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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京财绩效39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京财绩效39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京财绩效39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08-03-17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实施日期】2008-03-17

【法规类别】独立自发文【文号】京财绩效〔2008〕397号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第36号部长令),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36号部长令),结合北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但不能随意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性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弥补经费不足的一种经济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国有

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约定,以单位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举办经济实体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

事业单位不得为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进行担保。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应采用招标等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予以实施。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从严审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审批手续时,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分别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出租、出借应按要求提供的资料:

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及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5.产权登记证;

6.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7.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对外投资、担保应按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1.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5.能够证明实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6.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以及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7.产权登记证;

8. 对外投资、担保使用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对外投资、担保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9.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国有资产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国有资产出租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出租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屋的出租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屋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必须在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内进行,进行充分的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包括专人负责,财务单独记账等,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十条行政单位各项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各项国有资产使用收益,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同时按照部门预算的

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签订的有关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协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有关项目认真进行清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后,可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单位的预算安排及资产配备上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监督,完善管理制度,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制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行政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财政全额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执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办发[2007]21号)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此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 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吉财国资[2017]88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国资〔2017〕88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资产管理实际,制定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6日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 1.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或热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文件 财行[2009]567号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

(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个别事项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和驻外机构,有关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审批事项,按照《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一式三份)。 (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央行政单位无偿出借资产的,应从严

201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提纲(最新整理)

附件3 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 提纲 注:正式分析报告内容可以包含但不限于本参考格式中的内容。各地、各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把握报告重点,认真起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

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提纲 (行政事业单位参考格式) 为贯彻落实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现对我单位本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说明本单位性质、财务隶属关系、资产管理部门(岗位)设置情况、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单位人员情况、预算收支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 (一)分析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其中,资产构成情况应包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占资产总额比例情况,固定资产占比中应包含房屋、专用设备、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占固定资产总额比例等主要指标分析(可用饼图、柱图、折线图和表格)。对资产总量中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和受托代理资产情况应单独进行反映。 (二)分析本单位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情况。其中,资产配置情况应包含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增长率、无形资产增长率、人均占有办公室使用面积、人均占有大型设备数量、有土地证的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比等主要指标分析;资产

使用情况应包含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分别占资产总额比以及资产有偿使用效益等主要指标分析;资产处置情况应包含本期处置资产价值占资产总额比等主要指标分析(可用饼图、柱图、折线图和表格)。同时,应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情况,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分析本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或其他非经营性取得的收益情况。其中,对外投资收益情况应说明本单位对外投资涉及的单位户数、股权比例等情况;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应说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占用费收入情况;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应简要说明主要收入情况。 (四)分析本单位资产总体绩效情况。包括单位资产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资产存量盘活和共享共用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一)主要举措。全面反映本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效和亮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有关要求情况,改革和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征收情况,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效果情况,提高资产运行绩效和信息化建设等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4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 (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 (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 期】 2008-03-17 【颁布单 位】北京市财政局 【实施日 期】 2008-03-17 【法规类别】独立自发文 【文 号】 京财绩效〔2008〕397 号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第36号部长令),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36号部长

令),结合北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但不能随意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性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弥补经费不足的一种经济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约定,以单位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举办经济实体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说明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说明 1.概述 根据苏财资【2014】69号、苏教规【2011】2号及苏教材【2016】13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学校在确保自身需要、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下,由学校职能部门牵头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公示后,学校按规定组织实施,该流程为授权出租出借。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 万元以上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须经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学校按规定组织实施,该流程为非授权出租出借。本功能主要用于执行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流程管理,系统会根据填写的出租出借资产价值与数量/面积判断流程为授权还是非授权,流程执行完成后,可查询出租出借单据和出租出借明细。 2.流程介绍 2.1非授权出租出借 非授权出租出借流程涉及人员角色为出租出借管理员、资产处负责人、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及教育厅审批人。操作流程图如下:

操作步骤: 1、以出租出借管理员的身份登进系统,点击主页的【资产非授权出租出借】或点击【我 的工作】→【待办】→【发起新工作流】→【资产非授权出租出借】来新建资产出租出借申 请单。 2、新建单据后,需填写单据上的申报文号、经办人、经办人职务、经办人电话、拟租 借期限、出租出借原因、评估中介机构、申报明细及资产处负责人等信息;另外需在【备案 材料】中上传书面申请、审批表、可行性论证报告、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四项材料。填写和 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资产处负责人处。示例图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国有资产运行程序 我县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资产清查、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等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现将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我县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政局内部专门设立国资股负责管理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单位占用使用、财政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总体思路,通过制定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三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建立了“单位申请—政府(财政)批准—财政拨款—政府采购(或构建)—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收益收缴”的业务流程。 二、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运行程序 (一)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与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工作相结合,国家投资项目经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或政府采购物质供货后,将批复决算或物质采购的情况同时通知国资股,由国资股及时监督单位将已完工程或采购物质记入固定资产。 (二)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摸清家底,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去年我们对全县124个单位展开了国有资产全面清查工作。清查过程中,首先让单位自查,并把自查结果上报财政局,采用深入到每个单位对会计账簿与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核对、询问的方式,查看固定资产是否帐账相符、账卡相符、帐实相符。采取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对资产闲置、处置数量较大的单位及单位的大宗资产(如车辆、房屋及土地)进行重点清查,对土地、房屋建筑物采取现场测量与查看相关产权证件相结合,进行重点核实。通过清查,我们掌握了相关单位资产的具体情况,使单位的资产真正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为处置、出租或调剂闲置资产提供了依据。 (三)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的步署,我们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要求资产占有单位结合推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总账、明细账、台账和卡片账,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四)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做好对闲置资产的管理工作。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生国有资产调拨、转让、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问题,以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按照“单位申请、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的程序办理。在发生国有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资产评估,在审计或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竞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协议转让。对产权不明确的,先进行产权界定,在未明确产权归属前不得擅自处理。在办理房产、车辆过户、工商登记、土地出让手续时,未出具政府或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证明材料,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 (五)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我县印发了《沽源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 1 / 9 精品文档 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个别事项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和 2 / 9 精品文档 驻外机构,有关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审批事项,按照《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

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 出借收入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 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借鉴! 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 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直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补偿赔偿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出租、出借国有

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收入包括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省直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无偿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处置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 第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缴纳情况。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附件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进行审批。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 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财资[2019]17号(附件)(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事单位”,资产归上级统一管理的行事单位除外)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对外出租获得收益的行为。 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其他行事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事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事单位占有、使用或代政府管理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行事单位出租出借的资产应是闲置的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本级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行事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负责本部门所属行事单位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行事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等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并对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承担因提供材料错误而产生的有关责任。 行事单位在收到区财政局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或变更出租出借资产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选择题 1.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职能的政 府部门是()。 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 2.下列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表述不正确的是()。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所有权属于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3.下列不属于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方式的是()。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容的是()。 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对外借款/ 5.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是()。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财政部门/ 各级工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6.事业单位的下列情形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是(?)。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合并、分立、清算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7.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8.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属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是()。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外部监督 9.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0.下列行为中,行政单位不需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是()。 取得的没有原始凭证的资产拍卖、有偿转让国有资产 无偿转让国有资产/ 置换国有资产 11.行政单位不包括()。 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部队/ 12.下列不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是()。 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 / 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1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于政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该部门为()。 上一级财政部门上一级政府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本级政府 14.下列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说法正确的是()。 税务局令38号财政部令35号财政部令36号/税务局令37号 15.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经过审核 批准,该审核批准部门为()。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国资部门税务部门 16.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下列有关其主要职责表 述不正确的是()。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负责审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1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下列规定正确的是()。 对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处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车辆由占有、使用单位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在办理土地处置手续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进行前置性审批 房屋建筑物根据市政建设规划要求需拆迁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批复 18.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 占有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XX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防范租赁业务风险,实现租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租赁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经批准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管理权的土地、房屋、场地、船舶、车辆、设施设备和其他可以通过经营、实现收益的固定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固定资产出租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固定资产租赁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划分,船舶、车辆、设施设备租赁由XX处负责归口管理,除此之外的其它固定资

产租赁由XX处负责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司固定资产租赁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所属各单位依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具体租赁行为; (二)负责受理固定资产租赁申请和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对租赁申请方案进行评审并报公司审批; (三)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的出租人,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固定资产租赁的申请和报备; (二)负责实施具体租赁行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租金等费用; (三)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后的安全等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 (四)按照规定管理固定资产租赁收益。 第八条公司XX处、XX在固定资产租赁活动中履行监察职能,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资产租赁管理 第九条根据所出租资产状况和租赁情况,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实行申报制和备案制。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出租下列资产实行申报制,应当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一)所出租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的; (二)年租金50万元以上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下面是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全文如下,敬请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规范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92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及《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公用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是指本单位所辖范围内产权属于本单位并经本单位同意出租出借的沿街公用房及校园内为师生工作、生活提供服务的公用房(含临时性用房)。 第三条公用房的出租出借,需在优先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任务,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校园治安秩序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 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出租出借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本单位公用房实施出租出借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单位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出租出借的审批; (三)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规范管理; (四)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出租出借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承租承借方(以下简称承租方)应按协议规定向本单位按时交纳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七条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收费标准根据出租出借公用房的数量及质量、资产的属性等因素确定,以占用建筑物及土地的面积为基本核定依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等依照市场价

格水平共同核定。具体缴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为保证本单位校园秩序、支持本单位校办产业发展,本单位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暂委托本单位资产经营公司和后勤集团管理。原则上沿街出租出借公用房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校园内出租出借公用房(含临时性用房)委托后勤集团管理。 第九条本单位授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本单位与资产经营公司和后勤集团签订出租出借公用房委托协议。 第十条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委托管理的出租出借公用房的面积; (二)委托管理的出租出借公用房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收费标准及应向本单位交纳的总额; (三)委托管理的年限。 第十一条出租出借公用房所发生的水、电、暖、气、物业、通讯及日常维护修缮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二条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毁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因本单位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对出租出借公用房调整或拆除时,本单位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方,由承租方负责清空房屋,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单位补偿。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出租出借公用房损毁和造成承租方损失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出租出借公用房不得用于抵押和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调查汇报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调查汇报篇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西安市灞桥区关于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报告汇总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专项负责 组长:何志静 副组长:董江涛周宝平 成员:王根基张水利薛锋张峻峰薛飞 二、自查内容 1.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灞桥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清查、登记、上报制度,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总帐及明细账簿,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明确责任并履行好职责。 2、制度建立情况:我校建立了《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办公用品采购、保管、支领制度》。 3 资产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残值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无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现象。 4、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我校与西安警察护卫学校的租赁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约。我校与五鼎联合钢筋机械公司签订了一年合同,出租面积平米,年租金万元。我校的资产出租按规定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签订出租合同;出租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三、自查时间 XX年5月27日-29日 四、自查汇总 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 自查,我校无国有资产(土地、房屋)对外出租、出

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 学校分配至各处级单位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在满足教学、科研、行政、服务、公共活动等需要的情况下,可视资产情况由学校统筹确定出租、出借。 一、长期或较长期可供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生活附属用房、场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设施等; 二、用于补充、完善校内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等专项服务功能的资产,包括:食堂、图书馆、实验室、网络通信服务场所、金融服务用房等; 三、临时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教室、会议室、体育馆、运动场、实验室、体育器材等; 四、学校认定可供出租出借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学校可供出租、出借的资产;负责审定资产出租、出借方案及招标方案;代表学校与承租者签订《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

同》。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出租、出借的资产行使管理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部门职责承担出租、出借过程中应尽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承租者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对通过资产出租、出借,引进社会力量,用于补充、完善校内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和后勤保障等特定专项服务内容,由相应的归口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市场调研、经营方案、标书及相关支撑材料)并填写《国有资产出租(借)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2),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相应的归口职能部门共同实施,日常管理由相应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 第六条临时出租、出借的资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出租、出借情况及《国有资产临时出租(借)项目备案表》(附件3)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出租、出借的资产租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视资产情况、承租者经营内容、租金价格等因素可延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出租、出借资产的租金按建筑面积、使用时间、次数或件数收取,基础租金价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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