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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一)

试论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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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一)

摘要:有组织犯罪因其高度社会危害性长期以来倍受关注,各国政府也积极采取种种措施对其打击与遏制,其中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无疑就是立法。本文分析了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现状及其不足,并通过对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有组织犯罪立法的比较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刑法典立法

1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现状及不足

1.1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现状有组织犯罪包括有组织犯罪集团及其成员实施的犯罪和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犯罪,其立法自然是属于刑事立法的范畴。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散见于刑法典之中,除刑法总则第26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其他总则性规定以外,有组织犯罪立法集中体现在有组织犯罪集团及其成员实施犯罪的立法和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犯罪立法上。

现行刑法颁布于上世纪70年代末,正值我国治安的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有组织犯罪在我国是沉默的或者偶露端倪,因此在当时的刑法典中并没有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犯罪的立法。上世纪90年代末,有组织犯罪在我国有所抬头,不论是犯罪规模还是犯罪手段都呈发展态势。根据实际需要,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典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有组织犯罪的规制,包括与有组织犯罪直接相关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包括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的洗钱罪等。

1.2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的不足

1.2.1有组织犯罪集团及其成员实施的犯罪立法不足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超普通犯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就应受到重罚。而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有组织犯罪集团及其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科以比普通犯罪更重的刑罚,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另外,由于有组织犯罪能够给犯罪分子带来比个人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更多的犯罪利益,而犯罪成本却一样,这样无疑会刺激有组织犯罪发展。

1.2.2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犯罪立法不足①规定缺乏完备性。随着改革开放和全球化不断推进,境外有组织犯罪势力不断渗入境内,他们不仅发展自身组织成员,还进行一些诸如贩毒、走私、偷渡等跨国有组织犯罪行为,尤其是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之后犯罪活动猖獗。而法律就境外有组织犯罪势力入侵仅仅规定“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显然远不足以规制现有的犯罪。②刑罚措施缺乏针对性。有组织犯罪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犯罪行为具有经济目的性,有组织犯罪的一切犯罪活动都是为了追逐高额的经济利益。所以,从立法层面来说,自然最好是在法律中规定财产刑,使其在犯罪活动中一无所获,甚至可能失去更多。而我国除了洗钱罪有财产刑的规定以外,其他三罪都没有此项规定,显然很难有效遏制有组织犯罪。

1.2.3整个有组织犯罪立法缺乏系统性有组织犯罪具有高度的复杂性、组织性、反侦察性,其表现形式往往是多种犯罪相互交织,如毒品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交织;这就决定了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应当系统而全面。我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均散见于刑法典之中,缺乏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这不仅降低了司法工作人员对有组织犯罪的认知程度,而且使得我国打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整体上处于较为薄弱的局面。

2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有组织犯罪立法的经验

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美国等,都有着与有组织犯罪几百年的斗争经验,其有组织犯罪立法值得借鉴。

2.1意大利意大利是世界公认的有组织犯罪发源地,受有组织犯罪的困扰由来已久。其中最臭名昭著的当属产生于西西里岛的黑手党。从1956年到1990年,意大利先后颁布了16个打击黑手党的刑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意大利刑法典中关于有组织犯罪及黑手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专门规定。不仅规定了一般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行为特征、法定刑和加重处罚的情节,而且还规定了特殊型的有组织犯罪(黑手党类型非法结社罪)。不仅对首谋者、发起

者、创立者和组织者规定了刑事责任,而且对资助者、参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同时还可宣告保安处分。

1982年,意大利刑法典增加了“黑手党型集团”的规定,即“参加由3人或3人以上组成的黑手党型集团的,处以3年至6年有期徒刑。发起、领导或组织上述集团的,仅因此行为,处以4年至9年有期徒刑。”接着,1991年又颁布了《黑手党悔过法》,规定脱离黑手党的悔过者及其家属,可以享受“终身”由国家供养的待遇,而且不管犯过什么罪,都可以立即释放。

2.2美国美国的有组织犯罪始于1917年的“禁酒令”。美国是判例法国家,然而在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却颁布了不少制定法。先后颁布了《反讹诈法》(1946)、《控制吸毒法》(1956)、《控制街头犯罪和保障公共安全法》、《有组织犯罪控制法》(1970)、《全面控制犯罪法》(1984)、《控制洗钱法》(1986)、《禁止滥用毒品和控制毒品犯罪法》(1982)、《反暴力犯罪法》(1994)等。

作为《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的重要部分,《反组织犯罪侵害合法组织法》(简称RICO)特别关注有组织犯罪对合法组织的渗透和腐蚀,其内容主要为规定没收刑、监禁刑和罚金、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和经济保安措施等四个方面。根据该法规定,如有罪判决成立,被告就可被处决达20年的监禁刑,同时可能被判处2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如果被告是一个组织,可处5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非法所得或利润两倍以下罚金,被告违法行为所得的一切收益都可以没收;被害人可以提出3倍于其损失的赔偿请求。该法还规定了经济保安措施,如对被告人将来的活动投资加以合理限制、解散或重组组织等,以防止同类罪行重演。

2.3港、澳、台地区

2.3.1香港地区香港的黑社会称为“三合会”。香港有组织犯罪已经存在一百六十多年,香港的有组织犯罪立法主要包括《社团条例》《证人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和《保护条例》。《社团条例》规定三合会是非法社团等;《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赋予了执法人员调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的特别权力、授权法庭可针对某些罪行加重刑罚、规定可对有组织犯罪加重刑罚等;《保护条例》对证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有利于调查取证。

2.3.2澳门地区澳门有组织犯罪组织最早源于鸦片战争后澳门的各种“堂口”,其有组织犯罪主要盘踞在“赌”、“毒”、“黄”三业。针对本地区的有组织犯罪势头,澳门早在1978年就颁布了反黑斗争的单行刑事法规,即第1/78/M号法律。1997年立法会又通过了《有组织犯罪法》。这部法律除了对黑社会犯罪作了实体性规定以外,还就有组织犯罪规定了特别的诉讼规则,如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强化警方的取证手段、鼓励污点证人提供证据、设立卧底证人制度等等。

2.3.3台湾地区台湾地区的有组织犯罪,根深蒂固,危害严重,尤其是黑金政治,已成为台湾社会肌体的毒瘤。台湾当局对打击有组织犯罪也做了不少的努力,从立法中可见一斑。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最新修改版分析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 作者:李先赋 【按:今年2月县人代会期间,人民代表提出了希望法检两院深入乡镇开展预防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和警示教育的建议。我院对此作出了积极响应,组织力量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调研,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撰写了这篇讲稿,并利用第一季度全县各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机会,派员赴各乡镇开展宣讲活动,起到了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本讲稿将在今后的宣讲活动中,不断地完善提高。】这次宣讲的话题是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也许有人会说:不是国家干部才有职务犯罪吗?村基层组织都在农村,他的人员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怎么也会涉及职务犯罪的问题呢?下面我们就来讨论几个问题,解开这个疑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村基层组织人员指哪些人: 村基层组织人员到底包括哪些人呢?由于我国农村的基层组织比较多,除村委会外,还有村党支部、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治保会、妇联、团支部、民兵排、村民小组和各种协会等。所以,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但是从各地目前出现的情况看,发生在掌管村经济活动的人员身上的问题比较多,比如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的人员,他们有的人在经济活动中禁不住利益诱惑失足走上犯罪道路。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为了让大家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违法犯罪问题有一个感性的认识,我们来列举几个案例。 案例一、马某某和陈某、刘某等人共同受贿案。马某某是某镇的一个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陈某是村委会副主任,党员;刘某是该村村党支部委员。2013年1月17日,马某某代表村委会、村党支部与镇党委政府签订《社会管理网格化责任书》,受镇党委政府委托,协助政府从事县城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当日,马某某召集陈某、刘某和村委委员刘某某、计生专干刘某某、村民小组组长骆某某、黎某某共七人开会,成立“两违整治工作小组”,决定向“两违”户收取所谓“管理费”,作为辛苦补助。工作小组成立后,马某某等人不仅没有对该村“两违”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反而纵容辖区居民违法占地、违法建房,然后向“两违”户收取所谓“管理费”。在短短三个月内,工作小组收受34户农户的谓“管理费”共计84500元用于私分。此外,马某某从2012年至2013年年初,私自收受11户“两违”户5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18200,默许其违法占地、违法建房。马某某等人的监守自盗行为导致该村的“两违”问题十分突出,政府工作非常被动,影响极其恶劣。这属于基层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乡镇干部职务犯罪透析

乡镇干部职务犯罪透析 带领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关键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农村乡镇干部队伍,他们是农民致富的”领头羊”,作用至关重要。但近年来,一些乡镇干部利用职权实施职务犯罪比较突出,对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据笔者了解,1999年至20XX年6月,仅某区检察院就立案查处乡镇干部职务犯罪案件52件52人,个别乡镇领导班子甚至”前腐后继”.例如1996年该院曾立案查处了百胜镇党委书记余xx等三人受贿窝案;20XX年,继任的党委书记梅xx、镇长况xx等4人又因受贿被查处。 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极大。它严重败坏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重了基层农民群众的负担,给基层政权建设带来负面影响,造成基层民主制度的破坏,挫伤了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的积极性。因此,探讨新时期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对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1、窝案、窜案突出。查处一件带出一串,扳倒一个牵动一片。古人云”上贪则下赃,上廉则下洁,上行则下效”.据调查,1999年至20XX年6月,某区检察院共查办四个乡镇的干部职务犯罪窝窜案,总计14件15人,分别占同期查处乡镇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27%和%.其中最多的一起窝窜案涉及5人,最少的一起窝窜案也涉及3人,涉案人员在职务上多属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犯罪的程度与权力的大小成正比,并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仅1999年至20XX年6月,某区检察院共查办乡镇党委书记犯罪4人,副书记犯罪2人,镇长犯罪1人,副镇长犯罪1人,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犯罪1人,总计9人,占同期查处乡镇干部职务犯罪人数的17%.被告人犯罪均是权钱交易,且权力越大,犯罪金额就越高。 3、以受贿为主。受贿犯罪是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1999年至20XX年6月,某区检察院查办的52件乡镇干部职务犯罪,全部为受贿犯罪。且犯罪手段相似,都是利用工程发包、移民迁建、转制收受他人贿赂。 4、犯罪趋向年轻化。1999年至20XX年6月,某区检察院查办的乡镇干部,平均年龄45岁,犯罪时最年轻的只有32岁。 二、当前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世界观根基不牢,理想信念动摇,公仆意识淡薄是最根本的原因。

对中国社会现象的分析

对中国社会现象的看法 自90年代迄今,中国转向市场经济,工业化城市化高速起飞,物质欲望得到充分释放,道德淡化:社会正义、社会公德、社会公平、社会关怀被视作幼稚而弃。其中,中国的官僚腐败就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了。在官员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受到行政权力约束的一方想方设法避免被约束,希望通过手中拥有的钱财等物质条件换取官员的权力,或者避免被其约束。而官员或百姓又希望通过手中的钱或权来得到自己想要的某种利益,于是权钱交易就有了可能性,但是这种交易无疑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官员触犯法律的时候也会受到某种制约,从而希望通过手中的钱或权来逃过法律的制裁,有些官员怯于权力,恐于遭到报复,于是有了官官相护。久而久之,这种腐败作风深入人心,在百姓看来通过正当途径已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于是助长了这种权钱交易的风气。 目前中国的现状是,在经过了200年的半殖民半封建统治之后,中国古代传下来的很多好的道德,悉数被破坏,有些是被殖民者所剥夺,更多的是被这200年中频繁的改朝换代者为了自己的政权稳固为出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筛选,去掉那些不利于自己统治的文化,加入一些有利于自身统治需要的文化,使得中国传统文化被这一系列统治者们改造成一部分是统治百姓的工具,而不是以加强大众素质,加强道德修养,加强自我约束为出发点的传统意义的道德。另一方面,我国的政府长期都是人治政府,而非法治政府。依法治国的口号也是近几年才提出来的,更何况即使是这个口号的推行者也有很多时候并不是按照法律的办法来办事,很多时候仅仅是依靠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怎么做,这种践踏法律的行为,那就别提在下面落实的时候法律能起到的作用了,各级政府或者其他有权阶级践踏法律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在我国现在这个阶段,法律和道德上的约束并不强,这更加加大了官员和商人权钱交易的可能性,各种滥用权力的现象,商人为达目的进行各种行贿,各种有权阶级利用权力换取金钱的行为,有时候一开始也只是一小部分人,但是当其他立场不坚定的人看到这些人利用不义之财买了名车,买了别墅,发家致富之后,并没有收到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制裁,于是,其中立场不坚定的人自然就动摇了,自然也就以这些道德败坏,践踏法律的腐败分子靠拢。于是,这些那些有权阶层就像沙子流进了漏斗一样,越来越多的掉进了腐败这个无底深渊中。当很多很多的官,开始腐败之后,为了保全既得果实,各种腐败行为,各种腐败官员就开始权权相报,官官相护,从而成了一种更加难以被打破的利益共同体。 于是在现在这种社会风气的情况下,官员的腐败问题不是偶然,而近乎是必然你的事情了。这是由于人性内在的固有需求和社会上道德和法律缺少必要的约束力所觉得的,谁叫中国的现状就是人治社会,权力能够超越法律呢? 所以在现有的社会结构上,想要解除腐败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两方面考虑。首先是要弱化权利,限制权力的扩张,还权于民,重大问题要集体协商,民主决策,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可否考虑如何切实加强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制约作用或各级工会组织的监督制约作用,除此之外可否考虑建立相应的委员会(民间组织,不纳入干部编制),赋予相应的监督制约权利。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利,必然会产生腐败!于此同时,法律对于腐败的惩戒力度要大,绝对不能因为某人的权力滔天,就能够漠视法律。必须要做到有人贪腐,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因为这个贪污的人权力很大,法律就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就是触犯法律,也能够通过其权力搞定检察院,搞定法院,从而避开法律的制裁。法律必须要做到:一旦有人触犯,则必须无法逃脱制裁,法律的威慑力全在于惩罚的不可逃避性,若是法律的不可践踏性真正得到体现的话,很多的以权谋私的人是没有这个胆量的,很多人之所以以权谋私完全在于看到别人以权谋私没有被制裁从而跟风的。其次,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当人们真正的看重道德的时候,才会自觉去维护社会建设,然而这种方式又是漫长的,存在

中国关于有组织国际犯罪的管辖与制裁

中国关于有组织国际犯罪的管辖与制裁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属性及特征 有组织犯罪是本世纪末叶国际社会经历的最严重的世界性问题之一。联合国防止犯罪与刑事审判委员会早在1992年度报告中就指出:“有组织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影响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而且可能威胁到国家的制度结构并使全国行政机构陷于瘫痪”。 在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二者被当作同一概念使用。但是,在研讨其概念属性时,对有组织犯罪尚有必要从犯罪学和刑法两不同角度稍加区别分析:前者立足于有组织地实施特定犯罪的事实而不局促于法律有无此类明文规定,因而犯罪学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在概念性质上属于广义的法学概念,且中外古今早已有之;刑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却有赖于刑事法律规范的正式设定,因而后者在性质上应属狭义的法律概念。本文所指有组织犯罪,在国内法上,主要是就后者即刑法意义而言;就国际法角度看,主要是就广义即犯罪学意义看——因为在国际刑事法域,对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大多没有明确规范,因而本文所谓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主要是从法学概念的角度界定分析。 1970年,美国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第一次从刑事法角度规范了有组织犯罪的构成及其惩治程序、方法等,刑事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即此产生。继后,英、德、日、香港等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范。例如墨西哥宪法第16条(1993年)、香港的《有组织与严重犯罪条例》(1994年),等等。1997年3月14日,经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347条,也就此类犯罪作了若干规定。 然而,尽管不少国家已就有组织犯罪作了刑事规定,其中一些国家还在法律条文中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作了明确的立法解释,如美国、英国、德国、墨西哥等,但是,一因不少国家尚无此类立法或司法解释(例如中国);二因各国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差异较大,而况,就对立法解释本身,也还存在一个文理诠释问题。因而目前国内外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仍无统一定义。尽管如此,对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各国刑法学者大致认可下述通说观点: 第一,犯罪组织内部有较严密的组织体系和严格的邦规门约;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从侦查重心、侦查机制、侦查思维、侦查方法、侦查视野这五个方面着手,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的不断创新。 一、明确侦查重心 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往往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重点,特别是贿赂犯罪,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则无法继续侦查下去,以零口供定罪的贿赂犯罪少之又少。因此,往往把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案件取得突破的标志,这是典型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此种侦查模式容易诱导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因此,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应该将侦查重心放在秘密初查上,在确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后再正面交锋、突破口供,从而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要实现此种转变,必须在秘密初查上下真功夫,出硬招数。在秘密初查中,要采取各种隐蔽方法,不暴露侦查人员的真实身份和意图,切忌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要强化取证手段,注重收集、固定、运用各种证据,做到以证促供,以证定供。通过秘密初查,获取一定证据后,才可以进行首次讯问,这样才能更好的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进一步突破案件,扩大战果。 二、健全侦查机制

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窝串案多、大要案多等新情况。面对新形势,检察机关必须构建新的侦查机制,做到集团化作战。特别是对涉案人员众多的窝串案,应该集中优势兵力,实行大兵团攻坚,同时传讯多名涉案人员,充分利用时间差、空间差,杜绝串供可能,充分利用侦查谋略将其各个击破。根据集团化作战的思路,应该逐步健全以下三项机制:一是侦查指挥机制。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如上级院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对基层院无法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以提办或交其他院办理。二是侦查协作机制。侦查部门要做好协查、协控、协助拘捕等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做好协助抓捕、看守、押送等配合工作。三是侦诉配合机制。在侦查过这种,可以邀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杜绝非法证据。在移送起诉前,可以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做好证据查漏补缺的工作,确保证据万无一失。在庭审前,公诉部门可以邀请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出庭方案,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 三、更新侦查思维 思维是智力的核心,它对于侦查人员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看到本质,从不利局面中看到有利条件,进而化难为易,变慢为快,排除障碍,突破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除了具有很强的侦查意识外,还应掌握灵活的思维方法。侦查思维主要有横向思维、纵向思维、逆向思维、多向思维、综合思维和直觉思维等六种方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这几种方式不是单一使用,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分析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分析 吉林镇赉县纪委:贾作辉李丽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定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亟待解决。在我国刑法有关职务犯罪的法条中,明确规定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而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非公司、企业人员,是否属于其他单位人员未作规定。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确实且大量存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的问题,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司法实践中各地执法不一,既有按照犯罪处理的,也有不按照犯罪处理的;按照犯罪处理的,认定的罪名也有不同。这样,在执法上就很混乱,显失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更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另外,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理论界研究的人不多,很缺少关注,下面就谈谈我个人对这类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粗浅认识。 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的规定,可以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归纳为两类:一类是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一类是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 一、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分析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定罪处罚。明确了这一点后,我们只需要知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被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了。根据2000年4月29日通过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被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该法条中所说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且列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共七项:一是协助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是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是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是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是代征、代缴税款;六是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这七项内容中最需要注意的是第三项规定,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公布施行之前,该《解释》的草案中第三项内容是“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未加“国有”二字,很多执法者没有注意到这一变动,把该《解释》的草案当作通过的司法解释作为执法依据办案,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经营和管理的土地不分性质的纳入到这条规定中,从而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营、管理本基层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过程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也按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进行定罪处理。这样进行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随着巧家县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部分被开发征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增多,各级财政对农业的各种补贴力度正在加大,使农村基层干部掌握的权力和款项随之增加。然而,巧家县辖区内村官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村官虽然职务不高,但其犯罪危害性较大,严重影响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力与凝聚力,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本文仅就本县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目前的基本情况、原因、动向及预防措施等方面略作探究,以供参考。 一、目前巧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截止2013年9月)巧家县人民法院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45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5件17人。其中,2009年4件5人,2010年判处2件2人,2011年判处2件2人,2012年判处4件4人,2013年上半年判处3件4人。涉及到9个乡镇,分别是包谷垴乡4件、红山乡2件、崇溪镇2件、老店镇1件,白鹤滩镇1件,药山镇1件,新店镇1件,中寨乡2件,东坪镇1件。在这些村干部中,犯贪污罪的有7人,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有8人,犯玩忽职守罪的2人。由于这些人员的职务犯罪它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其受害面大,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易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甚至引发群众到村委会吵闹和上访等问题,致使所在村长期不稳定,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败坏党风党纪,严重影响了党和

政府的形象。 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原因深析 (一)掌握资金和建设项目多,实施犯罪具备有利条件。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项补偿、补贴、救济款项的发放都是通过农村基层干部分配和实施,使得农村基层干部手中掌握了大笔资金和多项审批权,农村基层干部手中可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多,权力也越来越大。这些资金和权力的使用,为权力行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可能,使犯罪变的有利可图,诱发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 (二)政治素质低,自身素质不高;为官动机不纯、法制观念淡薄;为利所动,心术不正。巧家县农村干部基层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平时疏于学习造成政治思想意识差,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虽然我国农村实行基层村民自治民主制度,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宗族、势力、社会关系等诸多因素对选举村组基层干部造成干扰的现象,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导致选出的部分村官并不完全代表广大村民的意愿。这些政治素养不高,为官动机不纯,图名利的人,通过各种途径选举当选为村干部,掌权后厚此薄彼,不可能真正为村民谋利益,没有认真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权利义务。他们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收受好处费时心安理得,认为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的事情。他们把村里过往项目资金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任意处置。甚至弄虚作假,虚报项目,夸大数据

综合分析社会现象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综合分析---社会现象 (一)测评要素 综合分析题主要包括知识理解和社会现象两大类题。其中,综合分析题型(二) 主要是公共政策、社会现象题和讽刺漫画题,主要测查考生运用基础理论解决问题 的能力,包括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二)公共政策和社会现象基本知识点 1.基本题型分类 2.三种类型 (1)正面积极类 【例题】 2010年4月14日,我国玉树发生了特大地震,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救援,把危害损失降低到了最低限度。谈谈你对这种现象的看法。 (2)辩证类 【例题】 部分城市里,城管和小商贩有矛盾,城管指责说:小商贩是刁民,不理解不配合城管执法。商贩骂城管:野蛮粗暴,吃着皇粮,不体谅百姓的生计。二者矛盾十分突出,甚至出现流血事件,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3)消极类 【例题】 某企业违规排污,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给附近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便。谈谈你对此的看法。 3.社会现象(公共政策)的四个维度 (1)经济现象 (2)政治现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两型社会 应 对危机 调整结 构 自主创新 循 环经济 地方经济活动 经济现象 社会热点 公共政策 社会现象 积 极 型 消 极 型 辩 证 型 政 治 现 象 经 济 现 象 文 化 现 象 社 会 现 象 三种类型 四个纬度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3)文化现象 (4)社会现象——民生现象 (三)题型举例 1.经济现象 【例题】 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说,世界金融危机对广东经济而言,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来讲,既是模式之危,又是发展之机。请谈谈你的看法。 2.政治现象 【例题】 请你结合上海钓鱼式执法,谈谈你对依法执政的理解。 3.文化现象 【例题】 在我国有一些贫穷的地区,民风彪悍,思想水平差,有人说是榜样的问题,缺乏榜样的带动,并提出“给人一种信念,收获一种行为;给人一种行为,改变一个命运”。请思考后回答你的看法。 4.民生现象 【例题】 重庆万名高中生毕业时选择放弃高考,对此你的看法? (四)模拟训练要求 1. 请选题时以知识体系为经,以能力提升为纬,尽可能不要丢弃知识点。 2. 请师生在此题本所给题型基础上,勇于创新,开拓思路,查缺补漏,创制新题。 3. 场外题主要是补充场内之不足,既可作为场外训练,更应用于考生自己课后训练,切要高度重视。 二、答题思路 (1)积极性类 住房、医改 收入分配 社会保障 民生之 安全网 民生之源 民生之急 民生 民生之重 三农问题 核心价 值 体系 建立社会主义 软 实 力 网 络 文 化 文 化 创 新 有关现象 思想文化领域 服 务 政 府 民 主 政 府 法 治 政 府 立正确的政绩观 实改进 党的作风 反 腐 倡 廉 责 任 政 府

中国有组织犯罪现状、原因与对策初探

有组织犯罪作为当今犯罪领域中的最高级组织形式,它的出现已构成对各国国家的安全和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有组织犯罪不仅引发腐败、破坏经济发展,同时也威胁国家的安全,而且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因此,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有组织犯罪被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成为全球预防犯罪中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 2000年4月15日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的高级别会议通过了提交联合国千年大会审议的“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21世纪挑战的维也纳宣言。该宣言强调为迎接新世纪的挑战,联合国各成员国应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司法部部长高昌礼在2000年4月14日在维也纳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上重申:为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作出贡献,中国政府愿意与有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 一、有组织犯罪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国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由沿海地区和边境地区向内地逐渐蔓延发展,其组织程度日渐严密、犯罪手段日益狡猾、犯罪能量不断提高,向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领域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增多。依据我国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就出现犯罪集团这一犯罪形式。特别是在以后的犯罪活动中犯罪集团有增无减,而且又出现了一种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这种犯罪集团犯罪活动区域非常广阔,一般以现代化武器装备,并与境外犯罪集团勾结在一起,以犯罪为“职业”。 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我国当前主要是一些帮会进行有组织犯罪。 帮会组织在全国众多地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据有关资料显示:1990年我国有500多个帮会组织。1992年我国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帮会和联会1800多个。同时在水域船民帮会组织也大量存在。 例如,1992年被围歼的云南省平远街以林洪恩、马惠春为首的武装贩毒集团以及被歼灭的海南、东方、昌江等地以刘进荣为首的“东方集团”都属于这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总体形势具有下述特点: (一)、犯罪活动地域广,团伙组织种类繁多 中国有组织犯罪已经遍布全国各地,但大部分是区域性犯罪组织。 例如北京、上海、广东、福建、辽宁、黑龙江、山东等各省市。这类犯罪团伙活动猖狙,无恶不作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目前在我国犯罪活动的主要类型有: (1)、地域型,它是指在某个固定地域内进行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势力。这种黑社会势力中数量较多一种,也是中国当代黑社会势力特点的表现。这类犯罪集团活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其势力范围外影响不大。 (2)、流窜性,是指离开本土本乡,以流窜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该类犯罪组织长期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加强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探讨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加强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探讨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刑事司法改革的阶段性重大成果,是完善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一个重大举措,对提高基层检察院在新形势下的侦查水平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侦查;证据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纵观新《刑事诉讼法》,它的相关规定大大增强了我们反贪部门在依法收集、使用证据等方面的可操作性,同时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新法之革新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完善了证据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修改了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证据制度方面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新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的程序等内容,从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也是证据制度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并将证人的补助、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也纳入了保障范围。此外,新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转化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 (二)强制措施的重大调整 在逮捕方面,新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特别是增加规定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与程序;创设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明确要求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并删除了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这些修改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被逮捕人的权利保障,减少不必要的羁押,防止错误羁押。关于监视居住,新法调整了其适用条件、执行场所、考察内容以及可以采用的监视方法,并规定了通知家属、辩护人辩护、检察监督等措施确保监视居住的正确适用,此外还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从而使监视居住成为比取保候审要重比逮捕要轻的准羁押措施。对于取保候审,新法调整了其考察内容并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应承担的义务,以及保证金取保候审中保证金的确定、保管、退还等内容。 (三)完善了侦查措施 新法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执行主体、适用期限、保密义务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而且新法还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实施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措施,从而将技术侦查纳入法治化进程。为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新法明确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对在押人员的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建立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了讯问中应当保证在被讯问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等基本需求。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在侦查取证上存在的问题 一是取证主体及人数不符合要求。有的地方在询问或讯问时,违反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法律规定,一人审问后由其他人员补签;有的由司法警察、实习学生或临时工等非侦查人员参与审问,甚至在笔录上签名;有的在搜查时主体不符合要求,或者没有邀请现场见证人等。 二是取证时限、地点不规范,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地方进行问话。有的擅自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 的法律适用问题 摘要: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当前理论界、司法界均存在较大争议,特别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级、各部门或者各司法工作人员观点各不尽一致,导致该类案件在处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在《刑法》规定基础上,全国人大和两院为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识,也曾分别就此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实践中争议与分歧依旧非常激烈。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现有法律在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主体范围、其所履行的管理职责的性质上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明显的漏洞。因此我们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抛砖引玉,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更加清晰,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法律适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加大。我国农村的基层组织比较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工作和管理村公共事务。随着国家对农村投入的加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生在镇村等基层组织侵害农民利益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且逐年呈上升趋势,损害了基层干部的形象,降低了在群众中的信任度,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当前,在处理涉及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围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争议不断而且日益突出。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届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职务犯罪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为依法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犯罪行为如何准确定性,因我国现有法律在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主体范围、其所履行的管理职责的性质上规定不明确,在当前理论界、司法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各部门或者各司法工作人员争议与分歧也依旧非常激烈,最终直接地影响到职务犯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从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此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财会人员失去监管,从办理的多起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至使这些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从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会计职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对会计管理设计了详尽的制度规则,对违反后的责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宣传不到位,不仅不少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条文的规定,就连一些会计人员也不甚了解或未深入学习,执行也不到位,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会计法》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内部出现的一些违反《会计法》的事件也未严格进行处罚,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在发现犯罪后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

关于中国当代社会道德滑坡现象的分析

关于中国当代社会道德滑坡现象的分析 论文关键词:社会道德道德滑坡表现原因应对 论文摘要: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全国上下正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于经济建设与道德建设发展的失衡和市场经济本身就有的盲目性、自发性的缺陷,导致了某些社会道德滑坡现象的出现。当下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消除各种不道德现象是提高全国人民精神文化素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点是,由于社会处于激烈而探刻的变革之中,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矛盾都在调整之中,必然存在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道德滑坡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一、道德缺失现象的几点表现 1.诚信缺失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是一个古老的道德命题,是人类精神文明的体现。由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较短,发展尚不完善,加之人们对经济学本身的内涵还不够了解,导致中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诚信缺失现象。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企业信用缺失,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假东西充斥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发票、假政绩、假鉴定等,不一而足。以企业道德缺失为例,“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老酸奶事件”等等一系列企业的道德缺失一次又一次的挑战着国人的心理极限。诚信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暴露无遗了。 2.职业道德缺失 道德是一定群体认同的调节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集团之间行为关系的规范、原则的总和。一个群体所遵循的规范和原则是以某种职业的道德体系来体现的,职业领域中的道德素质滑坡和从事职业的主体奉行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密不可分的。医生收取“药品回扣”、收受“红包’、“漠视生命”;警察“知法犯法”、与罪犯暗中勾结、“随意扩张权力范围”;公务员“行贿受贿”、“公款私用”、“行政不作为”都是一个个鲜活的例证。可见,职业领域中存在的道德缺失现象确实令人担优。 3.社会责任感缺失所谓社会责任感,不仅指对自己的家庭和国家承担责任,而且是指对全社会、全人类的共同责任的担负,即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中国实现现代化的理想能否早日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各阶层社会责任感的强弱。而在当代的中国,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自私自利思想泛滥,假冒伪劣、粗制滥造商品层出不穷,以权谋私、损人利己行为屡见不鲜,吸毒贩毒、赌博盗窃、坑蒙拐骗等丑恶现象滋生蔓延,使整个社会道德秩序混乱,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这种现状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必将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社会道德滑坡的原因 1.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盲目性、自发性的缺陷引发了社会道德滑坡。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使得不少投机分子视社会道德而不顾,利欲熏心地追求金钱而忽视道德规范,使得社会上形成了不顾他人、自私自利的风气,引发了社会道德的滑坡。 2.西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由于中国对外开放和当代互联网的普及,使得西方国家的思想文化迅速的席卷中国。不少人对西方的思想文化缺乏科学理性的认识,不分良莠一味的接纳吸收,接受了西方不良思想,助长了自私自利的社会风气。 3.社会对思想道德建设重视程度不够。在当代中国,很难多个人、企业、地区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只重视GDP的片面增长而忽视了人的全面发展,只重视小区域的经济增长而忽视整体的均衡发展,这些都对社会的道德滑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认定

【摘要】有组织犯罪以其对社会巨大的危害性和整体冲击性,当前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司法机关和刑法理论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和危害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的范围。如何改革和完善立法与司法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从理论上探讨有组织犯罪的刑罚惩治问题,成为各国所共同关注的问题。那么有组织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有什么区别?如何认定有组织犯罪?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关键词】有组织犯罪概念认定中国的有组织犯罪,起源于旧社会的帮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各类黑社会组织进行大规模的严厉打击,短短几年内便使得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有组织犯罪的各种雏型──结伙犯罪和团伙犯罪增多。根据中国警方所公布的数据,从 1986 年到1994 年,中国所查获的犯罪团伙数量,已由 3 万多个发展到 20 万个;其成员也由 11 万余人发展到 90 万人。个别地区重大(及特大)刑事案件的 70 — 80% 是犯罪团伙所为。(2)其中一部分逐步发展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虽然目前中国多数犯罪集团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其中有些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操作规程,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因而可以说,在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3),并呈“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的趋势”(4)。从某种程度上讲,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中国境内各种犯罪活动中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一种恶性犯罪,它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有组织犯罪是近年来各国立法、司法打击的重点,也是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为此,笔者发表拙见,以飨同行.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犯罪定义方面,没有哪一种犯罪比有组织犯罪更难让立法者作出明确的表述。此外,理论界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又比任何其它犯罪的定义都多。这种状况一方面说明,有组织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犯罪现象;另一方面亦反映出,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义无疑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认定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organizdcrime”,但国际上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权威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而各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内涵外延上都不尽相同,如墨西哥法律汇编下的定义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我国法律认为严重的某项罪行;(5)香港有组织罪案的定义是:是持续和经常不断的刑事共谋,通过正当或卑劣、合法或非法手段从社会里攫取巨利,它是利用威吓和贪污手段而得以存在,它又利用种种法律漏洞,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法律制裁。在现实方面,有组织罪案集团要手下严格纪律,要手下卖命去作奸犯科,而集团首脑通常都置身事外,逍遥法外。(6)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概念说等诸多观点。(7)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国际刑警组织经过数次修改和更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义:“任何具有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8)但即使对于该定义,也仍有争论。中国学者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之日就存在争议,时至今日,仍然如此。通观国内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按其定义所辖范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其一,最广义说。这种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组织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形态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9)有的学者明确提出,目前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10)。这种学说的根本缺陷在于,将松散的、根本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结伙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有违刑法理论的传统认识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划分无疑将一切共同犯罪都包括在有组织犯罪之中。其二,广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在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

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收集与分析

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收集与分析 王丽华金翌昀 【内容提要】为了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基础建设,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需创建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在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收集方面,应建立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工作机构,通过广泛的途径全面收集职务犯罪侦查战略情报信息、职务犯罪侦查专项情报信息、职务犯罪侦查个案情报信息。在此基础上,应该设置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部门和人员使用科学的方法对情报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未来,应构筑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平台,设立职务犯罪情报信息交流网站,并发展职务犯罪侦查特情人员,以推动整体侦查工作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收集分析 [Abstract]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n information mechanism for the official crime investigation in order to enhance fundamental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 investigation ability. With regard to the information collection for the official crime investigation,it should institute specific working department to collect relevant strategic information,specific information and information about individual case through various approaches. Based on the mechanism mentioned

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通用范本_1

内部编号:AN-QP-HT664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Let All Personnel Enhance The Executive Power, Avoid Self- Development And Collective Work Planning Violation, According To The Fixed Mode To Form Daily Report To Hand In, Finally Realize The Effect Of Timely Update Progress, Quickly Grasp The Required Situation.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通用范本

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报告文件可用于为规范管理,让所有人员增强自身的执行力,避免自身发展与集体的工作规划相违背,按固定模式形成日常报告进行上交最终实现及时更新进度,快速掌握所需了解情况的效果。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200x年x月,根据新的区划调整成立芜湖市三山区以来,随着新区投资建设的力度和规模不断扩大,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无疑,村居干部在资金、物资方面有了更多的支配权,加之历史遗留等原因的影响,近两年来,村居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从两年来三山区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如何有效预防村居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农民利益,已是一个迫切和严峻的问题,也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维护和谐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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