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对民族自决权的认识

对民族自决权的认识

对民族自决权的认识
对民族自决权的认识

论民族自决权

[摘要]:自十七世纪开始出现“民族自决”思想观念发展到现在,对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以及奠定现代国际关系基础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这过程中一些的不法分子却打着民族自决的幌子大肆进行与其背道而驰的民族分离、破坏国家主权与世界和平的活动。民族在面对民族分离主义重新抬头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重新认识。真正的“民族自决权”应该是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利,国家主权是各民族共同享有的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代表所有民族的根本利益。民族自决权而不是单纯的民族分裂与民族战争。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民族分离

一、民族自决权的产生及发展

“民族自决”最初是由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提出的,源于民族自决运动,原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发展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还只是一项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权利。但此时民族自决权却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地、附属国纷纷宣告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参加联合国。到80年代,世界上原有的殖民地、附属国已经基本上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由于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国家仍然漠视民族自决权,悍然侵占其他国家,蹂躏其他民族,因此,继续争取和维护民族自决权的斗争仍然是世界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是指一切民族都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政治地位和自主地

处理其一切事务而不受外界统治和干涉的权利;狭义是特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或外国奴役下的人民,享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和政治地位直至取得民族独立包括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权又分为对外自决权和对内自决权。对外自决权是一种独立权,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对内自决权指各民族有权按照本民族的愿望来处理自己的事情。外部自决是一种一次性权利,而内部自决是持续性的权利。作为对内自决,要实现自主、自治,发展经济、文化、社会各种事业,并不是一次就能够完成,而是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持续不断地进行。

二、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

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中两个最基本的原则。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是民族自决思想导致了主权国家的诞生,它对于一个民族的统一与整合以及摆脱压迫和争取独立起过极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从现代国际体系来看,民族自决权又是改变人类在20世纪国际政治地貌的重要力量,为在现有的政治结构中创造新的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挑战现有主权国家的完整与统一。如果说19世纪的民族自决主要起到了“向心力”。的作用,即把分散的、隶属于不同异族统治下的同一民族统一到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当中,那么20世纪的民族自决则是一种“离心力”,它促使在帝国内(一战后)、殖民统治下(二战后)或统一的多民族联邦制国家中(冷战后)的各个民族追求自己的独立,建立主权国家。民族自决权使一个民族或若干个民族单独或共同上升为主权国家的地位,因而成为主权的民族。如果是由单一民族构成的国家,那么这个国家的主权与该民族所享有的主权完全一致,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矛盾;如果是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那么国家主权则由构成该国的所有民族共同分享和共同

拥有。民族自决在一个民族同一化的国家中问题较少,今天的民族自决问题一般出现在不同的民族组成的国家里,其自决的主体单位是民族,目的是建立一个自己的国家。

二战后,亚非地区一批民族独立国家的出现促进了主权理论的发展,广大发展中国家第一次彻底摆脱了殖民统治,拥有了在其领土范围内管辖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可以完全自主地处理任何内外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的控制或干涉。可是在实践上,因为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的存在,独立后的民族国家在经济上仍然依附超级大国和发达国家,其不合理的单一经济结构严重制约了这些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其政治上的完全独立。因此,争取和维护经济主权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斗争焦点,发展中国家在1974年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上提出的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为战后主权理论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冷战后,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使得前苏联和东欧地区出现了新的民族自决运动。由于当地共产党领导的削弱和瓦解,这一地区兴起了民族主义运动,人们通过和平方式在统一的多民族联邦国家内部建立了合法的、经选举产生的代议制政府。与以往的民族自决不同的是,这次民族自决不是发生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和被压迫民族身上,而是发生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因此,它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即自决是一种只能在某一特定领土(殖民地和附属国)中行使的一次性权利,其特征表现为摆脱帝国或外国统治而独立。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民族自决运动引发的民族分离浪潮对国家主权构成了威胁。

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主权既以民族自决权为先决条件,同时国家主权是民族自决权的最高表现形式。他们是民族与国家形成的两个重要方面,有时国家先于民族,有时民族先于国家。“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

是独立自主的,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强烈的象征性诉求,是一个至高的力量。

三、民族自决权与民族分离主义

民族自决原则的提出,最初用意是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殖民地附属国的民族解放运动。然而,冷战结束以后,纷纷兴起的以民族分离、国家分裂为特征的民族分离主义浪潮以民族自决为借口,混淆了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概念内涵、适用范围、运用条件及其与国际社会的人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等等问题,对民族自决问题有意或无意地产生。

民族分离主义者认为世界上一切民族,不论是殖民地民族,还是一国领土之内的民族地区,都适用民族自决权原则,每个民族都可以凭借自己的民族自决权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这是对民族自决权的曲解。以往的联合国文件都认定民族自决权适用于殖民地地区,从未宜布民族自决权适用于一国主权下的民族地区 , 外部势力不能干涉国家主权和他国内政。如果每一个民族都有分离的权利,那么, 世界将会四分五裂。在民族国家建设中,“一族一国”论本身就是历史的悖论。在国家结构形式的问题上,民族结构上的单一民族国家是近代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对国家领土与民族居住地域一致性的理想追求,因此,当时的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为民族国家提出一个经典模式一族一国。他们认为,欧洲每一个文明民族都有自决的权利,都应当建立本民族的主权国家不同民族的人,不会认同同样的集体利益,各自都是以本民族的利益当先的只有种族单一的社会,才可能维持一个理想的政治制度。黑格尔就曾说过“各民族可能需要经历很长的历史行程方可抵达它们的最终目的地,那就是建立它们自己的国家。”民族国家就是一个“在一个文化上同质的民族的范围内由本民族的统治阶级治理的国家”。后冷战时

期, 随着民族分离主义的发展,主张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一族一国”论再次兴起。

的确,民族自决的权利是正当的权利。在政治行动中,这种自主意识常常表现为对国家身份的向往与追求。取得国家身份就可以成为现代国际体系内的行为主体。然而,由于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不是同质国家,因此民族自决是有条件的,它以不损害其他民族的正当权益为前提,多民族国家瓦解的正义与否,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正义的理想追求和对秩序的现实追求,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不可偏执一端。由于民族主义激愤情绪潜伏着暴力冲突倾向,其权利要求往往意味着巨大的革命牺牲和后果严重的国际动荡,这就更增加了对它们作分析评判时权衡正义与秩序的必要性。

实际上从人权的国际保护来看,对于那些由于种族主义、殖民主义、种族歧视、外国侵略和占领所造成的大规模侵犯民族自决权利的现象,如数年前外国对阿富汗、柬埔寨、巴拿马的入侵,前南非白人政权剥夺广大黑人自决权的行径以及以色列侵犯巴勒斯坦人民自决权的行为,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深切的关注。如果把民族自决权仅仅解释为选举的权利,就转移了国际社会对上述大规模侵犯民族自决权问题的注意力,使人权的国际保护失去了最为重要的意义。另外,世界各国情况千差万别,仅仅依靠选举问题作为是否实现民族自决的衡量标准是毫无道理的。在当今非殖民化基本结束、大国强权政治仍然存在、局部区域存在动荡局势的国际形势下,民族自决权需要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并加以有限定的发展。一方面,我们应结合理论与实践对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内涵、行使方式和条件等问题加以规范和限定;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坚持民族自决权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通过民族自治与民族共治等方式来实现民族自决权,从而有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二项,引自联合国新闻部编:《联合国手册》(第二版),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987.

[2] 徐蕊蕊.民族自决权的合理内涵及其诠释[D]. 兰州理工大学2012

[3] 曾璐.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J].国际观察,2002(02).

[4] 张玉玲,姚爱琴.略论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5).

[5] 奕如寒.当代民族分离主义探析[J].2011(03).

欢迎您的下载,

资料仅供参考!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论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最初是由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提出的,源于民族自决运动,原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发展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还只是一项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权利。但此时民族自决权却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地、附属国纷纷宣告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参加联合国。到80年代,世界上原有的殖民地、附属国已经基本上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由于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国家仍然漠视民族自决权,悍然侵占其他国家,蹂躏其他民族,因此,继续争取和维护民族自决权的斗争仍然是世界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 何谓“民族自决权”,不同的文化意识背景,都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依照大英帝国百科全书的定义,首先指被帝国主义统治的殖民地人民取得民族独立的权利,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统治干涉、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根据这项权利,一切民族在排除外来压迫和干涉的情况下应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在现代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是受国际法保障的法律权利。同时,它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重要原则,意指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争取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权原则。列宁认为:“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而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把它作为反对帝国主义的武器和促进各民族自愿联合的手段加以强调, 斯大林认为,民族自决权就是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但是,“不应当把分离的权利理解为分离的义务,分离的责任。每个民族都可以行使这种分离权,但是也可以不行使这个权利”。就是说,一个民族有权选择分离,也有权选择不分离,决不能把民族有权分离,理解为必须分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2020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 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

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至于如何实施该原则,则取决于各国政府。 《联合国宪章》第55条界定了一些联合国应促进实现《宪章》第1(2)条和第1(3)条中所述的目的与宗旨的领域,并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宗旨细化了。因此,对《宪章》第55条的理解和解释是建立在对第1(2)条和第1(3)条的解释基础上的。就民族自决权而言,《宪章》第1(2)条构成对这一原则一般性含义解释的基础。 二、对联合国此后有关决议的分析和解读 (一)对1952年《关于民族与国族的自决权决议》的分析 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民族与国族自决权》的决议,重申了《联合国宪章》第1(2)条及第55条对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承认和提倡各国管理下非自治领土及托管领土各民族之自决权,以及行使该自决权的方式。此外,还特别强调联合国各会员国应依照宪章规定,尊重其他国家内自决权之维护。 (二)对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分析 1960年12月,第1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当前的科索沃危机,是前南斯拉夫解体危机的延续和最新表现。因此,分析科索沃问题及其对今后国际关系走向的影响,不能不深入研究南斯拉夫解体过程。本文将着重探讨“民族自决权”问题,因为前南斯拉夫内外政治势力均以“民族自决权”为南斯 拉夫解体的依据。同时,“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理论演变(即从强调“对外自决”转到强调“对内自决”),为北约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论奠定了基础。 在展开论述之前,我先回应一种可能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在“强权即公理”的时代,认真对待民族自决权,人权和主权等理论问题,未免过于学究气。但在我看来,由于世界各核大国都具有“第二次打击能力”,21世纪的国际关系不会完全恢复到19世纪的“强权即公理”,因那样无异于人类的集体自杀。18世纪英国哲人休谟的如下名言依然适用,甚至更加适用于21世纪:

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创造的公共舆论。换言之,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不仅是“武器的批判”,而且更是“批判的武器”-----即 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世界新 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架起桥梁,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力的较量。其间,“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发挥了关键的链 接作用。 最先在国际社会提出“民族自决权” 概念的是列宁。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 出来。列宁虽未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与“国家”一一对应,但从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国家 的权利。相反,美国宪法则未给予各州“退出权”。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摘要】民族自决权是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一项权利,它大致经历了从理论萌芽到国内政治原则、再到国际政治原则并发展成为国际法律原则和权利等若干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也经历了多重转变。因此梳理民族自决权的发展历程,并对其不同时期下的内涵加以解读,是研究民族自决权基础理论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政治原则;权利;内涵 当今国际社会,民族自决日益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许多民族或地区企图以民族自决权为武器取得独立的国际政治地位,而这一现象对现有的国际社会结构以及今后的国际政治走向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民族自决权并不是一个从来就有的概念,从最初的民族主义萌芽到后来的政治原则再到今天的国际法律原则与权利,它经历了不同时代的洗礼,在此过程中,其内涵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因此,欲探究国际社会现实中这一错综复杂的问题,必须先对民族自决权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充分的理解和认识。特别是要把握其发展脉络并界定清楚其内涵的演变。 一、从理论萌芽到国内政治原则 民族自决权萌芽于欧洲民族主义思想,它诞生于15、16世纪的欧洲,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然而,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政治原则真正登上历史舞台,离不开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推动,它被认为是“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一项至今仍有意义的公正原则”。 美国独立战争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族自决,其核心在于坚持政府应当对人民负责。在法国,民族自决原则最早被当作移转领土的标准。当时该项原则在具体实践中遭受了“歧视性”地利用。即为法国征服他国领土找寻正当性的借口。不仅如此,这一时期的民族自决原则的内部也存在诸多限制:它仅仅适用于国家边界的变更;殖民地人民以及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群体并不享有民族自决权;该项原则并没有明确授予人民自由选择其统治者的权利,等等。

关于民族自决权

什么是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马克思、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争取无产阶级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俄国十月革命期间,列宁提出了以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为核心内容的民族自决思想,并把它同殖民地与附属国人民争取解放联系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包括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对于单一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指单一的民族;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则指一定领土范围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内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民族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的同时又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因此,任何将民族自决权解释为国内一个民族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利,都是不正确的。承认民族自决权与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是一致的。第二,民族自决权指各民族国家有权不受外来干涉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选择适合其自身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等。 民族自决权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充分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和保证。坚持民族自决权,对于维护世界各国的主权完整和独立,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国人权研究会供稿) 来源:《人民日报》2005年5月18日

国际法原则 民族自决权

国际法 一、论述题 科索沃在2008年单方宣布独立的事件说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已经进一步延伸至允许分裂国家的程度. 你认为上述论断是否合理?应当如何理解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答:上述论断不合理。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不是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而是以民族自决权为借口,意在分裂国家,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概念的产生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并且是在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解放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形成的。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之原则”。宣言还规定:“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关于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俾:(a)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 (b)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 另外宣言还强调指出:“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及“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目前,法学家将民族自决权分为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对内自决权主要指一个民族的平等权、自主权、自治权,即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拥有平等的地位,均享有发展本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管理本民族社会事务的权利;对外自决权主要指一种脱离权、独立权,即任何民族都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即被外国奴役和殖民主义压迫下的民族和人民,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

对民族自决理论之探析

对民族自决理论之探析 摘要:本文分析了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民族自决理论的背景,总结了他们民族自决理论的内容,即:反对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及其他民族的压迫政策;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与世界各民族人民的民族斗争相互依赖,共生共荣;各民族独立自主、有组建民族国家的权利;支持民族解放运动;反对一切违背历史潮流的民族主义行为。同时也对马克思、恩格斯民族自决理论的本质及作用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民族自决;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革命 民族自决理论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近代民族国家的过程而产生的。从此,它就成为民族运动的重要指导理论。资产阶级政治家在此旗帜之下领导大众推翻了封建王权和神权,建立了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也以此为理论武器,掀起了反抗异族压迫、争取民族解故的斗争。20世纪以后,民族自决不但成为两次世界大战后重建国际新秩序的指导理论,促使一大批新的民族国家在殖民主义的废墟上卓然出现,而且还被载人国际法规、条约之中,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冷战结束后,世界各地、特别是前苏联和东欧地区民族运动再次凸现,使民族自决理论面临着新问题、新情况。对此,学者们见仁见智,各抒己见。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也提出了他们的民族自决理论。他们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把民族问题与无产阶级革命相联系,阐述了他们完全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民族自决理论。本文试图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民族自决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希望对我们完整、准确地

理解马克思、恩格斯这一理论的内涵及本质有所帮助,并进而对正确认识和把握现今的民族自决运动有所裨益。 一、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民族自决?理论的背景 正如列宁指出的:?民族自决这个要求??早在十七和十八世纪就已经由小资产阶级提出了?。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德国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康德认为,自由、平等是一种道德法则,这个普遍性的法则存在于人们内心而非外部世界。只要人的意志被这样一种内在的法则所感动,人的意志才是真正自由的。他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中说:?在这个世界中,或者甚至在这个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有任何被无限制地称为善的东西?。因此,?一个道德善良的人即是一个自律的人,为体现这一自律,他必须是自由的,既然如此,自决即是‘最高的政治之善?。这样,康德就?为民族主义开启了‘民族自决’的思路?。此后,这一理论又随着弗雷德里希?施莱尔马赫、约翰?哥特利勃?费希特和F. W.谢林等人的进一步阐述而发展完善。 除了哲学理论上的探索之外,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也根据反封建王权的需要,明确提出尊重民族权利,要求民族独立的愿望。意大利的马基雅维利、荷兰的格老秀斯、德国的黑格尔等都著书立说,从不同角度阐明结束国家分裂、确立民族国家主权的必要性。英国的爱德蒙?伯克、法国的卢梭等,则直接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国际社会中的民族压迫和不平等现象。然而,民族自决作为国际关系领域一项原则首次被提出来是在18世纪末爆发的北美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中。北美人民庄严地发布《独立宣言》,并通过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建立了自己的民族国家。法国资产阶级更是在1791年宪法中宣称:?法国决不以事以征服为目的的战争,亦决不用其兵力反对任何民族的自由?。他们又在1793年宪法中重申:?法国人民决不干涉别国的政

论民族自决权

论民族自决权和台湾问题 [摘要]2003年6月22日,陈水扁在高雄中山大学校友会成立庆典上致词称:"台湾的未来有赖2300万人民决定,而决定方式包括‘公投'等国民的基本人权,这些基本人权并非任何政府或个人可以剥夺或限制的."台湾要搞"公投"引起岛内外舆论一片哗然,美国一再提出严厉警告,祖国大陆密切关注其动向,国民党与亲民党等"泛蓝"阵营及海外华人华侨齐声驳斥,岛内股市更受到明显冲击. [关键词]自决权,台湾独立 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民族自决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即只适用于殖民地、非自治地、暂时托管地,一些被其它民族和国家兼并而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以及由于种种原因存有归属争议的领土;但不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如香港、澳门本为中国领土,被英国、葡萄牙胁迫清政府签约租占,中国有权适时收回,这是失地回归,不能简单地与非殖民化划上等号。正因为如此,1972年联合国应我国要求,将香港、澳门从应给予独立或自治的名单中删除),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和地区问题(如加拿大的魁北克、英国的北爱尔兰,西班牙的巴斯克族、伊拉克的库尔德族等问题,均属这些国家的内政)。民族自决权原则对于台湾来说,显然不适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中华民族全面抗日战争的胜利,被日本殖民统治整整半个世纪的台湾重入中国版图,中国已在台湾这块自己的领土上解决了非殖民化问题。从那时到现在的台湾,显然已不是哪个国家的殖民地、不是什么非自治领地、不是任何人的暂时托管地,显然不存在反殖民统治、反民族压迫、删除暂时托管、明确领土归属等问题,不存在以入联公投等名义通过公民投票进行民族自决的任何理由。 联合国先后于1960年、1970年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即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为民族分离作了专条规定。前者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后者规定,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20XX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 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 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至于如何实施该原则,则取决于各国政府。 《联合国宪章》第55条界定了一些联合国应促进实现《宪章》第1(2)条和第1 (3)条中所述的目的与宗旨的领域,并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宗旨细化了。因此,对《宪章》第55条的理解和解释是建立在对第1(2)条和第1(3)条的解释基础上的。就民族自决权而言,《宪章》第1(2)条构成对这一原则一般性含义解释的基础。 二、对联合国此后有关决议的分析和解读 (一)对1952年《关于民族与国族的自决权决议》的分析 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民族与国族自决权》的决议,重申了《联合国宪章》第1(2)条及第55条对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承认和提倡各国管理下非自治领土及托管领土各民族之自决权,以及行使该自决权的方式。此外,还特别强调联合国各会员国应依照宪章规定,尊重其他国家内自决权之维护。 (二)对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分析 1960年12月,第1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由于该《宣言》认为殖民主义的继续存在阻碍了国际经济合作和附属国人民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以及联合国世界和平理想的实

民族自决权(1)

试论民族自决权 摘要:本文简明介绍了民族自决权的来源与发展,并着重论述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题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已被赋予新的内涵即发展权。与此同时,民族自决权亦成为一把双刃剑,其概念内涵和适用的模糊性被民族分裂势力所利用,冲击着国家主权原则,使国际社会处于动荡和不安的状态。这迫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当今形势下如何界定和完善民族自决权。 关键字: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 Abstract: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original and history of the right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Focus on the point that it is given the new meaning in the new era, which means the development right during the peace and development time. At the same time,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became a double-edged sword. The ambiguity of its meaning and application are exploited be ethnic separatist forces. The impact it did on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make the world in the state of the turmoil and unrest. It was forced us to rethink the problem that how to define and improve the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during this time.

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国际法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与自决权之原则,自决权是国际法中的一项授予未独立民族的特殊权利。自决权的不适当利用,可成为某些主体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统一及领土完整的根据。本文针对国际法上的自决权,通过自决权的含义,自决权的适用,以及与国家主权之关系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自决权的均衡运用问题。 国际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包含了一项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内涵可以概括为: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同某一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其他任何政治举措,均属该民族实践自决权之方式。从而概括出一项民族的权利,即自决权。自决权的具体定义尚未最终确定,国际上至今仍有争议,从自决权的含义开始,浅析自决权如何适用,对自决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自决权的含义

(一)狭义 从狭义上看,自决权仅指曾经处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对外独立权。我国有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此学说的提出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殖民统治普遍存在时提出的。然而随着时间变化,殖民统治已经越发少见,直至现在的国际背景下,狭义说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再则,权利具有普遍性,仅仅适用于受殖民统治的民族不符合国际法的准则。因此现在不采用此种学说。 (二)广义 广义的自决权,可以理解为世界各民族都有自行独立做出国际政治性决定的权利。这里的主体扩大到了所有民族,符合权利的普遍性,是对狭义说的创新与完善。虽然健全了原来狭义说的范围,但此种学说也是不妥善的,西方大国未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没有对国际上大小民族林立的实际做出考量。广义说赋予各民族争取独立的权利,会造成国际秩序过于松

人民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人民自决权的主体包括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内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不是人民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人民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人民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第二,人民自决权指各民族国家有权不受外来干涉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选择适合其自身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苏东剧变民族主义在前苏联和东欧地区十分盛行,西方世界联邦国家的民族分离现象也时常发生。各种民族分离运动使多民族主权国家分裂或面临国家分裂的威胁,而其引以为据的是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人民自决权原则。所谓民族分离,是指多民族国家的部分民族从主权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新国家,或者并入另一国成为其组成部分。目前在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多民族国家的人民自决权能否表现为民族分离权并无直接肯定的论据支持。联合国的实践表明人民自决权原则的实际运用主要是殖民地的独立运动。在理论上,多数学者也把人民自决权的行使限定为殖民地人民、受外国奴役和压迫民族的特有权利。 为了防止人民自决权的滥用,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地位,避免动摇整个国际法体系,联合国的相关文件里明确规定人民自决权的行使不能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1970 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人民自决权”原则,“不得解释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的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这两项规定,从立法上禁止了“人民自决权”的滥用。因此,任何将人民自决权解释为国内一个民族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利,都是不正确的。承认人民自决权与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是一致的。 由此可见,分离并非国际社会的法定权利,也并非人民自决权的必要内容。尤其在实行民主体制的当代,它通常是一种政治现象,而非法律概念。人民自决权的主体范围在当前并非仅仅局限于狭义的种族民族,而是覆盖了更广泛意义的具有一些共同价值观和语言、文化、地域背景的人类集体。在后殖民地时期,实现了独立权和平等权的人民的自决权利的行使方式呈现多样化,可以独立建国,也可以成立民族自治或以区域自治等形式实现各民族人民的权利,不能说自决就必须独立建国。除了传统的政治权利方式,经济发展权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维护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当人民自决权在一国内部完全被拒绝时,分离可以作为特殊救济形式行使,其行使必须兼顾平等与重大共同利益。国际社会承受分离的事实后果,但并未认同分离具有任何当然的法律效力。 人民自决权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充分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和保证。坚持人民自决权,对于维护世界各国的主权完整和独立,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人民自决权的行使既依赖各国国内法规范,也要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这种神圣的权利原则不应该被狭隘的民族主义和非实质正义的民主形式所替代和掩盖,其行使要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遵循平等和公平的民主精神,不能用以随意践踏和破坏国家主权。尤其对于激起社会动荡、引发灾难性后果的极端民族分离运动,国

对民族自决权的认识

论民族自决权 [摘要]:自十七世纪开始出现“民族自决”思想观念发展到现在,对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以及奠定现代国际关系基础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这过程中一些的不法分子却打着民族自决的幌子大肆进行与其背道而驰的民族分离、破坏国家主权与世界和平的活动。民族在面对民族分离主义重新抬头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重新认识。真正的“民族自决权”应该是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利,国家主权是各民族共同享有的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代表所有民族的根本利益。民族自决权而不是单纯的民族分裂与民族战争。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民族分离 一、民族自决权的产生及发展 “民族自决”最初是由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提出的,源于民族自决运动,原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发展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还只是一项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权利。但此时民族自决权却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地、附属国纷纷宣告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参加联合国。到80年代,世界上原有的殖民地、附属国已经基本上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由于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国家仍然漠视民族自决权,悍然侵占其他国家,蹂躏其他民族,因此,继续争取和维护民族自决权的斗争仍然是世界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是指一切民族都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政治地位和自主地

处理其一切事务而不受外界统治和干涉的权利;狭义是特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或外国奴役下的人民,享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和政治地位直至取得民族独立包括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权又分为对外自决权和对内自决权。对外自决权是一种独立权,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对内自决权指各民族有权按照本民族的愿望来处理自己的事情。外部自决是一种一次性权利,而内部自决是持续性的权利。作为对内自决,要实现自主、自治,发展经济、文化、社会各种事业,并不是一次就能够完成,而是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持续不断地进行。 二、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 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中两个最基本的原则。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是民族自决思想导致了主权国家的诞生,它对于一个民族的统一与整合以及摆脱压迫和争取独立起过极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从现代国际体系来看,民族自决权又是改变人类在20世纪国际政治地貌的重要力量,为在现有的政治结构中创造新的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挑战现有主权国家的完整与统一。如果说19世纪的民族自决主要起到了“向心力”。的作用,即把分散的、隶属于不同异族统治下的同一民族统一到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当中,那么20世纪的民族自决则是一种“离心力”,它促使在帝国内(一战后)、殖民统治下(二战后)或统一的多民族联邦制国家中(冷战后)的各个民族追求自己的独立,建立主权国家。民族自决权使一个民族或若干个民族单独或共同上升为主权国家的地位,因而成为主权的民族。如果是由单一民族构成的国家,那么这个国家的主权与该民族所享有的主权完全一致,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矛盾;如果是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那么国家主权则由构成该国的所有民族共同分享和共同

论民族自决权

论民族自决权 发表时间:2018-07-16T17:11:49.457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7月上作者:任啸[导读] 民族自决权”自诞生以来,对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以及奠定现代国际关系基础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民族自决权”自诞生以来,对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以及奠定现代国际关系基础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这项20世纪在国际关系史上被广泛援引的法律原则,现在却经常成为分离主义分子为其分裂国家的行为所提供的辩护理由,导致一些多民族国家面临着分裂、瓦解的威胁。在民族主义浪潮中,“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十分彰显的口号。民族自决权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与界定,模糊性、争议性极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民族自决权的内涵、演化及困境等作一些必要的了解。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国家 1.民族自决全的提出 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是从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衍生发展而的。在这样的思想引导下,民族自决权的早期思想从追求抽象意义上的自由开始逐渐转变为追求具体意义上的主权。 在民族自决权的产生与传播过程中,近代民族国家开始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率先在西欧建立起来。到19世纪末,西欧的政治版图上基本都是民族国家了。 2.民族自觉自决原则的确立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帝国主义列强为获得原料产地和资本输出地而奴役其他民族,在海外大肆掠夺殖民地。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把民族压迫扩大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世界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民族自决问题再也不局限于欧洲,而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问题。在这一时期,列宁和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对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1914年,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一文,其民族自决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美国总统威尔逊则从典型的西方民主观点出发关注自决问题一战以后,在民族自决思想开始登上世界政治舞台的进程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实际上,民族自决是他的自由国际主义思想体系的核心。虽然威尔逊的民族自决理论主要是从美国称霸世界的现实利益出发,并且带有一定的种族主义色彩,但它客观上推进了世界非殖民化运动,赢得了许多弱小或被压迫民族的拥护。 威尔逊和列宁的论述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相似点,即任何构成民族的团体都有权利组建自己的国家,包括民族政治分离权。他们的主张在东西方都得到广泛的支持,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世界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当时国际社会主流意见对民族自决权的理解是比较绝对的,尤其是承认所有民族都拥有政治分离权。威尔逊和列宁的思想使民族自决权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公认。无论是欧洲,还是亚非拉,整个世界都面对空前高涨的民族主义。在整个的时代的背景下,无论是威尔逊的主张,还是列宁的理论,都能够符合当时世界的需要。 总之,随着1919年《凡尔赛条约》的签订,民族自决权开始全面成为处理国际关系的一条基本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一定的承认,它唤醒了广大被压迫民族的自觉和独立意识,对世界格局的形成产生了十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3.民族自决权的发展 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人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1945年联合国的正式成立标志着世界秩序开始走向法治。《联合国宪章》第1条将“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同时,《联合国宪章》第55条进一步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第一,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第二,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第三,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于是,民族自决权开始正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组成部分。 在联合国建立前,民族自决权还不是正式的国际习惯法。然而,在联合国建立后,上述的一系列全球性的国际法文件都对民族自决权进行了明确的肯定和提倡。因此,法律确信在此间期间得到了显而易见的确立。从这个角度看,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建立前更多地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权利,而在1945年后开始正式成为国际习惯法,成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4.民族自决权的实质 有学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民族自决涉及到独立建国的问题,即一个政治共同体拥有对特定领土的主权。1916年,列宁在谈及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的关系时,明确指出:“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来讲,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的断定。在去殖民时代,民族自决专指受殖民统治的民族摆脱殖民统治,获得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主权国家格局基本稳定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又有了新的内涵:一个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全权自主择定的自由,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5.民族自决权的主体 迄今国内外学者对于民族自决权的主体界定各异,但都不否认民族才是享有民族自决权的合法主体。而对于民族概念的界定,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议。由于民族自决往往涉及政治事务,笔者认为其主体应指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民族而非人类学意义上的族群。民族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范畴,广义的民族泛指人们在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各种共同体,如中华民族。而族群指在宗教、语言、信仰、习俗、地理起源等方面有着共同特征的社会文化群体,不属于政治范畴。如果将族群与民族混淆将给民族分离主义者以可乘之机,从而危害国际安全。一些自诩民主的国家认为多民族国家中的所有民族均有权决定本民族政治地位,统治当局无权阻止,这样的理解不仅不符合联合国相关文件的精神,也与国际社会的具体实践不符。认可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支持任何民族分离主义行径,如果这样的话,国际社会将会陷入可怕的动荡和无序中。因此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国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少数民族在不遭受民族压迫的情况下并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 6.结语

民族理论与政策教案

第五章民族区域自治(5学时) 教学要求 1. 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依据社会发展和民族发展规律确立的建立民主集中制单一国家的总原则,以及在这种性质和形式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般普遍原则。正确理解在特殊、个别情况下可以采取联邦制的形式,作为向民主集中制过渡的步骤的主张。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中国民族的实际相结合,经过长期探索提出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 2. 了解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职权以及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3. 了解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在我国广泛推行并取得巨大成功的基本情况;明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教学要点 1. 重点论述马克思主义建立民主集中制大国原则的理论依据,这是本章教学中的难点。讲清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依据是本章的重点之一。 2. 明确民族区域自治的涵义、特点、实质和类型。讲清楚自治机关的范畴、职能、组织原则、核心问题及自治权的内容和特点。 3. 重点说明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教学内容 第一节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性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依据 (一)马克思主义坚持主张建立民主集中制大国的原则 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取得政权后,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作为由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在过渡形式上,建立“集中统一大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贯主张。在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的形式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9世纪中叶就认为革命的活动只有在集中的条件下,才能发挥出自己的全部力量。1849年他们在考虑德国的建设时,就要求法国的工人阶级“不仅要建立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德意志共和国,而且还要坚决使这个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集中于国家政权掌握之下,”从而排除了联邦制国家的形式。列宁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中也认为:“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的一个巨大的历史步骤”。斯大林也有同样的提法:“我们决不主张把大国分裂成小国,因为不言而喻,把小国联合为大国是促进社会主义实现的条件之一。”马克思列宁主义始终主张建立集中统一的大国。这是因为:第一,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有利于无产阶级在更大规模和范围内动员和团结各民族无产阶级的力量,开展战胜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第二,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符合人类由分散和孤立状态向集中统一过渡的客观规律;第三,集中统一的国家有利于加强各民族的经济联系,促进各民族的经济发展与繁荣。但是,必须明确,马克思列宁主义主张建立集中统一的大国,绝不是赞成兼并和扩张,它所坚持的大国是各民族工人和劳动人民自由平等地联合而成的大国,是民主集中制的大国,正如列宁所说的:“马克思却不是以帝国主义者的理解来坚持这种集中的进步性的,他坚持各民族不是在暴力的基础上,而是在各国无产者自由联盟的基础上的亲近。” (二)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联邦制以及在统一多民族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 1. 民族自决权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自决权从政治上来说,只是一个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民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c49130.html,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作者:石晨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 【摘要】作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已成为 国际法中一项重要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关系到主权国家的稳定与统一以及整个世界的安全与和平。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民族自决必须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只有正确处理好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主次关系,才能保证国家的统一,抑制极端的民族主义,保持国际社会持久的安全与和平。 【关键词】国家主权;民族自决;关系 一、国家主权的产生 国家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后半叶,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提出关于中央集权的国家主权学说,认为主权是国家的重要标志,是一种永久的和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利不能转移,除受上帝和自然法律以外,它不受任何限制。博丹的主权学说,对于铲除中世纪末期的贵族割据势力,反对教会特权,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起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主权说越来越不能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于是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便应运而生。他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公共意志的运用,认为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由于旧的民族国家已经阻碍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垄断资本的扩张要求打破一切民族和国家的界限,于是否定和弱化国 家主权的理论开始抬头。19世纪末,德国甚至出现了一种极端的国家主权说,宣称国家只服 从自己的意志,而可以无视国际法,这就为德国这样的新兴帝国主义重新瓜分世界提供了理论。这种理论曾被德国法西斯所利用,给人类带来了惨重的灾难。联合国成立之后,通过制定一系列国际文件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规定,从法律上奠定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地位。 二、民族自决权的由来 民族自决权的概念起源于西欧,是17—19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历史产物。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以“天赋人权”原则为基础,论述了只有人民的同意才是建立国家政府的基础,认为如果是征服者强加于被征服者的政府,那么被征服者的后裔有权摆脱这个政府。18世 纪,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明确提出: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荣誉。19世纪, 意大利革命家和思想家马志则主张鼓励个人为民族献身,认为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目标与“统一、独立、主权的民族”的民族主义目标,应当在同一过程中得到实现。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专制王权和以罗马教皇为中心的神权占统治地位,许多小民族和国家因此深受压迫和奴役。这些思想家和革命家提出的观点,是针对和批判封建专制制度的,也适应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要求,无疑具有进步意义。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颁布《人权宣言》,明确提出民 主主义、民族主义、民族自决权的口号,反对封建专制的王权和罗马教皇的神权。法国大革命

相关文档