取和公积金贷款。为保证员工公积金业务顺利办理,保障员工权益,现将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提示如下: 一、开具公积金证明 1、需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总厂人力资源部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单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登记并留本人联系电话。 2、总厂人力资源部将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单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的盖章工作,员工于第五个工作日以后(含第五个工作日)的时间,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总厂人力资源部取证明。 二、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员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房产共有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需偿还代还款本息或分期付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不超应还金额或分期付款当期实际付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分期付款最后一期应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付款发票(银行开出的当月还款明细加盖公章)、契税完税发票、分期付款发票、贷款合同;若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和配偶单位证明。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使用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公积金,申请使用公积金应在施工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结婚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批准意见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权属证明。 (三)、旧城改造中签有回迁协议的职工,新旧房屋有差价的可以申请提取不超过新旧房屋差价的公积金。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回迁协议、缴款单据。 (四)、职工参加单位的经济适用房或集次建房的,经过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并经中心批准后,参加购房的职工在购房一年内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申请、建盖该经适房或集资房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员名单。 (五)、职工已经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可以申请办理注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离、退休证,身份证,单位出具的提取转移证明。 (六)、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户口在昆明户地区的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已经满两年或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男职工已满50岁,女职工已满45岁;户口不在昆明地区的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本人自愿不再缴交住房公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人姓名公积金账号 证件类型□身份证□军官证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个人电话 申请人承诺 (一)本人保证,本人申请提取公积金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凭证资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本人承诺无条件归还所提取的公积金并承担一切后果责任。 (二)本人现委托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将经批准提取的公积金款项如数转入本人账户,账户类型(□储蓄卡□存折),开户行(□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农信社/农商行),户名:,账号: 。 申请人(委托人)签名:年月日 部分提取□购买商品住房□享受低保 □购买二手住房□重大疾病 □建造、翻建国有证□重大安全事故 □建造、翻建集体证□大修自住住房 □偿还异地住房贷款 □还贷委托提取(每年自动转账) □其他 销 户 提 取 □离休、退休 □出境定居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本市户口下岗失业且未就业(男50周岁,女45周岁)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被判刑并被单位开除的 □其他 职工所在单位审查意见: 经审查,该职工申请事项属实,申请所需凭证资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单位公章) 年月日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审批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提取公积金政策规定,所需的凭证资料齐全,并已扫描上传至公积金业务系统备案;同意□部分提取□销户提取: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业务章) 初审人:复核人:年月日 温馨提示: 1、业务办理流程:职工填写本表到职工单位审核盖章==>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将批准职工提取公积金款项转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 2、职工提供的储蓄卡或存折必须是在云浮市辖区内开户办理的,已被银行冻结的卡、异地卡、信用卡、定期存折等都不能用于划转提取资金。 3、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由申请人带备本人身份证到现场办理;提取公积金时,原则上由缴存人本人办理,如缴存人委托其直系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缴存人单位证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4、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的凭证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公积金中心(管理部)作核查备案。 5、业务咨询电话:市中心 8825695;8181063;罗定部 3768372 ;新兴部 2892611;郁南部 7332323;云安部 8298908。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姓名申请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人单位缴存登记号个人帐户余额姓名配偶工作单位共有身份证号姓名产权人工作单位在对应□内打勾:提取 □1购房、□2还贷、□3建房、□4大修自住住房、□5提付住房租金、□6离休、退休原顺□7出境定居、□8调离广西、□9解除劳人事关系、□10其他房屋地址房屋总价小区名称已付房款单元号贷款金额房屋信息楼号贷款年限房号当前月还款额房屋面积还款储蓄账号本人已如实填写表格、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现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请公积金中心给予办理。身份证号 个人公积金账号申请提取金额身份证号 申请人签名: 电话:年月日 篇二: 全文结束》》xxxxxx公司: 本人就职于手续。本人相关提取信息如下: 1、用于公积金提取的本人户名的银行卡(存折)为账号:银行的卡(存折),(姓名),身份证号码:,现(曾)(公司),现申请贵司协助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可使用的银行帐户范围请见下页,

建议您提供原单位支取所用的银行账号,以避免由于公积金中心变更银行账号造成的支取失败,必填) 2、房屋地址:金额):元。(购房和租房人员必填),电子邮箱:。(必填),总房价(或租房发票 3、联系方式:手机: 为保证提取工作顺利进行,本人承诺: 1、上述信息准确无误; 2、如提交本申请后,上述银行卡(存折)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将及时通知贵司,并填写《卡片遗失帐号变更申请书》提交贵司。 特申请。 申请人: 篇三: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本人就职于手续。本人相关提取信息如下: 1、用于公积金提取的本人户名的银行卡(存折)为账号为:银行的卡(存折),(姓名),身份证号码:,现(曾)(公司),现申请贵司协助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可使用的银行帐户范围请见下页, 建议您提供原单位支取所用的银行账号,以避免由于公积金中心变更银行账号造成的支取失败,必填)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论述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精神,为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简化提取手续,规范业务操作,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分中心)决定开办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界定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国管分中心按照约定的周期,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的业务。 二、申请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三、注意事项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签约业务,只办理委托提取终止业务。已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每季度自动划款。 (二)已经申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单位版软件密钥的单位,由其经办人员通过单位版软件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未申领单位版软件密钥的,需前往国管分中心申领密钥后再行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单位版软件办理的,须向国管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方可前往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三)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附件1)及本通知有关要

【填写模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请正反面打印在 同一张A4纸上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模板) 住房公积金表109 申请人信息栏,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姓名张三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 1 3 0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已婚 婚姻状况□单身手机号18 9- 1156 - xxxx 李四配偶配偶 配偶姓名身份证 1 3 0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证件类型证件号 所在单位 中望金服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or中望创联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名称 联名卡 招商银行联名卡卡号6225xxxxxxxxx 开户银行 √无自有住房按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标准每季度提取一次(无需填写以下租房信息) 租房提取 类型□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租住公租房 租赁房屋请按租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的地址填写: 地址 租赁时间年月至 月租金元 月缴存额 元年月(单位+个人) 租房支出元提取限额住房公积金元;住房补贴元 个人住房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 本人(或配偶)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现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核查本人(或配偶)提交的提取材料及相关信息;授权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管理中心;同意管理中心对此次提交的提取材料及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实。查询及核实期限自申请提取之日起至提取款项到账之日止。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5〕29号)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并且如实填写的上述各项信息及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若承诺失实,本人愿意承担以下后果: 1.终止提取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所提取金额; 2.将违规行为通报所在单位并对外公布;

{业务管理}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程序

(业务管理)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程序

附件2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程序 为了进壹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操作程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积极作用,根据《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联规定,特制订本操作程序。 壹、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能够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符合销户条件的,提取额到百元为止: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和所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异地调动且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购买、建造、翻建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8、仍清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或按管委会规定间隔期内提取的; 9、职工本人、配偶于工作所于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10、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其年度医疗费用或处理事故的自费支出超过当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本人(共有产权人)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如提取本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尚不足的,仍能够提取其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二、应提供的证件材料 (壹)职工于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代他人办理的,必须同时出示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同壹户口的户口簿,提供户籍所于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证明或职工所于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三)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之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精神,为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简化提取手续,规范业务操作,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分中心)决定开办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界定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国管分中心按照约定周期,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应银行账户业务。 二、申请约定提取业务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三、注意事项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签约业务,只办理委托提取终止业务。已办理委托提取业务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每季度自动划款。 (二)已经申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单位版软件密钥单位,由其经办人员通过单位版软件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未申领单位版软件密钥,需前往国管分中心申领密钥后再行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单位版软件办理,须向国管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方可前往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三)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附件1)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操作手册可在2.0系统新闻版面中下载查阅。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管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59059001 单位版软件操作咨询电话:400-650-0933 传真:65993035,65993053 附件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附件2: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 附件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转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住房消费提取 第一条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前款规定中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自住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 第二条职工发生第一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

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职工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四)项及第二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 类银行卡。 第四条以配偶的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住房消费提取的,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第五条委托配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规定,职工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除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和复印件: (一)《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亲属关系证明; (三)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不在我管理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 (四)其他材料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所购建房屋类型或还贷类型提供。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1.提取条件: (1)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用于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贷款、离退休、调离、户籍迁移、终止劳动、支付房租、及困难职工用于支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情况时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办理购建房提取手续后两年(24个月)内,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对于按时正常还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未还清前,允许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共有人)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贷款上一年度(12个月)的还款本息总额。(4)职工申请自住住房购房贷款并正常按时还款满一年(12个月)且无逾期还款不良记录的贷款户,允许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提取公积金帐户中的余额用于提前部份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优先偿还其中公积金贷款),但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合计可提取的存储余额应达到贷款总额的25%或达到5万元以上(均按整千元计),其中借款人属夫妻单方或单身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可提取的存储余额应达到2

万5千元以上,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提取时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 (5)每个职工在一个年度(12个月)内只能申领一次,两次提取时间的间隔应当满12个月。 2.提取办理程序: (1)职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说明提取的理由; (2)填写《桐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3)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开具提取凭证,到银行开取个人存单(或直接用于结清贷款); (4)单位根据提取记账凭单记账。 3.申报资料: 除提供《桐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尚需按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及委托书。 (1)职工购买商品房(或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合同签订一年内): a. 规范化的购房合同或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填写实例)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消费类 单位:聊城工务段 年 月 日 个 人 填 写 申 请 人 情 况 姓名 李四 性别 男 年龄 33 身份证号 37252419771215**** 工作单位 **车间或**科室 职务 职工 电话 13********* 现家庭住址 **市(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配偶姓名 ** 单位 **单位或无单位 身份证号 37252419771215**** 提 取 原 因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参加路局集资建房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其 它(在适应项目上打√) □ 拥有住房所有权的家庭成员提取 简述用途:购房或偿还贷款 所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的名称: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申请人工作证复印件1份 □ 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 □ 集资建房交款收据复印件1份 □ 商品房发票复印件1份 配偶需一并提取时需另提供的资料: □ 需结婚证明复印件1份。或户口簿首页、索引页复印件1 份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的证明资料: □ 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或代扣还 款委托书 (在提供的资料名称上打√) 以上合同、发票收据需同时提供原件。 申请转往单位的名称 不填写 开户银行 不填写 账号 不填写 单 位 填 写 职工 账户 情况 户名 李四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000*** 工资编号 不填写 公积金结余 不填写 利息结余 不填写 结余合计 39523.56 职工单位初审意见: 同意提取金额人民币(大写): 主管:不填写 经办:不填写 审核: 不填写 (公章) 年 月 日 批准提取金额:39500(结余合计精确到百位) 支付方式: □ 转账 □ 付现 不填写 提取人签字:李四 上 报 核 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 我单位已对该职工提取申请进行了初审,现报请批准。批准后,请将该笔款项拨付我单位。 开户银行 不填写 户名 不填写 账户 不填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审批意见: (公章) 主管:不填写 经办:不填写 复核:不填写 年 月 日 有关记录 批准提取金额:不填写 退还单位时间:不填写 资金拨付时间:不填写 注:本表一式三份,其中壹份在单位批准后报公积金中心(机构)核备,并作为单位请拨款的依据,其余二份退还单位。 日期不填写 填写所购买房屋地址 通过路局网查询获得 通过路局网查询获得 提取职工本人手写签名 备注:红色字体为必填项,绿色字体为不用填写项目

{业务管理}某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业务管理}某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业务办理须知 (一)2011年9月28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到联名卡发卡银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9月28日后,除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仍需到联名卡发卡银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外,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均可办理。 (二)缴存职工可登录我中心网站查询相关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下载相关业务表格,按规定填写,并准备好所需相关材料,就近前往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业务。 (三)缴存职工自8月29日起可通过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

厅”预约9月1日后的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和各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将优先受理网上预约的业务。 (四)缴存职工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前,应当在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或各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修改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自9月1日起,原在社保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详细规定请查阅相关办事指南。 (二)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鉴于《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实施,“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按时间计算至少要到2011年11月1日后方满足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可先到我中心办事大厅或各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在满足“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条件时可以通过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直接办理该业务。 四、业务咨询方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涉及面广,系统开发复杂程度高,我中心和三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系统平稳运行。若系统上线初期万一出现运行不稳定的情形,我们在积极处置和完善系统的同时,其所带来的不便之处,敬请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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