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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组织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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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组织法案例

商事组织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2006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6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180万元。2006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6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案例: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商事组织法案例分析4abf63231e

商事组织法案例分析 案例: 1、甲、乙、丙于1997年9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三个月后,三人发生矛盾,乙要退出合伙企业并抽走自己的10000元资金。甲、丙此时清查账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到1998年4月,企业亏损达5000元,甲、丙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债权人丁公司得知合伙企业解散,便找乙索取5000元债款,乙称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丁找甲,甲称合伙企业是按比例承担债务的,自己只能承担800元。 问:乙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 乙应否承担企业债务?应承担多少? 甲的说法可否支持? 丁可以如何实现债权? Key:1、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47条 2、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54条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形式是无限连带责任。《合》2、39、40 条。 2、某市市民A有私人住房五间,背靠大街。1998年3月,B来此地开餐馆,欲以一万元月租租用该房,但A欲参与分成。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规定A、B按3:7的比例分配赢利,A不干预B的经营也不参与经营管理。从1998年到2000年9月,两人按约分配,A共得4万元。2000年10月,B不慎购进一批有质量问题的牛肉,造成中毒,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共20万元。A认为自己未经营饭店,是饭店的出租人,B将自己登记为合伙人未经本人同意无效,中毒事故与己无关。 Key:1、A、B签订的书面合同和之后的实践表明,A是餐馆的合伙人,因其以房屋出资并按约参与了赢利的分配。 2、合伙人可以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只要合伙协议中有约定,不能 仅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责任。 3、A、B对亏损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协议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亏损。 最高院《民法通则实施意见》147条规定,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依据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 3、1995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丙,开发长宁区周桥三号地块二期商品房项目。甲、乙的投资比例分别为10%和90%。乙公司又有数家单位参股,其中丁公司出资占乙公司总投资额的45%。1996年,戊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周桥三号地块二期商品房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公司向戊公司转让其在丙公司45%股权的40%。同年10月,丁公司在丙公司的股东会上曾提出将其在丙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戊公司但未形成股东会决议。戊公司在依约支付转让金1500万元后在约定期限内未得到丙公司的控股权遂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转让金及利息。请问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丁该如何实现股权转让?股权交付又该如何完成?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 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案例 案例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2004年10月28日,周某到乐安县谷岗乡投资兴建水电站,投资项目的名称为“乐安县**水电站”,该项目经县水利局同意,经县计划委员会立项批准。2004年12月5日至2005年4月30日,陈某夫妇分别以现金和实物的形式5次为兴建该水电站投资共计人民币125122.47元,周某之妻向陈某夫妇开具了5张收据。2005年8月30日,周某私自到乐安县工商局申请,要求将**水电站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局根据周某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表、身份证明、批准文件等材料),当场做出了准予登记的决定,并核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陈某夫妇不服该项工商行政登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乐安县工商局2005年8月30日核发给周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无效。 思考:1、工商局核发给周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合法? 2、分析法院判决的理由? 案例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 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前几年由投资人甲自行经营,共盈利1000万元。后甲因年老体衰,不能继续经营,便委托乙管理企业。由于乙经营不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 请问:企业结算后的150万元债务应由甲承担,还是由乙承担?为什么?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案例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 某独资企业与1997年成立,投资人甲由于身体原因,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1998年5月,乙购买了住房,并从银行贷款10万元,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以该独资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乙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处分抵押权时遭到投资人甲的拒绝,最后银行以乙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问: 1、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乙的抵押担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4:事实上的合伙 [案情]甲于2001年12月开办了A企业,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2003年甲欲将A企业转让他人时,乙、丙诉至法院,理由为A企业是二人与甲共同合伙开办,请求判令二人与甲的合伙关系成立。同时,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当地政府下发同意乙在该地投资开办A企业;2、乙与A企业所在地的村民达成书面承包该地的协议书;3、甲作为A企业的负责人与当地村委员会签订承包该地的合同书,乙交纳的承包费;4、乙收取丙投资款5万元;5、甲办理了经营者为甲、投资人数1人、从业人数5人,投资额10万元的个体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在登记申请表一栏写明投资人乙,出资10万元;6、出售产品收款表均有甲、乙、丙当中二人的签名;7、三名证人证实A企业是乙、丙投资,甲管事,三人是合伙关系,; 8、甲及甲的哥哥录音带证明A企业有乙、丙的投资等。 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乙丙的诉讼请求? 案例5:合伙企业的设立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1、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2、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1. 依照我国公司法,下列权利不属于股东权的是( C ) A.表决权 B.查阅权 C.抽回出资 D.分取红利 2.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全部股份作价20万元转让给丁。对此,甲、乙均表示同意转让,但均愿以20万元购买。则丙所持股份应( D ) A.全部卖给甲 B.全部卖给乙 C.全部卖给丁 D.由甲乙按持股比例取得 3.依照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是( C )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股东会 D.工会 4. 下列商事主体,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是( A ) A.个人独资企业 B.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一人公司 5.甲、乙、丙拟共同投资10万元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BC ) A.甲、乙、丙的实物出资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7万元 B.甲、乙、丙的现金出资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C.甲、乙、丙首次出资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2万元 D.甲、乙、丙首次出资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E.甲、乙、丙既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非专利技术出资 6.依商法原理,无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比其共同点是(C) A.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B.设立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C.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能对外募集资本 7.母公司 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 8.有限合伙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前者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而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出资为限。 9.揭开公司面纱 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 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 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 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 $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 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 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 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 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 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Filanto(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Raznoexport 的合同。在3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协议,以供原告签字。该备忘录协议包含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Raznoexport所达成的仲裁方式。但原告并未签署并交还被告。5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8月份,原告签署并交还备忘录协议,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9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收了原告的两批鞋子。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拒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但被告抗辩认为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 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署并返还,即拒绝要约 5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8月,原告签署备忘录,为新要约 9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四、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最新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A公司诉称:2004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05年5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B公司本应在2005年即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请求判令:1、B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7761.20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C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原先诉称买卖合同事实成立;另查明,B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股东为C和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C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总额3333333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33%。截止2007年12月3日,C公司实缴注册资本833333.34美元,其余出资未到位。【海泰律师评析】: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准据法之确定

[实用参考]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讲解大全.doc

6、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七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 1、柯斯特思诉福特恩(COstaceV.FortenePe) 原告柯斯特思曾是伦敦商人福特恩(被告)的学徒,在此期间,福氏令柯氏到英格兰的桑德维奇(地名)从一名法国商人那里采购了10吨酒,但未支付货款。法国商人起诉到法院,得到了令柯氏付款的判决。由于柯氏没有偿还这批货款的能力,于是被投入监狱。 柯氏不服,在伦敦市政厅对其老板福特恩提起诉讼,诉称是福氏派他到桑德维奇买酒,并同意了这批交易。 伦敦市长和市政厅的官员们审理此案后认定,根据商人习惯法和本市的惯例,既然原告买酒是供被告使用,并且完全是为了被告的利益,因而被告必须向法国的货主支付这批货物的货款,并宣布原告无罪释放。 1689-1710年,霍尔特(Holt)法官在担任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期间,把代理制度发展为普通法中的一个分支。 2、E公司诉R公司案 E公司对R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皮货价格暴涨。E 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作出赔偿,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必需的授权作为抗辩,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或者经储存即大大减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客观必需的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损失负责。

3、斯普林格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SpringerV.GTWesternRailwaPs)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装西红柿的车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遂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出于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有充分的时间和足够的条件与原告联系并获得指示,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货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需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4、Hannington诉宾夕法尼亚大学案(20GG) Hannington是宾夕法尼亚大学(以下简称“宾大”)的研究生,因与宾大在拖欠学费方面的纠纷而起诉宾大。开庭审判前,双方律师表示将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不久,原告律师向被告律师递送了最后的和解方案,并通知法庭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法庭随即取消了开庭。但此时Hannington突然拒绝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并聘请新的律师打算继续诉讼。法庭拒绝了原告的请求,认为原告Hannington的律师享有权限(采用和解方式)来解决纠纷。Hannington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理由是:如果第三方合理地相信原告的律师即代理人有和解权,那么根据表见代理原则,该和解协议应当予以执行,即便原告律师在采用和解方式上没有明示的授权或者骗取第三方相信他有和解权。在原告与律师的代理关系中,作为第三方的宾大是无辜的、无过错的,宾大及其律师有理由相信原告律师对案件有和解权,即便原告律师进行和解的行为确实超越了其代理权限,也应归属于原告和其律师之间的纠纷,而不应当对抗善意第三人---宾大。 5、第一能源公司诉匈牙利国际银行案(1993) 原告(第一能源公司)是一家安装商业供暖系统的公司。因业务需要大量贷款,原告找到了被告(匈牙利国际银行)所在的曼彻斯特分行一名高级经理。该高级经理告知原告其所需的融资规模需要在伦敦的总行董事会批准。后来,由于相信能够获得伦敦总行的批准,该高级经理便向原告写信表示提供该笔信贷,原

国际商事争端 仲裁案例(2014.4.23)

案例一: 1998年4月,荷兰A公司与广州B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由广州B装饰公司承包荷兰A公司租用的大厦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订有仲裁条款,约定:“产生于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签订后,A公司一直未向B公司付清工程余款。经协商未果,B公司于1999年1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荷兰A公司还清工程款项。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于1999年2月作出裁决,支持B公司的诉请。 裁决送达后,荷兰A公司一直未履行裁决义务,广州B公司于1999年5月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同时,荷兰A公司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理由在于,双方在仲裁条款中没有选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事后也为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受理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与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符,根据《仲裁法》第16条及第18条规定,该仲裁条款无效,进而主张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问:1.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具备哪些要素?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本案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是否可以确定?其理由何在? 3.按照2006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使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是否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4.假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二: 申请人英国甲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乙公司曾经签订一份丝绸买卖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或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应提交CIETAC按其公布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终局性的。”争议发生后,CIETAC接受了申请人的申请并受理了此案。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并提交了答辩书。在首次仲裁开庭时,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乙方应用电传或传真确认合同生效。”而甲方至今也没有办理确认手续。因此,合同尚未生效,不能提交仲裁。 问:(1)CIETAC对该合同的争议是否有管辖权? (2)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三:香港锐夫公司诉上海远东进出口公司案 申请人锐夫动力公司和被申请人在补偿贸易协议中有仲裁条款,约定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仲裁。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简称“仲裁院”)已受理该案并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1992年7月作出中间裁决,裁定其对该案有管辖权。 由于被申请人对仲裁管辖权提出了抗辩,拒绝参加仲裁审理,并于1993年4月在上海一中院就该同一案件提起诉讼,故拒绝执行仲裁院的中间裁决。上海一中院依据《民诉法》受理了此案,其受理理由是依照中国法认定本案仲裁协议无效或不能履行为前提。 仲裁院于1993年7月对本案作出终局裁决,判申请人胜诉。为此,申请人于1993年12月向依据《纽约公约》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一中院以被申请人诉讼案尚在进行中为由,拒绝受理申请人执行裁决的申请。 问:(1)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衡量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适用《纽约公约》还是适用中国的《民诉法》? (3)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一般情况下应适用何地的法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 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v . ManchesterCitPCounci11979 )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 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 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AbrahamLincoln , 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 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 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 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 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 Newmanv . Schiff)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I凌晨3 : 00-4:00 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 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 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000美元,CBS把这 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 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 00-4 : 00 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000 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 StiIkv.MPrick)1 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 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简而言之,凡属原 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允诺对价。 5、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Mountfordv . Scott ) 1971

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 案例1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 (7)现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9)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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