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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征税的必要性与相应对策探究

网店征税的必要性与相应对策探究
网店征税的必要性与相应对策探究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二、日益凸显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三、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 1、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导致税收稽征管理难度加大 2、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进而产生国际避税 3、电子商务税收的课税对象更为复杂化 4、电子商务征税管理相对落后 四、电子商务活动对税种的影响 1.关于营业税 2.关于关税 3.关于增值税 五、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二)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效率原则。 (四)财政收入原则。 (五)充分进行国际合作与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原则。 六、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对策 1.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2.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4.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5.界定征税范围和税收管辖权 七、总结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所谓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使得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借助电子方式联系,使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而无需依靠纸面文件完成单据的传输。也可以说,电子商务就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 二、日益凸显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同时还存在着技术与应用发展不平衡、网络安全等其它问题。据统计,美国2006 年电子商务销售额(不包括旅游业务)达到1465亿美元,而我国只有约312亿元人民币。另外,在我国访问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大约只有1% 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 左右。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状态,通过网上交易的企业不多,但从长远来看,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近几年在我国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十分必要的,对电子商务征税也是国际税收惯例及我国税法原则的需要。 三、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 1、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导致税收稽征管理难度加大 传统的税收征管稽查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这些大量的纸质凭证为税收征管提供了详尽的资料。但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凭据,打破了税务部门以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稽查方式。在电子商务中,凭证、帐册和报表等均以电子形式填制,这样从数据输入、处理过程和财务信息输出等均做到了无纸化。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精)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个极具发展前途的新生事务, 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思维观念、商品交换手段等等,而且对于税收征管工作而言, “ 网络税收” 有可能成为特定的名词和特有的内涵,使沿袭多年的纳税人、纳税环节、征税主体、征税客体以及国际税收管辖权等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 无纸化” 和“ 无址化” 是电子商务的两个最主要的特征,也正因这两个特征的存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 无纸化” 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 无址化” 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者具有多国性和流动性,不受时空和地域限制。“ 无纸化” 和“ 无址化” 的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电子商务无纸化使贸易流动化、国际化,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和交易模式;二是电子商务上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额难以统计;三是“ 常设机构” 概念受到挑战,纳税主体的认定发生困难;四是“ 无纸化” 使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税务处理上难以区别;五是“ 无址化” 交易利用因特网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使商品的中介作用削弱和取消;六是电子商务的“ 无纸化” 使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地点全部通过网络实现,使印花税的征收受到影响;七是电子商务的“ 无纸化” 使财务信息无纸化,传统的税务稽查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登陆网络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交易数据、账簿、凭证、支付记录是以电子资料的形式存在,而且可以随意修改而不留痕迹,给税务稽查带来困难;八是电子商务的“ 无纸化” 和“ 无址化” 可成为新的避税方式。 二、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 目前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这是因为这些国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对其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 题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题 一、委托代销商品和代销手续费 企业委托电子商务平台代销商品,支付代销手续费,其税务处理如下: 1、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 2、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增值税。 二、税率 1、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购进额)/×17% 2、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低于80万元以下的商贸企业。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的免税,2017年12月31日以后,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的免税。 三、其他 1、电子商务平台代销商品,收取的货款一般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快捷支付渠道,全部进入企业对公银行账户,这意味着,货款全部进行纳税申报。 2、国家工商局现阶段允许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暂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意味着,个人网店暂时免于被征税。 四、结论 电子商务平台代销商品,办理了工商登记,货款进入公司对公账户,按代销商品收入总额征税。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经济中又一个经济增长的亮点,电子商务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等特征,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产品交易对象基础上的税收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对现行的税收的冲击和挑战,各国政府、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税务学界在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引起的各种国际税收问题的基础上,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先后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和方案。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2 、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3 、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加强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我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从国内情况看,相对于传统商业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当前为了尽快缩小我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供宽松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我国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有可能是电子商务的消费国,如果免征互联网贸易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尽早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从税收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最新范文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重。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包括:税收中性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和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是要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二是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三是要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原则常设机构税收征管体系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

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一)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一)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迅速扩大,无疑将成为各国政府一笔巨大的潜在税收来源。政府应否对其征税,众说纷纭,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应该征收“比特税”;有的主张开征一种电子商务税。不管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已是一种必然趋势。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具体操作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电子商务引发税收问题的复杂化主要是因为网络没有地域的限制,使得商务活动由传统的迂回模式变为直接模式。同时,由于网上交易被无纸的操作和匿名所取代,也使税收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制度难题、征管难题和技术难题。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负担明显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取得的相似的经济收入同样征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生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正在构筑,传统的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使得互联网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负不公的情况。这种税负不公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制定的,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导致从事互联网贸易的企业的税负明显低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二是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流走,采取新的举措导致新的税负不公,如欧盟对网络传送和实物传送作了区别,若一个基地在德国的公司对欧洲的医生销售技术杂志,只需缴纳较低税率的增值税,但若该杂志是通过网络传送的则需按最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结果实质相同的两单交易,税负却明显不同。 2.税款流失风险加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迁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3.常设机构等概念难以确定。“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是1963年在OECD范本草案中提出的。常设机构是指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等。现行税制判断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严重限制。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所谓的“场所”、“基地”或人员出现,大量消费者和厂商在互联网上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征税。 4.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很难界定。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因此,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刚好相反,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和协调遇到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登录者的准确地址,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使得确定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哪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非常困难。 5.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作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销售商品的课税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或销售合同在何地商议并签定;劳务课税取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 C2C(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是继B2B、B2C后兴起的电子商务模式,也是电子商务模式中最繁荣、最热闹的,当然其征税问题也是无法避免的。但变幻莫测的网络经营环境使税务机关的征税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在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征税已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为此,介绍了当前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现状,分析了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旨在完善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管理模式,为电商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标签:C2C;电子商务;征税;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也逐渐兴起,并且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2016年上半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3141.94亿元,相比2015年上半年的16140亿元,同比增长43.4%;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交易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截止到2016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85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就业人数已超过2100万人,缓解了当前巨大的就业压力,落实了国家“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理念,成为当前经济的新增长点。但是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为政府带来了经济政策方面,尤其是税收征管政策方面的一系列挑战;特别是在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一直被热议,却还未真正得到实施,每年由此造成税收流失达上亿元。 1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分析 1.1维护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应依法纳税。这是税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以保障各个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同等条件的纳税人实现同等的税收待遇。我们对实体店的经营活动规定了具体的征税制度,但还未对C2C电子商务纳税进行征管,这已经破坏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加之C2C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需要支付店面的租金成本,对传统实体店铺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不利于经济全面健康持久的发展。 1.2维护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应当保持税收的中立性,让市场经济调节机制充分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于通过不同的购买方式或应用不同技术进行的交易,都应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可现实情况是,因为目前还未对C2C电子商务制定具体的征税制度,所以部分不法的B2C电子商务卖家以C2C 的名义进行网店经营不交税;而有一部分实体店店主在进行实体经营的同时在网上售卖自己的东西,这样销售额无需计入缴税的范围。如果国家继续对C2C电子商务征税搁置不议,长此以往,部分不法商家會将C2C电子商务作为“避税港”,

电子商务涉税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作者: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 电子商务涉税地难点及对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地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网购作为一种经济、高效、低碳地购物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但是,由于网络地虚拟性以及电子商务特殊地商品交易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支付方式,给税务机关对其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监管 带来了困难.文章从对电子商务纳税地必要性出发,分析了电子商 务征税存在地难点,进而对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 商务过程中地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截至2010年底,中国网络 零售交易总额为5131亿元,是2009年地近两倍,较2007年翻了七番,约占2010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地3%.目前,国内最大地网络零售平台淘宝网地注册用户已超过3.7亿,在线商品总数超过8亿件,这两个数字仍呈指数式增长态势.可见,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了迅速 地发展,如何合理地征收电子商务税已成为学术界探讨地热点话题. 一、对电子商务课税地必要性 (一)对电子商务课税体现税负地公平 公平税负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地原则,它指国家 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承受地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

人之间地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具体来讲,就是按照国家税制设置地原则和税收法律、法规地规定,税收负担地标准和比例建立在一个相对公平合理地基础上,使每个经济组织和个人能够履行税收责任和承担纳税义务.从横向公平地角度来讲,同 等条件地纳税人应承担相等地税收负担,不能因为纳税人是从事电子商务还是从事传统商务而有所区别.如果对电子商务免予征税, 则必然使通过传统方式交易地市场主体处于不利地地位,进而对市场主体经营产品地价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地选择与市场主体地经营活动等产生重要地影响,并最终影响到资源地合理、有效地配置.此外,电子商务地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产业造成冲击,所以,应该对两种产业都进行征税,交易方式地不同不应作为税收差异地原因,对电子商务免征税税也是有理论依据地.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有利于保障国家地财政收入 我国财政收入主要源于税收、规费、罚没几个方面.其中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份额甚微,因此,税收收入对国家财政 收入起决定性意义.虽然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还很低,即使 征税所带来地收益也较少,但从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地迅猛势头来看,对电子商务地长期免税势必会使我国地税收蒙受巨大损失.信 息产业部地官员就公开表示:我国网上交易没有开发票地程序,容易导致偷税、漏税,随着网上交易地普及,这个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目前期货、股票地上网交易额已占总额地1%,一旦上网交易大规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解析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分析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分析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代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及对策(一)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及对策(一) 摘要: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税务登记、税收征管等提出了挑战。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根据本国具体的情况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措施。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税收的实际情况,确定出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原则,并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税收征管;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一种基于计算机和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通过一组电子工具(如EDI、电子邮件、文件传输、BBS、智能卡等)实现商务交换的全过程,是以客户数据为依据的全新的商务模式。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流动性、隐蔽性、电子化、数字化等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因此,如何制定出适合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成了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挑战 (一)对传统税务登记制度的挑战 依据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纳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对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形成挑战。因为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联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现行的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只有经过登记以后你才可以从事贸易活动。这种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对电子贸易流动的交易主体是无法确认的,因为在互联网上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从事交易。这就造成对纳税义务人确认困难,由此导致税收流失。 (二)企业交易地点和常设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活动或者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来确认经营所得来源地。常设机构可分为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以营业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无论哪种常设机构都是一个有形的实体。税务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常设机构来认定纳税主体。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使得交易变得更加复杂。交易双方主体除了在客户所在国拥有、租用或使用服务器之外,外国的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不必在客户所在国保持其他形式的“有形体存在”。如果外国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仅仅通过在客户所在国的服务器进行营业活动,按照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就不能构成常设机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外国销售商自己根本没必要拥有网址和服务器,它只需要和网络提供商达成协议,使用或租用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就可以开展自身销售活动。由于这种交易没有以有形实体存在,税收机关根据目前的税收原则无法认定交易在什么地方进行,失去了税收依据,税务机关自然不能进行税收征管。 (三)电子商务票证及账务的无形化给传统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同时,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不仅使得税收的税源控制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造成了纳税人不遵守税法的可能性。另外,电子商务采取高科技的交易手段,交易结果比较隐蔽,如果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对税务部门而言,确定纳税人身份和交易的细节更加困难。 (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国际避税更加容易 根据传统税收制度的规定,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跨国

电子商务对税收监管作用

电子商务对税收监管作用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

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

电子商务与税收(一)

电子商务与税收(一)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广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重视。本文综述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情况,并提出了对我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初步思路和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是其组成部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1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然而,美国在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不征税(主要是销售税)的问题上,至今未达成共识。目前,在美国围绕对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已形成两大阵营,双方各执已见: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出永远(而不是暂时)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网络征税的法案。据分析,提出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少,(虽然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网上交易额约200亿元,仅占全部零售业总额1‰)却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生新的税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则对此持疑义,提出对电子商务以及其它远距离销售(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美国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支持这一提议),其理由,一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是销售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财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销售税等间接税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税种;二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有违税收“中性”、“公平”的原则。据报载,2000年,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已规定纳税人在填写1999年所得税表时须列明其网络花费金额,并以此支付地方销售税。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酝酿类似的做法。除上述两种对立的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种妥协、折中的方案,即:将对电子商务3年内不征税的期限延至5年,以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研究制定适合各种商务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凡种种争论,在美国尚无最后定论。 美国制定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免征电子商务税收而

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学年论文 题目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2011 年 11 月 27 日 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选择网络这个平台进行交易,随之产生的税收管理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网上交易的税收松懈营造一个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也给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基于当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来分析有关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难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有关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议。 关键字: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原则;网上交易 Abstract:With wide spread use of the internet,electronic commerce has experienced a period of fast development. Many commercial activities have taken place based on computer technologies,and lots of consumers choose shopping online. Thus the public has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s of taxation in the field of e-commerce accompanied by its development. The situation of the e-commerce taxation in China has prospered the e-commercial market,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has brought about bad effects.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problems occurring in the e-commerce taxation based on the above-mentioned phenomenon, then puts forward some pieces of advice to improve the tax

简述电子商务带给税收的影响思考.pdf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流动性、隐蔽性、电子化、数字化等特点,正是这些特点给税务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一)对现行税收体制造成冲击 1、纳税义务人识别困难。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是在网上进行的,交易双方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隐匿其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而不进行税务登记,也不签订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更为困难,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有效征收。 2、课税对象性质较模糊。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点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以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利于税务机关管理。 (二)对税收征管提出挑战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电子商务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三)对国家税收的流失加剧了风险 1、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发展极快,以致于相应的税收立法、税收政策都来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这样就极其容易形成电子商务领域里的“征税盲区”,使本来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2、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税国(地)或低税国(地)设立一个站点并借此进行商务活动,将国内企业作为一个仓库或配送中心,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网络技术的应用使一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他们能够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移定价以逃避税收,使原本较为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由此引起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斗争将更趋于激烈。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一)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而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 (四)培养税收专业人才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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