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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发生冲突 先刑事还是先行政

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发生冲突 先刑事还是先行政
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发生冲突 先刑事还是先行政

人民法院在正常的审判活动中,经常遇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冲突的情况,发生冲突时是先进行刑事诉讼还是先进行民事诉讼,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习惯上一般都按先刑后民的做法,即先进行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再进行民事诉讼。而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相冲突时,是否应向民事那样,先进行刑事诉讼还是先进行行政诉讼,意见不一致。

一种认为,刑事诉讼一直是法院的工作重点,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应服从于刑事诉讼,应当先刑事后行政。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虽然有其相同之处,但有许多质的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外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虽然是平等的,但在诉讼外其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另一方当事人是被管理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因此,行政诉讼不能象民事诉讼那样先刑后行,否则就会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先行后刑。

笔者认为这两种意见均有偏颇。笔者认为是先刑后行,还是先行后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先刑后行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及到人权保护林的案件,则不宜先刑后行,而应当先行后刑。以交通肇事案件为例:公安机关因交通肇事而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其主要依据是交通责任认定书,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而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有可能被逮捕、被判刑,当事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象这类案件就不能按照先刑后行的惯例,而应当先行后刑。值得注意的是:

先刑后民是阶级斗争年代的产物,在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是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只占法院审判工作的很小部分,行政审判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法院的审判工作自然而然就形成了先刑后民的习惯。随着历史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权不断得到重视,特别是全国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将保护人权写入我国的宪法,这是我国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权既然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持先刑后行显然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也不符合司法工作与时俱进、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开拓创新的要求。因此,先行后刑更加符合时代要求。

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一个途径,也是保护人权的一个途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而提起行政诉讼,在该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有效前,就不能作为刑事定案的依据,只有通过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有效后,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据,否则就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就有可能侵犯了人权。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到是否对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问题,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确认,即对其实施了强制措施,一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不但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还有可能涉及到国家赔偿等问题。

先行后刑也不是一概而论的,如果先刑后行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可先刑后行,这样可体现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可体现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十起行政诉讼案及其启示

十起行政诉讼案及其启示法槌敲下,尘埃落定。此时,人们除了关心案件本身的真实情况外,也对诱发案件的原因,以及诉讼将给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带来哪些影响,投入另一份关注。十案八胜从2002年4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艾群策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诉讼开始,至10月份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孙炜以证监会和司法部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结束,去年全年,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共发生了10起。这10起案件中,被媒体公开报道的主要集中在以下5起:浙江证券及董事长项建中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而分别提起的行政诉讼;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股民艾群策要求证监会履行法定职责,分别于今年4月和9月提起的两次行政诉讼。另外的5起案件是:张铁武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身份,认为证监会对某券商的行政处罚过轻,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要求证监会加重对券商的处罚。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原STAQ系统投资人张楠要求证监会处理其持有股份转让问题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证监会履行法定职责。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上诉,目前二审尚在进行;股民宋新贵因股票被非法转移并买卖,状告证监会沈阳特派办,要求其对证券公司非法开户及非法融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履行法定职责。沈阳和平区法院以起诉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已上诉至沈阳市中院,目前该案二审尚在进行;股民孙凤兰因股票被盗将证监会沈阳证管办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调查盗卖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沈阳和平区法院以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律师孙炜因不服证监会和司法部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在案件审理之中,孙炜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尽管都是针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诉讼,但10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又各有不同。从案件的原被告看,10起案件中9起的原告是自然人,1起是法人;8起的被告是中国证监会,2起是中国证监会地方特派办。从案件的诉由看,原告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要求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各占5起;从案件的进展情况看,有审理结果的8起案件中6起终审胜诉,2起一审胜诉后正在二审之中。加上一审中止诉讼的2起案件,目前证监会胜诉的案件已经占全部诉讼案件数量的80%。胜败有因刚刚过去的一年,中国证监会经受住了司法裁判的考验。如此胜绩,必有其因。曾被媒体集中报道过的5起行政诉讼案件,虽然在案件情节上并不比另外5件复杂,但其案发缘由较曲折,引起的关注也更多。关注之下,胜诉败诉的原因,其实非常清楚。2001年12月17日,因认定浙江证券融资交易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等违反相关证券法规的行为,证监会向浙江证券以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浙江证券及董事长项建中不服该处罚决定,相继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行政诉讼。12月31日,浙江证券因涉嫌有操纵“钱江生化”价格的犯罪行为,浙江省公安部门将其列为刑事案件并启动了侦查程序。根据证监会的申请,北京市高院分别作出行政裁定,中止了这两起行政诉讼。[!--empirenews.page--] 作为第一家状告证监会的证券公司,浙江证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大感委曲:超比例持股和向客户提供融资的确违反了有关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操纵股票价格和法律禁止的融资交易。现在市场上这些事很平常,为什么只查我们?但是浙江证券的行为毕竟同时引起了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调查。不论法院最终是否认定其有罪,是否给予其比行政处罚更重的刑事处罚,一些券商高管人员守法意识淡薄,缺乏规范经营理念,片面追求短期利益,甚至试图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等等行为,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痼疾。因中止诉讼,浙江证券案中的证监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胜诉方。不妨再看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案。随着2002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院的行政裁定,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做出的驳回起诉的结论,陆家豪诉证监会的行政诉讼案结案,原告一二审均败诉。陆家豪案的原被告方在该案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各有争议焦点。前者是董事对公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问题,后者是陆家豪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两级法院的裁决都是从程序的角度做出的,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都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复议选择型(二)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二)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撤诉后再起诉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撤诉后再起诉 的条件的不同? 1、民事诉讼中 (1)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高院解释) 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 3、行政诉讼中:(高院解释 (1),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不过,要记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

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将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扩大了受案范围。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原有的八类,增加到十二类;其中,增加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不服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新的受案范围。 三是实行登记立案。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突出问题,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增加了诉权保护条款,还率先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写入法条中,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诉状内容或诉讼材料欠缺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四是延长了起诉期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法的三个月,修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同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五是增加了调解制度。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修改为“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打消人民群众对于“告官不见官”的疑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司法解释规定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副职。 七是可跨区域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为破除对行政诉讼的干扰,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八是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为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功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九是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得到完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撤销之诉外规定了新的诉讼类型,包括履行之诉、给付之诉。新的诉讼类型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申请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为此,判决方式相应不同,对于能够明确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要求的具体职责和义务的,应当首选明确具体的判决,这样能够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尽快实现,避免判决主文语焉不详难以执行,也防止行政机关反复

有关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报告

关于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 随着房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为了更好的厘清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工作思路,郓城法院对近年来的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对进一步规完善该类案件的审理提出建议。 一、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自2010年以来,郓城法院共受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19件,其中2010年2件,均判决撤销房产登记;2011年2件,一件判决撤销房产登记,另一件被告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2012年15件,一件原告主动撤诉,其余14件因涉及民事问题中止审理。 通过对以上案件的分析,发现这些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在一起。大多数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案件相关联,当事人提起房产登记行政诉讼,实质是对民事权益被登记机关登记行为确认不服。(二)登记机关败诉的原因集中。大都是因为忽视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核职责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

(三)涉及法律、法规较多。该类案件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较多,审判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四)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案件大多数是第三人提起的不服房屋权属登记类型。 二、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及民事争议的情形多,导致纠纷中止。房屋登记纠纷中常常混杂着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行政审判法官多赞成先民后行,在此情形下,通常的做法是先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诉讼的结果出来后再判决行政案件,理由是行民交叉的案件在实质上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权益之争,房屋登记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这种处理方法虽然抓住了问题的实质,避免了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相矛盾的情形,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希望通过行政诉讼实现民事权利。在他们看来,如果法院认定某项登记是错误的,自己就理所应当成为房屋真正的权利人,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常常要花费大量时间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 (二)原告主体资格的把握。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产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只要

刑事诉讼与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异同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异同?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考生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商事法律研究会刘文荣 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大修。修正案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对于更好的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新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同时,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也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起草司法解释的规划,专门成立了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并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征集问题和建议。最终提交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讨论通过,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

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等。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解读:针对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该司法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除了明确宣示人民法院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

行政诉讼作业

一、行政诉讼法单选题试题 7、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诉讼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14、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5、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内提起上诉。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6、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行政诉讼立案之日起()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19、行政诉讼的证据除()外,与刑事诉讼相同。 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 D、现场笔录 20、除涉及不动产外,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最长时效为()。 A、1年 B、2年 C、5年 D、20年 31、下列()类情形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宋某对派出所调解民事纠纷不服 B、张某的朋友被公安机关处罚款2000元,张某认为不公正,遂起诉 C、钱某对被公安分局罚款2000元不服,遂以原办案单位某派出所为被告起诉 D、李某被某区公安分局处罚款2000元,后经某市公安局复议变更为罚款500元,李某不服,遂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3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 D、自治条例 3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A、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B、上一级 C、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 D、下一级 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A、法律 B、地方规章 C、法律或者法规 D、规章 50、对经行政复议的案件提起诉讼的,()。 A、只能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C、可以由原告所地在法院管辖 D、只有经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才有权管辖 51、对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出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属于()。 A、指定管辖 B、共同管辖 C、协议管辖 D、合并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多选题试题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制度。 A、合议 B、回避 C、公开审判 D、两审终审 9、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依据()作出判决。 A、法律和行政法规 B、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心中有数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心中 有数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除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都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复议选择型 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

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三之间的主要区别

一、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以后的产物。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三种不同的诉讼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诉讼的目的不同。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问题;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只能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不能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3)举证责任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只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4)适用的法律不同。 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第一,起诉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的起诉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一律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打诉讼中遵循的某些原则不同。如民事诉讼中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刑事诉讼中则不能调解(刑事自诉案件除外),当事人也不享有处分权。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则为刑事诉讼所特有。 第三,某些审判程序不同。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另外,民事诉讼中有特殊程序而没有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中则正好相反。 第四,执行的程序不同。民事诉讼的最后裁判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法院不强制执行,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也不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而刑事诉讼中最后裁判除由法院执行外,还得由有关机关执行,它不仅可以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网络作业05任务

05任务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试卷得分:100 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得分:30 1.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D.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B)。 A. 行政复议判决 B. 行政复议决定 C. 行政复议裁定 D. 行政复议仲裁 3.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C )。 A. 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B. 不得收取超额费用 C. 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D. 无相关法律规定 4.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B )。 A. 1年 B. 2年 C. 6个月 D. 3个月 5. 行政赔偿诉讼与完全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 C )。 A. 有明确的原告 B. 有明确的赔偿要求 C.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D. 不能适用调解 6.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一般由( D )。 A.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原告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 A )。 A. 变更 B. 撤销 C. 发回重审 D. 继续履行 8.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 D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规章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①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④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⑥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 颁布日期:20000308 实施日期:200003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起诉与受理 六、审理与判决 七、执行 八、其他 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二、管辖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和答案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作为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遭到违法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救济。两种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又存在本质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在于:第一,调整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调整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两部法律的法律位阶相同,均为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均属程序法范畴。第二,制定制度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第三,程序启动方式相同。都实行“不告不理”,因行政相对人申请(起诉)而启动、产生。第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合法、公开、公正是两种制度共有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不同又在于: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另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双重审查。第三,申请形式及审理方式不同。在申请形式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属于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确认。行政诉讼则要求原告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在审理方式上,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基本排除当事人的言辞辩论),以言辞审查(实地调查和听证)为辅助;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一审一律实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只有在上诉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并不是必须开庭的情况下方可实行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开庭时,应组织双方质证并依法定程序进行辩论。第四,受案范围不尽一致。一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二是《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发现违法,有权机关有权依法给予改变、撤销。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无受理权(立案权)、

行政法与刑事诉讼法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内容及复习题 本复习题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本次期末考试题型分为两种: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以下是大家在备考时需要特别注意的知识点,但请大家在复习时不能只关注这些知识点,应该尽可能理解教学课件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否则做题时会感到模棱两可,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这些知识点可以从课件、教材或者法条中找到答案和全部解释。 复习内容: 1、行政立法的主体。对违法或不当抽象行政行为,谁有权撤销或改变。 2、行政立法的程序。 3、公务员对所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如何进行救济?公务员的有哪些权利。 4、行政机关的体制。我国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有哪些? 5、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有哪些。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谁有权予以撤销。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如何计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金。 7、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8、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受害人取得行政赔偿,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实现。行政追偿的条件。 9、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10、对某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谁申请复议? 11、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哪些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 合哪些条件?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管辖权是怎样划分的? 12、行政复议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13、行政确认行为的特点。 14、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哪些效力?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相比较,主要特点是什么? 15、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合同缔结的方式主要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16、、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的权利。 17、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 18、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19、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行政诉讼的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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