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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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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解读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解读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下称“试行标准”)曾对40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其内容经过7年的实践证明基本是可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立案标准》)在“试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部分内容并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全面了解《立案标准》的内容,正确适用《立案标准》认定和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现对《立案标准》的主要内容作一解读。 1.根据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立案标准的有关内容增加了规定或者进行了相应修改。例如(1)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其中增加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对此在立案标准渎职案部分中增加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并规定了具体的立案标准。(2)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立案标准附则部分增加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规定,对立案标准的有关内容增加了规定或者进行了相应修改。对“两高”制定发布的一些涉及渎职犯罪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经研究有必要在立案标准中予以规定的,在《立案标准》中作了增加规定。例如(1)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等的规定,在立案标准附则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债权能否算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2)根据2003年“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将枉法追诉、裁判案改为徇私枉法案。 3.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及有关部门的建议,增加或者修改了一些应予立案的情形。如滥用职权案和玩忽职守案分别增加了造成“严重中毒”,滥用职权案中增加了“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等应予立案的情形。 在徇私枉法案中,增加规定了“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应予立案的情形。将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等情形中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修改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增加可操作性。

初查问题研究_new

职务犯罪初查问题研究 苗永宏 [摘要]初查作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的一种独特机制,其运用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职务犯罪侦查成与败的后果。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甚明了,目前的职务犯罪初查中存在诸多问题。关键词:初查法律属性问题 正如在一般的犯罪侦查中,是由公安机关通过立案来开启侦查程序的实务运行一样,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通常是由检察机关通过立案来开启侦查的程序。但立案以前,与普通刑事犯罪所不同的是,检察机关通常还要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前的初查,即只有在初查的基础上,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才会决定立案并展开侦查。 一、对初查概念的界定 初查概念是我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实践变化发展的产物。我国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以来,随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渐趋艰难复杂,特别是经济活动的活跃带来犯罪人结构的复杂化,许多犯罪嫌疑人心理复杂,不再轻易交代犯罪事实,案件侦查难度加大,使立案前进行大量的调查工作日显必要。在总结反贪工作经验的基础上,1989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会议提出了“强化侦查意识、提高侦查水平”的观点,认为侦查意识是以发现犯罪和揭露犯罪为出发点,针对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活动采取有效对策的观念,其中包括了初查的观念,初查的概念由此产生。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要案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1999年高检院发布《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界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这是对多年来对初查实践的一个重要总结。应当说明的是,修改前后的刑事诉讼法仅有侦查、立案前审查概念,而无初查规定。如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初查概念,实质上应当是属于我国法律上立案前审查的范畴,而非一个法律概念。所以初查不是对案件线索的审查,而是在审查案件线索的基础上,对具有可查性的案件线索在立案之前进行的核实调查活动,亦即初查实际是介于对线索进行审查和对线索进行立案这两者之间的核实调查活动。 二、初查的必要性及合法性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初查对于检察机关正确启动和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非常有必要。因为如果仅仅只是通过案件线索的审查,在实务中很难判明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如果没有立案前必要的调查核实,就可能出现两种错误的情形:一是对不该立案的线索却作出立案的决定,伤害无辜;一是对本该立案的线索却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放纵犯罪。无论是其中哪一种情形的发生,都无法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实际上,在国外职务犯罪的查处过程中,也有类似初查的做法。譬如在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中,其司法部长在获得高层官员可能有相关犯罪事实的情报后,首先从情报的可信度等方面加以考虑,如认为情报可靠,续则展开“临时调查”,根据“临时调查”的结果,司法部长可以作出“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向联邦法庭提出任命独立检察官的申请,获准后,即由独立检察官开展正式的调查。 [1]在独立检察官正式调查之前的“临时调查”,其实就相当于我国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之前

浅议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浅议职务犯罪的 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内容提要:从执法实践来看,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为主要表现的职务犯罪,是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的社会腐败行为,它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危害了国家建设,破坏了安定团结。从这个意义上讲,严厉打击和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特别是在现阶段,认真总结职务犯罪的规律,研究、分析腐败产生的特点、弄清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找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表现,因案施策,完善制度,强化机制,对症下药,打防并举,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原因表现防治 提纲: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1、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2、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3、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 4、犯罪行业分布具有广泛性

5、犯罪年龄已向多层发展 6、职务犯罪人员高层化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经济根源 (二)政治根源 (三)思想根源 (四)文化根源 (五)几种犯罪心态 1、“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 2、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 3、满足虚荣心理。 4、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循私枉法。 2、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程序合法实体公开”的要求。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意识,做到关口前移。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加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正如江泽民同志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当前案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位高权重、往往缺乏监督,容易产生贪污受贿,这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对近年来公开曝光的广西成克杰、广东的于飞、沈阳的绥新和马向东、河北的程维高、李真等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的领导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私分公款集体作案突出;作案时间长,频

论职务犯罪若干问题浅析

论文摘要:职务与职务犯罪:1、职务的认定及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2、职务犯罪的含义。职务犯罪的立法演变: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官吏犯罪,在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思想中,历来就有治吏其于治民的观点。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对职务犯罪尤其是公务犯罪的惩治。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目前有两个不同观点其一认为玩忽职守罪必须处于过失,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都可以由过失和间接故意构成。关键词:职务与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在刑事理论和实务中,职务犯罪作为常发性特殊类罪,其认定尤为重要。本文拟对职务犯罪中职务的认定在定罪量刑的作用,职务犯罪的特征及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等问题加以分析,以其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并能对职务犯罪的准确认定有所帮助。一、职务与职务犯罪(一)职务的认定及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职务问题在刑法中实际就是身份的问题。在犯罪论中,犯罪特殊主体的最主要特征就是除具备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以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一般而言,身份是指人的出身、地位和资格。但在刑法中,具有意义的是对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或其程度有决定意义的身份。此种身份,既包括法律赋予的某种特定资格,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军人等,也包括基于特殊事实而发生的其他特定关系,例如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及其家庭成员。职务身份通常是指前者而言,当然,并非所有职务都可以成为具有刑法意义的身份,即使是同一职务身份,在不同的犯罪中也是具有不同的意义。在有些犯罪中,职务的存在并不能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但是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而成为量刑的情节,这一类职务身份即为量刑身份。例如,《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同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第3款则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显然,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成为刑罚从重裁量的法定情节。而在另外一些犯罪中,职务身份的具备是其犯罪主体进而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不具备职务身份要件,就不能构成某种犯罪,这一职务身份就成为定罪身份。例如贪污罪、受贿罪等均属此类犯罪。应当指出的是,职务这一身份既可以作为定罪身份,也要以作为量刑身份而在刑法中加以适用,但是所谓的职务犯罪应当只包括那些职务作为定罪身份加以适用的犯罪,而不包括职务作为量刑身份加以适用的场合。原因在于,对于职务犯罪的通常理解就包括了在其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中应当包含职务要素的一般观念,而在职务作为量刑情节加以适用的场合,在基本构成要件中并不要要求职务因素,职务身份仅仅是作为一种加重处罚的事由而被提出来,而体现法对具备这一身份的主体所赋予的较之一般社会成员更为沉重的遵守法律的义务。尤为重要的是,在这类犯罪中,法所关注的职务身份显然同其他身份犯罪一样,仅仅是其客观存在的问题,而并不重视该职务身份对于行为主体实施该犯罪行为究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或者行为主体是否利用了该职务身份而使其犯罪的实施获得便利。因此,法所强调的职务身份在这一类案件中,仅仅表现为“职位”身分和“任职”称号,而不是职务犯罪中所强调的职务是包括职、权、责整体在内的统一体。[!--empirenews.page--]按照通常的理解,职务是指“工作中所规定担任的事情”。即一般意义的职务概念比较宽泛,不管在何种性质的单位,不管有无职位,只要从事了工作中规定担任的事情,就是一种职务行为,行为人即具有职务身份。在这一意义上,职务身份和业务身份甚至和一定的工作并无本质区别,但是在刑法中,一般是在更为狭窄的意义上使用“职务”一词。所谓职,即指负有一定的掌管之责,在其形式上必然具备一定的职位,因此,职务应当是指职位所规定的任务。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任何一个组织集体,都必须存在着以生存和发展为目的的秩序性需要,此种秩序性需求必然导致权力在其内部的定量分配。这种权力的系统产生了一整套的管理体系和制约机制,通过一定人员对该组织进行管理。为了使他们完成所负之任务,组织必然赋予其以该组织的名义行使一定的权力,同时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因此职务一词应当理解成职、权、责的整体。对于职务犯罪中“职务”的理解也必须在范围的进行。(二)职务犯罪的含义对于职务犯罪的理

职务犯罪研究

职务犯罪研究 内容摘要: 职务犯罪在我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可以说它从国家一产生就开始产生了。我国的传统文化的残留和当今的社会背景,为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造成的经济危害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玩忽职守犯罪处于上升趋势,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巨大,一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达几千万乃至上亿元,它给社会,给国家,给人民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是一项广泛性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它要解决的是与政治、经济、社会关系最为密切的职务犯罪问题,因此也就可观决定了这项工作必然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司法体制的改革进程。因此,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犯罪职务犯罪研究 职务犯罪在中国是一项是古老的犯罪,它基本上同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同时产生。从《夏书》中的“墨”到《唐律疏议.职制》律中的“受人财而为请求”以及《汉书.刑法志》中的“受赇”等都明确记载了官吏的职务犯罪。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以及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等也都详细的规定了职务犯罪,从古到今职务犯罪都不曾中断。到了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职务犯罪案

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反之如雨后春笋般突飞猛进的增加,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构成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 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界尚无统一认识。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界局限于我国现行刑法的立法体例,把它视为刑法分则第八章的同义语。随着职务犯罪本身的发展和理论界对职务犯罪问题研究的深入,刑法界对职务犯罪的概念问题做了大量的新的探索,纵观各种观点,大体上有五种定义: ; 1、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进行犯罪,或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违背职业道德,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与其职务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犯罪的总称。 ; 3、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违背职责的一类犯罪。 ; 4、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犯罪的总称,包括法律所规定的需要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权有关的其他犯罪。 ; 5、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与其职务之间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 这五种定义都在不同的层面揭示了职务犯罪某些方面的特征,但是

论职务犯罪(一)

论职务犯罪(一) 内容提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在我国当前案件中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量成增加势头、数额越来越大、案件的职务越来越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与社会取的了举世瞩目的发展,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孳生职务犯罪因素很多、很复杂、诱发腐败现象的土壤和社会条件尚未根除。在各种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冲级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蜕化本质、腐化堕落,利用职务做出了危害社会及国家的行为。 事实证明,根除腐败,遏制职务犯罪孳生蔓延的势头,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严厉打击,深化改革,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加强教育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原因、预防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果说人民群众是水。党和政府是舟,那么。国家公职人员和各级党政干部就是一块块船板。“民为帮本,本固帮宁”,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无不站立在政治的角度,高瞻远瞩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不坚决惩处公职人员的腐败将危机到国家的稳定和安宁。会严重影响到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上说:“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当前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决防止和克服各种职务犯罪的腐败现象,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永不变色的根本保证”。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大量已被揭露的职务犯罪来看,当前我国的职务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国家工作人员经受不了金钱侵蚀,利用手中权利违法大肆侵吞公共财产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或者违法做出决定、该做而不做决定的行为、利用职权侵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一)、贪污受贿 在我国当前的职务犯罪中,贪污受贿行为成了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国家工作人员经受不了金钱侵蚀,利用职务权利之便违法违纪大肆侵吞公共财产,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等行为构成了职务犯罪的贪污受贿行为。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2003年某市一位建筑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研究发现,一个建筑项目的兴建,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项目竣工,共有18个环节可能出现违法违纪现象,轻则“吃拿卡要”,重则行贿受贿;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采购、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等环节都有可能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区。在利用手中权利敛财的高官极多,广西的成克杰,沈阳的慕绥新和马向东等,都通过自己手中的权利大肆贪污受贿。 (二)、渎职犯罪 渎职犯罪在近年的职务犯罪中所占的比例有所上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权利违法、违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犯罪。据国家纪检监察部门介绍,税务干部执法犯法、以税谋私,已成为国家税款流失的原因之一。199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处的76起大案要案,都与税收执法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据了解,涉案的税务人员中,有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有的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这些违法问题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重要环节。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和不良心态 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面前,放松学习和道德修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严重扭曲。消极腐朽思想恶性膨胀。是导致他们走上严重违纪违法道路的根本原因。由于不注重平时的学习。他们有的曲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屡屡做出违反政策的事情,有的视党纪国法而不见,滥用职权、专横跋扈不能正确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利。(二)、目无党纪国法、肆意践踏民主集中制,凌驾于组织之上,不接受监督制约,是导致他们走向腐败的重要因素。一些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个人权利欲恶性膨胀,严重破坏民主

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难点及对策

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难点及对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被人们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大多仍处于徘徊不前的状况,成为当前影响检察业务全面开展的一大因素。因此,能否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上取得突破,不仅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是检察机关推进检察业务均衡发展,使之适应新形势,切实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纳入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而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试就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略抒已见。 标签:渎职侵权犯罪;难点;对策 一、当前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1.案件管辖范围缩小,办案人员主观方面存在不适应。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的侦查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虽然划归渎职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共有四十多种罪名,但绝大部分属于新领域罪名。管辖上的这种变化,使渎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存在着对新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或不够熟悉,导致在执法观念上一时不能转过弯来,或有畏难情绪,或无所适从,因此一段时间来主观意识上感到办案无门,这种现象在基层检察院的体现优为明显。 2.案件线索发现难,办案视野未能拓宽。一是渎职检察部门所管辖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在这类人员中,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应变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且他们身居高位或手中掌握一定权力,加上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较少,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干部、群众实际上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职责、任务,大多不甚了解,更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并且由于大多数渎职侵权行为与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造成他们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不高,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二是渎职侵权犯罪与犯罪嫌疑人的公务活动联系密切,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某些渎职侵权犯罪从表面上看具有“为公”性质,易为发案单位领导和不明事实真相及法律规定的群众所“同情”,甚至为此捂盖子。三是现行《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中新罪名占较大比例,如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环境监管失职案等,领域新、层次高、技术性强、更加智能化、专业化,易与行政行为、法人行为相混淆。以前渎职检察部门从未接触过,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等不熟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识别能力。 3.案源渠道闭塞,未能建立有效的案源收集机制。案源是开展侦查活动的起因和依据。从目前看,仍有不少基层院还未能建立有效的案源收集机制,加上缺乏建立与相关部门必要的协调配合机制,以致影响了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合力的发挥。一是渎职检察部门缺乏主动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协调、沟通,并与之建立起有效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2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二) ——从易善玲案谈女性职务犯罪预防 一、案情介绍 易善玲,女,原中共江苏省溧水县人大副主任。2010年6月18日,被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其丈夫张世龙作为共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腐败经历: 在易善玲堕落轨迹中,溧水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董事长吴某扮演了重要角色。法院认定易善玲受贿的192.7万元中,吴某就“贡献”了161.2万元。在掌控A公司之前,吴某并不知名,正是2001年下半年A公司的改制,让他有了施展拳脚的机会。A公司原先是永阳镇的集体企业。当时A公司名义上的“一把手”是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王某,得知公司要改制后他马上表示出兴趣。不过,王某很快就发现,吴某早已得到了领导的认可,被内定为A公司改制后的负责人了。王某经过别人“提醒”,去找时任永阳镇党委书记的易善玲,给她送去了5万元现金。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不久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被更改为吴某,王某只好认输。后来,他自己出来组建新的开发公司,靠着易善玲的帮忙,也做了不少项目。

女儿买房老板出手百万 这次蹊跷的改制,让吴某与易善玲之间的关系突飞猛进。在接下来的工作中,A公司遇到困难时,吴某都会想到找易善玲帮忙。2001年下半年,A公司买到了一块地要开发项目,可是公司缺少土地出让金,易善玲想办法从镇里借了90万元,让A公司顺利开工。同一年,易善玲接受吴某的请托,出面与溧水县政府协调,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让A公司得到了88亩土地的开发权。 吴某深知这样的关系是需要“维护”的。从2001年到2004年,他每年春节都会给易善玲拜年,同时送上1万元红包。易善玲的女儿出国留学前,吴“资助”了10万元学费。2005年,易善玲的女儿从外国留学归来,每年的春节两家人都在一起吃饭,他每次都给她女儿2万元压岁钱。易善玲的女儿回国后在上海定居发展,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在易善玲的办公室里闲聊。易善玲抱怨说,“上海房价太高了,为给女儿买房都要找亲戚凑钱。”“房价是高啊,回头我给你弄点钱。”吴某赶紧回应。“哦好的,你有我就跟你借点。”易善玲随口说。第二天上午,吴某从银行账户取了100万元放在车上,接着就打电话给易善玲的丈夫张世龙:“你女儿买房子困难,我给你弄点钱,你有空来取。”[4]张世龙随即开车过来,大大方方地拿走了钱,只留下一句“谢谢”。对于吴某这个大老板,张世龙在缺钱花时也不“客气”。2007年下半年,他以女儿的名义投资了一家粉末厂,但付款时资金有困难,于是直接让吴某“解决40万元”。吴很快就取出40万元送给了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13517817.html,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研究 作者:陈哲杰 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31期 摘要: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建设、中介、管理等环节与工程相关的各个部门的管 理人员,很容易发生利用手中职权来谋取一己之私从而破坏社会次序,引起巨大经济损失,此类行为触犯法律理应处以刑罚,被称之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作者通过大量地分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例,全面总结出该领域职务犯罪本质性的内涵、类型、特点,以期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治理和预防起到一定影响。 关键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腐败类型特点 1.引言 建筑领域的职务犯罪研究作为一个比较新的领域,本文把它当成是具有单独具体特征的一类犯罪现象加以研究。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这些问题容易引起建筑质量低劣,从而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我国因建筑工程质量引起的事故平均每年会造成1000亿元左右的巨大损失。目前,以工程建设领域为对象进行专门的职务犯罪研究处在开始时期,有关研究的成果也还比较少, 目前还没有专著出版,其本身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本文从宏观方面和微观两个方面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和研究,界定了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定义,并逐一概括出在职务犯罪现状中其类型、特点和易发生的环节,对挖掘此类犯罪现象的深层原因和提出预防治理对策方面有一定影响。 2.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 2.1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已被法律界学者和工程管理专家广泛关注,然而“工程建设”概念的界定让专家学者们很难有统一的范畴,因为专业领域有着比较显着的差异,在他们看来工程建设就是“房地产项目”或“工程建筑”,从而职务犯罪的研究工作变得异常繁琐。工程建设是一个涵盖内容和涉及方面很广的研究领域,主要分配了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这四个隶属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线路管道工程都被包括在建设工程中。显然,建筑工程项目只是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中一个小分支。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又是建筑工程项目内容的一个小分支,它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即房产和地产的合称。 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和亵渎权力,期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严重腐败问题。我们可以从一般犯罪的总体特征上来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职务犯罪的

论职务犯罪的法律预防

一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及衍化趋势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 在此,我们必须了解何为“职务”;“职务”在现代汉语词典的狭义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其广义为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事定、执行、管理、决策、临时、固定、领导、非领导等等职务,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的“职”即为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就是指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务,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而“职务犯罪”所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职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由于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在中国的上下五千年的历程中,职务犯罪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定时炸弹,甚至是毒瘤,它极大地威胁、损害着这个正义的社会,破坏着经济的发展,腐蚀着政治清廉。随着社会日新月异政治文化的发展,清明的政府、正直的公职人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采取如何有效的战略与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更是成为明智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及世界公民、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 (二)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职人员即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他们掌握着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及大众所赋予的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易使权力拥有者心理上无视法律,无视大众想以权谋私心理的产生,而引起职务犯罪的发生。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职务犯罪主体构成的多元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多个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职务犯罪的主体: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的人员,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有单位委派人员,指国家机

公安机关渎职侵权犯罪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

公安机关渎职侵权犯罪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 张似凡 摘要公安机关是党和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是带有职业和部门特点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最大亵渎,也是对依法治国的最大破坏,直接危害的是国家权力的公信力,影响公安机关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因此,查找发案原因,规范执法行为,对有效地惩治和预防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安民警渎职侵权犯罪建议 作者简介:张似凡,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75-02 公安机关是党和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最大亵渎,也是对依法治国的最大破坏,直接危害的是国家权力的公信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效地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仅就近年来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之现状 一组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于2009年3月23日在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司法不公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座谈会上发布的数据表明:2005年至200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613件9270人,滥用职权1649人,徇私枉法1537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478人,其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占多数以上,而且仍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同时,我市反渎职侵权部门近年以来,共查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32件42人,占立案总数的50%以上,足可见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之高发。 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有四种类型:贪利型,主要是利用治安、侦查、监管等职权搞权钱交易等受利益驱动而发生的案件;枉法型,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为了袒护亲友、或其他私情私利,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故意在办案中隐匿、伪造、毁灭证据,以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暴力型,主要是一些公安干警特权思想严重,在办案中方法简单粗暴,依靠“棍棒底下出口供”进行办案,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渎职型,主要表现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我市反渎职侵权部门近年来立案查处的42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类型均为以上四种。 二是涉案多发部位以基层派出所为主。由于派出所的工作既要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又要参与查办各类刑事案件,并要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应急事件以及各种民事纠纷,在这种形势下,多数派出所不同程度地存在重业务,轻教育,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忽视了对基层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宗旨教育和法律教育。造成一些基层公安干警法律观念淡薄,面对诱惑,以权谋私,以罚代刑,很容易误入犯罪歧途。据我市统计,近年来,从上级交办、群众举报以及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材料来看,80%以上反映的是基层派出所公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我院立案查处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中,也有7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系基层派出所公安干警。 三是犯罪嫌疑人年轻化、文化程度高且多数系各公安部门业务骨干。从近年来我市查办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人员的年龄和文化层次来分析,涉嫌犯罪的公安干警年纪90%在40周岁以下,其中30至40岁占8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同时80%以上或担任各实权职务或受过各类重要表彰,均系主要刑侦业务部门的办案骨干,具有丰富的侦查经验,对各项刑事办案程序、制度缺陷和漏洞比较熟悉,对该何处下手、下手后又能侥幸逃避法律处罚的做法轻车熟路,这也为他们实施渎职侵权犯罪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 四是犯罪群体化,窝案串案增多。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来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往往一人难以实施,往往是发现一案牵出数人,挖出一案带出一窝。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相互关系实施共同犯罪;二是利用各自职务之便在各个环节弄虚作假、包庇犯罪;三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公安人员私下串通、沆瀣一气。如我市侦办的某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刑讯逼供一案以及我市首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帮助在押犯罪嫌疑人虚假立功一案便属于典型的窝案串案。 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高发的原因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是也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究其根本原因则是执法权的异化。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不管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的全国性数据,还是从我市反渎职侵权部门统计的办案数据上看,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的发案率一直明显高于其它行政执法单位。笔者认为,税务、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肯定也存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渎职犯罪行为,但是因为该类渎职犯罪更多侵害的是国家财政或国家资源,一般没有特定的人民群众成为直接受害人,所以举报率低,犯罪隐蔽性高,不容易发案暴露。而公安民警在办理治安及刑事案件时均是站在第一线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一旦案件处理不公,侵犯到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势必会引起对方当事人的举报上访等。我市反渎职侵权部门每年接到举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办案不公的举报信和交办件不在少数,但举报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信件却寥寥无几。 二是受利益驱动,不惜铤而走险。一方面我国目前物质文明 ◆法律经纬

浅论职务犯罪的原因、表现及防治

浅论职务犯罪的原因、表现及防治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比如据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部门介绍,税务干部执法犯法、以税谋私,已成为国家税款流失的原因之一。1996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处的63起大案要案,都与税收执法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据了解,涉案的税务人员中,有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有的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这些违法问题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重要环节。又如2001年某市一位建筑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研究发现,一个建筑项目的兴建,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项目竣工,共有23个环节可能出现违法违纪现象,轻则“吃拿卡要”,重则行贿受贿;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采购、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等环节都有可能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区。行家们说,工程设计文件的一笔一划,一句话,甚至一个字,都是“钱”。在房地产经营上,出现犯罪的高官极多,广西的成克杰,广东的于飞,沈阳的慕绥新和马向东等,都与此有关。 对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的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

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领导的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从犯罪性质看,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多。在这些案件当中,以小集体私分公款贪污问题突出;作案时间长、频率高、数额大的现象突出。 (二)、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是这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 近日,南京市检察院对一批缉拿归案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罪情”分析,发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贪色循情。调查发现,这些人为了满足女人的欢心,不惜铤而走险“弄”钱的占了70%。另一种情况,就是用贪来的赃款找女人。从公布的厦门“远华”、沈阳“慕马”等案情看,不少犯了罪的领导干部都属这种类型。此外,家族的一些成员在其蜕变过程中有的却起到了不可小视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家族成员主要是利用干部的权力和威望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夫唱妇随”。大多数情况是丈夫担任领导职务,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投机者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则贿之,意志不坚定者也许开始还能抵挡一阵子,久而久之也就下了水,做妻子的不是劝其守节,而是同流合污。更有甚者,有些妻子在尝到“甜头”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主动进攻,利用丈夫的威望索贿,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戚火贵之妻就是这样。二是“父债子收”。有些领导干部在

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析

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析 渎职侵权犯罪,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其造成的损失、危害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危害,不可小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表示:“渎职个案平均损失是贪污的17倍。” 伴随着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月活动开展,打击渎职犯罪呼声越来越高,随着政府职能的改革逐渐深入,政府慢慢从市场经济的操作者转变成监管者。监管者是尽职还是渎职,是决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社会能否平安祥和的关键所在。而渎职已成为社会不和谐的诱因。但是,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许多的困境,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的严峻态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的困境 2007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反渎职侵权犯罪的困难还是比较多的,概括起来叫做三难一大: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经深入调查分析,笔者认为,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渎职罪自身特征的原因,也有外部办案环境的原因。 从渎职罪的自身特征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渎职侵权案件发生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罪名多达30余种,范围涉及公、检、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隔行如隔山”,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一般都难以掌握。因此,发生在这些领域和行业的渎职犯罪,也难以为一般人所发现。同时,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是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他们大多接受过高等教育或专业培训,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深、见识广,处事老练,擅于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其犯罪手段十分狡诈、慎密,呈现出很强的智能性特征。 (二)渎职侵权案件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一方面,渎职犯罪通常掩盖在职务行为背后,实际上就是一种“作弊”行为。如徇私舞弊,犯罪活动是在十分诡密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因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很难为他人所察觉。而徇私舞弊案在一般情况下,又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很难获取有关物证。同时,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是执法犯法,深知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因此,往往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就订立了攻守同盟,即使犯罪行为被发现,该行为也可能被伪装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的职务行为。

浅析职务犯罪的心理因素

浅析职务犯罪的心理因素 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是职务犯罪主体内在动因和外在诱因相互作用、转化的结果。从总体上说,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基础,外因往往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与此同时,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与一些领导干部个人的性格缺陷有直接关系。如在认知方面表现为被动感知、易受暗示、不求甚解、善于幻想和盲目模仿等;在意志方面表现为缺乏主见和信念、自控能力差、放纵自己等;在对现实的态度方面表现为自私、贪婪、好色、自负、虚伪、狡诈、挥霍成性等。研究表明,具有上述性格缺陷的人比较容易形成职务犯罪心理,走上违纪违法道路。 通过对这些个体的心理因素加以分析,归纳涉案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失衡心理 根据亚当斯公平理论,一个人不仅关心自身报酬的绝对量,还关心相对量,即通过与他人比较来确定自身所获报酬是否公平。这种比较结果将影响今后工作的积极性。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有些领导干部认为自己的贡献大于自身收入,有的甚至与企业主、大款、外商、发达国家公务员盲目攀比,心态严重失衡,认为通过手中权力谋取一定利益“是合情合理的”,尤其是一些过去曾取得过“政绩”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得到的太少而失去的太多,想趁自己还有职有权时捞一把。对于企业一般员工而言,因薪酬管理中分配差距拉大,同龄人、同单位、同管理待遇有别,同工不同酬等问题而产生心理失衡。有的人为了能让自己或家人过着吃穿不愁的生活,同时也为了让自己能有更好的前程,完全不管党纪国法,走上了行受贿之路;有的人认为只要企业经济效益好,就能“一俊遮百丑”,开始把自身价值定位于个人收入的高低和生活享乐上,开始沉溺于盲目攀比和虚荣炫耀上;还有的人只看到社会生活中的消极、负面现象,认为现在就是一个富尊穷卑、“笑贫不笑奸”的社会,“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因此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并以此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找到借口。 2.贪婪心理 贪婪心理就是贪得无厌、永不满足的一种过度膨胀的利己欲求的变态反应。贪婪是一切罪恶之源。贪婪心理的本质是不劳而获。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人在低级需要得到满足后,会追求高级需要,这无可厚非。贪污者在生存、安全、社交、尊重需要基本得到了满足后,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慢慢蜕变,他们蜕变成把享乐当作自我价值实现的目标,慢慢走进了腐败的深渊。欲望是个无底洞,一种欲望满足了,另一种欲望又会产生,对腐败者来说,欲望就像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开便难关闭,有了钱想更有钱,有了老婆想情人,有了一点权利想更多权利,如此下去,贪污者想满足无休止的欲望,唯一方法就是用权力去交换。腐败交易成功后,会在心态上是一种成功体验,引发收益感、满足感、欢乐感乃至成就感,从而渐渐上瘾。根据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当一个行为结果对他有利时,这种行为会重复实现,不断强化这种行为。这样腐败者会更疯狂地攫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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