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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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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

(一)考核范围

1、辖区:包括城区、郊区和所辖县级区、乡镇及农村地区。

2、城市(县城)市区:包括城区、郊区,不包括乡镇及农村地区。

3、建成区面积:城市(县城)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县城),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方,也就是这个城市(县城)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建成区面积,是指市(县)区建成区面积。建成区面积以考核年度初的数据为准。

(二)考核原则

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区域环

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认证的监测点位进行监测。

2、考核指标中涉及到的有关监测内容,如果国家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国家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准,未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涉及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文件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3、监测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变动,如出现不能按原监测方案进行的情况,由辖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批后方可调整。

4、根据各市县环保工作重点及经济发展情况,全省分

A、B两个片区考核:

A类片区(共9市县):海口、澄迈、儋州、昌江、东方、定安、屯昌、乐东、临高。

B类片区(共9市县):三亚、文昌、琼海、万宁、陵水、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

第二部分 指标解释

环境质量指标(A 类:40%;B 类:48%)5 项

一、环境空气质量

(一)指标说明

1.采用自动监测系统的城市或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主要采用API 优良率来评价,且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该项权重为20分。

2.其他未采用自动监测的城市或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仍按大气三项指标(PM 10、SO 2、NO 2)考核,则该项权重为10分,PM 10、SO 2、NO 2各项分权重按4、4、2计。

(二)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1.API 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

空气污染指数(API )为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 ),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API ≤100的天数所占全年天数的比例=全年天数

的天数100API ≤×100% 2.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县城)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可吸入颗粒物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

计算公式: ∑==m 1

j j i C m 1C

式中:i C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 3

; j C 为j 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 3

m 为监测点数目。

3.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

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县城)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硫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

计算公式: ∑==m 1j j i C m 1C 式中:i C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 3

; j C 为j 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 3

m 为监测点数目。

4. 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

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县城)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氮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

计算公式: ∑==m 1j j i C m 1C 式中:i C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 3

; j C 为j 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 3

m 为监测点数目。

(三)计分方法

1.API 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

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计分权重为20分,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85%时得20分,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30%时得0分。

计分公式:20(X-30)/55

式中:X为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单位:%。

2. 大气三项指标(PM10、SO2、NO2)浓度平均值

①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年均值≤

0.04毫克/立方米时得8分,年均值≥0.15毫克/立方米时得0分,计分公式:

2(0.15-P)/0.05 0.1≤P≤0.15

2+2(0.10-P)/0.06 0.04≤P≤0.10 式中:P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单位mg/m3。

②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年均值≤0.02毫克/立方米时得4分,年均值≥0.10毫克/立方米时得0分。

计分公式:4(0.10-S)/0.08

式中:S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

③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2分,年平均值≤0.04时得2分,年平均值≥0.08时得0分。

计分公式:2(0.08-N)/0.04

式中:N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

3.操作解释

(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认证的点位监测。除点位认证时明确的外,清洁对照点监测值不得参与全市(县)平均值的计算。

(2)监测项目和频次

监测项目: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环境空气监测的点位,每日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193-2005)的要求执行,即每月不得少于21个有效日均值,全年不少于252个有效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年均值;采用24 小时连续监测(或采用24 小时连续自动采样,实验室分析)方式的点位,每月监测天数不少于12天,数据的有效性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执行,即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有效日均值,全年不少于144个有效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年均值。

(3)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4)评价方法

城市或县城每日API指数按认证点位的均值计算。因仪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得有效日均值的,一律视为API超过

100。

全市(县)年平均值由各测点的年平均值计算而得,即每年监测有效日平均值之和与年监测有效天数之和的比值,不得采用月日均值和季日均值计算年日均值。任一点位全年监测结果不满足有效日均值、有效月均值和有效年均值要求的,该项指标以零分计。

4.数据来源

市县环境监测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

(2)《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3)《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县城)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和(万吨)

各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达标量之和(万吨)各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100 (二)计分方法

A类片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达标率为100%时得6 分,达标率≤80%时得0 分。

计分公式: 6(X-80)/20

式中:X 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单位:%。

B类片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10 分,达标率为100%时得10 分,达标率≤80%时得0 分。计分

公式: 10(X-80)/20

式中:X 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单位:%。

(三)操作解释

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1)城市(县城)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应包括所有正常供水的水源地,不包括备用水源。

(2)以河流为饮用水源者,应在取水口上游100米处设监测断面。

(3)以湖泊、水库为饮用水源者,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监测,但每个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2个以上。

(4)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者,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厂的汇水区(未加氯)布设1点,不按取水井采样。

(5)采样深度:水面下0.5米处。

2.监测项目和采样频次

集中式饮用水源分为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如下:

(1)地表水源:监测28个项目,必测项目10项: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18项:硫酸盐、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铜、锌、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每年1月和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

(2)地下水源:监测23个项目,必测项目8项: 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15项: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和铅,每年1月和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下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

辖区环境监测站应在每月的上旬进行一次采样。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监测结果均需统计在内。

3.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采样方法按《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GB3838-2002)分析方法:地表水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要求的方法,地下水按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执行。

4.评价标准

地表水源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Ⅲ类标

准评价;地下水源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评价。

5.评价方法

(1)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评价方法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即一项不达标即为该月水质不达标。在评价水质达标率时,河流型水源地暂不考核粪大肠菌群,水库型水源地暂不考核总氮。

(2)监测频次不足和监测项目不全均以不达标计。

(3)由于地质原因造成监测项目不达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水源地达标水量,按达标项次占监测总项次的百分比乘以取水总量计算。

计算公式:

达标项次×100% 各水源地达标水量=各水源地取水量×

监测项次

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地,按各测点平均浓度计算达标项次,再计算该水源的达标水量。

既有地表水源又有地下水源的市(县),分别统计各水源地达标水量后,统一计算总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4.数据来源

市县环境监测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三、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指标包括辖区内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跨市(县)河流交接断面出境水质达标率两方面。

1、辖区内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辖区内地表水认证水体及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沿海市(县)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市(县)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计算公式:

%次)

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次)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断面水质达标率=100? 由同一功能水体不同断面的水质达标率计算该功能水体的平均水质达标率;再由不同功能水体的达标率计算地表水或近岸海域的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2、跨市(县)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市县交接水域认证断面监测达标的频次占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100?=各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

次之和各认证断面监测达标频质达标率跨市县河流交接断面水

各市县的考核断面由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确定并经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认证,考核的具体办法由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确定。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计分总权重为8 分,具体计分方法为:

1、对于非沿海市(县),辖区内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系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跨市(县)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2分,共计8分。

辖区内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6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6(X-60)/40

跨市(县)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2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2(Z-60)/40

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

6(X-60)/40+ 2(Z-60)/40

式中:X为市(县)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Z为跨市(县)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单位:%。

2、对于沿海市(县),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包括三个部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跨市(县)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3分,达标率≤60%时得0 分,计分公式:3(X-60)/40

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3 分,达标率≤60%时得0 分,计分公式:3(Y-60)/40

跨市(县)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2分,达标率≤60%时得0 分。计分公式:2(Z-60)/40

该项目指标总计分公式:

3(X-60)/40+3(Y-60)/40 +2(Z -60)/40 式中:X 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Y 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Z为跨市(县)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单位:%。

3、对于无跨市(县)河流交接断面的非沿海市(县),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8分,达标率≤60%时得0 分,计分公式:8(X-60)/40。

(三)操作解释

1、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

(2)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

辖区内河流全年采样6 次,隔月采样或枯、丰、平三个水期各2次采样。

辖区内湖泊(水库)全年采样两次(与常规监测同步),枯、丰两个水期各一次。有辖区内污、废水排放、污染较重的湖泊(水库)可酌情增加采样次数。

采样方法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3)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监测项目统一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

(GB3838-2002)分析方法:地表水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要求的方法。

(4)评价标准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评价,目标责任制认证点位的功能,按下列标准评价:

渔业用水:按Ⅲ类标准评价

工业用水:按Ⅳ类标准评价

农业用水:按Ⅴ类标准评价

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按Ⅲ类标准评价

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按Ⅳ类标准评价

一般景观用水:按Ⅴ类标准评价

各市县水环境功能区划以辖区政府文件为准。

(5)计算方法

每次有一项以上(含1 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

如一个城市(县城)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辖区内地表水总的达标率。

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标率按海水水质标准考核。

(1)指标定义

辖区政府管辖海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认证监测点位监测达标频次占监测总频次的百分比。

(2)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及布设方法

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每个功能区内至少应保证有一个监测点位。

(3)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

一年监测二次,时间与近岸海域水质常规监测同步,即枯、丰水期各一次。

(4)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一般功能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海水浴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大肠菌群

分析方法:(GB17378.4-2007)海洋监测规范第4 部分海水分析

(5)计算方法

每个监测点位每次监测有一项以上(含1 项)不达标,则该点位本次监测结果不达标。

如一个辖区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辖区海域水质总的达标率。

3、跨市(县)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

(1)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按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

(2)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

辖区内河流断面全年采样6 次,隔月采样或枯、丰、平三个水期各2次采样。

辖区内湖泊(水库)断面全年采样两次(与常规监测同步),枯、丰两个水期各一次。

采样方法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3)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监测项目统一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

(GB3838-2002)分析方法:地表水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要求的方法。

(4)评价标准

各断面按控制目标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相应类别标准。

(5)计算方法

每次有一项以上(含1 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

(四)数据来源

市县环境监测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3、《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 n

L L n i Aeqi Aeq ∑=-

=1_

式中:Aeq L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Aeqi

L 为第i 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n 为网格监测点总数。

(二)计分方法

A类片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3分,平均值≤56dB(A)时得3分;平均值≥62dB(A)时得0 分,计分公式:

3(62-X)/6

式中:X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B类片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5分,平均值≤56dB(A)时得5分;平均值≥62dB(A)时得0 分,计分公式:

5(62-X)/6

式中:X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三)操作解释

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

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划分为等面积的正方形网格,测点选在网格中心,网格中心不便设点时,可将测点移臵便于测量的地方(在网格内移动,移动后的位臵距中心的位臵尽可能的小)并需在该点的测量记录中说明。

若网格内企业、水面、空地所占面积大于该网格面积之半,则该网格为无效网格。

有效网格数:地级市必须大于200 个,县级市必须大于100 个,县级必须大于50 个,网格面积大小不限。布点方案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认定后实施。

2.测量仪器

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83)中Ⅱ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Ⅲ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 分钟的等效声级,测量过程中等效声级涨落大于10dB 时,应作20 分钟的测量。

3.数据的有效性

监测时间和频次与常规监测同步。监测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为宜。

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家用电器声等),均不得视作偶发噪声而予以排除。建成区内空旷区域及建成区外区域的测量结果不得参与计算。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

市(县)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零分计。

(四)数据来源

市县环境监测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五、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结果,按其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的平均值。计算公式:

∑=∑=-=n i n i i

i Aeqi Aeq I I L L 1

1

式中:Aeq L -

为城市(县城)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Aeqi L 为第i 路段监测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i I 为第i 路段的长度,单位:m ;

n 为全市(县)当年监测的考核路段总数,单位:个。

(二)计分方法

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题目与答案

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 考试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30题,每题2分) 1 .在借鉴发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经验时,我们应该()。 ?A. 照搬照抄 ?B. 对自己完全的否定 ?C. 有针对性筛选 ?D. 自我探索,完全抛弃外国经验 我的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2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要以()为目标。 ?A.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B. 环境承载力 ?C. 遵循自然规律 ?D. 绿色科技 我的答案:A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3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把()写入党章,强化了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A.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B. 生态文明 ?C. 生态环境保护 ?D. 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 我的答案:C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4 .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 ?A. 生态公正 ?B. 经济发展 ?C. 生态安全 ?D. 新能源革命 我的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5 .什么是生态文明的厚重之本? ?A. 发展红色 ?B. 发展褐色 ?C. 发展黑色 ?D. 发展绿色 我的答案: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6 .“生态文明要求转变传统工业化生产方式,提倡清洁生产”属于下面哪个层次??A. 生产方式层次 ?B. 物质层次 ?C. 生活方式层次 ?D. 以上都不是 我的答案:A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7 .()是解决环境问题不可替代的力量。 ?A. 政府监督 ?B. 企业守法 ?C. 公众参与 ?D.

环保部门执法 我的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8 .低碳经济的本质是()。 ?A. 可持续发展经济 ?B. 低能耗 ?C. 低排放 ?D. 低技术 我的答案:A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9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质量?A. 质量有所降低,环境整治效果不明显 ?B. 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 ?C. 明显好转,整治效果突出 ?D. 质量有所好转,趋势稳定 我的答案:B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10 .()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柱。 ?A. 草原 ?B. 海洋 ?C. 森林 ?D. 湖泊 我的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11 .以下哪项不属于生态环境问题的特征? ?A. 艰巨性 ?B.

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监理实施方案 依据交通部的《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法律,结合过去在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的环境工作经验,制定环境监理的任务、方法和程序。 一、工程概况 珲乌高速公路吉林至荒岗段工程建设项目JS01合同段的路基、路面、桥梁工程施工。本合同段主线起点桩号为K4+700-K11+800,7.1km,吉林连接线K0+000-K4+641.84(K4+641.84=主线K4+700),4.642km;设大桥232m/1座,公铁立交桥2座(K2+565铁路桥607米,K8+451铁路桥307米),天桥1座,通道桥8座,跨线桥1座,匝道桥5座,涵洞31道(16道盖板涵、15道箱涵),圆管涵23道。路基挖方239.9万立方米,路基填方186.6万立方米,水泥稳定碎石基层35.9万平方米,面层40万平方米,其中:吉林北互通挖方总量122.7万立方米,现浇跨线桥1座,匝道桥5座,通道桥5座,涵洞17道。(工程量较大,需要边通车边施工,互通内还有石油管线2处,是我标段的重点和难点) 二、环境保护监理的控制目标: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提高项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交通部、建设部等部委和吉林省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施工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水土流失、景观影响及环境污染及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等问题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达到环保验收目标。 三、环保工程监理概述 1、环保工程监理的内容 环保工程监理的内容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声屏障、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等。 2、环保工程监理程序 3、环保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4、环保工程监理工作方式 以上内容类似于工程监理,只做简单叙述。 四、环保工程监理要点 (一)、声屏障工程监理要点 1、检查声屏障设计单位的环保专业设计资质。 2、检查声屏障两部分设计图纸(屏障、基础)的完整性。 3、声屏障的材质、尺寸检验 a、供货厂家提供监测报告,产品合格证;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确定为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管、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应当设立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发展与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产业。 第十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规划、房屋、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规划、房屋、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移送、处理、反馈机制,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修缮或者保护性利用优秀历史建筑成绩显著的; (二)为了保护的需要,自愿迁出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主动腾退优秀历史建筑的;

(三)对损坏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或者投诉有功的; (四)在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有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需要表彰和奖励的情形。 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十二条历史遗迹较为丰富、文物古迹较多、优秀历史建筑密集且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真实地反映武汉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 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的确定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二)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意义;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五)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六)历史名人故居; (七)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 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作为优秀历史建筑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第十四条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儋州市光村镇等七个饮用(202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儋州市光村镇等七个饮用(2020)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海南省儋州市光村镇光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等七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儋府〔2019〕32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光村镇等七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具体划定范围如下(拐点坐标及划分示意图见附件): (一)儋州市光村镇光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只设置一级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为0.030km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0.00282km2,周长为0.188km。 (二)儋州市雅星镇田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为6.8417km2。具体范围如下: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田尾水库正常水位线(116m)以下的水域,水域面积0.6431km2。陆域范围为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m范围内的陆域,即北面以防洪堤坝为界,其余方位以分水岭线为界,陆域面积为1.0507km2。一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1.6938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所有水域,水域面积为0.0029km2。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m内,西北、西南面以山脊线为界,其余方位以道路为界的范围,陆域面积为5.1450km2。二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5.1479km2。 (三)儋州市雅星镇大雅(梅精)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3.4551km2,具体范围如下: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梅精水库正常水位线(170m)以下的全部水域,水域面积0.1830km2。陆域范围为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m范围内的陆域,即西面以防洪堤坝为界,其余方位以分水岭线为界,陆域面积为0.6197km2。一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0.8027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梅精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全部水域,水域面积为0.0227km2。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m内,陆域西北、西南面以山脊线,其余方位以道路为界的范围,陆域面积为2.6297km2。二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2.6524km2。 (四)儋州市雅星镇猴子岭(富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5.7405 km2,具体范围如下: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猴子岭水库正常水位线(196.3m)以下的水域,水域面积0.3751km2;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猴子岭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向陆域延伸200m,超过流域分水岭线的以分水岭线为界。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0.9065km2。一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1.2816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猴子岭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水域面积为0.003738km2;陆域为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外,北面、东面、南面以山脊线为边界的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

03-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

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 中国生态经济网来源:南宁市环保局网站 前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和社会繁荣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南宁市生态环境,是改善投资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是我市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要确保这一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完成,需要有一个具有长期指导作用并能广泛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为此,我们在《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广西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广西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指导下,制定本规划,并纳入南宁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这对于作为广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首府南宁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现状及发展趋势制定。 本规划确定规划期为30年,分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从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实际出发,本规划对全市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的一些重要方面进行规划,主要包括:植树种草、水土保持、防治石漠化,防治酸雨,机动车尾气治理,噪声达标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土地、天然林、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保护,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水资源保护等。 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概况 南宁市地处南亚热带,广西南部偏西,在东经107°45′~108°51′,北纬22°12′~23°32′之间,属南亚季风气候区,年均降雨量约1246毫米,常年平均气温21度左右。全市面积10029平方公里,辖兴宁、新城、永新、城北、江南五个城区以及郊区、邕宁县、武鸣县。1999年全市总人口281万,壮族占63%,市区人口为128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年月日桂环委字·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改、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注意布局的合理性,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厂址选择时,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以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制度。 一、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同时提出。 二、按《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或总投资额计算,符合区计委、建委桂建设字()号文《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权限的通知》)所规定需报区建委(或由区经委)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征得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区环境保护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不排或很少排放污染物又无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粮食(不含粮油加工)、文教、科研、卫生、旅游、农林(不含围垦、垦荒、森林采伐)、城建(不含独立的煤气工程)等; (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地区(即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等不影响自然景观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非工业性项目,并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的; (三)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均较少而且毒性低的工业项目; (四)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经过技术改造后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数量以及毒性将比原来明显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审批权限的通知》中除区建委(或区经委)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以及乡镇、街道企业,原则上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所在地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多而且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或能在生物体内蓄积以及强致癌的剧毒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区建设可能破坏自然景观或污染扰民的项目。 在执行前一、二款规定发生争议时,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与该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裁决。 四、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项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的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一) 编号发布单位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04.01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0.10.01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9.1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5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2、27-30条,56条适用)1997.3.1 6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六章第41条)2000.9.1 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15、16、19、34-37、47条适用) 8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1、2、5条,第三章:第13、15、19、20-22条,第四章:第28-30,32-34条,第五章:第41-42、44-45条,第六章:全部)1989.11.1 9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9届2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适用)1998.9.1 10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8届28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7条,第二章:第18条,第三章:第21、22、30条,第五章:全部)1998.1.1 1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7届16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31条适用)1989.12.26 12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06.28 13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10.1 14中国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15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文适 用)1996.08.03

海南省环境卫生规划编制导则

海南省环境卫生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垃圾收运与处理系统规划导则 第三章公共厕所布局规划导则 第四章停车场布局规划导则 第五章集贸市场与临时摊位布局规划 第六章规划保障与管理措施 第七章环卫基本人员及设备配备标准 第八章年度计划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省环境整治工作,提高我省城乡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与旅游环境,加快生态文明示范省、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指导各市、县、自治县以及乡镇、旅游区、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三条环境卫生规划应当符合《海南城乡总体规划》及城镇、旅游区和开发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规划范围 1.市域或镇(乡)域环境卫生规划的范围应与城镇体系或村镇体系规划范围相一致。 2.城市主城区或城镇、旅游区、开发区环境卫生规划范围应与其总体规划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规划期限:2009—2015年。 第六条规划目标 1.2009年底以前,所有市县级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投入使用,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满足城市(乡镇)需求。 2.2010年,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3.2011—2012年,配套与完善各类环卫设施,停车场、公厕、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垃圾收集、转运设备基本配备,城市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25%~45%。所有乡镇(农、林场)达到文明生态镇标准。 4.至2013年,30%的县城创建为国家级卫生城市(或县城),60%的市县创建为省级卫生城市(或县城)。 2013—2015年,城镇基础设施严格按规划布局,公共设施配套完善。健全法规、规划、标准和监管体系,推进市场化进程,形成环境卫生作业的市场化机制,环卫设施达到国内同类型城市(乡镇)先进水平。设市城市及50%以上的县城建立起城市数字

最新环境保护实施细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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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目录 1. 施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 (1) 2. 路基施工阶段环境保护 (2) 3. 桥涵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要点 (3) 4. 路面施工环境保护要点 (5) 5. 环保工程细则 (5) 6. 生态环保、水土保持措施 (8) 7. 噪声防治 (9) 8. 大气污染防护 (9) 9. 水污染防治 (9) 10. 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1) 11. 社会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2) 12. 施工环境保护用表 (13)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XX办环保组织机构框图

精品文档 1.施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 1、生活服务区 施工单位的生活区选址基本上应采取避让的措施,避开各种生态敏感点,尽可能租用当地的民居,尽可能避开农、林等生产用地。并规定:生活服务区污水和洗车污水,不得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所规定的I、II类水域。生活垃圾堆放点应选择30m范围内无生活用水和渔用水体的废弃沟凹或废弃干塘。堆放点应无直通沟道与邻地相通。不得向垃圾点内排放生活污水。施工人员如自建宿舍,应配套建设简易厕所,简易厕所尽量建成有冲洗水和粪便回收装置的流动厕所。 2、临时施工便道 临时施工道路的周围环境的潜在影响主要是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和水土流失及扬尘等污染,主要防治措施有: (1)严格规划临时施工道路的路线走向,按照合同要求建设在征地界以内,并尽量利用现有道路,以减少植被破坏为首要原则。对于因地形限制等原因建于征地线以外的,施工结束后均应进行复耕,恢复其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 (2)施工便道应保持平整,设立施工道路养护、维修专职人员,及时洒水清洁保持运行状态良好,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控制为昼间75dB以下,夜间55dB以下。夜间在居民区附近禁止施工便道的作业。 3、临时材料堆放场地、搅拌场地和预制场 临时材料堆放场地及拌和场要求必须有明确的边界,并砌筑围墙,以便控制对临时借地外围土地的不合理占用。若对农、林等生产用地的占用无法避免,则在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场地四周应有疏水沟系,防止雨水浸湿,水流引起物料流失。水泥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应将车上物料用篷布遮盖严密,并要求:(1)拌和站距离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不宜小于300m,减少拌和站对环境敏感点的粉尘和噪声污染。拌和场和预制场地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夜间55dB。不能达标时,夜间应停止作业。 (2)冲洗砂石料的废水其悬浮物含量大,需建沉降池,悬浮物进行沉精品文档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日期:2014-08-04 信息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 〖打印〗〖关闭窗口〗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2014 年7月17日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山体保护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 本办法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 具体需保护的山体名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山体保护遵循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保障经费投入。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经费。

第六条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山体保护工作。 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土地监管,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管、安监、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农业、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分类保护 第七条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等规定,制定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辖区的山体保护规划,由市林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查后,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本市山体实行分类划线保护。 根据山体在城市空间格局中的位置,本市山体分为中心城区山体和中心城区以外山体。 第九条中心城区山体的山体本体线,一般根据16度的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线划定;山体保护线一般沿山体本体线结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于30米宽度划定。 中心城区以外山体的山体本体线,一般根据25度的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线划定;山体保护线一般沿山体本体线结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于100米宽度划定。 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由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根据山体保护规划划定。区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对山体进行勘界,确定山体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第十条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林木; (二)擅自挖砂、采石、取土; (三)新建公墓; (四)设立户外广告; (五)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擅自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一条除下列项目外,中心城区山体本体线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一)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 (二)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 (三)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交流发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

交流发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近年来,海南全面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经济特区、国际旅游岛三大优势,在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征程中,加大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开展生态环境整治,坚持陆海污染同防同治、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健全河湖管理保护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目前,海南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8%以上,2017年优级天数比例达80.9%,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5.6%,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0%。主要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分别为94.4%、96.6%。 一、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进生态文明法制建设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中央赋予海南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新使命,坚持问题导向和法治思维,以立法巩固和扩大生态省建设成果,加强林地、土地、水域、海域、岸线、矿产、森林、能源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先后审议通过和批准了35件相关法规和法规性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多规合一”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明确了具体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修订了《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将砗磲纳入保护范围,对砗磲及其制品,从海上采挖捕捞到市场交易直至物流运输,作了全面禁止性规定。制定了《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加强源头防控,规范排放检测,强化防治违法责任。修订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

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将海岸带范围内的部分陆地和部分海域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并提出严格管控要求,设立巡查制度。修订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完善环保基本制度,体现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新要求,加强污染防治措施,倡导绿色发展,突出生态建设。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2017年11月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议》。一系列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保护海南青山绿水、碧海蓝天和资源合理利用构筑起一道道法制屏障。 二、切实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发扬钉钉子的精神,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扎实推动法律法规制度正确有效贯彻实施,努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 先后组织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及《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等8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为提高执法检查实效,在检查前组织开展相应的调研和暗访工作,并将实地调研和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及征集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从中找出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同时,还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执法检查公告,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避免了执法检查出现“灯下黑”的情况,使执法检查真正做到坚持问题导向,达到推动问题解决的目的,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工作实效。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24

阳黎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细则 驻地办各办室、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根据《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加强高速公路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有效保护沿线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降低环境污染,减少水土流失,制定《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阳黎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有效保护阳黎高速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降低环境污染,减少水土流失,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驻地办根据《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结合所辖管段的实际情况,制定《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项目环境保护的主要范围包括全线主体工程占地(含路面、路基边坡、桥梁、涵洞、隧道、房屋建筑、交通安全设施等)、施工便道、施工场地、取土场、弃渣场等建设环境。 第三条环境保护理念:珍爱环境,文明施工,最小破坏、最大恢复,不破坏就是最好的保护。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目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声环境、生态环境、水环境、环境空气等环境保护指标达标。 第六条所有从事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建管处成立环境保护管理领导组,全面负责阳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组长:建管处处长 常务副组长:建管处分管环境保护副处长 副组长:建管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成员:建管处工程管理科、指挥部技术部、业主代表 办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环境保护管理领导组的日常工作。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工程管理科,主任由工程管理科科长兼任。 第八条领导组管理职责 (一)负责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等,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确定环境保护管理目标,明确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二)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建

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建议

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建议为积极响应我国的建设生态文明目标,本文将在思想观念、行为、政策、管理等方面提出对策,以促进全体人们携手保护环境,推进生态建设,促使人们的美好生活。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建议,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转变,为适应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现状,首要工作就是加快生态建设发展。为此,需建立林业发展的建设规划,从而加快林业发展,以实现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在林业环境的建设下受众多因素影响,例如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等。 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以加强建设我国的林业生态环境。 为积极响应我国的建设生态文明目标,本文将在思想观念、行为、政策、管理等方面提出对策,以促进全体人们携手保护环境,推进生态建设,促使人们的美好生活。 1加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意义 对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是维护自然资源,保护地球的重要举措。林业资源是地球重要的生态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是社会长期发展的保障,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人们更加关注精神文

明,热衷于地球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人类破坏自然而导致自然生态的恶化,例如:人们的乱砍乱伐、开山采矿、工厂排污流入河流、汽车尾气等,人类的各种索取、活动都直接加重了大自然的负担。所以,只有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珍爱环境,才能实现共赢,长久地生活发展下去。 2加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具体建议 明确保护林业生态环境的基本观念 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基本观念。(1)以人为本。加强资源供给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林区职工争取福利,以发展林业的生产和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继而保障林区职工的生活经济状况。 在林业发展中,妥善处理好生产林业经营者的投资关系,切实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使林业建设的开展。(2)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树立与大自然和谐发展的观念,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尊重自然规律、保护自然生命,尽快做好林木恢复,以发展林业建设。(3)良好道德品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也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节约资源从我做起,在林业资源建设上努力维护,树立良好的保护环境思想品德,共同携手为人类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加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自然资源的枯竭是大自然对人们不节制的惩罚,

环境保护监理规划与细则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理(管理)规划及细则 一、工程概况 二、职业健康安全监理(管理) 1、施工现场安全监理 详见本工程《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自我管理 (1)总监理应对项目部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危险源辨识的能力和自我防意识; (2)对施工现场危险源进行辨识,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和目标、指标、管理方案一览表; (3)制定应急响应和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4)配备应急设施,灭火器、急救药箱等; (5)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棉鞋、防寒衣、耳塞、口罩、凉帽等; (6)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做出健康指导。 三、环境保护监理(管理) 1、环境保护监理的围 工程环境保护监理的围包括施工区域和工程影响区域。指承包人及其分包商的施工现场、工作场地、生活场地、施工道路,建设单位项目部办公场地,项目监理部工作区域以及在上述围施工可能会对周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区域。 2、环境保护监理的目标 满足环保排放要求,节约能源,杜绝恶性环境事件。 3、环保监理的任务

工程环境保护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施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4、环境保护监理的职责 (1)项目监理部是对建设项目相关方施加影响的责任部门;(2)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项目监理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是对相关方施加影响的主要责任人; (3)项目部监理人员人人都有对相关方施加影响的权利和义务。 5、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理(管理)容 (1)熟悉工程资料,了解环境现状; (2)编制监理规划、细则中环境保护监理的相关容; (3)工程开工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及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4)在监督检查承包人的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责任落实情况;(5)对施工现场和环境影响区域的环境因素进行辩识、评价,制定重大环境因素一览表和目标、指标、管理方案一览表; (6)对施工现场、工作、生活及施工影响区域进行检查,对没有按有关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监督相关方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恢复; (7)及时掌握环境监测成果,并作为向承包人发布环境保护监理指令的依据之一; (8)编写监理月报(含环境保护监理容); (9)评价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是否已经达到相关法律、法规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tr石梅湾威斯汀度假酒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石梅湾威斯汀度假酒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总则 1.1、项目由来 石梅湾旅游度假区位于海南省万宁市东南海滨,占地面积1200hm2。海南省政府1992年正式确认石梅湾旅游度假区为海南省五大旅游目的地,1993年海南省政府在《海南省旅游发展规划大纲》中进一步将石梅湾确定为海南省旅游中心系统之一。世界旅游组织于2000年进行的海南旅游研究中再次肯定了石梅湾旅游中心地位。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完成《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修订方案,于2004年1月获得海南省政府审批通过。2004年9月完成《石梅湾海洋旅游规划》,2005年6月完成《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2005年9月完成《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石梅湾威斯汀度假酒店项目选址为石梅湾28号地块,用地性质为C25-宾馆酒店用地,项目选址符合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项目拟建1栋酒店主楼、40栋单体建筑、7座度假公寓,主要设施包括:宴会厅,3个餐厅,3个酒吧/咖啡厅,水疗中心,健康俱乐部,儿童俱乐部,室内外泳池等。本工程总用地108120.116m2,总建筑面积 42327.38 m2。 本建设项目已先施工,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违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

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考试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30题.每题2分) 1 o我国环境问题得社会性原因就是()。 A. 资源低价 B. 环境廉价 C ? 违法成本低 D . 公众环境诉求表达不畅 我得答案: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2。党得十九大报告中指岀,()就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得千年大计。 A . 生态环境保护 Bo 建设美丽中国 C . 建设生态文明 D. 人与自然与谐 我得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3。生态农业就是农、林、木、副、渔各业综合起来得大农业,又就是()综合起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得现代农业。 Ao 农业生产、流通、运输 B. 农业生产、分配、消费 C. 农业生产、加工、销售 D . 农业流通、交换、销售 我得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4.什么就是生态文明得厚重之本? Ao 发展红色 B .

发展褐色 C. 发展黑色 Do 发展绿色 我得答案: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5?生活中,使用哪种电池更环保 A . 可充电电池 B. 課镉电池 C? 干电池 Do 锂电池我得答案:A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6。防腐剂过量属于食品污染得哪一种 A. 原料污染 B. 保鲜生产得污染 C. 制作过程中得污染 D. 生物性污染 我得答案:B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爲壽孑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确保鋤},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A? 2 025 年 Bo 2030 年 C. 2035 年 Do 2O5O 年 我得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8.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其她领域得改革就是()得。 A . —脉相承 Bo 融为一体 C ? 不可分割 Do 相辅相成 我得答案:B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9.下列不属于国家公园基本特征得就是()。 A . 原生态 B。 无污染 C. 国家名义 D . 伴有参观旅游 我得答案:B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10.在党在十八届()全会上明确提出了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实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得总体布局 A. B ? C ? 四 D . 五 我得答案: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11 o作为当代乃至我们长期追求得目标,受到全世界不同制度国家得普遍关注,成为时代潮流 A . 生态文明 B. 生态文化 Co

环保法实施细则

环保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下文是新环保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 电磁波辐射等。②通过规定排污标准,建立环境监测、防污设施建 设三同时,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等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 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 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 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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