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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附答案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附答案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附答案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

业综合课真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不同学派关于法的性质有不同理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不外乎主权者的命令

B.批判法学派认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最主要标准是实施效果

C.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与社会主流道德和人性的正义准则保持一致

D.历史法学派认为一国的自然环境和政治制度决定着法的内容和性质

1.【答案】C

【考点】西方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

【解析】法律不外乎主权者的命令,是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的观点,A项错误。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实施的效果,认为法律优劣的主要标准是实施效果,B项错误。自然法学派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人定法应于自然法保持一致,C项正确。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D项错误。

2.关于法律的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以义务为本位是法律的本质特征

B.法律应当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意志

C.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只能通过司法予以实施和实现

D.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在一国之内所有人都应享有相同的法律权利

2.【答案】B

【考点】法律的特征

【解析】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主要是以权利为本位,故A项错。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故B正确。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等方式,C项错误。法的普遍性,是指法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在

一国主权范围之内,法律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得遵守。(2)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D项错误。

3.关于法律关系,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均为相对法律关系

B.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C.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现实的

D.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答案】A

【考点】法律关系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相对法律关系,还包括绝对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与人身权等,故A表述错误,应选A项。B、C、D项表述正确。

4.“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关于该观点的当代意义及价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和为贵”与自由、平等的法律观念无法兼容

B.“和为贵”对调节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C.“和为贵”观念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D.信访制度是“和为贵”在当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体现

4.【答案】B

【考点】法的主要价值

【解析】“和为贵”可以与自由、平等的法律观念兼容,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可以积极推进调解制度的实施,B项表述正确,AC项表述错误。信访制度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是公民主张自己权利的渠道,但不是“和为贵”的体现,D项错误。

5.四位法学学生旁听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后,用不同方法对法院涉及案件的刑法条文进行了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发布的案例进行解释,属于历史解释

B.乙结合立法时的社会背景进行解释,属于体系解释

C.丙结合法律的上下文作出解释,属于目的解释

D.丁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属于文义解释

5.【答案】D

【考点】法的解释分类

【解析】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释法律规范的含义和内容。A项错误。

体系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文义解释,根据字面的含义进行解释。故选D。

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程序法

B.属于司法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

C.是《监狱法》的上位法

D.相较于《公务员法》属于一般法

6.【答案】B

【考点】法律渊源

【解析】《人民警察法》是行政法、实体法,而非程序法,故A项错误,B 项正确。C选项错误,《人民警察法》与《监狱法》同属法律,位阶相同,C项错误。《人民警察法》相较于《公务员法》应属特殊法,D选项错误。故选择B项。

7.下列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表述不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和制定法

B.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C.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英美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

D.大陆法系注重法典编纂,而英美法系注重判例

7.【答案】C

【考点】两大法系

【解析】A、B、D选项表述正确。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大陆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C项表述错误,故选C项。

8.下列文件中,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

A.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B.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

C.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

D.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8.【答案】C

【考点】《独立宣言》

【解析】美国1776年通过的《独立宣言》,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故选C项。

9.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

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

C.现行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规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参政议政职能

D.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行使了一定范围的制宪权

9.【答案】D

【考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解析】政协委员产生需要经过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名推荐、协商确定建议名单、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并非选举产生,A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没有立法权。B项错误。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大类。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在性质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构。C项错误。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D项正确。

10.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

B.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C.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必须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0.【答案】B

【考点】香港特别行政区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没有行政法院。A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B项正确,C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D项表述错误。

11.在甲乙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甲以怀疑乙有婚外情为由,请求法院向移动通信公司取乙的通话记录清单作为证据。根据现行宪法()

A.甲只能雇佣私人侦探调取乙的通话记录清单

B.法院为查得事实,有权要求移动通信公司提供用户的通话记录清单

C.移动通信公司为保护用户隐私,有权拒绝任何机构对通信进行调查

D.通话记录清单属于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移动通信公司有保护通信秘密的义务

11.【答案】D

【考点】通信自由

【解析】根据《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D项正确,ABC项错误。

12.为治理交通拥堵,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行人闯红灯罚款20元,累计10次处以行政拘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条例有权规定对行人闯红灯的行为处以罚款

B.该条例只有在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才可设定行政拘留

C.只有该市人大有权制定该条例,该市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

D.法院可以根据被处罚人的审查要求撤销该条例

12.【答案】A

【考点】地方性法规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只能有法律规定,B项错误。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C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法院无权地方性法规, D项错误。本题选A项。

13.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B.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或改变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3.【答案】D

【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但不能改变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故AB选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5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C项错误,D项正确。

14.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由同级人大决定设立

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只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并且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D.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由实施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14.【答案】C

【考点】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AB选项错误。根据第66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C项正确。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组成部门的领导无此要求,D项错误。

15.关于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B.军事法院院长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

C.海事法院负责审理海事和海商领域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D.我国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以保障行政案件的独立公正审理

15.【答案】A

【考点】专门人民法院

【解析】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故A项正确。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B项错误。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涉及海事纠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由海事法院受理,不含刑事案件,C项错误。我国专门法院没有行政法院。D选项错误。

16.在中国法制史上,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思想的是()

A.商鞅

B.子产

C.李悝

D.李斯

16.【答案】C

【考点】《法经》

【解析】战国时期,李俚变法,制定颁布成文法典《法经》,李奎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法经》六篇《盗》《贼》《网》《捕》《杂》《具》,《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17.秦始皇年间,咸阳发生一起杀人案,甲向官府告发该案是乙所为,乙遂被官府捕获,被判死罪,后官府抓获真凶丙,经查,甲乙素有结怨,甲为报私仇而进行诬告,根据秦律,甲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是()

A.腰斩

B.鬼薪

C.斩左趾

D.髡钳城旦

17.【答案】A

【考点】秦朝刑事立法

【解析】秦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为“诬告发作原则”,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者,使无罪者入罪,轻罪者入于重罪,即构成诬告罪,按所诬罪名相应刑罚,对诬告者处罪。选项中只有腰斩是死罪。

18.“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这条关于强奸幼女罪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于()

A.唐朝

B.宋朝

C.元朝

D.明朝

18.【答案】C

【考点】元朝罪名

【解析】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强奸幼女罪的确立。《唐律》《宋刑统》的奸类罪中,未特别列出强奸幼女罪。元朝法律则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处罚比一般强奸罪(杖107下)要重得多。

19.下列关于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

B.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

C.制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D.杜绝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原则

19.【答案】D

【考点】北洋政府立法活动

【解析】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特点:(1)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2)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引进西方法律原则,继续在清末法制改革未及之领域进行新的立法。(3)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4)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以补充成文法的不足。

20.南宋庆元年间,某州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衙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作出的下列处置中,符合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的是()

A.发回原州衙由原审官员重审

B.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C.上报中央大理寺审理

D.指定本路另一州衙官员审理

20.【答案】D

【考点】翻异别推

【解析】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采取“翻异别推”制度。含义:即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D项正确。

{单2018.32[20]}32.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衙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作出的下列处置中,符合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的是()

A.发回原州衙由原审官员重审

B.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C.上报中央大理寺审理

D.指定本路另一州衙官员审理

32.【答案】D

【考点】翻异别推

【解析】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采取“翻异别推”制度。含义:即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21.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A.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

B.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形式

C.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若干法律规则

D.一个法律规则可以体现在若干法律条文中

21.【答案】ABCD

【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解析】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有时候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也有时候一个法律条文包含几个法律规则。故ABCD选项全选。

22.2016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对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做出全面部署,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国家对保障人权负有重要责任

B.人权就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的权利

C.现代人权的保护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确认

D.司法机关在审判时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人权

22.【答案】ACD

【考点】人权

【解析】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国家对人权保障负有重要责任,A项正确。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区别于公民权,B选项错误。司法机关在审判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D项正确。

C项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不是立法,

所以不选C项,但其内容多处提到加快推进立法,应选的性大。

23.下列关于现代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A.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职能活动

B.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C.立法是政府部门管理社会的手段

D.立法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一种方式

23.【答案】ABD

【考点】立法

【解析】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执法是政府部门管理社会的手段。立法将国家法治治理的观念体现出来,是对国家法治的结论化一种方式。故C选项错误。ABD项正确。

24.张某因迟到被拒绝登机,在机场吵闹不休、殴打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航空公司出于安全考虑将张某列入“拒绝承载人员名单”,下列关于该乘客的说法,正确的有()

A.航空安全优先于张某乘坐航班的自由

B.对张某的治安处罚,可因其有立功表现而减轻或免除

C.航空公司因张某迟到而拒绝其登机,侵犯了他的公民权利

D.将张某列入“拒绝承载人员名单”,是航空公司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具体表现

24.【答案】AB

【考点】法的主要价值

【解析】航空安全是一种秩序,与张某的自由相比,航空安全优于个人自由,A选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B项正确。航空公司因张某迟到拒绝登机,具有正当性,并未侵犯其公民权利,C项错误。航空公司将其列入“拒绝承载人员名单”,不是基于民事法律对其进行追究,故不是民事责任,D项错误。

25.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有()

A.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

B.专门委员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提案

C.专门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D.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5.【答案】AB

【考点】专门委员会

【解析】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开会期间受全国人大领导,A选项正确。专门委员会有权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提案。B选项正确。专门委员会无权直接撤销地方性法规,C选项错误。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D错误。

26.外来务工人员刘某在为其子办理小学入学报名手续的过程中,被要求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刘某不同意开具证明。学校因此拒绝其子入学,根据现行宪法,在这一事件中,刘某之子受到侵犯的基本权利有()

A.沉默权

B.平等权

C.财产权

D.受教育权

26.【答案】BD

【考点】公民基本权利

【解析】沉默权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项错误。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因刘某不同意开具证明而拒绝其子入学,侵犯了刘某之子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利,BD正确。C项错误。

27.下列选项中,国家主席需要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的职权有()

A.会晤外国总统

B.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C.发布动员令

D.批注同外国缔结的重要协定

27.【答案】BCD

【考点】国家主席职权

【解析】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紧急状态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C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国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D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B项正确。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是国家主席的两项独立权利,不需要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故A项排除。

28.根据唐代关于“告诉”的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官府应当受理的案件有()

A.张某控告其祖父谋反

B.李某控告其主人杀人

C.八十岁的王某控告其子孙不孝

D.在押囚犯刘某控告狱卒虐待

28.【答案】ACD

【考点】唐代告诉的限制

【解析】唐朝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告诉的限制性条款,如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人(只准告狱官虐待事),80岁以上、10岁以下老幼之人,以及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或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一般也无控告权;禁止投匿名信控告。

29.下列选项中,属于明朝法律形式的有()

A.则例

B.大诰

C.条法事类

D.问刑条例

29.【答案】BD

【考点】明朝法律形式

【解析】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理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正常运行的行政规则。A项错误。条法事类,为南宋孝宗帝时期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啊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C项错误。明朝初期,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御制《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问刑条例,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明孝宗时期,刑部删订《问刑条例》,与律并行,并且“通行天下永为常法”。BD

正确。

30.清朝于1910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对于中国传统司法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该法确立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包括()

A.审判独立

B.合议制

C.民刑分理

D.审检分立

30.【答案】ABCD

【考点】清《法院编织法》

【解析】沈家本组织修订《法院编织法》,1910年2月允准颁行,《法院编制法》引进了诸如审判独立,公开审判,合议制,民刑分理,审检分理等原则。

三、简答题:第3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1.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31.答题要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内容之一,有其形式标准与内容。

(1)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2)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3)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4)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32.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32.答题要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差额选举的原则。

(5)秘密投票的原则。

33.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33.答题要点:

(1)以孙中山的“遗教”(三民主义)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2)颁布了数量众多的特别法。

(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

(4)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7小题,每小题15分,第38小题20分,共80分。

34.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共享经济理念的流行,在传统出租车之外,网约出租车成为人们出行的另一选择。网约出租车的出现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对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提出了挑战。在此背景下,为了规范网约出租车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和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等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上述材料,根据法理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分析该《办法》的属性和效力。

(2)谈谈社会发展与法律变革关系。

34.参考答案:

(1)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中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该《办法》在中国领土的范围内均有效。

(2)首先,社会发展决定法律变革。社会是法律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其次,法律变革反作用于社会发展。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通过法律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治疗。

再次,法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存在着局限性。法律变革对社会发展具有加速或延缓的作用。法律变革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就能促进社会发展。

最后,法律助推五大社会发展理念,适时变革法律,更好地体现和保障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

35.联系我国的法治实践,论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内涵与意义。

35.参考答案: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体现了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中的权力制约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

(1)权力制约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分工;

②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特别是行政权力要受约束;③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最主要法律通过三个方面约束:规定权限、规定程序、规定责任。

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也是权利保障原则的逻辑要求。法治的目的就在于运用法律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正当程序原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的,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

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①不能作自己的法官;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正当程序的作用:①为了保障公民权利;②制约国家权力。

意义:程序性本身是法律调整区别于其他社会调控方式的重要特点之一,现代法治尤其强调法律程序的意义。程序问题虽然不涉及法律决定的具体内容,但是否遵守一定程序,对于法律决定本身的效力上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以及内容上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效率性等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36.某乡政府通知所辖村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向每户村民收取500元用于修建村文化活动中心,村民认为修建文化活动中心的决定没有通过他们讨论同意,不愿交款。村委会告知村民,如不按期交款,就不发放防洪工程补助款。村民对此强烈不满,欲罢免村委会成员。

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乡政府要求村委会向村民收费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村民欲罢免村委会成员,需经过何种程序?

(3)谈谈如何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36.参考答案:

(1)不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

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本题中,村里是否修建村文化活动中心,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政府无权干涉,乡政府强行要求村委会收费的做法是不合法。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途径:①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做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②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③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④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⑤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37.试以人权司法保障的角度,论述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互相关系的规定。

37.参考答案: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扯皮和争夺管辖权。

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互相配合表明三机关虽然职责不同,但目的和任务是一致的,适用的法律和执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既不能互相对立,又必须坚持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密切配合,以切实保证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互相制约主要表现在: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表现在: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

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

通过互相制约,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8.《唐律疏议.杂律》“违令”条规定: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才》“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

运用法律史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中律文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2)律文与疏议之间是何关系?

(3)唐代的律令式三者是何关系?

38.参考答案:

(1)唐朝令、式中禁止且律有相应规定的行为,按照律的规定处罚。唐令、式中禁止但是律无相应规定的行为,以“笞五十”或“减一等”即笞四十,被追究刑事责任。

(2)“疏议”是对律文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疏议”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

(3)唐朝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既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代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其中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履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即“一断于律”。几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灵活性,形成了周密的法律体系。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八

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汉《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政绩的殿最决定迁降赏罚。 随着官僚制的发展产生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退休称为致仕,汉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监察制度 【分析】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六条问事》是对部内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吏,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正令也。”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于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分析】汉朝起诉叫做告劾:告(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类似今天的自诉;劾(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汉律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 对被告的审讯,称“鞫狱”,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被告的口供即所谓“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了获取口供,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鞫”。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称为“乞鞫”,乞鞫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 汉代还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西汉时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东汉光武帝也曾亲录囚徒。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春秋决狱 【分析】“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刑德论》评价:“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但现存汉朝三十多个引经决狱的案例,无一例证明“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论心定罪”的结论比较绝对和武断。 2019年今(非^■雙;.).,;^;^翊▼?贫 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秋冬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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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法律硕士(法学)基础课完整版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第l~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 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选项中,属于单行刑法的是 A. 一、单项选择题:第l~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选项中,属于单行刑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B.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 C.我国票据法第102条关于票据欺诈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 D.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 A.犯罪地国家的刑法B.犯罪人国籍国的刑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国际条约缔约地国家的刑法 3.甲冒充治安联防队员到某赌场“抓赌”,在赌徒慑于其联防队员身份而不敢反抗的情况下,“没收”赌资5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 C.诈骗罪D.抢夺罪 4.下列有关犯罪行为方式与罪过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作为是故意的,不作为是过失的 B.作为是故意的或过失的,不作为是过失的 C.作为是直接故意的,不作为是间接故意的或过失的 D.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之间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 5.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结合犯的典型情形是 A.甲罪+乙罪=丙罪B.甲罪+乙罪=甲罪 C.甲罪+乙罪=乙罪D.甲罪+甲罪=甲罪 6.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起决定性作用的是 A.实行犯的行为B.教唆犯的行为 C.组织犯的行为D.主犯的行为 7.依法被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在境内非法销售本企业制造的、射击精度不合格的枪支。该行为构成A.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B.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下列行为中,应按伪证罪定罪处罚的是 A.甲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检举余某奸淫幼女 B.乙担任被告人文某的辩护人,伪造证据,意图使文某逃避刑事处罚 C.丙在进行遗嘱真伪鉴定时,故意做出虚假鉴定结论,造成法院错判 D.丁在为犯罪嫌疑人申某作哑语翻译时,故意进行错误翻译,致申某无罪释放 9.甲公司用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向某商业银行借款3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导致该笔款项无法归还。甲公司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贷款诈骗罪 C.构成骗取贷款罪D.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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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该规定使用的解释方法是() A.扩大解释 B.类推解释 C.限制解释 D.文理解释 【答案】A 【解析】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一般认为,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扩大解释是指当刑法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涵盖立法者所欲调整的范围时,为符合立法本意,对文义进行扩张,将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案件纳入调整范围的解释方法。本题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运钞车解释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扩大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是扩大解释,A 项正确。 2.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单位分支机构不会构成单位犯罪 B.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 C.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可不区分别主犯、从犯 D.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 【答案】D 【解析】单位分支机构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认定不构成单位犯罪,A 项错误;外国公司企业也属于单位,适用单位犯罪的规定,B 项错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的需要进行主从犯的区分,C 项错误;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分主犯从犯,因此 D 选项正确。 3.下列选项中,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过失的是() A.放火罪 B.虐待罪 C.危险驾驶罪 D.食品监管渎职罪 【答案】D 【解析】放火罪、虐待罪、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只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过失。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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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中央财经大学法硕专业考研复习规划-考研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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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案例53 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到1997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直至他两年后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叶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对此提出异议。 [问题]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解析53遗蹭扶养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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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属地管辖 5.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6.甲为投身恐怖主义活动而参加了某国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法院认定甲构成参加恐怖组织 罪。甲的行为属于 A.预备犯 B.实行犯 C.帮助犯 D.未遂犯 7.想像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 A.只触犯了一个罪名 B.只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 C.只侵犯了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8.如果犯罪行为锁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具备这一特征的是 A.连续犯 B.想像竞合犯 C.牵连犯 D.继续犯 9.甲因为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乙。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一瓶安眠药(50片)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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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104 (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7,分数:34.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以下列举的法律渊源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是( ) (分数:2.00) A.判例√ B.制定法 C.判例法 D.国际条约 解析:解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的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例如: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律学说、道德规范等。 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法条反映了我国法律渊源的哪一形式( ) (分数:2.00) A.法律 B.国际条约 C.国际惯例√ D.国际法 解析:解析: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先例,通常是不成文的,最初被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所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并成为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民法通则的这一条款明确表示了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即肯定了国际惯例可以作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4.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 ) (分数:2.00) A.成文法和不成为法 B.实体法和程序法 C.根本法和普通法 D.国内法和国际法√ 解析:解析:国内法和国际法是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以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根本法和普通法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而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此外,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还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 )提出的。 (分数:2.00) A.马克思 B.黑格尔 C.乌尔比安√ D.奥古斯丁 解析:解析: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源于古罗马法,它是在民法法系中适用的一种法律分类。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6.关于法律渊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B.法的实质渊源是指法的真正来源,是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一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⑵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 000元误认为100元;(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岀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岀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分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但二者毕竟不同,主要表现在: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岀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t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岀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民法学

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试题(刑法学样题)及答案

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试题(刑法学样题)及答案

专业基础课试题 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第1-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单位应当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 B.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 C.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为了单位的利益D.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3.关于过失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B.过失犯不存在未完成罪

C.既处罚过失结果犯也处罚过失危险犯 D.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4.甲给乙5万元请乙“教训”丙一顿,乙给丁2万元让丁打丙,并带丁辨认了丙。之后,甲感到害怕,又打电话给乙说不打了,并说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只需乙退回2.5万元。乙当即说“听你的”,但未向丁转达。丁还是带人将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5.下列情形中,属于必要共犯的是 A.包庇罪 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C.寻衅滋事罪 D.组织恐怖组织罪 6.甲、乙通奸生有一女,为避人耳目,将女婴置于人迹罕至的山林中,该女婴因饥渴而死。对甲、乙应当 A.按遗弃罪定罪处罚 B.按虐待罪定罪处罚

C.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D.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7.甲因与丙有矛盾,故邀乙相助打丙。到丙家后,乙冲过去给丙一拳,致丙口鼻流血;甲随即刺丙一刀,造成丙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罚。 B.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罚 C.乙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拳击未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D.对乙应当按照主犯处罚 8.甲在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审讯,甲主动交代了自己与乙共同盗窃某仓库的犯罪事实。对甲的交代行为应当认定为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自首并立功 9.下列行为中,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是 A.甲窃取一份绝密级的高考试卷,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

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 专业基础课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适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司法解释应适用从新兼从轻原则 B.处刑教轻是指法院判处的宜告刑较轻 C.应以“审判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 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2.犯罪分子为日后向甲勒索财物,用枪威逼甲杀死一名路人并录像。甲的杀人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自救行为 D.犯罪行为 3.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是入户抢劫的是() A.甲冒充煤气抄表员进入受害人家中实施抢劫 B.客户服务员乙进入客人入住的酒店房间实施抢劫 C.丙入户盗窃后将追赶的失主在公寓楼道内打成重伤 D.丁在房屋中介人员带领其进入他人居住的出租房内查看时发现贵重财物,实施抢劫 4.下列关于包庇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为方式必须是作为 B.行为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 C.行为时间必须发生在审查起诉之后 D.行为对象必须是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 5.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属于故意杀人的() A.修正的犯罪构成 B.标准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减轻的犯罪构成 6.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是() A.冒充人民警察敲诈他人巨额财物 B.敲诈勒索亲属财物但获得对方谅解 C.以在网上发帖相要挟获得职务晋升 D.以公开不雅视频相要挟向他人借巨款后无力偿还 7.下列关于管制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B.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C.可同时适用禁止令 D.刑期从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 根据下列案情,回答8-9小题。 甲加盖违章建筑,并串通负责房屋征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甲违法所得了200万元征收补偿款,事后,甲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乙。 8.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诈骗罪 B.贪污罪 C.行贿罪 D.侵占罪 9.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A.诈骗罪 B.贪污罪 C.受贿罪 D.职务侵占罪 10.下列关于走私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3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3 (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27,分数:54.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秦朝的立法强调“兼爱”、“非攻” B.秦朝的立法主张“缘法而治”和“法令由一统”√ C.秦朝的立法体现“无为而治”的老庄核心思想 D.秦朝的立法提倡“德治”、“礼治”与“人治” 解析:解析:秦朝以法家治国,倡导“法治”,尤其推崇韩非子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秦朝并不倡导“兼爱”、“非攻”,“兼爱”、“非攻”为墨家思想。可见,A项表述错误。秦朝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强调“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即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法令。可见,B项表述正确。“无为而治”是汉初至汉武帝之前推行的立法指导思想,属于黄老学说的范畴。秦朝推行“以法治国”,而不是“无为而治”。可见,C项表述错误。秦朝倡导“法治”,而非“德治”、“礼治”、“人治”。可见,D项表述错误。 3.(2014年真题)汉代律无正条时,可以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由此形成的法律形式称为( )。(分数:2.00) A.律 B.令 C.科 D.比√ 解析:解析:汉代律无正条时,可以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由此形成的法律形式称为比或决事比。可见,选D项。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比。律即正式的律典;令即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科即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该法律形式在南北朝时期被北魏创立的“格”所取代。 4.(2014年真题)南梁创立了一种名为“测罚”的刑讯方式。下列关于该刑讯方式的描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 A.墨面文身、挑筋去指 B.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损肢体 C.对拒不招供者断绝饮食,三日后才许进食少量粥√ D.对受审者先鞭笞,再令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且仅容两足的一尺土垛上 解析:解析:南北朝南梁时期的“测罚”是指对不招供者断绝饮食,3日后才允许进食少量的粥,并循环使用的刑罚。可见,选C项。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是明太祖朱元璋在《明大诰》中规定适用的酷刑,《大明律》没有规定此刑罚,是法外肉刑。可见,不选A项。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损肢体俗称“千刀万剐”,即凌迟刑,创立于五代,宋代成为法定刑。可见,不选B项。对受审者先鞭笞,再令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且仅容两足的一尺土垛上,此刑罚为南北朝时期南陈创立,称为“测立之法”。可见,不选D项。 5.(2015年真题)战国时期李悝作《法经》六篇,其内容属于诉讼法制度的篇章是( )。 (分数:2.00) A.盗法 B.杂法 C.网法√ D.具法 解析:解析:《法经》6篇中,体现诉讼法制度内容的篇目是《网法》,故选C项。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二

等酷刑。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笞刑从七至五十七,分为六等,杖刑从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分为五等。元初还仿效宋朝施行“折杖法”,杖折为笞,徒折为杖,但折杖法并未维持很久,徒刑恢复后,并附加杖刑,以至“本减而变为加矣”。元朝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三、民事立法 ■财产法律制度:契约关系;损害赔偿。 【分析】元代法律中有许多关于“阑遗物”的规定。“阑遗物”是蒙语中的牲口和奴婢,因为长期游牧,牲口对于征战、运输、生存具有重要意义。阑遗的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十天仍无人领取,官府应收管,有主人前来认领的,仍要归还本主。 元代的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签押文契”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五个程序才能生效。 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如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加害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银”白银50两给“苦主”(受害人家属)。烧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但蒙古人往往以此逃避刑事追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分析】元朝统一中国以后,虽然受到儒家礼教纲常的影响,但仍保持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特别在婚姻方面,允许依照不同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行事,而不强求划一。至元八年定制:“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汉族禁止“有妻更娶”,但蒙古习惯法“札撒”却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此外,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子可收父妾,弟可收兄妻,兄可收弟妻,“父死则妻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但汉人除弟收亡兄妻外,上述亲属乱伦或重婚均为法律所严禁。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明、清时虽然一般也要求有婚书,但已不再是必备形式要件。元朝还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在册,媒妁职业化倾向明显。关于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元基本沿用唐宋旧法,但不似唐宋那样严格。 在继承方面,蒙古人和色目人各依其本俗法。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后因接受汉法影响实行诸子均分制,但实际份额仍不相同。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但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明清受元朝影响,皆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分析】元朝以中书省取代隋唐的三省。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由皇太子兼领。皇太子一般不到职视事,由左右丞相及其他副职实际负责政务,统称宰相。中书省下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国家各方面行政事务。 元朝中央政府另设有枢密院和宣政院。枢密院掌理军事,地位低于中书省,皇太子兼领枢密使。宣政院掌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以国师(帝师)总领,机构庞大,职官僧俗并用,遇重大军事,须会同枢密院商定。由于蒙古贵族崇信喇嘛教,并且以国师或帝师教旨和皇帝敕令并行于西部藏族地区,因此,宣政院的权力很大。 地方行政机构大体仿宋、金旧制。元世祖时置行中书省,以为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不久因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即以行省作为地方固定的行政区域,大体形成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行省和路分别以丞相和总管为长官,府、州、县则设尹为长官。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皆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人,掌握实权。 第2 0 19年全国法律硕士(.开法学)联考大巧分析 ■科举制度的变化 【分析】元朝建立以后,科举考试制度长期停废,直至元英宗延佑元年(1314年)才恢复。元朝的科举每三年

2020考研法硕真题:非法学(完整版)

2020考研法硕真题:非法学(完整版)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硕(非法学)真题 专业基础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 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D立法解释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A罪刑法定原则B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3、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体现了() A规制机能B保护机能 C保障机能D威慑机能 4、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A参加传销组织B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C雇佣童工清理客房D拐卖15周岁的男孩 5、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 6、2014年6月29日,甲持枪抢劫后逃到外地,同年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A经过20年不再追诉 B从2014年6月20日计算追诉时效 C因为甲逃避追查,其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D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公安部核准 7、甲乙二人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挎包,因车速快将吴某带倒, 致其重伤,甲乙的行为() A抢夺罪B故意伤害罪C抢劫罪D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8、甲因涉嫌受贿被捕,在受讯间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刑,并举 报了同监室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企图潜逃,经查证属实,下列选项中 正确的是() A甲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B甲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以免除处罚 C甲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D甲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其应当免除处罚 9、甲明知王某是逃犯,在公安人员前来抓捕王某时,给其3000 元帮其逃跑,甲的行为构成() A窝藏罪B妨害公务罪C包庇罪D私放在押人员罪 10、张某深夜撞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中头部受轻伤,甲的行为() A事先防卫B正当防卫C假想防卫D防卫过当

法律硕士联考辅导用书的选择及使用.doc

1、《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指南》(人大版):看看编者就能让人有足够的理由掏钱购买了,曾宪义,韩大元,朱力宇……往远了说,他们是中国知名法学家,往近了说,是全国法硕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各个科目的主编和编者均是来自全国重点大学该学科的专家,正是他们奠定了法硕的基调(考查方向,难度等)。从内容而言,此书也比较适合做教材使用。《指南》的编排及内容充分考虑到了各位法硕研友都是跨专业报考,法学基础薄弱这一点,它以大纲为指导,编写权威,体系完备,内容全面、规范。因此在打基础的阶段选用最合适不过。此书我看了两遍,第一遍只看了个大概,第二遍则做了详细的笔记,之后复习时大多看笔记,进行回忆,填充。很多同学看书时不喜欢做笔记,觉得太浪费时间,而我认为,做笔记实际上是一个把书读薄的过程,看似浪

费时间实则不然。那么。《指南》看到何种程度才算可以呢?我认为,就刑、民法而言,合上课本你能自己在纸上写出较为详细的知识结构图就可以了。2、《考试分析》(高教版):法硕的考题就是以此书为蓝本出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综合课部分,重要到你必须一字不落的仔细研读的程度。这是应试的利器,轻视它,丢城失地是必然,每年都会有很多研友因为只看《指南》忽视《分析》而倒在考研的路上。另外,近年来综合课试题更注重全面考查,以往我们认为的传统重点,在近年试题中所占分值都不如我们预期的多。因此,综合课对《分析》的复习应注意“全面撒网,重点培养”。而其中涉及到数字的部分,各朝各代的罪名等都是客观题中偏爱的考点,确常为我们忽视。3、《重点法条释解》(人大版):包括刑法、民法、宪法的重点法条。学习法律肯定离不开

2019法硕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年法硕联考(非法学)综合课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橫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C A.法律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 B.法律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 C.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 D.法律体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 2.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A A.客观性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 C.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齐划归。 D.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 3.我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但《民法通则》并未废除,在两法并存共用阶段,对于同一事项二者有不同的规定,适用的原则应该是:B A.法不溯及既往: B.新法优于旧法: C.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D.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某设区的市政府出台《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除婚嫁酒、丧葬酒外的其他一律视为违规酒席,下嫁不准操办酒席,“同时规定:群众操办婚嫁酒须填写申报表并报区政府备案。”对此正确的是:B A.该办法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B.该办法规群众办婚嫁酒须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 C.该办法有关“下嫁不准操办酒席”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D.该办法对于“违规酒席”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 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则不属于C A.义务性规则 B.确定性规则 C.构成性规则 D.强行性规则 6.2018年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B 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 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 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 7.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 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是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五十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效力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遗产,才适用法定继承。 4.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尽管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但是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也存在制约作用,如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对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理解应当是广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自然血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包括拟制血亲的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第一顺序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1)《收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2)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因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3)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在第二顺序中应当注意的是,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 【分析】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 【分析】代位继承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部分 201 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额分析 2.须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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