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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四条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八条企业产品标准草案由企业自主制定,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起草。

第九条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并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第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参见附件1);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第十四条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附件3)。

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

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第十九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

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地域管辖,一般按以下企业的隶属关系备案:

(一)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二)州(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州(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4);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1份);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2份)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附件5);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

齐全进行审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在5至7个工作日内应予办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附件6)。

第二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产品标准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申请修改时请填写《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附件7)。企业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等技术性内容修改时,应由原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同意。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的编号由企业产品标准号加修改单号构成(附件8)。

第二十五条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标准信

息平台对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名录进行公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企业产品标准有效期延长3年。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重新备案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与首次备案时相同。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备案。

第二十七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前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变更后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办理备案,变更前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泄露、扩散标准的内容或者

文本。备案的标准一般不对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现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开展监

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取消备案(附件9)。

第三十三条按照谁备案谁监督的原则,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本级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计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方式可以是标准清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原《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未作规定的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招投标条例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折叠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

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标准化工作是公司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准则,做好标准化工作,对于推动公司技术进步,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2 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承担上级标准的制定、修订;在公司内部建立完整的标准化体系,切实加强标准化管理;公司应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充分发挥标准化系统效应。 1.3 公司成立标准化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标准化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标准化工作在技术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由产品开发部门归口管理,日常标准化工作由产品开发部门工艺研究所负责,管理标准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2 公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职能 2.1 贯彻执行上级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2.2 贯彻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2.3 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任务,参加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讨论审定会议,对标准草案及时提出意见。 2.4 制定和修订企业标准。 2.5 进行企业新产品设计和老产品改进设计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参加产品鉴定会议,发表标准化审查报告。进行定型后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2.6 负责对各部门、分厂(分公司)标准化工作业务指导,督促兼职标准化员做好对工艺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提供有关标准化资料。 2.7 负责有关标准的宣贯和有关标准化知识的讲座。 3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 3.1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月做好标准化工作实施计划的制定和总结,做好标准化工作的年度总结。

产品价格标准及审核管理制度

产品价格标准及审核管理制度(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电气印刷包装机械集团化发展的需要,理顺和规范价格体系,按照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所属各企业的产品定、调价,应由市场营销部门牵头,供应部、生产部、财务部等部门参加,会同总经理、销售副总、财务经理或总监、技术副总、生产副总共同商讨,制定产品价格。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总则、产品(新产品)价格的制订、产品价格的调整、产品组合与定位划分、产品价格的审核、附则六部分。 第二章、产品价格的制订 第四条、产品价格制订(包括新产品)是指技术部门研发的全新产品或者是老型号的改制产品和更新换代产品的价格制订。 第五条、产品价格制订分为:定位价格制订与市场(销售)价格制订。 第六条、定位价格:是指产品在生产前,技术研发相关部门与市场销售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的分析和预测,为企业产品确定的价格区间。 第七条、确定产品定位价格的目的是: 以需定价:根据市场需求预测和分析,确定企业产品指导价格区间,使产品有明确的市场定位。 以价定产:根据研发定位价格区间,控制产品设计成本及生产成本,确保产品产成后,有足够的市场利润空间,有足够的市场价格竞争优势。 第八条、产品定位价格制定流程:

1)市场营销部进行行业、市场、产品、企业现有产品组合分析,确定细分市场,提出目标产品价格区间和产品特性。 2)技术研发部门和生产相关部门对目标产品进行生产技术能力分析,确定目标产品类型。 3)财务部门会同生产技术部门对产品进行成本预测分析,确定生产成本区间。 4)市场营销部对产品生产成本区间与目标产品价格区间进行比较分析,如果确保产成后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和竞争优势,则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如果生产成本区间与目标产品价格区间有较大出入,则重新进入流程1或流程2。 5)经过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的讨论,确定企业产品的研发定位价格区间; 6)定位价格作为企业产品生产和成本控制的指导依据,始终贯穿整个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过程中的采购、外协、技术改进等影响成本的环节都要控制在研发定位价格区间中。 第九条、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是指产品在产成后准备在市场销售的建议价格。第十条、确定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的主要目的:是指导产品的销售,确保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和产品利润空间。 第十一条、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制定流程: 1)财务部会同生产技术部门收集成本费用数据,计算产品生产各种成本和费用,包括生产总成本、平均成本、边际成本等。 2)市场营销部对市场同类产品进行价格调研分析,主要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市场价格、销售情况等几方面,具体见《产品价格意见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32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各部、室、矿、队、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具体管理办法: 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

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2年 3月 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 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是有达内考试网为你整理收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九条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产品版本管理规范

基于Tortoise SVN的软件产品版本管理规范[草稿]

目录 1. 引言 (1) 1.1. 目的 (1) 1.2. 范围 (1) 1.3. 术语定义 (1) 1.4. 参考资料 (2) 1.5. 版本控制记录 (2) 1.6. 版本更新记录 (2) 1.版本管理 (4) 2.1. 版本标示方法 (4) 2.1.1. 正式版本 (4) 2.2. 目录结构 (5) 2.3. 文档的存放 (6) 2.3.1. 开发文档的存放 (6) 2.3.2. 源代码的存放 (6) 2.3.3. SQL的语句存放 (7) 2.3.4. 发行文档的存放 (7) 2.4. 配置管理流程 (7) 2.5. 权限控制的管理 (8) 2.更新管理 (9) 3.1. 源程序的修改 (9) 3.2. 版本升级 (10) 3.2.1. 版本升级原则 (10) 3.2.2. 新版本发布 (11) 3.3. 文档的变更 (11) 3.备份管理 (12) 4.版本工具Tortoise SVN的使用 (13)

1.引言 版本控制就是对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创建的配置对象不同版本进行管理,保证任何时间都可以取到正确的版本以及版本的组合。 版本控制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开发过程中的每一次修改,让开发的工作可以随时检查过往历史记录和获得正确版本,是系统的成长记录。 1.1.目的 本文档的编制是为了规范产品部、研发部、测试部对软件产品版本的管理。 1.2.范围 本文档为产品部、研发部、测试部的管理员提供有关版本管理规范的相关 内容,包括: ●●●●版本标识方法 软件系统数据的存放文档的修改控制 文档的备份制度 1.3.术语定义 SCM 软件配置管理(Software Configuration Management)缩写SVM 软件版本管理(Software Version Management)缩写 SVN 一个开源的版本控制系统Subversion. 文档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1 目的 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标准化管理。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企业标准化管理职能,企业标准体系的组成,企业标准的制定,技术标准的管理以及企业标准编号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标准化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 TB/T 2002-2004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标准化审查 3.2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4 术语和定义 4.1 标准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4.2 标准化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活动。4.3 企业标准体系 企业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 4.4 企业标准体系表 企业标准体系的标准按一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 4.5 技术标准 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4.6 管理标准(制度) 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统称管理标准)。 4.7 工作标准 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4.8 职能标准 在技术管理、工作标准中,为实现相同或相近的功能,而制定的系列标准的总和。 4.9 个性标准 在各职能标准中,为实现各种技术、管理、工作的功能,而制定的各个特性标准。

5 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 5.1 公司标准化组织机构图见附录A。 5.2 公司标准化工作决策机构是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担任,委员分别由有关部室主要领导担任。 5.3 企业标准的审查机构是技术标准化委员会领导下的三个标准审查组即技术标准审查组、管理标准审查组和工作标准审查组。其分别由信息科技部、规划发展部和人力资源部的技术、管理和标准化方面人员组成,负责企业标准报批前的审定。 5.4 企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是信息科技部,负责统一管理企业标准化业务,并负责技术标准的工作。5.5 规划发展部负责管理标准的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作标准的工作。 5.6 其余各部室和车间设兼职标准化员,负责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6 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职责 6.1 技术标准化委员会职责 a)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公司的标准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b) 组织编制和实施公司的技术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 c) 组织制订、修订并经批准发布公司的企业标准; d) 会同公司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重大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国内外各类标准; e) 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f) 讨论企业标准化重大事项,提出标准化奖惩意见; g)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 6.2 信息科技部职责 a)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编制公司技术标准化工作计划; b) 组织制订、修订企业技术标准; c) 编制和完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表; d) 组织实施国内外各类标准; e) 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f) 参与研制新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做好标准化审查; g) 负责收集、订购、发放国内外标准; h) 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技术标准资料和标准图样,建立电子目录,负责厂内标准资料和标准图样的查询服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2]17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1 【实施日期】2012.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 录的决定 (云政发〔2012〕178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推进投资项目集中审批工作,确保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顺利运行,经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录》并印发给你们。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进驻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开展集中受理、同步审批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1日

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云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XX公司新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XX公司新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产品的开发发工作,是指运用国内外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中所发现的科学知识及其成果,转变为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一切非常规性质的技术工作。新产品开发是公司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实现“生产一代,试制一代,研究一代和构思一代”的产品升级换代宗旨的重要阶段,它对公司产品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条公司新产品开发必须严格遵循产品开发的科学管理程序,即选题(构思)调研和方案论证→样(模)试→批试→正式投产前的准备这些重要步骤。 第三条公司在进行产品开发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工作包括: 1.调查国内市场和重要用户以及国际重点市场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 2.以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前三名以及国际名牌产品为对象,调查同类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及使用情况。 3.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和专刊,然后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第四条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是新产品开发中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公司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工作有:1.论证该类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 2.论证市场动态及发展该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 3.论证发展该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产品发展规划: 1. 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公司产品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水平和技术改造方向、赶超目标以及公司现有条件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制定公司产品发展规划。 2. 由研发中心提出草拟规划,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初步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缜密研究,定稿后报公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条公司(研发中心)应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和赶超目标,为提高产品质量进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方面的应用研究: 1.开展产品生命周期的研究,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预测企业的盈亏,为企业提供产品发展的科学依据。 2. 开展对产品升级换代具有决定意义的基础科学研究、重大工艺改革、重大专用设备和测试仪的研究。 3. 开展对提高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材料研究。 第二章产品研发管理 第七条公司产品研发是指从确定产品研发任务书起到确定产品结构为止的一系列技术工作的准备和管理,是产品开发的重要环节,是产品生产过程的开始,必须严格遵循“三段设计”程序。 第八条技术任务书。技术任务书是产品在初步设计阶段内,由研发部门向上级对计划任务书提出体现产品合理设计方案的改进性和推荐性意见的文件。经上级批准后,作为产品技术研发的依据。其目的在于正确地确定产品最佳总体研发方案、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原理、产品结构,并由研发人员负责编写(其中标准化综合要求会同标准化人员共同拟订),其内容和程序作如下规定: 1. 研发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包括一个或数个内容) (1)部、省安排的重点任务:说明安排的内容及文件号; (2)国内外技术情报:在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性上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或产品品种上填补国内“空白”。 (3)市场经济情报:在产品的形态、型式(新颖性)等方面满足用户要求,适应市场需要,具有竞争力; (4)公司产品开发长远规划和年度技术组织措施计划,详述规划的有关内容,并说明现在进行研发时机上的必要性。 2. 产品用途及使用范围。 3. 对计划任务书提出有关修改和改进意见。 4. 基本参数及主要技术指标。 5. 产品主要结构叙述:用简略画法勾出产品基本外形,轮廓尺寸及主要材料的布局位置,并叙述主要材料的结构。

2011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范本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编写作业指导书 1 目的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是企业标准备案时的必备资料,对于了解标准制定的背景、依据,保证标准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做好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统一《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要求,特编写此作业指导书。 2 内容要求 2.1标准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1.1所申请企业标准的产品是否已存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如已存在相关的可参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写明参考哪个标准,该企标与所参考的国标、行标不同点及理由; 2.1.2如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可参照,可参考以下例子的表述方法。 例:标准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除雪是我国北方每年冬天都面临的艰巨任务。尤其是公路建设的发展,高速公路的兴起,传统的人工除雪已远远不能适应需要。积雪不能及时除掉,给交通带来极大的困难。目前为提高除雪效率,只能喷洒大量的盐。盐有腐蚀性,对路面、环境和车辆危害是不小的。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公司开发了新型环保除雪剂--冰雪融。该产品是专利产品,具有腐蚀性低、无环境污染、融雪能力强、成本低等特点。为保证该产品的生产质量,特制定本标准。(仅供参考,应按实际情况编写) 2.2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 2.2.1如依据某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而制定的,应写出参照哪个标准,该企标的哪些内容严于或等同于国家、行业标准。 例:本企业标准参照GBXXX《XXX》,其中XXX指标严于该国标,其他指标与该国标持平。 2.2.2如没有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写明相关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对该产品的限量指标的要求。 例:本公司制定的“三合一奶茶(固体饮料)”企业标准现暂无相应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标准,在制定中以GB 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蛋白型的技术指标为基础,其中XX项的要求严于该卫生标准。 2.3确定主要技术指标、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的目的和依据 2.3.1标准中各项指标要求,应一一列举出其制定的依据,特别是直接参照执行某标准条款内容,在引用标准中看不到具体标准号的要特别指出。 2.3.2对检验规则中的出厂检验项目与型式试验项目的确定依据应着重说明,其他作简要说明。 例: (一)制定本标准技术要求的目的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 1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标底 第五章投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七章备案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昆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维护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合法有序的竞争平台,以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投资软环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有、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1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不实行招标投标。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等进行备案监督管理; (二)指导、检查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

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机电部机电科(1991)1698号C 1991年10月9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为指导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与管理工作,结合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包括事业单位,下同)民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军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产品企业标准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或测量)方法、检验(或质量评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第三条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点和制定标准的目的,产品企业标准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 (二)已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企业制定严于已有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 (三)对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加以补充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 (四)为合理发展本企业产品的品种、规格,从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用部分技术内容,由企业制定产品企业标准。 第四条新产品批量生产前,凡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单件生产或为特定用户提供的一次性生产的产品经用户同意,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技术协议供货。 第五条为满足出口产品的需要,企业在与订货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供货技术要求、此种技术要求可以由双方协议规定或直接采用有关标准。 第六条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亦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关单位协助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标准化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制定产品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本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性质、技术复杂程度、专业化程度及其实际管理体制的需要,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企业标准化职能部门和(或)称职的标准化专(兼)职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产品企业标准的批准人应了解国家、部门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有关的标准化知识。 第八条为确保产品企业标准的技术水平和文本编制质量,在制定产品企业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贯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

产品标准管理制度

1. 目的 使产品标准管理正规化,满足顾客要求并提高产品标准的适用性,且确保使用的标准为有效版本。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原材料采购及验收标准、中间转料产品标准、工序产品标准、出厂产品标准(含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技术协议等)的管理。 3. 依据文件 PT/CX001-2011 文件控制程序 4. 定义 4.1 原材料采购及验收标准 指公司用于外购原材料的采购标准和验收标准。 4.2 中间转料产品标准 指公司内部转料产品的质量要求标准。 4.3 工序产品标准 规定产品生产过程的各工序在制品时质量要求的标准。 4.4 出厂产品标准 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 4.5 分析检验方法标准 指用于各类原材料、铸锭化学分析方法标准。

5. 职责权限 5.1生产技术副总经理负责原材料采购及验收标准、中间转料产品标准、出厂产品标准以及分析检验方法标准的批准。 5.2 技术部 为产品标准管理的归口责任部门,职责有: 5.2.1 负责原材料采购及验收标准、中间转料产品标准、出厂产品标准(含企业标准、企业内控标准及产品技术协议)的制修订、审核、发布、报批、备案与发放、借阅及作废的控制。 5.2.2 负责收集/接收、采用/转化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顾客技术协议/质量要求。 5.2.3 负责完成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标、国军标、行标的起草任务。 5.2.4 负责工序产品标准的批准与备案。 5.2.5 根据质量部、生产安全部收集汇总的产品检验、生产过程中执行标准的相关信息进行标准制修订。 5.3质量部 5.3.1按原材料采购标准、进厂验收标准、中间转料产品标准及出厂产品标准进行相关产品的质量评判。 5.3.2 负责收集产品检验过程中的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技术部作为标准制修订的依据。 5.4销售部 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提供顾客的技术协议/质量要求或产品初始规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皖质发〔2009〕5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四条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八条企业产品标准草案由企业自主制定,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起草。 第九条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客户、大专院校、行业管理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 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 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 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产品研发管理制度标准模版

产品研发管理制度 1、总则与目的 1.1.产品研发是企业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实现“生产 一代、试制一代、研究一代和构思一代”的重要阶段,它对企业的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了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产品改良的管理,加快技术积累和产品升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着“技术领先,产品专业化”的原则,对国内外行业发展与最新科技动态深 刻理解与把握,确保公司产品的前瞻性和先进性。 1.3.本著“创新为先、质量为本、产品一流、诚信服务”的精神,真诚地为下游生 产企业提供多品种的专业产品,实现“以客户价值为导向”的人本文化。 2、实施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开展产品研发的要求。本制度中所指的产品研发包括新产品开发和产品改进。 3、相关部门职责 3.1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年度产品研发计划,向研发 部门下达研发项目任务书。负责协调处理研发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研发项目的评审、批准,对设计方案、生产准备、试制试验等进行鉴定、认证和专利的申报。标

准化宣贯等。 3.2技术研发部(研发中心):负责制定产品研发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负责开 展产品研发项目的设计、试验、试制,对项目承担人员的任务分工,并参与项目的评审。负责产品设计开发技术文档的归档。 3.3市场销售部:负责收集和提供市场需求产品的信息,并提出产品研发项目建 议。 3.4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产品研发人员的配置进行备案。 3.5生产管理部:负责对研发产品的试制提供协助。 3.6采购供应部:负责对研发产品的试制所涉及的原辅材料进行采购。 3.7工装设备部:负责产品试制所涉及到的工艺装备和设备的调试及新增设备的 采购工作。 3.8质量检测部:负责对研发产品试制过程的质量检测和跟踪记录,并反馈质量 信息。 4、产品研发管理 4.1.研发项目的立项与实施研发: 4.1.1.公司各部对新项目建议或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产品制造成本、满 足市场需要、提高经济效益等建议,上报公司批准后,确定立项并下达任务给研发部门,研发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程序进行开发。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doc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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