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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时间:2011-10-22 14:47来源:蓝讯服务作者:蓝讯服务点击: 200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及说明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

发展促进中心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2009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

第四章行业协会与政府

第五章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依据和立法目的]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加快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的权益,确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

本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职业工作者、农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经法定程序成立的实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相关市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经济类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异地协(商)会、联盟、协作体等市场中间性非营利组织。

未含“行业”、“协会”、“商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以视同行业协会。专业性相近或者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组成联合会;联合会亦可依法成立。

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不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活动准则]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经济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办会宗旨]

行业协会应当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基本宗旨,团结同业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兼顾社会与市场的公共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和与其它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推进同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第五条[管理]

在尚未设立专门管理行业协会的机构的地区,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管理部

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在设有专门管理行业协会的机构的地区,专门管理行业协会的机构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与行业协会的行业属性相关的行政机关或依法成立的联合会是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在行业属性与多个行政机关有关时,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均可作为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在行业属性与现有行政机关和联合会关联不明确时,可以直接向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注册登记机关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

第六条[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

不同地区的同业行业协会之间的隶属关系由相关行业协会协商自行确定;发生隶属关系时,由相关行业协会协商确定;并将协定在相关行业协会所在地的注册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七条[行业协会合法活动不容干涉]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原则]

行业协会可以应发起人的意愿,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服务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区域、经营方式、流通环节、服务功能或者临时性经济目的而设立。

在同一区域内重复设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并可能影响在先设立的行业协会的活动范围时,后设立的行业协会应当主动避让在先设立的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范围,或者由相关行业协会自行协调,并通过协议或者合同确定各自的活动范围;协调不成时,在相关行业协会同意的情况下,由相关联合会、有关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裁定。

第九条[设立程序]

企业、个体工商户、其它同业经济组织申请成立地域性行业协会,应有五名以上的发起人,应有证据证明或者承诺表明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达到本地域同业企业数量的20(10)%以上,或者达到本地域同业企业销售额或总产能的50(30)%以上。发起人应当

是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满两年以上、没有行政违法记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验资报告、场地使用的有关证明;

(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章程草案和成立该行业协会的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筹备期间与相关行业协会关于活动范围的协调结果。

注册登记机关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书后,应征求拟成立行业协会应联系的业务指导单位和同业企业代表的意见,参照相关行业协会或者宗旨相近的行业协会的意见,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同业企业的意见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在45天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被征求是否同意成立该行业协会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应在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设立条件]

行业协会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十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得少于二十个,其中单位会员应在50%以上;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同业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机构;个人会员包括同业专家、学者、工作人员和关注该业人员;

(二)有明确的地域标志,有规范的行业名称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成立大会]

发起人在接到注册登记机关批准成立的批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协会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协会章程;

(三)通过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协会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确定协会的组织机构;

(四)对协会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成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符合会员资格条件并在成立大会召开前已向发起人申请入会的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由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章程记载事项]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条件和产生、辞职、罢免的程序;(六)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条件和产生、辞职、罢免的程序;

(七)经费、资产来源、管理和使用原则;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行业协会的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方法;

(十)可以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领取执照]

成立大会之后,注册管理机关即向协会颁发执照。

第十四条[变更登记]

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和章程需要变更的,在按章程的规定完成变更程序后,应当在30日内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终止时的注销清算]

行业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向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终止、解散注销申请:(一)章程规定的解散或终止事由出现的;

(二)成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解散的。

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成员由该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最高管理机构选派,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经行业协会最高管理机构同意

后,进行清算。

注册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可以选派人员参加清算或者对清算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依法被撤销清算]

因法律的变动等不可抗力发生必须终止协会的法人资格,由于行业的萎缩、消亡,不符合设立条件,省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终止的情况发生时,或者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时,行业协会应当解散,由注册登记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注销登记]

行业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或者解散的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公告]

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注销登记,由注册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

第十九条[行业协会职能的取得]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拥有的职能外,行业协会的职能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行业协会的职能]

行业协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据此制定行业规则并在会员范围内监督执行;

(二)组织和开展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信用建设;8

(三)开展行业及地区性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直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草案;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对不符合本行业发展的行政决定向政府及行政机关提出质询;参加各级政府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

(四)经政府或行政机关授权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信息和评估报告;

(五)经政府或行政机关授权,参加本行业的认证,或者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认证。对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提出意见,参与资质审查;条件成熟时,行业协会可以在政府及行政机关的参与下,以自己的名义直接颁发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六)向法定检测、评估、认证、仲裁、审查等机构推荐人选;经有关机构批准,设立法定检测、评估、认证、仲裁、审查等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

(七)向政府及行政机关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本行业入市资格的建议,参与有关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主持行业标准的制定,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制订和发布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行为规范:

(八)协调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市场活动和经营活动的争议,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者其它组织之间的相关事宜。指导会员企业的维权行为,向行业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等活动;

(九)代表会员或者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组织会员企业,以联合行动的方式,参与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及涉及337条款案件等申诉活动。代表本行业接受政府及行政机关与

本行业利益攸关的决策论证咨询,维护会员利益和行业利益。组织力量进行(十)组织指导会员企业建立和维护知识产权的活动;

(十一)组织市场开拓、业务培训、技术交流、业务咨询等服务;印发行业刊物,条件成熟时,可申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展销会、展览会;参与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

(十二)独立或者与行政机关共同开展行业检查和行业评比,促进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规范行业行为,组织协调调解同行价格等争议,维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对外组织同行业企业的价格联盟;

(十五)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交有关合同示范文稿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审订发布,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行业性合同示范文本并要求行业内实施;(十六)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组织、舆论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直接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性组织或者机构表述本行业会员企业的要求;

(十八)在境外建立行业协会的派出机构或者派出代表;

(十九)与其它行业协会共同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活动;

(二十)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依政府采购程序,承担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其它事项;提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未予禁止、会员要求提供的符合行业协会章程的服务。

(二十一)做好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社会福利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

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它方式垄断行业市场、国内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它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同时参加其它行业协会或者参加其它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利用部分会员的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它会员在行业协会中发挥作用;

(五)兴办与会员企业业务相同的营利性活动;

(六)未经政府及行政机关委托或者授权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行业协会与政府

第二十二条[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基本关系]

行业协会应当在政府的指导下,通过与行政机关的合作和组织会员企业的联合行动,实现其章程所规定的经济目的,承接行政机关不便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和行业管理行为。

第二十三条[政府的扶持和促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注册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将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辖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将属于行业管理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采取措施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政府及行政机关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技术标准、认证或者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政府及行政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起草和论证涉及行业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技术标准、认证和行业发展规划等,并在最终成果颁布时明示行业协会的工作。在行业协会承担上述委托时,依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政府及行政机关在与外国政府、有关组织和机构谈判涉及国内企业、产业利益的事项前,应当通知相关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和要求,并根据情况邀请行业协会作为正式代表参加相关谈判。

政府及行政机关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建立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授权或者委托行业协会承担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职称评定、行业调查、行业统计、产品和服务的展览展销等事项。

政府及行政机关有义务无偿为行业协会提供行业信息和咨询,并向上级机关反映行业的需求。需要行业协会提供行业信息时,依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涉及行业的科学技术、法律及其它业务的培训,应由行业协会组织进行;其资格的认证,可由行业协会完成,或由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共同完成。

政府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与行业协会进行经常性联系的程序和渠道,对行业协会提交的要求、建议和意见,政府及行政机关应当限期答复。未听取时,应当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对要求、建议和意见未采纳时,行业协会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质询。

政府及行政机关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职业化。

第二十四条[政府与财政的必要支持]

对设立初期经费确有困难的行业协会和从事涉及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的联合会,政府和当地财政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财政拨款或者公共资金资助。

对行业协会组织的涉及国家政策的重大活动,政府和财政部门应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政府及行政机关对行业协会的政府采购]

政府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行业协会的政府采购制度。

对行业协会的政府采购范围包括:

(一)

应该属于政府及行政机关职能内的工作,但由于出于成本如人力、时间、精力等因素的考虑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时,发生政府采购行为;

(二

)属于应由政府及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联合进行的,政府及行政机关出于使工作更加系统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将自己那一部分工作交由行业协会承接时,发生政府采购行为;

(三)

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或者市场行为暂时界定不清,或者仓促明确将出现困难或问题的工作,政府及行政机关商请行业协会先行完成时,发生政府采购行为;

(四)不属于行业协会可以从事的范围的工作,行政机关决定由行业协会进行时,发生政府采购行为;

(五)政府鼓励或支持社会组织从事的有关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进步的工作时,发生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所发生的资金的支付、使用与监督等事项,依有关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对行政不当行为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政行为,行业协会可以代表行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通过协商予以解决或者书面答复。

第五章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会员加入]

同一行业内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自愿加入行业协会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并承诺缴纳会费,提出申请并经行业协会批准,均可成为该行业协会会员。兼营两种以上行业的,可以分别加入各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不得干预自己的会员同时加入其它行业协会,包括加入设立在境外的行业协会的行为;但加入设立在境外的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损害设立在中国境内的行业协会其它成员的利益。

应当强制加入行业协会成为会员的,依法律进行。

第二十八条[会员种类]

行业协会的会员包括:中国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同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同业研究人员,已经取得中国境内劳动与经营合法资格的外国籍自然人。总部在中国境外的外国行业协会和国际性行业协会要求成为中国的行业协会的会员时,应履行与国内企业相同的手续,承担与国内企业成员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九条[会员权利]

行业协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获得行业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行业协会管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业协会实施的行业规则、行业措施或者其它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14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表决权;

(六)有举报权

(七)有监督权;

(八)有退会的自由;

(九)有自愿捐助行业协会的自由;

(十)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其中会长、副会长单位只能有一票表决权,行业协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向行业协会提交会员的书面委托书。

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行业协会的会员,适用本法。

第三十条[会员义务]

行业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章程及行业规则;

(二)执行行业协会决议;

(三)完成行业协会布置的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组成]

行业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或者会员数量超过章程所

规定的数量时,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行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决算方案;

(五)对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六)对协会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制定和修改章程;

(九)决定一定数量的会员认为重要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由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对本法规定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的会员代表审阅、签名。

第三十四条[会长、副会长]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数量由章程确定,亦可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必要时可以设立驻会副会长制度。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第三十六条[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行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行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完成决算方案;

(五)制定行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拟定行业协会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行业协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及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行业协会内部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任命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分别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其它理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无记名投票通过。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及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的理事、常务理事审阅、签名。

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可以行使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秘书长职权]

行业协会的秘书长由理事会选择具有思想道德水平、行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的人员进行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行业协会内部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行业协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行业协会内部各机构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以当选为理事、常务理事或副会长。

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在其它行业协会担任相同职务。

第四十条[协会人员的任期]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任期由行业协会的章程规定。会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的任职年龄和任期届数由行业协会的章程限定。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争议处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代表机构,设立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的职权和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程序由章程或者行业规则规定。

第四十二条[政社分开、社企分开]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政机关和企业分开,下设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第五章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经费来源]

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所获得的经费;

(三)参与政府采购而获得的与行业协会章程相一致的项目经费;

(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性收入;

(五)社会与会员的捐赠、资助;

(六)政府拨付的经费;

(七)来自境外的资助;

(八)其它合法收入。

行业协会对其合法收入享有减税或者免税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经费支出]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以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

(三)其它开展行业协会业务所需的开支;

(四)经理事会同意并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或者追认的其它经费;(五)公益性或慈善事业的捐助。

第四十五条[财产的性质和使用]

行业协会依法取得的财产属行业协会资产,受法律保护。

行业协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规章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捐赠、资助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资助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四十六条[财务制度]

行业协会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财务帐目和银行账户,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符合行业协会运行要求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财务监督]

行业协会的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行业协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行业协会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职责]

注册登记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注销实施登记和公示;

(二)对行业协会实施年度检查,根据举报对行业协会制发的行业规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公开举行听证会予以评议;

(三)对行业协会违反本法和其它社团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九条[业务指导单位职责]

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行业协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督促其依据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二)每年4月前对行业协会上一年的业务工作进行评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评估报告;

(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年检]

行业协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业务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经业务指导单位评估后,于6月底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评估期间行业协会的活动依自身计划进行。

逾期未收到业务指导单位评估的,视为同意。

第五十一条[法律、行政性法规对行业协会所制发行规行约的否决]

在行业协会所制定的行业规则、行业标准等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性法规时,或者有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侵害其它行业利益的可能时,享有立法权的机构应当(启动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对其予以否决或者部分否决。行业协会必须同时纠正自己的行为或者规定。

第五十二条[社会监督]

消费者、非行业协会会员企业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业协会的行业规则、行业标准等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与行业规则,也可以提请政府或行政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签署实名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与行业规则的,行业协会应尽快书面答复、解释或者邀请答复、解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非法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

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其它组织,由注册登记机关予以取缔,依法没收其财产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应当撤销的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发生时,注册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从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且无不可抗力原因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五十五条[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时,由注册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公示、责令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登记:

(一)超越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及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的授权进行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业委员会,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本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有严重后果的;(五)提供有虚假内容或隐瞒重要事实的预算决算报告的;

(六)有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行业协会人员侵占、挪用财产的法律责任]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自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并对当事人按照章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注册登记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行业协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不准设立行业协会的行政行为的诉权]

当事人认为行业协会设立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注册登记机关拒绝给予登记或者拖延登记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过渡条款]

本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不符合本法要求的,应当于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根据本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注册登记。

第六十一条[实施日期]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附件: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严格控制规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

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三)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不低于3000吨/年; 2.硅锭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 3.硅棒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 4.硅片年产能不低于5000万片; 5.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6.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7.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50MWp; 8.逆变器年产能不低于200MWp(微型逆变器不低于10MWp)。

统一身份认证权限管理系统

统一身份认证权限管理系统 使用说明

目录 第1章统一身份认证权限管理系统 (3) 1.1 软件开发现状分析 (3) 1.2 功能定位、建设目标 (3) 1.3 系统优点 (4) 1.4 系统架构大局观 (4) 1.5物理结构图 (5) 1.6逻辑结构图 (5) 1.7 系统运行环境配置 (6) 第2章登录后台管理系统 (10) 2.1 请用"登录"不要"登陆" (10) 2.2 系统登录 (10) 第3章用户(账户)管理 (11) 3.1 申请用户(账户) (12) 3.2 用户(账户)审核 (14) 3.3 用户(账户)管理 (16) 3.4 分布式管理 (18) 第4章组织机构(部门)管理 (25) 4.1 大型业务系统 (26) 4.2 中小型业务系统 (27) 4.3 微型的业务系统 (28) 4.4 内外部组织机构 (29) 第5章角色(用户组)管理 (30) 第6章职员(员工)管理 (34) 6.1 职员(员工)管理 (34) 6.2 职员(员工)的排序顺序 (34) 6.3 职员(员工)与用户(账户)的关系 (35) 6.4 职员(员工)导出数据 (36) 6.5 职员(员工)离职处理 (37) 第7章内部通讯录 (39) 7.1 我的联系方式 (39) 7.2 内部通讯录 (40) 第8章即时通讯 (41) 8.1 发送消息 (41) 8.2 即时通讯 (43) 第9章数据字典(选项)管理 (1) 9.1 数据字典(选项)管理 (1) 9.2 数据字典(选项)明细管理 (3) 第10章系统日志管理 (4) 10.1 用户(账户)访问情况 (5) 10.2 按用户(账户)查询 (5) 10.3 按模块(菜单)查询 (6) 10.4 按日期查询 (7) 第11章模块(菜单)管理 (1) 第12章操作权限项管理 (1) 第13章用户权限管理 (4) 第14章序号(流水号)管理 (5) 第15章系统异常情况记录 (7) 第16章修改密码 (1) 第17章重新登录 (1) 第18章退出系统 (3)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陈贤秘书长在2011集成电路设计年会开幕式上的致辞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陈贤秘书长在2011集成电路设计年会 开幕式上的致辞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对各位领导、国内外嘉宾、各位同仁参加在西安举办的“2011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集成电路设计分会年会暨中国集成电路设计 产业十年成就展”,表示热烈的欢迎;对陕西省、西安市有关部门,陕西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给于会议的支持,对业界积极参与会议的各项活动表示诚挚的感谢。对新一届理事会的产生与新一届理事会的工作表示热烈的祝贺 和一如既往的支持。 集成电路设计业是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引擎,在此盛会开幕之时,希望设计业同仁持之以恒地做好以下两件工作: 一、不断努力,发挥好产业的引领与推动作用 2000―2010年十年间,我国集成电路产量从59亿块提高到653亿块,提高了11倍,年均增速27.2%。销售收入从186亿元提高到1440亿元,翻了三番,年均增速22.7%。其中集成电路设计业年均增速43.5%。芯片制造业年均增速25%,封装测试业,年均增速17.2%。这是否说明,推动中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一定要维持设计业的高位增长,或

者说,只有设计业的快速增长,才能维持整个产业的发展,在目前中国的集成电路产业生态环境下,这是否有什么规律性?非常值得研究。 长三角地区,三家代工企业近三年以来,国内的加工收入逐年增长的情况,也是一个非常好的例证。一家企业国内加工量从2009年22%;增长到2010年的29%,再到2011年1-9月份的32%;一家企业从40%增长到46%,再增长到57%;另一家从2009年的15.4%,增长到2011年1-9月份的22%。封装企业情况也是如此,一家封装企业从2009年的50%左右增长到2011年70%(预期值)以上;另一家从2009年的30%,增长到2010年40%,预计2011年将达到50%。 在产业发展过程中,类似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目的就是要说明设计业的龙头与牵引的作用,希望大家“十二五”期间以及今后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继续努力。 二、加强创新与整合,做大做强企业 未来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将继续朝向人才集中,资金集中、技术密集三大趋势前进。 据有关资料,现在仅设计一颗简单的Ic可能就需要几百人的通力合作,复杂一点的Ic甚至需要动用几千人才能完成;现在兴建一座月产能三万片的十二寸厂,约需要50亿美元;技术密集方面,未来集成电路的发展除了继续迈向摩

寡头垄断行业的价格行为——对我国钢铁行业的案例研究

寡头垄断行业的价格行为——对我国钢铁行业的案例研究 田志龙/贺远琼/衣光喜/赵昌旭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原载《管理世界》2005年第4期 【标题注释】本研究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助号为70172032和70472058,特此致谢。 【内容提要】本文以中国钢铁行业为案例研究了寡头垄断行业的价格行为。中国钢铁行业是一个近似的寡头垄断行业。研究结果表明,在类似钢铁行业这样的寡头垄断市场中,价格具有战略意义,企业战略导向定价模式的逻辑起点是准确把握市场大势,同时盯着其他寡头企业的价格行为。基于这种战略导向的定价模式,在寡头垄断的中国钢铁行业存在较明显的价格领导者—跟随者现象。但在信息不对称和市场疲软时,各寡头企业往往会有动机打破一贯的跟随者价格定位,价格行为表现异常。因此,本文最后在上述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提出寡头企业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是推动中国钢铁行业发展的有效策略,而政府、行业协会在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建立寡头企业之间的合作平台起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价格行为/寡头垄断/钢铁行业 古典经济学理论表明,寡头垄断市场中,若干个寡头生产者会在不同程度上运用价格控制,并且相互之间对竞争对手的价

格行为非常敏感,也就是说在任何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中,除了要分析市场供需,寡头生产者的定价决策也不能忽视竞争对手的行为(Fershtman & Pakes,2000)。因此,寡头生产者常常面临下面两个价格难题:(1)如何准确把握市场价格行情;(2)如何有效地应对竞争者的价格竞争。 我国政府虽然已经逐渐放开了对钢铁行业的经济性管制,但是如何在中国特殊经济体制背景下推动钢铁行业健康稳步地发展仍然是一个探索性的问题。另外身处其中的钢铁企业对于如何参与市场竞争也是困惑颇多,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价格竞争的问题(中国钢铁协会财务资产部、中国价格协会冶金价格分会、中国冶金价格信息中心课题组,2003)。我国家电行业、民航业、零售业等带有血腥味的“价格战”也让发展中的中国钢铁企业提到价格而“慎行”。我国的钢材价格从国家统一定价过渡到政府指导定价,直到现在的企业自主定价,在这样一个复杂的转变过程中,钢铁行业从行政性垄断逐渐演变成近似的寡头垄断,各钢铁企业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上述两个价格难题。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钢铁行业的市场结构,然后基于对市场结构的分析,研究了我国钢铁企业战略性导向的定价流程,并分析了钢铁企业价格领导者—跟随者的竞争模式及支撑这种稳定关系的信息共享机制。最后指出了本案例研究的结果对于政府和企业的意义,旨在推动中国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钢铁企业的竞争效率和效益。 一、寡头垄断行业价格行为分析的一般框架

光伏行业年度运维介绍

目录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简介 (2) 2014年上半年光伏产业运行情况 (6) 2014年上半年光伏发电简况 (8) 2014年上半年我国光伏产品进出口情况 (10) 2014年上半年光伏产业宏观数据分析 (18)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简介 一、协会简介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PHOTOVOLTAIC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PIA)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于2014年6月27 日在北京成立。会员单位主要 由从事光伏产品、设备、相关辅配料(件)及光伏产品应用的研究、开发、制 造、教学、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 愿组成,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光伏行业整体利益,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 业公平竞争;完善标准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各项活动 为企业、行业和政府服务;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统筹应对贸易争端。 截至2014年8月15日,协会会员数量已达家163家,包括了多晶硅、硅片、电池、组件、专用设备、辅材辅料、配套部件、系统集成、光 伏发电等各产业链环节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研究机构、质量及检测认证机构、高校、地方光伏行业组织等。协会会员单位的多晶硅总产量 占2013年中国大陆总产量的95%以上,硅片占80%以上,电池片占70%以上,组件 占75%以上,逆变器占60%以上,代表着中国光伏产业界的骨干力量,具有广 泛的代表性。

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功能描述

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功 能描述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数字校园系列软件产品 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功能白皮书

目录

1产品概述 1.1产品简介 随着校园应用建设的逐步深入,已经建成的和将要建成的各种数字校园应用系统之间的身份认证管理和权限管理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 ?用户需要记录多个系统的密码,经常会出现忘记密码的情况;在登录系统时需要多次输入用户名/密码,操作繁琐。 ?各个系统之间的账号不统一,形成信息孤岛现象,导致学校管理工作重复,增加学校管理工作成本。 ?新开发的系统不可避免的需要用户和权限管理,每一个新开发的系统都需要针对用户和权限进行新开发,既增加了学校开发投入成本,又增加 了日常维护工作量 ?针对学生、教职工应用的各种系统,不能有效的统一管理用户信息,导致学生在毕业时、教职工在离退休时不能及时地在系统中清除这部分账 号,为学校日后的工作带来隐患。 ?缺乏统一的审计管理,出现问题,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原因。 ?缺乏统一的授权管理,出现权限控制不严,造成信息泄露。 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积累,通过提供统一的认证服务、授权服务、集中管理用户信息、集中审计,有效地解决了以上问题,赢得客户的好评。 1.2应用范围

2产品功能结构 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功能结构图 3产品功能 3.1认证服务 3.1.1用户集中管理 统一身份认证平台集中管理学校的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信息,所有的用户信息和组织机构信息存储在基于LDAP协议的OpenLDAP目录服务中,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和读取效率。通过用户同步功能,及时地把关键业务系统中的用户信息同步到统一认证平台中,然后通过平台再分发给需要的业务系统,保证账号的一致性。

员工行为规范及作业指导书

员工行为规范及作业指导书 第一部分利益行为规范 第一条、仪容仪表 1.整体:整齐清洁,自然,大方得体,精神奕奕,充满活力; 2.头发:头发整齐、清洁,不可染色,不得披头散发。男员工不得留长头发, 发长前不及眉,后不及衣领;女员工头发刘海不过眉,过肩要扎起,使用 黑色、深色的发带或者发套盘到脑后,不得使用夸张耀眼颜色的发套或发 带; 3.面部:常保持自然微笑表情,说话时应保持自然的神态,注视对方眼睛, 严禁无表情或带情绪上岗; 女员工:上班前必须化淡妆,不得使用气味怪异、过浓烈的香水,不可用 颜色夸张的口红、眼影、唇线; 男员工:不得化妆,要保持面部整洁,不得留有胡须; 4.口腔:保持口腔清洁,上班前不能吃有异味的食物,保持口腔清洁,工作 时间不能吃口香糖; 5.手:不留长指甲,指甲内不得有污垢,不准涂有色指甲油,保持手的清洁; 6.服装:按季节要求统一着装,要求平整、清洁、无污垢,不得有破损,纽 扣保持完好;员工工牌佩戴于规定的位置,衣袖、裤管不能卷起,衬衣下 摆需扎进裤(裙)内;女员工内衣颜色不要外泄; 7.饰物:不能戴夸张的饰物,可以戴如耳钉、细戒指、细项链之类,但最多 不能超过3件; 8.鞋:穿黑色的皮鞋,需保持清洁,无破损,不得趿着鞋走路。女员工应穿 中跟或低跟皮鞋,着正装时不可穿露趾凉鞋; 9.袜子: 男员工:深色较宜,保持清洁,无异味,无破损 女员工:肉色或者无色的丝袜,不可有花纹,无脱丝,无破损,夏季着 裙装时必须穿长筒丝袜,袜口不能露在裙摆外边。 第二条、仪态举止 1.站姿:固定站姿站位迎送宾客时,应毕恭毕敬,收腹挺胸、头正颈直、下颚微收、面带微笑;男员工双手握于背后,左手握住右手手腕,右手手握 空心拳提于腰带处,双脚自然分开与肩同宽;女员工双手虎口交叉相握(左 手压右手)于小腹前;双脚不得叉开,不得弯膝或抖动,身体不可扭斜, 头不可歪斜或高仰,不准依靠柜台; 2.坐姿:营业时间原则上一律不准坐;在其它需要坐下的场合时,应背挺直,貌端正,无顾客时双手自然合于腿上或者放于桌面上;双手不得抱住后脑 勺儿;两腿不得颤抖,不得翘二郎腿,更不可伸直开叉; 3.行走:步伐轻捷稳重,容颜舒展和悦;头不低,腰不佝、急不显得匆匆忙忙,缓不显得磨磨蹭蹭;空手行走不可倒剪双手度方步;亦不可勾肩搭背、

预付费合同指引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等行业的经营者先预收费用再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行业自律)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第四条(风险提示)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 第五条(重要告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合同内容)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有效次数、续费升级、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 消费者有权督促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形式的凭证作为维权证据。 第七条(不公平合同条款禁止)经营者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第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协议、登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 第九条(交易凭证出具与保存)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惯例向消费者出具收费凭证或服务单据。 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并由经营者保存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满两年。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消费记录的,经营者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无条件解约权)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简介

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简介 中国光伏产业联盟成立于2010年5月17日,英文名称为 China Photovoltaic Industry Alliance (简称光伏联盟或CPIA),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北京。光伏联盟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由积极投身于光伏产业,从事光伏产品及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光伏联盟的22家发起单位由中国光伏产业的精英组成,涵盖了光伏产业链中的多晶硅、太阳能电池、应用系统及专用设备等,同时还包括了部分产业研究机构和行业组织。光伏联盟成员单位的多晶硅总产量占当年中国总产量的70%以上,太阳能电池总产量占当年中国总产量的50%以上,代表着中国光伏产业界的骨干力量。 联盟致力于贯彻执行中国关于光伏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协助政府提升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水平及制造水平,促进在中国建设完善的光伏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市场,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促进光伏产业内部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光伏产业链; (二)推动制定光伏产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联盟成员推动光伏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搭建光伏产业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整合与利用,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六)扩大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光伏产业的利益和形象; (七)组织联盟成员防止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应对国际纠纷; (八)开展有益于光伏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讲解

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设计方案 1)系统总体设计 为了加强对业务系统和办公室系统的安全控管,提高信息化安全管理水平,我们设计了基于PKI/CA技术为基础架构的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平台。 1.1.设计思想 为实现构建针对人员帐户管理层面和应用层面的、全面完善的安全管控需要,我们将按照如下设计思想为设计并实施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平台解决方案: 内部建设基于PKI/CA技术为基础架构的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平台,通过集中证书管理、集中账户管理、集中授权管理、集中认证管理和集中审计管理等应用模块实现所提出的员工帐户统一、系统资源整合、应用数据共享和全面集中管控的核心目标。 提供现有统一门户系统,通过集成单点登录模块和调用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服务,实现针对不同的用户登录,可以展示不同的内容。可以根据用户的关注点不同来为用户提供定制桌面的功能。 建立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平台,通过使用唯一身份标识的数字证书即可登录所有应用系统,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和可集成性。 提供基于LDAP目录服务的统一账户管理平台,通过LDAP中主、从账户的映射关系,进行应用系统级的访问控制和用户生命周期维护

管理功能。 用户证书保存在USB KEY中,保证证书和私钥的安全,并满足移动办公的安全需求。 1.2.平台介绍 以PKI/CA技术为核心,结合国内外先进的产品架构设计,实现集中的用户管理、证书管理、认证管理、授权管理和审计等功能,为多业务系统提供用户身份、系统资源、权限策略、审计日志等统一、安全、有效的配置和服务。 如图所示,统一信任管理平台各组件之间是松耦合关系,相互支撑又相互独立,具体功能如下: a)集中用户管理系统:完成各系统的用户信息整合,实现用户生 命周期的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与各应用系统的同步机制,简 化用户及其账号的管理复杂度,降低系统管理的安全风险。

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0 目的 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将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 全状态尽可能地降至最低,从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给员工 的人身安全带来的伤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 本《规定》。 2.0 原则 所有的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公司努力为所有的员工 (包括承包商)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逐步建立安 全管理体系,提供必须的安全培训。同时,员工应严格遵 守和执行公司的安全制度、程序、及要求等(以下简称 “安全规定”)。公司将依据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法律法 规、安全规章制度和包括本《规定》在内的公司制度,对

不安全行为加以处罚。 3.0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违反安全规定或者有其他不安全行为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员工和进入公司厂区的外来人员(如承包商、供应商委派到公司完成某项任务的人员)。 4.0 管理责任 对于公司员工的安全过错,其直属上司和公司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5.0 责任部门 本规定由集团营运中心起草、签发、解释与修订,各公司引用,各部门根据本《规定》严格落实执行。 6.0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7.0 正文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

附件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 为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对行业协会从事的有助于行业发展、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行为予以鼓励和倡导,对行业协会从事的可能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价格行为的风险予以提示,对行业协会评估其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给予指引。本指南也可以帮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过程中,正确地理解和运用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 一、行业协会一般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会员)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 以“学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联盟”等名称命名,符合上述定义的社团法人,属于本指南所称的行业协会。 二、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引行业协会从事的下列价格行为: (一)行业协会从事的涉及或者影响会员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价

格行为。行业协会可能在进行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等过程中,对会员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引导、限制或者支持,这些行为也将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会员、其他经营者的价格权益乃至市场价格秩序。 (二)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的行为。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会对会员、行业乃至社会公众的价格预期和价格行为产生影响,进而会对市场价格秩序产生影响。 (三)行业协会之间交换价格信息或者采取联合行动的行为。各行业协会之间相互交换价格信息,可能会对行业乃至社会公众的价格预期和价格行为产生影响;各行业协会之间采取联合行动,则可能统一引导或者限制各自会员的价格行为,进而对全行业价格秩序产生影响。 (四)销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行业协会往往向会员或者会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有偿的咨询、培训、信用评价、展览等服务,或者有偿提供协会创办的报刊、出版物以及其他商品。在开展这些价格活动时,行业协会等同于经营者。 三、行业协会制定协会章程应当符合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业协会从事价格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不损害会员、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从事价格行为需要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功能描述

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功能 描述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数字校园系列软件产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功能白皮书 目录

1产品概述 1.1产品简介 随着校园应用建设的逐步深入,已经建成的和将要建成的各种数字校园应用系统之间的身份认证管理和权限管理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用户需要记录多个系统的密码,经常会出现忘记密码的情况;在登 录系统时需要多次输入用户名/密码,操作繁琐。 各个系统之间的账号不统一,形成信息孤岛现象,导致学校管理工 作重复,增加学校管理工作成本。 新开发的系统不可避免的需要用户和权限管理,每一个新开发的系 统都需要针对用户和权限进行新开发,既增加了学校开发投入成 本,又增加了日常维护工作量 针对学生、教职工应用的各种系统,不能有效的统一管理用户信 息,导致学生在毕业时、教职工在离退休时不能及时地在系统中 清除这部分账号,为学校日后的工作带来隐患。 缺乏统一的审计管理,出现问题,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原因。 缺乏统一的授权管理,出现权限控制不严,造成信息泄露。 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积累,通过提供统一的认证服务、授权服务、集中管理用户信息、集中审计,有效地解决了以上问题,赢得客户的好评。

1.2应用范围 2产品功能结构 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功能结构图 3产品功能 3.1认证服务 3.1.1用户集中管理 统一身份认证平台集中管理学校的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信息,所有的用户信息和组织机构信息存储在基于LDAP协议的OpenLDAP目录服务中,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和读取效率。通过用户同步功能,及时地把关键业务系统中的用户信息同步到统一认证平台中,然后通过平台再分发给需要的业务系统,保证账号的一致性。 为所有的用户设置权限生效起止日期,即使不对用户做任何操作,在权限生效期外的用户也无法通过认证,保证了系统的安全性。 用户管理

管理和行为规范心得体会3篇(完整版)

管理和行为规范心得体会3篇 管理和行为规范心得体会3篇 管理和行为规范心得体会范文1: 管理和学习行为规范不仅是我们的行为准则、规章制度,技术和质量标准,更是我们提高自身素质的优秀教材,精神食粮和红线意识。 初看管理和学习行为规范,感觉就是一些各部门起草的一些文件,读起来比较枯燥。然而当有一天晚上静下心来细细品味,却发现它对我们大有裨益,特别是对于我们这些刚毕业的大学生。它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企业文化,特别是一些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使我们能够快速的汲取企业多年发展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学习了集团企业文化,自豪感油然而生,为自己是一名央企人而自豪,更为我们的前辈铁道兵的逢山凿路,遇水架桥,铁道兵前无险阻;风餐露宿、沐雨栉风,铁道兵前无困难的铁兵道精神无比骄傲,从而更加坚定了我们前进的步伐。 还有涉及到我们切身利益的一些内容,在该行为规范中都有详细的阐明。比如说工资发放和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违纪违法的处分规定,薪酬改革的意见,绩效管理的办法,员工的休假规定,社保和培训的规定。这不仅可以为保障我们切身利益提供法律依据,也可以更加约束我们的行为,从而使我们能够远离违法违纪。 作为一名刚进入单位工作的员工,我们处在施工现场的第一线,更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平时不光是要学习技术,也应时刻调整自己的

行为和心态,从一名学生成长为一名员工,光是技术做好是不够的,更要按照职业规范去要求自己,努力工作,还必须要加强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首先要做到有规可循,该管理规范的学习就是要让我们每位员工都成为合规文化建设的倡导者、策划者、推动者。树立主人翁意识,确保我们竞争力持续体现和经营转型的顺利进行。通过这次认真学习,了解了很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风险点,提高了自身的认识。 歌德曾说: 毫无节制的活动,无论属于什么性质,最后必定一败涂地。这就是告诉我们,万事都要有规矩,一个家庭有家庭的规矩,一个国家有国家的规矩,一个企业员工,也必须要有遵守企业的规矩。遵守规矩,这是人类社会得以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是保障稳定发展的必须条件,也是我们个人得以成长的必备条件。 今年是集团公司全面深化改革,经营转型重要的一年,是努力打造十六局发展升级的攻坚之年。我们心情澎湃,热血沸腾,为能投身到企业强大十六局、幸福员工,奉献中国铁建,与祖国共奋进共同信念的伟大事业中深感荣幸,同时也明白每个人身上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挑战与机遇同在,困难与希望并存。 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规范操作、文明合规就是我们的生命力,就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源泉。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将认识风险、防范风险的实际行动落实到每一件小事、每一项工作中去,或许短时间内不能完全杜绝工作中那些不合规的现象,但我相信,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只要我们保持对风险的高度重视和认识,就会化

中国精细电子线材行业研究-行业简介、管理体制、行业概况

中国精细电子线材行业研究-行业简介、管理体制、行业概况 (一)电线电缆简介 1、电线电缆定义 电线电缆是用以传输电(磁)能、传递信息、实现电磁能转换的线材产品。电线电缆可进一步分为电线和电缆,通常将电压较低且外径较小的产品称为电线,将电压较高且外径较大的输配电线缆称为电缆。公司的主导产品精细电子线材属于电线类产品。 2、电线结构 公司生产的精细电子线材通常是由导体、绝缘层、屏蔽层和护套层四部分组成。特殊要求的产品还有填充料、抗拉元件等构件。 (1)导体 导体是产品实现电流或电磁波信息传输功能的最基本构件。公司的电线导体构件材料主要包括铜丝和镀锡铜丝。 (2)绝缘层

绝缘层指使用不导电的物质将带电体隔离或包裹起来,以防触电或漏电的一种安全措施。绝缘层通常以合成或天然的高分子材料为基本成份,在加工过程中可塑化成形,常用的绝缘材料有聚氯乙烯、橡胶、聚乙烯等。 (3)屏蔽层 屏蔽层可以减少外部的杂信号对内部信号传输产生干扰或内部线路传输向外散发的信号对其它组件产生的干扰,利用金属具有的反射、吸收性能,通常选用地线、铝箔、金属编织网作为屏蔽构件。 (4)护套层 护套层的功能与绝缘层类同,用不导电的物质塑化成形将电线半成品整体包裹起来,除防止触电或漏电外还要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长期工作,护套层构件主要材料包括聚乙烯、聚氯乙烯、聚氨酯和热塑性弹性体等。

(二)行业管理体制 1、行业主管部门 电线电缆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行业的配套产业,已形成了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遵循市场化发展的行业管理体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的产业发展司对电线电缆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其职责包括拟定并组织实施电气机械行业的发展战略与整体规划,把握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平衡产业布局,研究拟定、修订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行业重大项目,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等。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分别负责生产许可、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2、行业自律组织 目前,中国电线电缆行业的自律组织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和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光电线缆及光器件分会,本公司所属细分行业精细电子线材行业的自律组织为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光电线缆及光器件分会。行业自律组织的主要职能在于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协助政府进行自律性管理,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利益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制订行业共同信守的行规行约,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引导服务,构筑行业内、外交流平台等。 3、行业政策法规 (1)法律法规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引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本指南的目的、依据和作用 行业协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行业协会在实施行业自治过程中面临着影响甚至破坏价格秩序、限制市场竞争甚至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风险。为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文件精神,对行业协会从事可能会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价格行为,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对行业协会从事的有助于行业发展、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行为予以鼓励和倡导,并对行业协会实施各种价格行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予以提示,为行业协会评估其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给予指引。同时,本指南也可以帮助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过程中,正确地理解和运用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 第二条相关概念界定 行业协会一般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会员)自

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同业”可以有以下几种理解: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所规定的同性质的生产; (二)生产、销售、提供相同或者相近商品或者服务; (三)采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 (四)在同一或者近似学科、知识领域进行研究、开发。 在实践中,还可以结合不同地域特点和市场环境,对“同业”予以其他理解。 以“学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联盟”等名称命名,符合上述定义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属于本指南所称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范围 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引行业协会开展的下列价格活动: (一)销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行业协会属于非营利组织,但其在开展业务的活动中,往往向会员或者会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有偿的咨询、培训、信用评价等服务,或者有偿提供协会创办的报刊、出版物以及其他商品。在开展这些价格活动时,行业协会类似于经营者,因此,本指南将该类价格活动纳入指引的范畴。 (二)行业协会向会员,会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众发布价格信息的行为。行业协会具有信息库的功能,行

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系统授权、统一系统审计、统一消息平台、统一内容管理方案设计

基础支撑层 统一身份认证(SSO) 统一身份认证解决用户在不同的应用之间需要多次登录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建立在PKI,Kerbose和用户名/口令存储的基础上;一种是建立在cookie的基础上。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统一口令认证服务器、网络应用口令认证模块(包括Web 口令认证、主机口令认证模块、各应用系统口令认证模块等) 和用户信息数据库,具体方案如下图。 1、采用认证代理,加载到原有系统上,屏蔽或者绕过原有系统的认证。 2、认证代理对用户的认证在公共数据平台的认证服务器上进行,认证代理可以在认证服务器上取得用户的登录信息、权限信息等。 3、同时提供一个频道链接,用户登录后也可以直接访问系统,不需要二次认证。 4、对于认证代理无法提供的数据信息,可以通过访问Web Service接口来获得权限和数据信息。 单点登录认证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单点登录只解决用户登录和用户能否有进入某个应用的权限问题,而在每个业务系统的权限则由各自的业务系统进行控制,也就是二次鉴权的思想,这种方式减少了系统的复杂性。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架构如下图所示。 统一系统授权 统一系统授权支撑平台环境中,应用系统、子系统或模块统通过注册方式向统一系统授权支撑平台进行注册,将各应用系统的授权部分或全部地委托给支撑平台,从而实现统一权限管理,以及权限信息的共享,其注册原理如下图。

用户对各应用系统的访问权限存放在统一的权限信息库中。用户在访问应用系统的时候,应用系统通过统一授权系统的接口去查询、验证该用户是否有权使用该功能,根据统一系统授权支撑平台返回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原理如下图。 统一系统授权支撑平台的授权模型如下图所示。在授权模型中采用了基于角色的授权方式,以满足权限管理的灵活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的需求 块

供应商规范管理工作指引

1目的和范围 本指引目的是规范供应商管理,明确我司工作人员与供方业务往来的行为准则、供方基本行为规范、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供方投诉,以及供方与我司日常工作沟通表单化管理。 。本指引适用于******** 2引用标准无定义3 无4管理内容4.1 行为准则4.1.1我司工作人员与供方业务往来的行为准则 4.1.1.1应严格自律,以公司利益为重,本着“公正、公平、真诚、尊重、互动”的原则,与供方开展正常的业务交往活动; 4.1.1.2积极为供方排忧解难,主动、耐心地帮助、指导供方,禁止故意刁难供方; 4.1.1.3洽谈业务时必须紧紧围绕主题展开,言简意赅;4.1.1.4与供方人员交谈时必须言语和气,使用文明用语,不得当面指责、辱骂供方人员,不得与供方人员争吵、对骂等; 4.1.1.5严禁在任何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供方兼职; 4.1.1.6严禁向供方索取钱财、物品;4.1.1.7禁止接受供方赠送的贵重物品、礼金等;4.1.1.8 禁止参加由供方提供的各种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4.1.1.9违反以上1-4条者,遭到投诉后并确认情况属实,处以100-300元/次的罚款; 4.1.1.10违反以上5-8条者,遭到投诉后并确认情况属实,处以1000-50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提交集团审计处理。 4.1.2供方基本行为规范4.1.2.1供方业务人员进入厂区必须佩戴“供应商入厂卡”或需方本部的证卡; 4.1.2.2供方派驻现场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指定制服,佩戴“供应商入厂卡”或需方本部的厂卡; 4.1.2.3物品进出厂区应做好相关登记,人员、车辆进出厂门应自觉接受门卫安全检查; 4.1.2.4供方来访进行业务活动时需与受访人预约,在洽谈室等待会晤;供方人员必须经我方人员同意,方可进入办公区域; 4.1.2.5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现场参观、拍照; 4.1.2.6不得在厂区内吸烟; 4.1.2.7进入办公区域,不得大声喧哗;4.1.2.8车辆进厂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条例,厂内车辆停放,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次罚款。50元/4.1.2.9供方需遵守以上规定,违者处以4.2我司相关部门管理职责4.2.1生产部供应链管理4.2.1.1负责供应商管理政策(品质管理政策除外)制定及实施跟进,整体满足物料采购成本、品质、物料供应能力等要求; 4.2.1.2负责供应链规划、布局及供应商日常事务管理; 4.2.1.3负责新供方的开发和引进工作,包括确定新增物料供应商,组织对新供方的资料评审与现场评审; 4.2.1.4负责采购成本的控制,包括原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物料成本构成分析、物料招标实施、物料价格谈判; 4.2.1.5负责供应商年度、季度、月度产能检讨; 4.2.1.6负责跟进生产部提出预警的不能正常回货的物料,确保其按时回货;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中药饮片价格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中药饮片价格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06]52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调剂用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由北京医药行业协会进行行业监管,并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和社会平均成本定期发布指导 性价格。 第三条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定价中药饮片的最高限价指北京范围内饮片生产企业最高出厂价,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组织各饮片生产企业会员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品种,提供6个月的平均生产成本,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办法,核算本企业的单品种 最高出厂价,北京医药行业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根据所有上报企业的情 况,汇制北京范围内饮片生产企业最高出厂价,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审定备案 实施。 第五条为鼓励生产经营优质饮片,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制定并公布《北京市中药饮片优质优价品种等级规格(试行)》见附件一,以下简称《优质规格》)。对符 合《优质规格》的优质饮片,制定公布优质饮片北京范围内饮片生产企业最 高出厂价。 第六条协会定价饮片分为三种规格(等级):普通、优质、小包装。三种

规格饮片最高出厂限价作价公式为:最高含税出厂价=[原药材平均进货价÷ (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 (1+增值税率);成本利 润率:为10%。 第七条所有旅游饮片、精制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非调剂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制定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自主 定价。 第八条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原则上每一年制定公布一次中药饮片价格,特殊品种市场变化确实较大,造成生产企业倒挂严重,由行业协会组织生产企业统一申报 成本,重新定价,及时调整价格。 第九条各生产企业根据本企业生产品种按照行业协会公布的最高出厂限价执行。 第十条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对饮片生产单位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大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医药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饮片生产企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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