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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定额广西 13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定额广西 13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定额广西 13计算规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

定额(2013)

目录

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总说明 (3)

1.2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5)

1.3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6)

1.4 A.1 土(石)方工程 (9)

1.4.1 说明 (9)

1.4.2 工程量计算规则 (13)

1.5 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19)

1.5.1 说明 (19)

1.5.2 工程量计算规则 (23)

1.6 A.3 砌筑工程 (25)

1.6.1 说明 (25)

1.6.2 工程量计算规则 (27)

1.7 A.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31)

1.7.1 说明 (31)

1.7.2 工程量计算规则 (34)

1.8 A.5 木结构工程 (42)

1.8.1 说明 (42)

1.8.2 工程量计算规则 (43)

1.9 A.6 金属结构 (44)

1.9.1 说明 (44)

1.9.2 工程量计算规则 (48)

1.10 A.7 屋面及防水工程 (49)

1.10.1 说明 (49)

1.10.2 工程量计算规则 (50)

1.11 A.8 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52)

1.11.1 说明 (52)

1.11.2 工程量计算规则 (53)

1.12 A.9 楼地面工程 (54)

1.12.1 说明 (54)

1.12.2 工程量计算规则 (56)

1.13 A.10 墙、柱面工程 (58)

1.13.1 说明 (58)

1.13.2 工程量计算规则 (60)

1.14 A.11 天棚工程 (62)

1.14.1 说明 (62)

1.14.2 工程量计算规则 (63)

1.15 A.12 门窗工程 (64)

1.15.1 说明 (64)

1.15.2 工程量计算规则 (65)

1.16 A.13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67)

1.16.1 说明 (67)

1.16.2 工程量计算规则 (68)

1.17 A.14 其他装饰工程 (71)

1.17.1 说明 (71)

1.17.2 工程量计算规则 (73)

1.18 A.15 脚手架工程 (74)

1.18.1 说明 (74)

1.18.2 工程量计算规则 (75)

1.19 A.16 垂直运输工程 (79)

1.19.1 说明 (79)

1.19.2 工程量计算规则 (80)

1.20 A.17 模板工程 (81)

1.20.1 说明 (81)

1.20.2 工程量计算规则 (82)

1.21 A.18 混凝土运输及泵送工程 (85)

1.21.1 说明 (85)

1.21.2 工程量计算规则 (85)

1.22 A.19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85)

1.22.1 说明 (85)

1.22.2 工程量计算规则 (86)

1.23 A.20 大型机械设备基础,安拆及进退场费 (87)

1.23.1 说明 (87)

1.23.2 工程量计算规则 (88)

1.24 A.21 材料二次运输 (89)

1.24.1 说明 (89)

1.24.2 工程量计算规则 (89)

1.25 A.22 成品保护工程 (90)

1.25.1 说明 (90)

1.25.2 工程量计算规则 (90)

1.1 总说明

建筑和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2.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

筑工程。

3.本定额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

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4.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⑵《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

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明》(土建工程)。

⑸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有关补充定额。

⑹ 2004年《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及我区的补充劳动定额。

⑺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⑻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5.本定额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

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6.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包含在定额内。

7.本定额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

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量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如定额中以饰面夹板、实木、木质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桦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者柚木等的子目,如实际使用的材质与取定的不符时,可以换算。

8.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确定。

人工消耗量以实物量人工费表现,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和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以及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9.本定额材料及配合比消耗量的确定。

⑴本定额采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⑵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⑶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⑷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以一次摊销量列出。

⑸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如发生再次搬运的,按本定额

A.21材料二次运输相应子目计算。

10.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确定。

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结合现场实际测算确定的。用量很少、占机械费比重很小的其他机械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11.本定额木种分类如下:

一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二类: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三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

四类: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12.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定额A.19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相应子目计算。

13.本定额已综合了搭拆3.6m以内简易脚手架用工及脚手架摊销材料,3.6m 以上需搭设的装饰装修脚手架按本定额A.15脚手架工程相应子目执行。

14.使用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按本定额中相应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费、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进行调整:

⑴使用预拌砂浆。

①使用机械搅拌的子目,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 41.04 元;使用人工搅拌的子目,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 50.73 元;

②将定额子目中的现场搅拌砂浆换算为预拌砂浆;

③扣除相应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

⑵使用干混砂浆。

①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17.10 元;

②每1m3现场搅拌砂浆换算成干混砂浆1.75t及水0.29 m3;

③灰浆搅拌机台班不变,如用其他方式搅拌亦不增减费用。

15.本定额未列的子目,参照安装、市政、园林工程等定额的相应子目执行。

16.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17.工程计价中如发生定额缺项需作补充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

情况作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18.本定额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1.2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1.为了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定额计算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的计算除按本定额说明和各章节规则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以及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4.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个(件、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套或组)。

5.汇总工程量时,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循下列规定。

(1)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m3、m2、m、kg)为单位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以吨(t)为单位的,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套或组)为单位的,取整数。

6.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定额中另有规定外,各章节之间的计算规则不得相互串用。

1.3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 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

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

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1.4 A.1 土(石)方工程

1.4.1 说明

A.1 土(石)方工程

说明

1.土方工程。

(1)土壤分类:详见表A.1-10土壤分类表。

(2)人工挖土方定额除挖淤泥、流砂为湿土外,均按干土编制,如挖湿土时,人工费乘以系数1.18。干、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

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降水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

(3)本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应另行计算。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亦应另行计算。

(4)人工挖土方深度以1.5m为准,如超过1.5m者,需用人工将土运至地面时,应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乘以表A.1-1所列系数(不扣除1.5m以内的深度和工程量)。

表A.1-1 系数表

不得换算。

(5)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费乘以系数1.2。

(6)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人工挖桩间土方(包括土方、沟槽、基坑)按相应子目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25,机械挖桩间土方按相应子目的机械乘以系数1.1,计算工程量时,应扣除单根横截面面积0.5m2以上的桩(或未回填桩孔)所占的体积。

(7)机械挖(填)土方,单位工程量小于2000m3时,定额乘以系数1.1。(8)机械挖土人工辅助开挖,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分别计算机械、人工挖土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表A.1-2规定确定机械和人工挖土比例。

表A.1-2系数表

注:人工挖土部分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5,如需用机械装运时,按

机械装(挖)运一、二类土定额计算。

(9)机械挖土方定额中土壤含水率是按天然含水率为准制定的:含水率大于2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若含水率大于40%时,另行计算。(10)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人工费、机械乘以系数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11)挖掘机挖沟槽、基坑土方,执行挖掘机挖土方相应子目,挖掘机台班量乘以系数1.2。

(12)挖淤泥、流砂工程量,按挖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未考虑涌砂、涌泥,发生时按实计算。

(13)机械土方定额是按三类土编制的,如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定额中的推土机、挖掘机台班量乘以表A.1-3中系数。

表A.1-3 系数表

2.石方工程。

(1)岩石分类,详见表A.1-11岩石分类表。

(2)机械挖(运)极软岩,套机械挖(运)三类土子目计算,定额中的推土机、挖掘机台班量乘以系数2、汽车台班量乘以系数1.38。

(3)摊座是指爆破后的平面,用人工凿岩方式进行修理,按设计图纸要求加工

成平整的表面。设计图纸有此要求的,才可计算人工摊座或者人工修整石方边坡。

(4)石方爆破定额(除控制爆破外)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

闷炮,如实际采用闷炮爆破的,其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5)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 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6)定额中的爆破子目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

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定额内(除石方控制爆破子目外)未计爆破时所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3.土方回填工程。

(1)填土碾压填料按压实后体积计算。

(2)填土碾压每层填土(松散)厚度:羊角碾和内燃压路机不大于300mm ;振动压路机不大于500mm。

4.土(石)方运输工程。

(1)推土机推土、推石碴上坡,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表A.1-4所列系数计算。

表A.1-4 系数表

(2)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定额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3)推土机推土土层厚度小于300m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4)推土机推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73。

(5)机械上下行驶坡道的土方,可按施工组织设计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6)淤泥、流砂运输定额按即挖即运考虑。对没有即时运走的,经凉晒后的淤泥、流砂按运一般土方子目计算。

(7)机械运极软岩按机械运三类土计算,定额中的机械台班量乘以系数1.38。

(8)土(石)方运输未考虑弃土场所收取的渣土消纳费,若发生时按实办理签证计算。

5.其他工程。

支挡土板定额项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1.4.2 工程量计算规则

1.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据工程勘

察资料与表A.1-10土壤分类表及表A.1-11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

(2)地下水位标高及降(排)水方法。

(3)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始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渣清运方法及运距。

(5)其他有关资料。

2.一般规则。

(1)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如需折算时,可按表

A.1-5所列系数换算。

表A.1-5 土方体积折算表

(2)石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如需折算时,可按表A.1-6所列系数换算。

表A.1-6 石方体积折算表

(3)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

基础土方、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至交付使用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使用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3.土方工程。

(1)平整场地

①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厚度在±300m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如±300mm 以内全部是挖方或填方,应套相应挖填及运土子目;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0mm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另行计算,套相应挖填土方子目。

②平整场地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按竖向布置进行大型挖土或回填土时,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2)挖沟槽、基坑、土方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7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面积在150m2 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7m以上,坑底面积在150m2 以上的,均按挖土方计算。

(3)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0mm,双面加200mm计算。

(4)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

无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可按表A.1-7放坡系数计算。

表A.1-7 放坡系数表

注:1.沟槽、基坑中土壤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壤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垫层需留工作面时,放坡自垫层下表面开始计算。(5)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实际施工不留工作面者,不得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按表A.1-8规定计算。

表A.1-8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6)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地槽槽底净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7)挖管道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表A.1-9规定宽度计算。

表A.1-9 管沟施工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注:1.按上表计算管道沟土方工程量时,各种井类及管道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不另行计算,底面积大于20m2的井类,其增加工程量并

入管沟土方内计算。

2.管道结构宽:有管座的按基础外缘,无管座的按管道外径。

(8)基础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应以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其土方如需外运时,按相应定额规定计算。

4.石方工程。

(1)石方工程的沟槽、基坑与平基的划分按土方工程的划分规定执行。

(2)岩石开凿及爆破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人工凿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②爆破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其中人工打眼爆破和机械打眼爆破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度超挖量为:较软岩、较硬岩各200mm;坚硬岩为150mm。

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计算。石方超挖量与工作面宽度不得重复计算。

5.土方回填工程。

回填土区分夯填、松填按图示回填体积并依据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1)场地回填土: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计算。

(2)室内回填:按主墙(厚度在120mm以上的墙)之间的净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计算,不扣除间隔墙。

(3)基地回填:按挖方工程量减去自然地坪以下埋设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

及其他构筑物)

(4)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需取土体积。

(5)沟槽、基坑回填砂、石、天然三合土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扣除管道、基础、垫层等所占体积。

(6)建筑场地原土碾压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6.土石方运输工程。

(1)土石方运输工程量按不同的运输方法和距离分别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

实际运输疏松的土石方时,应按本章计算规则中一般规则的规定换算成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2)土(石)方运距。

①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②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7.其他。

(1)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2)基础钎插按钎插入土深度以米计算。

表A.1-10 土壤分类表

表A.1-11 岩石分类表

1.5 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1.5.1 说明

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说明

1.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桩基础。

2.本定额土壤级别的划分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中的土层构造和土壤物理、力学

性能的有关指标,参考纯沉桩的时间确定。凡遇有砂夹层者,应首先按砂层情况确定土级。无砂层者,按土壤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并参考每米平均纯沉桩时间确定。

用土壤力学性能指标鉴别土壤级别时,桩长在12m以内,相当于桩长的三分之一的土层厚度应达到所规定的指标。桩长12m以外,按5m厚度确定。土质鉴别见表A.2-1。

表A.2-1 土质鉴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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