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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m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案例:2005年11月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至某区公路管理署办公室,趁被害人金某午睡之际,将其放在饮水机旁的一个褐色皮包窃走。被害人发现后,会同门卫将张某抓获,并报警。巡逻民警到达现场后询问了被害人包内何物,被害人称包内有现金约2000元。随后,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被害人则携带涉案皮包自行驾车跟随警车前往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民警先会同被害人清点了包内的财物,包内有现金2800余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嗣后又在盘问室内又当着被告人之面再次作了清点。

问题:

1、本案应如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不足

《刑诉》115'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2、公安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理此案?

公安机关——起诉建议书

检察院——起诉书

免于起诉书

但事实上在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往往会对案件进行定性

问题:我国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

这一条文看似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实际上没有,因为无罪推定原则是要具体落实在一个个法律程序中的。

一、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相关表述

1、《犯罪与刑罚》“在法官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该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2、法国《人权宣言》“任何人在未经判罪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如果非拘禁不可,法律应规定对他采取严厉措施。”

3、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英美法系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

? 在法院判决前,在程序上应将被告作为无罪的人来对待(保障人权)

? 犯罪嫌疑人应获得一系列广泛的足以和控方相对抗的诉讼权利及程序保障

包括沉默权,辩护权,保释权,法律援助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

? 明确由控方举证,被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原因:没有给被告权利进行调查取证;人身自由;控辩双方地位悬殊

? 由法院对被告是否有罪作最后认定,即定罪权由法院行使

? 有疑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此推出一系列规则,如米兰达规则规则,疑罪从无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

案例:这是一个发生在三个博士之间的案件。被告人是北大法学院刑法学博士,他被指控犯有雇凶杀人。被害人是北大法学院的博士后,另外一个当事人是被告人的妻子,政法大学学民法的。这个丈夫怀疑自己的妻子跟这个北大的博士后之间有不正当关系。他被指控雇了两名杀手,某日晚上打开这个博士后家的门,博士后正在做饭。杀手进门以后朝他连捅三刀,捅破了他的脾脏。博士后马上被人送到了急救中心,急救中心的鉴定是重伤,

后来死亡。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这个博士。一审法院发现,被告人始终都不承认这个罪名,他是学刑法的,曾经在重庆做律师,考上了北大的刑法博士。本案证据:案件发生后一个多月,找到了二名凶手,他们躲在重庆郊外,在案发后,郭某某给两名凶手提供了钱财。郭某某因为自己的妻子和这个被害人之间所谓的关系,扬言要报复,向别人转达过这个报复的意思。

这二个凶手并非郭某某,是另外一个人,那个人跑到美国去了。郭某某坚决否认自己雇凶杀人。

后来法院考虑到,你毕竟还是有为他人提供钱款的行为,最后判处郭博士有期徒刑一年。检察院不干了,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之一:被害人在北京没有任何仇人,如果不是他干的,那是谁干的。第二,从郭某某时候提供的藏身之处和赃款来看,如果不是他雇的,所有的这些行为得不到合理的解释。最后的结论是,根据我们多年的司法经验,这个案件已经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非郭某某干的不可。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客观事实难以说清,只能以证据为依据,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

Case 1:北大法学教授案

Case2:杜培武案件中的判决书:“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因此被告有罪”

无权力行使合法性的要求:

弊:

1、国家权力滥用

2、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导致冤假错案

4、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司法权威的丧失

利:

效率较高,能较快地调查事实,获取有利的证据材料(实体真实)

规范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

利:

1、规范取证主体的取证行为,尤其是规范国家机关权力的运用

2、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查明事实真相

3、有利于建立司法的权威

4、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5、避免冤假错案

弊:

1、在某些情形下办案效率受影响

2、在某些情形下,受合法性限制,无法查明实体真相。

米兰达规则

1、你有权保持沉默,

2、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

3、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如果没有说则为非自愿口供,不可用

二、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1、控审职能分离、定罪权由法院行使(检察院免于起诉制度取消)

2、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被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起盗窃案件中,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你认罪吗?

李某:我没有偷东西,。。。

侦查人员:你怎么证明你没有偷东西?

刑讯逼供案件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特殊的情形)

“我没有责任证明我有罪”

你不能因为我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推定我有罪

3、嫌疑人、被告人称谓的变化

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立案3、嫌疑人、被告人称谓的变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被告人是相对于控告而言的,只有当检察院将案子移交至法院的时候才能称得上是被告人。 什么时候称为辩护人?96年刑诉法是规定审判阶段才是辩护人,前面是称为法律帮助人;2012年刑诉法修改草案将辩护人的身份置前了。

4、有疑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刑诉中)

① 侦查阶段发现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② 起诉阶段发现证据不足,补充侦查或不起诉。

③ 审判阶段发现证据不足,作无罪判决

三、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何为司法权(Judiciary Power )?(与行政权的区别)

司法权是消极中立的,行政权是积极干预的

国际上司法权(审判权)的特点:

1、中立性

2

、独立性

3、消极性(被动性)

4、裁判性

我国的司法权:

广义司法权包括审判、检察、侦查、监狱、律师、公证、仲裁等权力.

我国狭义司法权是指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院的检察权 (宪法上讲的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 **国际意义上的司法权仅指审判权,司法独立是指法官个人的独立;我国的司法独立于国际上的司法独立的背景是不一样的。

** 某教授发表了一篇文章,主张取消目前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主张检警一体化,因为检察院的职能和公安的更接近。但这在现实当中是不太可能的,我国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都是宪法规定的,关系到我国的政治体制问题。

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

一、制度因素

1、外部因素

(1)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国家权力机关(经济不独立)

(2)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

2、内部制度因素

(1)法院和法官的行政化——压抑人性

(一些不合理的内部评价机制:比如说被上级改判的要扣除年终奖,所以在现实中的大多数情况下,会向上级探个风,按照上级的意思判决)

(2)审委会与合议庭的关系

审委会才是真正对案子作出最后判决的;而审委会的组成人员不一定懂法

(3)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二、人方面的因素

司法人员的整体素养

司法人员的遴选

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

现任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前任:肖扬

美国:索尼娅.索托马约尔;戴维.苏特

只能是“做我能做的,做我该做的。舍此,别无他求“(no other way to make good on the aspiration that tell us who we are, and who we mean to be.)

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1、人民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督不等于干涉)

3、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4、各自作为整体独立,而非法官和检察官独立

四、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院的职能

侦查职能(自侦案件)

“自侦”区别于公安与海关的侦查职能

公诉职能(最主要职能)

监督职能(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检察监督)

检察院主要审理刑事案件,但还处理民事的抗诉,设有民事行政科,但实践中很少会发挥作用,因为检察院始终是国家的代表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院的监督是法定意义上的监督,有法律上的效果和有一系列程序的保障,发生当然的效力;而媒体的监督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监督;

同样的申诉也有一般意义上的和法定的

检察院

(监督)

立案侦查审判执行

(侦查机关)(法院)(监狱等执行机关)

检查机关的主要监督活动:

①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②抗诉

③监察建议(无法定效力和强制力)

实践中不是完全贯彻

三、检察监督与互相制约

(一)、我国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

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

公安监察法院

公安对检察院的举措不满的可以向检察院的上一级反映,有检察院的上一级对检察院作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批捕

检察院对法院的抗诉,法院对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作无罪判决

(二)美国刑诉各阶段的制约

1、侦查阶段

逮捕(令状主义)

治安法官

警察涉嫌犯罪者

(三角结构)

我国是双向结构(控方和辩方)

批捕自己就是控方,同时发挥着监督和控方职能,不合理

2、起诉阶段(重罪案件)

大陪审团

检察院涉嫌犯罪者

(控方)(辩方)

小陪审团是审判阶段的

美国的这种形式可能会导致滥诉

3、审判阶段

法官(陪审团)

检察官(控方)被告人(辩方)

四、诉讼终止原则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阶段来划分,主要是针对公诉案件的,区分自诉案件

没有开始追究刑事责任,以立案作为分界线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检察院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宣告无罪可以是第一款的情况,也可以是证据不足

案例:

2003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

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思考:

1、若本案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立案侦查前,犯罪嫌疑人乔燕琴已自杀身亡,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对于乔燕琴不予追究,对于其他同犯应作出立案的决定

2、若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三人逃匿,本案应如何处理?

仍应对整个案件进行侦查,不受影响,对于在逃犯发布通缉令

3、若本案审理过程中,乔燕琴突然自杀身亡应如何处理?

有证据证明乔燕琴有罪的,应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若无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或证据不足的应宣告无罪。

对同案被告继续审理。

司法考试题

?1、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2004年)

?A.不起诉B.撤销案件C.宣告无罪D.移送法院处理

?36.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2007年)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2006/2/79,多选)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问题: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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