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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XX医院

目录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0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1

四、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32 第二部分医疗核心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37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7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38

四、会诊制度 39

五、急诊会诊制度 40

六、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41

七、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41

八、术前讨论制度 43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43

十、查对制度 43 十一、医生交接班制度 46 十二、新技术准入制度 47 十三、病历管理制度 47 十四、分级护理制度 49 第三部分门诊规章制度

一、门诊(急诊)管理制度 50

二、妇科门诊工作制度 51

三、急危重症优先处置制度 52

四、门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3

五、门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58

六、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 59

七、危急值报告制度和流程 61

八、专科交接登记制度 66

九、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67

十、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71

十一、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73 十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制度及流程 74 第四部分计划生育门诊规章制度

一、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78

二、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 78

三、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 80

四、门诊手术室手术人员工作制度 81

五、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81

六、高危节育手术管理制度 81

七、高危手术管理 82

八、危急病人抢救登记制度 83

九、消毒灭菌制度 84

十、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85 十一、门诊计划生育各种登记制度 86 十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的书写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四章技术鉴定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

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罚则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范本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XX医院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0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1 四、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32 第二部分医疗核心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37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7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38 四、会诊制度 39 五、急诊会诊制度 40 六、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41 七、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41 八、术前讨论制度 43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43 十、查对制度 43 十一、医生交接班制度 46 十二、新技术准入制度 47 十三、病历管理制度 47 十四、分级护理制度 49 第三部分门诊规章制度

一、门诊(急诊)管理制度 50 二、妇科门诊工作制度 51 三、急危重症优先处理制度 52 四、门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3 五、门诊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58 六、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 59 七、危急值报告制度和流程 61 八、专科交接登记制度 66 九、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67 十、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71十一、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73 十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制度及流程 74 第四部分计划生育门诊规章制度 一、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78 二、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 78 三、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 80 四、门诊手术室手术人员工作制度 81 五、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81 六、高危节育手术管理制度 81 七、高危手术管理 82 八、危急病人抢救登记制度 83 九、消毒灭菌制度 84

门诊妇科工作制度

门诊妇科工作制度 篇一:妇科门诊工作制度 妇科门诊工作制度 1、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对全科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2、热情接待患者,耐心解答问题,详细询问病史,认真仔细检查,合理应用辅助检查,力求正确诊断,科学合理治疗。 3、科主任除检查指导工作外,重点检查疑难患者的诊断、治疗工作,并组织全科医生对疑难病例进行讨论。特别是重危病例,科主任随时组织抢救,必要时向医务科汇报,组织全院性会议或抢救。 4、坚持医疗原则,做到因病施治,合理、安全、科学地用药,规范书写病历、处方,各项记录完整,注意向患者交代病情和有关事项。 5、建立健全各种登记,资料妥善保存,认真填写卡片,字迹清楚,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6、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细致,严谨,精心施行各项手术,保证手术质量,讲究实效,防治差错,杜绝 1 事故,减少术后并发症。 7、宣传妇幼卫生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妇女五期(经、孕、产、哺、更年期)劳动保护工作,有计划地查治妇女病,开展妇女保健和围产期保健。 8、实行手诊负责制,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随时观察患者,认真查诊,及时治疗。

9、妥善保管各种器械药品、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补充和更换,防止缺少和损坏,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10、做好科内空气、物体表面、地面及医疗废弃物的消毒及处理工作,防止和控制医院内交叉感染,一旦发现传染病患者,立即采取隔离等相关措施。 篇二:妇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妇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一、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应指派一至二名有实践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门诊医务。应保证诊疗质量和诊疗时间。 二、科室派往门诊的医务人员,在医务科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定期进行人员调换,科室应与医务科共同商量。 三、对疑难重症病人二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科主任、主任医师定期出诊时,应解决疑难病例。 2 四、门诊工作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和同情心,关心体贴病人,热情接待,太度和蔼,耐心解答问题。有计划地安排病人就诊,对高烧及重症病人、老弱残及来自远地的病人,应提前安排就诊。做好门诊分诊、导诊、咨询服务和候诊宣传管理工作。 五、对病人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病历,科主任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的负担。 六、妇科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规定一定范围,必须有本院能胜任的医师参加。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亲自操作。 七、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妇产科职责及管理制度

妇产科职责及管理制度 妇产科主任职责 一、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及行政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三、领导本科人员,完成各项保健、医疗、护理工作。 四、按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危重、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等问题。 五、组织全科人员学习、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六、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医疗事故。 七、确定医师轮换、值班、会诊、出诊。组织领导本科对联系的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 八、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高危孕产妇的会诊、转科、转院、手术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九、负责本科人员的业务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十、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妇产科主治医师职责 一、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科一定范围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工作。 二、按时查房,具体参加和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及特殊诊疗操作。 三、掌握孕产妇的病情变化,孕产妇发生病危、死亡或其他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科主任汇报。

四、参加值班、门诊、会诊、出诊工作。 五、主持病房的临床病例讨论及会诊、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决定出院,审签出(转)院病历。 六、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经常检查本病房的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医疗事故。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七、组织本组医师学习与运用国内外先进医学技术,开展孕产期保健期服务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八、担任临床教学,指导进修、学习区师工作。 妇产科住院医师(士)职责 一、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根据工作能力、年限,负责一定数量的医疗工作。新毕业的医师实行3年24小时住院医师负责制。担任住院、门诊、急诊的值班工作。 二、对孕产妇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开写医嘱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同时还要具体实践操作一些必要的辅助检查。 三、书写病历。检查和改正实习医生的病历记录。并负责书写病程记录,及时完成出院小结。 四、向主治医师及时报告诊断、治疗上的困难以及高危孕产妇病情的变化,提出需要转科或出院的意见. 五、对所管孕产妇应全面负责,在下班以前,做好交班工作。需要特殊观察的高危孕产妇,要向值班医师进行床头交班。 六、参加科内查房。对所管孕产妇每天至少上午、下午各查房巡诊一次。科主任、主治医师查房(巡视)时,应详细汇报孕产妇的病情和诊疗意见。其他科会诊时,应陪同诊视。 七、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严防医疗事故。 八、认真学习、运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科学技术,积极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新技术、新疗法,参加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九、随时了解孕产妇思想、生活情况,征求孕产妇及家属对医疗保健护理工作的意见,做好孕产妇的思想工作。 十、在门诊或急诊室工作时,应按门诊、急诊室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XX医院

目录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0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1 四、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32 第二部分医疗核心制度 目录 (4)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婚前保健 (5)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6) 第四章技术鉴定 (8) 第五章行政管理 (9) 第六章法律责任 (10) 第七章附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1) 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实施 (11) 目录 (11) 第一章总则 (12) 第二章婚前保健 (13)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15) 第四章婴儿保健 (17) 第五章技术鉴定 (18) 第六章监督管理 (19) 第七章罚则 (21) 第八章附则 (2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2) 目录 (22)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33) 第二部分医疗核心制度 (38) 一、首诊负责制度 (38)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9)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40) 四、会诊制度 (40) 五、急诊会诊制度 (41) 六、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42) 七、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43) 八、术前讨论制度 (44)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45)

十、查对制度 (45) 十一、医生交接班制度 (47) 十二、新技术准入制度 (48) 十三、病历管理制度 (49) 十四、分级护理制度 (50) 四、门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60) 五、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 (62) 一、口头医嘱制度 (62) 六、危急值报告制度和流程 (63) 七、专科交接登记制度、交接程序和身份识别措施 (68) 八、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及重点环节的流程程序 (69) 九、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73) 十、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76) 十一、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制度及流程 (77) 一、组织领导 (77) (一)成立沈阳市和平区中心医院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77) (二)成立沈阳市和平区中心医院疾病应急救助医疗分队,人员名单如下: (78) 四、工作流程 (79) 五、工作要求 (79) 第四部分计划生育门诊规章制度 (80) 一、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80) 二、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 (80) 三、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 (82) 四、门诊手术室手术人员工作制度 (83) 五、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83) 六、高危节育手术管理制度 (83) 七、高危手术管理 (84) 八、危急病人抢救登记制度 (85) 九、消毒灭菌制度 (86) 十、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87) 十一、门诊计划生育各种登记制度 (88) 十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的书写 (88) 第三部分门诊规章制度 一、门诊(急诊)管理制度 50 二、妇科门诊工作制度 51 三、急危重症优先处置制度 52 四、门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3 五、门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58 六、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 59 七、危急值报告制度和流程 61 八、专科交接登记制度 66

妇产科管理制度

妇产科工作制度 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在科室副主任和科护士长协助下,对全科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_、妇产科包括妇、产、计划生育三个大组。妇产科是保障妇女及新生儿的健康、帮助妇女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的专业科室。 _、各级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和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防病和计划生育知识。门诊和病房各个岗位,都应对病人和家属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细心询问、检查,力争早诊断,早治疗,早日痊愈出院。 _。在一般检查治疗方法能诊治的情况下,不开特殊检查,不开大处方,节约患者医疗费用,对疑难病例,应通过共同会诊讨论和必要的设备检查,早日确诊,恰当治疗。 _、科主任每周上门诊一次,大查房一次。除检查指导工作外,重点检查疑难病人的诊断、治疗工作,并组织全科医生对疑难病例进行讨论。特别是重危病例,科主任随时组织抢救,必要时向上级汇报,组织全院性会诊或抢救。 _、各组组长(一般为副主任医师)负责本组医生的工作安排,指导、检查本组医疗工作,每周查房一次,随时组织组内人员抢救重危病人,必要时向主任汇报。…… 产房工作制度 _、产房实行__小时值班制。值班医生、助产师(士)、护士不得擅自离开产房。_、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一般产妇在临产室待产。遇有容易污染或患有传染病的产妇,应送隔离产室. _、工作人员进入产室,必须穿戴产房专用的帽子、口罩、鞋和工作服。 _、检查产妇后要洗手。接产和手术时常规刷手、泡手,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_、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产妇,严密观察产程。产妇在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立即处理。 _、产房应设有产程中所必需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留,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_、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测血压,听胎心,并做记录、签字。 _、产房每月大扫除、封闭消毒一次,并定期做细菌培养,器械每周全部消毒一次。 _、接产后,接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产程、临产、新生儿和出生证等记录。__、产妇生产后留分娩室观察一小时,无特殊情况可退回病房。 __、婴儿出生后按常规进行检查,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并系好手条,盖足印,认真核对,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中医门诊规章制度

中医门诊工作制度 一、中医门诊应以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学遗产为宗旨,积极搞好门诊工作。 二、就诊病人必须先挂号,按照先后顺序就诊,老年病员可优先就诊。热情接待病人,耐心解答问题,详细询问病史,全面仔细检查,力求正确诊断,治疗措施得力,必要时转上级医院诊治。 三、根据理、法、方、药的原则,认真书写中医门诊病历,病历记载要完整、准确、整洁,要签全名。诊断、治疗以中医方法为主,必要时可请西医协助,并详细向病人交代病情及注意事项 四、实行首诊负责制,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坚持医疗原则,按规定出具医疗证明。 五、讲究医德,仪表端正,衣帽整齐,室内整洁,做好科内安全,防火,防盗工作。做好科内空气,物体表面,地面及医疗废弃物的消毒及处理工作,防止和控制医院内交叉感染,一旦发现传染病人,立即采取隔离等相关措施。 六、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七、积极弘扬中医的特长,如针灸、推拿、理疗、妇科等,设专科门诊方便群众就医。 八、院外处方,原则上不转抄,只能供参考。医师未见患者,一概不得开处方和抄方。 九、对于特殊的煎药方法及服药时间,医师要向患者交代清楚,并在处方上注明。 十、在弘扬中医特长的同时,有选择地吸收和应用西医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中西医结合治病的新路子。

中药房工作制度 中药房调剂工作人员应有药士以上或经过系统训练的具有一定药物知识的人员担任,根据有处方权的医师(士)签署的正式处方配方。 二、中药房人员本人及家属的处方需有其他中药人员调配。 三、药房调配严格执行“四查十对”。 调配前要认真审查处方中的病人姓名,年龄,性别,药名,用量,剂量,服法,配伍,禁忌,以及是否计价交费(记账)无误后,方能调配,如有疑问必须找处方医生问明,并及时更正,签名后再予配方。对有配伍禁忌以及超量处方,药房人员要主动与处方医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调配。 配方过程中药房人员工作时要严肃认真,精神集中,不得估计取药。调配完成后要专人复核,复核要遵循“处方对小票,小票对药品”,无误后,方可发药。

妇产科管理制度

环境管理制度 一、院内整洁、卫生,有健全的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二、门诊、住院部布置符合保健院的格局,有醒目的妇幼卫生宣传阵地。 三、保健院环境幽静美观,有与全院占地面积相适应的绿化带。 四、门诊、病房秩序良好,做到整洁、安静、舒适、安全,病房细菌含量符合卫生学标准。 五、门急诊、病房等保健医疗区禁止吸烟。 六、院内厕所管道通畅,消毒保洁。 七、污水、污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排放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待产室及产房管理制度 一、产妇临产住院,工作人员介绍爱婴医院常规,并进行有关母乳喂养好处及管理的强化教育。 二、对无母乳喂养禁忌症者,不允许携带婴儿奶粉、奶瓶、奶头入院。 三、产程中鼓励产妇吃高营养食物及补充足够水分,以增强体力,准备产后哺乳。 四、新生儿娩出后,擦干皮肤,清理呼吸道,处理脐带后,正常新生儿在生后30分钟内即抱放在产妇胸前行皮肤接触,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继续协助新生儿吸吮,观察觅食、吸吮、吞咽情况,有异常情况未能进行早接触、早吸吮的新生儿,应在分娩记录中注明原因,实施皮肤接触中要注意保暖。 五、剖宫产术后可行母、婴面颊皮肤接触。进入母婴同室,产妇有应答反应者30分钟内正规进行皮肤接触、早吸吮,皮肤接触至少持续30分钟。 六、对早产、轻度窒息新生儿,由儿科医师决定早接触和早开奶时间。 七、不宜早接触、早吸吮的指征: 1.新生儿重度窒息、产伤或其他合并症,经新生儿复苏抢救后需送高危新生儿病房继续抢救或观察者。 2.高危母亲抢救者。

3.剖宫产母亲麻醉未清醒者。 4.有母乳喂养禁忌症者。 5.34周及以下的早产儿,吸吮、吞咽不协调者。

最新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天津西青保康医院医院妇科工作制度 及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妇科医师岗位职责 (一)、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完成医院所交给的各项任务,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领导本科人员,对病员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完成医疗任务。 4、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5、负责组织全科职工的再教育工作,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6、定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危重疑难病例诊断治疗上的问题,定期检查门诊、流产室、病房工作。 7、确定医师轮转、值班和内科工作的安排,加强病房的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有关本科对挂钩医疗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8、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9、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10、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11、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二)、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养与理论提高工作。 2、定期查房并亲自参加指导急、重、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和治疗。 3、定期参加门诊工作,根据科内安排,参加会议、出诊。 4、指导本科下级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基本功训练。 5、掌握本科范围内的国内外学术动态,不断吸收、运用新技术指导临床实践。 6、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7、副主任医师参照主任医师职责执行。 (三)、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和主任、副主任医师指导下进行医疗、教学及科研工作。 2、每日查房,带领并指导住院医师进行医疗、教学及科研工作。 3、掌握病情变化,对危重、死亡医疗事故或其它主要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科主任汇报。

妇产科门诊岗位职责

妇产科门诊岗位职责 【篇一:产科岗位职责】 产科岗位职责 产科主任职责 一、在院长领导下,完成医院所交给的各项任务,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行政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三、领导本科人员,对病员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完成医疗任务。 四、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 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五、负责组织全科职工的再教育工作,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 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六、定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危重疑难病例诊断治疗上的问题,定 期检查产房、新生儿室工作。 七、确定医师轮转、值班和内科工作的安排,加强病房的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有关本科对挂钩医疗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八、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 床病例讨论。 九、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 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十、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十一、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产科主任、副主任医师职责 一、在科主任的领导下,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养与理论提高工作。 二、定期查房并亲自参加指导急、重、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和 治疗。 三、定期参加门诊工作,根据科内安排,参加会议、出诊。 四、指导本科下级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基本功训练。 五、掌握本科范围内的国内外学术动态,不断吸收、运用新技术指 导临床实践。 六、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七、副主任医师参照主任医师职责执行。

妇产科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妇产科质量管理制度 一、妇产科住院设置待产室、产房、隔离产床、危重病人抢救室、婴儿洗澡间、处置室、母婴同室 二、妇产科工作人员资质(1)妇产科医生均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护理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均需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助产工作必须由助产专业人员承担。(4)各类各级人员配置以所开展的服务项目、服务工作量及床位相适应。 三、建立健全产妇产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包括产科工作制度、产科门诊工作制度、高危妊娠门诊工作制度、宣教室工作制度、待产室工作制度、产房工作制度、隔离产房工作制度、婴儿洗澡间工作制度、重症监护室工作制度、爱婴医院工作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产儿科医生双查房制度及病历书写制度、病案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妇产科科工作人员职责包括产科主任职责及产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责和产科主治医师、住院总医师、住院医师;助产人员职责;母婴同室医生职责,母婴同室责任护士职责。 四、建立健全妇产科登记包括妇产科门诊登记;高危妊娠门诊登记;门诊手术登记;产科出、入院登记;接生登记;重危抢救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出生缺陷登记;病案讨论登记;差错事故登记。 五、建立健全抢救程序包括产科失血性休克抢救程序;DIC 抢救程

序;羊水栓塞抢救程序;子痫抢救程序;新儿生窒息复苏程序、心肺、脑复苏程序。 六、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和产科技术工作规范妇产科病历书写实行格式化。妇产科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产程图、产程记录、护理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及体温单、医嘱单等均应项目填写齐全,内容规范,按时完成。病理和手术病人均须书写完整的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病案讨论记录和术前讨论记录及会诊记录等,严格履行病情告知制度,签写医患协议书。新生儿病历包括体温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新生儿记录、查房记录及各种检查报告单。妇产科工作规范按照产房管理,母婴同室管理和危重病人抢救诊疗常规执行。技术医生和护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项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强化妇产科危重病人的监护、处理技能,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妇科工作制度

妇科工作制度 1.在院长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科室工作。 2.热情接待患者,耐心解答问题,详细询问病史,认真仔细检查,合理应用辅助检查,力求正确诊断,科学合理治疗。 3.科主任每周查房不少于1次。除检查指导工作外,重点检查疑难患者的诊断、治疗工作,并组织全科医生对疑难病例进行讨论。特别是重危病例,科主任随时组织抢救,必要时向医教科汇报,组织全院性会诊或抢救。 4.主管医师每日带领下级医师查房一次,主持或指导住院医师对本组患者进行治疗或手术,有困难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科主任。 5.住院医师每日上午、下午各查房一次。值班时,接班后加查病房一次,直接诊治患者和书写各种医疗文件,并向主管医师报告,请主管医师指导有困难的技术操作或由主管医师直接操作。 6.坚持医疗原则,做到因病施治,合理、安全、科学地用药,规范书写病历、处方,各项记录完整,注意向患者交待病情和有关事项。建立健全各种账册,资料妥善保存,认真填写卡片,字迹清楚,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7.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细致,严谨、精心施行各项手术,保证手术质量,讲究实效,防止差错,杜绝事故,减少术后并发症。 8.宣传妇幼卫生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妇女五期( 经、孕、产、哺、更年期 )劳动保护工作,有计划地查治

妇女病,开展妇女保健和围产期保健。 9.实行首诊负责制,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随时巡视患者,做到随喊随到,认真查诊,及时治疗。 10.妥善保管各种器械药品,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补充和更换,防止缺少和损坏,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11.做好科内空气、物体表面、地面及医疗废弃物的消毒及处理工作,防止和控制医院内交叉感染,一旦发现传染病患者,立即采取隔离等相关措施。

妇产科各岗位职责

妇产科职责 产一 一、妇产科医师岗位职责 (一)、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完成医院所交给的各项任务,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领导本科人员,对病员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完成医疗任务。 4、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5、负责组织全科职工的再教育工作,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6、定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危重疑难病例诊断治疗上的问题,定期检查产房、新生儿室工作。 7、确定医师轮转、值班和内科工作的安排,加强病房的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有关本科对挂钩医疗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8、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9、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10、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11、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二)、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养与理论提高工作。 2、定期查房并亲自参加指导急、重、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和治疗。 3、定期参加门诊工作,根据科内安排,参加会议、出诊。 4、指导本科下级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基本功训练。 5、掌握本科范围内的国内外学术动态,不断吸收、运用新技术指导临床实践。 6、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7、副主任医师参照主任医师职责执行。 (三)、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和主任、副主任医师指导下进行医疗、教学及科研工作。 2、每日查房,带领并指导住院医师进行医疗、教学及科研工作。 3、掌握病情变化,对危重、死亡医疗事故或其它主要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科主任汇报。

妇产科门诊规章制度、诊疗常规.doc

妇产科门诊规章制度、诊疗常规1 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妇产科门诊规则制度及诊疗常规目录 门诊工作制度(4) 妇产科门诊工作制度(4) 妇科门诊工作制度(5) 产科门诊工作制度(6)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7) 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8) 妇产科主任工作岗位职责(8) 妇产科副主任医师工作岗位职责(9) 妇产科主治医师工作岗位职责(10) 妇产科住院医师工作岗位职责(11) 助产士工作岗位职责(11) 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制度(12) 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制度(12) 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14)

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14) 手术室工作制度(15) 手术室工作制度(15) 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16) 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18) 门诊手术室手术人员工作制度(18) 药品管理制度(包括常用、特殊、急救药品) (19) 药品管理制度(19) 急救药品管理制度(20) 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制度(22) 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制度(22) 仪器管理制度(23) 诊疗仪器设备管理制度(23) 消毒隔离制度(25) 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25) 消毒隔离制度(26) 患者知情选择查对制度(27)

患者知情选择查对制度(27) 高危手术管理制度(29) 高危手术管理(29) 转诊制度(30) 转诊制度(转科、转院制度)(30) 并发症评审制度(31) 并发症评审制度(31) 信息登记、统计、质控、上报制度(32) 信息登记、统计、质控、上报制度(32) 计划生育死亡病例报告制度(33) 计划生育死亡病例报告制度(33) 计划生育并发症及死亡病例评审制度(34) 计划生育并发症及死亡病例评审制度(34) 各类登记、处方、病历书写制度(35) 门诊计划生育各种登记制度(35) 处方制度(35) 病历书写制度(38)

妇产科管理制度

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 1、早孕检查:村妇幼保健员通过了解所辖范围的已婚育龄妇女疑有早孕者,督促在停经12周内到乡镇卫生院做早孕检查,并建立《南县孕产妇保健手册》。 2、产前检查:孕妇于村、乡、县各级医院保健单位进行至少5次产前检查,高危妊娠者应于乡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进行,并酌情增加检查次数。凡可能分娩出生缺陷儿者,应在孕20—24周前尽早明确诊断,必要时终止妊娠。 3、住院分娩:要求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住院分娩。 4、产后访视:至少3次,正常分娩的产妇由村妇幼保健员承担,高危妊娠或难产分娩的产妇由乡级妇幼专干承担。要求于产妇出院后3天内、及产后第7天、14天、28天进行,并填写和回收《南县孕产妇保健手册》。 5、产后健康检查:村妇幼保健员督促产妇和婴儿于产后42—56天,到乡镇卫生院或县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受产后母婴健康检查。

高危范围及评分标准 注:1、同时两项以上者,其分数累加; 2、分级标准:轻:5分,中:10分—15分,重≥20分。

围产保健管理制度 一、由主管领导牵头,产科、儿科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围产保健质量管理小组。成员基本固定,定期开展活动。 二、妇产科六诊要按《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做好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填写《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督促初次检查的孕产妇到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 三、对产前检查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在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封面用红笔表明高危妊娠,做好高危因素的初评分和复评分工作。同时填写《高危妊娠监护卡》。并上报县妇幼保健院,由县妇幼保健院医师取卡后,进行专案登记和定期检查监护。对于流动人口中的高危孕妇,必须填写高危孕妇管理委托书,寄给孕产妇所在地防保站,由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 四、产房、病房医师或助产干要在《保健手册》中认真填写分 娩记录,并督促其家属在7天内将《保健手册》送交户口所在地的防保站,以便及时进行产后视访。 五、凡在围产死亡《指孕周28周的死胎,死产及产后七天内新生儿死亡》,妇产科和新生儿科要负责填写,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表,并做到不缺项、漏项、居住地址中要填写清楚母亲户口所在地,以便核对落实。 六、凡有孕产妇死亡(指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内),医院须填写湖南省孕产妇死亡登记卡,并在24小时之内向据地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同时提供孕产妇死亡的全部原始病历,接受核实调查。 七、建立健全孕产妇、围产死亡评审制度,定期进行孕产 妇、围产儿死亡评审。 八、按时参加市、县围产协作组会议和活动,如无特殊情 况不得缺席。 九、帮助产妇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奶,鼓励按需哺乳,实行 母婴同室,做好母乳喂养的宣传指导。 十、开展不同形式的围产保健宣传活动,举办孕期保健知 识讲座,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能力。

妇产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各项规章制度

妇产科基地各项制度 妇产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制度 为更好落实我院妇产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工作,保证培训质量,培养合格的妇产科医师,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内容 1、妇产科医师培训模式:妇产科住院医师培训时间为 3 年,第一阶段为通科轮转1 年,主要在二级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进行轮转(心血管内科、胃肠外科、麻醉科、新生儿科、泌尿外科),第二阶段专科培训2 年,在妇科、产科、门诊进行服务锻炼,提高临床技能。 2、妇产科医师培训目标:通过全面、正规、严格的妇产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使受训者在完成培训后达到妇产科方向低年资主治医师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1)掌握相关二级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二级学科知识,了解国内外相关二级学科的新进展,并能运用于实际工作。 (2)有妇产科方向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较熟练地掌握本妇产科方向三级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妇产科常见病及多发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并能担任指导妇产科本科生的教学工作。 (3)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二级学科的外文书刊,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 (4)具备良好的从医所需的人文综合素质。 (5)在第一阶段第 2 年培训期间,应参加妇产科医学教研室组织的《妇产科学》《诊断学》体格检查实践(小班)课教员选拔考核,择优选出示范教员担任妇产科本科生实践课教学工作。 (二)培训要求 1、综合素质要求: (1)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对医疗技术精益求精的科学态度。 (2)“关怀服务”的职业理念和优良的医德医风。 (3)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 (4)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2、基本理论及临床技能要求:依照各二级学科的《培训大纲》要求执行。 3、专业外语:以自学为主,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 4、科研能力: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培养一定的科研能力,第一阶段应完成至 少一篇文献综述或个案分析报告。 妇产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考核制度 (一)日常考核及记录

妇产科岗位职责样本

妇产科岗位职

责 宜兴市红塔医院 妇产科岗位职责 一、妇产科医师岗位职责 (一)、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完毕医院所交给各项任务,负责本科医疗、教学、科研、防止及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本科工作筹划,组织实行,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报告。 3、领导本科人员,对病员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完毕医疗任务。 4、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并及时解决差错事故。 5、负责组织全科职工再教诲工作,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

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6、定期查房,共同研究解决危重疑难病例诊断治疗上问题,定期检查产房、新生儿室工作。 7、拟定医师轮转、值班和内科工作安排,加强病房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关于本科对挂钩医疗单位技术指引工作。 8、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病员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9、领导本科人员业务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10、协助做好筹划生育工作。 11、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工作。 (二)、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纯熟掌握本专业技术原则,指引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养与理论提高工作。 2、定期查房并亲自参加指引急、重、疑、难病例诊断、急救和治疗。 3、定期参加门诊工作,依照科内安排,参加会议、出诊。 4、指引本科下级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有筹划地开展基本功训练。 5、掌握本科范畴内国内外学术动态,不断吸取、运用新技术指引临床实践。 6、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7、副主任医师参照主任医师职责执行。 (三)、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和主任、副主任医师指引下进行医疗、教学及科研工作。 2、每日查房,带领并指引住院医师进行医疗、教学及科研工作。

妇产科岗位职责

妇产科岗位职责

宜兴市红塔医院 妇产科岗位职责 一、妇产科医师岗位职责 (一)、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完成医院所交给的各项任务,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领导本科人员,对病员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完成医疗任务。 4、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5、负责组织全科职工的再教育工作,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6、定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危重疑难病例诊断治疗上的问题,定期检查产房、新生儿室工作。 7、确定医师轮转、值班和内科工作的安排,加强病房的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有关本科对挂钩医疗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8、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9、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10、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11、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二)、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养与理论提高工作。 2、定期查房并亲自参加指导急、重、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和治疗。 3、定期参加门诊工作,根据科内安排,参加会议、出诊。 4、指导本科下级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基本功训练。 5、掌握本科范围内的国内外学术动态,不断吸收、运用新技术指导临床实践。 6、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7、副主任医师参照主任医师职责执行。 (三)、主治医师职责

妇科检查室规章制度

妇科检查室规章制度 【篇一:妇检室工作制度】 妇检室工作制度 1、关心体贴受检者,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 2、对受检者要认真进行检查,记录要完整、整洁、规范。对疑难问题不能确诊的,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 3、检查器械要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4、尊重受检者隐私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受检者隐私。 5、妇检室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及优生优育知识。 【篇二:妇产科制度】 妇科工作制度 一、完成妇科疾病的诊治和计划生育各项诊疗和手术。 二、配合保健科、社区站做好妇科常见病的防治、普查和五期保健的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安全,防止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五、积极开展新疗法,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六、做好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提高社区妇女健康水平。 妇保医生职责 - 一、在区级公共卫生业务管理机构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辖区内保健工作。 二、开展保健工作时,必须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举止大方,维护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 三、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深入民政部门,下村入户,及时掌握新婚女青年名单及育龄女孕情,做好早孕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产后42—56天的健康检查工作,指导孕期及产褥期卫生、母乳喂养、自我保健等知识。 四、组织、配合做好孕28周以上孕妇的高危筛查工作。

五、对高危孕妇要按《萧山区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专册登记及时高危评定,重度高危孕妇即时填写重度高危报告单3天内上报区妇保院妇保科,并转上一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必要时陪送。对辖区内高危孕妇应做到底子清、情况明,超过预约日期未就诊者要及时催诊,一般不超过3-7天。 六、做好孕妇产前筛查的宣教、预约转诊、随访等管理工作。 七、掌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孕情,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登记、上报、系统管理工作。 八、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有计划地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和妇女常见病预防知识讲座。 九、每月举办孕妇学习班一期以上,每位孕妇参加两次(孕早期、孕中期各一次)孕妇培训班,做到备课认真,有书面材料。 十、板报每月一期,广播稿每月一篇,积极宣传妇女生殖健康保健知识。 十一、做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活产漏报调查的组织发动上报工作。 十二、做好疫情报告、高危孕产妇报告、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新生儿破伤风报告等规定及时填报相关部门。 十三、按时参加妇保例会,及时收集汇报近期妇保工作动态,并将会议精神传达给院长及科内妇保医生;上报各类报表及时、正确、完整。 十四、按时参加村妇保网会议,定期开展妇女保健知识培训,年底进行村各项妇保指标考评, 有书面资料。 十五、《孕产妇保健册》、《高危孕妇登记簿》、《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簿》等原始资料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妥善保管,并随时接受检查,12月底前做好有关妇保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十六、做好妇保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妇保院。 十七、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及学术活动,不断更新知识,不断提高妇女保健服务技术水平,更好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为了实施“母亲安全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确保母婴安康,制定以下制度:

2021年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欧阳光明(2021.03.07) XX医院 目录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0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1 四、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32 第二部分医疗核心制度 37 38 39 40 41 41 43 43 43 46 47 47 49 第三部分门诊规章制度 一、门诊(急诊)管理制度 50 二、妇科门诊工作制度 51 三、急危重症优先处置制度 52 四、门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3 五、门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58 六、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 59 七、危急值报告制度和流程 61 八、专科交接登记制度 66 九、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67

十、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71 十一、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73 十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制度及流程 74 第四部分计划生育门诊规章制度 一、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78 二、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 78 三、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 80 四、门诊手术室手术人员工作制度 81 五、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81 六、高危节育手术管理制度 81 七、高危手术管理 82 八、危急病人抢救登记制度 83 九、消毒灭菌制度 84 十、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85 十一、门诊计划生育各种登记制度 86 十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的书写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妇产科门诊规章制度、诊疗常规资料

妇产科门诊规章制度、诊疗常规

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妇产科门诊规则制度及诊疗常规

目录 门诊工作制度 (5) 妇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5) 妇科门诊工作制度 (6) 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7)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8) 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9) 妇产科主任工作岗位职责 (9) 妇产科副主任医师工作岗位职责 (10) 妇产科主治医师工作岗位职责 (11) 妇产科住院医师工作岗位职责 (12) 助产士工作岗位职责 (13) 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制度 (14) 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制度 (14) 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16) 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16) 手术室工作制度 (17) 手术室工作制度 (17) 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 (18) 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 (20) 门诊手术室手术人员工作制度 (20) 药品管理制度(包括常用、特殊、急救药品) (21) 药品管理制度 (21) 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22) 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24) 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24) 仪器管理制度 (25) 诊疗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5) 消毒隔离制度 (27) 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27) 消毒隔离制度 (28) 患者知情选择查对制度 (29) 患者知情选择查对制度 (29) 高危手术管理制度 (31) 高危手术管理 (31) 转诊制度 (32) 转诊制度(转科、转院制度) (32) 并发症评审制度 (33) 并发症评审制度 (33) 信息登记、统计、质控、上报制度 (34) 信息登记、统计、质控、上报制度 (34)

计划生育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35) 计划生育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35) 计划生育并发症及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36) 计划生育并发症及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36) 各类登记、处方、病历书写制度 (37) 门诊计划生育各种登记制度 (37) 处方制度 (38) 病历书写制度 (41) 随访工作制度 (44) 随访工作制度 (44) 宣传教育制度 (46) 宣传教育制度 (46) 宣传教育制度(母乳喂养好处) (46)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48)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48) 技术考核制度 (50) 技术考核制度 (50) 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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