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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指的是管理高等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活动的法规,是

确保高等教育质量和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以下是几个重要的高等教

育法规:

一、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8年通过的法律。该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制度,明确了高等教育的管

理范围、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高等教育应该服务

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发展质量是高等教育的

核心任务。

二、高等学校分类与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分类标准和管理

办法。根据办学资格、学科门类、层次划分、授权等级和学科建设水

平等方面来区分不同类型高校。并明确了高等学校的管理制度、职责

和权利等。

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法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法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主要规定了学位授权、学位评审和学位授予等方面的法规。其中,本科自主招生、硕士和博

士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制度,学位授权和学位授予标准等都有非常详细

和具体的规定。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于1999年11月1日实施,是国家教育部门对教育自学考试的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

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和科目等要求。同时,还明确了教育

自学考试中的监考、证书颁发等管理制度。

五、高等教育教师法

高等教育教师法于1993年5月26日通过,主要是关于高等教育教师的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该法规定了教育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要求,

制定了教育教师的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同时还规定了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等待遇。

以上是几个重要的高等教育法规,这些法规保障了高等教育质量和安全,规范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并为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提供

了相应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8.08.29 •【文号】主席令[第7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通过岗前培训中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对高等学校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制度有了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及时掌握了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通过对本书的学习也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当前高等教育的现状和面临的热点问题。同时,通过对书中一个个具体生动的真实案例的分析,使我们更能理解问题发生的本质和解决的重点,为我们今后可能面临的问题给出了合理的解决思路,使我们能更快更好的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学习这些知识,对于我们今后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依法搞好高校教育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下面就各章节分别论述其重点及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对高等学校这一主体的了解及掌握 高等教育的主体是高等学校,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体现的是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在这个部分,我们主要了解了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高等学校的章程、高等学校的组织机构这几个方面对高等学校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明确了高等学校按不同划分标准分为公立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层级院校、专科层次院校等;同时更清晰明了了高等院校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包括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等权利,和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等义务;同时通过对高校章程和组织结构的学习可以更深入了解学校并为学校的发展提供自己的一份力。 二、对高等学校内主要参与群体的相关法律问题 这个部分主要对高等学校内主要群体——教师和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等。教师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在教育法规中对这两个主体也着重提到。教师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人才。教师个人素质对学生的影响十分的大,从而教师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还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教师也有相应的权利如接受培训等。学生作为教育体系中最大的群体,也是教育法规的主要对像,但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遇和机会则正是大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体现。法规就应更加注重大学生在个性方面意识的配养和在传统文化的教育。 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了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高等学校教师常见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等,使我们对自己的身份、权利和义务有了更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 (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 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三)教育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核心知识点

教化法规核心学问要点 第一章 △1教化法规的特点:1是教化政策的详细体现2是教化民主化的必定要求3其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2教化法规的作用:1教化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化作用4保障作用。 √3教化法规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教化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化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惯称“法律渊源”或教化法规“形式渊源”。形式渊源有:1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2教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委会制定)3教化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教化行政规章。 △5教化法律是教化法的最主要渊源。1995.3.18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 6教化行政规章可分为:部门教化规章、地方政府教化规章、地方性教化规章。部门教化规章由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化法律和教化行政法规。地方政府教化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教化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与其常委会制定。 7我国教化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我国第一部教化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1993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化法》,199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化促进法》,2002年颁布实施。 ☆8教化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组成: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行为准则是教化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9教化法律规范的类别:1依据教化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依据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强制性规范、随意性规范3按法律后果:制裁性规范、嘉奖性规范。 √10教化法律关系是由教化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化法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1教化法律关系由教化法律关系的主体、教化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化法律关系的内容

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

1.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3分)。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教师自身素质(1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立合格教师人才的选拔机制(1分)。 2.学业证书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3分)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通常与国家学制系统相联系(2分)。3.教师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2分),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2分),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1分)。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3分),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1分),也包括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1分)。 二、辨析题(每小题5分,计20分)要求辨明正误,分析清楚,言之成理。 1.教育法律所调整的学校社会关系是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错误(2分)。教育法律所调整的学校社会关系不仅仅是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等(3分)。2.政府相对于高等学校的职责主要是指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所具有的职责。 错误(2分)。政府相对于高等学校的职责既包括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所具有的职责,也包括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所具有的职责(3分)。 3.《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以教学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错误(2分)。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3分)。4.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正确(2分)。《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3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计24分) 1.简述教育方针的基本内涵《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分)。这一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2分),二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2分),三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培养途径(3分)。 2.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参见《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共六个方面的义务,每写出一个方面约1-1.5分,给满8分为止。 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根据《高等教育法》,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原则 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原则;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原则;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原则;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四、论述题(计36分)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哪些基本制度?(10分) 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的基本制度有: (1)高等学校的学制。 (2)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和学位制度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以上每个要点各给2分,每个要点展开论述给4分 2.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试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有什么样的特点?(10分)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构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2分)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是: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2分)。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2分)。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制度(2分)。展开论述给2分。 3.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16分)? 树立受教育者教育权利意识。严格履行教师的义务。严格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遵循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聘约。 (本题所拟答案仅供参考,凡言之合乎教育法规的精神与要求,均可给分) 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高等教育法规》考试卷(B卷)参考答案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 一、新《宪法》的理念 1、以人为本 2、尊重和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 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 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的概念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 (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 (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 (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高等教育法整理完整版

第一章法律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教育的法治化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第二章教育法原则:依法治教/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公民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教育法渊源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教育基本与教育主体法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思想道德教育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则教育制度教育投入2高3增教育条件保障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教师法教师教师权利义务制度:教师资格许可、聘任、工资待遇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不同于教师法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设立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的原则教师及其他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处分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产教结合原则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事后救济/救济主体法定/正当程序原则教育侵权行为教育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起诉应符合的法定条件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意义 第一章导论 1.法律含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特征:①国家意志性;②国家强制性;③权利和义务性;④普遍适用性;⑤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性。 2.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两者的关系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密不可分:①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于其中。教育事业既然在国家各项事业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那么,要有效地治理国家就自然而然地要有效地治理教育。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若不能有效地治理教育也必然不能有效地治理国家。教育的发展若舍弃以法制化作保障便会深深地陷入“无法”的混乱与迷茫,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会同时受到深深的困扰与阻碍。②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教育自身的发展若步入法治化轨道,真正走上依法治教的道路,那它就会通过自身发展而有效地推进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需要千千万万各方面的人才,而这些人才的培养自然离不开现代化、法治化的教育,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依法治教与教育的法治化:依法治教原则的内涵: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治化。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个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①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②内容合法,管理活动内容、教育教学内容都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③程序合法,教育主体的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④救济有道,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国家要能为受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以惩罚不法者的教育行为,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教育法治化必然要求进行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治化)的主要内容:1教育立法,2教育行政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3教育司法(违法必究,惩治不法的教育侵权行为,救济受害者,维护和保障各种教育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4教育法制监督(加强监督才能保证依法治教有效进行) 4.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①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②有利于加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③有利于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概念和含义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程序指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题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基本含义(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和规范教育主体行为得法律规范的总和。(2)教育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3)教育法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和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4)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2.教育法的本质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在根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教育法的本质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具有一致性;二是教育法又必然体现社会主义的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活动的特有规律。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①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②教育法具有社会性③教育法的内容规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决定的。 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依法治教的原则;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③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④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⑤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⑥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⑦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4.依法治教原则的内涵和要求 内涵: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①国家对现代人才规格和教育目标应当以正式公布的教育法加以明确规定;②国家教育制度必须由教育法加以确定③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教育法加以宣布、确认和保障④社会和教育的关系应当纳入法律的轨道,由法律加以规范性调整⑤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⑥学校对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管理也应当有法律依据,依法进行⑦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和切实保障⑧对于侵犯教育合法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破坏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加以惩处。 5.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两个基本内涵:一是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方面,权利是义务的来源,权利是义务的基础和依据,义务是保障和实现权利的手段;二是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方面,法律的基本功能是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害,如果国家权力侵害了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法要求国家给予赔偿,获得法律救济。两项基本要求:首先,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而言,只要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其次,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只有教育法律、法规加以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是可以作为的,否则就是滥用权力。 6.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具体内涵 基本含义: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具体内涵:①国家在教育立法上对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不实行差别对待,平等赋予公民受教育权,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受法律保护;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平等地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教育法律和法规的特权; ③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结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受教育者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进行非法限制,禁止对任何人在受教育方面进行歧视,禁止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受教育者实行差别对待;④任何公民的教育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侵害以后,都可以得到平等的法律救济;⑤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公民的平等的受教育权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制裁。 7.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含义 三方面的含义:①教育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必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有用人才和接班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任何同社会公益相抵触的、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教育行为都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的。②不与公共利益相抵触具有广泛的内容,既包含不得违背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也包含不侵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其他的合法权益,还包括不违背国家所确立的基本的教育制度和教育原则。③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8.我国教育法渊源的概念及其特点 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特点: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3教育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的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 9.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10.教育法律体系的概念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11.教育法结构系统(教育法的子部门)从内部的横向关系的角度来看①教育根本法;②教育基本法;③教育主体法; ④学前教育法;⑤义务教育法;⑥中小学教育教学法;⑦高等教育法;⑧职业教育法;⑨民办教育法;⑩教育行政法。 12.教育法的地位教育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3.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 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道德的概念: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并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评价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善恶的原则、标准和规范。///道德和法律一样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许多教育法规和规章中都有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专门规定,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还专门制定了中小学道德教育纲要、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守则等道德教育的规章。(2)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主义道德,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对我国教育法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构成了社会主义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当代中国教育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教育法的实施问题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而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还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和道德规范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现。(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法的运行和实施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①教育法的运作和实现本身就包含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得到普及; ②教育法的顺利运作和高效实现也意味着贯彻于教育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得到贯彻;③教育法运用国家强制力使一些社会主义道德试图解决而无法调整的教育关系得到调整和规范。 14.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政策的概念: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教育法和政策的关系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意义;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政策只有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才具有应有的权威,才能防止在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主观任意性);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规范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教育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不能与教育法相抵触。) 加:教育基本与教育主体法前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依据宪法规定的教育根本法规范,全面规定我国教育的根本性问题:教育在我国社会整体系统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地位、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的根本任务、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和保障制度、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度以及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后者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教育主体的法律条件、资格、权利义务和待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1.教育基本法的概念和特点概念:教育基本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点:①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②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③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2.教育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意义《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教育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颁行对我国教育的重大意义:①教育法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教育优先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②教育法为保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③教育法为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⑦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4.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①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利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②必须指出,教育平等主要是指受教育的机会平等,这并不妨碍允许根据不同的权利主体的不同的适应性和能力施以不同内容的教育,更不能排除根据权利主体身心机能的具体状况予以教育,其中包括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等。③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要确保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侵犯和剥夺公民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另一方面,公民的受教育机会平等,在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教育条件平等和教育效果平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入学机会平等、竞争条件均等。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则三层含义:①教育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②要及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进行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③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教育制度的概念及我国的教育制度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国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我国的教育制度包括:一、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教育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它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进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也具有公共性,教育经费由国家承担。三、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我国现行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凡是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学完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毕业证书;在高等教育阶段,对于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一些课程不及格,没有达到毕业水平的,可以获取结业证书;对于那些虽然具有正式学籍,但是未完成整个阶段的学习任务而中途退学者,只能获得肄业证书。六、学位制度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我国学位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学位学科分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我国学位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七、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八、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评估制度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三种评估的层次水平依次提高。 8.教育投入概念:教育投入是指国家对教育领域的经费投入,它通常涉及到一国的教育投入体制、经费筹措途径、经费的增长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教育投入的体制:《教育法》第53条对教育投入的体制作了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可见,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教育投入的增长幅度:“两个提高”:《教育法》第54条对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比例做了规定: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②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三个增长”:《教育法》第55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做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9.教育条件保障概念:是指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基本建设、教材和教学设备以及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和扶持的政策。 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教育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1)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2)教材、教学设备的条件保障(3)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条件保障。 10.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含义:指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开展的有关教育方面的交流活动和相互协作活动。基本原则:《教育法》第67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形式:①人员交流;②物资交流;③信息交流;④开展国际教育合作项目。 11.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分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①责任主体;②违法行为;③损害结果;④因果关系;⑤主观过错。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征:含义: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特征:①它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前提的,而不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为前提;②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三种,即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③承担教育违法责任的主体可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④教育违法责任的性质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 第四章教师法 1.教师的概念教师法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2.教师法的概念、立法宗旨和特征概念:广义的教师法是调整有关教师各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一部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属于狭义上的教师法。其理解把握以下(1)教师法规范的主体是教师,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2)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3)教师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立法宗旨:①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②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③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征:①教师法是教育主体法;②教师法是职业法;③教师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3.教师权利三种教师权利:①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②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一定的积极行为权;③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时,教师可以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法律救济权。《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教师义务《教师法》规定教师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与保障措施特点:①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③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④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保障:《教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②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③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④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6.教师资格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教师资格由四个要素构成:①国籍要素;②思想品德素养要素;③业务要素;④学历要素。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①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②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③颁发证书。 教师资格的限制是指公民因具有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对其教师资格取得加以限制,其法律后果表现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丧失是指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因规定事由的出现而引起其担任教师的资格的取消。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另外,《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 7.教师聘任制度是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任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①教师聘任关系平等;②聘任关系表现为合同形式;③教师聘任形式多样化,聘任过程实行双向选择和择优机制。 8.教师工资待遇制度《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 9.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概念: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由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违法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特点:①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②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具有特定性;③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分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等。 10教师考核要遵循客观、公正、正确的原则。 加: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不同于教师法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主要表现 联系:权利被侵害时,法律责任是权利救济的手段,在义务未履得,法律责任是强制履行义务的依据。法律责任明确了权利行使的界限,督促着义务的适当履行,是法律权利和义务能够得到切实实现的保证。 1)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是由违反教师法的行为引起的。而教师法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只是赋予行为人的选择自由和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并不以违反教师法的行为为前提。2)前者具有具体性,是与违反教师法的行为相对应的。而后者只要与教师法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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