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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处罚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处罚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焦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

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案情 被告人陈先贵,男,1944年7月1日出生,农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7月3日,被告人陈先贵与成都金阳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承建的科威特228项目工地员工。同年12月,陈先贵到达科威特工地,先期任工段负责人,后从事一般管理工作。因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问题,陈先贵对金阳建筑公司科威特228项目工段经理部不满,遂于1997年10月17日下午在外出乘车时,与吕治兵(另案处理)等工地员工商量欲采取行动,讨个说法。当晚,吕治兵因与工人打架到项目经理部要该部经理王衍清交出凶手,51起上百人围观、起哄,陈先贵乘机煽动工人闹事。后卫治兵持砖刀殴打王衍清,并率众将王强行带往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途中先后引来300余人围观,被当地警察阻止。次日,228项目工地工人不上工,并成立“工会”。陈先贵借工人对工资、生活待遇等方面有意见,煽动工人不满情绪,激化工人与项目经理部的矛盾,导致工人砸坏工地小食堂的财物。陈先贵还与吕治兵等人起草了“申诉书”,编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策划、组织工人签名。当公司总部为平息事件将《告228项目工地全体员工公开信》张贴出来时,陈先贵向围观群众散布谎言,歪曲事实,阻止工人上工。此次事件给成都金阳建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判决 金堂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先贵为发泄自己对公司经理部的不满,实现其无理要求,积极参与组织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虽然被告人陈先贵所犯罪行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刑,但其行为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后果严重,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10月28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陈先贵不服,以主观上没有阻止工人上工、恢复生产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0年1月14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先贵聚众扰乱世界秩序案.doc

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案情 被告人陈先贵,男,1944年7月1日出生,农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7月3日,被告人陈先贵与成都金阳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承建的科威特228项目工地员工。同年12月,陈先贵到达科威特工地,先期任工段负责人,后从事一般管理工作。因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问题,陈先贵对金阳建筑公司科威特228项目工段经理部不满,遂于1997年10月17日下午在外出乘车时,与吕治兵(另案处理)等工地员工商量欲采取行动,讨个说法。当晚,吕治兵因与工人打架到项目经理部要该部经理王衍清交出凶手,51起上百人围观、起哄,陈先贵乘机煽动工人闹事。后卫治兵持砖刀殴打王衍清,并率众将王强行带往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途中先后引来300余人围观,被当地警察阻止。次日,228项目工地工人不上工,并成立“工会”。陈先贵借工人对工资、生活待遇等方面有意见,煽动工人不满情绪,激化工人与项目经理部的矛盾,导致工人砸坏工地小食堂的财物。陈先贵还与吕治兵等人起草了“申诉书”,编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策划、组织工人签名。当公司总部为平息事件将《告228

项目工地全体员工公开信》张贴出来时,陈先贵向围观群众散布谎言,歪曲事实,阻止工人上工。此次事件给成都金阳建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判决 金堂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先贵为发泄自己对公司经理部的不满,实现其无理要求,积极参与组织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虽然被告人陈先贵所犯罪行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刑,但其行为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后果严重,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10月28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陈先贵不服,以主观上没有阻止工人上工、恢复生产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职业道德与法律21——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2——21 职业道德与 法律 一、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新授 1 知识目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涵和分类 能力目标:要认同法律、自觉守法;树立以守法为荣、以违法可耻的观念 情感目标:自觉依法律己,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受法律处罚 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板书设计】

第四单元自觉依法律己,避免违法犯罪 第九课预防一般违法行为 一、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导入新课〗 【创境激趣】 [情境创设] 暑假时,三名职业高中男生在一起玩耍,又找了一家小饭馆吃饭喝酒。等吃完晚饭已经夜里11点多,没有公共汽车了,可他们身上的钱又不够打出租车的。怎么办呢?借着酒精的作用,有人提议:“干脆劫辆出租车回家,不给司机钱。”其余两人随声附和,还提出可以跟司机“要点儿钱”。于是三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到僻静处,不付出租车费,还硬跟司机要100元钱花花。争执推搡中,被巡警发现,三人当场被抓,受到治安处罚。 [问题思考] ●请结合上述案例内容,判断寻衅斗殴是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是的话,它又属于其中的哪一种? 要想弄懂这些问题,我们就要学习第九课,预防一般违法行为。请同学们打开课本105页,我们先来看本单元的引语。 学生朗读(略)。 朗读得不错!我们大家一起来归纳本单元的主要内容好吗?这就是——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卫士”,青少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拒绝不良诱惑和侵害。维护自尊,培养自信,自立自强,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学生观察体会、思考。 【引思明理】 <设置问题> 1.违法行为的内涵是什么?它是如何分类的? 2.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 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分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非常相似,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发生于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及人员集结、车辆通行的交通场所,而后罪一般发生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所在地。(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而后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或教学、科研秩序。实践中,有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位于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附近,行为人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同时往往也会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而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时也可能使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导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不能仅仅从客观结果来看,还是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目的来加以分析。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针对特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客观上又造成了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或教学、科研秩序的严重破坏,虽然在客观上也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也应认定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乱的后果可以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针对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客观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如果行为入对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在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则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如果行为对与发生的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的后果主观上是过失,则仍应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于发生的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的后果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分

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如下: 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②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③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即“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如有的被辞退的违纪职工拒绝接受企业的正确处理,无理纠缠,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属借医疗事故在医院大吵大闹,不听劝阻,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影响。构成本行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即未造成停产停业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为人的扰乱行为经有关人员劝阻后,停止扰乱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则可不予处罚。 (3)根据本条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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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第二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01讲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1.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 二、招摇撞骗罪 (一)与诈骗罪的区别 1.获取的利益不同:诈骗罪获取的是财物,招摇撞骗罪除可骗取财物,还可骗取其他利益,如政治地位、升学就业的机会等。 2.方式不同:本罪只能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诈骗罪可采取任何方式。 (二)法条竞合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1年3月1日《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 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否为境外;是否包括情报。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类罪名) (一)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实施的犯罪 1.通常情况下,按实际实施的犯罪的性质定罪,可能构成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 【注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 如,一青年在储蓄所隔壁接电脑划钱,72万,取了25万后案发,定盗窃罪。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 2.《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将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实施其他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实施行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实施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譬如,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5:针对本讲义提问] (二)以计算机网络为对象实施的犯罪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只有侵入三种极为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本罪: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本罪。 2.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述

遵守公共秩序倡议书

遵守公共秩序倡议书 遵守公共秩序倡议书1 广大市民们: 我们社会调查研究结果表明,淮安市社会公共秩序的现状不容乐观。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形成良好的公共秩序,为人民的生活、出行提供安全保障,特发出如下倡议: 1、不乱穿马路,不乱闯红灯; 2、不随意插队; 3、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4、不盲目从众; 5、不破坏公共卫生; 6、不在网络上恶意攻击。 维持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是每一位市民的心愿。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共同努力,欢迎广大市民加入到我们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从我做起”的签名活动中来,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身体力行,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遵守公共秩序倡议书2 亲爱的小伙伴们:

当我们飞越天空,华夏无数的荒山,几多浊流尽现我们眼前,令人忧心如焚。长江的百年水患更敲响了中华家园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警钟。唐朝森林覆盖率尚为86%,而现在平均覆盖率仅13.9%。这个数据是多么令人触目惊心!没有绿木,我们的空气怎会滋润及清新?没有绿木,我们的水源怎会甘洌及不枯竭?没有绿木,我们怎能感受的到鸟语花香?你看学校周边的水资源和环境:河边成了垃圾的聚集地,浑浊的水使小河宛如一条黑色的带子,闻一闻,小河的臭气冲上了天,路过的人捂住鼻子,加快脚步,随地乱扔垃圾、随地吐痰、随意地去破坏绿化,比比皆是。 当我们感觉到美丽的家乡渐渐地失去往日的容颜,新时期的小公民怎能熟视无睹、漠然视之?我们一定要携起手来,把家乡太仓建成天更蓝,水更清,草更碧的生态型旅游城市,为此,我们倡议: 1、爱护公物:不随意损坏社区和公共场所的公物,不在公物上乱涂乱刻。 2、讲究卫生。不在社区和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我们还要小手牵着大手,向家长市民宣传环保,减少污染。 3、保护环境。积极开展红领巾志愿者活动,深入社区打扫卫生,为社区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4、遵守秩序。在社区和公共场所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行为举止文明。 小伙伴们,行动起来吧!我们都是光荣的少先队员,是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立案标准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立案标准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立案标准 要注意:构成本罪,要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且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项,情节较轻,或者属于一般参与者,则属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本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立案标准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两者的相同点是:从客观方面看,两者的乱行为都是聚众进行的;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而且都以某种借口,意图通过聚众扰乱活动来对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要求,情节要求上,都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场所不同。本罪发生在车站、码头、公园、运动场、展览会、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等人员集结和通行的地方;而扰乱社会秩序罪发生的场所一般在机关、单位、团体的门前、院内。二是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场所秩或者交通秩序;而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机关、单位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的秩序。三是对犯罪主体的具体要求不同。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则即有首要分子,又有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立案标准

十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十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案情: 案例一:1999年10月2日下午2时许,梁某某在某溜冰场溜冰时,因人多拥挤,不慎与袁某相撞,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动手又打起架来,工作人员劝阻时,也不听阻止,致使其他群众涌正常溜冰,溜冰场秩序大乱,达40分钟,民警赶到制止。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二)项、第14项第1款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对梁某某、袁某分别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二:1998年1月20日上午,杜某、郭某、杜金某和郭立某四人外出打工近一年,欲赶在1月21日(农历12月23日)回家过小年,到某汽车站乘车。因排队上车人员较多,杜某对其他三人讲:“这么多人,排到我们也上不了车,前面看看去。”其他三人同意,四人一起往前走,并在前面强行加塞,排队乘客不满。车站乘务人员李某发现后,即上前制止,郭某将其推到一边,杜金某用行李将其挡住,郭某用行李堵住进站口,阻挠其他乘客上车,郭立某、杜某即行登车,一时间,秩序大乱,乘客纷纷拥挤在车门口。车站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制止了四人的行为,但客车已晚点发车25分钟。派出所民警将四人带至派出所,四人认错态度较好。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二)项、第14条第1款、第16条(二)项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分别对四人从轻处罚罚款100元。 评析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构成特征如下: 1、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供不特定的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活动的场所。包括了:①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等交通场所;②市场、商场等购物场所;③公园、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等游园、消遣、娱乐、运动场所;④展览馆等陈列、展览场所;⑤其他公共场所。 2、该行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内打架斗殴、损毁财物、制造混乱、阻碍干扰维持秩序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等,一般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该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责任的任何自然人。 4、该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行为。行为人企图通过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达到某种目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尚不够受到法律处罚的)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 案例一中,梁某某和袁某在溜冰场相撞,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又不听工作人员制止,从而使得溜冰场秩序混乱达40分钟,属于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尚不够受到法律处罚的),从而放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其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二中,杜某、郭某、杜金某、郭立某四人为能尽早上车,强行加塞,不听工作人员制止,造成车站乘客乘车秩序混乱,客车晚点发车25分钟,四人行为均已构成扰乱公共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课-预防一般违法行为1、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0001

第四单元自觉依法律已,避免违法犯罪第九课 预防一般违法行为一、自觉维护社会公 共秩序 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违法行为的内涵和分类,知道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了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内涵,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理解未成 年人常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和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明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受法律处罚。 (3)在实际生活中,要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2.情感态度观念要认同法律、自觉守法;树立以守法为荣、以违法可 耻的观念,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预防一般违法行为。 3.运用学会区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能判断中学生常见的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初步做到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依法律己,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受法律处罚 这一重点内容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内涵,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未成年人常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危害性,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类行为的处罚。从理论上讲,该内容在教学大纲中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在本课时的教学中,占据的分量很重。从对学生的德育培养目标来看,培养遵纪守法的公民,需要认识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处罚,从而增强守法意识。从实践的角度看,只有认识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才能认同法律,自觉守法。从现实生活来看,部分中职生存在对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问题,不懂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受法律处罚,才会出现违法的现象。这就要教育学生认同法律,自觉守法。所以这是教学重点。 2.教学难点 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从理论上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成熟,虽然开始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独立性,但由于认知水平所限,对社会复杂性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 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的秘 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 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 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 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 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 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 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扰乱生产秩序

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发泄不满情绪。 二、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答: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一)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品、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2、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二)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 2、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 3、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如何认定?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上述机关的直属机构、临时协调机构视为国家机关。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以民政部门的登记为准。企业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事业单位以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的登记或者备案为准。 四、本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最新扰乱公共秩序罪量刑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14679155.html, 最新扰乱公共秩序罪量刑标准 对于公共秩序,当事人应该遵守,不得有违反。如果扰乱公众秩序的,会受到行政处罚法的制裁。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于首要分子会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最新扰乱公共秩序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扰乱公共秩序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间相同点都是扰乱秩序,前者是指在学校、单位、商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后者是指在人相对人多的场所,如公园、影剧院、展览会等地。前者是指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指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都是针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作了详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关于严厉打击“三堵、五闹”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通告

南漳县人民法院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南漳县公安局南漳县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三堵、五闹”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通告 以“堵门、堵路、堵工地,闹访、闹丧、闹医、闹机关、闹企业”(以下简称“三堵、五闹”)等行为要挟获利现象,严重挑战了国家法律底线,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道德风尚,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广大群众深恶痛绝。为维护法制权威,确保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体公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当依法通过复议、诉讼、信访等途径解决,绝不能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危害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达到个人目的。 二、采取堵(锁)门、堵路、静坐、打横幅、示威、喊口号等形式扰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或损失,情节较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三、采取抬尸堵路、横车拦路、聚众静坐以及其他方式设置障碍等形式非法拦截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

人教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上:维护秩序课后习题

维护秩序 知能演练提升 1.下列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是( ) A.采用暴力手段教育子女 B.自觉维护公共环境 C.故意破坏公共设施 D.遵守社会公德 2.走在路上,需遵守规则。影剧院里,需遵守规则。游乐场所,需遵守规则——社会公共生活充满了规则。对此,我们应有的态度是( ) A.逃避、远离 B.需要时遵守,不需要时不遵守 C.无所谓,与我无关 D.自觉遵守 中国“结” 3.右面漫画《中国“结”》主要说明( ) 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我们的共同责任②社会公共秩序只能靠强制命令来维持③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④社会公共秩序只能靠社会舆论来维持 A.①② B.①③ C.①④ D.②③ 4.在学校,我们既要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也要时常检查自己的行为,反思我们的言行是否妨碍了他人。这说明( ) A.维护秩序要靠规则和自觉遵守 B.在公共生活中人们没有自由 C.服从公共生活的规则是一种被迫行为 D.公共生活的规则使人的生活变得不方便 5.繁忙的马路,由于有了交通规则,变得秩序井然。激烈的比赛,因为有了规则的约束,变得友好文明。这说明规则( ) ①能够解决一切矛盾②使利益不同的人们能够和谐相处③使彼此之间的竞争能够有序地展开 ④会自动起作用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②③

6.假如让你劝说造成十字路口交通拥堵的司机,你认为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是( ) A.驾车上路玩潇洒,秩序混乱别管它 B.行车上路要小心,规则二字值千金 C.道路是汽车运行的轨道,法规是驾车的准绳 D.规范交通行为,争做文明司机 7.情景分析 小王:行人乱穿马路,是小事,不必在意。 小李:在没有来往车辆且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闯红灯。 小张:别人都那么做,我不做就是“傻帽儿”。 以上同学的观点对吗?为什么? 8.在学校里,要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走路时,要遵守交通规则。作为国家公民要遵守法律法规。这些都是社会公共生活的规则。因此,遵守公共生活的规则,就是要遵守国家明文颁布的规定。 请对上述观点加以评析。 答案: 1.C 2.D 3.B 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才能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漫画中的人物不能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也就说明社会秩序需要大家共同遵守,扰乱公共秩序要受到法律的制裁。①③符合题意。故选B项。 4.A 5.D 本题考查对规则的认识与理解。①说法太绝对。有了规则,还需要人们来维护,④说法错误。故选D项。 6.A 7.答案以上同学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不以规矩,难成方圆”。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规矩,社会公共生活也不例外。离开了一定规则秩序的约束,整个社会就会混乱不堪。社会是由许多成员共同组成的,只有我们每一个成员自觉遵守规则和秩序,才能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而这一规则需要法律来确定,也需要人们的自觉遵守。 8.答案此观点是片面的,规则不仅包括国家明文颁布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道德规范。法律法规由国家明文颁布,我们必须牢记并在生活中严格遵循。道德规范则需要我们在生活中用心体会,自觉遵守。因此,在社会生活中,除了要遵守国家明文颁布的规定外,还要遵守道德规范。

新刑法扰乱社会秩序罪怎么处罚

新刑法扰乱社会秩序罪怎么处罚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人民安居乐业以及国家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可以知道,犯聚众扰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新刑法扰乱社会秩序罪怎么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

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对于借学潮、罢工之机,故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本条规定的,则构成本罪。 (二)本罪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2)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人进行。 (3)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三)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原本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 一种,本法鉴于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将其单独规定为一罪。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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