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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规定

广东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规定
广东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规定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规定

1.目的

为有效执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保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质量,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东局)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初次申请、延续备案、变更申请、重新备案、HACCP验证)和对外注册推荐。

3.依据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42号);

《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国认注函[2011]61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2002年认监委第15号公告)。

4.负责部门

广东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包括申请

备案企业技术审核结果的审查、批准和发证,以及作出暂停使用、注销、撤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分支局负责本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受理、组织和实施技术审核和(日常、定期)监督检查工作。

5.办理时限

备案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核(文件审核、现场检查、跟踪检查)时间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备案办理时限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或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6.工作程序

6.1备案(注册)申请:申请人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6.1.1备案申请材料

6.1.1.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1);

6.1.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1.1.3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附件2);

6.1.1.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

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列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供HACCP体系文件);

6.1.1.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供排水流向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等图纸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6.1.1.6 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6.1.1.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6.1.1.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附件3);

6.1.1.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6.1.1.10《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其它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支局、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各一份)。提交的文件材料为A4幅面。

6.1.2 国外注册申请材料

6.1.2.1《国外卫生注册申请表》(附件4);

6.1.2.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卫生注册推荐表》(附件5)及其电子文本。

6.1.2.3进口国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6.1.2.4国家出口食品有关法规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6.1.2.5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支局、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

各一份)。提交的文件材料为A4幅面。

6.1.3 换发HACCP验证证书申请材料

6.1.3.1《国外卫生注册申请表》;

6.1.3.2 HACCP体系文件(有修改的,需提供修改后的HACCP 体系文件);

6.1.3.3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支局、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各一份)。提交的文件材料为A4幅面。

6.2 受理

6.2.1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据审查结果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6.2.2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需要补正提交申请材料。

6.2.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6),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

6.2.4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7);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或审查发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的,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应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8)。

6.2.5受理编号规则:(所在地分支局区域名称)+受字+[年

份]+顺序号三位数。如:广州局2012年受理的第一份申请编号:(广州)受字…2012?第001号。

6.3 组建评审组

6.3.1做出受理决定后,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指定评审组并将企业申请材料移交评审组。评审组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对需现场检查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6.3.2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指定评审组应结合出口食品企业产品所属类别,确定专业评审员任组长,发出《审核任务通知书》(附件9)。对外注册企业的评审组长应是主任评审员资格或是资深专业评审员。

6.3.3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确认本辖区评审员专业知识不能满足某一类出口产品企业审核要求或审核工作有需求时,可向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申请异地审核。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派出评审组进行异地审核时,企业所在地分支局应派评审员作为观察员陪同审核。

6.3.4评审组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个工作日。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现场检查需延长审核时间的,评审组长必须提前告知所在地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和受审核企业。

6.3.5评审组在技术审核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提交审核报告和相关材料(备案信息管理系统需同时提交)。现场检查存在不符合项的,评审组应要求企业在限定时间内

完成整改,并对企业不符合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6.3.6实施现场检查企业包括:进口国(地区)对注册有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 体系的产品目录》的;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或属于其他相关食品许可法规要求的;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6.3.7分支局可在对本辖区出口食品企业、产品进行风险程度评估的基础上,结合食品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不需现场检查的实施范围,报广东局主管部门备案。评审组根据文件审核结果可向企业所在地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提出实施现场检查建议,经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现场检查。

6.3.8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以备案的企业,所在地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应结合出口食品的抽检情况,在备案后6个月内进行现场检查。

6.3.9采用企业获得第三方认证结果作为审批依据的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认监委相关文件执行。

6.4文件审核

6.4.1审核安全卫生质量控制体系文件的内容是否满足审核依据的要求、是否符合申请备案产品的工艺要求,以及文件结构的完整性和内容的充分性。

6.4.2经文件审核后,存在不符合项的,应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文件审核不符合项和跟踪报告》(附件10)申

请人进行整改。申请人应在30日内提交整改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的或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文件审核不合格。

6.4.3需现场检查的,经文件审核符合要求后,评审组与申请人商定现场检查日期,发出《审核安排通知书》(附件11)。

6.5现场检查

6.5.1.召开见面会,出席见面会的人员在《签到表》(附件12)签名。出席见面会的人员包括评审组成员和所在地分支局相关人员、企业管理层和与企业安全卫生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有关的部门负责人。

6.5.2评审组成员向企业出示评审员资格证,介绍评审组成员及审核的目的、范围、依据、方法、要求和保密承诺。

6.5.3现场检查必须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条件下进行。同一车间申请备案多个品种、但不能在评审当日同时进行生产的,原则上应选择对加工工艺相对复杂、安全卫生要求较高品种的生产进行动态检查;其它无法正常生产的品种,应对其生产、安全卫生质量控制措施和相关质量控制记录进行检查。

6.5.4 评审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条款逐条进行核查、记录,并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核记录》(附件13)。

6.5.5需审核HACCP体系的备案企业,除做好审核记录之外,应根据相关要求填写附加审核记录(附件13-1.2.3.4)或HACCP 审核记录。

6.5.6换发HACCP验证证书的年度验证:填写《HACCP体系审核记录》(附件14)。

6.5.7对外注册企业的审核:填写《HACCP体系审核记录》,国家认监委有相应规定审核表格的,按规定的表格审核。国内外法规对产品另有规定或因产品特性有特殊要求的,由评审组长根据规定和要求在表格内增加特殊条款检查。

6.5.8评审组召开内部会议,内部会议参加人员包括评审组成员、观察员和企业所在地分支局陪同人员。

6.5.9评审组整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讨论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确定不符合项和观察项,并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核不符合项和跟踪报告》(附件15)。

6.5.10评审组对被评审企业安全卫生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合理判断,确定审核结果,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6.6审核结论

6.6.1审核项目没有不符合项的,或不符合项能及时完成整改的,判定现场审核合格。

6.6.2审核项目存在不符合项,不能及时完成整改,企业同意按要求整改的,由被检查企业和评审组商定整改时间,作限期整改处理,企业整改时间一般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6.6.3审核项目存在不符合项,企业不同意按要求进行整改或不能完成整改的,判定现场审核不合格。

6.6.4审核项目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判定现场审核不合格。

6.6.5在约定的审核时间内,企业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接受审核的,判定现场审核不合格。

6.6.6总结会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出席总结会的人员原则上与见面会相同,填写签到表。

6.6.7总结会主要内容包括:向企业反馈审核情况,告知审核结果;企业负责人对不符合项审核结果和整改时间进行确认,并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核不符合项和跟踪报告》上签字;企业拒绝签字确认的,由评审组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核不符合项和跟踪报告》说明原因。

6.7跟踪整改

6.7.1申请备案企业为所在地分支局评审组审核的,由评审组负责对企业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审核,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核不符合项和跟踪报告》上填写核实情况,作出跟踪审核结论。

6.7.2申请备案企业为异地评审组审核的,可委托所在地分支局负责对企业整改的情况组织实施跟踪审核,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核不符合项和跟踪报告》上填写核实情况,作出跟踪审核结论。

6.7.3跟踪审核评审组收到企业提交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跟踪审核并提交所在地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企业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跟踪审核结论为合格,企业没有完成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跟踪审核结论为不合

格。

6.8材料上报

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备案企业的技术审核,落实企业整改后,填写《广东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程序流程单》(附件16),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技术审核材料、备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上报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

6.9 审查

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分支局上报审核报告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分支局上报的审核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查,填写审查意见,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意见,报广东局主管领导审批。

6.10 批准

广东局主管领导根据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提交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6.11 发证

对准予备案的,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发《备案证明》,并由企业所在地分支局送达申请人。对不予备案的,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17)。

6.12备案归档

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对准予备案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

归档,分类妥善保存。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应建立辖区备案企业档案,分类妥善保存。

6.13公布

广东局及时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报国家认监委统一汇总公布。

6.14变更

6.14.1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和营业执照信息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附件18)并提交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主管部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办理变更。

6.14.2对准予变更的,需要重新发证的,颁发新的《备案证明》并收回原《备案证明》;

6.14.3对不予变更的,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重新办理通知书》(附件19)。

6.15重新办理

6.15.1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或减少备案品种,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当在变化前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并向所在地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做出是否准予重新办理的决定。

6.15.2对准予重新办理的,需要重新发证的,颁发新的《备案证明》并收回原《备案证明》;必要时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可组织现场复查;对于与原备案品种不是同一类别产品的增项,按照初次申请的程序办理。

6.15.3对不予重新办理的,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重新办理通知书》。

6.16延续备案

《备案证明》的有效期4年。获证企业应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备案申请。所在地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按照工作程序对获证企业进行延续备案审核,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备案的决定。

6.17对外注册推荐

6.1

7.1备案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的,应依据我国和进口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所在地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1

7.2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按照进口国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对拟向国外申请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填写《HACCP体系审核记录》,经审核合格的,在《国外卫生注册申请表》填写审核推荐意见,填写《对外注册/HACCP验证工作流程单》(附件20),并由分支局局长签批后,上报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

6.1

7.3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在收到分支局上报《国外卫生注

册申请表》和审核材料后,根据企业产品类别,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核查组长原则上由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人员担任,确定核查时间,通过企业所在地分支局通知相关企业。

6.1

7.4核查组按照进口国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对申请国外注册企业进行核查,填写《备案注册企业核查情况表》(附件21),并及时上报核查情况报告。

6.1

7.5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按照进口国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和核查情况报告,符合要求的,作出审核推荐意见,报广东局主管局长审批,并上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向进口国推荐注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荐,并退回企业申请材料。

7.监督管理

7.1广东局对分支局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分支局指定评审组的技术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对违规备案企业进行处理。

7.2分支局应指定备案主管部门建立备案企业监管人责任制度,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审查并上报获证企业《备案企业年度报告》(附件22);对指定评审组的技术审核工作进行监督;督促评审组按规定及时上报审核材料。

8.问题处理

8.1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填写《暂停/注销/撤销备案审

批程序表》(附件23);撤销或注销国(境)外注册企业资格的,应填写《撤销/注销国(境)外注册资格批准程序表》(附件24)。分支局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所在地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向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上报处理意见,广东局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监督检查组直接向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上报处理意见,广东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8.2 监督检查中获证企业存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按相关工作程序,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通知书》(附件25),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备案证明》。经所在地分支局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整改合格后,由所在地分支局上报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经审批后,向企业出具《恢复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通知书》(附件26)。

8.3监督检查中获证企业存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按相关工作程序,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销备案通知书》(附件27)并收回该企业的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8.4 获证企业存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广东局备案主管部门按相关工作程序,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撤销备案通知书》(附件28),收回该企业的《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9.附则

9.1《备案工作流程图》(附件29)

9.2企业对技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向广东局申请复核,广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9.3本规定由广东局负责解释。

9.4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实施。原《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2.《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3.《食品安全小组成员名单》

4.《国外卫生注册申请表》

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卫生注册推荐表》

6.《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7.《申请受理通知书》

8.《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9.《审核任务通知书》

10.《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文件审核不符合项和跟踪整改报告》

11.《审核安排通知书》

1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核签到表》

1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核记录》

13-1.《出口罐头加工企业备案附加评审记录》

13-2.《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卫备案附加评审记录》、

13-3.《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备案附加评审记录》

13-4.《出口果蔬汁加工企业备案附加评审记录》

14.《HACCP体系审核记录》

1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核不符合项和跟踪报告》

1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程序流程单》

17.《不予备案通知书》

18.《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

19.《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重新办理通知书》

20.《对外注册/HACCP验证工作流程单》

21.《备案注册企业核查情况表》

22.《备案企业年度报告》

23.《暂停/注销/撤销备案批准程序表》

24.《撤销/注销国(境)外注册资格批准程序表》

2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通知书》

26.《恢复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通知书》

27.《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销备案通知书》

28.《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撤销备案通知书》

29.《备案工作流程图》

杂粮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杂粮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杂粮面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青稞、燕麦、荞麦、藜麦米为原料,经研磨成粉后,添加小麦粉,辅以食用盐,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经和面、碾压制片、切面、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杂粮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0 裸大麦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892 绿色食品燕麦及燕麦粉 NY/T 894 绿色食品荞麦及荞麦粉 LS/T 3212 挂面 LS/T 3245 藜麦米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按原料不同分为青稞面、燕麦面、藜麦面、荞麦面、青稞燕麦面、燕麦藜麦面、青稞藜麦面、青稞燕麦藜麦面。 3.1 青稞面:青稞粉、小麦粉、食用盐、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钠。

5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申报资料清单

附件5: 出口备案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请出口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缺委托书 3、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和水流图; 4、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描述; 5、生产工艺关键部位图片资料,厂容厂貌图片资料,内外包装产品图片资料; 图片方向调整。 6、企业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内外包材的种类、用途等资料; 7、生产加工用水水质分析报告(必要时); 8、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 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需另附我国及主要进口国对备案产品的检测项目及限量要求并提供对应的产品标准文本; 9、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 10、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食品安全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 (2)组织机构图、部门及岗位职责 (3)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4)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合格供方评价程序 (5)产品追溯程序 (6)产品召回程序 (7)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8)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程序 (9)员工教育培训程序 (10)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制度 (11)记录控制程序 (12)产品防护程序 (13)产品危害分析工作表 (14)列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企业必须提

供HACCP计划等相关资料。 11.原备案证书(或复印件) 12.相应许可证明材料 13.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证明材料 二、申请对国外注册应提供材料 除“一”中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 1、厂、库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图(中英文说明); 2、人流图、物流图、供水网络图、灭鼠网络图、污水排放图(中英文说明); 3、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图片资料(中英文说明); 4、生产加工用水水质分析报告(按进口国认可的卫生标准检测,必要时); 5、进口国官方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备案变更应根据申请变更内容提供如下相应材料 1、备案变更申请单一式二份 2、主管部门批件(适用时); 3、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备案证明; 5、设备、工艺、原辅料、体系等变化前后的状况及对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和产品卫 生质量的影响相关材料 四、申请企业新、扩、改建应提供如下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新、扩、改建卫生审查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新建企业厂区布局和周边环境平面图 3、新建车间设计图(平面布局图) 4、新/改/扩建车间人流图 5、新/改/扩建车间物流图 6、新/改/扩建车间水流图 7、拟备案产品说明书和加工工艺 8、改/扩建前、后厂区平面图 9、改/扩建前、后车间平面图 备注:上述材料中申请书均要求统一使用A4纸打印,其它材料可提供有效的电子版本。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标准文本

标准 备案号: 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标准名称) 某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4.4营养指标、7检验方法、8抽样、9判定规则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Q/XXXX—2006《学生盒饭营养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与Q/XXXX—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所有盒饭,包括学生盒饭和社会盒饭; ——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食品添加剂、加工供应卫生要求、贮存及运输要求; ——增加了盒饭、冷藏盒饭、加热保温盒饭和高温灭菌盒饭等定义; ——调整了微生物指标的规定; ——调整了学生盒饭营养指标的规定; ——增加了附录A盒饭加工供应卫生要求、附录B推荐的盒饭加工供应过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管理模式和附录C盒饭中心温度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XXXX—2006

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企业名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盒饭的定义、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加工供应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抽样、判定规则、包装、标识、贮存、运输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加工、分装、分送的盒装主食和菜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 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测定 GB/T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测定 GB/T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T5009.10 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方法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盒饭 指集中加工、分装、分送的盒装主食和菜肴。 3.2 冷藏盒饭 指主食和菜肴烧煮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须使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中心温度10℃以下条件分装、贮存、运输,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不低于70℃的盒饭。 3.3 加热保温盒饭 指主食和菜肴烧煮后加热保温,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0℃以上的盒饭。 3.4 高温灭菌盒饭 指主食和菜肴盛装于密闭容器中经高温灭菌,达到商业无菌要求,可在常温下保存的盒饭。 3.5 学生盒饭 指配送给中小学校供学生食用的盒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及备案须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及备案须知 备案(注册)申请:申请人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1 备案申请材料 1.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1); 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3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附件2); 1.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列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供HACCP体系文件); 1.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供排水流向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等图纸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1.6 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1.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1.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附件3); 1.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1.10《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副页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其它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文件材料为A4幅面。

附件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申请书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延续备案 □重新申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食品厂企业标准范本

Q/××× (食品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使用治疗、功能术语,不得使用谐音、形似等容易引起联想、误导的字眼。)

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 S-年号 前言 说明标准中的附录哪些是规范性附录,哪些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代替了(指以前的标准代号),(说明:若是修改标准需列出此项内容,则应紧接着另起一行说明本标准与代替标准相比的主要变化之处;若是制定新标准则不需此项。) 本标准与(以前的标准代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 ——………。 本标准由(××××公司名称)提出。如集团公司统一使用一个企业标准,还应写明其他适用的食品企业名称。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发布时间:×××,×××,……。

(食品标准名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准名称)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说明产品由什么原辅料组成、经过什么样的工艺生产、产品的属性<如:饮料、罐头>是什么?什么包装?)制成(食品标准名称)。 【注:上述内容应载明所有原辅材料名称,食用油、食品添加剂、香辛料应标注具体名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示例如下:(最新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81.1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GB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7 糕点厂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 1014 食品包装纸 QB/T 1505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说明:以上为示例,制标企业应全部列出本标准所需标准中当前有效的规范性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一览表。一览表中文件排列的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及有关文件。国家标准按标准顺序号从小到大排列;其他标准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附件1: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1.浙江局管辖范围内所有从事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1式2份);加盖企业公章。 (2)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列明具体添加剂成分和用途。 (3)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提供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有进口国家/地区的添加剂标准的,应提供相关标准。属法定检验的,还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副本原件或正本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4)使用新开发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时提交国家准许在食品中使用的相关证明。 3.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要求供货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1式2份);加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公章。 (2)其他相关说明,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添加剂产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食用级添加剂相关证明等。

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 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备案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注意事项: 1.备案表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企业出口产品,不同产品可另加续表。 2.“主管部门”为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主管添加剂备案管理部门。 3. “添加剂名称”一栏,应填写GB2760标准或进口国规定的单一添加剂品种,要按照标准名称填写,不能填写俗称。 4. “使用量”是指添加比例,填写时应写明单位,如“g/kg”、“mg/kg”等,“使用量”不须控制的,填“按生产需要”。 5. 复合添加剂要在名称后注明“复合”;并标明其组成的每个单一食品添加剂名称。 6. 备案号由备案机构填写: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号/T+四位序号,原则上每一大类产品可以有一个备案号。 7. 添加剂产品多可另加表格。 8.《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及《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各1式2份;1份由受理机构存档,1份加盖受理机构印章后交付企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主办岗位:办公室、检验一科 条件:蚌埠市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获得HACCP 或ISO22000认证证书的企业,经协商相关认证机构,可在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向蚌埠局申请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 (一)企业在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化申请的同时(详见本版块《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向办理机构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申请表(表格可从本版块下载)两份,申请表中企业承诺部分需法人签字、盖章,认证机构申明部分需认证机构法人签字、盖章; 2、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包含具体审核依据)的复印件两份; 3、最近一次认证审核和监督审核资料复印件两份,包括:认证机构审核计划、认证机构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企业整改资料、认证机构跟踪确认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对认证活动和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于接到企业备案采信第

三方认证结果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等效”原则做出是否采信决定; (三)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出具《申请受理书》予以受理,并报安徽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直接审批发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未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其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仍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要求进行; (四)如在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工作中发现认证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安徽检验检疫局将取消相关企业的采信资格,并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对相关企业和认证机构进行处理。 程序: (一)企业网上申请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d89289480.html,/efpe。(请注意:企业用户在登录该系统时应使用IE9以上或FireFOX25以上版本浏览器,如使用其它浏览器可能导致页面显示不正常) 2、首次登录该系统的企业用户,应下载页面左下角的“企业操作指南”,认真阅读后再进行操作。 3、新申请备案企业首先点击“注册账户”,按要求填写有关资料,完成账户和密码申请后再进行备案申请。(企业在填写资料时请谨慎填写手机号和邮箱,此2项将用于系统的密码丢失后找回)

食品企业企业标准相关知识解析

食品企业企业标准相关知识解析 1.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需求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2. 企业标准的申请流程(以辽宁省为例) 答:1、受理(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布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2、网上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通知申报备案的企业,接受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建议予以修改,填写登记表。登记编号,在正式文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与现行的强制性标准抵触的将责令企业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 3. 企业标准编写的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答:要点:1、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2、先应对需要编写标准的产品有充分的了解;充分调研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此类国标或行标可在食品伙伴网或相关收录标准的网站查找;内容应完整并准确表述产品的功能特性,一般应包含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3、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标准内容可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结合产品自身特点来编写,其中技术指标的制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并且保证能通过产品检测; 4、标准的结构和格式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5、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XX食品企业标准--企标定稿

Q/XXXX xxxx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XXX 0001S-2018 Xxxx产品 2018-02-20布2018-02-27实施 XXXX有限公司发布 1

Q/XXXX 0001S-2016 I 前言 我公司的XXXX,是XXXX为菌种,经大规模人工培养后,经原料处理、干燥、包装而成的食用XXXX。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按照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XXXX-2005 《XX卫生标准》(含第1号修改单),其余指标根据《干制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XXXX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XXXX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蛋白核XXXX为菌种,经大规模人工培养后,再经离心、洗涤、分离、喷雾干燥、包装而成的食用XXXX。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蛋白核XXXX菌种 应符合XXXX属的形态、特性。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蛋白核XXXX→离心→洗涤→分离→喷雾干燥→包装→检验→入库。 1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1号主席令,2015年4月24日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05年8月31日公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2011年7月26日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5)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二、申请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和所属分类出口食品专项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申请注册产品属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还需同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须同时满足我国及输往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网上申请 1、按国家认监委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一律从“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网上提交(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均请登录该系统查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请注意:企业用户在登录该系统时应使用IE9以上或FireFOX25以上版本浏览器,如使用其它浏览器可能导致页面显示不正常)。 2、首次登录该系统的企业用户,点击右上角的“操作指南”,下载"系统操作手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4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人民国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 (二)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海关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前款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海关备案审查和决定期限。 第十条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声明已经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的,评审时可以结合企业信用记录适当采信。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应当公布从事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并通过持续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云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云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2009-6-22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89289480.html,/html/0410/3654.html 1. 吉邦食品云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2009-6-22(云南)有限公司云南澄江凤凰路8号罐头类:朝鲜蓟、蘑菇、野生菌(6种)、混合菌(5种组合)(铁罐、玻瓶各4种罐型)2009-12-21 2. 佑康酒业(昆明)有限公司云南富民永定镇张家花园罐头类:芦荟凝胶丁罐头。饮料类:芦荟饮料(铁罐)、芦荟悬浮饮料(PET瓶)、芦荟颗粒悬浮饮料(玻瓶)2010-6-14 3. 云南师宗振华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师宗丹凤镇罐头类:青刀豆罐头(六角玻瓶2种、圆玻瓶4种、铁圆罐4种)2011-8-13 4. 香格里拉县祥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香格里拉尼旺路310号罐头类:松茸罐头(蒸煮袋)。速冻蔬菜类:速冻松茸等4种。清水松茸(9升铁罐,原料暂存)2011-9-10 5. 中甸智圆松茸加工厂云南香格里拉环城东路罐头类:松茸罐头(8g/500g/1kg 蒸煮袋)。速冻松茸。清水松茸(9L铁罐,原料暂存)。盐渍松茸2011-9-10 6. 中甸野生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香格里拉康珠大道10号罐头类:清水/调味松茸(蒸煮袋)。速冻松茸。清水松茸(9升铁罐,原料暂存)。盐渍松茸2011-9-25 7. 香格里拉县圣宝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香格里拉环城东路罐头类:清水/调味松茸。速冻蔬菜类:速冻松茸。清水松茸(9L铁罐,原料暂存)。冷藏保鲜松茸2011-9-25 8. 万客齐食品(云南)有限公司云南陆良华侨农场路32号罐头类:朝鲜蓟罐头(玻瓶:5种罐型、铁罐:2种罐型) 2011-10-27 9. 云南万绿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元江江东工业区罐头类:芦荟凝胶丁罐头。饮料类:芦荟凝胶汁、全叶汁。脱水蔬菜类:芦荟干粉2011-10-27 10. 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昆明龙泉路503号罐头类:肉类罐头(云腿、红烧猪肉、粉蒸肉排、腌腊里脊、辣子肉丁等12种)2010-12-12 11. 昆明恒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东路18号罐头类:洋蓟罐头(铁罐2种、玻瓶4种)。速冻蔬菜类:冷冻牛肝菌等4种。盐渍4种。干制3种。2010-9-9 12. 屏边县弘发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屏边玉屏镇双龙村罐头类:糖水菠萝罐头(铁罐2种)、法国青刀豆罐头(铁罐1种、玻瓶2种)2010-7-18 13. 呈贡三人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呈贡七甸乡小哨箐绿色产业园罐头类:蒸煮袋松茸等3种。速冻蔬菜类:冷冻松茸等5种。盐渍松茸、牛肝菌。干制松茸、萝卜丝等6种。2011-6-5 14. 云南新海丰食品有限公司云南罗平罗雄镇轻工业开发区水产品类:冷冻罗非鱼(片)、银鱼2011-11-4 15. 云南振雄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云南大理海东镇水产品类:冻银鱼、河虾、山根鱼、池沼公鱼,冻煮河虾。冻煮稻蝗、冻蜂蛹。2009-7-16 16. 云南江川县台山兰宝银鱼冷冻加工厂云南江川前卫镇渔村台山水产品类:冻银鱼2009-11-15 17. 云南华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官渡区前卫镇双风社区208号肉及肉制品类:香辣鸡腿、鸡翅;麻辣翅尖、海鱼,辣子鸡,鸡脚脚(80/75g);盐焗鸡翅、鸡腿;卤鸡蛋2012-1-3 18. 云南玉溪凤凰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玉溪红塔区高仓镇桃源小李井村肉及肉制品:冷冻猪片肉、冷冻猪分割肉2011-12-18 19. 丽江三川火腿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永胜三川镇三友村委会肉及肉制品类:中国火腿(整形、片状、块状)2010-7-2 20. 云南茶厂云南昆明跑马山15号茶叶类:绿茶及红茶(条、碎、CTC);普洱茶

速冻食品企业标准

速冻食品企业标准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Q/YKRD XXXX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XXX 0001S-2012速冻预制混合肉卷(板、片) 2012-11-25发布 2012-12-15实施 XXXX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XXXX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预制混合肉卷(板、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牛肉、羊肉、鸡肉或鸭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复合磷酸盐(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经解冻(或不解冻)、清洗、去皮、去骨、混合、分割、滚揉调制、制卷(板)、快速冻结、切片或不切片、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速冻预制混合肉卷(板、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畜禽肉中己烯雌酚的测定 GB/T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GB/T 动物性食品中盐酸克伦特罗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肉与肉制品氯化物含量测定 GB/T 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T 20759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BB/T0039 商品零售包装袋 SB/T 10386 畜禽肉中氯霉素的测定 SB/T 10387 畜禽肉和水产品中呋喃挫酮的测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企业标准文本模板

Q/SYYJP ××××食品企业标准 Q/XXXXX XXXX—XXXX 代替Q/XXXXX XXXX –XXXX 标准名称 ××××-××-××发布 ××××-××-××实施 ××××发布

前言 (前言部分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给出下列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参考GB/T1.1的规定,本企业组织制定了《XXXXXXX》标准。 (说明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修订情况,如:)----可选项 制定:本标准于年月日首次发布。 修订重新备案:本标准代替Q/××××× ××××-××××《XXXXXXX》,主要修改如下: ——结合××××修订了范围的表述; ——根据××××修订了术语和定义; ——删除×指标; (说明下列信息:)----可选项 本食品企业标准由(××××企业名称)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本标准批准人:××× Q/ XXXXX XXXX-XXXX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 XXXXX XXXX-XXXX ——Q/ XXXXX XXXX-XXXX

标准名称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xxxx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 2.2 ××× ××××××××××××××××××××××××××××××××××××××××××××××××××。 2.3 ××× ××××××××××××××××××××××××××××××××××××××××××××××××××。 …… 3.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各种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1.2 ×××应符合×××××××(包括国标、行标、地标、企标等)的规定。 3.1.3 ×××应符合×××××××(包括国标、行标、地标、企标等)的规定。 注:没有上述标准的,可以符合企业规定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 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 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 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 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 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 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 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调味酱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调味酱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酱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酿造酱油(大于50%)为原料,辅以植物香辛料(白胡椒、辣椒、八角、花椒、姜)、食用盐、味精、食品添加剂(柠檬黄、苯甲酸钠、红曲红、焦糖色)而制成烹饪用的调味酱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红曲红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钠、山梨酸钾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900 白胡椒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食品企业标准模板

Q/XXXX ×××××(食品名称) 2013-××-××发布2013-××-××实施

目次 前言……………………………………………………………………………………………………………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要求 (1) 4 食品添加剂 (2) 5 试验方法 (2) 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 7 检验规则 (4)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 9 保质期 (5)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XXXX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XXX 本标准于20XX年X月X日首次发布并实施。(新制定标准引用格式) 本标准对Q/XXX -XXXX进行了修订,与20XX年发布相比较,本标准对Q/XXX -20XX的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原料和辅料要求中增加了对××、××、××的要求。 ——外观和感官特性中××和××合并修改为“××,××”。 ——××指标中将有害物质的要求删除。 ——新增××限量指标的要求,包括××、××、××。 ——抽样中的抽样量更改为××。 ——出厂检验项目增加“××”的检测要求。 ——包装中增加了××、××、××的规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XXX XX 本标准于20X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20XX年XX月XX日第一次修订,并发布实施。(修订标准引用格式)

××××(食品名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食品名称)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XXX为原料,辅以XX、XX、食品添加剂(XX、XX、XX)经XX、XX、XX等工序制成的XX。说明产品由什么原料组成、经过什么样的工艺生产、产品的属性(如:饮料、罐头)是什么?)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标准如有更新或替代,引用最新标准。 如下示例:(常用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3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7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7416 啤酒大麦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QB/T 1686 啤酒麦芽 QB/T 2319 液体葡萄糖 QB/T 2687 啤酒用糖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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