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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华能呼能安监…2009?26号,2009年2月11日修订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规定、规程以及华能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制度、规程的实施,把煤矿、电力的安全生产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推进依法治安战略的实施,依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保证煤炭、电力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的同时,应积极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积极推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我要安全”活动等工作,推动人、机、环境的高度和谐统一。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对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单位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实行派驻制,由上一级公司直接领导,待安全生产形势扭转后,撤出派出机构,恢复正常的安全监督机制。

各企业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煤矿企业还应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派驻各级地方分支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上一级公司的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对下一级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承发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监督范围、内容及责任,并将安全生产协议书报主管上级并接受其监督。

第八条公司对委托代管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内部考核按公司下属企业同等对待。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察机构

第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察机构。

其它与煤矿、电力生产有关的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多经企业经批准不设安全监察机构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

第十条煤炭、发电企业的车间(区队)设立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建立企业安全监察部门人员、车间(区队)安全员、班组安全员三级安全网管理体系。

基本建设项目应建立企业、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三级安全监督体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要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三)配备完成安全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微机及打印机等)。

第十二条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原则上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十三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或免职前,须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的生产、基本建设和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其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

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应归口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为:

(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制度。

(二)会签各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三)事故汇总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汇报后,统一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五条各煤矿、发电企业坚持抓基层、打基础,把安全生产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现场、车间(区队)和班组,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指导车间(区队)安全员、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如果责任部门或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见附件)。《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员提出,负责组织监察的带队领导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签发。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有责任调查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向有关单位及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诊断意见。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

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二)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发电企业一类障碍、煤矿企业二级非伤亡事故及以上的考核应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统一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第二十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规程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企业安全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建立企业内部安全考核体系,并通过个人控制不出现违章、班组控制不出现异常、部门控制不发生障碍、企业控制不发生事故的四级控制,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以推行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为重点,采取签定“三不伤害”保证书和开展作业人员互保活动,不断规范煤炭、电力生产人员的作业行为,起到一级监督一级的实效,实现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落实。

第二十一条监督事故隐患的排查,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第二十二条根据煤矿、电力生产的特点,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做到单项工程编制专门措施,并根据变化,及时对措施、计划进行修改、补充;监督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各级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的安全意识;完成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做到“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九落实;组织和配合《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和三级安全网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负责对被监督对象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和奖惩提出意见;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意见,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批评和惩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按照华能集团公司“三个不能过高估计”(即不能过高估计安全形势,不能过高估计领导和群众对安全工作的认识,不能过高估计电厂的安全水平)和“五个绝对不允许”(即绝对不允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绝对不

允许发生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绝对不允许在重要的时间和重要地点发生重大事故;绝对不允许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绝对不允许因为燃料供应影响安全生产)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公司的“大安全”。

第二十七条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竣工验收,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参加与安全有关科研成果鉴定工作,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第二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公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

(四)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的生产过程。

(五)身体健康。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持一类安全监督证书,由华能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并颁发,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同时持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煤炭、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持二类安全监督证书,由上一级单位审查批准并颁发,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同时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煤炭、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证书由华能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着装劳保服,服装整齐并配带“安监”标志,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等场所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以及习惯性违章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等场所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和习惯性违章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煤炭、发电单位可按本办法,结合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附件:发出联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20 年第号

签发人:时间:年月

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违反了

之规定。限你单位

在天内完成整改。

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送单位陈述理由。

(章)

年月日

接收单位领导签字:

存档联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20 年第号

签发人:时间:年月

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违反了

之规定。限你单位

在天内完成整改。

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送单位陈述理由。

(章)

年月日

接收单位领导签字:

邮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邮政安全生产操作 规程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邮政收寄和投递(一)邮政营业场所设计既要满足营业功能的要求,又要布局合理,做到布置整齐、光线充分、地面无积水,书写台、椅、应放置在光线充分不影响通道的位置;营业场所内的一切物品必须采用合格产品;电源线与信号线要用金属管或阻燃塑料保护管分开敷设。(二)邮政营业员在收寄邮件时,要认真逐件的检查用户交寄的物品(交寄单位提供免检证明和经批准免验的除外)。严禁收寄易燃易爆、有害腐蚀品和放射性等禁寄物品。对于某些性质、特性不明的物品,应由国家有关检验部门出具证明,否则不准收寄。(三)包裹收寄机、取包机、各种出售机、电子称、捆扎机等设备必须安装接地保护设备和漏电保护器。包裹房内的货架要牢固,通道要畅通,自动取包机工作时应有防护栏杆或警告标识。(四)邮政流动服务人员在开展流动服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环境条件,防止道路、建筑物、障碍物、机动车辆、电器设备、施工现场等场所或设备出现不安全状态对邮政人员造成伤害。(五)邮政投递员出班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或自行车的性能是否良好,灵敏和安全可靠,发现问题或故障时要及时维修,不准驾驶或骑“带病”的车辆出班。(六)驾驶机动车辆或骑自行车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投递时要注意投递区域的环境变化,看是否有危险建筑物、妨碍行走的物体、沟、坑及晾晒衣物的铁丝或绳索,防止因投递环境的变

化造成伤亡事故。(七)当遇有角度较大的陡坡时,不准骑自行车强行冲刺上坡,或放松车闸任其下冲,防止因半途冲力不足而摔倒造成跌伤,或遇有紧急情况时来不及采取措施而造成的伤亡事故。遇有无栏杆的窄桥渠坝时,不要骑自行车强行经过,应下车步行推车经过,防止路窄歪倒,掉入水中造成伤亡事故。(八)乡邮员要注意防备投递区域内的狗或其它牲畜,防止受到侵袭;雷雨天气,要尽量躲避高大的树木、山丘或建筑物的避雷线,防止雷击事件。二、邮件内部处理(一)接收发邮件时要注意汽车或火车接近交接地点的运行方向、速度和停止位置,提前避让车辆,防止被车辆碰伤。在接收邮件时如发现有易燃、易爆品或不明物质时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护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发生伤亡事故。(二)使用电梯、升降机、链板机或推式悬挂机等升降设备运送邮件时,不得趋负荷运行。升降货梯严禁乘人,出入口要设置栏栅,停止作业时栏栅要上锁。作业人员不准从链板机、滑槽等升降设备口出入。(三)邮袋的开封倒袋场所,应设置低噪音的吸尘通风设备,以保证作业场所中粉尘浓度及噪音符合规定要求。(四)人工分拣信函所需的信函柜格、分拣桌椅的高度必须方便工作人员操作,其照明光度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五)使用捆扎机前应仔细检查机器是否绝缘、控制开关是否安全可靠,热合部分是否正常并满足工作要求,压力块是否足够,有无妨碍机器运行的杂物等,去发现问题或故障立即抢修。使用时要集中精力,手脚配合好,不得将手或身体的其它

某某集团企业监察管理制度

**集团企业监察管理制度 监察管理部(以下简称:“监察部”)作为服务于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目标的部门,工作重点在于防范公司经营风险,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通过监察部工作,促进公司员工在公司制度规定的授权内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披露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在其运营管理中的隐患及重大违纪、违规、失职现象,分析问题产生的症结并提出合理化的整改建议,不断完善和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促进企业高效安全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逐步加强、完善和贯彻落实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监督管理职能,并使公司的管理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管理监察(以下简称:企管监察)是企业监察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通过对监察对象在管理工作中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及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监察工作为公司不断壮大服务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廉政勤政、完善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 第三条企管监察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事实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管理企管为目的,以围绕本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为中心,深化企业文化建设,维护企业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企管监察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依法监督检查,增强企业自身及下属分公司的行政管理监控力度,帮助管理者查清和解决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效益,严肃处理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为公司的经济利益保驾护航。 第五条企管监察的原则。企管监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与企业职业健康发展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改善管理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坚持奖励和惩戒相结合,坚持专业部门与监督部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公司成立企管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管理监察工作。以集团公司总经理为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集团公司公司监察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企管监察的对象是本公司各部门和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 第三章企管监察的内容 第八条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尽职尽责,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行政决定、决议和集团公司董事长的指示、指令,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保证业务工作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监督检查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管理工作中严重影响管理效果、效率、效益的问题,重点是:各分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效果、集团公司制度执行力度、信息资源整合、项目研发与合作、物资采购、成果孵化、风险投资评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增强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管理工作中薄弱环节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doc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综合类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 规划发展类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投融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依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或完善具有单位个性特点的管理体系或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生产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执行生产安全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公司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 作的需要而制定。各项目部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项目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工作,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安全生产搞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各单位要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制定预防工伤事故、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领导、职能部室、各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均须按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自己职责,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服从安全。 本规定中的“各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管理部、各总承包管理部、各区域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口标 第五条公司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建立完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必须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

【企业规章制度】公司监督管理制度(DOC 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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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四、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五、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六、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七、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八、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九、厂区行驶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十、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十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设备检修交出管理制度 十四、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职工一律凭工作证或上岗证进厂。外来人员(施工、培训、实习、厂内临时工、参观人员等)凭临时入厂证或持有效证件到门卫管理部门办理入厂手续后,方准入厂。 第二条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准进入操作岗位。外来人员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教育手续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或施工区域。 第三条入厂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严禁乱动装置区域的设备、阀门、管线、仪表和开关等:严禁随便进入打开的设备、容器、地沟及下水井,以防中毒或窒息。 第四条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厂区: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罐区。 第五条严禁酒后上岗。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赤足、穿凉鞋、高跟鞋、短裤、短衫、裙子和背心上岗。 第六条机动车凭车辆通行证入:严禁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确实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车辆,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第七条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衣物:严禁私自灌装各类油品和液化石油气。 第八条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和儿童带入厂区。 第九条严禁占用、堵塞厂区消防通道和在消防通道上方架设地面高度低于5米的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消防水浇花、冲洗设备和地面。 第十条未经公司批准,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控制室,岗位操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待。 第十一条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部(科)室人员需要向正在岗位上的操作人员了解情况、安排考试或提问有关问题时,应征得当班班长的同意,并在不影响生产操作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在岗人员不得离岗去食堂或回家吃饭,连续生产的岗位,公司要安排送饭到岗位。在岗操作人员因事需离开岗位时,必须经班长同意并安排有资格的人代岗后,方可离岗。 第十三条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上岗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上岗证”和“安全承诺书”。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HSE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安全事故处理一般程序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安全事故处理一般程序(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3179安全事故处理一般程序 General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security incide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和谐发展、稳定发展观念,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校园意外事故,以切实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安全事故处理一般程序。 二、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管,谁处理;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以学校大局为重,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原则,尽可能避免负面的影响。对出现的事故采取积极主动、沉着冷静、公正合法地进行处理。 三、处理程序

(一)逐级上报原则 在校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当堂任课教师(或当日行政人员及训练队教练)为第一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该班班主任教师,或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学校行政。再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逐级处理原则 1、事故发生不论第一责任人(当堂任课教师、当日行政值周人员)有无责任。都应做为事故的第一责任人,采取积极主动、及时、有效的处置方式方法,尽可能减少损失。 2、班主任教师做为班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积极配合事故第一责任人做好家长的安抚及事故的处理工作。若能够妥善处理的,且没有造成任何影响的,学校将不予追究责任。若不宜处理的事件,请求行政人员协助处理。 3、包级领导得知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置方法。及时了解事态的发展,并协助事故第一责任人解决相关问题,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4、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针对所发生事件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对所发生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并

邮政快递行业安全操作规程解读

二、《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一)标准制定的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重要部署。该意见明确指出,要实施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全面推进快递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等强制性标准,明确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安全要求。制定《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强制性行业标准,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部署、坚持“安全为基”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夯实快递业安全基础,提升快递安全操作水平,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二是完善行业安全生产体系。安全生产是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体系。其中,人是生产的第一要素,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近年来,快递业发展迅速,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安全操作水平亟待提升的问题依然存在,给行业安全生产带来很大隐患。因此,研究制定《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强制性标准,明确提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的原则要求和一般性要求,以此为基础不断加以培训和推广,有利于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水平,健全行业安全生产体系。 三是提升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安全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底线,安全监管是政府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这意味着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政府监管的合法依据。同时,随着政府职能不断转变,以标准为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也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因此,制定《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强制性行业标准,落实邮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提升行业安全监管水平。 (二)标准制定的基本思路 1.遵循现有法律法规 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应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因此,标准的制定广泛参考了《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政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广泛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标准还按照“精简、有效”的编制原则,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现行标准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采用引用的方式加以援引,以保持相同内容协调一致。 2.立足强制性标准定位 本标准是邮政行业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制定程序、实施效力等均作出明确规定。本标准的制定严格遵循上述要求,以“全行业统一遵循的基本安全要求”为准则,全面梳理快递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提出全行业普遍遵守的安全生产操作要求,快递企业应严格执行标准规定。 3.突出重点安全风险环节 快递服务具有环节多、流程长、经转复杂等突出特点。因此,标准制定在遵循安全生产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对各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以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针对快递服务各环节事故发生概率高、危害程度大的重点安全风险环节,提出规范性操作要求,推动快递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快递业安全平稳运行。 (三)标准的关键技术内容 1.标准的强制性定位 本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对于标准中所有表述为“应”的条款,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快递服务的组织均应严格遵守,贯彻执行标准有关规定;对于表述为“宜”和“可”的有关条款,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14 页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下属各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部依法实施 的安全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推诿。 第四条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各项技术标准。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各煤矿必须按规定对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各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章守纪,严禁“三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严禁违章指挥。职工要遵章守纪,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 2 页共 14 页

快递行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快递行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总则 一、为向客户提供标准便捷的快递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服务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的本规范。 二、工作人员向客户提供的业务受理、快件揽收、快件分拣、快件投递、快件查询均适用本 规范。 分则 第一章业务受理 三、网点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客户来电、系统下单等方式所提供的快件信息,初步确认是否可以收寄。对于可以收寄的快件通知业务员上门取件,对不可收寄的快件的,告知客户不予收寄的理由。 第二章业务揽收 四、业务员对于初步确认可以揽收的快件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上门取件服务。 (一)、工作准备: 1.确保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的工作状态良好; 2.确认面单、封装物、胶带、电子称、工具刀等以及价目表、宣传册、发票等物料票据准备 齐全; 3.确认工作证件、驾驶证件、车辆证件携带齐全; 4.保证个人仪容仪表,调整好工作状态; 5.熟知最新的公司业务动态。 6.至客户处要确保交通工具停放妥当,不违章,不影响他人; 7.妥善放置已揽收快件; 8.进门先整理好个人仪表,主动向客户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二)快件核查: 1.确认客户寄递的快件是否在公司网络派送区域之内,对不在服务区域内的快件可向客户提 供解决方案或不予收寄; 2.严格按照《寄递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快件验视,若属于禁寄物品或限寄物品的, 则不予收寄,若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物品必须及时向公司及国家相关部门报告。 (三)快件包装: 指导或者协助客户使用规范包装物料和充填物品包装快件,使快件符合中转运输的要求,确保寄递物品安全。 (四)运单填写及称重收费: 1.告知客户阅读运单背书条款,并提醒客户贵重物品建议保价; 2.对运单客户已填好的,对填写内容进行检查;.若客户未填写运单,则指导客户填写或代为客户填写,并让客户在指定的位置签名; 3.对已包装好的快件进行称重,确认支付方和支付方式,并在运单指定的位置注明; 4.将填写好的运单、标识等规范贴在快件的合适位置; 5.将运单客户联留存给客户,并为客户开具票据; 6.对已揽收的快件做信息采集,并上传至系统。 (五)将揽收快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回处理点,并将运单公司留存联及费用交给相关的工作 人员。 五、对客户上门交寄的快件参照以上流程处理。 第三章快件分拣 六、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工作,包括到件接收、分拣、封装、发运等。

公司监察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职责42439

公司监察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职责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提高各部门的行政职能,强调执行力,发挥监察工作在企业内部监控体系中的监督作用,和对外承包单位及联合经营单位、供应合作单位等签约单位的监察执行力度,特此成立公司监察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制定本职责。 二、公司监察部是公司董事会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制度对公司管理层、执行层及公司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工作效能、纪律等实施监察。负责公司各部门、各员及签约单位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企业经营中各具体事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三、公司监察部在董事会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直接上级为董事长,不受董事、总经理、行政部、工程部的干涉和管理。公司监察部是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公司监察部的监察业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四、公司监察部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公司规章制度上人人平等。监察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五、监察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六、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能,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七、公司监察部建立举报制度,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员工对于公司存在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均有权向监察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依规合法地调查处理同时汇报董事长,对违反国家法律、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视其情节轻重起诉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公司监察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并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察部成员分工及职责与权力 一、监察部成员 部长:刘亮监察员:蒋建 二、监察部成员分工 1、监察部长全面负责部门的各项工作。 2、监察部长具体负责公司内部各种违规、违纪、廉洁自律方面的考核及查处。 3、监察员负责日常公司内部各种违规、违纪、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并搜集、审查、考核、查处的各项资料,事后整理完毕存档。 三、监察部职责与权力

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方案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 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 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 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程 序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职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拨打110、119、120等急救电话。 事故现场负责人立即向当地安监局、项目建设和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报告。3、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事故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交通厅。(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局。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分别逐级上报。 4、发生较大事故,建设单位应于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交通厅和省交通质监站;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 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6、事故快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工程名称; (二)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根据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精神,确保粮食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 市粮食局委托下设的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在市局产业指导科的业务指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市粮食局行使。 资产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对受托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使用资金超过0.3万元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才可支出。 二、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 粮食系统内除购销公司、粮食储备库和物流中心以外的国有资产,包括系统内内部职工承包资产、对外租赁资产和闲置资产等。具体涵盖原基层粮站、库和局直属单位的土地、仓库、码头、机械设备以及办公、生活等辅助设施和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绿化树木等。 三、国有资产的内部承包经营 根据市粮食局的整体部署,收纳库和具备粮食收储条件的站点,在市粮食局的直接领导下,对内部职工整体发包经营。 承包费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局产业指导科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局党组研商确定后发布,采取竞争承包的方式确定承

包经营人。 承包经营资产的使用,承包人必须遵循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承包期间,不得将承包经营资产转租或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抵押。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保护承包经营资产不受损失的义务,其承包经营资产不得被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和方式侵占或破坏。 承包人对承包经营资产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其维修保养的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承包人必须配备必要的防火消防设施等。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年最高1万元的护站费用,护站费用的构成包括资产的维修保养费、站点内清洁费、安防费以及必要的护站人工费。护站费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或用于抵扣下年承包经营承包费。 四、国有资产的租赁 资产管理中心对受托监管的国有资产除对内部职工已发包的资产外,可以对外租赁经营。 对外租赁经营采取竞争租赁和协议租赁两种方式进行。能采用竞争租赁方式的不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竞争租赁的租赁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市局批准后确定;协议租赁的由资产管理中心与当事人协商并报市局批准确定。

中国邮政网汇通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邮政网汇通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邮政电子汇兑系统网汇通业务的操作,按照《中国邮政网汇通业务实施细则》,结合运算机处理的特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邮政电子汇兑系统中邮政网汇通业务的处理。 网汇通(卡)信息的生成、导出、印制和入库保管 邮政网汇通(卡)信息由国家局汇兑中心业务治理员经授权后,按打算发行量和面值生成。选择机构代码(国家局或收汇省局)、面值,输入张数,后确认。系统自动生成凭证印刷号和相对应汇票号码、充值密码(随机产生)信息。 国家局或省局汇兑中心空白凭证治理员,导出邮政网汇通(卡)的有关印制信息,交国家局指定的,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印制。 印制完成的网汇通(卡),由印制单位(国家局或省局)汇兑中心凭证治理员负责接收、保管。接收工作通过“3901”交易进行处理,操作时选择“凭证种类”,按照接收实物情形输入数量、起止凭证印刷号,确定后系统提示“交易成功”,并打印“空白凭证购入单”。接收错误,能够执行接收取消交易后,重新接收。 网汇通(卡)的请领、发放和接收 省局、市县局和网点网汇通(卡)存量不足时,能够向上级机构请领。省局、市县局的请领工作由凭证治理员负责,网点由综合柜员负责。经办网汇通(卡)销售业务的网点一般柜员在销售前向网点综合柜员请领。 省局凭证治理员向国家局请领网汇通(卡),使用3930交易;市县局凭证治理和网点综合柜员请领网汇单(卡)使用3900交易。 操作时,在“凭证种类”选项中选择需要请领的网汇通种类,录入请领张数和凭证到达日期,确认。系统提示“交易成功”,并打印“空白凭证请领单”,请领单能够通过邮路、传真等方式发到上级机构进行处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二、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六、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政部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邮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完整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邮政收寄和投递(一)邮政营业场所设计既要满足营业功能的要求,又要布局合理,做到布置整齐、光线充足、地面无积水,书写台、椅、应放置在光线充足不影响通道的位置;营业场所的一切物品必须采用合格产品;电源线与信号线要用金属管或阻燃塑料保护管分开敷设。(二)邮政营业员在收寄时,要认真逐件的检查用户交寄的物品(交寄单位提供免检证明和经批准免验的除外)。严禁收寄易燃易爆、有害腐蚀品和放射性等禁寄物品。对于某些性质、特性不明的物品,应由国家有关检验部门出具证明,否则不准收寄。(三)包裹收寄机、取包机、各种出售机、电子称、捆扎机等设备必须安装接地保护设备和漏电保护器。包裹房的货架要牢固,通道要畅通,自动取包机工作时应有防护栏杆或警告标识。(四)邮政流动服务人员在开展流动服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环境条件,防止道路、建筑物、障碍物、机动车辆、电器设备、施工现场等场所或设备出现不安全状态对邮政人员造成伤害。(五)邮政投递员出班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或自行车的性能是否良好,灵敏和安全可靠,发现问题或故障时要及时维修,不准驾驶或骑“带病”的车辆出班。(六)驾驶机动车辆或骑自行车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投递时要注意投递区域的环境变化,看是否有危险建筑物、妨碍行走的物体、沟、坑及晾晒衣物的铁丝或绳索,防止因投递环境的变化造成伤亡事故。(七)当遇有角度较大的陡坡时,不准骑自行车强行冲刺上坡,或放松车闸任其下冲,防止因半途冲力不足而摔倒造成跌伤,或遇有紧急情况时来不及采取措施而造成的伤亡事故。遇有无栏杆的窄桥渠坝时,不要骑自行车强行通过,应下车步行推车通过,防止路窄歪倒,掉入水中造成伤亡事故。(八)乡邮员要注意防备投递区域的狗或其他牲畜,防止受到侵袭;雷雨天气,要尽量躲避高大的树木、山丘或建筑物的避雷线,防止雷击事件。二、部处理(一)接收发时要注意汽车或火车接近交接地点的运行方向、速度和停止位置,提前避让车辆,防止被车辆碰伤。在接收时如发现有易燃、易爆品或不明物质时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护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发生伤亡事故。(二)使用电梯、升降机、链板机或推式悬挂机等升降设备运送时,不得趋负荷运行。升降货梯严禁乘人,出入口要设置栏栅,停止作业时栏栅要上锁。作业人员不准从链板机、滑槽等升降设备口出入。(三)邮袋的倒袋场所,应设置低噪音的吸尘通风设备,以保证作业场所中粉尘浓度及噪音符合规定要求。(四)人工分拣信函所需的信函柜格、分拣桌椅的高度必须方便工作人员操作,其照明光度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五)使用捆扎机前应仔细检查机器是否绝缘、控制开关是否安全可靠,热合部分是否正常并满足工作要求,压力块是否足够,有无妨碍机器运行的杂物等,去发现问题或故障立即抢修。使用时要集中精力,手脚配合好,不得将手或身体的其他部位穿入捆扎机。(六)封装要在不妨碍现场通道的地方进行,要排列整齐,便于操作,防止绊倒作业人员。邮袋封装完毕后,要将邮袋送到指定地点存放,堆(码)放整齐、牢固,收拾整理封装工具,清理封装现场。(七)转运员人工搬运邮袋时,要注意包装硬物或金属利器有无外露,并综合使用身体的臂、肘、胸、腹、膝等部位,搬运单件的距离稍远时,应用肩扛,搬运邮袋数量较多且距离较长时,要用托盘或机动车辆运输。三、邮政汽车运输(一)认真执行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教育职工特别是机动车辆驾驶员、接发员、转运员、押运员和物资运输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二)必须准班、准点运行,严禁随意变更邮路,不得随意停车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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