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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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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一、背景

(一)社会背景——资产阶级革命

18世纪中后期,当时英国早已完成资产阶级革命并开始工业革命的时候,法国仍然是欧洲大陆上一个典型的封建专制国家。虽然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农业占统治地位。法国的资本主义的发展受到封建专制制度的严重阻碍。

当时法国的封建等级森严,社会成员分为三个等级,教士第一等级,贵族第二等级,第三等级包括农民、工人、城市平民和资产阶级。法国的第三等级,特别是其中的资产阶级迫切希望改变现状。

当时的法国政府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对外战争中迭遭败绩,不仅使国库空虚,民不聊生,而且丢失了许多海外市场。

(二)思想背景——启蒙运动

启蒙运动是发生在17、18世纪欧洲的一场反封建、反教会的资产阶级思想文化解放运动,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作了思想准备和舆论宣传,是继文艺复兴运动之后欧洲近代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

当时先进的思想家认为,迄今为止,人们处于黑暗之中,应该用理性之光驱散黑暗,把人们引向光明。他们著书立说,积极地批判专制主义和宗教愚昧,宣传自由、平等和民主。

大资产阶级的代表是伏尔泰和孟德斯鸠,他们属于资产阶级温和派。中产阶级的思想家包括百科全书派,代表人物有狄德罗、霍尔巴赫、爱尔维修等。小资产阶级的代表就是卢梭。

(三)作者生平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法国思想家、哲学家、浪漫主义作家、政治理论家。是18实际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政治哲学思想深刻影响了法国大革命和现代政治、哲学和教育思想。

1712年6月28日,卢梭出生于日内瓦一个普通市民家庭,她的母亲因难产而死去,这使得卢梭从人生的一开始就产生了一个巨大的缺憾——缺乏母爱。当他10岁的时候,他的父亲因与人争执,为了避免不公正的司法追究,被迫离开了卢梭去伏沃州的尼翁镇谋生。但是父亲给幼年卢梭培养了一个良好的习惯——酷爱读书。两人常常通宵达旦地读书。这一习惯使卢梭在他的一声中始终坚持着对知识、智慧、高尚理想的追求。

卢梭在16岁时,经过一位牧师的介绍得到了华伦夫人的照顾和资助。从小就缺少母爱的卢梭从华伦夫人那里得到了长达10年的稳定与安逸。1741年,卢梭在华伦夫人的鼓励下开始闯荡天下,结识了许多文化界的精英,像伏尔泰、狄德罗等。

1749年卢梭出版的《论科学与艺术》获得了第戎科学院征文比赛一等奖,使得整个法兰西对他行注目礼。在此文中,卢梭骇人听闻地提出,现代文明和科学技术的运用,并非有助于人类道德文明的发展,而是引起、助推人类的腐败和犯罪。1755年卢梭提交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虽然没有获奖,但同样精彩和引人注目。在该文中,卢梭提出,自然状态的野蛮人虽有局限,却是和平、善良的;最初的人类社会是人类最幸福的时代;私有制是一种自发而渐进产生的习惯性制度;随着私有制度产生贫富差距;富人为了保护其财产而欺骗穷人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最终导致暴君统治;人民有权推翻暴君统治。这两篇文章虽

然为卢梭赢得了声誉,却并不体现卢梭成熟的思想,而仅仅指出了当时的封建文明的不合理性。但是这两篇文章并不为他的那些百科全书派的朋友们的理解和赞同。以狄德罗为首的百科全书派不能容忍卢梭对文明制度的抨击和对原始野蛮人道的赞扬,使得卢梭逐渐地与他们分手,甚至交恶。此后,卢梭走上了一条完全独立思考探索的寻求真理之路。

1756年,卢梭开始隐居在离巴黎四里之遥的被他称为隐居庐里,在此居住的六年间,他完成了三本重要著作:《新爱洛伊丝》、《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在三本著作表明了卢梭的构建性思考,即他力图从理论上构建他的理想社会的轮廓。这三本书则分别从家庭、国家制度和教育方面论述了卢梭的理想社会。

《爱弥儿》的出版使卢梭受到法国专制政府的排挤,于是卢梭应休谟邀请,逃到英国,但由于种种原因,卢梭变得敏感多疑,最终与休谟分手。后来卢梭经过改名换姓回到法国重新开始隐居生活。在逃亡和隐居中,卢梭又陆续发表了《忏悔录》、《一个孤独的散步者的遐想》、《山中书信》、《公民的情感》等。

1778年7月2日,卢梭在法国埃尔迈农维尔去世。

二、本书体系

(o)主权者、国家、君主、政府的定义

1、国家:自然状态的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所结合而成的一个共同体就是国家,国家是被动的、受到管制的共同体。

2、主权者:自然状态的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所结合而成的一个共同体也称为主权者,共同体是主动的共同体。

3、人民:共同体的结合者的整体称为人民,即人民是一个整体概念。

4、公民:共同体的结合者的单个个人,共同体的参与者称为公民,即公民相对于人民来说,是一个个体的概念。公民是人民的一份子,人民由公民组成。

5、政府:为使臣民和主权者相互适合而设置的一个中间体,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及政治自由。

6、君主:

(一)第一卷——人类怎样从自由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及社会契约理论在本卷中,卢梭通过批判当时君主专制学者对君主国家权力的来源学说,从而得出结论人类通过签订社会契约从自由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

第一章中卢梭提出一个疑问:“人类生而自由,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生而自由的人类为何自愿受到这样的约束呢?卢梭认为,人类自愿约定,制定社会制度并受其约束,目的在于获得其他权利。

第二、三、四章,卢梭批判了当时有关君主享有国家权利来源学说,包括自然父权说、天生奴隶说、强力说以及人民约定说。

第五、六章,卢梭认为在考察人民如何选出君主之前,应当先研究人民所以为人民的依据即社会契约,以及这个社会契约的原因、目的和主要内容。卢梭认为,只有通过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签订社会契约才能够进入社会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会遇到种种单凭个人力量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障碍,因此人们要通过社会契约结合起来,用这种总和的力量克服困难继续生活。由此可以知道,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目的不仅在于通过一种结合的力量去保护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的人身和财富,而且通过这种结合仍然保留人们过去的自由。那么社会契约的内容就是:共同体的成员将自己的一切权利交给共同体,由共同体来维护,受共同体的公意指导。

第七章论述了共同体作为主权者与每个个体的关系。

主权者作为一个整体,也就是人民,可以要求其臣民服从主权者的意志,并且主权者在对外关系上,不得违背其臣民签订契约时约定的利益。

主权者作为一个个体,也就是公民,一方面以个人的身份生活,一方面又以主权者的一个成员的身份生活。(1)作为个人,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主权者的意志不可能与个人的意志相违背,个人所服从的是他们自己的意志。(2)作为主权者,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他的个别意志有可能与他作为公民的意志相反,那么主权者就有权强迫该成员服从公意,因为这是当初加入这个社会共同体的约定。

第八章论述了人们签订社会契约之后进入社会状态的结果人们进入社会状态之后,人们的行为被赋予正义性和道德性,受到理性的指导,个人素质得到了提高,自然权利转化为社会权利,获得道德自由,成为自己的主人。

第九章则着重论述了人们在社会状态中所享有的财产权。卢梭指出,人们进入社会状态后将自己所有的权利都奉献给共同体,包括财产权,这并不是说共同体剥夺了个人的财产。相反的,这是将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那种不稳定的、脆弱的所有权转化成为社会状态中合法的、稳定的财产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仅受到国家的保护,而且受到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尊重,保证不受到外邦人的侵犯。

卢梭还特地论述了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取得的条件:(1)对土地的先占;(2)仅占有为维持自己生活所必须的数量;(3)必须在该土地上劳动和耕种,卢梭认为这是使土地获得他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卢梭在本卷的最后总结道:社会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而是以道德和法律来代替自然状态下智力与体力上天生的不平等,从而根据约定和权利使人们达到一种新的平等。

(二)第二卷——立法

本卷论述了人们进入社会状态后,共同体自身的各种规则的建制。

第一至第四章论述了主权与公意以及二者的关系。卢梭认为,将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基础、治理共同体的依据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这种利益表现为全体人们的意志就是公意。公意着眼于共同意志,因此不会犯错。有足够知情权的人民在没有彼此勾结的情况下产生的就是公意。所以,为了保证公意的正确性,就要防止国家中出现派别,但是若出现了,就要增加派别的数目,以防止出现具有压倒性人数的某一个派别影响公意的正确性。人们在加入社会状态时赋予了共同体一项能够支配其成员的、具有普遍强制性的、有利于全体公民的绝对权力,这项权力来自于人民(做为一个整体)转让出的对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的总和,当这项权力受到公意的指导就成为了主权。人们进入社会后所保有的是对集体无用的部分权利,这些权利他们能够自由地自由支配,包括财产权和自由。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意志不得转让,因此主权也不得转让。公意是人民共同体的普遍意志,因此主权不可分割,否则就不是普遍意志,而是私意。同理卢梭还在之后的论述中提到主权是不可代表的。由此可以知道,主权是社会契约约定的,平等地约束共同体成员,以实现每个人自身的利益的一种支配力。这项权力是合法的、公平的、有益的、稳固的。但并不是毫无界限的,它受到契约内容的约束,即不得处置人们根据契约所保留给自己的那一部分财富和自由。

在第五章,卢梭提出了一个疑问,国家何以有处置共同体成员生命的权力?卢梭认为,首先,人们加入共同体是为了受到共同体的保护,因此在必要是也应当为共同体牺牲。其次,对于处死罪犯的权力,卢梭认为:为了使自己的生命不会受到他人的侵犯,人们同意在自己侵犯他人生命时自己也得死。最后,卢梭认为当一个人杀人时,就已经违背了社会契约的内容,而不是国家的成员。

第六至十二章,卢梭论述了国家立法的必要性、条件,及法律的分类等。

卢梭通过两点来论述国家立法的必要性:1、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组成国家若不通过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那么国家只会是一个空壳。2、国家需要通过立法将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并使之符合正义的目的。卢梭将法律定义为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的规定。因此法律具有两个特点即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卢梭认为应当由人民来立法,但是人民的判断却未必能明智难以正确立法,因此需要一个立法者。作为一个立法者需要以下条件:1、能够洞察人类所有感情而不受任何情感支配;2、能够认识人性深处而无关人性;3、能够关心人类

幸福而与人类幸福无关。这只有神明才能做到。立法者的目标就是尽量消除人类原本的自然性,赋以社会群体相互依赖、相互帮助的道德性。立法者不享有主权、立法权、行政权,以保证立法的公正性,他只是法律的编制者,立法权应当属于人民。立法者还需要借助宗教的权威来更好地实施法律。

国家立法的价值目标应当是自由和平等。为了实现这两个价值,立法时除了应当遵循普遍准则,还应当因事制宜,结合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立法。首先应当了解每个国家的不同的民族需要;其次,这个国家的领土范围要适中;最后这个国家的土地应当足以养活人民而不会有过多剩余。卢梭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将法律分为政治法(又称根本法)、民法、刑法以及风俗和习惯。

(三)第三卷——政治法(政府的形式)

本卷论述了政府的一般理论以及政府建制的具体的方法。

第一章至第七章卢梭论述了政府建制的一般理论。卢梭将一个国家的活动主要分为两种因素,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即立法权,属于人民。认识因素即行政权,卢梭认为应当由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行使。卢梭将政府定义为为使臣民和主权者相互适合而设置的一个中间体,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及政治自由。在行政官员身上,具有三种不同的意志:个人意志、群体意志和普遍意志。国家赋予政府的力量可以耗费在自身成员和人们身上,是固定不变的。因此,政府的人数越多,就越体现普遍意志,但是效率越低,政府越弱。立法者就是要通过立法在政府的意志和力量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国家最为有力。以政府人数占共同体总人数的比例可以将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国君制。但卢梭认为不存在单一的政府,因为单一的政府形式或导致行政权过强,或导致行政权过弱,从而要引入其他政府形式予以调整和弥补,就产生了混合制的政府。

第八章至第十八章卢梭论述了如何建制并维持切实可行的好政府。卢梭认为,不同的气候、地理环境(物产状况)决定了不同的人民生产减去政府消费所得的盈余,决定了不同的政府税收所得,从而决定了不同的政府形式。因此不存在一个适合所有国家的一种政府形式。于是卢梭指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是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这是因为政治结合的目的就是为了成员的生存和繁荣。政府所掌握的行政权力倾向于扩张,反对主权,最终摧毁共同体,这是共同体固有的,不可避免的趋势。一般政府的蜕化有两条途径:1、政府的收缩(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这是自然趋向)。2、国家的解体,这又两种方式:①君主不再依法治国而篡夺主权权力。②政府成员分别篡夺了只能有政府集体行使的权力。在国家解体时,就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另外,卢梭还区分了暴君和专制者。虽然每一个共同体都趋向于灭亡,好的政府形式能够尽可能延长其生命。而政治生命的原则在于主权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主权者一旦失去立法权,国家就毁灭了。

那么怎样维持主权权威来延长共同体的生命呢?1、保证公民经常集会以表达公意,行使立法权。2、保证公民集会定期、按期召开。3、中断公民集会时

的行政权。

卢梭认为政府的创制并不是一项契约,因为:1、人民不会限制自己至高无上的主权;2、人民与个别人订立的契约不是法律,不是主权行为;3、缔约双

方仅受自然法约束,与政治社会相违背。那么政府是如何产生的呢?首先是基于一个立法行为,即主权者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政府;然后通过一个执法行为,即任命一个首领来负责管理这个政府。此时,人民是以一个临时性的民主制政府的群体成员的名义行事。因此,政府的创制、任命、废黜的权利都在人民手中,而政府总是倾向于扩大和滥用自己的权力。于是人民应当定期地、无须召集地集会,并分别表决两项提案:1、是否保留现行政府形式?2、是否保留目前的当政者?(四)第四卷——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本卷通过论述各种制度来说明巩固国家制度的方法。

卢梭首先在第一卷里强调了公意的不可摧毁性,因为公意体现公共福利,是必然存在和不可磨灭的。但是当国家削弱时,公意就会受到众意、私意的影响时,公意并不会消灭,只会受到其他意志的屈服。投票是最好的表达公意的方式,因此卢梭非常强调投票权的重要性。于是卢梭紧接着在第二章就开始论述投票制度。首先,社会契约必须全体一致同意,而那些反对者并不包括在契约之内。除此之外,多数决的结果可以约束所有人,这是社会契约的应有之义。另外,在投票的流程上需要遵循两项法则:1、越重大的事情通过者数量应越接近全体;2、越

紧急的事情投票双方的差额应越小。

第三章论述了君主和行政官的选举制度。选举有两种途径,即选举和抽签。选举用在需要特殊才能的地方,而抽签则用在挑选人人都具有的品质的地方。卢梭认为,在民主制国家中,行政职位是一种负担,因此通过法律将其加给抽签抽中的人是最公平的方式。在贵族制下,君主为了保存自己,应通过选举的方法。在君主制下,既不使用抽签也不使用选举,一切选择权归属于君主。

第四章卢梭详细地分析了罗马人民三种形式大会,即百人团大会、库里亚大会以及部族大会的优劣,得出结论:百人团大会最能体现公意,因为只有百人团大会才是全体会议。并且,在投票方式上,应在正直的人民中采取公开的投票方式,在腐化了的人民中采取秘密的投票方式。

第五章论述了保民官制度优劣。保民官制是法律与立法权的守护者,有时用以保护主权者对抗政府,有时用以支持政府对抗人民,有时用以保持双方的平衡。但保民官并不是城邦的一部分,且不想有立法权或行政权,因此具有较高的权力。于是就应将其设置成为一个非常设机构,以防止其滥用职权而篡夺大权。

第六章论述了国家可以终止法律的执行实行独裁的情形。法律的僵硬性和漏洞造成法律难以因事制宜,在国家灭亡的危机关头应当将维护共同体利益的责任托付给一个独裁者,由其终止法律的效力和主权权威,但不得立法或代表公意。同样的,独裁者也具有较高的权力,因此也应当通过限制他的任期来加以防范。

第七章论述了监察官在保持人民道德风尚方面的作用。监察官制度是为了宣告公共判断而设置的,公共意见是不成文的法律,监察官是将其运用与个别情况的执行者。监察官的法庭仅仅宣告人民的意见。立法有助于创建民族风尚,而监察官制有助于保持民族风尚。监察官在法律旺盛时期,通过对未成形的民族风尚加以固定,来防止公共意见的腐化并保持其正确性。

第八章卢梭论述了宗教在政治社会的作用、基督教的得失以及公民社会对宗教应当采取的态度。详细的在之后的论题要点中论述。

三、论题要点

(一)社会契约

1、目的:通过一种结合的力量,克服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单凭自己个人的力量难以解决的种种困难和问题,使得(1)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都受到社会共同体的保护;(2)保留共同体中每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

2、过程:每一个人在签订社会契约时,都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共同体,由共同体来维护和保障。因为:(1)只有转让出全部权利,每个人才能在进入社会状态达到一种新的平等状态,没有人成为他人的负担。(2)只有转让出全部权利,人人都达到平等,每个人都是一样的,就不会有人有多余的要求。(3)只有转让全部权利,也即每个人没有向他人转让权利,从而达到了社会契约的目的。

3、当事人:从原因可以推知,社会契约的当事人是自然状态中的所有人民,他们既是与自己缔约,也是与所有公众缔约。

4、社会契约的内容可以概括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社会契约的当事人将其所有的自然权利全部奉献给共同体,由共同体来行使和保护,并自愿受到这个共同体的共同意志即公意的约束。

5、结果: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结果就是产生了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个由全体个人组成的共同体就是城邦(共和国或政治体),从此人们就进入了社会状态。在这个社会状态中,人们的各方面都获得了极大的变化和提高:(1)能够区分正义和非正义;(2)以正义行为代替了本能行为;(3)以理性控制自己的欲望;(4)以对物的所有权(基于明确的名分,受普遍意志约束)代替了以个人力量为限、随心所欲、天然的自由和对物的占有(以个人实力为限、产生于先占和实力);(5)获得道德自由,成为自己的主人。

(二)公意

公意是全体公民的普遍利益、共同意志,因此公意是不会犯错且不被摧毁的。公意是普遍意志,因此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代表的,否则就不成为公意。

1、与众意的关系

公意与众意之间有较大的差别。公意着眼与公共利益,永远公正不会犯错。众意是小集团的利益,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不具有公共性。

2、内容

公意是以共同体的公共幸福为内容的,以公共利益为归一。

3、存在和发现方式

“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又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且讨论结果总会是好的”。但是当国家中出现了派别,甚至出现了具有压倒性人数的派别时,所产生的结果可能只是这个派别的个别意志。因此,为了使公意正确公正,应当保证国家之内不存在派别,且每个公民只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如果有了派别的话,那么就必须增加派别的数量,防止产生大集团。

(三)民主讨论和审议的过程和作用

卢梭认为,民主讨论和审议的方式就是公民集会,这是主权者行使主权权力的唯一方法,因为主权由全体人民掌握,只有全体公民集合在一起才能够进行民主讨论和审议,行使主权。因此卢梭要求1、全体人民必须在无人召集的前提下定期

集会;2、所有人民都应当亲自参加,不得将权力转交他人;3、每次集会时,

中断政府的行政权;4、每次集会都应当表决两项提案:①是否保持现有政府的形式?②是否让现任官员留任?

(四)法律

1、定义: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的规定,是公意的表示。

2、性质

(1)意志的普遍性: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的规定。人民做出规定所依据的意志是公共的,所规定的事项也是公共的。法律是全体人民行使立法权表达公共意志的结果。

(2)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不考虑个别的人和个别的行为。①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不会把特权赋予某个人;②法律可以将公民划分为若干等级,但不能指名将某人划入某一等级;③法律可以确立一种王朝或世袭制度,但不能选定某一个国王。法律所针对的对象泛指所有人民,因此任何针对个别人的规定都不成法律。

3、分类

卢梭根据法律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将法律分为政治法、民法、刑法以及风俗和习惯。

(1)政治法,又称根本法,规定政府之于国家的比例构成,即规定政府的建制制度。

(2)民法,规定共同体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但法律应尽量小地限制公民间的关系,以使公民较多地获得自由。公民与国家之间则相反。

(3)刑法,规定公民与法律即违法与惩罚的关系。刑法是对其他法律的认可,一旦违反法律就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4)风尚、习惯与舆论,这是存在于公民内心的最重要的法律。它是逐渐以习惯形式形成的,在国家无法适用法律时能够补充适用,立法时应当特别注重这一种法。

(五)公民宗教

卢梭首先在论述立法者的条件时提到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立法者需要借助宗教来更好地实施法律,他认为宗教是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并且宗教是“各个国家初创时的政治工具”。

在本书的最后一章中卢梭详细地论述了公民宗教。民族的区分造成了多神的局面,但是民族与民族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这是一种各民族的神的权利的平等观念。那么,只有用政治的征服方式才能将改变被征服者的宗教信仰。耶稣的出现使政教分离,卢梭引用了霍布斯的观点,认为在一个只有一个君主和一门公民法律的国家中,只能有一种权威,从而主张政教合一。

卢梭将宗教分为人类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人类的宗教,又称自然的神圣权利,是一种没有外界仪式,存在与人们内心的最高的崇拜和道德的永恒义务。公民的宗教,又称公民的或积极的神圣权利,记录在一国成文法中的,具有自己既定的形式,是一国之中唯一的信仰。卢梭还提到第三种宗教,即牧师的宗教,具有两套立法、两个首领、使人们屈服于两种义务,就是一种政教分离的情形。卢梭认为这三种宗教各有利弊。卢梭认为第一种宗教从理论上或表面上看来非常好、非常完美,但实际上,由信仰这种宗教的教徒组成的社会实际上是不可能生存、不可能存在的。第二种宗教的优点在于将对神明的崇拜与对法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使国家成为公民的崇拜对象,使政教统一。但它的缺点就在于这是建立在谎

言之上的,是通过欺骗人民,使人盲从、迷信;把对神明的崇拜变成一种空洞的仪式等等。第三种宗教的缺点显而易见,它破坏社会的统一,使人陷于自相矛盾,毫无价值,只会产生一种“无以为名的、混合的、反社会的权利”。

最后卢梭提出了公民的宗教权利。卢梭上文曾论述到,主权者对其臣民的权利以公民所授予共同体的权利,因此,主权者没有权利干涉公民选择信仰的自由。也就是说共同体的成员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卢梭最后提出,公民需要有宗教信仰,但是对此不能有过高的要求。例如宗教的教条不能过于复杂,应当包含正面引导的内容。

(六)卢梭式共和国存在的条件——民主共和国的建立

卢梭在第二卷第七章中提到“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有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务才是做数的。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由此可以看出,卢梭主张建立的是一个民主共和国,在这个共和国中,每个人既是服从社会,又是在服从他们自己。因为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由所有公民来行使主权要有这个可能性,因此,洛克就对这个共和国提出了几点要求:1、国家的领土要适中,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2、国家的领土面积与人口数量要相适宜。3、保障公民意志的表达:防止派别的产生、保证全体公民大会、完善投票与选举制度等等。

四、综合与比较

(一)卢梭与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1、社会契约的数量不同:卢梭认为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这个契约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契约。政府的创制并不是一项契约,因为这是一个个别的行为。洛克认为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有两个契约,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订立的契约以及社会与政府订立的契约。

2、让渡的权利不同: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个人让渡给共同体的是所有的自然权利,而作为一个整体,公民让渡给共同体的是对集体重要的权利,自己保留对集体无用的财产和自由。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将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让渡给了共同体,自己保留自由权、平等权、生命权和财产权。

3、进入社会状态的理由不同: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过渡到社会状态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人的理性、道德性以及各种客观事实会趋势人类进入社会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过渡到社会状态是一种不得不的选择。是由于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迫使人们集合在一起组成共同体。

4、订立社会契约的后果不同:卢梭认为人民订立社会契约后形成了一个道德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中的人们自身素质获得了极大的提高,如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用理性控制欲望,获得道德自由,成为自己的主人。洛克并没有提到进入社会状态后的人们会有怎样的变化,只是认为人们处于共同体的保护之下,自身并没有什么提高。

(二)价值观:自由or平等

洛克主张自由。洛克认为自由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据自己的意志安排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不受他人自由意志的干涉。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由。洛克还将自由分成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

卢梭主张平等。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一种低级的无差别的自由平等,并不是真正的平等。进入社会状态之后是为了在一个新的层面上达到一种新的真正的平等。

(三)法律的实质:理性or意志

洛克是自然法论者,他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是人类永恒的规范。理性也是自然法,而符合自然法的人类法也是理性的。

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是全体公民对全体公民的规定。

(四)对政治过程和民主制度的不同想象

洛克认为人们基于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被迫选择结合成政治社会,并授权政府,由政府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幸福为目的行使权力。并且如果政府违背了这个目的,人民有权利解除它。

卢梭认为人们从自然状态必然地过渡到政治社会后,通过立法建立政府,然后授权政府官员以公众的意志来行使权力。当政府违背公民的意志时,主权者有权利解散政府,重新建构。

(五)关于主权的观点

洛克和卢梭都是人民主权论者,但是卢梭更为激进。

洛克主张议会主权,强调将主权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要求用权力制约权力。

卢梭主张人民主权,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当由全体公民共同行使。(六)关于权力分立问题的观点

洛克主张分权理论,他认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应当由不同的机构行使,以防止执行法律的机构借立法来为自己谋取私利。

卢梭则竭力反对分权理论,他认为主权是公共意志的体现,由全体公民享有,是不可分割的。若分割就不是公意,而是私意了。

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又名《政治权利的原理》、《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最重要的政治理论著作,与马基亚维利的《君主论》、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以及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并誉为西方四大政治名著,成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古典文献之一。若要更好的研读、理解《社会契约论》这一西方经典著作,便不得不事先对本书的创作背景有所了解。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的社会历史背景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诞生于一个特殊的时代,可以说,当时的法国社会具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封建的社会制度等级森严,处于不同等级的人是不平等的——不仅是身份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还包括劳动与财富上的不平等,并且这种阶级的不平等性愈演愈烈;二是受到了当时启蒙运动思想的深刻影响,作为启蒙运动中心的法国,同样涌现出一大批学者及有识之士激励地批判着社会的封建专制和宗教的愚昧无知,大力宣传自由、平等与民主,意欲将法国人民引向新的光明。 而作为一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卢梭对法国封建社会所进行的批判最为严厉、也最为激烈,其政治理念与思想精华在这本《社会契约论》中得到了很好的展现。或者说,正是由于当时这一大的社会历史背景,激发了卢梭的自由、民主意识,促使他创作了这部永世流芳的《社会契约论》。 二.《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 在这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以“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P5-6)为其前提假设,认为人们有权享有天赋的自由,没有人生来就是奴隶,也就没有人生来便是僧侣或贵族,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只是当人们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时,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然而与其说成是“转让”,倒不如说是人们做了“一桩有利的交易”(P41),其最终的结果并不是使自己成为奴隶,而是通过达成一致意见、制定社会公约,结成了一个由公意所指导的人民共同体,即主权者。它使人的“自然的自由”转变为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P2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卢梭认为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由于本人以前从未涉及过《社会契约论》有关的内容,所以此次读书中,特意在图书馆借了两本相关的书籍,一本是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全译彩图版进行入门学习,这本书图文并茂,不仅提高我对社会契约论的学习兴趣,而且一幅幅彩图加深我对当时那段历史的了解和记忆;第二本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卢梭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是纯文字版的,里面观点的阐述比彩图版的更加详细,可以加深我对社会契约论相关理论点的理解。下面的内容我是围绕彩图版的进行展开。 一、《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彩图版的《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确立了政治体的概念,意即主权在人民;第二卷探讨立法和公意的问题,解释主权的理论,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论;第三卷探讨政府形式的问题;第四卷探讨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指出国家的内聚力以公意的表达、公意和政府的平衡、公意的整体建立为前提条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虽然没有读到卢梭的原著,但是通过读译本的了解,我发现这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卢梭信奉的启蒙思想的哲学起点就是人被假定为天生自由的,但人类社会的现实是,人们生活在国家这一特别的社会组织中,人们服从着国家的权力、听从着政府的管理,所以,现实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处处受到约束、束缚的。而我认为卢梭要探讨的真理源出于此:人为什么要接受国家的约束?或者,反过来说,国家凭什么可以约束个人?国家的权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是正当的?而他书中的中心论点就很好的阐述了这些问题:即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我认为卢梭之所以有这样的思考,与他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也是分不开的,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于是,1762年《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国际关系学院1002 国政经外 走向自由的基石——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 201055030 王缇萦 2011/4/30

走向自由的基石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关键词:社会契约自然状态人身自由公民社会公民自由 文章摘要:《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思想宝库中的得要经典之一,是西方17、18世纪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君权神授”理论、争取平等自由的政治地位的思想武器。社会契约理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上与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亦为资产阶级国家以平等、自由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达的先导。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阐述了社会形成以前的人们所拥有的人身自由和社会形成后人们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而拥有的公民自由,并指出公民自由由于有公民社会制度保障以及其自身的理性和道德性而优于人生自由。然而,这种理想化的自由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而未能真正为人们找到谋求政治权利和公益的正确出路。 一.重要内容 1. 人民主权说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论述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主权并非自然产物,而是源自于人们自愿缔结的、使人们结合为一个共同体的 契约;主权的本质是人民的共同意志。 主权具有限制性和合理性。所谓限制性指的是主权只能涉及社会公共事务、公共主权,其所干涉的内容和个人自由存在着分界;而主权的合理性有三条原 则:主权来自于社会公约的约定授权;主权者服从对社会公约的约定义务;义 务约束平等以致公正。

主权的主体是主权者——集体行动的所有公民。主权者的意志称为公意,其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形成途径是投票。。主权者不能是政府,不能是议会,更不能是君主或其他任何国家机构。主权的本质是公意,意志是无法转让的,所以主权不可转让,其仅属于人民。同时,意志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只有政府的执行权才是可以分割的。 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是立法权。执行权是由立法权派生的权力,对立法权具有从属性。人民不宜直接行使执行权,但必须直接行使立法权。主权的行使方式是人民集会。人民只能以集会的方式成为实在的主权者,并且也只能在集会中行使主权——立法权,阻止人民集会就是阻止或篡夺人民主权。保障人民主权的关键点就是保障人民定期集会。 至此,人类民主政治理论至于成熟。 2. 人民直接立法 自由是人的本质,而人的自由除了为利益而转让外是不可放弃的。这就与要人们接受国家的约束并放弃之前的自由存在矛盾。能够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是让人民自己接受自己制定的规则的约束。当人们受到约束的规则不是他律而是自律,人们就是自由的。 国家建立之后,有可能从整体上剥夺人民自由、把人民变成奴隶的就是政府,尤其是专制君主形式的政府。政府作用只能被严格限定为执行法律,相应地,授予其执行法律权。人民保有并直接行使立法权。卢梭认为,当议员或代表代替人们集会的时候,就是人民丧失主权与自由的时候,因此其强烈反对代议立法,积极倡导人民直接立法。 法律的实质是人民的普遍意志,而主权的实质也是人民的公意。小国因时空资源条件的限制而无法付诸实践,实际上是制定法律规则的正义追求与法律供给的效率的矛盾。人们长期得不到立法供给、长期享受不到这种“正义”的法律利益,以致人们实际上仍然是在没有法律的不正义中生活,这种立法方式所追求的正义法律就没有社会意义和价值。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读书报告——卢梭《社会契约论》

学院:中原工学院 班级:RB软工移151 学号:201560140 姓名:袁若飞 2017年4月2日 摘要: 《社会契约论》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雅克.卢梭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在民主制度的基石。《社会契约论》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理论。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是《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思想在他们的著作中得到集体体现。 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亦被有人指出是法国雅各宾专政以及德国法西斯专政的思想来源。以我对于政治浅显的认识看来,是这本书中主权者即国家的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的崇高地位被有心的政治家所利用,演化为各式集权的民主主义。然而卢梭的思想对于现代世界的影响颇大,通常认为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精神导师,其思想直接地引领着法国大革命的进程,并且当时的宪法性文献《人权宣言》也体现了卢梭的思想。甚至美国的《独立宣言》中亦可找到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原型。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社会契约思想 看完整本书印象最深的话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从而了解了以前所学的“天赋人权”的理念来源自哪里。人类为了更加稳定和平和的生活反对集权和暴政,放弃自然社会中生而为人的权力和自由,而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国家,从而获得更有保障的自由。 社会契约论假定人类在国家之前是处于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原始的感情状态,人们通过悲悯心和自爱心约束着人类的行为,但是他并不认为自然状态是理智的。尽管在自然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天生而来的自由,但是在这种自然的状态下人们的财产和生命没有办法得到保证。因此,我们需要一个社会的契约,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项权利得以得到国家的保障。在在建立契约的过程中每个人都需要舍弃掉自己的一部分自由去实现集体的利益,去换取成为这个社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稳定和安宁,从而维护自己作为公民的自由。 两个世纪以前的这本著作中,卢梭就完整的呈现了人类社会的理想的状态,没有暴政与集权,取而代之的却是民主。全书几个核心的词汇: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法律和立法者。正是这几点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人类社会。本书不是对现存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探讨,也不是历史哲学,更像是一种理想却又不同于柏拉图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要是讲契约论,第二卷主要讲的是主权论。我对这两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 第一卷 在这一部分,主要谈到约定和契约。 在第一卷的开头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约束。在第一卷中,卢梭主要是为这种约束寻找一种依据。卢梭的观点就是,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所以,卢梭首先谈到了约定。 首先,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约定。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当孩子依赖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当这种需要停止,双方都恢复到独立状态。这时候,如果他们继续在一起,就需要靠约定来维系。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领和人民的关系。 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至此,卢梭为这种约束找到了依据——约定。同时,卢梭指出,在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规定一方的绝对权威,另一方无限的服从,否者,这是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在约定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约定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使得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的时候,如果人们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互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并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即共同体。 第二卷 这一部分主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 首先,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依据。首先,主权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无法转让的,转让意志意味着出卖人的本质属性——自由。其次,所谓主权,实质上是全体公民公意的体现,不同于狭隘的个别意志,是一种集体生命,只能在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中表现出来,因而无法转让。关

执法名言警句

执法名言警句 中院刑一庭 1、“当我回头看看世界上的各种职业时,只有法官的职业让我心动和感激,她有智者的渊博,有上帝的仁爱,有父亲的慈祥。我选择了法官职业是我一生中做得最好的事。”——美国一著名法官 2、刑事法官应当承担起均衡量刑的职责意识、惩恶扬善的责任意识、廉洁奉公的廉政意识。----徐振华 3、规则具有刚性的特质,艺术是一种柔性之物,裁判艺术需要刚中之柔和柔中之刚的潜质。----徐振华 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霍姆斯 5、明智的审判应在预见性与灵活性之间找到正确的平衡。----[美]德沃金 中院刑二庭 1、只有将司法公正化作政治信仰,才能不遗余力地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化。——华俭学 2、裁判文书不仅是法院审判活动与审判结果的载体,更是法官司法品格与司法技能的缩影。——华俭学 中院民一庭 1、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2、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孟德斯鸠 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4、“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 5、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德)罗森贝克 6、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

科克 7、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物权法 8、契约胜法律。——合同法 9、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侵权法 10、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 11、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法官卡多佐 中院民二庭 1、从严要求,率先垂范,把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到审判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谢唯成 中院知识产权庭 1、以实际行动铸就正义之剑,从自身做起传播天平之光。——蔡毅 2、我们的职责是让公众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和尊重法律。 --潘浚 3、勇往直前,再创辉煌。——陆超 4、与法律同行,与公正同在。——张浩 5、做人办案,无愧于法,无愧于心。——李骏 中院行政庭 1、德国:“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2001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拉丁语:“对有疑问的部分,必须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断”。《西方法谚精选》孙笑侠编译,2005年8月法律出版社。 3、“法律尊重自然秩序”。《人民法院法》2006年12月4日第8版。 4、“法官?文。 4、法者,定分止争也。

社会契约论 读书报告

刺向封建专制的利刃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背景 14、15世纪,欧洲的资本主义开始萌芽,封建经济开始逐步瓦解;16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天主教实力被削弱,适应资产阶级需求的新教形成,17世纪,英国爆发了著名的“光荣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随后英国便掀起了波澜壮阔的工业革命,这股“工业化风暴”迅速席卷了整个欧洲,并且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社会的面貌;另外,人文主义成为当时社会思潮的主流,人们意识形态领域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种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形成了一股时代的洪流。 在这样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诞生了很多大师,这些大师也创作了很多优秀的著作,它们反映了历史发展的新方向,适应了社会变革的新需求,提出了新观念、新思想和新理论,给我们的留下了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时至今日,大师们的作品仍然对我们的思想产生深刻的影响,《社会契约论》就是其中之一。 二、《社会契约论》主要类容: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每卷论述的主题都不同。 1.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社会结构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决定的,不是天生的,这从根本上驳斥了“有些人生来就是被奴役”这一观点。同时社会也不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绝对的强力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哪种强力可以迫使人一直服从,除非它可以使人自愿服从。 社会契约是最原始的约定。自然状态下侵害人类生存的力量超过了个人的限度,于是人类就要改变生存状态,转而走向联合,这样集体的力量便可以战胜、破坏力量,这是社会契约产生的原因。形成了约定后,每个人都在一个“主权体”的指导下共同平等地生活。这个“主权体”可以称为国家,而缔约者就是最初的

《社会契约论》选章读后感

法学孙妍1203601100 《社会契约论》读书感悟 ——浅谈奴隶制与农民 奴隶,存在于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封建时期,奴隶制度是必然存在的社会结果。不仅奴隶被视为历史的长久不能遗忘的人们,农民这个居位最底层的群体也是历史长久不能忽视的。今天,我就谈谈在阅读《社会契约论》中有关章节—奴隶制时引发的思考与有关奴隶制和农民的大胆联想。 一、通过卢梭了解“奴隶制” 在古代,弱肉强食是社会现象,“成者为王,败者为寇”,是不恒久不变的社会规则。败者不为寇便为奴,耗尽一生为败之代价,以求安稳生活在世界上,奉出自由,只求拥有一定供给。我想中国古代的奴隶制便是由此转换的。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奴隶不再仅限于败者,越来越多的人因为生活的穷苦沦为奴隶,由此得到暖饱。 卢梭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论奴隶制度”中谈奴隶制时提到,人与人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权威,强力自身无法产生权利,人们之间的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权威都需要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之上。“既然一个单独的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一个主人的奴隶;那么为什么整个人类就不能够转让他们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一个国王的臣民呢?”相对于卢梭对奴隶制的解释,格劳秀斯发表过这样的观点。卢

梭在书中认为,格劳秀斯所说的转让,实际上是涵盖奉送和出卖这两种意义。对于转让的奉送和出卖这两种含义,我认为奴隶更倾向于出卖。在我看来,奉送是有情原的,或者说有一定的回报更加贴切,回报并非只有物质,也可能是更友好的关系。出卖则可能是无回报的,是一味的付出以换取某种需求,带有强烈的交易性质。如果两个人之间成立了奴隶关系,那么身为奴隶的这个人并不是奉送自己,而是出卖自己,我们知道,奴隶是失去自由的交易,奴隶出卖自由求得至少生存权作为回报。但是如果全人类都在出卖自己,那么他们是为了什么呢?拉伯雷说,国王如果没有供养也是不能生存的。可见,身为奴隶的主人也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给予自己的奴隶以供养,所谓生存权,也就成了被供养的代词。那么,奴隶制,是生存于君主制下的奴隶制,人们相信君主会带给自己安定的生活便甘愿成为君主的奴隶,为了得到君主的供养,细心地给予君主极大的供养。 卢梭认为放弃自由是一个人的权利,但不代表这个人拥有着放弃他的下一代自由的权利,然而,在下一代未成年时,父辈可暂时对孩子的权利进行监管与运用,这就造成了父亲权利的滥用,在未能为孩子带来福利与保护的情况下。他还说,“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要成为一个合法的政府,其条件是每一个新一辈的人都能自由地选择承认它或者放弃它;但是,如果这样的话,这样的政府就不再是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了。”那么也就是说,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如果想要合法,就必然是失败的,如果一个政府要实行绝对的专制独裁,那么它必然要不合法,违反人们的意愿,如果这样,那么这样一个独裁政府也势必失去民心,最终毁灭。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一、《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 十八世纪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封建专制统治仍占有绝对地位,政治上的绝对专制统治,经济上沉重剥削,思想上竭力强化宗教神学对人民的思想统治,从而达到束缚和奴役人民的目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在十八世纪中期,法国农民的反抗运动此起彼伏,沉重打击了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与此同时,处在第三等级中的资产阶级,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法国的逐步发展实力也有所增强,就如恩格斯所说:“在法国从十八世纪起,富有的、强大的资产阶级就在形成”[1] 就是在这种状况下,法国思想革命成为其政治革命的先导,率先举起反封建专制统治的旗帜。卢梭作为法国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代表者,就登上了历史舞台,创作了《社会契约论》。 二、《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每卷论述的主题都不同。虽然当时无人问津,但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 第一卷在确立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 第一卷描述了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契约存在的必要性: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2]但国家需要一定的社会秩序来维持。而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力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力,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卢梭主张“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人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有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3]在他看来,这种结合的形式只能是这样一种契约:每一个人把他的全部的自然权利让渡给每一个人,从而形成一种普遍的意志,这种普遍意志就是公意。公意既代表了每个社会成员的最真实最根本的需要,又能促进他们的公共利益。社会成员遵循公意就是服从他自己所规定的法律,获得道德的自由,获得真正的幸福,因而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也就是说,卢梭认为建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一个共同体,使人们联合起来,并在联合中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安全享有自由和权利。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_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_读书笔记 在第一卷,作者以“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样看似矛盾的命题开篇,试图探求社会秩序中,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下,构建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将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使得正义和功利不致有分歧。对于自由,人人渴望,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句话令人费解。面对强力人们服从是正确的,人们打破强力重获自由,更加正确,那么社会秩序的建立靠的什么?他们这样做的基础是什么?作者引出了答案:约定。 论最强者的权利,最强者的权力即强力,即使这样,他不可能永远做主人。唯一保证是通过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这一形式,使之合法化。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具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巧妙地转化,使得强力之间的冲突不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地,中间冲突的解决通过中间机制或许更加符合人类文明,这可谓是人类理性的伟大胜利!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自己的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在这里的自由应该是怎样的?“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损失的,是他们的天然的自由和他们企图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们的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他们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以个人体力为

界限的天然的自由和受公意限制的社会的自由加以区别,把依靠个人强力或最先占有权而拥有的财产权和根据正式的身份而拥有的财产权加以区别,除此之外,应加上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只有这种自由才能使人真正成为他自己的主人,因为,单有贪欲的冲动,那是奴隶的表现,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这段论述有三个问题,第一,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有社会契约?契约与身份的关系。第二,公意如何确定?第三,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从这三个问题出发,审视全卷内容。 首先,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一、社会公约是使政治体对自己的成员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权力。社会契约的目的是旨在保全缔约者。谁要达到目的,谁就需要有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手段是同某些风险分不开的,甚至同某些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他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谁也应当为了保全他人而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生命。其内容应该天然的包含自由与平等,自由是人类共同的追求,是人之为“人”的基础,前文已经论述过依社会契约自由存在的形态。平等则是自由的保障,非指一切人的权力和财富是绝对相等的,是指,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成为暴力,而必须按照等级和法律行使;在财富方面,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富到足以用金钱去购买他人,也不能穷到不得不出卖自身。要求大人物必须节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是18世纪的欧洲,正是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的时期。全书分为四卷,第一卷讨论的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介绍了几种社会组织,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而以下为本人就阅读此书后的对第一、二卷的浅略见解。 在我看来,无论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或第二卷,主权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第一章的题旨卢梭便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他看来,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不合法的、无效的行为,除非一个人已经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否则他不会甘愿放弃自己的自由,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奴隶。同时他批驳了格劳秀斯、霍布斯等人所主张的主权可以转让给君主的观点,从而否认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合理性。 卢梭在第二卷中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其最高权力应当属于人民全体,人民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主体,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国家的灵魂和集体的生命;第二,基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理由,所以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的意志是公意,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而并非只是一部分人的,而倘若不是公意,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意志,只能成为一种行政行为或最多是一道命令,绝对不可能成为主权行为;第三,为了确保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所以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倘若已经有了派的存在,那就必须增殖派的数目以保持公意的平等,这也表明了主权是不可代表的;第四,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而且主权者对每个臣民的要求也必须是相同的,否则事情就不再是公共的,而转化为私人的,那么他的权力也就不再有效。 由此可见,卢梭对公意是尤为推崇的,甚至在他看来,公意甚至是不会犯错的,但这并不代表着公意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我们应当将公意与众意区分开来,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所以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除了阐述主权,卢梭还在第二卷中提及了法律、立法者与人民。社会公约赋予了人民生存和生命,而法律则赋予人民以行动和意志,卢梭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是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的一种行为。因而,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但群众大多都是盲目的,多以个人的利益为主,他们希望自己的生活幸福,但是却难以看到何为真正的幸福,所以这时便需要一个立法者来为他们指导一条正确寻求幸福的道理,以避免他们受到个别意志的诱惑而违背了公意。立法者必须是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用卢梭的话是,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这样的一个人才具备作为一个立法者的资格,才能够指引全体人民的意志。 最后是关于人民,在现在看来,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有着不同的内容。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和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黑暗中的火炬——读《社会契约论》

黑暗中的火炬 1、 书名:《社会契约论》 2、 著者:让-雅克·卢梭 (何兆武译) 3、 出版社:红旗出版社 4、 页数:296页(现已阅读至30页) 5、 内容概要: 本书开篇为让-雅克·卢梭小传,简洁的语言,清晰明了的向我们展示了卢梭激情澎湃、奋斗不息的一生,他细致严谨的理性思维、无与伦比的天资、震撼人心的批判精神无不让我们深有高山仰止景行行止之感。“他的作品和他的命运都不停地提醒我们,人们内心的意志随时都有改造世界的力量。” 第一卷 第一章,“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引人深思的开场白引领我们步入了一个自由民主的契约世界,他明确的阐明了本卷的题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我们要在约定的基础上重建我们的社会秩序,享受我们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一切社会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由家庭引出约定的维系作用,进而将古老的家庭关系与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进行比较分析,用生动具体的类比向我们揭示了人人生而平等这一核心命题。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通过严密的论证,逻辑的分析,生动的例子,作者深刻明确地向我们证明:最强者的强力并不能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第四章 论奴隶制,“我和你订立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逻辑的分析论证让人不得不叹服。潜下心来细读,才发现大段的论述层次分明、条例清晰、环环相扣,无论是举例、引用、假设还是正反面分析,字里行间无不透漏着作者最核心的思想,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奴隶制是完全不合理合法的,奴役权也是非法荒谬的,是没有任何意义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 读书笔记什么的,在网上一找就是一摞,也可以不痛不痒的说一些“天赋人权”的主流观点。但是,如果只是将书中的观点概括、归纳、分类、列诉显然是件枯燥的活计。所以还是就某些观点进行论述,而不对全文进行结构理顺了。 首先是政治的由来。 关于政治,我们首先要理解国家的由来。 国家不是根据民族而产生的,虽然民族我们说是国家产生的重要基础,但是世界上存在着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国家不是根据地域产生的,虽然地形地域对国家的产生有极其重大的影响,但是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国家不是根据经济划分的,存在密切经济联系的经济实体并不一定是属于同一个国家;国家也不是根据文化划分的,一个国家的内部可以存在多种文化,甚至是多种语言。那么,国家产生的因素到底是什么呢? 国家是由强力所主导的,在侵略与反侵略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强力团体依靠武力跨越地域将经济上独立或者不独立的同一或不同民族的团体纳入自己的统治之下,并且维持有效的统治管理,是新居民在心理上认同其统治管理。强力团体的入侵和统治必须都是成功的。当然,国家形成后也会因为种种变数而分裂,其原因是统治后期的乏力与失败。国家形成的另一个来源在于面对入侵威胁下,某两个或多个团体的结盟且防御成功,最终演变成为一个国家。这种国家的建立通常是需要以相似的经济文化为基础的。 广义上经济的核心问题在于资源的获取。而最初的资源获取手段无疑是暴力手段。直到大航海时代,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可以宣称将新发现的大陆作为自己的殖民地。从这个意义上看,政治和军事的关系并不像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军事是政治的一部分,战争是政治的一种延续,是一国或者集团用暴力手段达到自己目标和目的的方式,而目标和目的往往与利益有关。恰恰相反,军事先于政治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当然经济是军事、政治的基础是无可争议的。但军事最先与经济挂钩,成为早期实现经济目标的主要手段。而随着时间的发展,军事的破坏性力量得到了承认,以及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使人们开始寻求更加缓和的方法来显现经济目标。军事力量由实战作用转变为威慑作用,从而产生了政治。人们以经济目标为根本,依据自身的军事实力提出具体的目标和实现方案,诉诸于谈判与结盟方式理顺各方关系。在早期社会,与其说军事是政治的延伸,不如说政治是军事的延伸。直到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及国际社会的形成和完善,政治手段逐渐取代军事手段成为实现经济目标的主要途径。但是,政治和军事以及文化应该处于并列位置,没有理由说政治就高于军事和文化。 弱国无外交。前面的政治主要是对外而言的,对内的政治也是一样的。枪杆子里出政权。政治就一定以为着一方对另一方的统治,统治的基础就在于暴力机关的存在:军人、人民警察、监狱等等。即使是基于契约而建立的国家,它建立的根本也在于拥有强力机关保证契约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综上,政治依旧是以军事为基础而出现的。 关于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首先,我们要引入公意和众意的概念。 众意和公意之间经常综上有很大差别;公意指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边意志的综合。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综合仍然是公意。------------------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三章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自由与枷锁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自由与枷锁 自由与枷锁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原创:张静雅 《社会契约论》算是我读的第一本政治著作了,之前对政治的理解仅限于初中政治课本中的一些基本介绍以及每日发生的一些国家大事,新学期开设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一课程,既加深了我对法律的理解,又拓宽了我对政治的认知。毕竟,政治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法律还是为政治服务的。 这本书是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一篇论文。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的基础。全书一共包括四卷内容,篇幅不长,我大概花了四个晚上看完的。初读政治著作,书中很多生疏但有隐晦含义的表述,着实需要花费心思去了解其背后的含义。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

一卷的题旨"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任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当第一眼看到这句话的时候,便联想到了现实社会中的人,赤裸裸的来到人世间,从幼年到青年再到成年,但凡身处社会中,我们便要遵循条条框框的那些规则,有思想上的限制,也有身体上的限制。接着作者通过"论原始社会"提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但区别在于,在家庭中,父亲对于子女的爱表现在他对子女的关心,从对子女的关心中得到乐趣;而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父爱,他所关心的是如何统治人民,他以统治人民为乐。需要注意的是,孩子只有在他们需要父亲养育他们的时候,才依附他们的父亲,而一旦没有了这种需要,他们之间的联系便宣告解体,之后,就需要靠一系列的约定来维系,作者通过这样的一个类比联系,之后在"论最强者的权利"中,便详细讲述了这个约定,既然孩子长大以后与家长之间都是通过约定来维系关系,那国家与人民之间,就更不用说了吧?重要的是,这种约定不是建立在

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

《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作者:杨明喆 最近读完了这本书,不愧是启蒙时期的经典之作。当然其中也有不少与现实差异比较大的观点,且某些理论本身的缺陷也比较明显,但毕竟这本书写在两百多年前,而且在人类思想进步的过程中,也不免会有曲折,所以,在那个时代和当时的环境中能产生这样伟大的思想,其中展现的人性光辉足以值得我们学习和钦佩。 前言: 《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经典巨著。其“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 本书讨论了国家与人民、国家与法律、自由与平等、国家与社会等问题。对于当时的各国资产阶级来说,卢梭独特的见解是最有号召力的旗帜,也是强有力的武器。他们据此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封锁,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并在革命胜利后参照其理论建立本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卢梭有一句广为人知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既是他人生经历、独特性格的写照,同时也是理解其政治思想的一把钥匙。简单地说,《社会契约论》谈的就是“自由”与“枷锁”之间的关系。他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既具有政治学、社会学方面的意义,同时,骨子里又是对每个活生生的人的关照。正因为如此,这部学术性很强的著作,才处处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正因为如此,这部书才既是深刻的,又是亲切的,既关注“大我”,也关怀“小我”。 下面随机摘录其中的一些句子,难免会断章取义,具体涵义请参考原文: 1、在这本论文里,我谈的是政治,人们因此会以为我是一位君主或是一位立法者。我当然不是,正因为我不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才要谈政治;假如我是的话,我就不会写这些东西了,我会直接把这些想法变为行动,不然的话,我就什么也不会说。(第一卷前言) 2、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第一卷的宗旨) 3、亚里士多德说:“一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因为这句话是有前提的。有一个事实:在奴隶社会,人生下来就只能做奴隶。奴隶们的自由被奴隶主剥夺了,他们的一切都是属于奴隶主的。慢慢地,奴隶们习惯了自己被奴役的生活,甚至丧失了摆脱这种枷锁的愿望;不仅如此,他们还开始爱他们的奴隶主了,就像尤利西斯的同伴们爱自己的畜生一样。所以,如果真的有人生下来就是奴隶的话,那一定是因为他甘愿做奴隶。当然,一开始是没人愿意做奴隶的,实力还是使有些人成了第一批奴隶,这些奴隶之所以永远当奴隶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怯懦。(第一卷第2章,论原始社会) 4、对合法的权力,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而实力并不构成权利。(第一卷第3章,最强者的权利) 5、格劳修斯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人可以出卖自己的自由,去做了某个主人的奴隶;那全体人民为什么就不能出卖自由,去做某个国王的臣民呢?假如为了自己的生活,一个人让自己成为一个奴隶,他虽然出卖了自己,但也无可厚非。可是全体人民呢?他们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总是养活不了自己的臣民,而且他只是不断地从臣民那里索取自己的生活需要。臣民为国王已经奉献了个人自由,难道国王还想掠取他们的财产吗?我看不出他们究竟还剩下什么。(第一卷第4章,论奴隶制) 6、选举是全体一致的,这一定经过了事先的约定,不然的话,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就不会出现。比如,现在有一百个人同意某一主人,而另外十个人是不同意这个主人的,那一百人哪来的权利代替那十几个人进行投票呢?这是因为多数表决的规则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而且这个规则被确立时是经过众人的一致同意的。(第一卷第5章,最初始的约定)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是十八世纪时让-雅克·卢梭的作品,现在看来,虽然全书不足10万字,但却极具启蒙性和前瞻性,通篇都闪耀着思想的火花,读来受益匪浅,令人不禁赞叹卢梭是一位不可多得的伟大思想家。 全书分为四卷,前两卷论述的是社会契约与主权权利问题,后两卷具体阐述了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问题。我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谈谈自己体会。 一.我们用不着问应当由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是人民共同愿望的记录。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有了社会契约后,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这之后需要做的便是使其运作和表达意志。国家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可,一个好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通过讨论来产生这种公共意志,也就是产生法律。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和分割。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在卢梭生活的年代,主权者通常是一位专制的君主。那些统治者想当然地认为对他们国家的财产和居民拥有绝对控制权,没有外力能对他和他的国家施加任何影响。而卢梭不畏强权,勇敢地提出并断言主权者是人民而不是国王。在他所描绘的理想共和国家里,公意表达了至高无上的权利,人民集体使用权利来获取最适合所有人的东西。 在今天的中国,我们已经习惯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习惯于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国家的法律。早在十八世纪写成的《社会契约论》在当时的环境下,仍能勇敢地提出如此思想,实在令人钦佩。 二.我们用不着问君主是不是高于法律,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在《社会契约论》中,“君主”是一个中间体,这种中间体的成员称为行政官或国王,也就是说他们是执政者。政府是介于臣民和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它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也维护政治的自由。 君主充当的是国家和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人。“他对公共人格发挥的作用,就有点儿像把灵魂和身体联合起来对人发挥作用一样”,国家之所以需要政府,其理由就在于此。人们往往把政府和主权者混为一谈,实际上,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罢了。也就是说,君主也只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三.我们用不着问法律是否公正,因为谁也不会对自己不公正在第一卷里,卢梭提出了其最著名的格言——“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却处处受到拘束”。那些“拘束”是现代社会给公民自由加上的种种限制条件,为的是换取“理性”和“道德”,真正成为公民社会的一员,人们为此会失去的是自然状态下“野蛮的自由”。 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学院(系):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班级: 09级行政管理一班 姓名:胡汉杰 学号: 290302133 指导教师: 武贤芳

摘要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政府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可,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卢梭尤其注重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及定位。他主张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社会契约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关键词】社会契约天赋人权公共意志 引言《社会契约论》是法国作家卢梭的杰作,在此书中卢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主张“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反对专制暴政。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了道德评价和改造,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并对法国、美国等宪法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对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起到了推动作用,孙中山等革命先驱都深受其革命思想影响。 内容概要 《社会契约论》共分四卷,分别论述了社会结构及契约,主权其公民权利,不同政府及运作形式和五种不同社会组织的利弊。在第一卷中。卢梭指出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老秀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格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没有人有权奴役他人的权力。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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